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余姚市城西工业园区配套道路(一期)隧道 段新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 年 4 月 28 日
说 明
一、余姚市城西工业园区配套道路(一期)隧道段新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年版)、《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甬资交管办〔2022〕1 号)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等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册)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 33/T628.1—2021)编制。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33/T 628.1-202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 388 号联系人:陈工 电话:0574-62652867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 328 号合力大厦南楼 5 楼 联系人:罗工 电话:15857465349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余姚市城西工业园区配套道路(一期)隧道段新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工程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余姚市阳明街道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性资金 80%,自筹资金 2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隧道机电工程(通风、给排水、供电、消防、隧道监控、照 明等)、交安设施及路灯工程(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24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90 分及以上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
誉 |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各方对应 资质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和形式: 招标人澄清发出的形式: |
1.11.1 | 分包 | 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为:/ 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 分包的其他规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见招标公告 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网上电子交 |
易系统”中提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修改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 | 双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不接受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工程量清单预算为 20342131 元。 □工程量清单预算以补遗书形式公布。 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4、0.95、0.96)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40 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 |
证金的情形 | 或行贿的;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投标人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至投标截 止时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投标所需施工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各方投标所需对应施工资质在招 标公告发布之日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的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 |
3.5.2 | 财务状况表 | ☑不要求提供 □提供,要求的年份: 年、 年、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年/月/日以来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 |
4.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品茗宁波投标工具-5.0.0.1”制作生成后缀名为“.已加密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 (2)“品茗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投标工具服务技术支持:卢工,17826822464。 |
4.2.3 | 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 |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除外,另见招标文件约定),视为拒收: a.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b.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c.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2)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的); (3)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结束后 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网上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6 | 开标要求 | (1)投标文件解密: 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30 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开标结果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3)系数抽取: □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 ☑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
5.3.1 | 开标补救措施 | 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
5.4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 | 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同时发出纸质 |
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2%签约合同价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 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若采用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 □不要求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余姚市谭家岭东路 2 号(南雷大厦)3 楼监督电话:0574-89553714、89553716 投诉电话:0574-89553699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2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9.3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 |
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20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9.4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和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进行查询,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 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
9.5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10 套。 |
9.6 | 特别说明 | ☑(1)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价费〔2017〕46 号)的规定支付。 (3)其他: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 |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 | 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各方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 务 要 求 |
1 | 承诺提供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 国有或股份 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
注:联合体投标时,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或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工程量比例分别出具。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1 | /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应附业绩证明材料: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如《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或加分相关信息的,则须另附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3.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资质最低条件仅要求单项资质且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业绩最低要求。
5.联合体投标的,应根据联合体分工各自满足业绩要求。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1 | /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 1 个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公路机电工 程(含隧道)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B 类);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 |
安全负责人 | 1 | 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类)。 |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 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6.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和业绩规模的,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7.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提供该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 / | / | / |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 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s://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士场位置等参考资
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 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下列条款要求。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本项目无需提供);
(8)资格审查资料;
(9)信用信息一览表;
(10)履约行为表;
(11)承诺书;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将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 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放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放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 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如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说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4 款和本章第 1.4.4 项规定的信誉情况。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 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书(如职称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3.5.6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8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9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0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一致。
(4)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宁波投标工具”的操作手册。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 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确认回执通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 标人将拒绝接收。
4.2.2 招标人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接收投标文件,“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即时以手机短信方式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2.3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6)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将不进行导入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招标人代表当场抽取调整系数;
(5)导入并读取所有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的内容;
(6)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结束后,宣布评审结果,并由招标人代表当场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案、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或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宣布评标基准价。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5.2.6 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系数抽取等开标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投标文件。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姓名;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中标人应签署项目图纸资料和保密承诺书。
7.8.7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2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 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4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质量目标 | 安全目标 | 工期 | 备注 | 投标人确认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投标人确认 |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元): | 调整系数: | |||
复合系数(k): | 下浮系数(i):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案一 □方案二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在线开标室“远程询标”窗口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前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 。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优先。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 ||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 ||
字迹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如有)、补 | ||
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及拟委任的项目 | ||
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投标 | ||
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 | ||
授权委托书。 |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 | ||
2.1.1 | 形式评审与响 | 人身份证明。 |
2.1.3 | 应性评审标准 |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适用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 | ||
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适用于接受联合体投标) | ||
(7)投标人的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 ||
1.11 款规定,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 | ||
目情况表”。 |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允 | ||
许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 ||
时限。 | ||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 |
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如有)、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1)投标人提供了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投标所需施工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联合体投标的,提供了联合体各方投标所需对应施工资质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的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98.5 分信誉:1.5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 )(100-i)/100式中: |
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计算见“投标人须知”
第 3.2.8 项规定);
K 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 0.30、0.35、0.40 三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i 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 1.5、2.0、2.5 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B 值:开标时在下述两种方案中随机抽取。
a.B 值计算方案一: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段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 B 值。
区段 | 区段平均值 | 二次平均值 |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 A1 | |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 A2 | |
A×0.94<投标人评标价≤A×0.95 | A3 | |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4 | A4 | |
A×0.92<投标人评标价≤A×0.93 | A5 | B 为 A1~A15 |
的加权平均 | ||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2 | A6 | 值 ( A1 和 |
A×0.90<投标人评标价≤A×0.91 | A7 | A15 权重为 |
0.3,其余权 | ||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0 | A8 | 重为 1.0)。 |
若某区段无 | ||
A×0.88<投标人评标价≤A×0.89 | A9 | 投标人评标 |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8 | A10 | 价, 则该区 |
段不计区段 | ||
A×0.86<投标人评标价≤A×0.87 | A11 | 平均值。 |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6 | A12 | |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 A13 | |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 A14 | |
投标人评标价≤A×0.80 | A15 |
b.B 值计算方案二: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从高到低排序,最高投标限价 97%(含)以上和最高投标限价 80% (含)以下的评标价各计算一个算术平均值,再与其余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评标价≥0.97×A 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A0,评标价≤0.80×A 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A1,将 A0、A1 和其余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 B 值。若 A0 或 A1计算区间为空,则相应的 A0 或 A1 值不参与 B 值计算。 本次招标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案、随机抽取的系数应分别抽取,且一经抽取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注: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1) | 评标价 | 评标价(98.5 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1.2;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1.0。 |
2.2.4(2) | 信誉 | 信誉 1.5 分 (1)信用评价等级: a.开标当天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得 1.0 分; b.开标当天信用等级为 A 级的,得 0.8 分; c.开标当天信用等级为 B 级的,得 0.5 分; d.开标当天信用等级为 C 级的,得 0 分; e.其他情况,得-1.0 分。 信用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有效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为准。未参评的企业视为其他情况,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人为准。 (2)人员信息公开得分: 投标截止日,下列人员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息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 0.5 分: ①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信息; 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信息。 ③安全负责人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信息。 (3)近一年(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0 项规定处理。 (4)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0 项规定处理。 (5)投标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 .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但未被限制投标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0 项规定处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若同一个投标人在两个标段的综合评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中不再推荐。 □多标段项目,按工程量清单预算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
则其后续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再开启。 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3 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
3.6.2(2) |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 MAC 地址;或 ② 硬 盘 ( 含 U 盘 、 移 动 硬 盘 等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 序 列 号 (Optane_0000、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或 ③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或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特别提醒: 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 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评标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信誉得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信誉得分+评标价得分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四章第二节“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南雷南路 1 号金融大厦 14 楼邮政编码:315400 |
2 | 1.1.2.6 | 监理人: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地址: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邮编: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5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工程变更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 订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 的上述资料后 14 天内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2%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13 | 13.1.1 | 质量目标: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 |
14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15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进行价格调整 |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16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其中 1%进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
17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用于永久性工程电线、电缆及单体 5 万元以 上设备的 90% |
18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
19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元 |
20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不计复利)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1.5%签约合同价。 质量保证金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试运行 6 个月 |
27 | 19.7 | 保修期:自缺陷责任期终止之日起计算 2 年(其中光源保修期 60 个 月)。 |
28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8‰ |
29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2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2 ‰; |
31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宁波仲裁委员会 |
1.1.1 合同
第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第 1.1.2.8 目细化为:
1.1.2.8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的承包人项目总工具有相同的含义。
补充第 1.1.2.9、1.1.2.10、1.1.2.11 目:
1.1.2.9 供货商:指为工程提供一般设备、材料的经营单位。
1.1.2.10 制造商:指直接为工程制造设备、材料的生产企业。
1.1.2.11 代理商:指以代理单位的资格为工程供应所代理的设备、材料的经营单位或企业。
1.1.3 工程和设备
补充第 1.1.3.14、1.1.3.15、1.1.3.16、1.1.3.17 目:
1.1.3.14 调试:指按合同条款和合同其他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内,由承包人执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的完工测试及验收前的测试、检验与运行等工作。一旦调试完毕,承包人即可提交完工验收书面申请。
1.1.3.15 机械完工:指工程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并经分系统、系统、完工检(试)验合格的阶段,以签发机械完工证书为标志。
1.1.3.16 联网测试:为保证本项目的监控、通信和供电等机电系统达到联网运行的要求,在路段开通运行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兼容性测试、适用性测试、技术基础检测、并网测试等联网测试。
1.1.3.17 试运行:指工程在联网测试完成后,对工程进行运行考核的阶段,试运行时间本项目为 6 个月。
1.1.4 日期
补充第 1.1.4.8 目:
1.1.4.8 试运行期:指工程在联网测试完成后,对工程进行运行考核的阶段,试运行时间本项目为 6 个月。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补充第 1.1.5.8 目:
1.1.5.8 阶段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投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通用技术规范;
(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第 1.6.3 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补充第 1.6.6 项:
1.6.6 施工图后续补充设计
施工图后续补充设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施工图设计内容与工程拟采用的设备和材料以 及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匹配符合,是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化、完善、修正和补充,以便能充分、全面、有效地指导施工。施工图后续补充设计工作由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并作为公路机电工程设计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6.3 项要求全面配合和协助,并负责提供为完成施工图后续补充设计所必须的所有设备材料和现场情况的数据、参数、位置、尺寸、设备材料机械图等相关资料。
施工图后续补充设计完成以后和施工图设计共同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支付、验收的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图后续补充设计存在偏差、不一致等情况,应以施工图后续补充设计中的内容为准。
因施工图后续补充设计引起的相关变更,按照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发包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 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 号文,《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 5 部 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启用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26 号)、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人社部发〔2021〕53 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29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 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人工费比例为 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第 4.1.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根据合同规定,除非在技术规范中有明确限制,承包人的责任包括根据计划、程序、规范、图纸、标准和任何在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其他文件的规定,提供本合同工程中的全部设备和一切服务。包括进行机械完工测试及验收、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检查中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应负的责任,提供足够的合格的辅助操作人员以及适用的原材料和设施, 并应履行发包人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和服务。
试运行期、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的标准备件和专用工具的项目和数量,承包人可根据拟采用系统和设备的技术要求,填报备件清单。试运行期、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所需标准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除了提供标准备件和专用工具外,缺陷责任期满后 36 个月内工程运行和维护所需备件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开发应用在本合同工程上的一切软件,其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在交工 时向发包人提交所有使用和维护资料,上述资料作为交工验收的必须条件。承包人应提供各 系统软件系统源代码或代码,并提供逻辑关系图、数据运行流程图等必须的软件开发手册,
以及达到联动、异常判断、数据交互等其他技术要求,发包人有权在本项目中使用、升级、维护、改造软件或源代码或代码,知识产权与发包人共同申请及拥有。
承包人应从现场所在地、省或国家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以承包人名义获得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签证和进口所有承包人装备的进口许可证,并取得根据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所需非发包人责任的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承包人应当执行发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省级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程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第 4.1.8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包括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等)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交通等便利条件,提供有关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相关费用中考虑。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本项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353 号令)、《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关
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2〕100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145 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 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等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 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 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 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 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为 30 日。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 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其他:
①、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
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电话
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且在 30 天内无农民工投诉情况发生,承包人可以会同发包人向开设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的主管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将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承包人账户。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②、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a)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格式详见《关于进一步深化“余姚无欠薪”行动各项制度管理的通知》(余交工〔2018〕31 号 )
(b)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包括建设方、总承包方、分包方、银行之间的协议,有补充协议的附上补充协议)(格式详见《关于进一步深化“余姚无欠薪”行动各项制度管理的通知》(余交工〔2018〕31 号 )
(c)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格式详见《关于进一步深化“余姚无欠薪”
行动各项制度管理的通知》(余交工〔2018〕31 号 )
(d)分账管理协议备案表(见余姚交通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备案表) (e)银行入账证明(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
③、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a)员工花名册(包含姓名、籍贯、性别、入职时间、工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b)有员工本人签字的规范劳动合同(样本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
——文件下载——劳动关系下载——企业劳动工资指导里的劳动合同样本)
(c)员工月考勤记录表(实行刷卡考勤的,通过考勤系统打印表格,杜绝班组长手工考勤;一周左右的短期用工允许手工考勤。)
④、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a)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格式详见《关于进一步深化“余姚无欠薪”行动各项制度管理的通知》(余交工〔2018〕31 号 ),并摆放在宿舍或餐厅等员工生活区的醒目位置)
(b)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和考勤记录挂在维权信息告示牌旁
⑤、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a)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
(b)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记录
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
项制度的台账资料和 5.1 一致。主要体现每月是否足额支付(至少是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有绩效工资的单位要有资料证明绩效工资在何时发放。(对于临时性用工,不便于银行代发的,要按 5.1 要求提供一次性结清工资的凭据)
⑦、欠薪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系统制度
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欠薪行为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 4.1.10 (4)目细化为:
(4)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含跟踪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财务相关报表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材料及设备的报备审批工作。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第 4.1.10 第(6)目细化为:
(6)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 号)、《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发〔2016〕193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安文化进工地”活动的通知》(浙交监(2016)2 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
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6】112 号、浙交
〔2015〕174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美丽公路“五个一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6〕112 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 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的通知(浙 交〔2019〕44 号)、浙公路【2015】66 号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美丽公路考核管理办法》(暂 行)等(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布和更新的文件的 相关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加强 做好文明施工,做好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第 4.1.10 补充第(7)~(26)目:
(7)积极做好与第三方检测等的相关配合工作,本项目内容涉及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或相关子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a.承包人应委派熟悉业务的专人做好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等单位开展配合工作,并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b.第三方检测实施过程中,在监理人及发包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相应的人员、材料、设备,以便施工检测等工作顺利的进行;
c.承包人应积极参与检测、监控等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d.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成本及造价调研的相关内容,为充分了解项目新工艺、新技术及对行业内未形成标准、定额的工程开展造价专题研究。
(8)地面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本项目道路及周边与邻近相关道路过程中,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方便车辆通行,同时道路维护管理考虑限制超载情况。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及通行计划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c.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交通组织安全评审工作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文;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e.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地方各部门的协商沟通,并签订相关协议,同时做好超载超限、修建养护或合理补偿、损坏修复、交通管制维护、防尘降噪、排灌系统的维持恢复和施工安
全措施等各种工作。
f.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对道路的使用所产生的破坏和修复工作。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 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同时承包人在使用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时,必须严格按照限高、限宽、限载等要求,并对其进行及时、必要的维护,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沿线原有道路、桥梁、建筑物、排灌 系统及其他设施遭受破坏(或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对受损部位修复(或赔偿);并免除 发包人因此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和诉讼。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8)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预留预埋排查并结合项目实际编制界面交接清单,做好界面移交等工作。以承包人报告单形式上报监理人、发包人,由监理人、发包人负责组织施工界面协调及移交工作。
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做好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界面衔接协调工作,并按图纸、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和要求、合同条款中确定的工作界面进行施工作业,自行完成各自的遗留零星界面工程。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工程界面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并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对工作界面模糊点的指派(如有)。承包人应除发包人认定符合变更范围而进行变更之外,执行上述指派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标段施工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积极配合土建、路面、照明、交安、声屏障、绿化工程等施工标段(以上标段若无设置,则无)承包人共同做好施工期间交通组织以及施工区域内涉及的交叉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相关管控要求。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其他承包人或所有第三方的索赔,上述索赔一旦发生,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与赔款等额的金额。
(9)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本项目已完成工程(路基、路面、结构物、预埋管线、预埋件等)损伤、破坏、污染等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按不低于原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10)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不得在任何报纸、
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1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临时用地的排水、防护及复耕复绿;项目部驻地、临时工棚、便道等临时工程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解体清运、复耕复绿及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2)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管理手册、施工 指南、标准化工地、关键节点目标考核、交通组织维护、安全生产、材料采购、试验检测、信息化工程、人员考勤、检查与考核、质量处罚条例、品质工程、项目建设大纲、生态文明 示范意见、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变更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上述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 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3)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生产协调会议,或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与其他标段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讨论会议,同时应严格执行发包人、监理人有关交叉施工的统一协调、调度与指令。承包人因组织召开会议发生的各种会议费、评审费等,或参加与各种会议所产生的差旅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和规定时间及监理人、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1 个月内完成施工图后续补充设计文件等相关的资料;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在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系统中完成合同备案工作。)。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15)承包人在各类基础开挖施工前,应到现场结合图纸进行实地踏勘,了解管线预埋情况并做好标记,避免施工时破坏管线。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班组施工前的技术、安全交底工作,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复、赔偿等的全部费用。
(16)联网测试
机电系统在正式开通运行前,需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联网测试,只有通过联网测试的系统才能投入运行。
(17)设备移交清单
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移交工作应有发包人和监理人参加,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移交清单、设备及随箱资料(含设备说明书、操作维修手册等)进行逐项清查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设备的管理责任即转移给发包人,但保修责任仍由承包人负责。
如果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理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机电设备安装应有对现有成品进行保护的措施,如有污染、损坏或者电缆被偷盗等,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复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9)项目施工(含调试)所发生的施工用电及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0)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做好省、市(如需要)监管平台及智慧工地系统的数据接入。
(21)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安排相关专业人员每月开展一次(缺陷责任期外保修期内要求每季度一次)回访巡检活动,检查整套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置故障或异常情况,同时按照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巡检报告及意见;在整个保修期内,一旦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必须保证在 6 小时内完成处置并恢复正常。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22)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扎实做好在建项目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资源整合接入工作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23)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开展“美丽班组”创建活动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24)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方案
(2021—2023)》做好相关工作。
(25)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2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智慧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10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约缺陷修复义务。
第 4.3.3 项细化为:
4.3.3 本工程不允许专业分包。
4.3.4 劳务分包
第 4.3.4 项补充第(5)目:
(5)劳务分包人应提供劳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 更换,同意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第 4.6 款补充第 4.6.6 项~第 4.6.9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出勤通过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考勤。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2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同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按照发包人进行考勤、请假和人员变更等管理工作,并纳入“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浙路品质”等平台进行管理,涉及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
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4.6.9 承包人及其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针对本项目特殊性,须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并落实到位,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可靠,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措施;如发生相关责任行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员监督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 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 度、健康登记制度(一人一档),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 好防疫物资(包括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的配备、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安排专人对防疫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上述疫情防控所需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作 充分考虑,相关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人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主要关键设备需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投入本项目。承包人应对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及辅助人员等)进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设立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全员“一人一档”健康监测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工作产生的咨询费用、专家评审费用、会议费用、健康检查费用、及采取的一切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费等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7 天内,对设计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是否满足施工需求作出书面评价。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 5.1.1 项细化为:
5.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采购的 主要材料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货物性能、质量标准的规定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 人所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事先得到监理人审批、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实施,发包人有权 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主要设备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用符合本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替换,但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同意。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因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的,承包人应负责用符合本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免费更换。
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除人为损坏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出现质量及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任何维护、维修、更换配件及维修人员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5.1.4 项:
5.1.4 承包人提供的下列主要设备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一览表
材料或设备名称 | 城西隧道推荐品牌 |
一、消防水 | |
消火栓泵 | 上海申银、余姚金盾、威乐、格兰富、南京消防或相当于 |
消防箱 | 余姚金盾、杭州超燃、浙江万安达、江西仁安、上海标亿或相当于 |
阀门 | 浙江欧伦泰、浙东阀门、球冠阀门、上海望龙、上海标亿或相当于 |
柜式气体灭火 | 余姚金盾、萃联川消、江西中骏腾、杭州信达、广州瑞港或相当于 |
二、供配电 | |
配电箱、控制 柜 | 宁波格罗力、浙江南开、城北电器、正泰电气、博弘电力或相当于 |
配电房高低压 柜成套 | 宁波格罗力、浙江南开、城北电器、正泰电气、博弘电力或相当于 |
配电房变压器 | 正泰电气、浙江索高、佳宁电气、正泰电气、博弘电力或相当于 |
开关柜 | 宁波格罗力、ABB 的 ZS1(配 VD4 断路器),施耐德的 MVnex(配 HVX 断路 器),西门子的 8BK20(配 3AH3 断路器)或伊顿的 ET1-12(配 E-VAC 断路器) 相当于 |
灯具 | 上海新德励、浙江舜智、宁波汉马、余姚锐达、宁波兴莱达灯具、余姚日月灯具、宁波燎佳或相当于 |
电缆、电线、信号线 | 浙江振东、正泰电缆、浙江高远电缆、中策永通、南大或相当于 |
电力监控系统 | 安科瑞、广州汉光、施耐德、杭州正华、上海纳宇或相当于 |
桥架 | 镇江悦豪、余姚航晶、镇江华荣、图固、慧鱼或相当于 |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 深圳如晖、浙江永基、华承、镇江华荣、鸿雁电器或相当于 |
智能照明控制模块 | 浙江舜智、上海新德励、宁波亚斯切、宁波燎佳或相当于 |
蓄电池组 | 海志、松树、汤浅或相当于 |
中压环网柜 | 施耐德 FBX 系列,ABB SAFE 系列,西门子 8DJH 系列或相当于 |
双电源自动转换系统 | 施耐德 WTS,美国电气 ZTS,康明斯 GTE 或相当于 |
三、通风 | |
风机 | 街江明新、浙江欧盾、浙江金盾、浙江明新、浙江海丰或相当于 |
四、隧道监控 | |
容错服务器 | 惠普、FP、美国容错、长城或相当于 |
计算机/工作站 | 戴尔、惠普、联想、华为或相当于 |
磁盘阵列 | 海康、大华、紫光华智或相当于 |
服务器 | 戴尔、惠普、联想、华为或相当于 |
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 安瑞普、赫斯曼、MOXA、迈威或相当于 |
室内、室外 LE D 显示屏 | GQY、南京顶基、惠州明普、显科、海创兴或相当于 |
LED 芯片 | CREE、日亚、OSRAM 或相当于 |
PLC 可编程控制器 | 施耐德、西门子、南京华罡、菲尼克斯、浙大中控或相当于 |
交通信号灯、车道指示器 | 华路德 、中策、鸿轩、显科或相当于 |
摄像机 | 大华、海康、宇视、英飞拓、霍尼菲尔或相当于 |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 | 浙江振东、西门子、霍尼韦尔、腾盛、爱德华、武汉理工或相当于 |
感温光纤 | 浙江振东、西门子、霍尼韦尔、光之杰、普泰安、武汉理工或相当于 |
有线广播系统 | 深圳畅电、微云通、深圳科录、元通、昌海或相当于 |
紧急电话系统 | 深圳畅电、微云通、深圳科录、元通、昌海或相当于 |
UPS、EPS 电源 | 航天柏克、博朗耐、壹泰、金武士、超特或相当于 |
一体化软件平台系统 | 浙江舜智、宁波亚斯切、上海荷仕卡或相当于 |
上述推荐品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参考品牌中的一种,或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性能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所采购的所有的材料设备任何品牌都须事先得到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采购,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上述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
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主要设备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用符合本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替换,但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同意。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补充第 5.1.5 项:
5.1.5 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包人需提供一批备品备件存放至发包人指定位置,且备品备件储备范围应以系统发生故障后 6 个小时内恢复正常使用为标准。承包人负责备品 备件存放所需的环境和日常使用管理,及备品备件替换实施工作。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补充第 6.1.3 项:
6.1.3 承包人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主要设备不得任意更换。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施工难度大及交通组织复杂等的特殊性,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 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人力、物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 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确需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但发包人协调能否成功,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有的责任。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其他施工承包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
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ZJSP17-2019-0018)以及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等文件,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特点,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需要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的(以下统称“专项方案”),承包人必须编制专项方案清单,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批准,并及时完成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专项方案的编制(附安全性验算结果)、审查签认、专家论证等技术准备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专项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并由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问题,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内业资料台账不完善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时, 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被再次要求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第 22.1 款的规定处理。
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 2.0%。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 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第 9.2.8(1)目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 9.2.8(4)目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2〕116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 9.2.8 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补充第 9.2.12~9.2.18 项:
9.2.12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在施工标段开工前负责组织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2.13 承包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由施工引起涉及各类管线的,由承包人负责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以保证施工安全。由施工引起的涉河、涉水等审批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风险评估费用、聘请专家的会务费、 安评、 审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危大工程、关键工序施工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落实方案实施。
9.2.14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和相关细则。
9.2.15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6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9.2.17 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安排夜间施工,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专项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夜间施工时,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工程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现场施工。
9.2.18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的公告》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等规定,严格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落后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补充第 9.4.12、9.4.13、9.4.14 项:
9.4.12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文 明、环保施工保证措施,充分考虑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相关文件制定的关 于配合实施“五水共治”的相关规定及后续可能出台的规定、要求,施工前按照相关部门的 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可行的环保监控、洒水防尘、车辆冲洗、道路清扫、防震、防噪措施,同时减少对施工周边地区的干扰。承包人施工场地内所有生产生活污水应设污水沉淀池集中 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沉淀池应做到雨污分离,场内雨水应单独收集处理,不得与 污水混流;施工临时设施场地及各施工场地主要进出道路应硬化处理,场地进出口位置应设 置冲洗设施;机电设备、电缆、电线、网线等主要材料应分区域集中堆存,不得随意堆放;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域周边采取有效封挡措施。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 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机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防护,若因未曾及时防护引起次生灾害的,处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临时工程在完工后应及时复耕,除了建设前与镇级以上政府部门签订利用协议并免除发包人责任的,可按备案的协议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外,所有的临建工程及时复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13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
9.4.14 承包人应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应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体系,明确项目施工扬尘管理负责人,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应按规定编制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 治实施方案,报监理、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公示法定的扬尘防治相关信息,接收社会监督。承包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施工扬尘防治培训和教育,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和措施,按主管 部门要求开展常态化施工扬尘自查自纠,切实做好施工扬尘控制工作。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含培训方案、测试及试运行方案、重点难点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各项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
(8) 设备采购计划
(9) 培训方案
(10) 测试及试运行方案
(11) 售后服务方案
(12)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本条补充补充第 10.5 款: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20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应在上个月 20 日前交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
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第 12.1 款(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补充第 13.2.7、13.2.8 项:
13.2.7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
13.2.8 承包人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设置动态监控或留存影像资料,并按“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浙路品质”等管理需求做好相关上传工作;计量时必须提供相应影像资料等,涉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 13.6.1 项(1)目细化为:
(1)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与批准的施工方案不符合,或未按图纸施工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返工、替换、补救或进行拆除重建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补充第 13.7 款: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5.3.2 项补充:
(4)“工程结算审核时,其核减率超过 5%以上部分的追加审计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追加审计费用(追加审计费率为 5%),由承包人承担”。
(5)应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发[2015]50 号文)。规定提前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单”手续。
(6)工程结算时税率按国家政策调整。第 15.3.4 项细化为:
15.3.4 本项目所有工程内容的设计变更程序、方法均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5 年第 5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 号、《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发[2015]50 号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制订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和类似子目的,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a.定额套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补充定额;
b. 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须严格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3830—2018)、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转发交通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浙交
【2019】116 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等规定计取(人工费、规费、税金按投标截止期当天标准执行,取费中施工场地建设费和安全生产费不得计取);
c.材料(均指除税信息价):
(a)钢材等主要材料:采用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变更确定的当月《质监与造价》中余姚市信息价平均值;
(b)水泥等主要材料:采用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变更确定的当月《质监与造价》中余姚市信息价平均值;
(c)地材、外购材料等:采用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变更确定的当月如当月没有的,按前一季度)《质监与造价》中余姚市信息价平均值;
(d)《质监与造价》中无信息价的,采用变更确定的当月《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也无信息价的,采用变更确定的当月《浙江造 价信息》(正刊)中的信息价。
d.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
e.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2)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
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
第 17.1.4 细化为: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施工图纸中已有的工程作业内容、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项的,或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均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额为计量单位的总价子目,除安全生产费和暂估价外,实行总价包干,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予调整。总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见《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7.2.1 预付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2.1(1)目细化为: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和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 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将该款收回,并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2) 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进度付款证书中。
17.2.2 预付款保函本项目不适用。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2.3 项细化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包括价格调差)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
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包括价格调差)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第 17.3.3 项(1)目补充:
① 本项目采用按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支付进度款的方式。承包人应于每月的 25
日(已完工程量统计日期为每月的 19 日至上月的 20 日,第一次支付统计日期为开工日至
次月的 19 日或与下月合并计量)向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如有)提交经项
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及计量款支付申请书,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
单位(如有)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及计量款支付申请书后 14 天内审核完
毕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确认之日起 14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核定款的 85%且总额不超
过签约合同价的 85%。
②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核定合格工程量计量款的 90%,在按余库办[2021]1 号
文件规定结算审核结束并满足付款条件后,再支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98.5%金额。在整个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且满足付款条件后 14 天内,再支付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 1.5%的剩余质量保证金。
每次付款承包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税法要求的工程发票;每次付款时扣减相应发生的发包人代缴规费及其他约定扣回费用。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
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 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
细则》浙人社发〔2022〕14 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29 号)、
《关于调整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根治办{2023}1 号)
及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
细则》浙人社发〔2022〕13 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浙人社发〔2022〕14 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29 号)、《关于
调整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根治办{2023}1 号)及相
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
细则》浙人社发〔2022〕13 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浙人社发〔2022〕14 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29 号)、《关于
调整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根治办{2023}1 号)及相
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
细则》浙人社发〔2022〕13 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浙人社发〔2022〕14 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29 号)、《关于
调整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根治办{2023}1 号)及相
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第 17.4.1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
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险时,应满足余金办【2017】15 号文件规定。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已按规定完成竣工质量验收或已完成质量专项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第(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项目决算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第 18.3.2 项细化为:
交工验收按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
〔2019〕184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ZJSP17-2019-0014)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9 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 部交公路发(2010)65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 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9〕184 号《浙江省公路工 程竣(交)工验收办法》(ZJSP17-2019-0014)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 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 45 天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 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2018 年修订版)》和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承包人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三同步(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工程交(竣)工后 6 个月移交项目交(竣)工资料(除缺陷责任期内形成的材料)。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补充第 18.10 款: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
〔2010〕382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9〕184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ZJSP17-2019-001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 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第 3 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同时设置专门档案室。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属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内的常规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在 6 小时内负责工程的缺陷修复,其所提供的产品、材料、设备、人员以及车辆、差旅等辅助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同时负责更换后设备产品的日常保养和缺陷修复; 特殊情况下造成损坏的, 由承包人、 监理人、发包人三方协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第 19.7(1)项细化为:
(1)保修期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内,涉及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区分保修期),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均包含质保与维保等服务。
保修期后的工程保修工作和运维服务如有需要,发包人(或运行管理机构)可以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工程保修协议及运维服务协议,工程保修义务、责任和费用由工程保修协议约定,软件升级、备件配件更换、性能维护、操作使用、技术讲解和问题排故等由运维服务协议约定。
20.2.1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项目所在地规定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第 20.6.4 项细化为: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0.7 补充
承包人投保内容:本项目的保险险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根据甬交安【2018】350 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本项目的险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由被保险人向余姚市属地保险机构投保上述两类保险业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自行投保本项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22.1.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及合同条款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第 9.2 款规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及 17.2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
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未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报备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14)承包人未按 18.9 款规定期限提交竣(交)工资料。
(15)承包人违反第 5.1.4 项的规定,未按本合同规定组织采购主要设备材料的;
(16)承包人违反第 13.6.1(1)目的规定,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及时进行整改或逾期整改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17)安全目标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18)承包人违反第 4.1.10(8)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 不力、保证车辆通行措施不到位等对分流道路及现状公路产生影响的;未严格执行发包人、监理人有关交叉施工的统一协调、调度与指令,对本项目主体或其他专业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的;
(19)承包人违反第 4.1.10(14)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和规定时间及监理人、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系统中合同备案工作的;
(20)承包人违反第 4.1.10(9)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导致已完工程(路基、路面、结构物、预埋管线、预埋件等)损伤、破坏、污染等。
(21)承包人违反第 4.1.10(21)目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回访巡检等工作,对于故障或异常情况未做出维护维修响应或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恢复正常状态。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第 22.1.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 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 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如安全生产问题整改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问题、隐患拒不整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将停工整顿,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每次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8000 元/人;虽经项目发包人同 意请假但是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2 天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5000 元/人;合同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5000 元/人;
虽经项目发包人同意请假但是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6 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3000 元/人;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课以每人次 30 万元的违约金,
更换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 10 万元的违约金(即使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的也按上述课以违约金);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按发包人要求每日进行考勤,
漏考按擅自离开工地处理;如因工作原因未考勤,应由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证实并于 7日内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否则按擅自离开工地处理;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即使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了考勤,但在工作时间迟到、早退,仍按擅自离开工地处理;对于考勤弄虚作假的:课以 1 万元/天的违约金(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承包人未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报备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缺岗
(擅离工地)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4)目情形,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n.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5)目情形,每发生一次,课以违约金 5000 元,累计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o.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6)目情形,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P.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7)目情形,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P.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8)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力、措施不到位、对现状公路通行等产生影响的,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每次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 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 成交通组织维护、保证车辆通行等各项工作。
q.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9)目情形逾期报送的或逾期完成合同备案的,将视情形酌情课以 500~3000 元/天的违约金。
r.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0)目情形的,承包人应修复损坏工程,发包人还将按情形每次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少于 5000 元的违约金。
s.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1)目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甚至全部)维保费用。即使扣除了维保费用,也不影响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若承包人拒绝继续
履行,则发包人有权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将此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违约金将在履约担保或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22.2.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 对于关键性节点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
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
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
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投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通用技术规范;
(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
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 项 目 法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 发 包 人 ” ) 与 该 项 目 标 段 的 施 工 单 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
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7)项目建立合同公示制。在合同实施阶段,及时在“阳光监管平台系统”对分包合同等信息进行公示。
(8)项目建立廉政监督制。廉政分包监督要求,明确监督单位或部门及廉政监督电话。 (9)项目建立信用管理制。廉政、合同履约及分包管理等行为纳入承包人信用评价制度。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
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 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
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
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
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
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
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项目概算。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发包人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
(6)若项目为PPP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考核。项目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7)两个以上承包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人应当牵头协调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 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 作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 知》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 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安 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