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 26 号首层 D102 房
广州市鸿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x补充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在广州市签署:
本企业由 3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1 个,有限合伙人 2
个。
普通合伙人:xxxxx:
有限合伙人:xxx住所:
有限合伙人: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 xxx X000 x
鉴于:
广州市鸿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的合伙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签署了《广州市鸿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现双方(以下简称“各合伙人”)现就《合伙协议》达成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 各合伙人均为依据中国法律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担任本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条 各合伙人是聚合所有合伙人的资本进行股权投资,认购广东开平春
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共同分享取得的投资回报,并按协议约定共同承担风险。
第三条 各合伙人的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其各自认缴本企业出资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向其他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第五条 各合伙人就本企业认购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春晖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各合伙人承诺,其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接受春晖股份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xx实业、xxxxx,其认缴本企业出资额的资金不存在来自于春晖股份及春晖股份董事、除xxx以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xxx承诺,其认缴本企业出资额的资金不存在来自于春晖股份及春晖股份董事、除xxx以外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各合伙人确认,本企业有限合伙人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次春晖股份非公开发行之前已持有春晖股份 12.60%的股份,为春晖股份的控股股东;xxx先生为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春晖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企业普通合伙人xxx女士系xxx先生的女儿;本企业有限合伙人xxx先生系持有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10%股权的股东。因此,各合伙人均与春晖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3、各合伙人同意,于春晖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按照各自对本企业的出资比例,将本企业认购标的股份的认购资金全部缴付;如届时认购资金缴付不足,各合伙人同意由其他认购对象协商认购不足部分对应的标的股份;
4、各合伙人承诺,于本企业取得标的股份后的锁定期内(锁定期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记入乙方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各自对本企业的出资或退出合伙;
5、各合伙人确认,为自然人的合伙人或合伙人的自然人股东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6、各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企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确保
x企业能按时向春晖股份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款项。若各合伙人不能按时足额向春晖股份缴纳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各合伙人将赔偿本企业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合伙人如未能按照约定缴付出资或未全额缴付出资的,则每逾期一日(自缴付期满之日起算)应按逾期缴付金额的 0.5‰/日向本企业支付滞纳金。 如因合伙人未按期缴付出资给本企业造成损失,该等违约合伙人支付的滞纳金不足以弥补本企业损失的,还应负责充分及时地赔偿损失。
7、各合伙人同意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并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春晖股份股票数量与合伙企业持有的春晖股份股票数量合并计算。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春晖股份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其他
1、《合伙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合伙协议》。
2、如《合伙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本补充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
3、本协议一式伍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合伙人各执壹份,其余各份报有关政府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鸿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普通合伙人: xxx (签字)
有限合伙人: xxx (签字)
有限合伙人: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