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即要保人)基本資料以下欄位為必填,所填寫之基本資料除電子信箱及行動電話外,不予更新授權既有保單之相關資料。 身分證號碼(統一證號) 要保人姓名 生日 年 月 日 密碼函寄送地址 限填任一保單之收費地址或要保人住所 行動電話 本人同意所有保單手機號碼一併更新 電子信箱 本人同意所有保單電子信箱一併更新 數字零請寫Ø,英文I請寫成i,l請寫成L 如您已為本公司查詢會員,本次申請後欲保留原會員密碼,請勾選□不同意申請新密碼,以保留原會員密碼;若未勾選,則於申請完成後,重新提供您一組密碼。...
保險契約線上保單服務申請書
為確認要保人∕被保險人具意願且瞭解其申請事項,本公司有可能採取電訪或面訪方式連繫保單相關人,以符合法令要求並確保您的權益。
壹、申請人(即要保人)基本資料 以下欄位為必填,所填寫之基本資料除電子信箱及行動電話外,不予更新授權既有保單之相關資料。 | ||||||||||||||||
身分證號碼 (統一證號) | 要保人姓名 | 生日 | 年 月 日 | |||||||||||||
密碼函寄送地址 | 限填任一保單之收費地址或要保人住所 | 行動電話 | 本人同意所有保單手機號碼一併更新 | |||||||||||||
電子信箱 | 本人同意所有保單電子信箱一併更新 數字零請寫Ø,英文I請寫成i,l請寫成L | |||||||||||||||
如您已為本公司查詢會員,本次申請後欲保留原會員密碼,請勾選□不同意申請新密碼,以保留原會員密碼;若未勾選,則於申請完成後,重新提供您一組密碼。 | ||||||||||||||||
貳、申請服務項目 以下申請服務項目,本人同意貴公司得視情況予以增刪並公告於貴公司網頁,無須另行書面通知本人。 | ||||||||||||||||
□ 1.保單內容變更 | 本人與第肆項之被保險人所有有效保單之契約內容變更 | |||||||||||||||
□ 2.保單借款 【限台幣計價保單】 | 本人與第肆項之被保險人所有有效保單之保單借款 ※請填寫第二頁『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 |||||||||||||||
□ 3.網路投保 【限年滿20歲之本國人】 | 申請經由貴公司網站進行投保作業 推薦人登錄字號: | |||||||||||||||
□ 4.電子通知單服務 | 本人與第肆項之被保險人所有有效保單以電子郵件寄送各項送金單或通知單,並取消紙本/單據寄送 ※電子通知單包含但不限於帳戶價值通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通知、傳統外幣保單週年通知、非人工收取之「續期保費 送金單」與「保單借款利息繳息收據」 | |||||||||||||||
參、匯款帳號 辦理以上服務項目且有給付款時,將給付至下列約定帳戶,首次申請者,請務必填寫,並限申請人(即要保人)之帳號。 | ||||||||||||||||
項 目 | 銀行/郵局 | 分行/支局 | 帳 號 | |||||||||||||
□新增 □終止 | ||||||||||||||||
□新增 □終止 | ||||||||||||||||
□新增 □終止 | ||||||||||||||||
肆、被保險人明細 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要保人於富邦人壽所提供之網站辦理所有有效保單上述第貮項之服務項目,日後新投保之保單亦屬之。 | ||||||||||||||||
項目 | 身分證號碼 | 被保險人簽名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項目 | 身分證號碼 | 被保險人簽名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
□新增□終止 | □新增□終止 | |||||||||||||||
□新增□終止 | □新增□終止 | |||||||||||||||
□新增□終止 | □新增□終止 | |||||||||||||||
伍、終止服務項目: □1.保單內容變更(若有申請服務項目「保單借款」,則將一併終止)□2.保單借款 □3.網路投保 □4.電子通知單服務 | ||||||||||||||||
陸、□密碼補發 | ||||||||||||||||
本人聲明已完成審閱並確實瞭解本申請書內容及「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線上保單服務約定條款」、『網路投保服務約定條款』及『網路投保須知』之約定,並同意遵守且已 受領本申請書及其相關約定條款副本乙份。本申請書上所使用之本人簽章,確係本人之簽章無誤,如有任何糾紛事故,概由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與貴公司無涉。 此致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要保人)簽名: 法定代理人簽名: (應由本人依要保書簽名方式親自簽名,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簽名) (要保人未滿法定年齡二十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同意,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並註明與要保人關係: ) | ||||||||||||||||
本公司蒐集您的個人資料目的係為人身保險服務及執行,凡依保險法令規定推廣人身保險活動、提供保險產品或服務、辦理申訴及爭議處理業務、辦理公司之內部控制、稽核業務及委 外業務之執行皆屬之。本公司僅會蒐集為上述作業而必要之個人資料,該資料會在前開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及依法令規定要求之期間內,僅會以電子檔案或紙本形式於我國境內被處理及利用。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您可以透過書面或致電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電話:0000-000-000)行使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之權利。若您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本公司將無法提供您完善的人身保險服務。 | ||||||||||||||||
親晤保戶簽章聲明 | 茲聲明本申請書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親簽,檢附之影本文件與正本相符,如有虛偽不實,本人等願負法律上應負之責任。 單位代號(銀行/分行): 電話(行動電話)/分機: 服務人員(即見證人)簽名: 單位主管簽名/保代、保經簽署章: 服務人員登錄字號: | |||||||||||||||
以下欄位由富邦人壽承辦人員填寫 | ||||||||||||||||
主管: | 覆核: | 經辦: | 紙本覆核者: | 承辦單位收訖章: | 助理受理欄: |
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壹、「保單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將會於「保單借款約定書」中另行約定揭露。一、 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二、 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高於保險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保險公司將以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三、 借款人以自動櫃員機申辦保單借款或還款,所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以跨行轉帳及提領手續費為限。
四、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8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 號函規定,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保險單借款本息之工具,故借款人不得以信用卡繳付保單借款本息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
貳、依據民法第207條規定,借款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保險公司得將其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一、 借款人於借款利息到期日前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繳付,或在保險公司派員收取時繳付。
二、 保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保險公司將會於該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作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
三、 保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固定單據或憑證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通知借款人,並於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人查詢。四、 借款人清償保單借款時,除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參、借款人辦理保單借款時,如之前尚有借款本息未清償者,得同意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並以借款人最新出具與保險公司之約定書取代先前之約定書。
一、保險公司將依本次借款金額扣除原借款本息金額後之餘額支付予借款人。
二、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於原借款本息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並由保險公司開立原借款本息已清償收據(或相當效力之付款明細)供借款人收執,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不須歸還。
三、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將成為本次借款本金之一部份重新計算利息。
肆、未償還的借款本息於超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將依約停止或即行終止。一、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前,將依保單條款的約定以書面通知借款人。
二、「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負給付責任。
三、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部分清償保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伍、保單借款未清償前,如保險公司依約有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或保險契約有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等變更時,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借款人,逕先行扣除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後,就其餘額給付。
陸、投保「遞延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特別權益說明。
一、 借款人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則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二、 借款人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將會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此將可能使受益人原可領得之年金金額減少。
柒、保險公司對於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基本資料,只能於以履行契約為目的之範圍內使用,並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捌、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絡方式:免付費專線:0000-000-000 富邦人壽官網:xxx.xxxxx.xxx
借款人倘已詳細閱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作「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並確實瞭解該告知書內容及辦理保單借款時借款人之相關權益及應注意事項者,敬請務必於下方簽名欄中親自簽章確認,以利後續借款辦理。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簽章: (與要保人關係: )
(應由本人依要保書簽名方式親自簽名,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簽) (要保人未滿法定年齡二十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同意)
(公司團體請蓋原留印鑑章)
被保險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簽章: (與被保險人關係: )
(應由本人依要保書簽名方式親自簽名,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簽) (被保險人未滿法定年齡二十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同意)
簽章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線上保單服務約定條款
申請人(以下簡稱本人)為投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茲聲明同意下列事項:壹、共同適用條款
一、 本申請書之「線上保單服務」係指本人以甲方所交付之帳號及密碼,經由甲方所指定之網頁或其他利用電信訊號方式,無須親赴甲方營業處所,即可直接取得甲方所提供之下列服務:
(一)藉由網際網路申請「保單內容變更」。
(二)藉由網際網路申請「保單借款」。
(三)藉由網際網路申請「網路投保」。
(四)以電子郵件寄送之「電子通知單服務」。
二、 本人同意於「線上保單服務」所提供服務項目,甲方將依照各險種可辦理變更項目提供服務內容。
三、 本人提出申請使用本服務,依甲方規定辦理並審核通過後,經核發密碼函後生效。甲方將以掛號郵寄密碼函至本人於本申請書上指定之密碼函寄送地址。為確保密碼之安全,於收到甲方核發之密碼函並經啟用後,應立即登錄甲方網頁進行密碼修改。且為確保權益,於甲方郵寄密碼函後三十日內,若本人仍未進行密碼修改,應先撥打 0000-000-000 與客服人員確認後,始可登錄甲方網頁進行密碼修改。
四、 本人同意按照甲方之線上保單服務相關申請規範辦理並同意遵守甲方就該服務所訂定的相關作業規定規範,包括但不限於對於辨識帳號及密碼之時機或要求等;前述的規定或規範,若日後有變更或修改者,仍願遵照最新公告或通知之規定或規範,甲方不須逐一個別通知。本人充分瞭解使
用線上保單服務目前可辦理保單內容變更保單借款、網路投保、電子通知單服務及未來經甲方同意提供之其他服務事項,惟本人須相對承擔各類線上保單服務之可能衍生風險。本人如認無使用需求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線上保單服務。
五、 本人同意甲方得視實際作業情況隨時增減調整所提供之線上保單服務項目並基於風險考量、電腦系統或其他突發狀況得(暫時)停止線上保單服務一部或全部之使用。未來甲方增減調整線上保單服務項目並公告於甲方網頁,無須另行書面通知本人,本人及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不得以欠缺書面為由,否認增減調整線上保單服務項目所辦理之任何保單服務之效力。
六、 本人同意對於線上保單服務密碼、代號、憑證、軟硬體等,負完全保管之責且若因故洩漏予第三人致為線上保單服務時,仍由本人負已使用線上保單服務之責,絕無異議。
七、 本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約定事項;甲方欲終止本約定事項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但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或違反本約定事項第九條時,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人終止本約定事項:
(一)本人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本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本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而移除線上保單服務資格前已執行之線上保單服務網路委託或傳輸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八、 本人確實瞭解本線上保單服務有可能因傳輸方式致生交易風險,若有傳輸錯誤、交易資料遭竄改或識別資料遭竊取,經甲方知悉時,甲方有權得以正確之資料予以修正適用。
九、 甲方及本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且線上保單服務由本人操作使用,若發現線上保單服務密碼遭任何第三人冒用、盜用或有任何未經授權偽冒使用的情形時,本人將立即以電話及書面通知甲方停止使用線上保單服務;且甲方若查覺線上保單服務異常使用狀況時(包括
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或 2.甲方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甲方有權得先行暫時停止或不執行線上保單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且同時以電話、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一通知本人再次確認線上交易。
於收受本人停止交易之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線上保單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因甲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 本服務係經本人申請及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同意,以本人所有有效契約為本項服務交易對象,包括日後本人以同一被保險人向甲方投保生效、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或因變更要保人使該保險契約符合本項服務交易對象之有效契約亦屬之。
十一、 本人每次執行本服務,皆視同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已同意之(無須被保險人同意之項目不在此限)。本人與使用人必須為同一人,甲方不負有查證使用本服務之人是否為本人之義務。
十二、 使用線上保單服務之密碼輸入錯誤次數累計達五次時,即自動停止線上保單服務;本人應以書面或其他甲方提供之方式重行申請補發密碼。
十三、 本人同意使用線上保單服務,應以所傳遞、接收及交換之訊息及記錄為認可之表示方法,本人嗣後不得以該筆之線上保單服務欠缺書面而主張不成立、無效、拒絕承認其效力或不受該訊息或記錄內容的拘束。
十四、 本人及甲方同意妥適保存所有線上保單服務之傳遞、接收及交換之訊息或交易明細表;如因線上保單服務致生爭議時,本人應檢附相關資料作為憑證。本人如未保存時,以甲方主機留存之記錄為準並推定甲方之記錄為真正。
甲方或公信第三者對該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應依『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之規定。
十五、 甲方接收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同時回覆本人處理訊息,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要保人。
十六、 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甲方得以書面或電子訊息(電子郵件或網站查詢記錄或……)方式通知本人,本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甲方查明。
十七、 因網際網路傳輸、電腦系統運作、電力中斷、不可抗力事變或其它突發狀況,致使本人使用之線上保單服務無法完成,本人同意改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與甲方聯繫並於前述狀況排除後始得辦理線上保單服務。
因前述事由致無法為線上保單服務,本人概不得向甲方主張違約或要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 本人同意自行採取一切適當及有效之措施,以確保本人經由電腦接收之訊息、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安全性且不洩漏予第三人。
十九、 使用線上保單服務時,如有退費或相關作業之給付時,本人同意每次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百萬元,並匯入本人指定匯款帳戶,不論在任何情形下,此帳戶交易的安全將由本人負責,與甲方無涉。
二十、 本人使用線上保單服務若有安裝所需之電腦硬體、軟體、電訊設備以及其它相關網路設備,其所需費用、風險或維護由本人自行負擔且不得有藉此測試或入侵甲方電腦系統之行為。
二十一、非可歸責於本人致第三人破解使用者代號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由甲方負擔其危險。
二十二、本人同意本線上保單服務以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收費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本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或線上保單服務通知甲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本人未以前述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甲方仍以保險契約所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甲方之地址為送達處所。甲方對本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本人同意以本申請書所指明之電子郵件為相關電子訊息之通知,如有變更時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電子郵件為電子訊息之通知;如要保人未辦理電子郵件變更時,甲方仍以本契約中要保人載明之電子郵件或最後通知甲方之電子郵件為電子訊息之通知。
二十三、本人同意甲方得取得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將個人資料於本線上保單服務之目的範圍為使用、國際傳輸及提供必要相關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銀行或信用卡機構),供其電腦處理、蒐集並作為辦理執行法令規範及洗錢防制事宜之用。
二十四、本人同意甲方得針對相關線上保單服務之資料內容及訊息為彙整分析並由服務人員依前述資料或實際狀況提供保險理財規劃建議。
二十五、本人及甲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線上保單服務而取得之他方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使用於與保險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二十六、本申請書自甲方審查通過之日起有效。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有權停止本線上保單服務之提供,本人須俟甲方完成必須之作業與符合甲方保險契約自動化交易服務條件後始得恢復使用本服務之資格:
(一)經甲方視實際情況通知本人定期重新書面申辦本線上保單服務而逾期未完成更新申辦者。
(二)本人喪失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資格者。
(三)本人違反本線上保單服務之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十七、關於本申請書所規範之一切事項,或約定事項有未臻完善之處,甲方得與本人共同協議調整本服務內容,經雙方同意後,本人與各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皆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配合甲方辦理相關事項。
二十八、關於本線上保單服務之規定,除有書面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貳、保單借款約定
除適用【壹、共同適用條款】外,在本人申請保單借款之情況,本人茲聲明同意下列「保單借款約定條款」之各條規定並履行義務。但「保單借款約定條款」經甲方公告或通知為修訂(含借款利率上下限標準等),自公告或通知之日起本人續為線上保單服務之保單借款的使用,其該筆保單借款應以修訂後之「保單借款約定條款」當時規定為準。
【保單借款約定條款】
一、 借款期間自保險公司給付借款金額之日起至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消滅時為止。借款人於借款期間亦得隨時清償或部分清償本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 本契約為年金保險者,則本借款期間至本契約消滅時或年金開始給付前為止。但本契約約定年金保證期間或保險公司付滿保證金額前得辦理保單借款者不在此限。
二、 保單借款最高可借額度係依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其各商品可借款之最高成數如下:
(一) 台幣傳統型商品: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75%~90%範圍內,但保單條款有另行約定為一定百分比者,其比率請詳保險單條款附表「保單借款上限表」。
(二)台幣投資型商品:借款當日台幣帳戶價值總額之50%。
(三)吉利系列商品:借款當日外幣帳戶價值之50%或投資起始日約定外幣帳戶價值之50%,二者取小值,依借款當時計算台幣帳戶價值之匯率換算台幣金額。 (四)利率變動型商品: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90%。
三、 本次借款之利率依保險公司核定之利率為準:
(一)台幣傳統型商品:商品預定利率+0.5%,下限4%、上限6.25%。
(二)台幣投資型商品:三家行庫上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平均值+2.5%計算,下限4%、上限6.25%。
(三)吉利系列商品:先以滿期最低保證報酬率複利折現轉化之年利率+0.5%、三家行庫上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平均值+2.5%計算,二者取其高後,再與三家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平均值比較,取其低者為利率值,下限4%、上限6.25%。
(四)利率變動型商品:借款利率按各該保險契約之宣告利率(註)+1%計息。
註:宣告利率係為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月)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單年度(月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四、 惟前項之借款利率嗣後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保險公司得為調整並自公告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計息:
(一) 因法令修正而須調整時,保險公司得自法令公佈調整之日起按法令規定之新利率計算之。
(二) 因市場狀況變動致保險公司需調整借款利率時,其利率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台灣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當年度的平均放款利率調整幅度。前述銀行如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或取消,保險公司得另行選取銀行替代之。
(三) 本條之借款利率調整內容,應在保險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
(四) 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保單借款繳息通知單或保險費繳費通知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通知借款人。
五、 借款人依據本約定書辦理保單借款時,如之前尚有借款本息、保險費墊繳本息或保戶約定代繳之其它款項等,同意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之前尚有借款本息、保險費墊繳本息或保戶約定代繳之其它款項等,並以借款人最新出具與保險公司之約定書取代先前之約定書,保險公司將依本次借款金額扣除之前尚有借款本息、保險費墊繳本息或保戶約定代繳之其它款項等後之餘額支付予借款人,借款人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於原借款本息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並由保險公司開立原借款已清償收據(或相當效力之付款明細)供借款人收執,借款人同意先前所出具之約定書均不須歸還。借款人並充分瞭解以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將成為本次借款本金之一部份重新計算利息。
六、 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開始計息每日依保單借款年利率採單利計算,借款利息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到期日應向保險公司自行繳納,但保險公司派員收取時自當照付。逾期欠繳之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保險公司得將逾期欠繳之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七、 借款人以自動櫃員機申辦保單借款或還款,所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以跨行轉帳及提領手續費為限。
八、 清償保單借款之優先償還順序,依序為 1.費用 2.利息 3.本金。若參與保單借款專案,則清償借款本金之優先償還順序依借款專案規定辦理。
九、 本契約借款未償還前,若保險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借款人,逕先行扣除未清償之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若本契約辦理減少保額或變更為其他保險契約時,保險公司得重新計算可借款之金額,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前述可借款之金額時,本人應依保險公司之通知清償其差額。若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保險公司得扣除未清償之借款本息,無須再行通知。
十、 借款人不按約定條件付息者,本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或終止),保險公司並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本契約因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停效後,借款人得申請辦理復效,全部或部分清償保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十一、 投保遞延年金或利率變動型年金者,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本契約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並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得就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投保投資型保險者,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之九成,且借款人未於保險公司通知之期限內償還借款本息或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保險公司將得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扣抵。
十二、 本人同意使用線上保單服務辦理保單借款,如單張保險契約之可借金額未達新台幣壹仟元時,不列入總可借金額之範圍內。單張保險契約單次借款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壹仟元、上限不得逾新台幣壹佰萬元,且不得逾該保險契約之最高可借金額。
十三、 經設定最高限額質權之保險契約,其所擔保之範圍,包括甲方因聲請保單借款所生之一切債權,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其所擔保之債權,應於最高限額質權設定後[三十]年確定。除另有約定外,設定最高限額質權所擔保之債權,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一) 設質保險契約發生終止或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二) 本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已發生之保單借款金額。且於確定後,除另行辦理保單設質作業外,甲方亦不繼續核准貸款。
(三) 甲方拒絕繼續核准貸款予本人,經本人請求確定者。
(四) 設質保險契約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扣押,且執行法院通知甲方者。但設質保險契約之扣押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五) 發生相關法令所定之確定事由時。
十四、 「線上保單服務」中之保單借款數額一經進入本人指定帳戶時,即已完成保單借款金額之給付,除於該日起算利息外並由本人依相關約定負保單借款之責。
參、保單內容變更線上服務約定
除適用【壹、共同適用條款】及保險契約條款規定外,使用保單內容變更線上保單服務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本人(含由第三人)使用使用者代號、使用者密碼經由甲方網際網路線上保單服務系統傳輸之委託,均視為本人之有效指示,甲方得據以執行。
二、 本人瞭解凡傳輸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即可進入甲方網際網路交易系統,一經傳輸完成即視為完成申請,其線上保單服務限制應以甲方最新規定為準,凡不符服務規定,甲方得不予執行。
三、 本人同意於網際網路線上保單服務前,應先查閱甲方網際網路線上保單服務系統之各項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並於交易執行完成後主動於甲方網際網路保單服務系統查詢交易結果。
四、 線上保單服務之各筆服務項目之內容以保單條款及甲方公布之作業規則為準。
五、 甲方依保單條款規定對繳付之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及保險成本且有關保費之繳付依保單條款規定。六、 甲方於實際收到該筆保險費後,概以保單條款規定投資時點予以進行投資配置。
七、 本人同意使用甲方網際網路線上保單服務系統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通知甲方。
(一)於該筆資料傳輸送出起 24 小時內,本人未收到該線上保單服務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該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 (二)本人已收到確認通知(該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方式為之),但通知內容非本人所為之指示或其它不符情況;
(三)本人得知其使用者代號、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八、 本約定事項未規定事項,悉依據原保單契約條款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九、 凡涉及投資標的交易之作業項目,在當日(例假日除外)下午 6:00 前委託受理且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以當日為受理基準日;逾期或例假日則以
x公司次一營業日為受理基準日,但保單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且若前一筆基金交易作業項目尚未完成,須待基金交易作業完成後,方得執行下一筆基金交易。
肆、電子通知單服務約定
除適用【壹、共同適用條款】及保險契約條款規定外,使用電子通知單服務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電子通知單服務包含但不限於帳戶價值通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通知、傳統外幣保單週年通知、非人工收取之「續期保費送金單」與「保單借款利息繳息收據」。日後經甲方開放之新增項目,將依甲方網站公告。
二、 本項服務所約定未來若申請變更要保人者,除經要保人申請終止,否則不影響本服務之效力。惟新要保人須另行申請變更電子信箱。三、 本人同意日後於其他文件中所填寫的電子信箱與本申請書所載不符時,甲方得以本人最新填寫之電子信箱進行通知。
四、 日後若依法令、條款或主管機關規定,前述電子化通知服務須以書面方式寄送者,甲方逕改以書面方式進行寄送,不再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網路投保服務約定條款
申請人(以下簡稱本人)茲向富邦人壽(以下簡稱甲方)申辦網路投保服務,聲明同意下列事項:(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為五日)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本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第二條 名詞xx
x、 「保險電子交易」:指本人經由網際網路與甲方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本人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甲方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二、 「電子訊息」:指甲方或本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五、 「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六、 「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七、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八、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九、 「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第三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甲方及本人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本人與甲方交易前,應先確認甲方正確之網址。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本人之權益受損。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甲方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甲方及本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本人再確認:一、 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本人。
二、 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本人。
經本人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甲方受理。
甲方受理本人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日內將結果通知本人。
甲方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本人。甲方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甲方或本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甲方可確定本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本人。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 甲方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 甲方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甲方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本人。第七條 本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本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本人於使用甲方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八條 本人之注意義務
本人對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本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甲方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本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本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另行向甲方提出申請。第九條 交易核對
甲方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人,本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甲方查明。
甲方對於本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甲方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本人。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本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甲方應協助本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甲方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人。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甲方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本人。但甲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甲方對於所保有本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甲方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甲方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甲方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甲方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本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第十七條 本人終止契約
本人得隨時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甲方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但本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人終止本契約:一、 本人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 本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 本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 本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第十九條 通知處所
本人或甲方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第二十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本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甲方及本人協議補充或修正之。但因主管機關訂定之「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訂時,本公司得以公告或個別通知方式修訂本契約之條款。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網路投保須知
依主管機關頒布之「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未來客戶於本公司網站進行網路投保時,相關規定如下:一、 得以網路投保方式銷售之人身商品種類如下:
(一) 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二) 傷害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三) 定期人壽保險。
二、 客戶須向本公司註冊及身分驗證並取得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後,始得執行網路投保。
三、 該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取得後五年之期間內未再與本公司進行保單查詢、投保、保全變更或理賠事宜者(以透過登入本公司網站進行為限),須重新完成身分驗證程序才可繼續執行網路投保。
四、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五、 須為年滿二十歲之本國人。
六、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須為直系血親。七、 會員權益表:
會員等級 | 白金會員 | 鈦金會員 | ||
會員權益 | 旅行平安險 | x公司累計保額上限300萬 | 旅行平安險 | x公司累計保額上限600萬 |
同業累計保額上限600萬 | 同業累計保額上限1000萬 | |||
傷害保險 | x公司累計保額上限150萬 | 傷害保險 | x公司累計保額上限300萬 | |
同業累計保額上限300萬 | 同業累計保額上限600萬 | |||
定期人壽保險 | x公司累計保額上限150萬 | 定期人壽保險 | x公司累計保額上限300萬 | |
同業累計保額上限300萬 | 同業累計保額上限600萬 | |||
申辦資格 | 非富邦人壽既有客戶(註)且持有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之客戶於網站上申請加入會員 | 富邦人壽既有客戶(註)於網站上申請加入會員或 本人親臨櫃台申辦 | ||
註:富邦人壽既有客戶的定義係指『持有富邦人壽有效保單且保單資料中留有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之要保人』。 |
八、 投保程序
(一) 登入會員。
(二) 輸入投保資料。
(三) 輸入手機簡訊或電子信箱收到的動態密碼。 (四) 輸入信用卡資料。
九、 本公司投保網站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意事項】
「保險契約線上保單服務申請書」請依下表申請服務項目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名(章)。
申請服務項目 |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首次申請線上保單服務 | ✓ | ✓ |
新增保單借款 | ✓ | ✓ |
新增網路投保 | ✓ | |
新增電子通知單服務 | ✓ | |
舊約(以保單號碼授權)客戶新增授權時 | ✓ | ✓ |
新增被保險人 | ✓ | ✓ (申請新增之被保險人) |
基本資料變更 | ✓ | |
匯款帳號變更 | ✓ | |
密碼補發 | ✓ | |
終止服務項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