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庫區碼頭調整板工程
( 一)
投標須知與特定條款
西元2012年4月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庫區碼頭調整板工程投標須知與特定條款
目 | 錄 | |
第一章 | 投標須知 ................................................... | 2 |
1. | 總則 ........................................................... | 3 |
2. | 工程說明 ..................................................... | 3 |
3. | 招標作業 ....................................................... | 3 |
4. | 投標商準備投標文件注意事項 ..................................... | 3 |
5. | 工程標單 ....................................................... | 5 |
6. | 投標 ........................................................... | 6 |
7. | 開標 ........................................................... | 9 |
8. | 押標金 ......................................................... | 9 |
第二章 | 特定條款 .................................................. | 11 |
1. | 現有庫區營運之維持 ............................................ | 12 |
2. | 定義 .......................................................... | 12 |
3. | 承包商之責任 .................................................. | 12 |
4. | 業主之權益 .................................................... | 15 |
5. | 施工管理 ...................................................... | 15 |
6. | 文件圖說之送審及正式驗收資料 .................................. | 16 |
7. | 材料及人工 .................................................... | 19 |
8. | 劣工窳料 .................................................... | 20 |
9. | 代用品 ........................................................ | 21 |
10. | 交貨 .......................................................... | 22 |
11. | 中華民國內陸運輸 .............................................. | 22 |
12 | 其他 .......................................................... | 23 |
第一章 投標須知
1. 總則
x投標須知為投標商承攬本工程須遵行之準則,後續另有修正和補充者依修正和補充結果。
2. 工程說明
2.1 本公司為辦理桃園庫區『2 座碼頭調整板新設工程與 9 座碼頭調整板更新工程』,徵求有儲運設備或機械製造、安裝經驗之廠商參與投標。
2.2 本項工程由承包商負責碼頭調整板設計、製造、現有 9 座碼頭調整板設備之拆除、11 座碼頭調整板安裝、測試、功能保證及保固。
3. 招標作業
3.1 招標說明
3.1.1 投標商就本計畫桃園庫區『2 座碼頭調整板新設工程與 9 座碼頭調整板更新工程』負責碼頭調整板設計、製造、現有 9 座碼頭調整板設備之拆除、 11 座碼頭調整板安裝、測試、功能保證及保固(拆除後之鐵件等材料,須運送至庫區業主指定地點)。
3.1.2 本投標案採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三段方式進行。
3.1.3 各項報價加總後為總投標價
3.1.4 得標承包商應就工程各層面與業主配合,以確保工程依進度有效執行,業主有權督導承包商作業及時程。
3.1.5 業主不承諾必定接受任何投標。業主得就其最高利益考量,業主得廢棄部分投標或全部投標,重新招標或改以其他方式執行。
3.1.6 招標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3.1.7 相關定義規範於第二章特定條款『定義』節中。
3.2 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
(一) 投標須知及特定條款
(二) 工程契約草案
(三) 技術規範
(四) 投標文件表格及附件
(五) 投標商評選辦法
4. 投標商準備投標文件注意事項
4.1 對招標文件技術條款與詳細規範之疑問與澄清
投標商可提出疑問與澄清,所有疑問與澄清均應集合為投標文件之獨立章節。如業主不接受疑問或澄清時,投標商於得標後仍應遵照招標文件之規定執行本工程。
一般而言,疑問係針對招標文件之改善建議,以便本工程更有效率地推
動;澄清係針對招標文件上文意不清之處,以釐清規範用語之意義,避免因當事人詮釋不同而產生爭執。例如投標商可用澄清以提醒業主,如欲符合某項技術保證,尚須補列某項必須之條件;或指出規範圖說和對應之規範用語間不一致之處。
投標商提出疑問與xx(於西元 2012 年 4 月 16 日至西元 2012 年 4 月 24
日期間),逾期不予受理。
4.2 有關投標文件技術數據及設計圖
在契約執行時,投標文件之技術數據、設計圖不得任意變更,如有任何變更,均須經業主同意,且不得對相關設備或材料之性能有負面影響,承包商不得以上述之變更程序為藉口而要求展延工期。
4.3 招標文件之釋疑或修正
4.3.1 業主如認為原招標文件內容需加以釋疑或修正時,原則上於(西元2012年4月25日至西元2012年4月30日,期間4天),採公告或電子郵件方式發出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正本。招標文件之內容與澄清或修正本規定有抵觸時,應以澄清或修正本規定為主,投標商應視澄清或修正本規定為正式招標文件。投標商不得因澄清或修正本之發出而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4.3.2 於西元2012年4月16日至西元2012年4月24日,期間7天,投標商得依下址向業主提出詢問或接洽實地勘查申請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33758)xxxxxxxxxx 00-0 xxx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承辦人:xxx 電話:00-000-0000傳真:00-000-0000
投標商實地勘查應於提出申請後,依業主所指定日期、時間赴實地進行勘查,未按指定時間不予受理。
未參加實地勘查之投標商不得參加投標。
4.4 授權書
投標商如須委託其代理人辦理開標、實地勘查等相關事務,必須填具「授權書」一份,於代理人出席時提示。
4.5 投標文件文字
承包商提送業主之投標文件,均應以中文版為之。
4.6 投標文件之責任範圍
投標文件內所提報之內容經審查合格且得標後即成為契約文件之一部份。投標商於工程標單內所填報之工程固定總價,應包含招標文件規定其所應執行全部工作及責任之費用。
4.7 投標費用
投標商為準備投標文件及投遞投標文件所耗之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商本身負責,與業主無關。
4.8 工地調查
4.8.1 投標商得於投標前赴工地及其xx地區進行實地調查,以全盤了解工地之各種條件及狀況,並取得及評估可能會影響其投標價格與執行本工程契約之有關災害、各種風險及意外事件等資料。業主將認為投標商對工地現況均已充份調查。
4.8.2 投標商若草率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熟知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及工期之責任。亦不得因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或賠償。
4.9 招標文件智慧財產權
投標商無論是否得標,未得業主之書面同意,均不得將招標文件之全部或部份內容,送交無關之第三者,或引述部份內容做為另案工程或計畫之用。若投標商有任何違反本節規定之行為,業主得取消其參與投標資格,拒絕其投標文件及沒入其全數押標金,並依著作權相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4.10 法規與政令
投標商在準備投標文件時,應熟識相關之法規與政令,並將所有配合法規與政令所產生之稅賦及費用包含於報價內,不得於得標簽約後將相關稅賦及費用轉嫁予業主。
5. 工程標單
5.1 幣別
投標價格應以新台幣報價,投標商在工程標單之報價應為固定價格,無匯率及物價指數調整。
5.2 標單價格
工程標單之固定總價包括本工程內各項設計、施工、工程管理、設備、材料、保險、檢驗、運送、儲存、安裝、試車、保固、施工慣例、相關證照等規費及勞工安全環保衛生教育費、工程保險費、工程管理費、營業稅等費用。
5.3 填寫要求
投標商將總價以阿拉伯數字或中文大寫填入工程標單總表預留欄位內;凡規定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並列者,以中文大寫為準。
5.4 填寫方式
投標商應將標單裝訂成冊,將投標者及負責人名稱填入及加蓋投標商印鑑或簽名。
5.5 工安環保報價規定
x招標文件規定之相關工安、環保及環境監測等要求,投標商應將其費用計入工程標單中各項目內。
6. 投標
6.1 投標方式:本案由投標廠商單獨投標。
6.2 資格標: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繳驗之證明文件:
6.2.1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 投標廠商之資格:
本案得由符合投標須知6.4.2資格文件中(1) 財務資格及(2)實績資格之投標廠商單獨投標。
(2) 投標商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A.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B.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影本) (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正本)。
D.基本資格:登記之營業項目,含有下列任一項目者:
(a) 各種機械工程、機械自動化設計製造、加工裝配、買賣及安裝承包業務。
(b) 機械及零件原料之設計、安裝修理、製造、買賣業務。
(c) 機場作業之裝備之製造及銷售。
(d) 機械設備製造業。
(e) 機械安裝業。
(f) 航空貨運站整廠機具系統設備、機械設備、探照燈、跑道燈之買賣、工程設計安裝及保養維護業務。
E.實績:最近五年內國內任一貨運站機械設備工程合約,或倉儲物流相關機械設備工程合約影本,工程合約金額合計新台幣300萬元以上。
6.3 投標程序
6.3.1 所有投標文件應依本章程序規定表格編製,並依規定程序提送。表格中凡與投標相關欄位應填寫完整,數字欄應以阿拉伯數字寫出、中文價格欄應以中文大寫填入,凡規定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並列者,以中文大寫為準。
6.3.2 投標文件應由負責人加簽名或印鑑。若投標商為公司,投標文件應簽上合法登記的公司名稱、公司組織形式以及授權人員簽名或印鑑,代表公司承諾執行契約條款。
6.3.3 投標商提交投標文件後不得修改,亦不得撤銷投標文件。
6.4 投標文件
6.4.1 投標文件包含資格標文件、規格標文件、價格標文件及其他依本投標須知規定應繳納之文件及表單。
6.4.2 資格文件
投標商應提送下列資料,並切結所提資料屬實。
(1) 財務資格:
A.登記資本額:新台幣xx萬元以上。 B.營業項目:含有下列任一項目:
(a) 各種機械工程、機械自動化設計製造、加工裝配、買賣及安裝承包業務。
(b) 機械及零件原料之設計、安裝修理、製造、買賣業務。
(c) 機場作業之裝備之製造及銷售。
(d) 機械設備製造業。
(e) 機械安裝業。
(f) 航空貨運站整廠機具系統設備、機械設備、探照燈、跑道燈之買賣、工程設計安裝及保養維護業務。
(2) 實績資格:最近五年內國內任一貨運站機械設備工程合約,或倉儲物流相關機械設備工程合約,工程合約金額合計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
(3) 投標商負責人簽名或印模單正本。
(4) 投標商之授權書正本(若授權代理人執行權利,請於現場繳交投標商之授權書正本)。
(5) 投標切結書。
6.4.3 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及規定
服務建議書八份(正本乙份,副本七份,副本得為影本),首頁需蓋正、副本章,且正、副本之內容應一致,如經發現有不相符合、虛假不實、偽造文書及足以影響評選結果等情事者,取消投標資格。服務建議書應以A4紙 (若需以A3紙張表示者,請摺成A4大小)裝訂成冊,且編頁碼。
服務建議書首頁須加投標商印鑑或簽名,各頁並加蓋騎縫章或負責人簽名。得標商服務建議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招標文件(五)技術規範係以油壓調整高度與支承碼頭調整板之概念編撰,廠商於服務建議書編撰時,可提出不同概念之碼頭調整板設計,需達到碼頭調整板必備之功效,參與規格標競比。
6.4.4 服務建議書內容應至少包含:
(1) 前言/概述:工程範圍、對本工程之了解等。
(2) 計畫組織:公司組織、人力配置計畫及說明等。
(3) 設計準則及製造說明:
A. 設計機構規劃與構想、安全準則
B. 分類簡述工程範圍之機械、電路、油壓等之製造加工說明。
C. 塗裝防銹說明。
D. 品質管制、保證計劃說明(含製程、材料檢驗、保固維修)。
(4) 計畫管理:現場作業與施工影響之施工安全建議、吊裝計畫。
(5) 進度管理:進度管理(工程期程)等。
6.4.5 投標文件之提送
投標商應將投標文件提送函(表 1-1)連同投標文件提送,投標文件應以「標封」密封,內附以下文件:
(1) 證件封:內含 6.4.2 所述資格文件。
(2) 標單封:內附總標單(表 3-1)、工程標單(表 3-2)、等各壹份。
(3) 押標金封:內附押標金。
(4) 服務建議書一式八份。
以上文件應於西元 2012 年 5 月 8 日下午 4 時以前(台北時間)送達下址:
(33758)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x(xxx)
6.5 無效投標文件
投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提送之投標文件無效,押標金得無息發還,但未繳納押標金者除外。
(1) 未繳納押標金或未依規定繳納足額押標金者。
(2) 工程標單未依規定式樣填入、自行修改原工程標單及表單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3) 工程標單總價未用中文大寫填寫,或塗改而未加印鑑或簽名,或不能辨認者。
(4) 所附工程標單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5) 工程標單未加印鑑或簽名、或印鑑或簽名與印模單不符或難以辨認者。
(6) 未於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業主者。
(7) 投標文件不齊全,或不使用規定之表格者,或散落者,或漏加印鑑或簽名者。
(8) 投標商未依規定附資格證明文件者或未依期限補送者。
(9) 投標文件之投標商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或證件時效已過期不合規定者。
7. 開標
7.1 評選原則
投標文件評估將考慮下列因素 (不依重要性排列):
(1) 符合投標要求
(2) 工程費用
(3) 投標商經驗證之相關經歷
(4) 工作計畫時程
(5) 投標商之財務、技術以及生產能力
(6) 建議設備的品質和功能
7.2 開標程序
x工程以「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三段標方式開標。
7.2.1 資格標審查:華儲公司依投標商提出之資格文件進行審查。
7.2.2 經資格標審查通過後之候選廠商,再依廠商評選辦法進行「規格標」簡報。
7.2.3 經規格標審查通過後之候選廠商,再進行「價格標」之議、比減價格。
8. 押標金
8.1 押標金金額為新台幣四十萬元整。
8.2 押標金應於投標時同時繳納,未繳納者為無效標。
8.3 押標金以新台幣按下列方式繳納:
投標商之押標金以現金、銀行支票(發票人為投標之廠商,發票日不得晚於開標當日)為限。
8.4 上述之銀行,指依中華民國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8.5 押標金應以投標商名義繳納。
8.6 押標金發還及追繳
8.6.1 華儲公司對於投標商所繳納之押標金,將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投標商,廢標時亦同。但投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 投標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5)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6) 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6) 有 4.9 節所述侵犯業主招標文件智慧財產權之情況。
(7) 規格標入選投標商,未依規定時間前來參加價格標會議者。
8.6.2 本案有投標無效及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項情形者,押標金應無息發還:
(1) 未得標之投標商。
(2) 華儲公司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3) 已決標之採購,得標投標商已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8.6.3 投標商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無論該押標金金額有無高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金額,應全部不予發還。
第二章 特定條款
1. 現有庫區營運之維持
承包商辦理本工程期間,對於現有庫區作業不得有妨礙情形發生。庫區營運維持應依業主指示辦理。
2. 定義
為解釋招標文件及其附件,除非另有定義外,下列文字各具有如其所註解之意義。
業主/甲方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儲公司)。
總顧問 指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甲方之工程技術顧問,依甲方之委託,辦理本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
投標商 依據招標文件規定提送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庫區碼頭調整板工程』投標文件者。即直接或經授權代表提出投標之公司。
契約總價 依據契約文件給付承包商之總金額。
日數或天數 除另有規定外,日數或天數指日曆天之日數,
包括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月數 月數指日曆上所示之月數,其起始日與到期日應為不同月份之同一日,例如起始日為 1 月 15
日,經過 2 個日曆月,則以 3 月 15 日為到期日。
投標截止日期 投標商應將其投標文件送達業主的日期及時
間。
完成日期 設備已完成安裝之日期(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
業主)。
保固起始日 自工程全部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或業主與承
包商簽訂之「工程契約」因第 20 條原因終止時,自雙方就承包商終止前已完成工程部分點驗完成之次日起,起算保固日期。
承包商/乙方 「碼頭調整板工程」之得標廠商。
核准 指業主之書面核准,包括口頭核准後的書面確認。
3. 承包商之責任
雖然契約上有各種相關規定,承包商之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3.1 責任概述
3.1.1 承包商應依照契約規定,進行工程之設計、製造、裝運、安裝、測試、功能保證、保固。業主所指定之檢驗人員所進行之檢驗或測試並不解除承包商之上述責任。
3.1.2 承包商須負責執行完成全部工作,各項工程之施工範圍與項目,不得少於契約規範及圖說之規定,但為達成功能要求之各項設施、設備、材料、機具、人工、以及其它所有項目,即使未列於規範內或設計圖說上,承包商亦應完全提供、安裝及負責施工,並不得要求增加契約金額或補償。
3.1.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凡未特別列出之任何項目,且又為執行本契約所需者,均為承包商應負責之契約義務。
3.2 工程風險
承包商應負擔因設計、製造、材料、設備、安裝及保證等項,其不符契約規定或有瑕疵而導致被拒絕之所有技術與財務風險以及業主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
3.3 行為或疏忽之損失與傷害
承包商應自費填補因非可歸責於業主之事由所導致之損害,直到業主或第三人接受其賠(補)償條件為止,且不得延誤完工時間。上述損害係就本工程所致業主、第三人、承包商之任何人員及財物所蒙受之損害,承包商應使業主及第三人免於負責任何人員或財務之損害,並免於承受一切有關的索賠、訴訟及各種費用。
3.4 對公私產業損害或傷害之責任
倘因承包商之任何作為、不作為、過失或辦理工程不當,或承包商未能辦理而造成公私產業之任何損害或傷害,承包商應以可為業主或公私產業所有權人接受之方式負責將之修復至原狀,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如承包商未能對該項損失或傷害進行修復,業主得在通知承包商 24 小時後,以其本身之人力或另行發包,逕行辦理必要之修復或重建,或以其他必要之方式修復該項產業,其所耗之費用得於承包商之工程款或保證金中扣除或扣抵。
3.5 設備或材料之安全維護
x工程之設備或材料已運抵工地,即使其所有權依規定已歸於業主名下,承包商仍應負責設備或材料在工地之安全維護,非經業主書面同意不得運離,其責任至本工程正式驗收合格為止。
3.6 對設備或材料運輸之責任
運輸本工程設備或材料之船舶或飛機,若其所有人、經理人、運送人或操作員,發生無力運輸時,承包商應承擔所引起之損失、損壞或一切費用。
3.7 設備及材料運輸與施工之責任
承包商之設備及材料在製造廠內或製造廠外之運輸、安裝或測試等過程
中,若發生任何損毀、損傷等情形,承包商應完全自行負責解決及負擔一切費用,並不得影響契約規定之完工日期。
3.8 不合規定之設備及材料退貨責任
由業主核准或簽證有關任何設備及材料之任何付款,皆不影響依契約對於不合規定之任何設備及材料之退貨。設備及材料一經通知退貨,承包商應立即辦理並負擔所有費用。
3.9 工期控制
承包商應熟悉執行工程契約所應遵守之一切法規、工程標準及程序,特別是申請本工程所需一切執照及許可等。
承包商並應熟悉設備/材料/服務等事項、聘雇勞工、租借暫時使用之產物等。承包商於準備其投標文件內之工程進度及工程標單時,應就遵循中華民國法規、工程標準和行政程序預留適當時間,並將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包含於工程標單中。承包商在因應上述法規、工程標準和程序時,不得要求額外費用或延後工程進度。承包商且不得以機具、材料、設備等採購運輸困難,或施工人員聘雇困難為由,請求業主延長契約工期。
3.10 業主之免責權
承包商應保證本身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向業主提出任何索賠或要求任何補(賠)償費用。
3.11 承包商錯誤指導或諮詢之責任
承包商若供給錯誤之圖說或資料,致增加業主之費用時,則承包商應依業主指示負責承擔此項費用。上述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拆除錯建之設施、重建、更換損毀之零件、更換或修理業主之設施。承包商因施工作業延遲或錯誤而造成業主之損害時,承包商應賠償業主之所有損失。
3.12 公害防治之責任
承包商執行契約時,若在貨運站內或貨運站外產生噪音、廢棄物、廢水、廢液、或氣態污染物等,而導致污染糾紛、索賠及主管機關罰款等問題,概由承包商負責解決及負擔一切費用。
3.13 承包商須達成契約要求之所有功能
x工程屬總價責任設計、施工契約,承包商有義務亦有責任達成契約要求之所有功能,於執行契約期間,如果有必要提供契約雖未特別說明卻為整體之安全且有效操作所必須之設備、零件或材料等,則承包商不得向業主要求任何額外之費用。
3.14 暫停施工時之維護責任
不論本工程因任何原因暫停施工,承包商應負責保護本工程,採必須之預防措施以防止工程遭受損害。承包商應設法維持正常排水,並設置必要之臨時結構物、標誌或其他設施或設置守衛人員,其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3.15 正式驗收合格前之責任
x工程在正式驗收合格前,承包商應維持安全維護及驗收時全負荷操作,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本工程之任何部份,因天災或其他原因,受到損失或傷害,其發生不論由於辦理或非辦理工作所致者,除在契約內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重建、修理、恢復及修復因上述任何原因所造成之任何損失或傷害,並負擔其費用。如因施工中致材料損失或結構設施遭受損壞,承包商應予修復或重建,不得要求業主負擔費用。
4. 業主之權益
4.1 拒絕投標文件之權利
業主有權拒絕投標文件任何部分或全部,或拒絕投標文件之某一部份而接受其他部份。
4.2 澄清權利
如果投標文件內有遺漏、修改、增補或有招標文件並未要求提報之事項,業主保留權利拒絕該投標文件,或要求投標商澄清。此規定同時適用於投標商得標之後。
4.3 取消招標作業之權利
業主有權在決標前任何時間隨時取消本工程之招標作業。
4.4 契約指示權
業主在不違反法令原則下對承包商擁有概括性、廣泛性指示之權利,承包商不得拒絕,否則以違約論處。
5. 施工管理
5.1 工地進出管制
承包商應管制所有人員、物料及設備進出工地之責任與費用,除承包商之僱用人員外,其他人等須經業主之許可,方准進出工地。工程進行期間以迄驗收為止,承包商對由其擁有、控制或使用於執行契約之設備、器材、施工機具、臨時設施或房舍,且在工地內儲存、安裝中或已安裝者,均應負責安全及保管。
5.2 工地設備
5.2.1 承包商對工地設備應求齊全,諸如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材料、工具儲存、保管、交還等,均應有充分之作業規定與設備,其設置地點之選擇,以施工方便、安全為原則,但事先應與業主協調並經同意之。
5.2.2 承包商因工程需要,須在工地設置有關設施或設備,製造本工程所需材料時,該設施或設備僅可供本工程使用,不得轉供其他工程使用,或將其生產之材料售出,且該設施或設備應於工程完工後立即拆除,並於查驗無誤後始支付工程尾款。如有觸犯其他法令時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5.3 器材儲存
5.3.1 承包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等,其構造與安置地點應先徵得業主同意,進入施工場所後由承包商負責保管。非經業主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5.4 工程紀錄
5.4.1 承包商需對工程進行前、中、後拍攝彩色數位照片各至少十張以上,連同數位照片備份為電腦檔案後送交業主。照片應於正式驗收前併同竣工資料提送甲方。
5.4.2 承包商前項拍攝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
5.5 除另有規定外,施工、安裝、測試及驗收時之水、電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其所需費用已納於契約總價內。
6. 文件圖說之送審及正式驗收資料
6.1 工期時程計畫表、工作計畫(含文件圖說)之送審。
6.1.1 工期時程計畫表,承包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提送工作進度計畫表,提送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並經業主核可始得進行各項作業:
(一) 總體工作計畫表
(二) 設計圖繪製及提送
(三) 備料
(四) 廠製
(五) 廠驗時程安排
(六) 現場組裝
(七) 組裝完成測試
(八) 驗收
(九) 其他驗收相關細部時程
6.1.2 承包商應於決標次日起20日內,提送工作計畫,提送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並經業主核可。
(1) 工程範圍:施工區域平面圖(含 Auto CAD 電子檔)。
(2) 組織計畫:含細部工作概況、組織人力配置、主要參與人員學經歷。
(3) 工期時程計畫:含工程設計圖提送審核時程、製造計畫、工廠檢驗計畫、驗收及測試計畫。詳細內容如下:
(一) 總體工作計畫表
(二) 設計圖繪製及提送
(三) 備料
(四) 廠製
(五) 廠驗時程安排
(六) 現場組裝
(七) 組裝完成測試
(八) 驗收
(九) 其他驗收相關細部時程
(4)品質管理計畫:含材料、安裝施工之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作業程序。
6.1.3 施工安全計畫書
承包商於決標次日起 15 日內需提送施工安全計畫書,送請業主核定。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
(1) 安全管理組織
(2) 高空作業
(3) 動火作業
(4) 緊急通報系統
6.1.4. 吊裝計畫
承包商於決標次日起 30 日內需提送吊裝計畫書,送請業主核定。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
(1) 吊裝機具
(2) 吊裝動線及管制區域
(3) 作業組織
6.1.5. 操作手冊、維修手冊
承包商於完成日期前 30 日內需提送操作手冊、維修手冊,送請業主核定。
6.1.6 承包商未能達到預定之主要施工進度時,應於 10 日內提出施工進度改善計畫送業主認可,該改善計畫內承包商提送之施工主要項目不得變更,其後續之各主要施工項目預定進度可予調整。
6.1.6.1 承包商如不能依照預定施工進度進行,經業主認定有趕工之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趕工,承包商不得拒絕,因趕工所需之一切設備費用及其他增加費用,概由承包商負責。
6.1.6.2 如業主要求提前完工,承包商應配合趕辦。
6.1.6.3 提供業主監督進度及進度控制所需之資料。
承包商於得標後應與業主討論其所需之進度資料,並按指示提供詳細提送時間。
6.1.6.4 承包商除應提送工作進度計畫表及細部工作計畫外,於施工期間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開工報告(含預定工作進度報表及施工各分項進度表)。
(2)所有施工時之施工詳圖皆需以電腦繪製(Auto CAD)後,以 A4 及 A3
(若以 A3 紙張表示者,請摺成 A4 大小)提送,並於核定後提送電腦圖檔。
6.1.6.5 送審文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文件上應標明契約名稱、號碼及相關章節。
(2)承包商在提送送審文件時,應先核對並加簽,表明對於一切數量、尺寸、安裝標準、所用材料、型錄號碼,及相似之數據等,均已符合契約文件之要求。
(3)承包商送審之文件,如與契約文件不符,應加說明。
6.1.6.6 不解除責任
業主對承包商圖說所作之審查或審閱,僅為一般性或原則性,並不解除承包商對其圖說之錯誤、偏差或遺漏等所應負之責任,亦不解除其應按合約規範執行工作之責任。
承包商提送業主審查或審閱之圖說,不論業主提出或未提出修改要求,或有無加註意見,均不能免除承包商對本工程應負契約規定責任或義務。
6.1.7 工程會議
承包商與業主應在本工程計畫之起始會議上,就包含於各報告中所有相關資料/格式/分發名單等達成協調。
6.1.7.1 起始會議
承包商應出席由業主指定地點、日期及時間,所召開之起始會議;如另有需要時,經業主指定之其他人員,亦應一同出席。在起始會議中,應討論事項,或決定事項應指令承包商者,或應由承包商提供之資料等,如下列
(包括但不限於):
(1)進度檢討會之時間表。
(2)承包商呈遞之工程圖說/文件格式及呈遞步驟。
(3)變更設計之表件格式及送交步驟。
(4)申請付款書之格式及請款手續,以及隨同請款書應附送之修正預計進度報告之報表格式。
(5)施工前之前置作業項目。
(6)施工測量及測量工作之初期作業法。
(7)試驗室或其代理處以及試驗作業之程序、步驟。
(8)承包商所提出之工作計畫、施工設備及施工法。
(9)承包商所提出之品質計畫內容、作業程序及表單。
(10)其他有關管理(安衛)及一般事宜。
6.1.7.2 工程進度檢討會
工程進度檢討會,應依照雙方同意之預定時間表進行。所有自上次會議以後,有關工程進度及工程進行上事項,應予以討論並作決議,包括以前未解決之問題,工程施工上之問題及缺陷,以及所遭遇之各種困難。
6.2 正式驗收資料
承包商應於工程正式驗收時前提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正式驗收資料並經業主核可:
(1)施工階段之審核文件。
(2)竣工資料(含操作手冊、維修手冊、及相關圖說)。
(3)本工程全部之完工圖,含 Auto CAD 檔案。
(4)安裝完工測試報告。
(5)其他契約規定之文件。
(6)承包商及其協力廠商之保固保證書。
7. 材料及人工
7.1 除另有規定外,業主對本工程不供給任何材料,承包商應提供完成本工程之一切物料、材料、人工以及所需一切施工機械及工具設施。所有人工皆須為有經驗之熟練工人,遇有特殊工作時,應聘各該項之專長人才擔任之。業主對工程品質及工作技術之適切性,具有最後決定權及約束力。工地內材料之堆放應遵照業主之指示辦理,凡有關工程安全之技工,如焊工、電工等,應依業主之指示,僱用持有政府發給執照之合格技工。
7.2 任何材料均應為新品,且須於業主要求時將樣品送請業主核准,將來工地上所用材料,即以此樣品為準,其經業主指示所送之各項材料說明書、試驗數據者應符合下述原則:
7.2.1 樣品、型錄及說明書應依工程進度,由承包商提出送審。
7.2.2 其係進口之材料、物件,則尤須妥為計算其運送之時間,務以不妨礙工期為準,則其責任應由承包商承擔。
7.2.3 必要時,業主得要求承包商證明各項材料、物件之確實來源及產地證明、品質及價格。
7.3 選定材料/設備製造商
當任一材料或設備項目,有2個或2個以上之製造廠牌或專有權者,承包商可依照規定任意選用一種。在工程1個施工過程中,為每一單定目的而使用之器材,雖規定同一器材項目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之製造廠牌,但承包商一經選定使用之廠牌,則在該一單定目的之工作項目中,始終僅可使用同一廠牌、同一種類、同一製造商之出品。
7.4 凡基於功能性、安全性、適當性之要求或在工程慣例上,為工地施工所必需,而在契約文件中未列明之材料及人工,承包商應依照業主之指示辦理,業主不另給價。
7.5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工地上所有未使用過之材料,無論已否建造完成,任何人不得擅自運離,一切多餘之各項材料,須至本工程完成並獲指示後方得運離。
7.6 本工程所用材料,其品質、性質、成份及強度等規格,在本規範規定,業
主認為有必要作試驗者,由承包商會同業主取樣送往指定試驗機關試驗之,並取得試驗報告書備查,所有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7.7 安裝之空間需求及佈置
承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器具,能適合於安裝用之空間,並應在工地現場進行必要之丈量工作,用以查證此等包含連接現有設備在內之空間需求,如器材之安裝佈置或連接與契約條款所規定者不一致而係經業主所批准者,則承包商應依照業主之要求,安裝器材及進行相鄰部份工作之改裝配合作業;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8. 劣工窳料
8.1 本工程任何部份如發現工作或材料與工程圖說不符時,均視為劣工窳料,無論已否完工均應拆除重做,並將窳料立即運離工地,對於完工部份不得以業主未事先制止即屬默認而拒絕拆除運離。如因拆除而致損及其他工作或設施時,承包商應負全部賠償之責任,如承包商屢經業主警告,仍不拆除修正或不將窳料運離工地,業主得視情形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代為完成而招致之一切損失,承包商應負賠償之責,業主並得將該損失自履約保證金或承包商之未領工程款中扣除。
8.2 禁用之材料
8.2.1 承包商不得使用下述材料:
(1) 在任何臨時工作、工地圍籬、模板、鷹架、或任何壕溝、坑洞、地基或是其他挖掘上之撐柱使用熱帶硬木。
(2) 一般石棉產品。
(3) 在金屬或其鏽蝕產品會被直接吸納、吸入或吸收的鉛製品,或任何鉛基之塗料及底漆。
(4) 尿素甲醛泡沫塑料,或會釋出些許份量甲醛而可能造成危害或刺激的材料。
(5) 一般由礦物纖維所組成之材料,不論其為人造或自然生成,其直徑為 3 或短於 3 微米,或其長度為 200 或短於 200 微米,及其未含有密封或以其他方法穩定以確保纖維移動已被禁止使用者。
(6) 用為吹氣法合成之含氟氯碳化合物、氟氯碳氫化合物或六氟氯酮材料。
(7) 氟氯碳化物或是任何含有相同成份之物品或材料。
(8) 多氯聯苯或是任何含有相同成份之物品或材料。
(9) 硅(矽)酸鈣磚或地磚。
(10) 在結構體用高礬水泥。
(11) 用於強化水泥之氯化鈣添加物。
(12) 一般所知對健康或安全有危害之其他物質,或係於使用時會負面影響機能
與工作者或生活者。
9. 代用品
9.1 代用品及同等級品
契約條款內參考資料或施工方式,經列明製造廠商之名稱、製法、產品目錄號碼或其他專有權憑證者,若承包商有下列情形擬供應或使用代用品或同等級品時,應以書面報請業主批准,並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經業主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者,得經業主同意後採用。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總價。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總價中扣除。
(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業主更有利。
承包商在文件中並應說明在實施時有關費用之變動。未接獲業主之書面核准文件時,承包商不得訂購或安裝代用品或同等級品。承包商瞭解並同意業主對代用品及同等級品,有最後決定權及約束力。承包商不得以申請使用代用或同等品為藉口,而要求展延工期。
9.2 同等品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項原則
(1) 符合設計原意者。
(2) 不影響設計之空間及尺寸者。
(3) 品質相當規格性能相符者。
(4) 可用性相當無損美觀者。
(5) 不需更改施工方法,使用操作便利不涉及加帳者。
(6) 無安全上之顧慮者。
(7) 價格應相當。
(8) 經業主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9.3 使用之同等品價格應與原品相當。
9.4 承包商擬使用同等品時,應以書面檢附符合規定之資料,向業主提出申請,業主必要時將派員先至該公司工廠瞭解生產設備及認定其產品,確實符合該工程設計標準,並依程序報請核准始可使用,其一切檢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9.5 經核可之代用品或同等級品之使用
承包商使用經核可之代用品或同等級品,並不解除承包商對契約之責任。凡因使用核可之代用品或同等級品而致影響及有關聯之工作,如所需之工程工作應重行設計、繪圖、申請執照等一切必要之額外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
9.6 未批准使用之代用品
未經業主批准而安裝完成之代用品器材,承包商應即移去,並以契約規定之合格器材安裝之。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10. 交貨
10.1 交運方式
承包商應依照契約規定自行負責所有設備、材料及機具之裝運事宜。
10.2 額外保費
承包商安排之承運船舶,如因船齡或船級問題而發生之額外保險費,概由承包商負擔。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貨物轉運、裝運、承運船舶等事宜,須依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0.3 契約數量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之數量交貨。如有短缺,承包商應於接到業主書面通知後立即補交,其所需費用,如保險費、運費、進口稅捐及其他有關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超運部份除另有協議外,概歸業主所有,承包商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惟若業主不予接受,則承包商必須負責超運部分之儲存及退運,所需費用及風險概由承包商負擔。
10.4 設備空運之要求
承包商如為符合契約工程進度之需要,必須空運設備或零件,投標商應將此項空運費用列入其報價內,且不得要求額外費用。
10.5 物品供應
承包商不得禁止零件供應商於本工程正式驗收後,直接出售予業主由零件供應商製造之任何供應品或提供之服務。
11. 中華民國內陸運輸
進口設備材料運輸
當材料及設備運達臺灣之進口港後,承包商需負責將設備、材料自港口運
至工地儲存及安裝。於臺灣地區之內陸運輸,承包商及其分包商應儘可能避免因運輸工作對高速公路、連絡道路或橋樑造成損壞。同時並應慎選運輸路線、車輛、分配載重等以配合特殊之運輸需要,使不致有造成任何損壞道路或橋樑之情事。如在工程進行期間或完成後,有任何因承包商運輸設備、材料致造成道路或橋樑之損壞而發生索賠情事時,承包商應迅速處理,負擔其費用,保障業主、免除因而導致或所引起之一切索賠、訴訟或費用,並於處理完畢後,向業主報備。
12 其他
12.1 承包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12.2 承包商履約時不得僱用或試圖僱用業主之人員或受業主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12.3 承包商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未通曉者,承包商應備翻譯人員。
12.4 業主及承包商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以協調與契約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