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60323120190711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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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6032312019071104292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包括电子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且与在中华人员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并依据该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款)义务的法人。
第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十八周岁至七十九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企业负责人或其他对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有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xxx的与投保人签署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的合法融资租赁公司,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据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约定对应的未付清(偿还)的款项。
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第二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中支付给第一受益人后剩余部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3. 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在被保险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前,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全残保险金中在索赔时未付清应付款项部分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xxx的与投保人签署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的合法融资租赁公司。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全残保险金中支付给第一受益人后剩余部分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全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保险人将按保险xxx的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 JR/T0083-2013)的评定原则进行鉴定。保险人根据评定结果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最低不低于投保时被保险人依据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约定的应支付(偿还)的款项。
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签署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上约定的付款(还款)期限,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合同;
5. 第一受益人加盖公章的应付款项支付证明(需包含未付清部分的金额信息);
6.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
5. 第一受益人加盖公章的应付款项支付证明(需包含未付清部分的金额信息); 6.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
书;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本保险合同有关内容。
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被保险人过往支付记录;
(六)第一受益人同意解除相关合同的书面证明文件或被保险人提前支付或清偿全部应付款项的书面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下列规定退还保险费:
(一)投保人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间是在保险合同生效 10 日内,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全额保险费;
(二)投保人提出本合同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 10 日后,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生效 60 天内,投保人因融资租赁业务不成功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融资租赁业务不成功的书面证明。
投保人因融资租赁业务申请不成功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额保险费。
释义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融资租赁公司】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全残】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
JR/T0083-2013)所列残疾等级为一级的伤残类别。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保险xxx的全残保险金金额为限。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