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云信信-2022-1419-XTHT】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xxx-2022-1419-XTHT】
产品编码:【ZXD32Y202212100050104】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 月
甲方(委托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地址: xxxxxxxxxxxxx0000x联系人: 【】
邮编: 【】电话: 【】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地址: xxxxxxxxx(xxxxxx)联系人: 【】
邮编: 【】电话: 【】
电子邮箱:【】
第一章 信托合同的依据、原则和目的
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签署《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信托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为本信托的受托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的意愿管理本信托,按甲方意愿并以自己名义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
1.2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3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合同双方在本信托受托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维护合同双方和受益人享受本信托的合法权益。
1.4 信托的目的:为了建立和完善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设立员工持股信托,由受托人提供资产持有、管理和运作服务。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信托合同》及合同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2 本信托:指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
2.3 信托财产:指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委托人根据其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归集并交付至受托人的全部资金和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对前述资金投资运营所产生的收益总和。信托财产包括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和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
2.4 受托管理:由乙方作为信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人的指令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乙方的名义,为本信托之目的管理或运用信托财产的行为。
2.5 委托人:指甲方,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
2.6 受托人/云南信托: 指乙方, 即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7 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员。委托人将于信托成立日前书面向受托人出具受益人名单。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名单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相应的增减,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2.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及委托人下达指令而享有的受益权。本信托
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
2.9 账户管理:指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建立账户、记录申购、计算权益归属、信托利益分配以及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
2.10 保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11 证券经纪商: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2 力盛体育/上市公司:指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力盛体育,股票代码:002858)。
2.13 员工持股计划:指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
2.14 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指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不时修订稿。
2.15 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的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
2.16 信托财产托管账户:指受托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信托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开立的信托财产托管专用账户。
2.17 个人账户:受托人为每个受益人单独设立的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权益信息的账户。
2.18 企业账户:为甲方单独设立的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权益信息的账户。
2.19 开放日(T日):本信托按月开放,开放日为每自然月20日,遇有节假日顺延至该日之后最近一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增加开放日的,由甲方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委托人可以按照开放日前一工作日的本信托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进行申购及赎回。
2.20 信托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第一个信托年度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最后一个年度为信托终止日当年1月1日至信托终止日。
2.21 认购:指甲方首次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甲方按照单位净值 1.00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2.22 申购: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交付资金,甲方按照T-1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申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2.23 赎回: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交赎回申请,甲方按照T-1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赎回信托单位的行为。
2.24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资金及信托财产所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资产、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25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包括税费、信托报酬、保管费等任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报酬、费用、其他(或有)负债之后的余额。
2.26 信托单位(即信托财产份额):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申购或赎回份数的计量单位。信托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代表一个信托单位,即一份信托份额。
2.27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财产份额总数之比,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2.28 剩余信托财产:指本信托终止并经清算后,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当剩余信托财产全部为现金形式时,则根据信托合同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中约定的规则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如合同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中未明确约定的,则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分配),当剩余信托财产存在非现金形式部分,该部分剩余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以原状形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2.29 提前清算事件:信托存续期间的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信托财产托管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缴纳的税费、信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且委托人未另行及时补足或缴纳时,本信托触发提前清算事件。触发提前清算事件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提前终止。
2.30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的银行、证
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均开展业务的正常营业日。
2.31 核算日:核算日为核算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报酬、保管费等费用的日期,为每年的12月20日及信托终止日,第一个核算日为2024年6月20日,并于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32 净值披露日:开放日、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3.1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3.1.1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并自行承担风险。
3.1.2 甲方承诺设立本信托通过信托方式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公司内部文件相关规定,经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必要决策层(如有)及民主决策程序通过,该等决策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 文件等规定,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合法有效。甲方确保已向受益人详细说明员工持股计划方 案及本信托合同内容,确保受益人理解同意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本信托合同内容,并自愿签 署和受本信托合同约束。
3.1.3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并对其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遵守依法纳税义务,确认交付认购信托的资金均已按照法律法规扣缴相应税款
(包括个人所得税,如需),保证其委托的信托财产之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资产的受托管理且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1.4 甲方同意把本信托信托财产交由乙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管理和运营。
3.1.5 本信托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担任保管人,甲方认可乙方与保管人签订相关合同和操作备忘录,并将根据本合同和相关合同及操作备忘录的约定与保管人进行业
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交互或确认等。
3.1.6 委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投资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行业政策风险等有完全、充分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独立的判断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 认购/申购完全符合其信托目的、需求和条件;
(2) 认购/申购时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所适用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3) 认购/申购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尽管信托财产的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1.7 甲方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目的、受益人信息、信托分配方式、投资标的等,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针对前述资料和信息,委托人应取得一切必要的同意、确认、授权或许可,否则经生效裁决认定因委托人资料和信息的提供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如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委托人承认,受托人、保管人对信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未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1.8 委托人承诺,其于认购/申购时具有充足的偿债能力,即委托人在认购/申购当日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且不会因认购/申购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3.1.9 委托人承诺其认购/申购行为系基于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做出,而非基于恶意避债之目的做出。
3.1.10 委托人确认设立本信托的目的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公序良俗,委托人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基于洗钱、非法利益输送、变相行贿、偷逃税款等目的设立本信托。
3.1.11 委托人承诺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并以员工持股计划名义直接或间接入股力盛体育等事宜已取得力盛体育相关决策层的同意并完成公告,不会损害力盛体育其他股东的利益。
3.1.12 委托人承诺设立本信托已取得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必要决策层(如有)的同意,由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本信托完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利益。
3.1.13 甲方与受益人因信托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及其他劳资纠纷均与受托人无关。
3.2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3.2.1 乙方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受托管理业务,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2.2 乙方承诺管理本信托信托财产时将恪尽职守,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理各项受托管理业务,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且乙方已就本合同及本信托项下投资风险向甲方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
3.2.3 乙方为合法设立和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本信托符合国家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2.4 乙方确认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3.2.5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针对前述资料和信息,受托人应取得一切必要的同意、确认、授权或许可,否则经生效裁决认定因受托人资料和信息的提供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
人承担;如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受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
第四章 x信托信托财产及信托的成立
4.1 信托财产
4.1.1 首笔信托资金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4.1.1.1 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首笔信托资金汇入乙方设立的本信托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1.2 甲方在合同期内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通过申购或赎回的方式定期增加或减少信托资金。增加的信托资金与首笔信托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本信托信托财产。
4.1.3 本信托信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
4.1.4 乙方因本信托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本信托信托财产。
4.2 本信托的类型为开放式,信托财产的规模随委托人缴付的信托资金的增加而增加,随着委托人指令赎回而减少。
4.3 甲方须将信托资金缴纳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信托财产专户:账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账户号:
4.4 信托的成立
以下条件满足后,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成立并生效。具体信托成立日以受托人通知为准:
(1)本合同已签署生效;
(2)委托人已完成全部首笔信托资金交付;
(3)受托人已收到首笔信托资金交付凭证并完成确认。 4.5本信托的期限为十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算。
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甲方对本信托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拥有知情权。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本信托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询本信托信托财产管理情况和账户权益状况,有权定期从乙方获取本信托信托财产受托管理报告。
5.1.2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乙方的受托管理情况。
5.1.3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直接损失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挪用信托财产,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直接损失。
5.1.4 甲方有权指定受益人名单,并有权代表全体受益人,与乙方协商并确定本信托存续期间的事宜。
5.1.5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甲方的义务
5.2.1 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草案及摘要等要件,并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委托人公司审议或民主决议程序文件材料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
5.2.2 承诺本信托信托财产的资金来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定,并经过合法授权有权进行处分。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委托人内部授权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承担审查义务或其他任何责任。
5.2.3 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将本信托申购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
5.2.4 当申购资金到账情况与申购账单核对不一致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并与乙方核对确认后立即进行补缴或者指示乙方对超额部分的申购进行处理。超额部分可由乙方按照甲方指令退回甲方申购账户。
5.2.5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将企业基本信息、受益人基本信息、各受益人信托受益权份额、权益金额等乙方履行受托管理和账户管理职责所必须的资料和信息及时提供给乙方。甲方有义务确认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准确无误,并保证无故意隐瞒。甲方确认,乙方对该等材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即可,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5.2.6 企业基本信息、受益人基本信息或信息变更、各受益人信托受益权份额、权益归属金额、信托利益分配变更时,甲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供给乙方。甲方确认,乙方对该等材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即可,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5.2.7 按照本合同和管理流程的规定向乙方提交各类业务申请、表单、数据,办理相关业务。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5.2.8 甲方有义务确保其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信息、表单、报表、报告等数据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5.2.9 按照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本信托相关管理费用。
5.2.10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受益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5.2.12 甲方作为委托人并全权代表全体受益人,与乙方协商并确定本信托存续期间的事宜。
5.2.13 对于已经归属于受益人的权益,不得另做分配。如出现受益人死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在前述情形下甲方无法提供受益人本人银行账户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指令后,将受益人应领取的权益划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由甲方向受益人指定的受益人、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在员工死亡受益人账户中的权益变现前,其权益仍按原方式进行管理。
5.2.14 如因监管要求等,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受益人满足适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向乙方提供投资指令对应投资标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以及提供甲方的内部授权审批材料等;
5.2.15甲方承诺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确定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及所持权益,乙方不对员工持股计划本身的合法合规性、持有人份额类型及数量承担任何审查义务或其他任何责任;乙方不对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对应股东会决议、管理委员会任命书及对应持有人会议决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等文件及其产生程序承担任何审查义务或其他任何
责任。除非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对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不承担任何默认的或隐性的审核或监督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含窗口指导意见)、本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和投资指令,前述指令应加盖甲方预留印鉴。
委托人并代表全体受益人应当配合受托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有义务提供反洗钱所需的必要信息、资料、文件。
5.2.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
6.1.1 本信托存续期间,乙方有权根据自身各项业务管理办法和流程,独立地监督、评估以及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更换管理本信托的保管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乙方有权授权相关中介机构代位乙方行使受托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6.1.2 依照有关合同的规定,对保管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独立的监督和管理。
6.1.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通知甲方将申购资金划入信托财产托管账户。
6.1.4 依据本合同约定从信托财产中收取管理费用。
6.1.5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根据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投资指令,根据甲方的投资指令对本信托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及处分。
6.1.6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当甲方的指令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包括窗口指导意见等)相抵触或不符合本合同相关规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6.1.7 本信托信托保障基金如由受托人认购,信托保障基金相关权益归属于受托人,关于信托保障基金的相关认购、赎回、管理等事项受托人有权独立决策。
6.1.8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2 乙方的义务
6.2.1 乙方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6.2.2 乙方处理本信托的受托管理业务,本着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2.3 不得将本信托信托财产挪作他用;不得将本信托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乙方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如违反以上条款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4 为本信托提供专门的财务管理,与乙方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受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在保管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
6.2.5 应当提供便利,使甲方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本信托及相关文件。
6.2.6 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以及其他利益。
6.2.7 根据甲方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申购金额等,建立企业账户、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6.2.8 根据甲方提供的投资标的信息,记录企业申购、权益支付以及企业账户和受益人个人账户财产的净值。
6.2.9 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办理各受益人个人账户归属权益记账、分配等。
6.2.10 与甲方及保管人按月度核对估值数据以及本信托信托财产账户财产变化状况,确保相符。
6.2.11 为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6.2.12 应为本信托指定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6.2.13 本受托合同终止时,如更换了新受托人,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前,乙方应继续负责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职责,在继续履行受托职责期间,乙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各类管理费用。
6.2.14 如果出现对本信托进行清算的情况,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6.2.15 编制本信托管理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
6.2.16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x信托所聘请保管人的职责说明
7.1 保管人的职责
7.1.1 安全保管本信托信托财产;
7.1.2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本信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7.1.3 确认与执行乙方管理运用本信托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本信托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7.1.4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乙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7.1.5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和/或受益人支付有关本信托下的信托利益以及其他利益;
7.1.6 定期向乙方出具保管报告;
7.1.7 其他与乙方约定的职责;
7.1.8 保管人的职责以《保管合同》为准。
第八章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受益人的权利
8.1.1 受益人对其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受益人有权向乙方查询其个人账户权益信息,有权定期从乙方获取其个人账户权益报告书;
8.1.2 在满足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的条件后,受益人拥有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委托人另行出具指令的除外;
8.1.3 在满足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的条件后,受益人享有申请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但乙方无义务直接受理受益人的分配申请,受益人应通过委托人向乙方申请。
8.1.4 如发生受益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意外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受益人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受益人个人账户中的权益未全部变现,则乙方不予分配,其权益仍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的方式管理;待受益人个人
账户中的权益全部变现后,甲方无法提供受益人本人银行账户的,乙方将上述权益变现的资金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甲方转交受益人的遗产管理人、合法监护人或依据生效法律文件进行分配。
8.1.5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2 受益人的义务
8.2.1 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不得将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8.2.2 在未达到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申请提取信托利益,委托人另行出具指令的除外。
8.2.3 受益人认可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8.2.4 因为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填错户名、开户行、账号等,致使款项不能到账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由信托财产承担银行查询费、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8.2.5 除得到甲方授权外,受益人需通过甲方向乙方行使受益人相关权利以及提供本信托相关的资料、信息。
8.2.6 对甲方、乙方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8.2.7 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8.2.8 授权甲方代表全体受益人,与乙方协商并确定本信托存续期间的事宜,授权甲方向乙方出具申购、分配和投资指令,并承担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意思表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
x信托的费率、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权益归属、信托利益分配、信托加入退出、投资运营及信息披露等。
8.2.9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9.1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财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本信托项下投资标的由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人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在自行了解投资标的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益人对此知悉和认可,受益人对上述实际由委托人决策信托财产投资、管理及处分的相关授权明确,并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全体受益人授权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
本信托的投资指令详见附件四,乙方根据投资指令执行交易,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为避免异议,本信托信托资金用途仅用于员持计划非交易过户力盛体育股票,信托资金不得运用于乙方合规红线用途。对于指令的资金用途,乙方有权进行形式合规性审核。
9.2 申购
9.2.1 甲方申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2.2 申购币种、金额和时间
9.2.2.1 甲方的申购为人民币,金额、比例和周期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
9.2.3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甲方的停止申购、恢复申购和终止申购等。
9.2.4 甲方每次申购时,应当指定该笔缴付资金对应的受益人名单及各受益人分配的申购金额。受托人以委托人提交的申购清单作为受益人权益的确认依据。
9.2.5甲方交付信托的资金为已经扣缴个税后的资金(如需)。
9.3 申请归属权益领取
9.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益人在满足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的领取条款后,可以向委托人申请领取其归属权益。
9.3.2 当受益人申请领取其权益时,必须通过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申请领取信托利益的资料。同时甲方需向乙方出具分配指令,分配指令需明确受益人名称、账户信息、分配形式、分配金额。
9.3.3 申请领取归属权益提供的资料
9.3.3.1 受益人申请领取其权益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书及其他账户管理工作合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9.4 信托利益分配
9.4.1 乙方在对照上述材料清单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进行业务处理,乙方按照本合同9.5之规定,在信托财产可支付的情况下,在T+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划付至受益人银行账户。
9.4.2 现金流支付顺序
(1)本信托存续期间,于每个开放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托专户现金资产余额足以按照委托人指令分配的前提下,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资金由信托专户直接划转至受益人银行账户。每次分配信托利益前,甲方需向乙方出具分配指令,分配指令需明确受益人名称、账户信息、分配形式、分配金额等。如信托财产账户无足额现金支付的,乙方有权拒绝分配。如需对底层资产进行变现的,甲方应事先出具可执行的变现指令。
(2)本信托提前终止或正常终止时,于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如下现金流支付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应付未付的税费、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行托管费及其他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2)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资金由信托专户直接划转至受益人银行账户;
3)如委托人未下达指令的,则根据申购明细匹配记录在受益人个人信息账户中的权益进行分配。当剩余信托财产存在非现金形式部分,受托人以原状形式向剩余信托财产归属权利人进行分配。
(3)本信托终止时,未归属权益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分配。
本信托的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委托人指令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时产生的纠纷及其他劳资纠纷均与受托人无关。
本条中关于“信托利益”、“信托收益”、“权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由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相应利益,承担相应损失。
9.5 信托财产的申购和赎回见本合同附件三。
9.6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9.6.1投资范围:
(1)股票;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产品;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
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9.6.2 投资限制: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或持有正回购。
(2)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
(5)禁止将本信托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6)本信托直接投资股票时,仅限于投资力盛体育(股票代码:002858)。
(7)信托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投标的股票仅限于力盛体育(股票代码:002858),闲余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产品。
(8)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信托属于权益类 ,原则上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信托存续期间,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但调整后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9.7 投资管理方式
9.7.1 本信托采取指令型投资模式。即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信托财产投资指令》,指令受托人进行投资,并加盖委托人预留印鉴。委托人应确保其向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已经力盛体育/员工持股计划有权机构决策同意(如需)。受托人无需对委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是否已履行力盛体育和员工持股计划内部决策要求进行审核。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与受托人无关。受托人有恶意或违规操作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除外。
9.7.2 委托人所指令投资的标的已由委托人或其指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如需),受托人无须对该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尽职调查的内容,知悉投资标的和本信托存在的一切风险,信托资金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全部由信托财产承担。如受托人出于确认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性目的需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的,委托人应予以配合。
9.7.3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豁免受托人委派人员参与投资标的法律文件的面签程序。委托人或委托人自行指定的第三方负责将拟签署或已签署完毕的文件送交受托人,除委托人另行说明的外即视为委托人对送交文件的效力和内容完全认可,相关一切风险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以及一并发送的拟签署的协议(若有)仅进行形式审核,包括是否签署完整、是否通过本信托文件指定的方式发送、是否符合本信托约定的投资范围、
《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内容是否完整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人经形式审核后,审核通过的,予以投资;审核未通过的,受托人有权不予投资,但应说明相关理由。
9.7.4 受托人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事务性管理职责,受托人管理责任仅限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审查确认《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并执行投资、信托资金的拨付、信托费用的计算与支付、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定期信息披露、信托财产清算返还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一般事务管理行为。受托人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9.8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别约定
9.8.1 本信托可能投资一个或多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而间接投资xxx体育股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信息以届时委托人发送的《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所载为准。本信托所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标的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以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本信托因投资标的基金而涉及的所有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等)均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签署,委托人对所有交易文件的全部内容均已知悉并确认,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风险及损失。
9.8.2 受托人仅代表本信托作为标的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无义务对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审核监控,受托人不对标的基金层面的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若标的基金管理人违反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突破标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条款等)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与受托人无关。因投资的标的基金层面与受托人产生相关纠纷的,均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与基金管理人沟通解决。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实现信托财产收益的,委托人不可撤销地确认,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负责执行,受托人仅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如委托人或受益人指令受托人处理任何涉及诉讼、仲裁或争议解决的事项,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宣布信托提前终止;受托人亦可按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书面投资指令执行,但受托人因执行该等指令而支出的任何费用、款项,均由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标的基金存续期间若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要素,本信托受托人有权不另行向本信托受益人进行披露。委托人知悉并同意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调整不影响本信托继续持有标的基金,受托人无需另行征得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无需向信托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委托人已知悉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标的基金相关投资风险。
9.9 第三方服务机构
9.9.1 若受托人按其专业判断认为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符合本信托及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应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信托财产在运用及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服务,该等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9.9.2 受托人聘请上述第三方服务机构且经委托人同意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以受托人与该等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
9.10 本合同签订后, 甲方应在受托人宣告信托成立前向乙方提供建账所需材料。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向乙方提供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该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涉及乙方受托管理事项的条款应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保持一致,但乙方无义务对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进行审查。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条款,甲方应将拟变更的员
工持股计划方案提交乙方,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乙方按新的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实施,因此导致需变更本合同条款的,甲乙双方应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变更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导致的争议与纠纷,与乙方无关。
9.12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与受托人自营业务、以及其他资金信托业务相互独立。
第十章 信托的财务管理
10.1 银行账户管理
乙方应为本信托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即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并为本信托
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册进行独立核算。本信托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0.2 估值
10.2.1 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完成。
10.2.2 估值日
乙方于每个交易日(设为估值日,即C日)的后一工作日(即C+1日)对C日本信托信托财产进行估值,每个开放日及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与保管人核对信托财产净值、单位净值等。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所投资标的的估值方式等实际情况调整估值频度及估值日,并在调整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10.3 估值确认原则:
10.3.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1)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2)如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10.3.2 金融产品(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专户、私募基金):
(1)如上述金融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权益确认日提供了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确认日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果金融产品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提供产品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原始凭证的提供日进行确认,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2)上述金融产品披露单位净值的,根据金融产品净值披露频率提供的估值日单位净值
作为其公允价值。如无法获取金融产品估值日单位净值的,根据此前最近一日可获取的单位净值估值。如果金融产品有业绩比较基准或票面利率且不公布单位净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监管最新规定估值,在金融产品计息期间,根据金融产品的票面利率或预计收益率按日计提利息;如金融产品净值不披露且无业绩比较基准或票面利率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监管最新规定估值。
10.3.3 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逆回购等货币性资产以本金列示,并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10.3.4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监管最新规定估值。
10.3.5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及附加:本信托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信托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本信托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3.6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人(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如果金融管理部门将来出台适用于信托产品的估值指引相关规定的,且本信托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调整估值方法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估值方法,除非该等调整同时涉及信托利益的分配调整,否则受托人无需征得受益人的意见。
受托人、保管人(托管人)按照上述约定进行估值处理后,即被认为已履行了应尽的估值义务,委托人接受并认可该估值结果。
10.3.7 委托人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估值规则对信托进行估值,且以受托人计算且保管人复核的结果为准。受托人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税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对本信托项下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进行估算,并在信托财产估值过程中使用该等估算结果。但是,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估值调整。届时,因为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信托财产的不利后果,将仅由仍然持有存续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承担。
10.3.8 在发现估值差错后,应马上核算差错造成的影响。如该差错对单位净值的影响未
超过0.2%,将在最近的估值日对该差错进行调整;如该差错对单位净值的影响超过0.2%,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10.4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可以对本信托信托财产暂停估值,直至以下情况消除时为止。
10.4.1 本信托的投资主要部分进行买卖的任何证券市场关闭、买卖被禁止或暂停;
10.4.2 投资标的所涉及的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0.4.3 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相关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10.4.4 本信托的投资资产的价格无法合理确定;
10.4.5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0.5 会计核算
x信托的会计核算由乙方参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执行。
10.6 估值结果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受益人的个人账户项下权益金额,仅为按照本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的数额,不代表受益人实际可享有的金额、受益人实际可领取的信托利益金额,以乙方根据甲方届时指令支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或金额以及乙方根据信托财产现金资产状况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第十一章 信托税费及管理费用
11.1 本信托的税收
11.1.1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纳税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缴纳的由于信托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导致的增值税及附加)由信托财产承担。由于受托人所申报的增值税及附加的金额与税务部门最终认定的金额可能存在差异等原因,若信托终止清算后,受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款的,则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受益人就补缴的税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金额进行追偿。委托人/受益人未按受托人的书面通知及时足额支付其应负担金额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受益人参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金额。
11.1.2 受益人应当对其所得(如有)自行依法申报纳税,受托人不代扣代缴相关税费。若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相关税负由受益人承担,该部分税款在受益人所获取的信托利益中直接扣除。
11.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对资管产品
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届时,受托人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信托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单方调整本税收条款,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受益人的收益,全体受益人对此表示理解和认可。
11.2 管理费用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因本信托运营和管理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费用,除甲方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外由本信托信托财产承担。
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税费、信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且委托人未另行缴纳时,本信托触发提前清算事件。触发提前清算事件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提前终止。
11.2.1 管理费
x信托管理费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信托报酬由云南信托收取,保管费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收取,管理费按日计提,由受托人于每个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截止至该核算日(遇节假日不顺延)的未支付管理费向保管行出具划款指令并由保管行从本信托信托财产中支付。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管理费时,由委托人另行缴纳。
11.2.1.1 信托报酬
受托人于每日从信托财产中计提信托报酬,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收取的信托财产管理费率为【 】%/年。
信托报酬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受托人的如下银行账户:户 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账 号:
11.2.1.2 保管费
受托人于每日从信托财产中计提保管费,保管人对信托财产收取的信托财产保管费费率为【 】%/年。
11.2.1.3 管理费计算方法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1/365,其中:
H为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保管费;
E为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成立当日按信托初始资金规模为基数计提); R为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报酬、保管费年费率。
前述费用均为含税价。
11.2.2 其他费用
信托管理过程中为信托目的产生的其他全部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账户开户相关费用、股票交易印花税、审计费(如有)、清算费用、信息披露费(如有)、合同终止时清算费用(如有)、律师费(如有)、业务监管费(如有)、为维护信托财产权利的诉讼费(如有)、仲裁费(如有)、保全费(如有)、执行费
(如有)、受托人缴纳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实际由信托财产缴纳的各种税费等,从信托财产中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支付。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由委托人另行缴纳。
第十二章 受托的监管
1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保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12.2 甲方可根据监督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账户查询、账务查询、投资管理情况查询等。
12.3 本信托的审计根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审计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三章 风险揭示及控制措施
13.1 风险揭示
x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应自行确认相关风险。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本信托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本信托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本信托信托财产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受托人承诺谨慎管理本信托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在管理和运行本信托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x信托如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本信托的本信托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2)信托财产瑕疵的风险
如委托人对于设立本信托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或支配权,或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财产设立本信托,或设立本信托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或信托财产存在其他瑕疵情形的,将导致本信托无效、被撤销或其他权利人对信托财产主张相关权利,从而影响本信托目的实现。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人不能将所投资的标的迅速变现,因此可能导致委托人/受益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或导致资产变现损失的风险。
(4)信用风险
x信托在运作过程当中牵涉到信托保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机构等交易对手等,这些机构可能存在信用风险。所投资产品交易对手违约,也有可能会导致本信托的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5)操作风险
x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相关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管理运用操作,且本信托涉及受益人人数较多,后续涉及投资标的也较多,且项目存续期间存在受益人变更、受益账户变更等事宜,对受托人的操作管理要求较高,可能存在系统缺陷、系统错误或操作失误等带来的操作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由此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在本信托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受托人及其所选聘的保管人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本信托的执行从而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
(6)道德风险
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交易对手等从业人员故意违规、违法行为而给本信托造成损失的风险。
委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目的、运行机制和投资方案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本信托实现的功能以及投资收益偏离其预期的风险。
(7)法律与政策风险
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将可能加重本信托税务负担等不利影响,并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从而导致受益人所获信托利益减少。
委托人特别确认并认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于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届时,受托人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信托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发生变化。届时,受益人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可能因为信托财产承担的增值税或其他税费的增加,而降低信托利益金额。委托人应自行承担财政税收政策对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从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或者由于新的法律、监管政策变化或明确导致本信托因法律及监管政策变化而无效或被撤销等风险。
(8)估值风险
受托人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税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对本信托项下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进行估算,并在信托财产估值过程中使用该等估算结果。但是,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产品缴纳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估值调整。届时,因为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信托财产的不利后果,将仅由仍然持有存续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承担。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它原因导致信托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此类调整不视为估值差错调整。
(9)投资风险
A.经济周期风险。企业盈利及投资环境均受境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波动状况将可能导致相关投资或理财产品的价格和/或收益率的变动,甚至可能影响投资或理财产品的投资成本安全。
B.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率的变动可能影响到本信托投资的实际收益,可能使本信托投资产生负的实际收益。通货膨胀还可能影响宏观经济、企业盈利及投资环境,从而导致本信托利益的变动,甚至可能影响到本信托投资的资金安全。
C.利率及汇率风险。境内外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及/或人民币等货币的汇率波动,不管是上升或是下降,均可能对宏观经济、企业盈利及投资环境产生影响,从而导致本信托利益的变动,甚至可能影响到本信托投资的资金安全。
D.委托人委托资金/资产损失风险。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受益人可能发生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E.交易材料准确性的风险。本信托项下信托交易各方的交易材料由委托人/受益人提供,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示仅对交易材料做形式审查。若所提供的交易材料不真实、不客观,或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准确反映本信托交易各方的准确情况,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不能足额、及时变现,从而影响对受益人的利益分配。
F.信托收益不确定的风险。信托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信托市场环境变化、产品交
易对手违约、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追求高于市场无风险收益率回报的投资都将可能给本信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G 投资标的风险。投资标的无法取得收益或无法及时变现造成的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随着市场情况、投资标的对应的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标的公司股价变动而发生波动的市场风险;上述投资标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影响信托利益的实现。
(10) 标的基金的相关风险
A.标的基金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借助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交易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风险。标的基金的风险直接影响本信托所拥有的标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可能会给本信托带来损失。
B.标的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以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其投资品种受到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标的基金可能会发生投资亏损;标的基金不保障本金或收益,若发生投资亏损,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特别提请委托人注意,受托人仅代表本信托作为标的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无义务对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审核监控,受托人不对标的基金层面的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若标的基金管理人违反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突破标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条款等)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对于因标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C.标的基金日常交易运作中,存在普通证券交易、借助其他金融工具进行的信用交易(如有),信用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投资风险,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D.本信托的估值数据来源于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反映本信托所持标的基金份额价值的净值数据,可能与标的基金根据标的基金合同披露的份额净值数据不同,特别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此区别和相应风险。本信托的估值来源于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净值数据,可能存在标的基金净值提供频率与本信托估值频率不一致或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净值数据不准确或不及时的情况,受托人仅根据该净值数据进行估值、风险监控等,因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净值数据延迟、偏差、错误等可能导致本信托项下的估值、风险监控等工作相应出
现延迟、偏差、错误,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E.本信托通过标的基金进行投资,本信托投资目标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标的基金文件的正常履行。若发生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动、签订标的基金文件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或应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要求,标的基金可能无法正常成立或运作或需提前终止,本信托可能因此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F.本信托投资于标的基金,标的基金将会产生费用,该等费用并非直接在本信托项下列
支,但相比较于委托人直接对标的基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委托人通过投资于本信托间接投资于标的基金的,实质上同时承担了本信托及标的基金项下的费用,可能存在双重收费风险。 G.标的基金的投资结果将直接影响信托财产投资的收益或导致信托财产亏损。标的基金
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并未保管在本信托保管银行处,所投资标的基金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可能由于标的基金托管人/管理人保管不善、甚至是挪用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11)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
发生提前清算事件,本信托提前终止,及信托出现其他提前终止或延期以及其他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实现等情形时,可能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12)受益人本金损失风险。
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在信托投资标的发生较大投资风险时,可能发生受益人无法取得信托收益、信托投资本金遭受损失风险。
(13)信息传递风险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信托的信息披露,受益人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受益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受益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受益人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另外,受益人预留在受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受托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受托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14)本信托受益人的特别风险 A.利益分配纠纷风险
x信托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时产生的纠纷及其他劳资纠纷均与受托人无关。由于委托人未下达分配指令,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个人信息账户记载权益归属情况进行分配,委托人及受益人对此认可,由此产生的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如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变更归属规则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受益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取信托利益的风险。
B.受益人授权委托人全权代表全体受益人,与受托人协商并确定对本信托存续期间的事宜以及向受托人发送指令。受托人因执行指令所产生的所有风险由信托财产/受益人承担。
C.受益人无权直接向受托人发起申购和赎回申请,应通过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受益人因此面临无法按照自身意愿进行申购或赎回的风险。且未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因此,受益人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受托人提供官方网站等信息查询手段,向受益人提供有关查询服务。对于清算报告等,受益人需通过委托人进行查询,受益人可能无法掌握底层投资标的等本信托的所有信息。
(15)事务管理类信托风险
x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自行负责对投资标的、交易对手等本信托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和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等。受托人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根据本合同之明确约定和/或根据委托人
(含委托人指定机构)指令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效果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16)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分配风险。
受托人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届时原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将很可能导致无法以现金形式实现信托利益。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受托人向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之日起,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即履行完毕。向相关债务人、交易对手或交易文件当事人进行通知或签署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需要)、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行使追索权等事务由受益人全部承担,受托人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受益人自行承担义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法律风险,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三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7)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合同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信托资产损失或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所或其他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由于保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交易对手等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本信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效率。
13.2 风险承担
13.2.1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信托财产承担。
13.2.2 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受益人自担。
13.3 认购风险xx
x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处分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
尽管受托人须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财产的运用没有风险,委托人须知x并愿意承担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
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本信托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的,由受益人自担。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且参与本信托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明甲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可能带来的风险,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14.1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及时报告本信托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监管部门颁布了有关的信息披露法规,则按照该法规的规定执行。
14.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4.2.1 定期报告
(1)受托人在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季度管理报告;并应在每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年度管理报告。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在其网站(xxx.xxxxxxx.xxx)公布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14.2.2 临时重大信息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保管人面临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受托人认为有可能使信托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2)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14.2.3 信息披露的方式
(1)本信托管理报告以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电子邮件、信函等任一方式披露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2)本信托财产信托单位净值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披露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3)临时重大信息以及有关信托暂停申购赎回。恢复申购赎回等的所有公开信息,将通过乙方网站或电子邮件或信函等任一方式予以通知或送达。
14.3 查询
乙方提供官方网站等信息查询手段,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有关查询服务。
14.4 责任免除及例外
委托人和受益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十五章 反洗钱
15.1 甲方并代表受益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组织、不参与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或协助。甲方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5.2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甲方并代表受益人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的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等,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15.3 乙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当识别甲方投资者身份,有权识别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
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甲方资金来源,核对甲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15.4 乙方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反洗钱原则,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与身份证明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
效期限、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二)非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
(三)非自然人投资者的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受益所有人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要求的其他信息。
若甲方以上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乙方对甲方先前获取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的,或者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情形时,乙方有权按照规定重新识别客户,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更新相关信息。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或对甲方账户采取资金冻结等措施。
15.5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乙方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甲方应予以配合:
(一)要求甲方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甲方;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15.6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甲方如为机构投资者的,甲方承诺资金来源及投资本信托的行为合法合规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甲方如为自然人的,甲方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甲方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甲方承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5.7 乙方有权根据中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控甲方的资金来源、交易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甲方可疑交易行为。
15.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收甲方的业务请求,已受理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甲方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其基本信息的;
(三)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四)乙方认定甲方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五)甲方涉嫌组织、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甲方发生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的。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发生纠纷/或导致信托无效或信托被撤销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项下的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并要求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6.1 合同生效
x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生效,若合同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时,本合同自最后一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方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同时(信托成立日之前)向乙方交付建立企业账户、个人账户等必要信息。
16.2 合同期限
16.2.1本合同期限为十年。
16.2.2 合同期限到期日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该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16.2.3 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如果本合同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到期不再续延本合同有效期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到期后有效期自动续延十年,续延次数不受限制。
16.3 合同的终止
16.3.1 发生本合同4.1.1.1之情况;
16.3.2 甲方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经其经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或民主决议程序终止; 16.3.3本合同的受托目的不能实现;
16.3.4 本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被撤销;
16.3.5 因一方违约,本合同中双方或一方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16.3.6 在本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因无法签订资金保管合同或运作流程备忘录等问题导致本信托无法运作;
16.3.7 由于甲方在未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条款,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
16.3.8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6.3.9 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导致本信托无法继续存续的。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设定的本信托即告终止。
除上述约定情形外,本信托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提前终止信托:
Ⅰ信托的结构和管理运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存续期限内如因任何原因导致
信托的结构和管理运作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
Ⅱ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Ⅲ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Ⅳ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Ⅴ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Ⅵ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不终止的除外;
Ⅶ受托人有理由认为信托财产面临较大风险,决定终止信托;
Ⅷ发生提前清算事件。
Ⅸ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16.4 信托的清算
16.4 1 本信托信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若甲方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本信托信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6.4.2 信托终止,乙方应负责本信托信托财产的清理和确认银行账户余额等。
16.4.3 乙方应在信托终止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编制本信托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审计),报告甲方,受益人在甲方处查询。
16.4.4 甲方如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要求。当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可以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审计,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6.4.5 甲方在收到受托清算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16.5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16.5.1 信托终止时,根据16.4条款进行清算,若信托终止时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受托人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届时原状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且清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即向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见附件六),并由本信托受托人向受益人移交受托保管的相关权利凭证。自本信托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并向受益人移交受托保管的相关权利凭证之日,即视为全部信托财产转移至受益人,受托人的职责即告终止。信托财产转移前,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本信托受托人按照上述约定在信托终止后将剩余信托财产转移至受益人后,向相关债务人或交易文件当事人进行通知或签署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行使追索权等事务由受益人全部承担,本信托受托人仅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而无其他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受益人应配合受托人完成扣款切换及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如需),自行承担相关债务人、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法律风险,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三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本信托受托人就上述事项受到第三方的追索或权利主张,受益人应就本信托受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支付的款项、费用等向受托人承担补偿责任。
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受托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有权的司法机关裁判,上述信托财产分配无法实际执行的,仍不影响本信托受托人已将全部信托财产转移至受益人的法律效力,本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即告终止。
16.5.2 合同终止时,如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甲方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新受托人的名称、
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乙方移交信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照本合同16.5.1执行。
16.5.3 因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乙方丧失受托管理资格时,甲方有权指定新受托人,甲方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新受托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乙方移交信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在继续履行受托职责期间,乙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各类管理费用。
16.5.4 发生16.5.3情形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本信托资产及相关信息、资料的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若因新的受托人、保管人等机构的原因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信息和资料丢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6.6 合同的变更
x合同生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信托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名称变更、投资管理事项调整、运营管理事项调整、管理费调整等。
16.7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除非该条款的无效或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本合同的其他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否则该等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但该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显然与其不可分的其他任何条款除外。
第十七章 保密义务和文件档案的保存
17.1 保密义务
17.1.1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于本信托设立和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且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前述 “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7.1.2 赔偿责任
保密义务自本合同双方签章时即需遵守,任何一方违反第17.1.1条的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7.2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印鉴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18.1 若甲方、乙方、保管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8.2 如甲方违约包括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所受到的直接损失。
18.3 如因甲方的过错或疏漏,违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其直接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18.4 如因乙方的过错或疏漏,违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其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8.5 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18.6 保管人等中介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时,该机构应对其未履行职责所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乙方应配合甲方向保管人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追偿。
第十九章 免责条款
19.1 不可抗力: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合同各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疫情、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类似事件等因素。
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19.2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命令,致使本合同无法生效或履行的,
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不承担责任。
19.3 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委托人/力盛体育内部授权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承担审查义务或其他任何责任。
19.4 委托人承诺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确定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及所持权益,受托人不对员工持股计划本身的合法合规性、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份额类型及数量承担任何审查义务或其他任何责任;受托人不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对应股东会决议、管理委员会任命书及对应持有人会议决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等文件及其产生程序承担任何审查义务或其他任何责任。除非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受托人对员工持股计划不承担任何默认的或隐性的审核或监督责任。
19.5 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出具的投资、分配相关指令均已取得员工持股计划有权机构的同意,且投资、分配指令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受托人执行前述指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及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前述指令产生的程序不承担任何形式及实质的审核责任,受托人仅依据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核。
19.6 如因力盛体育或力盛体育其他股东导致本信托无法间接持有力盛体育股份/股票或发生其他利害冲突的,由委托人负责协调处理。非因受托人过错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受托人免责。
19.7受托人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其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9.8受托人对因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存在瑕疵、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承诺不真实等非受托人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9.9对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或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令进行的投资交易而造
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9.10 受托人对按照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产生的损益不承担责任,一切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19.11 对于依照委托人指令实施的投资,可能因市场原因、投资标的管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导致产品组合不能实现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也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9.12 受托人对因所引用的投资对象、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9.13 信托财产在投资、运用及管理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如受托人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已尽到勤勉义务,则该等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就其行为免责。
19.14 由于本信托的投资标的未按照合同预定日期进行本息分配,导致本信托不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足额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20.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0.2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0.3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章 受托人社会责任情况
受托人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信托司社会责任公约》等相关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中关于社会责任的要求,受托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加强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创造客户价值、热心社会事业、支持慈善公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支持员工成长并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受托人在此声明,本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符合信托公司应当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等在内的社会责任的要求。
第二十二章 通知和送达
2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为本合同双方确认的通讯地址。该通讯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2.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2.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22.2.2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特快专递自发出之日后第3日或挂号信自发出之日后第7日视
为送达。
22.2.3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2.2.4 电子邮件:邮件成功发送之日视为送达。
22.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2.4 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 (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章 其他事项
23.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2 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3.3 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3.4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出台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本合同条款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这种调整并不视为有关当事人违约。
23.5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但当附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23.6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方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亲自签字;合同方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合同各方签署日期不一致时,本合同自最后一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附件清单:
一、委托人授权代表名单及其签字与印章样本 二、受托人授权代表名单及其签字与印鉴章样本三、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四、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五、认购风险xx书
六、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样本)
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结算说明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委托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22 年 月 日
乙方(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22 年 月 日
附件一:
指令书之委托人经办人授权书
根据编号为【 】的《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我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司发送各类型指令相关的业务通知和函件。现预留指令发送用章样本、有关人员邮箱地址及相应权限,以供备查。
投资指令 | 姓名 | 指令专用邮箱 | 签字/签字样章 |
指令发送 (用章) | |||
除投资指 令之外的其他指令 | 姓名 | 指令专用邮箱 | 签字/签字样章 |
指令发送 (用章) | |||
备注 | 1、经授权经办人签字/签章并加盖指令发送用章后,本授权书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 3、同一类型权限有多人时,其中任何一人签字或签章均有效。 |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资指令联系单:
受托人业务联系表
姓名 | 岗位 | 办公电话 | 手机 | 指令接收邮箱 |
受托业务联系单
姓名 | 岗位 | 办公电话 | 手机 | 邮箱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x信托按月开放,开放日为每自然月 20 日,遇有节假日顺延至该日之后最近一个工
作日。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开放日的,由甲方提前 1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委托人可以按照开放日前一工作日的本信托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进行申购及赎回。本信托申购、赎回均由委托人指令操作,受益人无权直接要求受托人开展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T-1 日收市后计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三、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T-1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信托成立时,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T-1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3、T-1 日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在T 日计算, T+1 个工作日可查询。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除以T-1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计算结果以截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1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以截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财产。
6、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财产。
四、申购和赎回的操作流程
委托人应在 T-10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供 T 日拟申请申购/赎回指令,委托人在发送申购指令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如需要变现底层资产的,委托人需发出明确的变现指令,受托人仅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操作,双方在 T-5 个工作日前对清单核对完毕。如委托人无法在 T-7 个工作日前确认本次申购/赎回明细,则无法参加本次交易。因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直至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新的账户信息后,再予以支付。未分配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申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因委托人未按前述规定就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信托期限内,因受益人违反委托人管理规定导致不应再归属受益人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受托人接到申请后,将此部分归属于委托人。
五、巨额赎回的处理
1、信托财产净赎回量(该财产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该信托财产上一开放日结束后公告的总份额 5%时为巨额赎回。
2、信托财产账户资金足以支付赎回金额的情况下,受托人认为有能力办理时应正常办理,办理有困难或对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影响比较大时可延期办理。
3、全额赎回:信托财产账户资金足以支付赎回金额的情况下,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4、巨额赎回的信息披露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在 5 个工作日内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次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信托财产的赎回申请;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信托财产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信托财产净值。
3、受托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受益人利益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受托人在 5 个工作日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受托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信托财产净值。
3、信托财产无法足额及时变现,或有证据表明强制变现将导致投资目标无法实现,或有损受益人利益的,乙方可拒绝或暂停赎回。
4、巨额赎回尚未执行完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受托人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另行增设的开放日予以赎回。在拒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受托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和重新申购或赎回的信息披露
1、发生上述暂停发出申购或赎回指令情况的, 受托人在 5 个工作日内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
2、暂停结束, 信托财产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受托人在 5 个工作日内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
九、当申购资金到账情况与申购账单核对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书面通知并与受托人核对确认后立即进行补缴或者指示受托人对超额部分的申购进行处理。
附件四: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
就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信托财产投资事宜,根据《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司不可撤销地申请贵司按照如下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
三、投资指令
序号 | 标的代码 | 标的名称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 | 其他交易相关要素 |
1 | |||||
2 |
我司确认,上述《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内容符合《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信托合同
》的约定,符合《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和我司各项规章制度,已获得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通过,受托人无需对前述事宜进行任何形式或实质核实。
委托人已对投资标的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信托受托人无须再次进行尽职调查且无须审核上述任何法律文件。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知悉并完全理解、认可该尽职调查的所有内容和各项风险以及对应的各项交易文件,上述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合法合规。委托人确认,投资上述拟投资标的完全符合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上述事项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如因本次投资导致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利益受损的,就该等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与信托受托人无关。
如本指令要求受托人电子签署或纸质签署本指令所列需签署文本的,或为执行本指令受托人需配合交易对手方或产品管理人等签署相关法律文本的,委托人确认已知悉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受托人签署前述法律文本,本指令附件(如有)与受托人实际签署的法律文本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形,具体文件内容应以受托人与相关方实际签订文件版本为准,受托人无需通过任何形式取得委托人确认。
本函件自委托人签章之日起生效,为委托人就相关事项截至签章日的真实且生效的意思表示。受托人执行本指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一切风险与损失,由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之风险xx书
产品编码:【 】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托财产瑕疵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道德风险、法律政策风险等。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xxxx: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
、经过合法授权的有处分权利的资金交付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自行负责,信托公司不负责进行尽职调查;本信托项下,信托公司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账户记录、资金结算、权益分配等受托服务
,不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服务内容,除根据本合同之明确约定和/或根据委托人
(含委托人指定机构)指令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效果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委托人自行面签交易文件或进行担保登记手续(如有),委托人与各交易文件项下交易主体联系并对各交易文件进行面签,由于委托人自行面签及进行担保登记导致的任何责任义务均与受托人无关,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面签及担保登记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 力较强,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
在签署本信托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xx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签署了本xx书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本xx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xx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日期:2022 年 月 日
委托人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且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委托人签署本xx书表示已详阅本xx书及相关信托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2年 月 日
附件六:
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样本)
您作为受益人的编号为【 】的《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约定信托于 年 月 日终止。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受托人”或“云南信托”)现以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的方式向您分配信托财产,将以下资产、债务(如有)、担保权利(如有)及其他相关权益分配并转让给您:
1、受托人享有的资产/债权,截至本信托终止日,资产/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具体见清单。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截至本信托终止日,债务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包括应付的信托报酬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应付费用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上述资产、债务(如有)、担保权利(如有)及其他相关权益转移至贵司,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本信托终止。
特此通知。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七: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结算说明书
基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 号)相关规定,现就“力盛体育员工持股信托”项目保障基金认购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1、 基金认购标准及缴款安排
认购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金额等值于信托本金(实收信托)的 1%的现金金额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作为项目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本金”),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的权属属于认购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基金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账号: 开户行:
2、基金认购余额的处理方式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的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3、基金认购期利息
自认购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缴入受托人开立的基金专户之日(含)起至受托人将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基金托管账户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如有)按照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归属于认购方。
4、基金收益
保障基金收益按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基金收益=保障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百分数)×天数/360.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存款基准利率”)。如信托存续期间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天数:受托人将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之日(含)起至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不含)。
5、基金本金、收益结算
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自然季度与受托人结算,受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保障基金相关协议的规定进行转付,受托人收到保障基金公司结算的相关款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原路径返还至认购方账户。特别提示:受托人向认购方转付的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受托人足额收到保障基金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为前提,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有以固有财产垫付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责任和义务。
6、如认购方与信托资金用款人一致,在受托人收到保障基金公司支付的相应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若认购方未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任何款项支付义务的,受托人有权以其应向认购方分配的相应保障基金本金、收益及认购期利息抵扣信托资金用款人应付未付款项。
就以上事项请认购方知悉并确认!
认购方确认(签字/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