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3日证监许可[2016]2824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另外,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当日可赎回,可卖出;T日申购的E类基金份额,自T+2日起方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B、E三类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账户是不同的。投资者参与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赎或交易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A股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本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2年10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次修订事项:本基金因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修订基金合同。
目录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2
一、绪言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 类与B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本基金A 类与B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理标准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50、偏离度: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得比例。
51、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 E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2、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3、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2、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 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 x 0 x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2.2% |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 13.9% |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 13.9% |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10% |
合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xxxxx: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J Xxxx Xxxxxxxx Xxxxx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xx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xx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xxxxx: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xxxxx: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据中心行政负责人,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x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会计
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等。
xxxxx: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x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xxxxxxxxxxxxxxxxxxx,xxxx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xxxxx:监事长,学士。现任xx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xx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xxx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等。
xxx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xx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xx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xxxx: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xx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xx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xx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xx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xxxxx: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兼)等。
xx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xxx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财务部B角等。
xx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先生,硕士。2008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经理、交易管理部交易员、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4日起任职)、华夏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4日起任职)、华夏xx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4日起任职)、华夏xx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6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10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曲波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xx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xxxxx,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xx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xxxxx,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xxx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xxxx,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A 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设有 259 家证券营业部,拥有 5 家一级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以香港公司为国际化平台,在英国、新加坡、韩国设立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 2014 年 1 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 2022 年三季度,招商
证券共托管 52 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xx)xxxxxxxxxxx000x00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000x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21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x0xx
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0000-000-000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36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65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0x000x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陈姗姗
网址: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75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48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xx0xx0x00x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0xx0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或95551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x
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95553、000-000-0000
(10)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x00x
xxxx:xxxxxxxxx000x00x(000000)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3、000-000-0000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xx雪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0xxxxxxx
xxxx: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9、000-000-0000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0x
xxxx:xxxxxxxxx0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355
(1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00xxx置地广场E座12层法定代表人:xx一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1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0x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000x
xxxx:xxxxxxxxxx000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000x0xx0000
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0xxxxxXx00-00x
xxxx:xxxxxxxxxx0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309
(2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330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0xx0x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321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000x0xx00x、00x、00x-00x
xxxx:xxxxxxx000x0xx00x、00x-00x、00-00x、00 x、00 x、00x、40 层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03
(2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00-00x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71
(2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00-00x
xxxx:xx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4、000-0000-000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0x
xxxx:xx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000-000-0000
(2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0xxxxxxxxxxx00x、00x
xxxx:xx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xx岩
网址:xxx.xxx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2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000x
x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386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xxxx000x
xxxx:xxx西藏中路336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0)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00xx0xx00x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00xx0xx00x0000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3561164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399
(3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00xxxxx00x
xxxx:xxxxxxxxxxxx000x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351-721989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70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xx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3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000x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318
(3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00x
xxxx:xxx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63
(3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000xxxxx00x
xxxx:xxxxxxxxxx000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000x
xxxx:xx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3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15170012175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3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000x
xxxx: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000.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84
(40)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xxx(xxx)xxxx000xxxxxxx00x0000x
xxxx:新疆xxxxxxxx(xxx)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x
(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3、000-000-0000
(4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00x
xxxx:xx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38
(4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358
(4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00xxxxx0x
xxxx: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4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00x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335
(4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xxxx0x
xxxx:xxxxxxxxxx000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xxxxx0x00xx00x
xxxx:xxxxxxxxx0xxxxx0x00xx00x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47)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xxxx0000xxxxxxx0x00X-0xxxxx:xxxxxxxxxx0x
法定代表人: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3、000-000-0000
(4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0000xxxxxxxXx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95532
(4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00.xx客户服务电话:95357
(5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xxx、xx网址: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310
(5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xxxxxxxx000x0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xxxxxxx00x
xxxx:xxxxxxxxxx00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311-6600633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5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0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x四楼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场外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3.1 直销机构
x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xxxxxxxxxx00xxxxxXx0x(000000)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xxxxXxxx(000000)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000000)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x000xxx0000xxxx0xxxx(000000)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电话:000- 00000000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x(000000)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xxx0xxxxxxxxxx00xXX0x(000000)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0xxxxxxxXx0xX00、X00x(310007)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xxxxxxxxxxxxx0000x(000000)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xx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 栋1单元14层1406-1407 号
(610000)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x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3.2 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在本公司官网公示,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870311
2、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0xx
xxxx:xxxxxxxxxx00xxxxxXx0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xx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xX x 000 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 x 000 x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xxx、xx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xxxxxxxxxx0xxxxxxxxx00x01-12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0xxxxxxxxx00x
xxxxx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xxx
x办注册会计师:师xx、xxx
x、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6]2824 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契约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4,131,027,064.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208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根据《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 2016 年 12 月 29 日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4,131,027,064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
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41,310,269 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已于同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本基金A 类与 B 类基金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 1.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由于 A 类与 B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在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A 类或B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1、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E 类基金份额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11650)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x基金E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基金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3、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赎回,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编制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T 日的 E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A 类、B类基金自 2022 年 8 月 30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
(三)基金份额分类
1、基金份额的类别
x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 E 类 | A 类 | B 类 |
首次申购最低 限额 | 1 份 | 直销机构:0.01 元 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 直销机构:0.01 元 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
追加申购最低 限额 | 1 份 | 直销机构:0.01 元 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 直销机构:0.01 元 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
单笔赎回最低 限额 | 1 份 | 直销机构:0.01 份 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 直销机构:0.01 份 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
年销售服务费 | 0.25% | 0.25% | 0.01% |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x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合计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合计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登记机构仅针对投资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进行升降级的判断和自动升降级处理,若销售机构仅销售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则投资者在该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升降级的判断和处理。
4、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目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B 类基金份额间的自动升降级业务暂停办理。自 2022 年 9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 A 类、B 类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B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最低数额限制的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E 类 100 元,A 类或B 类
1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 E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 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全部 赎回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人账户;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E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益账户内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 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5、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可以撤销;A 类或B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申请确认的 E 类基金份额 T+2 日后(包括该日)方可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卖出。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因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变更等原因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份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E 类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E 类份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不同份额类别的申购金额限制请详见本章节“(三)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描述。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本基金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不同份额类别的赎回份额限制详见本章节“(三)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描述。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对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E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x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 E 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A 类或B 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 E 类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的计算方式: E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A 类或B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E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按比例结转的待支付收益
A 类或B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E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 E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 E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x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申赎现金。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 0。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申赎现金。一般情况下现金差额为 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最新公告日期: | T 日 |
基金名称: | X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X |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基本信息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X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X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X |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X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X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否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X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允许申购和赎回 |
成份券信息内容
股票 代码 | 股票 简称 | 股票 数量 | 现金替代 标志 | 溢价 比例 | 固定替代 金额 |
X | X | X | X | X | X |
说明: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当日超出《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限额。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8、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对于上述第 9 项情形,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日的申购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限额。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 1、2、3、4、6、9、10 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日的赎回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巨额赎回业务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A 类与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 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 0。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⑪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⑫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⑬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⑭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⑮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⑯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⑰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2.0%-1.5%=0.5% |
净转入金额(H=F/(1+G)) | 1,188.06 |
转入基金费用(I=F-H) | 5.94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3.89 |
(1)x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1+G)) | 1,194.00 |
转入基金费用(I=F-H) | 0.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8.46 |
(2)x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1,00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39,000.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3,846.15 |
(1)x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2)x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4,615.38 |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796.00 |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赎回份额(K) | 796.00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 1.300 |
赎回总金额(M=K*L) | 1,034.80 |
赎回费用(N) | 0.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 1.2% |
后端申购费(P=K*I*O/(1+O)) | 14.16 |
赎回金额(Q=M-N-P) | 1,020.64 |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 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50 |
转换金额(F=C-E) | 1,293.5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293.5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862.33 |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赎回费率为 0.5%。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1.5%-1.2%=0.3% |
净转入金额(H=F/(1+G)) | 11,904,287.14 |
转入基金费用(I=F-H) | 35,712.86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57,143.95 |
(1)x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1+G)) | 11,940,000.00 |
(2)x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转入基金费用(I=F-H) | 0.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84,615.38 |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1,000-500=50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39,500.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4,230.77 |
(1)x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4,615.38 |
(2)x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7,960,000.00 |
项目 | 费用计算 |
赎回份额(K) | 7,960,000.00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 1.300 |
赎回总金额(M=K*L) | 10,348,000.00 |
赎回费用(N) | 0.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 1.2% |
后端申购费(P=K*I*O/(1+O)) | 141,581.03 |
赎回金额(Q=M-N-P) | 10,206,418.97 |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 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5,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2,935,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2,935,000.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8,623,333.33 |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1,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0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
后端申购费(H=A×F×G/ (1+G)) | 19.45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5 |
转换金额(J=C-I) | 1,174.55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 2.0%-1.5%=0.5% |
净转入金额(L=J/(1+K)) | 1,168.71 |
转入基金费用(M=J-L) | 5.84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O=L/N) | 899.01 |
(1)x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0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
后端申购费(H=A×F×G/ (1+G)) | 19.45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5 |
转换金额(J=C-I) | 1,174.55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 0.00% |
净转入金额(L=J/(1+K)) | 1,174.55 |
转入基金费用(M=J-L) | 0.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O=L/N) | 903.50 |
(2)x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0,000.0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
后端申购费(H=A×F×G/ (1+G)) | 194,499.02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499.02 |
转换金额(J=C-I) | 11,745,500.98 |
转入基金费用(K) | 1,000.00 |
净转入金额(L=J-K) | 11,744,500.98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N=L/M) | 9,034,231.52 |
(1)x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0,000.0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
后端申购费(H=A×F×G/ (1+G)) | 194,499.02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499.02 |
转换金额(J=C-I) | 11,745,500.98 |
转入基金费用(K) | 0.00 |
净转入金额(L=J-K) | 11,745,500.98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N=L/M) | 9,035,000.75 |
(2)x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5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0% |
后端申购费(H=A×F×G/ (1+G)) | 10.89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17.39 |
转换金额(J=C-I) | 1,282.61 |
转入基金费用(K) | 0.00 |
净转入金额(L=J-K) | 1,282.61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N=L/M) | 855.07 |
1.0%,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赎回份额(O) | 855.07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 1.300 |
赎回总金额(Q=O*P) | 1,111.59 |
赎回费率(R) | 0.5% |
赎回费(S=Q*R) | 5.56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 1.2% |
后端申购费(U=O*M*T/(1+T)) | 15.21 |
赎回金额(V=Q-S-U) | 1,090.82 |
若投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2 年半,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赎回费率为 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0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0% |
后端申购费(H=A×F×G/ (1+G)) | 10.89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16.89 |
转换金额(J=C-I) | 1,183.11 |
转入基金费用(K) | 0.00 |
净转入金额(L=J-K) | 1,183.11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N=L/M) | 788.74 |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费用(D) | 0.00 |
转换金额(E=C-D) | 1,200.00 |
销售服务费率(F) | 0.3% |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 2.0% |
收取的申购费率(H=G-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年)) | 1.88% |
净转入金额(I=E/(1+H)) | 1,177.86 |
转入基金费用(J=E-I) | 22.14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K)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L=I/K) | 906.05 |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146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 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 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费用(D) | 0.00 |
转换金额(E=C-D) | 12,000,000.00 |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持有期为10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0,000 份,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 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 1,000.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销售服务费率(F) | 0.3%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 1,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H=G-E*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年)) | 13.70 |
净转入金额(I=E-H) | 11,999,986.3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K=I/J) | 9,230,758.69 |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 60 天的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 |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费用(D) | 0.00 |
转换金额(E=C-D) | 1,200.00 |
转入基金费用(F) | 0.00 |
净转入金额(G=E-F) | 1,200.0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I=G/H) | 800.00 |
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此时转出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赎回份额(J) | 800.00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 1.300 |
赎回总金额(L=J*K) | 1,040.00 |
赎回费率(M) | 0.5% |
赎回费(N=L*M) | 5.2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 1.0% |
后端申购费(P=J*H*O/(1+O)) | 11.88 |
赎回金额(Q=L-N-P) | 1,022.92 |
若投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3 年半,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 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1%。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1%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1.30 |
转换金额(F=C-E) | 1,298.70 |
转入基金费用(F) | 0.00 |
净转入金额(G=E-F) | 1,298.70 |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I=G/H) | 865.80 |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x基金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交易,除前述情形外,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九)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x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结合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提前公告的前提下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每个交易日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5)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提前公告的前提下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1)、(5)○1 、(11)、(17)、(18)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为: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八)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99,675,692.52 | 69.37 |
其中:债券 | 99,675,692.52 | 69.37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22,005,315.58 | 15.32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2,003,643.27 | 15.31 |
4 | 其他资产 | - | - |
5 | 合计 | 143,684,651.37 | 100.00 |
5.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0.86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1,000,663.04 | 8.30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5.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82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85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45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5.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1 | 30天以内 | 18.09 | 8.3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 - | |
2 | 30天(含)—60天 | 22.57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 - | |
3 | 60天(含)—90天 | 45.09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 - | |
4 | 90天(含)—120天 | 7.54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 - | |
5 | 120天(含)—397天(含) | 15.01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08.31 | 8.30 |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20,107,655.07 | 15.18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同业存单 | 79,568,037.45 | 60.05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99,675,692.52 | 75.23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 - |
注:债券品种金额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账面价值。
5.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112217030 | 22 光大银 行 CD030 | 200,000 | 19,930,778.07 | 15.04 |
2 | 210010 | 21 附息国 债 10 | 100,000 | 10,131,406.47 | 7.65 |
3 | 219953 | 21 贴现国 债 53 | 100,000 | 9,976,248.60 | 7.53 |
4 | 112215082 | 22 民生银 行 CD082 | 100,000 | 9,955,706.21 | 7.51 |
5 | 112213045 | 22 浙商银 行 CD045 | 100,000 | 9,954,215.93 | 7.51 |
0 | 000000000 | 00 浦发银 行 CD060 | 100,000 | 9,947,480.92 | 7.51 |
7 | 112211043 | 22 平安银 行 CD043 | 100,000 | 9,945,541.07 | 7.51 |
8 | 112211044 | 22 平安银 行 CD044 | 100,000 | 9,942,955.20 | 7.50 |
9 | 112175105 | 21 徽商银 行 CD151 | 100,000 | 9,891,360.05 | 7.47 |
10 | - | - | - | - | - |
注:债券金额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账面价值。
5.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0 次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5%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1%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03%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鉴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即本基金按持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摊余的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
“影子定价”,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 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00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 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5.9.3 其他资产构成
x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5.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本报告期内没有需特别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华夏快线货币E:
阶段 |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0.0581% | 0.0194% | 0.0111% | 0.0000% | 0.0470% | 0.0194%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3.5364% | 0.0026% | 1.3500% | 0.0000% | 2.1864% | 0.0026%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3.5986% | 0.0036% | 1.3500% | 0.0000% | 2.2486% | 0.0036%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2156% | 0.0036% | 1.3500% | 0.0000% | 0.8656% | 0.0036%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1.7645% | 0.0021% | 1.3500% | 0.0000% | 0.4145% | 0.0021%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1.8506% | 0.0007% | 1.3500% | 0.0000% | 0.5006% | 0.0007%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 0.4294% | 0.0004% | 0.3329% | 0.0000% | 0.0965% | 0.0004%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2 年 3 月 31 日) | 14.1923% | 0.0035% | 7.0939% | 0.0000% | 7.0984% | 0.0035% |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发生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A 类或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内或 7 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更正的情况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于每个工作日转为基金份额支付
到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投资人赎回 E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卖出部分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全部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本基金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缩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人账户;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买入的 E 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E 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x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x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章。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取,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x基金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为 0.01%,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E 类基金份额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7 ⎛
R ⎞⎤365/7 ⎫⎪
⎨⎢∏ ⎜1+ i ⎟⎥
−1⎬×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i=1 ⎝
10000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6、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E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x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保持不变,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2、流动性风险
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时,基金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强制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强制赎回费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万份收益,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4、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较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5、积极管理风险
在实际投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7、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影子价格和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资产净值,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影子价格和摊余成本法的估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当两者偏离度较大时,可能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9、当日收益为负的风险
作为货币基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券所
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这时显示的基金每百份/每万份收益可能为负。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x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者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当日申购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投资人当日买入的 E 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 E 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法定代表人:xxx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000-000-0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