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项目名称:淮北临涣化工园区片区综合开发智慧园区封闭管理
服务车辆专用通道项目一期道路工程全过程跟踪审
计项目
委 托 方:中电建润土建设发展(淮北)有限公司
工程咨询方: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7月8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中电建润土建设发展(淮北)有限公司咨询人(全称):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造价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淮北临涣化工园区片区综合开发智慧园区封闭管 理服务车辆专用通道项目一期道路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2.工程地点: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
3.工程规模:为配合园区封闭化管理,满足车辆过境需求,建 造园区封闭化管理的危化品专用通道、车辆过境过道等通道项目。一期工程包括:1、双向6车道主干路,共1条:华夏路,工程范围:淮盛南路至淮昌路,长约2.63km,红线宽36m;2、双向4车道次干路,共4条:淮瑞路,工程范围:青芦铁路至华丰路,长约2.2km,红线宽24m;淮昌路,工程范围:华殷路至华丰路,长约1.86km,红线宽24m;华泰路,工程范围:临白路至淮昌路,长约2km,红线宽 24m;华安路,工程范围:华丰路至淮昌路,长约1.53km,红线宽24m
。3、双向2车道支路,共2条:淮兴南路,工程范围:华夏路至华丰
路,长约1km,红线宽15m;华丰路,工程范围:临白路至淮昌路, 长约2.44km,红线宽18m。4、完善补充淮新南路(华殷路-华丰路)工业给水生活给水;5、完善补充临白路(华殷路-华泰路)工业给水
、生活给水;6、增加配套高压线路,约10公里。以上道路建设内 容,包括道路、交通、路灯、弱电、箱涵、雨水、生活给水、工业给水等8项工程同时进行地下管线排管布置和地上管廊的综 设计
,本项目总投资约6.8亿元,建安费约3.2亿元。
4.主要内容:为上述建设工程内容提供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工
作。
二、咨询业务范围
咨询业务范围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同价款及设计变更、委托方经济签证以及暂定价调整等进行审计
,含施工全过程造价审核并出具进度及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等应有服务事项。
(1)咨询范围:1、施工图预算预审(如有);2、跟踪审计
(含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工程量变更签证审核、结算审计等服务
)
(2)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项目开工阶段
a.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完整;
b.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同条款是否规、公允
,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c.检查建设资金是否能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
要;
d.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手续是否完
善,是否符有关规定。
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a.整个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的审核、主体及配套等工程进度款审核、现场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各类同价款调整测算和审核、工程量核实、材料市场询价、定价及工程结算初审等(以上工作不得超过委托人要求时限),并书面签署意见;根据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同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b.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工程例会及各专项协调会,按时出各种审计报表,并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工程必要的造价服务支持;
c.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7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
d.对项目定价、材料定价、设备定价进行市场考察、询价并提出审计建议,对各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经济分析,造价方案论证、审核,参与材料、设备的验收,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并对可能发生的部分设备、材料调整引起的价格变化审核;
e.每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跟踪审计工作情况;
f.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图纸中的设备及主要材料清单进行统计、审核;
g.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严格控制索赔,对由承包方造成业主损失的提出反索赔;
h.做好施工图变更的现场勘查,会同监理单位、业主、设计单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并出具相关变更费用预算;
i.对现场签证核定量、价等相关工作; j.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k.完成对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
l.出具跟踪及进度及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m.配复审(二审
)单位完成复审工作;
n.委托人交办的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
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a.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b.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c.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
三、咨询期限
服务期自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止。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届时最新标准。
五、咨询酬金
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为 2.25‰
最终工程结算款已包含税费、人工费、差旅费等咨询人为履行本同可能会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 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造价咨询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通用同条款;
(4)专用同条款。
在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同文件包括同当事人就该项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八、签订时间
本同于 2024 年7月8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同在中电建润土建设发展(淮北)有限公司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同未尽事宜,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叁份,咨询人叁份。
委托人:中电建润土建设发展(淮北)有限公司(公章)
地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成材料基地马店幸福家园
咨询人: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地址:xxxxxxxxxxxxxxxxx0xxxx 00x
邮政编码:235000 邮政编码:230000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0551-63414290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相西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皖江路支行
账号:225016415451000002 账号:7947018800003743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 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1“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2“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书面形式”是指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4“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同时不可预见,在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
1.2语言
本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同文件。
上述各项同文件包括同当事人就该项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适用法律
本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 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 代表负责本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同后,将委托人代表的姓 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款约
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 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
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的
;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
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同业务的团队人员 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
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法权益
。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同约定,完成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本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
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本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2同解除
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同。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
同:
(1)咨询人将本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转包或分
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 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同;
(3)委托人无故未按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6.2.4本同解除后,本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同终止
除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本次服务费包含考察及相关费用,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条款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自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
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 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
权。
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
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法律
适用于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及地方现行的规范文件。 1.2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及地方现行的规范文件。
1.3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本专用同条款;
(5)通用同条款;
(6)技术文件。 1.4联络
1.4.1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同有关的通知、批准
、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4.2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xxx xxxxxxxxxxxx xx0xxxx00x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魏工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 0.xxx
2.1委托人代表姓 :
身份证号:职务: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处理关于本同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
2.2提供资料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资料包括: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的期限为: 天。关于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的特别约定: / 2.3答复
2.3.1委托人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的答复期限为:14日内。
2.3.2关于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事宜,由委托人送达第三人的特别约定: /
3.咨询人
3.1.1项目负责人姓 :xx
身份证号:342201198701209012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号:建【造】00000000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通信地址:安徽省 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铂金汉宫7号商务 楼14楼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关于本同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及获得答疑、现场踏勘,出具咨询成果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事宜。
3.2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2.1履约期间,咨询人须无条件接受委托人及本地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
咨询人提交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任命文件及其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期限: 同签订后7日内;
咨询人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不实的:委托人有权解除 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2.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团队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要更换,须委托人批准,且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所报人员的标准及资格、经验要求。除重大疾病、死亡、移民、犯罪等特殊情况外,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须承担违约金20万元/人次,更换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的,须承担违约金10万元/人次,更换造价员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须承担违约金5万元/人次。
擅自更换的或者拒不更换的,咨询人应承担上述双倍的违约金
,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同。
项目负责人不得为退休人员,且在履约期间必须为咨询人在职员工。
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咨询人应予以撤换并在接到委托人指令后 7天内,调整到位,同时咨询人按上述3.2.2条规定的相应违约金额承担违约金。
咨询人安排的项目咨询团队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每周驻场不少于2个工作日,必须亲自参加本项目的审计工作及委托人安排参加的有关会议,其他须驻场人员每周驻现场不少于5个工作日,非工作日如委托人需要则必须保证人员到场,按月进行考核。项目负责人每缺席1日或缺席相关会议须承担10000元/天(次)违约金;其他须驻场人员每缺席1日或缺席相关会议须承担5000元/天(人次)违约金。
3.2.3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咨询团队人员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 同,咨询人还需承担 同金额10%的违约金
。
3.2.4委托人认为咨询人的造价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咨询人应无条件增加,且人员的资格条件等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4.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4.1咨询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同价款及设计变更、委托方经济签
证以及暂定价调整等进行审计,含施工全过程造价审核并出具进度及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等。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项目开工阶段
a.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完整;
b.检查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同条款是否规、公允
,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c.检查建设资金是否能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
要;
d.检查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手续是否完
善,是否符有关规定。
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a.整个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的审核、主体及配套等工程进度款审核、现场工程设计变更、项目类同价款调整测算和审核、工程量核实、材料市场询价、定价及工程结算初审等(以上工作不得超过委托人要求时限),并书面签署意见;根据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同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b.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工程例会及专项协调会,按时出种审计报表,并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工程必要的造价服务支持;
c.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7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
d.对项目定价、材料定价、设备定价进行市场考察、询价并提出审计建议,对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经济分析,造价
方案论证、审核,参与材料、设备的验收,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并对可能发生的部分设备、材料调整引起的价格变化审核;
e.每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跟踪审计工作情况;
f.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图纸中的设备及主要材料清单进行统计、审核;
g.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严格控制索赔,对由承包方造成业主损失的提出反索赔;
h.做好施工图变更的现场勘查,会同监理单位、业主、设计单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并出具相关变更费用预算;
i.对现场签证核定量、价等相关工作;
j.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k.完成对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
l.出具跟踪及进度及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m.配复审(二审
)单位完成复审工作;
n.委托人交办的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
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a.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b.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c.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 5.咨询期限
5.1咨询期限
(1)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预审,并出具预审报告书;
(2)每月施工单位报进度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进度款审核
,并出具核定报告书;
(3)全部工程施工完成或施工终止后并提交结算相关资料后 60个日历天内完成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书。
注:施工图预算审核及现场跟踪审计工作必须在接到任务后1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 同工程完工结算审计必须在接到任务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审核结果。
5.2咨询期限延误
5.2.1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间延误的,咨询人咨询期限相应顺延。
5.2.2非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延误十五天者委托人有权解除同,咨询人需向委托人支付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上限:最高限额为 同价款的10%。
5.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付期限
5.3.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份数6份,如后期委托人需要增加,咨询人须按委托人要求无偿提供。
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日内。
5.3.2因咨询人原因未能在理的期限内完成工程计量与支付
、同价款调整等文件编制或审核,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咨询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 同,咨询人需赔偿委托人损失
,并承担 同金额10%的违约金。 6.咨询质量
6.1质量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符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6.2质量不格处理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
6.2.1咨询人不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或服务成果,按10000元/天进行违约赔偿;
6.2.2咨询人提供的咨询成果文件不满足规范、报审或委托人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按10000元/次进行违约赔偿,累计修改达到三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同,并承担同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委托人造成损失,咨询人应当补足。
6.2.3咨询人对其所审计的加盖公章的报告的严肃性、准确性
、法性负责;若不符行业规范,导致委托人返工的,每次赔偿 20000元,且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同,咨询人需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并向委托人支付同金额10%的违约金;
6.2.4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违约金、赔偿金等咨询人应当支付款项,咨询人应以银行转账形式交至委托人,若咨询人未按同约定提交足够数额的款项,委托人有权从审计费用中扣除相应费用。
7.咨询酬金
委托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中:委托人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委托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委托人向承包人提供签约同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委托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纸质或电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本条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执行。委托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采用银行保函(纸质或电子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期限为120日历天,金额(或比例)为施工同额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委托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时间: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本条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省住建厅〔2022〕 54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7.1酬金计算方式:
7.2支付进度
7.2.1付款方式:按工程季进度对应服务费的4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格后,付至对应服务费的60%,出具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报告并经委托人验收格后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定案金额的80%,余款在工程结算终审工作结束并经工程承包双方确认无争议后一次性付清。
每次付款前,咨询人须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
7.2.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结算。
7.3审计:咨询单位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咨询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委托人要求时允许委托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计
。
7.4履约担保
7.4.1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转账/电汇/保函)。
7.4.2履约担保的金额:金额 元。
7.4.3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同签订前提交。
7.4.4履约担保退还时间:将在咨询人履行完同义务后无息退还。
7.4.5履约担保的期限届满后,若出现所担保的工程结算终审工作尚未结束或未经委托人确认等情形的,则该期限自动延续,直至工程结算终审工作结束并经委托人确认后,方可一次性退还至其基本账户。该条款具有最优先效力,其他与本条款冲突的内容视为无效。
若出现咨询人未提供有效履约担保或履约担保未实质满足要求等情形的,则委托人有权在应付款项中自行扣除相应价款作为履约担保。
7.5委托人完成酬金支付的期限: /
8.变更
8.1变更的范围:
8.2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
8.2.1变更引起咨询酬金调整的计算方法:不调整。变更引起咨询期限调整的计算方法:不调整。
8.3咨询人的理化建议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比率:/ 理化建议奖励的其他计算方法:/
9.违约
9.1本同一经生效,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同约定外,不得擅自解除。擅自解除同属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同价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9.2若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同约定及时提供咨询人开展编制工作所需要准确有效的技术资料、基础资料等相关资料,或者由于委托人原因变更计划,致使咨询人不能按本同约定时间完成造价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按咨询人的实际情况顺延时间。
9.3若因咨询人自身的原因未按本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属于违约行为。咨询人每逾期3个日历天,委托人有权扣减本同约定的工作报酬总额的2‰作为违约金;逾期累计满15个日历天或是咨询人实际工作进度滞后同规定进度要求的5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同,并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本同约定的工作报酬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9.4咨询人不得私自分包造价咨询工作任务。若咨询人私自分包造价咨询工作任务,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同,除扣除全额费用外,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
9.5在造价咨询过程中,咨询人有失职行为,在造价咨询责任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除免收损失部分咨询费外,还应付与直接损失部分咨询费等额的赔偿金
。
9.6咨询人应当对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负相应的咨询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咨询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咨询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咨询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7委托人若对咨询人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复核审查,咨询人 应积极配委托人复核工作。如复审结果误差按以下办法处理:复审结果误差率在2%-3%以内(含3%)的,从咨询人酬金中扣除复审费用的100%;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3%的,从咨询人酬金中扣除复审费用的200%,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同。同时,因咨询人审核质量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咨询人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咨询人应采用一切理有效措施保证造价审核的准确性。如咨询人在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结算阶段审核(编制)后造价,经委托人审核后误差超过10%的,每超过1%,扣减本同约定工作报酬总额的10%,不足l%的采用内插法计算。
9.8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有权随时发函约见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见的,每次咨询人应按本同约定工作报酬总额的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见累计3次及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同,并不免除咨询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或者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拒绝咨询人参与以后委托人所负责的工程系统内投标资格。
9.9若项目造价咨询过程中咨询人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有权随时要求咨询人撤换工作不力及不格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咨询人经更换人员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仍未达到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同,并不须向咨询人支付任何费用,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或者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拒绝咨询人参与以后委托人所负责的工程系统内投标资格。
9.10如咨询人实际工作人员在审核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结算等阶段能力不足或工作中出现重大错漏,委托人有权将该阶段审核(审核)任务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咨询人承担。
9.11咨询人在签订本同时已知悉并了解委托人相关建设管理办法。 同生效后,咨询人应履行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委托人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如咨询人若未达到委托人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委托人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9.12如咨询人违约,委托人有权在履约银行保函金或同金额中扣除相应款项。
9.13就某一行为同时违反本同若干条款的,委托人有权自行选择要求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咨询人违反本同任一约定经催告后未在限期内纠正的,或直接造成委托人严重损失的,或累计违约情形达到3次,委托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咨询人,本同即告解除。
咨询人违约的,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同价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委托的费用、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的,由咨询人另行赔偿。
10.保密义务
咨询人在本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所有涉密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项目小组人员及咨询人内部有关人员)将严守委托人秘密,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不得泄露与本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不得公开发表和交流。如有违反,咨询人保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论本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11.争议解决
11.1仲裁或诉讼因同及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其他
12.1咨询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签署廉政协议。咨询人相关业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政协议的,承担20万元以上/次的违约金
;情况严重的,委托人将报相关行政及司法部门处理,并解除同
。
12.2咨询人对其所获知的本工程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
无关人员透露。如果因咨询人泄露有关信息,造成经济损失,咨询人应全额赔偿。
12.3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约定的,如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委托人有权自主决定适用其中的一项或不冲突的多项。
12.4委托人享有本同的最终解释权。
13、补充条款
(一)施工阶段
1、与委托人协调配,制定现场控制造价的流程与措施。
2、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在满足委托人进度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暂定数量项目的重新计量工作。并于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的工作,形成双方签字认可的对量证明文件,成果文件必须满足委托人要求。对于清单、模拟清单招标或费率招标签署的同,原则上要求在承包商上报预算书后的30天内完成预算书核对,具体参考施工同约定,并以委托人工程造价咨询任务委托书要求完成时限为准。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及核对工作由如果委托其它单位编制,咨询人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核对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在核对结束后接收成果,作为同款支付与控制的直接依据。
3、与委托人密切作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以维持原预算成本
。依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验收格的施工部位,
与委托人一起到现场核定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及根据施工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初步审核工程进度款后报委托人审核。
4、根据实际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每月更新付款审核台账。同时提供计划和实际付款对比说明,提供本同执行情况说明,提供变更费用总结与情况说明汇总。
5、在一般情况,咨询人须于收到工程变更指令草拟稿后3日历天内给出初步的工程变更估算,以便委托人用于内部审批用;如对工程变更指令草拟稿有疑问或数据不全,咨询人须于收到工程变更指令草拟稿日期后2日历天内提出并须于疑问澄清或收齐数据的日期后2日历天内完成工程变更估算。如遇紧急情况,咨询人须于收到工程变更指令草拟稿日期后的短时间内(按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完成工程变更估算。如工程变更涉及大量计量及估算工作,则完成估算时间可由甲方酌情延长。在施工单位提交变更报价5日历天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
6、咨询人在进行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核时,应确保工作的准确
性和真实性,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立即报委托人处理。
7、咨询人对承包商的施工报价和材料、设备报价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供三家以上同类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市场报价,供委托人参考。一般审核不超过3日历天。
8、如修改工程量金额≥50000元时,咨询人应尽快为该项增额进行预算,提出工程变更专题报告,由委托人审批决策。
9、根据施工图重新计算承包同中“工程暂定量”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委托人控制成本之用。对原同中暂定价格部分,随着指定/专业分包同的进程,不断校对核定投资额,提供成本控制建议,使项目总投资能符拟定的投资目标。
10、协助委托人处理同索赔,维护委托人的法权益,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报告进行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审核索赔金额,并提出反索赔。
11、按委托人的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参与相关的工程会议及负责制作会议记录。
12、参与现场收方。
13、提供施工阶段的其他相关服务。
(二)结算阶段
1、按甲乙双方议定的时间计划完成工程结算工作。
2、计算所有同内赋予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有的工程变更价差调整,审核项目同价的项变更费用,以达到委托人及承包方都能接受的结算款额。
3、为委托人汇集有关工程费用方面的签证资料、核价单据等以便归档。
4、根据同条款,协助委托人对工程中违约的承包商进行索
赔。
5、如有任何工程上的纠纷,咨询人须应委托人的要求就有关
仲裁或诉讼事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委托人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出庭作证等,签署必要的文件等。咨询人因此项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同价款中(无论
工程是否已经结算完毕)。咨询人不得以服务酬金付款争议或者服务期满为由拒绝或怠于配,否则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
6、提供结算阶段的其他相关服务。
(三)其它
1、为便于工程量抽检与核实,咨询人计算或者核对工程量时土建部分、钢筋部分应分楼层、分结构部位、分项目进行,工程量
计算底稿必须规范清晰。咨询人负责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量计算明细表、钢筋计算明细表、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结算书,并保证随时向委托人解释说明有关计算情况和与施工方核对的情况。
2、在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须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项咨询服务工作。因咨询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上述 期间应及时提交或习惯上应当提交或虽未予本同约定,但基于本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有关事项达成的补充约定,要求由咨询人提交的项报告书、测算表,文件或与本工程密切相关并应当由咨询人运用专业知识提交的相关文件的,咨询人在委托人给予的书面函文确定的理期限内仍未提交的,因未提交行为对委托人造成超过上述违约金赔偿的实际损失时(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因此拖延
,超期不得不以高价采购原材料等)的,则咨询人除应当承担前述
之违约金责任外,另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定期收集和整理市场材料设备价格动态信息并提供给委托人参考。
4、如委托人认为咨询人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业务水平、专业配置等不能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工作需要时,委托人有权按实际需要代咨询人增加符资格/要求的人员,而所增加人员的酬金、补贴、住宿、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将在咨询人的服务酬金中扣除。
5、因委托人要求,承担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如需要加班工作,工作人员应无条件服从,不得消极怠工,其加班费用已包括在服务费中,委托人不额外支付。
6、咨询人如须另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在本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本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外,其费用
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7、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应诚实信用,不得参与可能与本项目与委托人的利益互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如有不诚实或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的,或向施工单位索贿的,咨询人应立即调离该 员工,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同。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据实赔偿。
8、咨询人服务范围内阶段项服务内容均须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并须得到委托人认可,确保按委托人要求的进度及质量完成工作
9、委托人将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咨询人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电子版本,咨询人须予以满足。如委托人要求,咨询人需提供其工作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须采用MicrosoftWord、Excel的原始格式,不能加密)。
10、委托人需咨询人参加的会议,咨询人须按委托人会议时间
、参会人员的要求准时参会。如委托人要求会议需于工地以外之地区举行,咨询人需派有关负责人员出席会议。
11、咨询人提供的所有过程文件、成果文件等均需采用委托人同意的方法编制。
12、咨询人需遵守委托人公司所有制度、指引、流程等,并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上述文件规定的造价相关所有工作内容。咨询人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须令委托人满意为止。
13、咨询人的材料人员应固定专人负责,配委托人人员并完
成相关工作(包括且不限于材料类 同预结算审核、 类材料的数
量统计、临时安排的其他事项);相关工作内容须及时跟踪且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反馈给委托人材料人员,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且经催促仍未完成的,每次扣除5000元/日历天违约金,上述情形出现3次及以上的视为不格,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无条件立即调换人员。
廉政协议书
项目 称:淮北临涣化工园区片区综 开发智慧园区封闭管理 服务车辆专用通道项目一期道路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委托人(全称):中电建润土建设发展(淮北)有限公司咨询人(全称):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经济犯罪,确保工程建设达到“工程优良,干部优秀”的目标,特制订本廉政协议书。本协议书与同同时签订,一式捌份,委托人肆份、咨询人肆份。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供双方人员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同文件,自觉按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4.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咨询人及其人员承诺
1.在业务活动中,不贿赂委托人人员,不送委托人人员回扣、礼金、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通过与咨询人有关联的企业,或与咨询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给委托人人员提供谋私利条件。
3.不委托人人员提供借款;不租借或赠予委托人人员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 贵奢饰品、办公用品或用房等。
4.不邀请委托人人员游山玩水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给委托人人员报销应该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
5.不和委托人人员共同作操作业务;不和委托人人员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等。
6.不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倒票行为;不和委托人人员勾结偷盗委托人的财产、物品等。
7.不招聘或接纳委托人离职或在职人员,并代理咨询人与委托人发生经济商业行为。
8.不凭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委托人人员。9.其他损害双方利益的行为。
委托人(公章): 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4 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