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淡江大學獎助赴國外研修學生之行政契約書
甲方: 淡江大學 大學
乙方: (學生姓名),目前就讀本校 系(所) 年級 (填寫時務請詳閱契約內容)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甲方選送乙方前往 ( 國名)
大學研修,經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或將來所訂定(修正)之一切有關留學規定,均屬本契約之範圍內容:
壹、雙方履行權利義務期間:
自乙方獲得甲方選送赴國外研修之日起,至其返國完成學業止。 第 一 條 乙方應於出國前與甲方簽訂契約,並啟程出國留學,逾期未
簽約、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貳、出國以前:
第二條 乙方應依甲方所訂日期參加甲方舉辦之「留學生出國留國前講習」,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許可後不在此限。
第三條 乙方於錄取後赴國外大學研修,如需留學財力證明,得自行準備。
第四條 乙方入出境許可、護照與留學國簽證之申請應自行辦理。第五條 乙方於出國前應辦妥國外留學期間保險相關事宜。
參、留學期間:
第六條 研修期間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 止。
第七條 乙方須遵守兩校(本校及留學國)校規,決不容許做出有損毀校譽之行為,否則依校規處分。
第八條 乙方需按時上課,並定期與學校(系所)及家中保持聯繫。無故缺課
或任意中斷學業,經規勸未改善者,視為放棄留學生資格,並通知家長帶領回國。
第九條 留學期間未經報准,不得任意放棄留學課業中途返國。如留學期限未滿,因特殊或緊急事故,需放棄研修返國者,需報請雙方學校同意,返國費用均需自理。
第十條 留學期間若罹患重急病或遭遇其他緊急情況,需有專人前往協助處理者,乙方可要求甲方相關系所,商請老師一名協同或專程前往處理,唯一切交通食宿費用一概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研修完畢後應按時返國,決不逾期滯留國外。如有違反以上情事,乙方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且不殃及他人及甲方,更不以法律行為進行抗辯。
肆、返國以後:
第十二條 乙方赴國外留學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國,並於次一學期開學前返回甲方註冊就讀,接續學業並應取得學位。
第十三條 乙方於被選送赴國外大學研修期間應保有甲方學籍(未休學),並履行按時返國完成攻讀學位義務。如有逾期返國或不返國繼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甲方依最嚴厲校規處分,並由甲方追償已領取之獎補助款。
第十四條 乙方結束國外留學,應於返國後30日內檢附研修成果報告一式2份及成績證明書,送甲方核備及辦理學分抵免等相關事項。 返國後 30日內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返國報到者,甲方得依規定,通知乙方追償獎補助款並依校規處理。
伍、保證事項:
第十五條 乙方應覓保證人1人作保,於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規定時 (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致發生應償還公費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保證人願負連帶償還公費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之通知送達翌日起30日內一次清償乙方應償還之全部獎助費用。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逕受強制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
強制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
第十六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履行返國履行本契約義務期滿日止。
陸、其他:
第十七條 x契約一式3份,甲方收執乙份,乙方及保證人各收執乙份。
甲 方:淡江大學 代表人: (系所主管)地 址:251台北縣淡水鎮英專路151號
乙 方: 簽名蓋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保證人: 簽名蓋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保證人與乙方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