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雲端總機(Cloud PBX)服務契約
壹、定義
台灣大雲端總機(Cloud PBX)服務契約
x契約中所敘述之甲方及乙方定義如下:甲方: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向甲方租用台灣大雲端總機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貳、服務內容
一、 本服務之服務項目如下:
1、 群組通訊錄:乙方得提供群組成員相關資料向甲方申請建立群組通訊錄,乙方群組成員可透過群組通訊錄之功能,查詢所有乙方群組成員之資訊。
2、 群組聊天室:乙方群組成員可透過本服務應用軟體發送及接收訊息、圖片等資料,以及與其他人互動、聊天等。
3、 精省型方案/商務型方案:提供傳統交換機(PBX)功能,以及語音通話、通話移轉、多機共振…等功能並可透過語音通話功能與乙方群組成員連繫。
4、 菁英型方案/頂級菁英型方案:除具備傳統交換機(PBX)功能之服務外,另增加企業即時通訊(EIM)、會議室功能(視訊會議、文字訊息、桌面共享)。
二、 甲方為業務需要,得增加、刪除服務項目、亦得修改服務內容、使用界面、版面設定或相關功能等。
三、 本服務手機版本若有更新,將於Google Play 或App Store 通知、本服務電腦版本若有更新,將於甲方網站公告。
四、 本服務電腦版本撥打部份特碼、緊急電話時,會撥至與本服務搭配申請之市話門號區域,故建議特碼、緊急電話,請勿使用本服務電腦版本撥打。
五、 本服務專供乙方及乙方群組成員作正常合法之用。參、租用、異動與終止
一、 本服務之租用、異動、終止等流程比照甲方「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相關規定。
二、 倘乙方未依甲方流程辦理完成本服務之租用手續,或乙方有任何服務費用未繳清時,甲方得逕行拒絕乙方之租用,亦得拒絕乙方就已租用之本服務所提出之各項擴充、變更等需求,甲方不另通知乙方。
三、 乙方如需終止租用本服務,須以書面提出,並依甲方指定之方式辦理。
四、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或其他違約事由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達雙方約定之租用期限者,乙方應依雙方之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五、 本服務終止租用時,乙方須於終止時前,將原使用本服務所留存、登載之資料自行備份或移出,終止時即視同乙方拋棄該資料之所有權,甲方不負責保留,並得逕行搬移、刪除,甲方對乙方資料之毀損或滅失、衍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責任。
肆、計費與租期
一、 乙方租用本服務之費用依所租用之服務項目,按甲方網頁上公告之收費標準計費,甲方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時,甲方得以網頁公告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自甲方收費標準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繳交各項服務費用。
二、 本服務以月計費,倘乙方終止租用時,當期租用日數占其所屬計費週期未滿一個月者,其服務費用仍以一個月計算。
三、 本服務甲、乙方得視業務需求另訂租用期間及費用。
四、 本服務及乙方另申請之甲方其他服務,乙方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按甲方規定之繳款方式繳納所有款項。乙方未依甲方規定之期限繳款,甲方得立即暫停乙方使用所有服務,並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與乙方所有契約關係。
五、 乙方對本服務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xxx未先行書面通知甲方者,不得以此理由拒絕支付甲方服務費用。乙方依前述規定提出書面通知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暫緩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
六、 乙方如有任何費用未繳,甲方得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記錄均以甲方電腦記錄資料為準。
七、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所有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帳號租用及其產生之通信費用等)皆由乙方負責繳付,倘乙方將本服務交由他人(含乙方群組成員)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八、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記錄為準。
九、 乙方暫停使用本服務,或因乙方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致甲方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其暫停使用期間仍應依原收費標準計費。
伍、本服務使用規範
一、 本服務使用約定:
1、 乙方得提供群組成員相關資料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將成員加入群組,乙方群組成員須取得帳號密碼並成功登入後才能使用本服務,倘乙方群組成員之相關資料需刪除、變更、修改等,乙方須依甲方指定之方式辦理。
2、 乙方/乙方群組成員所提供資料、發文及發送訊息內容,不得有侵權、違反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內容,如有違反,或因此引發任何糾紛,由乙方/乙方群組成員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擔相關責任。
3、 乙方須告知乙方群組成員本服務使用方式、限制及應遵守之規範,並事先告知所有乙方群組成員,其使用本服務之通聯記錄、發表之言論等,將納入乙方管轄範圍,乙方有權調閱所有群組成員使用本服務之通聯記錄、對話記錄等。
4、 乙方於租用本服務之期間,若因內部查核而有調閱通聯記錄、聊天室內容之合理需求時,須依甲方規定填妥調閱申請書並用印後向甲方提出申請,並僅限調閱自甲方正式受理該申請書日起回溯三個月內之記錄。甲方將針對乙方提出之調閱需求撈取對應資料後壓縮並加密,將檔案及密碼分別E-mail 給乙方指定人員。乙方保證所調閱內容僅供內部正當合法使用,且已善盡告知群組成員並取得其同意之義務,若因此引發任何糾紛,概由乙方自行負責及處理。甲乙雙方就上述資料之調閱及使用,皆應採取嚴格管控及保密措施,接觸該資料人員以必要執行者為限。
5、 本服務電腦版本具備發送檔案功能,xxx自行管控,本服務不留存發送、傳遞檔案之記錄。
二、 乙方/乙方群組成員須遵守下列規範:
1、 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或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或入侵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之企圖與行為。
2、 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3、 不得利用甲方提供之服務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亦不得有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違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4、 不得有破壞網際網路上各項服務相關規範之行為。
5、 不得有未經收件人同意,自行或委託他人擅自寄發電子訊息予收件人造成收件人困擾之行為,亦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以避免浪費整體網路資源及加重甲方系統之負擔。
6、 不得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7、 不得擷取或擅自使用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8、 不得有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行為,亦不得有任何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或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行為。
9、 不得利用本服務藉以從事不當商業行為或違反本契約、相關法令之用途。
三、 倘乙方/乙方群組成員有違反本契約規定之行為,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不經乙方/乙方群組成員同意,立即暫停乙方/乙方群組成員使用本服務及/或逕行終止租用,並得向乙方/乙方群組成員請求損害賠償。
四、 本服務硬體、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甲方或其他權利人所有,乙方/乙方群組成員僅得於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非經甲方或其他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拆解,如有違反,乙方/乙方群組成員應自行負法律責任,甲方亦得立即暫停乙方/乙方群組成員使用本服務及/或逕行終止乙方之租用,並得向乙方/乙方群組成員請求損害賠償。
五、 乙方/乙方群組成員未得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服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陸、乙方之義務
一、 乙方提供甲方之群組成員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個人姓名(中英文)、分機、部門、及電子郵件等相關資訊,乙方同意甲方得就前揭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以提供本服務。乙方保證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皆為合法取得,並應使該等成員知悉前述蒐集目的等資訊並確認同意提供資料予甲方。若因此產生任何糾紛,概由乙方負責處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若因而造成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亦須負賠償責任。
二、 乙方提供甲方之所有資料,皆應確保該資料之正確性及合法性,資料如有變動,乙方應即時通知甲方並依甲方指定之方式辦理變更事宜。如因乙方提供資料不正確或不合法或怠於辦理變更等,導致引發任何糾紛或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處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若因而造成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亦須負賠償責任。
三、 乙方於本服務上安裝、傳送之任何軟體、程式、或檔案,均應自行取得合法授權,若有任何權利爭議,乙方應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若因而導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亦須負賠償責任。
四、 倘甲方發現乙方所登錄/提供之資料有不實或原登錄/提供之資料已有變更而未依甲方規定申請變更時,甲方有權取消/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一部或全部權限,倘乙方因此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造成任何損害,乙方並應負擔所有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關。
五、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自行保管所有帳號密碼,甲方不負任何帳號密碼保管責任。所有透過乙方帳號所為之行為,皆視同乙方行為,乙方應自負所有法律責任,因此所產生之各項費用,乙方皆有支付之義務。倘乙方發現帳號密碼有遭人非法使用或有異常使用,或有破壞使用安全之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惟於甲方取消或暫停該帳號密碼之權限前,乙方仍應就該帳號所為之一切行為負全部責任,甲方不負擔任何法律與賠償責任。
柒、甲方之義務
一、 甲方應維持本服務平台之正常運作,但若因系統障礙或阻斷、用戶端網路連線/其他障礙問題、用戶端關機、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等事由,造成訊息遺漏、延遲、無法發送、錯誤或網頁無法正常顯示等情形,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二、 甲方應提供乙方在服務責任範圍內之障礙排除、設定、故障報修等事宜。
三、 甲方因技術或維運上需要,得將本服務之相關平台建置架構、客戶介面、用戶編號、
用戶登入本服務之帳號密碼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為前揭變更,應事先以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甲方並應於維運完成後通知乙方新的用戶編號及用戶登入本服務之帳號密碼等。
四、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乙方個人資料發生非授權存取、毀損、減失等侵害者,經甲方查明確認後,甲方應即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當方式通知乙方,內容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五、 針對甲方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當事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行使當事人權利。當事人向甲方提出申請並經一定程序驗證身分後,甲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及期限辦理。若當事人選擇停止處理或利用部分個人資料,致資料不足或有誤時,即可能無法使用本服務。
捌、甲方免責事由
一、 本服務甲方將依既有之規劃及技術能力,盡力提供良好服務,甲方不保證本服務將符合乙方所有需求。
二、 本服務受限於乙方端之介接電路或網際網路及乙方終端設備之品質等因素之影響而有差異,乙方應確保其自行租用之專線電路、VPN、寬頻上網之電路或網路等正常運作,本服務無法就前述電路或網路負責,亦不負擔因該電路或網路之障礙,致本服務無法使用之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三、 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應善盡維護之責,甲方對包含但不限於乙方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之錯誤、故障、及遭受第三人入侵、破壞、或截取其資料造成之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四、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甲方不負賠償與善後責任。
五、 乙方透過本服務進行之各項活動,若涉及各項法律責任,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六、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自行備份各項資料或程式,並投保相關保險,甲方對乙方資料或程式之毀損或滅失、衍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責任。
玖、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一、 甲方如因法律、技術、市場發展、或政府政策等因素,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 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於甲方網頁公告,並以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辦理終止租用之手續。
二、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以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三、 甲方因業務上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拾、服務中斷
一、 本服務如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中斷達連續 6 小時以上者,比照甲方「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相關規定扣減當月月租費。若因配合乙方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
二、 服務中斷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服務中斷時間者,依實際開始服務中斷時間為準。
三、 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維護之責,因乙方系統設備之障礙或乙方群組成員之操作,造成之服務中斷,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 如因非甲方之其他業者線路傳輸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障礙、阻斷,甲方不負責線路維修及乙方之損失。
五、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以網頁公告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暫停期間仍應依原收費標準計費,不適用本條之減收服務費用。
拾壹、其他約定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對於本契約條款有更動、增刪者,甲方應事先於甲方之網頁公告,公告後即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甲方不另以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二、 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甲方各項業務營業規章、甲方網頁公告內容、報價單、或契約條款等之相關規定。
三、 甲方基於業務或廣告行銷需求得使用乙方所登錄之公司名稱及網址,編印建置用戶目錄,但乙方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
四、 關於乙方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等相關規定,甲方將依台灣固網「隱私權聲明」辦理。
拾貳、用戶服務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有諮詢或申訴需要者,可利用甲方所設置免費之服務專線 0809- 000809 或網站 xxx.xxxxxxxxxxx.xxx 提出。
拾參、完全合意
x契約條款自乙方簽訂後起生效,取代簽訂前雙方所有以口頭或書面之建議、協議或會談,但經雙方同意做為本契約有效附件之書面資料,仍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拾肆、適用法律
x契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