Contract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新龙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智能化工程货物合同
2023年2月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货物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 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
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
(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 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
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
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 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货物交付时;
(2)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货物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货物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货物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货物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货物,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
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
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
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
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但如果合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货物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 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 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 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个月;
(2)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如有不一致,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 。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新龙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智能化。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 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四顶山路与木秀路 交口。
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词语定义的不同约定: /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合同生效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
1.4.2 合同变更的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 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
1.5 联络
买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方沪军 13865902565 ;
卖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侯胜18556573215 。
1.6 联合体
1.6.3 联合体各方对联合体牵头人的授权范围: / 。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 □可调价格 。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①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货物单价跌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货物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货物单价涨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货物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2 种方式: / 。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付款方式:当实际工程量达到合同金额的 10%后,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
月应付款的60%,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付至 80%,决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决算价的 97%,余款
3%待承诺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3%质保金可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换
取银行转账。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买方是否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 。
4.1.1 监造范围、方式: / 。
4.1.2 监造场所及配合: / 。
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 。
4.1.3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监造的期限的约定: / 。
4.2 交货前检验
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 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监理方检验 。
4.2.1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 。
4.2.2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检验的期限的约定 三个工作日内 。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包装的其他要求: 5.1.1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 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 料。 。
5.1.3 买方是否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
5.2 标记
5.2.1 标记要求: / 。
5.2.2 超大超重件: / 。
5.3 运输
5.3.1 整套装运要求: 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 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
5.3.2 装运通知
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
5.3.3 超大超重包装: / 。
5.4 交付
4.4.1 交付时间、批次: 开工令下发后90天 。交付地点: 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四顶山路与木秀路交口。交付方式: 现场交付 。
5.4.3 技术资料免费补齐的时间: 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 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开箱检验的时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 检 验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 施工现场 。
6.1.6 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 。
6.1.7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费用承担和检验效力: / 。
6.2 安装、调试
6.2.1 安装、调试按照下列 (1) 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 / 。
6.2.2 安装、调试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x 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卖方承担。
6.3 考核
由卖方承
6.3.1 考核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的承担: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 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
担 。
6.3.2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 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
6.3.3 对卖方进行考核的次数: 三 次。
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处理办法: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 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
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货物的最低技术性能 考核指标,且合同货物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货物,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
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时的 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的标准: 按照市场 询价 。
如果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性能考核,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用由 委托方 承担。
6.4 验收
6.4.1 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时间: 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日内或主管部门验收通 过后7日内 。
6.4.2 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验收款支付函的时间: 买卖双 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日内或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7日内 。
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按照实际通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 完成后内或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计算质保期 。
6.4.3 由于买方原因未进行考核时验收款支付的期限: 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日内或 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7日内 。
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24个月 。
7. 技术服务
7.2 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承担: 卖方承担 。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 24个月 。关键部件质保期的特殊约定: 24个月 。
8.3 出具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的时间: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出具 。
8.4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 质 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签署 。
8.5 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进行考核或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 限: 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后,买方应在7日内签署 。
9. 质保期服务
9.1 质保期服务响应、到达现场和解决问题的时间: 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及并 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
9.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 质保期内由乙方承兑 。
9.4 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 做好修复记录,并经业主签字认可。
10.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要求 □不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担保的期限: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
11. 保证
11.4 合同货物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的特殊要求: / 。
11.7 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备品备件停止生产时卖方的通知和配合义务: / 。
12. 知识产权
12.2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 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
12.4 卖方应当对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导致的主张、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的期限: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 。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2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4.3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的其它情形: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6.3 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期限:按照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7.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肥东县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1:供货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 2:分项报价表(详见投标文件)
附件 3:履约保证金附件 4:廉政协议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肥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合肥循环经 济示范园新龙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智能化 (招标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江苏安道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 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伍佰玖拾壹万壹仟叁佰捌拾元 ¥ 5911380.00 )。其中:货物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伍佰伍拾叁万贰仟叁佰玖拾肆元叁角 ¥ 5532394.30 );安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叁拾叁万捌仟陆佰柒拾元柒角 ¥ 338670.70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 叁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肥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3年2月27日
卖方: 江苏安道科技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1
履约保证金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
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三: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肥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 江苏安道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 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买方 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卖方不得与买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 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卖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买 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卖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买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买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买方有权 对卖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卖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买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买方作为发包人
(业 主)的项目投标。
买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卖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买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卖方(盖章): 江苏安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姓名: 姓名: 彭晓勇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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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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