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1 公告基本信息
业务的公告
基金名称 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 德邦纯债一年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27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6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7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7 月 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9 年 7 月 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9 年 7 月 8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德邦纯债一年定开债 A 德邦纯债一年定开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704 00270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2 日止。本基金第一次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自 2017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9 日止。本基金第二个
封闭期自 2017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9 日止。本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业务的开放期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6 日止。本基金第三个封闭期自
2018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6 日止。本基金第三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
放期自 2019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 日止。对于具体办理时间,在上述开放期内,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若本基金在开放期结束后,没有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则自第三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四个封闭期。本基金第四个封闭期自 2019 年 8 月 3 日起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时间进行调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0.6%
0.3%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0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2 赎回费率
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1.5%赎回费,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1%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 1.5% 1.5%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 1% 1%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基金份额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两部分。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转换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xx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 0。
(3)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的计算公式:转入金额= B×C×(1-D)
净转入金额=B×C×(1-D)/(1+G) +M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申购补差费=[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B 为转出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G 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M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的未付收益或部分转出且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按转换比例结转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4)基金转换的赎回费按持有期计提归转出基金资产。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2019 年 7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外)办理本基金与德xx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简称:“德xx利货币”
;基金代码:A 类“000300”,B 类“000301”)、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001179”)、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德邦新添利”;基金代码:A 类“001367”,C 类 “002441”)、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基金代码:A 类“006167”,C 类“006168”)、德邦民裕进取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德邦民裕进取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A 类 “005947”,C 类“005948”)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单笔转出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100 份,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若本基金变更上述渠道或适用基金,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尚xxx(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源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具体以实际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披露安排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6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官网上的《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后续更新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以登录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 或拨打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 000-000-0000 进行相关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