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项目规模及技术标准:项目概况:南浦大桥建成于 2003 年,桥梁中心桩号为 K0+411,为
淳安县南浦大桥提升工程(项目名称)施工监理
(重新交易)
交 易 文 件
(发 布 稿)
交易发起人: 淳 安 县 公 路 服 务 中 心招标代理: 浙 江 施 普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二○二四年五月
目 录
1.3 交易范围、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范围、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 26
附件七: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100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01
一、 监理要求 102
二、 适用规范标准 102
三、 成果文件要求 103
四、 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03
五、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103
第 二 卷 110
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 111
1.图纸清单 111
2.资料清单 112
第 三 卷 113
第七章 交易响应文件格式 114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样式 115
目录 116
一、交易响应函 11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118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8
(二)授权委托书 119
三、交易响应保证金 120
四、监理机构 121
五、资格条件审查资料 122
(一)交易响应人基本情况表 122
(二)交易响应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 123
(三)交易响应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 125
(四)交易响应人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及副总监理工程师(如有)简历表 126
(五)拟投入监理办设施设备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承诺书 127
(六)交易响应人履约信誉情况表 128
(七)交易响应人自评表 129
(八)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业绩真实有效及在岗情况承诺书 130
六、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31
七、技术建议书 132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面样式 133
目录 134
1、监理服务费报价说明 134
一、报 价 函 135
二、监理服务费交易响应报价表 136
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 136
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计算表 137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计算表 138
其他费用计算表 139
第 一 卷
第一章 交易公告
淳安县南浦大桥提升工程(项目名称)施工监理交易公告
本交易项目淳安县南浦大桥提升工程初步设计已由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以淳发改审批
〔2023〕203 号文 批准建设,施工图批复已由淳安县交通运输局以淳交[2024]5 号文批准,项目业主为 淳安县公路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县财政出资及上级补助,出资比例为 / ,交易发起人为 淳安县公路服务中心 。本项目已具备交易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交易,实行资格后审。
2.1 项目建设地点: 杭州市淳安县千郑线上 。
2.2 项目规模及技术标准:项目概况:南浦大桥建成于 2003 年,桥梁中心桩号为 K0+411,为
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桥梁全长 330.0m,纵向布置为:1×307.94m;桥梁全宽 14.70m,行车道宽
9.0m。桥宽组合为 1.15m(装饰板)+0.20m(护栏)+1.50m(人行道)+9.00m(行车道)+1.50m(人
行道)+0.20m(护栏)+1.15m(装饰板)。上部结构:净矢跨比为 1/5.5,拱轴系数为 m=1.167 的
悬链线拱轴,拱肋上下弦钢管中距 5.2m,内外桁片中距 2.55m,桁片间用缀管连接,拱肋间共设 13
道横撑,拱肋钢管材料主要为 Q345、Q235 钢材,上、下弦拱肋灌注 C50 微膨胀流态混凝土。全桥共
56 根吊杆,选用 PES(C)7-055 索,配 PESM7-055 冷铸头锚吊杆体系。全桥 28 根吊杆横梁,为 C50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下部结构:主拱桥台为主体分体式,上、下游侧拱座通过横系梁和帽梁连
接,基础为多棱体结构。桥面系:水泥混凝土铺装,护栏高度 1.1m。
桥址区最大风速为 20 米/秒,瞬时最大风速为 34 米/秒。主拱肋钢管拱节段采用塔架吊杆扣挂
拼装系统和无支架缆索吊装系统安装,悬拼扣挂的吊杆用预应力钢绞线。
技术标准:设计荷载:维持原设计汽车——20 级,挂车——100 ;桥面宽度:维持原桥全宽
14.70m 不变,行车道宽 9.0m 不变,桥宽组合为 1.0m(装饰板)+0.425m(护栏)+1.425m(人行
道)+9.00m(行车道)+1.425m(人行道)+0.425m(护栏)+1.0m(装饰板);桥面横纵坡:维持原
设计坡度;地震烈度:维持原设计。
概算总投资:2197.78 万元,概算建安费 1803.33 万元。
2.3 交易范围:第 JL-1 监理标段主要实施内容为:淳安县南浦大桥提升工程维修加固工程的全
过程施工监理。
2.4 监理标段划分及其监理服务期:本次监理交易设一个监理标段,即第 JL-1 监理标段。第
JL-1 监理标段监理服务期:31 个月(其中:施工准备期监理 1 个月,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 6 个
月,缺陷责任期阶段 24 个月)。
3.1 本次交易要求交易响应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
交易响应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交易响应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交易响应。
3.3 所有监理企业可参与 1 个监理标段交易响应。
3.4 与交易发起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交易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交易响应(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否则相关交易响应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交易响应人,不得参加交易响应。
4.1 本项目交易文件、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及相关资料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交易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4 年 05 月 24 日起至交易响应截止时间。
4.3 潜在交易响应人可在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本交易项目交易公告的下方“相关附件”栏下载交易文件及相关资料。
4.4 潜在交易响应人对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通过电子邮箱向交易发起人(或招标代理)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4 年 05 月 26 日 16:30。交易发起人将于 2024 年 05 月 28 日在网上本交易公告下方“相关公告”栏发布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交易响应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交易发起人不再一一通知。交易响应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交易响应失败的,责任自负。
5.1 交易发起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交易响应预备会。
5.2 交易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 年 05 月 31 日 09 时 30 分, 交易响应人应于当日 08:30~09:30 将交易响应文件递交至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淳xxxxxxxxxx 000x(淳安县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务大楼 5 楼第三开标室),本项目为线下交易会议项目,参与交易响应的企业,交易响应人在交易响应截止前 1 个小时内递交纸质交易响应文件。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包装的交易响应文件,交易发起人不予受
理。
交易公告下载地址: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文件下载地址: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补遗书下载地址: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交易发起人: | 淳安县公路服务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浙江施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淳xxxxxxxxxx 00x | 地址: | xxxxxxxxxxx0000x0 x |
邮政编码: | 311700 | 邮政编码: | 311700 |
电话: | 0000-00000000 | 电话: | 0000-00000000 |
传真: | / | 传真: | / |
电子邮箱: | / | 电子邮箱: | |
联系人: | 余工 | 联系人: | xx |
交易发起人: 淳安县公路服务中心 日 期: 2024 年 05 月 24 日
第二章 交易响应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交易发起人 | 交易发起人:淳安县公路服务中心 地 址:淳xx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311700 电 话:0571-64826503 联系人:余工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施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00 x 0 x邮政编码:311700 电 话:0571-65017019 电子邮箱:0000000000@xx.xxxxxx:洪工 |
1.1.4 | 交易项目名称 | 淳安县南浦大桥提升工程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杭州市淳安县千郑线上 |
1.1.6 | 标段建设规模 | 交易范围:见交易公告 |
1.1.7 | 交易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施工预计开工日期: 第 1 施工标段:2024 年 9 月本项目建设总工期:6 个月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概算及 本项目概算监理费 | 本次监理交易相对应的施工标段概算建安费金额:x 1803.33万元; 本次交易对应的概算监理费:45.01 万元。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2.1 | 资金来源 | 县财政出资及上级补助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
1.3.1 | 交易范围 | 详见交易公告。 |
1.3.2 | 监理服务阶段 | 监理服务期:31 个月 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7 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24 个月 |
1.3.3 | 监理工作范围 | 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合同、信息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组织协调等。 |
1.3.4 | 质量目标 | 所辖施工标xx(交)工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及以上 |
1.3.5 | 安全目标 | 所辖施工标段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
1.4.1 | 交易响应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1 业绩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2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3 信誉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4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交易响应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3) _。 |
1.4.3 | 交易响应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交易响应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 交易响应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交易响应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交易响应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2024 年 05 月 26 日 16 时 30 分(以收 到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发电子邮件)送达,过期不予接受。 |
1.10.3 | 交易发起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递交交易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天前(以发出日期为准)。 |
1.11 | 分包 |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 |
2.1(8) | 构成交易文件的其他材料 | 交易发起人在交易期间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 案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函件(如有)。 |
2.2.1 | 交易响应人要求澄清交易文件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2024 年 05 月 28 日(以收到时间为准),过期不予接受。 |
2.2.2 | 交易响应截止时间 | 详见交易公告。 |
2.2.3 | 交易响应人确认收到交易文件补充澄清的时间 | 发出澄清后 24 小时内(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交易响应人确认收到交易文件修改的时间 | 发出修改后 24 小时内(发出时间为准)。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1 | 交易响应文件的组成 | 交易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交易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交易响应保证金(如有); (5)监理机构; (6)资格条件审查资料; (7)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8)技术建议书;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9)报价函; (10)监理服务费交易响应报价表; |
3.2.3 | 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及本项目交易响应控制价 | 报价方式:总价 本项目设置交易响应控制价,交易响应控制价为: 45.01 万元。 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报价应控制在交易发起人设定的交易响应控制价(含)以内,高于交易响应控制价的报价作否决交易响应处理。 |
3.3.1 | 交易响应有效期 | 递交交易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 90 日内。 |
3.4.1 | 交易响应保证金的递交 | □不要求递交交易响应保证金 ☑ 要求递交交易响应保证金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一个周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交易响应截止日有效的信用等级为准),交易响应人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可免交交易响应保证金。 交易响应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0.7 万元。交易响应保证金的形式:以下二选一 一、工程保函形式:银行保函(由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单; 交易响应文件中附工程保函复印件及交易响应人基本结算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备案 文件。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交易响应保证金的递交 | 二、交易响应保证金 交易响应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或企业网银 1.交易响应保证金收款单位及账号: (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淳安县支行营业中心收款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账号:19075201040025441 联系人:唐女士 联系电话:(0571)00000000 (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 收款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账号:366274820706 联系人:方先生联系电话:(0571)00000000 (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淳安排岭支行 收款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 联系人:吴女士联系电话:(0571)00000000 在 2024 年 05 月 31 日 09:30(即交易响应截止时间)前交易响应人必须把交易响应保证金从基本账户缴至指定的中行、工行、农行三家银行任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账后,交易响应人应在建易交易响应保证金平台自行注册并打印“缴存确认单”;未开通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服务的交易响应单位须携带盖公司章的银行回单(注明该笔保证金关联的项目)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所缴款银行窗口打印“缴存确认单”。交易响应人须将“缴存确认单”按交易文件要求附在交易响应文件中,否则其交易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重要提醒: 1、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响应保证金收退由中行、工行、农行三家银行来操作,交易响应单位可以在上述三家银行中任选一家进行保证金缴存; 2、交易公告中涉及的交易响应保证金缴存确认均采用升级后的投标保证金系统; 3、交易响应人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系统前认真阅读《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升级后的投标保证金系统正式上线通知》; 4、交易响应人需提前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中行、工行、农行三家银行任一窗口办理企业基本账户登记(①经办人身份证;②盖公司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盖公司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以三家银行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的保证金缴存确认汇总表作为投标单位保证金缴存到账(方式二)的最终依据。为了不影响交易响应,汇款时在备注栏或附言内填写: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及项目名称(可以简略)或项目编号,缴款方式为电汇或企业网银。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3 | 交易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 1.交易响应人在项目关联成功后,若出现交易响应撤回、没有按交易文件规定递交交易响应文件、保证金金额不足、交易响应人不足三家等情形,保证金平台在交易会议(交易响应截止)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退还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保证金。 2.成交候选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由交易响应保证金专 户所属银行按通知单退还保证金。 3.成交人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凭合同原件、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单位的退保证金通知单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一科办理手续后,由交易中心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 4.交易响应人缴纳保证金后,由于各种原因未与交易响应项目(标段)关联成功的,由交易响应人在自行办理退款,保证金平台自动核对后沿原路退回交款账户。 5.交易项目终止的,保证金按以下规则退还: (1)尚未召开交易会议的项目,保证金平台在交易响应截止时间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所有该项目已收到的交易响应保证金。 (2)已召开会议的项目,除交易发起人要求不予退还外,其他交易响应人的保证金,保证金平台在收到交易发起人发出项目终止指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6.遇下列情形时,保证金平台将暂缓退还相关交易响应人保证金: (1)交易项目(标段)发生投诉的,暂缓退还该项目所有交易响应人的保证金且交易响应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不受保证金有效期约束。投诉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投诉书的,暂缓退还自交易中心收到投诉书的当天生效。 (2)因交易响应人违反交易文件约定,交易发起人要求暂缓退还相关交易响应人保证金的。 7.出现投诉的交易项目(标段),交易响应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退还时间不受保证金有效期约束。投诉处理完毕,按以下规则退还: (1)除交易发起人要求不予退还的以及本条第(2)点所列的保证金以外,其余交易响应人保证金在电子交易平台收到交易发起人退还指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2)已超过原交易响应保证金有效期或者原交易响应保证金有效期内已不足确定成交人或成交合同签订所需合理时间,交易发起人要求交易响应人延长保证金有效期,交易响应人同意延长的,交易响应保证金有效期按延长后计算。 8.交易响应保证金有效期到期前,交易发起人认为有必要延长交易响应有效期的,应将希望延长有效期的意向书面通知所有交易响应人,并将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交易响应人名单及延长期限告知淳安县交易中心登记并同时报行业监督部门备案,交易响应保证金有效期按延长后计算。 9.除交易发起人决定不予退还的、交易响应人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交易响应人因自身原因提出暂缓退还的以及因投诉处理需暂缓退还的交易响应保证金外,其余交易响应保证金在原交易响应有效期到期后退还。 10.交易响应人在交易响应期间银行基本账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淳安县交易中心保证金窗口办理变更登记,以确保交易响应保证金及时准确地退还。 11.交易响应保证金退还时,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4 | 交易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交易响应人在规定的交易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交易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交易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经查实,交易响应人在交易响应过程中串通交易响应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交易响应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咨询监理负责人)的情形。 (5)其他 / 。 出现上述情况交易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易发起人告知县交易中心登记后,“投标保证金”平台将自动划转其交易响应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至交易发起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交易响应 人。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已完工的同类工程一览表的年份要求 | 年份:自 / 年 /_月 1 日以来 |
3.5.5 | 近年履约信誉的年份要求 | 年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交易响应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交易响应函、报价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应由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不得由签名章代替,本页正文内容已由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可不签字)并 按格式要求加盖交易响应人单位章。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7.4 | 交易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交易响应人在接到成交通知 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应按正本的复制件再递交 2 份交易响应文件的副本。 |
3.7.5 | 交易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 交易响应文件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应分别独 立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分别独立装订成册,均使用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2 | 封套上写明 | 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交易响应人地址: 交易响应人邮编:交易响应人名称: 交易响应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内层封套:交易响应人地址: 交易响应人邮编:交易响应人名称: 交易响应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外层封套:送达交易响应文件地址(或交易发起人地址):交易发起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交易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交易响应文件地点 | 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 375 号(淳安县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务大楼 5 楼第三开标室) |
4.2.3 | 是否退还交易响应文件 | 否 |
4.2.5 | 交易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 (1)逾期送达的; (2)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按本章第 4.1 款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
4.2.6 | 交易发起人通知延后交易响应截 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交易响应截止时间 3 日前 |
5.1 | 交易会议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 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交易会议时间:同递交交易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交易会议地点: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 375 号,淳安县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五楼第三开标室) 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交易会议时间:在第一信封交易会议时宣布 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交易会议地点: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 375 号,淳安县行政 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五楼第三开标室)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2 | 交易会议程序(双信封) | 5.2.1 交易发起人按下列程序对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召开交易会议: (1)宣布交易会议纪律; (2)公布在交易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交易响应文件的交易响应人名称,并点名确认交易响应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组织交易会议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交易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交易响应文件交易会议顺序; (6)按照宣布的交易会议顺序当众交易会议,公布交易响应人名称、标段名称、交易响应函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交易响应人代表、交易发起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交易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8)交易发起人宣布本次第一信封交易会议结束。 5.2.2 若交易发起人宣读的内容与交易响应文件不符时,交易响应人有权在交易会议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交易响应文件。若交易响应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交易响应人已确认交易发起人宣读的内容。 5.2.3 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
5.2 | 交易会议程序(双信封) | 5.2.4 交易发起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交易会议。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交易会议: (1)宣布交易会议纪律; (2)当众拆开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交易响应人名单,并点名确认交易响应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交易会议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交易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交易响应文件交易会议顺序; (6)抽取评标办法规定的系数值。对所有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当众交易会议,公布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交易响应人名称、标段名称、交易响应报价,并记录在案。 (7)交易响应人代表、交易发起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交易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8)交易会议结束。 5.2.5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交易会议过程中,若交易发起人发现交易响应人未在报价函上填写交易响应价,交易发起人应如实记录并经监标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评标委员会。 5.2.6 若交易发起人宣读的内容与交易响应文件不符时,交易响应人有权在交易会议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交易响应文件。若交易响应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交易响应人已确认交易发起人宣读的内 容。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交易发起人代表 0 人,专家 5 人,交易发起人代表确定方式:按 1:2 比例规定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淳安县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交易会议后发现如有与交易发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交易响应的,交易发起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 会。最终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少于 5 人时应补抽专家。 |
6.3 | 评标 | 询问核实限定时间:评标委员会首次通知后规定时间内。 |
6.4 | 成交候选人公示及异议 | 公示平台: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示内容:评标结果、否决交易响应原因及依据、成交候选人与成交有关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资格证书编号等。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人 | □是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 |
7.1.4 | 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1 | 收到成交通知书确认时间 | 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 (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一个周期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1% ,信用评价结果为 A 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1.5%,未参加信用评价或其他信用等级的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2%。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单,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 包人同意。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 款 | 名 | 称 | 编 列 内 容 |
9.5 | 投 | 诉 | 监督部门: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邮编:311700 电话:0571-65068831 地址:淳安千岛湖镇阳光路 106 号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0.4 | 保密规定 | 交易响应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 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 |||
10.5 | 否决交易响应 |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交易响应决定的,应先 向交易响应人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交易响应决定,交易响应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交易响应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限 30 分钟内交易响应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不予答复的)。 |
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标段:第 JL-1 监理标段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备 注 |
交易响应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 公路 工程甲级 监理资质,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标段: 第 JL-1 监理标段
业绩要求 | 备 注 |
/ |
注:
1、附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制件并注明查询途径,除网页截图复制件外,交易响应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上述相关项目网页复制件信息无法证实交易响应人满足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应另附项目委托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2、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交易响应人名称必须一致(如近年来,监理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采用联合体交易响应的,则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标段:第 JL-1 监理标段
人员 | 资格要求 | 数量 | 在岗要求 | 备注 |
总监理工程师 |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 工程专业 )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资格,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完成过一项公路特大桥工程或公路工程(含特大桥)的维修加固(或新改建或提升改造) 项目的总监或副总监(或只设 置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 | 1 | 未在在建项目上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 自有人员 |
注:
1、交易响应人应在交易响应文件中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毕业证、监理资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制件)。
2、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经历应附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载明的、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制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制件外,交易响应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交易响应人满足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则应另附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监理项目评定书或项目委托人出具的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自有人员指在交易响应人岗位登记的人员。交易响应人自有人员应提供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其作为交易响应人自有人员情况不予认可。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本项目任职。
5、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在建项目上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或交易)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段所辖施工标段均通过完工或交工验收之日(或监理合同解除之日)止。
如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更换的,应在交易响应文件中附项目委托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并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更新完成该人员登记,否则更换前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提供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业绩登记、从业登记、履历信息截图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当前参与项目、业绩信息、从业经历,否则总监理工程视为有“在建项目”。
6、根据交通运输部最近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总监理工程师及副总监理工程师最近评价年度内扣分情况,须附信用评价结果截图。
7、交易响应人可登录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进行监理企业用户注册,并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报送有关信
息。
标段: 第 JL-1 监理标段
信誉要求 | 备注 |
交易响应人不得存在交易响应人须知第 1.4.3、1.4.4 项的情形。 |
注:交易响应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行为交易响应人无须提供,由交易发起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准。
交易响应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淳安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本交易项目已具备交易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交易。
1.1.2 本交易项目交易发起人: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监理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交易项目名称: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监理标段建设地点: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监理标段规模: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7 交易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概算/工程概算投资额: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交易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交易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 交易范围、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范围、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
1.3.1 本次交易范围: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阶段: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3 监理工作范围: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质量目标: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5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6 本标段的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4.1 交易响应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2)业绩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3)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4)信誉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1.4.2 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交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交易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拟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员。且登记工作单位为牵头人单位;
(3)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交易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相应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交易响应;
(5)联合体各方必须分别提供能证明其监理资质、法人资格及工程监理业绩等的文件或资料复制件,并加盖交易响应人公章。
1.4.3 交易响应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与交易发起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交易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交易响应项目交易响应;
(3)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有隶属或管理关系;
(4)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5)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相互控股或参股;
(6)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相互任职或工作;
(7)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8)法律法规或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交易响应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交易响应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交易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响应人准备和参加交易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交易响应活动的各方应对交易文件和交易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交易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委托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会。
委托人不组织交易响应预备会。
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偏差分重大偏差、细微偏差。
1.12.1 交易响应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4.3 项规定对交易响应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交易响应报价超出交易响应控制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交易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交易响应处理。
1.12.2 交易响应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4.3 项规定对交易响应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交易响应报价未超出交易响应控制价的;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交易响应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交易响应文件
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3 评标委员会对交易响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评分不得低于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最低得分。
(1)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交易响应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交易公告;
(2)交易响应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图纸和资料;
(7)交易响应文件格式;
(8)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9)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交易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交易响应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交易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交易发起人索取,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交易发起人对交易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交易响应人自己承担。
2.2.2 交易文件的澄清将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交易响应截止时间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交易文件的交易响应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交易响应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交易响应截止时间。交易发起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交易文件的交易响应人收到交易文件的澄清。
2.2.3 交易响应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发起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在交易响应截止时间 5 日前,交易发起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交易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交易文件的交易响应人。如果修改、补充交易文件的时间距交易响应截止时间不足 5 日,相应延长交易响应截止时间。交易发起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交易文件的交易响应人收到交易文件的修改。
2.3.2 交易响应人收到修改、补充内容后,应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发起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当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在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交易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在交易响应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书面形
式提出。交易发起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交易活动。
交易响应文件的组成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2.1 交易响应报价是交易响应人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完成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3.2.2 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2.3 交易响应人应按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交易响应人在报价函中的报价应在交易响应控制价(含)内。交易响应控制价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2.4 交易响应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计算填报交易响应报价。交易响应人未计算填报的部分,视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委托人将不再支付。
3.3.1 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交易响应有效期内,交易响应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交易响应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交易响应有效期的,交易发起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交易响应人延长交易响应有效期。交易响应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交易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交易响应文件;交易响应人拒绝延长的,其交易响应失效,但交易响应人有权收回其交易响应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1 交易响应人在递交交易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
形式和要求递交交易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交易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交易响应的,其交易响应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交易响应人未按要求提交交易响应保证金的,其交易响应文件作否决交易响应处理。
3.4.2 交易发起人与成交人签订监理合同后 5 日内,向成交人和未成交的交易响应人退还交易响应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要求成交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人的交易响应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成交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监理合同后 5 日内退还。
3.4.3 交易响应保证金有效期与交易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交易发起人按照规定延长交易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交易响应保证金按本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3.4.4 有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情形之一的,交易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5.1 “交易响应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交易响应人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全本)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制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制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交易响应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 的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资 质 企 业 名 录 或 “ 全 国 水 运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理 系 统”中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制件,以及交易响应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制件。
3.5.2 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附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制件并注明查询途径,除网页截图复制件外,交易响应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上述相关项目网页复制件信息无法证实交易响应人满足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应另附项目委托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4 “交易响应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副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及副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3 要求的其他资料复制件。
3.5.5 “交易响应人履约信誉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
表。
3.5.6 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交易响应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交易响应人在交易响应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副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
3.5.8 交易响应人在交易响应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交易响应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 交易发起人有权核查交易响应人在交易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交易响应人提供了虚假资料,交易发起人有权对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文件作否决交易响应处理,其交易响应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成交候选人的交易响应人提供了虚假资料,交易发起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易响应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交易响应人提供了虚假资料,交易发起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交易发起人将交易响应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3.5.10 交易发起人有权核查交易响应人在交易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交易响应人提供了虚假资料,交易发起人有权对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文件作否决交易响应处理,其交易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成交候选人的交易响应人提供了虚假资料,交易发起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易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交易响应人提供了虚假资料,交易发起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交易发起人将交易响应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除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交易响应人不得递交备选交易响应方案。允许交易响应人递交备选交易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交易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成交人的备选交易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编制的交易响应方案的,交易发起人可以接受该备选交易响应方案。
3.7.1 交易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交易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交易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交易响应文件应当对交易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交易响应有效期、技术建议书、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监理工作范围、交易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交易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交易响应文件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交易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交易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7.4 交易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制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当副本、电子版内容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版格式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7.5 交易响应文件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应分别独立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1.1 本次交易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及交易响应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将第一、第二个信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交易响应人的识别标志。
4.1.2 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交易响应文件,交易发起人不予受理。
4.2.1 交易响应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交易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交易响应文件。
4.2.2 交易响应人递交交易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交易响应人所递交的交易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交易发起人收到交易响应文件后,向交易响应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交易发起人不予受理(拒收)的情形: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2.6 在特殊情况下,交易发起人如果决定延后交易响应截止时间,应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知所有交易响应人延后交易响应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交易发起人和交易响应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交易响应截止时间。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交易响应截止时间前,交易响应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交易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发起人。
4.3.2 交易响应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交易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交易发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交易响应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交易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交易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交易发起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交易响应截止时间(交易会议时间)和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交易会议,并邀请所有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交易发起人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交易会议,并邀请所有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交易响应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交易会议活动,视为该交易响应人默认交易会议结果。
交易会议结果由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交易响应人默认交易会议结果。不得事后对交易会议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交易会议补救措施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交易响应人对交易会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会议现场提出,交易发起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交易发起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交易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交易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交易响应人或交易响应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交易响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交易响应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交易、评标以及其他与交易响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交易响应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交易发起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交易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交易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交易响应决定的,应先向交易响应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交易响应决定(交易响应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限定时间内交易响应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交易响应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交易响应文件作否决处理。
交易发起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天内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公示成交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公示内容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交易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交易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交易发起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交易响应活动。
如果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交易发起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1.1 除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外,交易发起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交易的项目,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数量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7.1.2 成交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交易发起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依法必须进行交易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发起人应当自确定成交人之日起 15 日内,将交易响应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交易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易响应情况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交易项目基本情况;
(2)交易过程简述;
(3)评标情况说明;
(4)成交候选人公示情况;
(5)成交结果;
(6)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7.1.3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体见本章第 6.4 款。
7.1.4 交易发起人在确定成交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成交人名称、成交价。
7.2.1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交易响应有效期内,交易发起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交易响应人。交易响应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7.2.2 交易响应人相互串通交易响应或者与交易发起人串通交易响应的,交易响应人向交易发起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的,成交无效。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交易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交易发起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交易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
7.3.2 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交易响应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交易发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交易发起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交易文件和成交人的交易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交易发起人提出附加条件的,交易发起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易响应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交易发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响应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交易发起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交易发起人向成交人退还交易响应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交易发起人应当在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之日起 15 日内将合同协议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交易响应,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和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交易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交易发起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一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交易发起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交易发起人明显不利的。交易发起人可以重新交易。
7.4.6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交易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交易响应报价小于第二个信封召开交易会议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交易响应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交易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交易响应报价大于第二个信封
召开交易会议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召开交易会议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发起人应当重新交易:
(1)交易响应截止时间止,交易响应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交易响应的;
(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未能与交易发起人签订监理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交易后交易响应人仍少于 3 个的,经书面报告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交易发起人可不再交易。
交易发起人和招标代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露交易响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交易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进行干预和施加任何影响。
交易响应人不得相互串通交易响应或者与交易发起人、招标代理串通交易响应,不得向交易发起人、招标代理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交易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交易响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交易响应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交易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交易响应人的要求,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交易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交易发起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交易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发起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交易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交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交易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交易响应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交易响应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办理。受理投诉的监督部门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对公示的推荐成交候选人和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交易发起人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近五年以来成交候选人或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具的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则取消该成交候选人的成交资格。
交易响应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委托人要求中的人员要求,将拟投入施工准备期监理的人员名单及资料交易发起人审查,并满足要求。由于成交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该资料或资料不满足委托人要求导致签订合同时间延期的,按交易响应人须知 7.4.1 项处理。在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前 15 天,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中的人员要求,将拟投入施工阶段监理的人员进场计划提交交易发起人审查,并满足要求。由于监理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该资料或资料不满足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不能及时到岗的,视为监理人违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处理。
自购买交易文件之日起,交易响应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交易响应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交易发起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交易会议记录表
交易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交易响应人(联合体成员(如有)) | 交易响应保证金(元) | 质量目标 | 安全目标 | 总监及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 监理服务期(月) | 备注 | 交易响应人代表签认 |
交易发起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交易会议记录表
交易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交易响应人(联合体成员(如有)) | 交易响应报价(元) | 备注 | 交易响应人代表签认 |
投 标控制价 |
交易发起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交易响应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交易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交易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提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 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交易评标委员会交易发起人:(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
日期: 年 月 日
① 如采用的是非电子交易,则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交易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交易响应人:(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②
日 期: 年 月 日
① 如采用的是非电子交易,则为交易响应人单位公章。
② 如采用的是非电子交易,则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交通知书
致: (成交人名称):
你方于 (交易响应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交易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人。
成交价: 元(人民币大写 );监理服务期限: 个月;
质量目标: ;安全目标: ;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在此之前按交易文件第二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交易发起人:(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招标代理:(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成交结果通知书
致: (未成交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成交人名称)于 (交易响应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交易响应文件,确定 (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交易发起人:(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招标代理:(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致: (交易发起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交易关于 的通知。
特此确认。
交易响应人:(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日 期: 年 月 日
① 如采用的是非电子交易,则为交易响应人单位公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第一个 | (1)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交易响应函按交易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交易响应保证金金额、监 理服务期、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b.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技术建议书; c.交易响应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d.承诺书文字与交易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2)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交易响应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 交易响应函、资格审查资料须经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字(本页正文内容已由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可不签署)并按格式要求加盖交易响应人单位章。 (3)交易响应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交易响应保证金: a.交易响应保证金金额符合交易文件规定(免交交易响应保证金的交易响应人应提供信 用评价结果网站截图); b.若采用电汇,交易响应人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交易响应保证金由交易响应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交易发起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交易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交易响应文件的正本之中。 (4)交易响应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5)交易响应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交易响应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6)交易响应人是独家交易响应。 (7)监理服务期、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满足交易文件要求。 (8)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未附有交易发起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交易响应人没有提出与交易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 a.未重新划分风险,增加委托人责任范围,减少交易响应人义务; b.在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形式以及对合同条款无重要保留等; c.交易响应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 |
信封形 | ||
2.1.1 | 式评审 | |
2.1.3 | 与响应 | |
性评审 | ||
标准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第一个 | d.交易响应人未对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 |
信封形 | e.交易响应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 | |
2.1.1 | 式评审 | f.交易响应人在交易响应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2.1.3 | 与响应 | g.未提出不满足交易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性评审 | (10)人员、业绩、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 |
标准 | (11)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未出现交易响应报价。 | |
2.1.2 | 第一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1)交易响应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交易响应人的资质条件符合交易文件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1 要求。 (3)交易响应人的业绩符合交易文件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2 要求。 (4)交易响应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交易文件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3 要求。 (5)交易响应人的信誉要求符合交易文件交易响应人须知附录 4 要求。 |
2.1.4 |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标准 | (1)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交易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交易响应价,且交易响应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交易响应人名称一致; b.监理服务费交易响应报价及其填报与交易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组成齐全完整,并按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的报价函、监理服务费交易响应报价表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交易响应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 (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交易响应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交易响应价不高于交易发起人公布的交易响应控制价,且报价唯一。 (4)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未附有交易发起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技术建 议书分值 40 分;商务 分值 50 分;监理服务 费报价分值为 10 分) | 1. 技术建议书评审:40 分 2.商务评审: (1)监理业绩:18.5 分 (2)企业信誉:1.5 分 (3)监理机构人员:30 分 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 10 分 ① 4.其他因素评审 : / 分 评审要求: 商务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技术建议书评审则由各评委单独打分(得分应以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交易响应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交易应设置评标基准价。 若 m≤5,则为直接计算 m 个交易响应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若 m≥6,则 S=A×r×k+P×(1-k)。 m 为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交易响应人数量; S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交易发起人的交易响应控制价(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2.3 项规定); r 为调整系数(交易会议时从 0.95、0.96、0.97 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k 为控制价所占的权重值,由交易发起人根据项目实际在 25%、30%、35%中选取 1 个值。本项目 K 值确定为 30%。 P 为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第二个 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交易响应人去除 n 家高值和 n家低值后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n 为 m×30%的四舍五入取整值。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交易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交易响应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交易响应错误,重新评 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2.2.3 | 监理服务费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交易响应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
① 一般不作要求,用“/”表示。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 | 主要监理岗位的职责(10 分) | 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 9.9— 10 分;较好的,得 9.7-9.8 分;一般的,得 9.5-9.6 分。 | |
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 策(10 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的,得 9.9—10 分;较准确的,得 9.7—9.8 分;一般的,得 9.5-9.6 分。 | |||
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10 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计划严谨措施得力的,得 9.9—10 分;计划可行措施较好的,得 9.7—9.8 分;计划和措施 均一般的,得 9.5-9.6 分。 | |||
对工程的建议(10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的建议具有针对性的,得 9.9—10 分;较好的,得 9.7—9.8 分;一般的,得 9.5—9.6 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监理业绩(17.5~ 18.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得 17.5 分,①每完成过一项桥梁吊杆更换 或钢纵梁增设施工监理的加 0.5 分,最多加 1.0 分;②每完成过公路特大桥或公路工程(须含特大桥)的桥梁维修加固工程(或新改建或提升改造)施工监理的加 0.5 分,最多加 1.0 分。 上述业绩可以累计加分,最多加 1 分。若同一个业绩同时满足①和 ②的要求的,可同时加分,最多加 1 分(业绩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 条件 附录 2;) | |
企业信誉 (-5~1.5 分) | 交易会议截止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有效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得分计算原则如下: (1)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的得 1.5 分; (2)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 A 的得 1 分; (3)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 B 的得 0 分; (4)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 C 的得-2 分; (5)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 D 的得-5 分; (6)未参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得 0 分。 | |||
总监理工程师(30分) | 满足交易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 | 满足交易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 29 分。 | ||
个 人 信 誉 分 (-5~1 分) | 根据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最近评价年度扣分,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扣分大于等于 12 分但小于 24 分的,扣 2 分,扣分大于 24 分的扣 4 分。 交易会议截止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有效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得分计算原则如下: |
(1)总监的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AA 得 1 分;A得 0.5 分;B 得 0 分;C 得-2 分;D 得-5 分。 (2)对于未参加总监信用评价的得 0 分。 (3)加分奖励标准与总监岗位登记单位挂钩,对于总监从业登记在最近信用评价周期内发生变更的,若其信用评价为 AA、A 级的,每变更一次降一个等级计算,降至 B 级为止。 (4)副总监拟任交易响应总监时,信用等级得分按降一级计算,降至 B 级为准。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4(3) | 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标准(10 分) | 偏差率: 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1)若交易响应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 (2)若交易响应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10+ 偏差率×100×E2; | E1 值为 0.3,E2 值为 0.2。 (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
2.2.4(4) | 其他因素 | / | / | ||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第1条细化为: 1.1 评标办法 限定时间: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6.3 款。 | |||
3.5.4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 评标委员会发现交易响应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交易响应报 价,建议评标委员会对交易响应报价低于交易响应控制价 80 % 的 交易响应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交易响应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响应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交易响应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交易响应作否决交易响应处理。 |
②一般为交易响应控制价的 70%-80%。由交易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1 评标方法
1.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在本章第 1.2 款规定的评审范围,对满足交易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交易响应文件,按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交易发起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交易响应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交易响应报价低的优先;交易响应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交易响应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交易响应文件时间较前的交易响应人优先。若同一个交易响应人在两个标段的综合评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成交候选人,其他标段中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交易响应决定的,应先向交易响应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交易响应决定(交易响应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交易响应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交易响应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交易响应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交易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交易响应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前,发现第一个信封、第二个信封评审有误的,可予纠正。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交易响应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交易响应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2 评审范围
第一个信封的评审范围:所有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
第二个信封的评审范围:通过交易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所有交易响应人。
2.1.1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第一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第一个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交易响应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交易响应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服务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交易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交易响应 。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评审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交易响应人得分=A+B+D。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交易发起人将按照第二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交易会议。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交易响应处理。
3.4.2 交易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交易响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交易响应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交易响应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交易响应作否决处理。
(1)交易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交易响应报价若超过交易响应控制价(如有),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文
①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交易响应人少于 3 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交易响应;未否决全部交易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件作否决处理。
3.4.4 修正后的最终交易响应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交易响应人第二个信封得分=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交易响应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交易响应报价,建议评标委员会对交易
响应报价低于交易响应控制价 %的交易响应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交易响应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响应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交易响应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交易响应作否决交易响应处理。
3.6.1 评标委员会计算出第一个信封得分和第二个信封得分后计算交易响应人综合得分。
3.6.2 交易响应人综合得分=第一个信封得分+第二个信封得分=A+B+C+D
3.6.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交易响应人对所提交交易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交易响应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交易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交易响应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交易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交易响应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交易响应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交易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交易响应文件存在第二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 1.12.2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
标委员会不得否决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应按照第二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 1.12.3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1 除第二章“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交易发起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交易发起人在编制交易文件时,对本通用合同条款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成交通知书、交易响应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成交的函件。
1.1.1.4 交易响应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交易响应函”的函件。
1.1.1.5 交易响应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交易响应函后,名为“交易响应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技术建议书:指监理人在交易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8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交易响应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2.3 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2.7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
门。
1.1.2.9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监理、信息化等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交易响应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交易响应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服务费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交易响应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8)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 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1 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
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
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1.8.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交易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交易响应报价之中。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与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2.11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服务费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 28 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14 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 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 监理机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5)参加设计交底,熟悉设计文件;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
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临建方案;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0)审查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1)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2)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3)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4)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5)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6)签发合同工程或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27)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8)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9)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0)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1)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2)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3)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4)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35)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36)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37)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38)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39)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0)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2)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
并满足合同要求。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利或所需的授权,来自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利;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起算。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为施工及交工验收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缺陷责任期阶段。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服务费,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4 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 28 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 56 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
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 天,或根据本合同第 6.4.1 项(1)目或第 6.4.2 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 6 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7.1.3 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7.1.4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服务费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及规模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8.3 变更费用
8.3.1 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方式。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期阶段、施工及交工验收期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交易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监理人员服务费;
(2)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
(3)其他费用(含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配套辅助人员费、监理办驻地建设费等);
(4)监理试验检测费。
(5)管理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阶段(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交易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交易响应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1.1.2 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 8.2.2 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 11.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 7 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 4.2.1 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
①根据交易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可将本目内容修改为“(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
监理人员服务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能满足本交易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1.1.2 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5 项的约定执行。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交易响应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
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 11.1.1 项(2)目或
(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 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1.1.4 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 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11.2.4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之内以书面形
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天
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之内以书面形
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天
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 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 11.1 款和第
11.2 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 明:
1.交易发起人在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项目交易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交易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1.1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 淳安县公路服务中心 。第 1.1.2.5 目细化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在监理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且按照法律和交易文件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
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交易的项目为 淳安县南浦大桥提升工程 公路工程。工程地点: 杭州市淳安县千郑线上 ;
起讫桩号: / ;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 本项目施工合同标段划分为 1 个标段 ;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 本次监理交易设一个监理标段,即第 JL-1 监理标段 ;
工程概况:项目概况:南浦大桥建成于 2003 年,桥梁中心桩号为 K0+411,为中承式钢管混凝
土拱桥。桥梁全长 330.0m,纵向布置为:1×307.94m;桥梁全宽 14.70m,行车道宽 9.0m。桥宽组
合为 1.15m(装饰板)+0.20m(护栏)+1.50m(人行道)+9.00m(行车道)+1.50m(人行道)+0.20m
(护栏)+1.15m(装饰板)。上部结构:净矢跨比为 1/5.5,拱轴系数为 m=1.167 的悬链线拱轴,
拱肋上下弦钢管中距 5.2m,内外桁片中距 2.55m,桁片间用缀管连接,拱肋间共设 13 道横撑,拱肋
钢管材料主要为 Q345、Q235 钢材,上、下弦拱肋灌注 C50 微膨胀流态混凝土。全桥共 56 根吊杆,
选用 PES(C)7-055 索,配 PESM7-055 冷铸头锚吊杆体系。全桥 28 根吊杆横梁,为 C50 预应力钢
筋混凝土结构。下部结构:主拱桥台为主体分体式,上、下游侧拱座通过横系梁和帽梁连接,基础
为多棱体结构。桥面系:水泥混凝土铺装,护栏高度 1.1m。
桥址区最大风速为 20 米/秒,瞬时最大风速为 34 米/秒。主拱肋钢管拱节段采用塔架吊杆扣挂
拼装系统和无支架缆索吊装系统安装,悬拼扣挂的吊杆用预应力钢绞线。
技术标准:设计荷载:维持原设计汽车——20 级,挂车——100 ;桥面宽度:维持原桥全宽
14.70m 不变,行车道宽 9.0m 不变,桥宽组合为 1.0m(装饰板)+0.425m(护栏)+1.425m(人行
道)+9.00m(行车道)+1.425m(人行道)+0.425m(护栏)+1.0m(装饰板);桥面横纵坡:维持原
设计坡度;地震烈度:维持原设计。
概算总投资:2197.78 万元,概算建安费 1803.33 万元。第 1.1.3.4 目细化为: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格式和载体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服务工作性文件和监理监管成果性文件,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具体含: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第 1.2 款细化为: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第 1.11 款细化为: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技术秘密、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11 其他义务
补充第 2.11.1:
(1)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2)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违约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人违约进行处罚,不得徇私舞弊。
(3)委托人发现承包人出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监理指令,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管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4.2 履约保证金
第 4.2.1 项细化为:
4.2.1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10 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在委托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0 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成交人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一个周期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1%,信用评价结果为 A 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1.5%,未参加信用评价或其他信用等级的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2%。(以
最近一个周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缺陷责任期保函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0.5%。出具履约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第 JL-1 监理标段主要实施内容为:淳安县南浦大桥提升工程维修加固工 程的全过程施工监理。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期阶段、施工及交工验收期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
5.1.4 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 合同、信息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组织协调等。
5.3 监理内容
5.3.1(42)监理办的服务内容细化为:
(43)监理数字化建设要求: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建设管理的需要,为实现本项目建设信息化
的施工管理而实施的工程信息化建设,积极配合发包人相关信息化建设,并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
管理系统”、“浙路品质”系统的数据接口做好对接。监理人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
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智慧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意见(2021-2023 年)〉的通知》(浙交〔2021〕
82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深
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的相
关要求,分类分级做好施工监理项目智慧建设管理系统应用,相关数据采集、录入、推送和统计分
析等工作,做好专职系统操作人员的配备、培训和相关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备份管理等及一
切与此有关的工作内容。
(44)监理办不再设立工地试验室①。
(45)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和考核评价工作。
(46)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 。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委托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质量目标为:所辖施工标段竣(交)工质量评定(均) 为合格及以上;安全目标为:所辖施工标段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
(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
①如业主成立中心试验室、监理人母体试验室承担的试验检测任务均无须设置工地试验室。
包人限期撤换。
(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利。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
(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利;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利;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利;
(4)承包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发包人安全、质量等管理办法或承包人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情形的,监理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课以违约金等追究承包人违约的建议并上报发包人,最终由发包人对承包人作出是否惩处的决定;
(5)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权限。
补充第 5.7.3 款;
5.7.3 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建立承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施工企业从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并书面报告给委托人。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①施工监理合同签署;
②各监理标段所辖的施工合同签署 。
符合项目上述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 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上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开始起算。
开始监理日期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为施工及交工验收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缺陷责任期阶段。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 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6.2 监理周期延误
计算增加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计算增加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
监理人员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服务工作月数①×监理人数 ×监理人员岗位月单价。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包括施工准备期延长),延长部分的其他费用、管理费②按下述方式计算:
该项费用按月为计算周期,以其他费用除以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的月份
②指交易响应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其他费用、管理费。
数得出的金额予以支付。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包括 施工准备期延长),按专用合同条款 6.2 款计算;
发生通用合同条款第 8.1.1 款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监理人月数增加的,按专用合同条款 6.2 款 计算并予以支付。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 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1)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变更降低了工程造价,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降低工程造价的/%的奖励;
(2)监理人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发现设计图纸重大漏错,避免工程重大损失,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万元的奖励;
(3)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 /万元的奖励;
(4)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万元的奖励;
9.1 合同价格
第 9.1.1 项约定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交易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监理人员服务费;
(2)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
(3)其他费用(含监理试验检测费、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配套辅助人员费、信息化与驻地建设费等);
(4)管理费;
(5)利润。
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
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
9.3 中期支付
9.3.2:支付方式修改为: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本项目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施工期监理服务费应依照施工期监理服务费计算表,交易响应人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投入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结合自身因素及相关风险,进行交易响应报价;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应依照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中的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计算,总额包干。
委托人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期支付的当月 7 日前将该期
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
(1)监理人员服务费的支付:
施工准备期委托人按经确认的监理实际到位人员的人月费用合计计算施工准备期监理服务费,在施工准备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
施工及交工验收期委托人按成交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扣除施工准备期监理服务费后按月平 均、按季支付监理服务费,若工程提前完成,导致工期缩短,委托人应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原费用支付给监理人。委托人在最后一季的支付中将当期应支付监理服务费与施工阶段其余监理服务费一起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
缺陷责任期阶段内,每季(或半年)支付一次,监理人于下季第一个月 7 日前将当期缺陷责任
期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2)其他费用的支付:
监理办驻地建设完成后在施工准备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
其他费用(不含监理办驻地建设)按施工期月平均,按季支付。若工程提前完成,导致工期缩短,委托人应按其他费用(不含监理办驻地建设)原费用支付给监理人。
(3)管理费及利润的支付:
上述费用计量时一并计算相应管理费与利润并同期支付。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的支付
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 8.2.2 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 11.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8)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 。第 9.4.2 项和第 9.4.3 项合并后细化为第 9.4.2 项: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完成审核,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条的约定执行。费用结算申请完成审核或视为被同意的,自该日起 14 天内,委托人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于收到款项后 3 日内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从剩余款项中扣除相应税金。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核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第 9.4.4 项条款号修改为 9.4.3 项。
原第 9.4.5 项条款号修改为 9.4.4 项。
9.5 暂列金额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本监理标段不设暂列金。
11.1 监理人违约
第 11.1.1.(8)细化为:
a.自成交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含试验员);
b.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
c.总监的休假未经委托人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 d.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
e.委托人查处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违规收受承包人费用的、违规接受承包人宴请或其他不良行为的。
f.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
g.监理人员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监理办未按照要求向发包人报告的。
h.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i.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监理人未发现、未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
j.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开工报告,未按照规定核查工程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监理规范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签字确认;
k.未按照规定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未按照规定核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未按照规定核查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书,未按照规定核查相关设备的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或者验收报告;
l. 未按照规定对完成的工序及时签署意见,未按照规范对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未按照规范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计量文件在监理合同约定时限内及时签字确认。
m.工程量虚假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不真实的;
n.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理人业绩登记的; o.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且安全目标未达到交易文件要求。
11.1.2 款细化为:
委托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
金,并可在 21 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发生第 11.1.1 (2)目或 11.1.1 (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评价管理。
(1) 有 11.1.1.(1)情形,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2) 有 11.1.1.(3)情形,课以 50000 元的违约金。
(3) 有 11.1.1.(5)情形,每次课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4). 有 11.1.1.(6)情形,每人次课以 4000 元的违约金;
(5). 有 11.1.1.(7)情形,课以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
(6). 有 11.1.1(8)a.情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专业监理工程
每人每次课以 6000 元的违约金;
(7). 有 11.1.1(8)b.情形,每人次课以 30000 元的违约金;
(8). 有 11.1.1(8)c.情形,每人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9). 有 11.1.1(8)d.情形,每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10).有 11.1.1(8)e.情形,每人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1).有 11.1.1(8)f.情形,每次课以 3000 元的违约金;
(12).有 11.1.1(8)g.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3).有 11.1.1(8)h.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4).有 11.1.1(8)i.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5).有 11.1.1(8)j.情形,每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16).有 11.1.1(8)k.情形,每次课以 6000 元的违约金;
(17).有 11.1.1(8)l.情形,每次课以 3000 元的违约金;
(18).有 11.1.1(8)m.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9).有 11.1.1(8)n.情形,每次课以 3000 元的违约金;
(20).有 11.1.1(8)o.情形,死亡人数在 1 人及以下的,每人每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死亡人数在 1 人以上(不包含 1 人)的,每人每次课以 20000 元的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价的 30%;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 杭州 仲裁委员会。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标段),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的施工监理交易响应文件。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交易响应函、报价函;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
(7)委托人要求;
(8)交易响应文件(交易响应函、报价函除外);
(9)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4、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 元(¥ );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监理服务费 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其他 元。
5、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及相应服务目标。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监理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8、监理服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其中施工期(含
施工准备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9、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 监理人(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②: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① 如采用的是非电子交易,则为委托人单位公章。
② 如采用的是非电子交易,则为监理人单位公章。
履约保证金
致:(委托人全称)
鉴于 _(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 _ (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_年 _月 _日参加 _(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的交易响应。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 5.4 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_传 真:
_年 月 日
注:监理人在获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其主要内容须与本保函内容原则一致。
廉 政 合 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 项目 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委托人全称)
(以下称甲方)与 (监理人全称)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承包人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委托人: (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 监理人: (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②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② 如采用的是非电子交易,则为监理人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 工程的委托人 (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 ,监理人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他好处。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交易响应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乙方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则该委托试验检测单位须经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和委托人批准同意。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要求进行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委托人: (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 监理人: (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②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② 如采用的是非电子交易,则为监理人单位公章。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在 项目 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1.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 F90—201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委托人: (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 监理人: (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②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② 如采用的是非电子交易,则为监理人单位公章。
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 号)和有关规范要求,为在 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过程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委托人 ( 以下简称“ 甲方” ) 与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提出本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实施意见和具体要求。
2.以“不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在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在施工中最小程度地破坏和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环境”为行动准则,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环境调查,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到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支持乙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要求对本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实施监理。
4.根据“三同时制度” 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保设施设计和取土场、弃土场的设置及边坡防护等设计要求。
5.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组织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检查,监督承包人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规范,全面履行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职责。
2.依据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负责对本项目规定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全面踏勘,核对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外出现的新污染源等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督促承包人加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通过巡视、旁站等方式,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负责处理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不良行为;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
5.乙方应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制订环境保护监理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
6.配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破坏事件,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 (全称并盖单位公章)① 乙方单位: (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名)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② 如采用的是非电子交易,则为监理人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