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光源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审批程序,保证合同签订的正确、完整、有效性,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避免纠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上海光源所有的采购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采购的产品包括各种原材料、元器件、外协件、仪器、设备、软件以及无形产品如服务、知识产权产品。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系统负责人负责 1 万元以下合同的最后审批,总经济师审核;分总体负责人负责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合同的最后审批,总师和总经济师审核;副总
经理负责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50 万元以下合同的最后审批;总经理负责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100 万元以下合同的最后审批;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合同必须由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主管院长最后审批。
第四条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工艺师/副总工艺师负责审核采购合同标的的技术要求条款,以及履行期限是否符合工程进度。
第五条 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负责审查合同商务部分,检查各级领导审批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 系统/分总体负责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第七条 采购人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和技术协议书。
第八条 合同签订人对合同内容负责。
第九条 大科学装置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合同的其余通用条款。
第三章 合同签订程序
第十条 所有国内外订货、加工及技术服务项目均应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采购合同的审批、签订应在“上海光源标
准设备供货商审批单”或“上海光源非标加工供货商审批单”批准之后进行。第十二条 合同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需经过询价或招标程序并批准执行后,方可进入合同洽谈程序。
第十三条 合同谈判至少需两人以上共同进行;10 万元以下合同必须有系统负责人参加;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合同,必须有系统负责人和分总体负责人参加;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必须有分总体负责人及总师参加,必要时可以有副总经理/总经理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按相应类别的规范文本起草,并根据合同需要起草技术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同时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经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数量;
3、质量;
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十六条 合同审批的内容
1、要求、规范是否明确;
2、验收、检验方法和地点是否明确;
3、产品包装、运输、交付方式、标识是否明确;
4、有关验证安排的事项是否明确;
5、争端解决方法是否明确。第十七条 合同书签名权限
1、 项目负责人在经办人栏签名,若无经办人栏目,则项目负责人在联系人栏签名。
2、 人民币 1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系统负责人在合同书委托代理人栏中签名。
3、 人民币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总体负责人在合同书委托代理人栏中签名.
4、 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副总经理在合同书委托代理人栏中签名。
5、 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总经理在合同书委托代理人栏中签名
6、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主管院长在合同书法人代表栏中签名。
7、国外订货合同,其技术部分由主谈人、总师、分总体负责人、系统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小签;商务部分由负责进口职能部门代表和代理公司代表小签。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表签字手续完备,合同书按规定签名后,国内合同由大科学装置管理中心负责盖“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上海光源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总经济师保存“供货商审批单”、“合同审批表”及经双方盖章生效的合同,相关职能部门保存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更改、内容增减都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原合同审批程序审批,同时递交相应的部门与原合同一起留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x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x办法由大科学装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附件:上海光源合同审批单
附件
上海光源合同审批单
工程(项目)名称: 课题卡号:
合 | 同 | 名 | 称 | 合同签订 金 额 | ||||||
所属设备名称及编号 | ||||||||||
供 应 商 委 托 代 理 人 及 电 话 | 采 购 负 责 人 及 电 话 | |||||||||
合 | 同 履 | 行 期 | 限 | 年 | 月 日~ | 年 | 月 | 日 | ||
供 应 商/代理商名 称 | ||||||||||
供 | 应 | 商 选 | 择 | 方 | 式 | □ 招 标 | □ 非招标 | |||
会 | 签: | |||||||||
系统负责人: | ||||||||||
分总体负责人: | ||||||||||
大科学装置管理中心: | ||||||||||
总 | 师: | |||||||||
总经济师: | ||||||||||
副总经理: | ||||||||||
总经理: | ||||||||||
院长(主管院长):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