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与施瓦茨公司 交付货物与服务一般交易条款》 用于与商业客户的交易
2022 年九月
1. 本交易条款的规定事项
1.1 本一般交易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旨在规定xx与施瓦茨(Rohde & Schwarz)公司(以下简称为“R&S”)向其他企业、公法意义上的法人或公法意义上的特殊基金(以下简称为 “客户”)提供产品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以及提供比如装配、安装、校验与维修(以下均简称为 “交付物”)。客户的一般交易条款只有在 R&S 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的前提下方适用。尤其当客户的交易条款有别于 R&S 的交易条款,且 R&S 对客户之交易条款不予表态时,该沉默无论是目前或是将来均不可被视为默认。
1.2 若无其他规定,交付地为报价单或其他约定中所指定的地点,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 版 (Incoterms® 2020)CIP。
1.3 文件资料,如图片资料、绘图、重量说明、宣传手册中的性能指标、成本预估和数据表格等不构成交付物的质量保证。
1.4 鉴于产品的不断更新发展,客户所订产品中的某些个别产品,或 R&S 的报价单或供货确认单中明确指出的这些产品的组成部分可能会在签约后被其他的产品或组成部分所替代。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在此情形下,在更新产品或更新产品的组成部分符合客户所订产品之规格并且价格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交付更新产品或者其组成部分同样属于正常履行合同。
1.5 报价发出后,R&S 有权就 (i) 客户的信誉和财务状况、(ii) 适用的“了解您的客户”规则和法规以及 (iii) 适用的禁运和制裁名单,继续对客户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提出新的要求。根据结果,R&S 保留在发出订单确认之前修改(例如,通过要求支付保函和/或预付款),或取消报价,或(视情况而定)相应单独签署协议的权利。此类修改或取消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价格和支付条件
2.1 产品价格以欧元(€)计算,不含任何税(例如增值税),关税或其他费用以及适用的领事公证,认证费用,根据除了 14.1 款涉及的法律以外的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这些税,费用可能还需另行收取。
2.2 价格对应于 R&S 签约时的成本状况。对于约定签约后四(4)个月之后才交付的产品,若至交付日之前成本发生变化,R&S 保留调整价格的权利。
2.3 成本估计按照特别约定另行提供,它不具备约束力。若无其他约定,所估计的成本涵盖制作估计的费用。只有在提供成本估计后对方最终没有下订单时,才会另行单独开票收取。
2.4 支付给 R&S 的款项须在出具发票后三十(30)天之内全额付清。
2.5 若订单税前总金额超过五万欧元,下订单后须支付总金额百分之三十(30 %)的预付款,并支付相应比例的增值税。就所收的预付款,R&S
不支付利息。
2.6 客户只有在具有无争议的或通过已生效判决书确认的请求权时方可行使抵消权或基于该请求权行使抗辩权。只有在客户的抗辩权对应的请求x与 R&S 对应的反请求权源于同一合同的情形下,客户方可行使该抗辩权。
2.7 支付地点为慕尼黑。.
3. 所有权保留
3.1 在客户全额偿清约定的货款之前,R&S 保留产品的所有权。
3.2 3 鉴于所有权的保留,R&S 有权在客户逾期不付款时要求该客户交出被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但是,要求客户交出产品并不意味着解约表示。关于解约的规定不受影响。
3.3 客户必须谨慎对待尚处于所有权保留阶段的产品,若出现损坏,须立即书面通知 R&S。客户必须为该产品投保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盗窃或其他自然灾害等对产品造成的损失和/或损坏,保险费由客户承担,保险金额足以支付受损产品的替换。若产品需要维护,校准和/或检修,客户需及时进行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3.4 如果第三方对保留所有权的产品进行扣押、没收或任何其他损害,客户必须立即告知第三方该产品的所有权属于 R&S。同时立即书面通知 R&S, 以便 R&S 能够行使其所有权。
3.5 在没有出现逾期不付款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出售尚处于被保留所有权阶段的产品。作为担保,客户在此将其因转售保留所有权的产品而产生的任何付款请求权全部转让给 R&S。若客户将尚处于被保留所有权阶段的产品与其他产品一并出售,且就被保留所有权的产品没有单独定价,则客户特此立即将其总价格请求权中与 R&S 就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商定的价格相对应的部分转让至 R&S 作为担保。 R&S 接受该转让。
3.6 客户被授权行使已转让至 R&S 的请求权,直至该授权被撤回。若客户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尤其是逾期不付,或有迹象表明某客户资不抵债或无力清偿,R&S 可以撤回上述授权并要求客户告知 R&S 转让的请求权和相应地债务人。同时要求客户将债权已转让给 R&S 这一事实通知相应的债务人,并将所有相关文件交给 R&S,以使其能够行使相关请求权。
3.7 即便在第 3.1 条中规定的请求权根据产品所在地国的强制规则无效的情形,本条款中第 3.5 和第 3.6 条所规定的请求权转让仍然适用。
3.8 若客户被递交了开启破产流程的申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 R&S。
4. 交付期限
4.1 在客户及时并适当地履行所有的义务和职责,尤其是 i)客户按时支付货款并 ii)及时递交须由客户提供的材料文件、授权和批准并 iii)适当地履行本条款第 8 条的前提下,R&S 将在交付过程中遵守约定的日期和期限(以下一并称为 “期限”)。x R&S 申请出口许可时需要提供最终用户声明,由客户提供的材料中也包括按规定签署的最终用户声明。如果上述义务和职责没有按时履行,R&S 的交付期限将相应延长,并增加合理的重新启动时间。
4.2 如果由于客户的原因而造成交付延迟,则在约定期限内作出发货准备就绪的通知即被视为 R&S 遵守了交付期限。
4.3 如果由于 R&S 自已的责任而造成交付延迟,并且客户证明延期对其造成损失,则客户可从交付延迟的第三整周结束起要求损害赔偿,标准为之后每迟延一整周延迟交付货物价值的百分之零点五(0.5%),但总额不超过迟延交付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五(5%)。
4.4 前 4.3 条规定的迟延交付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五(5 %)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上限。即便 R&S 在宽限期经过后仍然没有交付,客户超过百分之五这一上限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4.5 如果客户因交付延期所遭受的损失超过前 4.3 条所规定的百分之五(5 %)之上限,客户有权解除合同。
4.6 x R&S 提出相应请求,客户有义务在适当期限内声明其是否因为延迟交付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基于延误的索赔请求权期限为六
(6)个月,请求权自产生或客户知晓或客户本应知晓却因重大疏忽而未知晓时起算。
4.7 若因客户要求或其他由客户负责的原因而延迟交付,R&S 可以自通知发货准备就绪后的第一天起,每月向客户收取相当于产品价值百分之零点五(0,5 %)的仓储费用,并同时保留出于其他原因可以主张的进一步权利和请求。若实际产生的储存费低于或高于上述统一费率,合同双方均可出具相关证据。.
5. 不可抗力
5.1 “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包括但不局限于备战、战争、动乱、罢工、封锁、恐怖主义行为、核事故、国家或公权力行为或不作为(其中包括不批 准、不完全批准、拖延批准、取消或部分取消或中止国家或政府颁发的批准、许可、使用权或许可证)、海关扣押、禁运或有关当局或国际、多国或跨国组织施行的制裁、流行病、大规模流行病、运输限制和对能源消耗的限制、原材料和物资匮乏、下级供应商或下级承包商的延迟 交付或不交付、自然灾害、不可抗事件(例如火山活动、地震、暴雨、水灾、火灾、暴风以及其他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其他不在合同双方 或它们的供应商或分包商可控范围内的、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切事件。
5.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方应当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被履行的合同义务将被中止,履行该义务的期限相应延长,并另加重新启动所需的时间。
5.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中止持续超过六(6)个月,合同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无需就不可抗力事件或上述终止承担任何责任。
6. 交付 / 验收
6.1 若约定供货须经客户验收,那么对于按照合同交付的货物应由客户验收接受,即便供货有轻微瑕疵。
6.2 在对客户来说是合理的情况下,允许提前供货或部分供货。
6.3 若有验收约定,并且 R&S 在完工后提出验收请求,客户必须立即或在收到货物后的两(2)个星期内进行验收。若客户没有在该期限内验收,或拒绝验收,则视为所交付的货物已被验收接受。若交付货物被转售或约定的试运行期限结束后被投入使用,则所交付的货物亦被视为验收 接受。.
7. 风险转移
7.1 风险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 版(Incoterms ® 2020)转移给客户,即便约定安装或装配发生在客户所在地。若所供交付物需要被验收,上述规定不适用。
7.2 对于需被验收的交付物,其风险在经验收后转移至客户。如果此类交付物验收前已经交付给客户,则交付物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给客户。
7.3 若供货、调试、安装、交付或验收因客户要求被推迟、因为客户违约导致交货延迟或出于其他与客户相关的原因而被推迟,对于迟延涉及的货物,在延迟之时,上述第7.1 条和7.2 条所规定的风险转移时间点之前风险就已经转移给了客户。但是R&S 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8. 客户配合与其他合作义务
8.1 x R&S 的交付内容全部或部分为提供服务,例如装配、调试、校准或维修,客户必须在提供服务前准备好所有需要由客户提供的部件,包括零配件,若涉及其他制造商生产的部件,客户也需在服务地点提供该部件的完整的使用说明, 描述和数据表。装运返还双向的运输费用和运输风险均由客户承担。
8.2 所有需要由客户完成的准备工作必须在提供服务前安排到位,以使 R&S 的工作人员到达后即可展工作,且工作不会被中断。
8.3 所有辅助人员、第三方提供的辅助工作、所需部件和原材料、操作电源、用水、能源接口、供应线、保护服装和保护设备、合适的场地 (包括材料储存地) 须由客户按照所需的质量和适用性及时采购,并及时供应,由此产生的费用一概由客户承担。除 Incoterm 包括的之外的政府批准也应当由客户及时自费获取,当地特殊的事故防护规定必须事先与 R&S 通告。服务开始前,客户应向 R&S 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隐藏的线路、客户自身的无线网络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必要的结构数据等,即便客户并未被要求这样做。
8.4 x R&S 对客户所提供的配合设施与合作的质量和适用性产生合理怀疑,R&S 有权拒绝提供服务或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8.5 如果服务不能仅于一个地点提供,则由 R&S 决定提供服务的地点。,交付地点由 R&S 决定。
9. 客户的使用权 (尤其是软件使用权)
就受工业产权或版权(以下简称“产权”)保护的产品,客户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使用 R&S 所提供的产品或部分产品:
9.1 就所供产品,R&S 授予客户不排他的、不可再许可的使用权。对使用权的使用局限于约定的期限。若没有期限约定,则使用权不受期限约制。但是,客户无权就所购产品或产品的某些部分进行加工、处理、改造或公开复制(尤其不可以使其公开可用)。此外,客户无权复制所购产 品或产品的某些部分,除非客户因合理使用产品而需要复制或制作备份副本。
9.2 就不受使用期限限制的许可使用权,允许客户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出租或借让交付物给第三方须征得 R&S 书面同意。若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客户有义务要求该第三方遵守本条款第 9.1 条和第 9.5 条规定的义务与限制。
9.3 所供产品可能包含部分产品,其使用权受某第三方的使用条款之限制(例如第三方标准软件或开放源代码软件),此类使用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本条款第 9 条的规定。R&S 将会在合适之处就该部分产品及其使用条款作出相应提示,并让客户能够获悉该特殊使用条款。
9.4 R&S 向客户供应的产品仅局限于没有源代码(source code)和源代码文件的机器可读形式(object code)。即便 R&S 在别处授予客户加工、处理和改造权,上述规定依然适用。若某第三方的使用条款(见 9.3 条)规定必须给出源代码,R&S 将应客户的要求向其提供必须给出的源 代码,或使客户能下载该源代码。.
10. 对产品瑕疵所负的责任
10.1 若供应的产品出现瑕疵,由 R&S 自主选择无偿提供修理或替换(以下简称“追加履行”)。
10.2 客户因产品瑕疵的索赔和权利期限为十二(12)个月,从本条款第 7 条所规定的风险转移时间点开始计算。若法律强制规定更长的期限,或产品瑕疵被故意或恶意隐瞒,上述期限规定不适用。
10.3 发现瑕疵后,客户应立即书面详细通知 R&S。如果该瑕疵通知不属实,则 R&S 有权向客户就因此产生的费用要求补偿。
10.4 R&S 始终有两次在合适地期限内追加履行的机会。若追加履行不成功,客户有权解约或要求降低产品价格,本条款第 12 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0.5 基于产品瑕疵的权利和索赔在以下情形下不适用:(i)出现的偏差甚微且/或对产品使用所造成的损害微不足道;(ii)瑕疵在风险转移后才出现(例如由于错误或者疏忽操作、过度使用、操作材料不合适、施工不力)或正常磨损;(iii)由外部原因而产生的损害(例如化学、电子化学、电气和大气影响)而按照合同约定,产品不会受到这些外部影响;或(iv)瑕疵的出现是由于客户或第三方对交付产品进行更改或修理或违反 R&S 规格或使用说明而造成的。
10.6 若产品被运输到与约定交付地点不同的地点,R&S 应在追加履行范围内只承担那些如果客户不改变地点也会产生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承担因地点改变造成的追加履行的额外费用。
10.7 软件瑕疵为重复出现的、与规格不符的偏差。若该偏差在供应的产品的最新版本中没有出现,并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客户使用此最新版本,则不应视为存在瑕疵。此外,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客户不能就软件的瑕疵提出赔偿要求:(i)软件与客户的数据处理环境不兼容,除非该数据处理环境是 R&S 的文件中明确指定的或者由 R&S 另外书面允许的;(ii)软件被客户与第三方的软件一并使用,除非这是 R&S 的文件中明确指定的或经 R&S 书面许可的;(iii)客户或第三方对软件的维护不当。
10.8 任何其他基于瑕疵的赔偿要求应予以排除。.
11. 权利瑕疵/ 侵犯第三方产权的责任
11.1 R&S 有义务保证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没有权利瑕疵,比如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产权。如有第三方因为所有权瑕疵指责客户在符合合同约定使用产品的情况下构成侵权而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R&S 在第 10.2 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客户承担如下责任:
R&S 将自己选择,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权或者更改、替换供货,以消除权利瑕疵,并承担费用。如果以上措施 R&S
无法通过合理的条件得以实现,客户有权解约或要求降低购货价格,本条款第 12 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客户才有权因所有权瑕疵而享有权利和索赔:(i)客户立即书面通知 R&S 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ii)客户未承认任何侵权;(iii)不排除对第三方通过采取具体行动或不采取具体行动提出的主张的任何抗辩;(iv)及时提前书面通知 R&S 计划中的抗辩措施和和解谈判,并在 R&S 的要求下让其参与其中。如果客户通知有关第三方主张索赔的情况不合理,R&S 有权要求客户补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11.2 若由于客户自身的责任而出现侵权情况,则客户无权因为权利瑕疵主张权利或提出索赔。此外,出现下列情况时,客户同样无权因为权利瑕疵主张权利和提出索赔:侵犯产权的原因在于(i)客户的特殊规格参数;(ii)某种没有被 R&S 所预见的应用或者(iii)客户或第三方改变了产品或(iv)所供产品被与非 R&S 产品一并使用。
11.3 任何其他基于权利瑕疵的权利或赔偿应被排除。.
12. 责任
12.1 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依据(包括任何赔偿责任和任何保证),包括延迟损害赔偿和合同罚款,R&S 对客户所须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不超过单个订单税前价格的百分之十五(15%)。
12.2 无论基于何种法律(包括任何赔偿责任和任何保证),就间接损害、非直接损害、后果性损害、对财产造成的损害、费用补偿、第三方的违约追索索赔以及利润损失、因无法使用产品而造成的损失、生产损失、停工损失、融资费用、利息、从其他渠道购货或与软件相关的数据、信息或程序损失,R&S 概不负责。
12.3 违约索赔请求的期限按本条款第 4.6 的规定。产品瑕疵造成的索赔请求的期限按本条款第 10.2 条和第 11.1 的规定。其他索赔请求的期限为
12 个月,自请求权产生且知晓或因客户重大疏忽而未知晓时起算。
12.4 上述款项不适用于以下情况:(i)故意的行为,(ii)对生命、人身和健康造成的损害或(iii)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产品责任法)的情形。).
13. 保密约定
13.1 若客户与 R&S 之间已经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协议保持有效,且协议中的规定优先于本条款中第 13 条的规定。上述保密协议中的约定适用于以本一般交易条款为基础所签订的合同、报价单、订单确认以及所有因履行合同而披露的信息,无论信息以何种形式被披露,同时也无论合同是否由 R&S 或其关联企业履行,或是第三方代表 R&S 履行。
13.2 以本一般交易条款为基础所签订的合同、报价单、订单确认以及所有因履行合同而披露的信息(例如知识、经验、文件、发明、生产过程、设计、价格和其他商业和运营秘密)。无论这些信息以何种形式被披露(以下称为“保密信息”),客户应将其视为 R&S 的商业秘密并仅用于约定的使用目的。仅在 R&S 书面同意情况下,客户才可以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且若 R&S 允许客户披露,客户应要求第三方承担至少与本第 13 条 所规定的标准一样严格的保密义务。
13.3 上述保密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信息:(i)众所周知的信息,(ii)不违背本保密义务而被众所周知的信息,(iii)客户没有违背本保密约定、事先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iv)客户合法从第三方获取的信息,(v)由客户没有采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或(vi)客户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或客户按照某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当局有义务披露。
13.4 若R&S 决定并提出相应要求,客户必须归还或销毁所获得的保密信息。上述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i)日常备份程序中复制的电子形式的保密信息(例如电子邮件);(ii)客户按照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信息。但是其前提为,在第 13.5 条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客户对于这些信息按照本条款第 13 条的规定实行机密保护。
13.5 上述保密义务在合同签订后的五(5)年内有效。.
14. 适用法律 / 仲裁
14.1 就R&S 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对合同的解释适用德国法,并同时排除《德国民法典》第 305 条至第 310 条以及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被排除适用。
14.2 因 R&S 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违约、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意见分歧、权利或索赔,若合同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全部并且只能按照法国巴黎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现行版的规定通过仲裁解决。但是合同各方在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申请催告程序或主张临时救济的权利不受此规定影响。
14.3 除非合同双方约定只聘请一名仲裁员,其他情况下仲裁庭由x(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为德国慕尼黑。若客户所在地为德国或奥地利,则仲裁语言为德语;若客户所在地不是德国或奥地利,则采用英语作为仲裁语言。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由双方按照仲裁结果中的胜负比例承担。上述费用除国际商会和仲裁员的费用外,也包括双方律师的合理费用与开销。.
15. 最后条款
15.1 任何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但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合同任何一方造成不合理的困难,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
15.2 所有合同约定(包括合同变更、补充和其他附加约定)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废除此要求的约定同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ROHDE & SCHWARZ GMBH & CO. KG, MÜHLDORFSTRASSE 15, 81671 MÜNCHEN, DEUTSCHLAND
xx与施瓦茨公司,德国xxx,xxxxxxx 00 x,xx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