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北投區清江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臺北市北投區清江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敦聘 君(以下簡稱乙方)為本校專任教師,茲就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事宜,訂定本聘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聘約依據「教師法」暨施行細則、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訂定之。
第二條
甲、乙雙方奉行中華民國憲法,教導學生以發展學生身心、充實知識、精練技能、培養健全國民,同意履行本聘約。
第三條
x聘約為本校與編制內專任教師間之唯一聘約,全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一體適用。甲、乙雙方不得與任何個人或團體另定本校聘約,否則視同重大違約論,若因而造成他方傷害或損失者,得依法請求賠償。
第二章 聘期
第四條
乙方之聘期:
□初聘: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續聘: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長期聘任: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第五條
甲方之聘任期限規定如下:初聘:初聘為一年。
續聘: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二年。
長期聘任:續聘三次以上或連續在本校服務滿六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八十六學年度以前到本校服務者,他校年資併計。(八十六學年度適用)獲長期聘任者,xxx依其自由意志,選擇接受長期聘任或續聘,並加註於聘期中。
第六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甲方應於二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決議結果並於一個月內簽訂聘約及發聘書。
乙方未依通知簽訂聘約者,即喪失受聘資格。前項逾期之原因,如為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一學年之八月一日。
於學期中初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第八條
乙方新聘到校時,甲方應即告知xxx填各種表件,填妥後連同所需證件,辦理陳報核薪手續(續聘者不在此限),如因證件經審核不合格,應即通知其補件,若仍無法通過而延誤核薪者,甲方概不負責。若因甲方延誤而造成乙方損失時,甲方應補足乙方應得之薪資。
第九條
乙方新聘到校時,若因乙方不符聘任資格或未能於起聘日前到校報到者,本聘約無效,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條
乙方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甲方不再續聘時,甲方應給予乙方離職證明。
第三章 工作項目
第十一條
甲方聘任乙方擔任專任教師,從事教學工作。當教學工作內容有異議時,應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協商結果,雙方均應遵守。
第十二條
兼任職務:兼任職務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法令辦理,兼任職務如不能隨本聘約確定或續任或修改時,由學校另以書面通知之,視為本聘約附件。
第十三條
乙方得在不損及其他教師原有權益下,經學校教評會及本人同意,借調至教育行政機關暨所屬單位、任務編組服務,其權利義務由借調單位、學校、教師三方協議後訂定之。借調之期限以一年為限。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依照「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乙方有參加校務會議及提案、討論、議決、複決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之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校務會議之決議。
第十六條
乙方受甲方指派或依約執行職務,非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損害他人權益時,其損害賠償由甲方負責。
第十七條
乙方被選任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時,有善盡職責之義務。其執行教評會職務時,依有關規定辦理差假手續。
第五章 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
乙方之進修與研究,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學校教師進修、研究,甲方應主動積極辦理各項與教育有關之研討會或研習,並依公平原則妥適安排。
第廿條
甲方應將教師進修研究機會與資訊公開,並依公平原則給予乙方進修機會。第廿一條
甲方得提供乙方上課教室、辦公室、休息室、教具、教學設備及其他教學資源,並依公平原則妥適安排。
第廿二條
甲方因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甲方應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依公平原則妥適安排,不受聘期之限制。如有爭議則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其解決辦法,本校教師均應遵守。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廿三條
寒、暑假期間,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應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協商訂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乙方應依規定到校服務。
第七章 工時、差假
第廿四條
乙方之工時、差假暫依現行規定。如法令有修正時,依新修正或新制定之規定。第廿五條
乙方之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安排。
授課時數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含專、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
第八章 待遇及福利
第廿六條
乙方之待遇、xx、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章 契約之終止
第廿七條
未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處理程序或因甲方停辦、解散,甲方不得預告與乙方終止契約。
第廿八條
因減班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乙方為裁減員額之列,得預告終止契約。
第十章 違約罰則
第廿九條
乙方接受聘任後,甲方非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第三十條
聘任期限未到,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離職、中止或解除聘約時,視同毀約,乙方已受領自甲方之本薪、職務加給及請領自甲方按月給付之各種款項,甲方得依未實際從事教學部分,依法令規定按日追繳之。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未依請假手續不到校授課,甲方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要求乙方賠償支付其代課費。
第三十二條
因甲方過失致乙方喪失工作權,乙方除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申訴或訴訟外,乙方得請求甲方恢復其原職並賠償其所造成之損失。
第三十三條
乙方執行職務之安全,甲方應予保障,對於乙方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甲方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致乙方受到傷害者,乙方得請求甲方賠償其所造成之損失。
第三十四條
乙方如有違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制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者,甲方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解聘,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十一章 聘約訂定與修改
第三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本校教師聘約之制定與修改,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辦理。
第十二章 教師之申訴與訴訟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乙方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甲方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訴訟,其辦法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乙方為被告時,則以其戶籍所在地為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
乙方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甲方應向上級申請專款延聘律師為其辯護。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x聘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條
x聘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起聘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章 簽署
甲方:台北市北投區清江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校長):xxx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公館路二二○號
乙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