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丰利稳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本产品提供灵活交费方式,若投保人停止交费,本合同可能会效力中止,本公司在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丰利稳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丰利稳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丰利稳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相关要求。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三)交费方式
本产品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不定期交。本产品的保险费分为三项,分别是一次性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和不定期追加保险费。保险费的数额须符合您投保时(如果追加保险费,则为申请追加保险费时)我们关于保险费交纳的约定。
1.一次性保险费
一次性保险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定期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在投保时或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可以选择按月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应与我们约定定期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交费频率和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您应在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和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按时交纳每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的定期追加保险费交费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提供三次定期追加保险费申请的机会,我们对申请次数有权进行调整。
增加或者减少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申请除外。
3.不定期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不定期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批单上载明。
(四)保单利益及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您累计所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减去您累计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金额。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按以下情形确定:
1)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或者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者:
① 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我们所要求的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比例K。
2)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比例K。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按以下情形确定:
1)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或者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者:
① 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我们所要求的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对应比例K”的取值约定如下:
到达年龄 | 对应比例K |
0-17 周岁 | 100%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案例说明请见本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我们所要求的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给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我们所要求的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效力中止”、“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六)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运作原理
1.保单账户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记录您所持有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保单账户价值
在任意一个资产评估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名下的保单账户中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中您拥有的投资单位数乘以相应投资单位在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
3.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每项保险费,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投资单位数的确定”的约定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
初始费用目前实际收取比例为 1%。在遵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您每次所交纳保险费的 5%。
4.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风险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保障成本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保障成本按月收取,我们于本合同每个保单月度的首个资产评估日收取保障成本。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月度的保障成本(以下简称“月度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和风险保险金额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险金额的月度保障成本于《泰康丰利稳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月度保障成本费率表》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风险保险金额指收取保障成本时下列两者中的较大者:
(1)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比例K,再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后的数额;
(2) 零。
“对应比例K”同本合同保险责任中“对应比例K”的约定。
5.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及之后每个保单月度的首个资产评估日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目前,本合同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为 0 元。我们有权对
保单管理费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 30 元/月。
6.资产管理费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前一日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365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如下:
账户名称 | 当前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 |
稳健收益型投资账户 | 1.3% |
我们有权对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 2%。如果我们对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进行调整,我们将提前通知您。
7.退保费用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您解除本合同时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时申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 1 年 | 第 2 年 | 第 3 年 | 第 4 年 | 第 5 年 | 以后各年 |
退保费用比例 | 3% | 2% | 1% | 1% | 1% | 0% |
8.部分领取手续费
您申请部分领取时,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该项费用从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中扣除。目前每次部分领取收取手续费 0 元。我们可以调整该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金额不超过每次 100 元。
9.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领取后投资账户的单位数均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数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领取后投资账户的单位数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数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目前我们约定的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最低数额为 500 元,我们保留调整该最低数额的权利。
我们将按接到我们所要求的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并自接到我们所要求的材料后 30 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和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余额。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10.投资账户运作
(1)投资账户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专用投资账户。您投保时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见《泰康丰利稳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投资账户说明书》。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
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将定期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我们至少每半年一次在泰康人寿官方网站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投资账户在报告期内的运营情况。
(2)投资账户评估
我们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正常情况下,我们在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值。
投资账户价值 = 该投资账户总资产 – 该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和总负债的评估方法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投资单位价值 = 投资账户价值 ÷ 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如果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者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者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3)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价格根据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卖出价 = 投资单位价值
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使用的价格。买入价 = 投资单位价值×(1 + 买入卖出差价)
买入卖出差价以投资单位价值的百分比表示,目前的收取标准为 0%。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投资账户买入卖出差价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 2%。
我们将至少每周一次在泰康人寿官方网站公告本产品项下投资账户每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我们在泰康人寿官方网站保留了本产品开办以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您可以登陆并进行查询。
(4)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各项保险费将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您名下投资账户中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买入的投资单位数 = 进入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对于在犹豫期满前我们收到的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本合同生效日的买入价,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买入价为本合同生效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犹豫期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对于在犹豫期后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我们收到每笔保险费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5)特殊情况下交易的约定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者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投
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等),则我们可限制接受或者延迟执行您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其卖出金额。当发生巨额卖出申请时,我们为保护您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 全额赎回:当我们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① 当日按不低于上一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的 10%进行交易,其余申请将延迟交易;
② 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照当日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单位数量占所有申请的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可以交易的投资单位数量;
③ 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您可以申请取消交易;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交易申请若没有申请取消交易,将转到下一资产评估日进行相应处理,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之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资产评估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卖出申请,如我们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巨额卖出申请:指由于合同终止、部分领取或者账户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卖出申请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上一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 10%。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
二、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本产品目前配备的投资账户为稳健收益型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稳健收益型投资账户
1. 账户特征与资产配置目标
本投资账户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的特征,适合中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本投资账户投资目标是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账户投资策略及原则
本投资账户的投资策略是以债券市场投资收益为基础,把握新品种、新业务和新股申购等带来的套利机会积极操作争取获得超额收益。本投资账户的组合管理方法和标准主要是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走势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注重投资账户本金安全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固定收益操作,通过调整组合久期等方法,实施积极的账户管理;同时充分运用新股申购等各种策略提升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力争实现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 资产配置范围
本投资账户可投资于下述资产:
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本投资账户可参与的其他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以及本投资账户可参与的其他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上市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或混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本投资账户可参与的其他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其他金融资产: 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本投资账户可参与的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不动产类资产:主要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以及其他本投资账户可参与的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本投资账户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并按照相关交易场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未来出现本投资账户可参与投资的其他品种,将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按相应类型进行管理。
4. 投资比例
投资于上市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0%-20%。
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60%- 100%,其中: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投资于不动产类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比例不高于账户价值的 75%、且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50%。
本投资账户可进行债券正回购,正回购比例不高于账户价值的 100%。
本投资账户建立初期、10 个工作日内赎回比例超过账户价值 10%时、投资账户清算期间,投资账户可以突破上述有关流动性管理的比例限制,但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5.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85%+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5%
6. 流动性管理方案
针对本投资账户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将提前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预警并做出相应流动性安排,具体措施如下:
(1)账户资产至少保有 5%或以上的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等,以保证账户资产具有较好变现能力;
(2)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管理人密切关注本投资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提前做好账户头寸安排。
7. 主要投资风险
本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是组合资产市场价格波动(股票、基金等)的市场风险,债券利率风险,债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信托计划、存款等资产的信用风险,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如实施境外投资,还会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以及境外投资风险。在使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时,还会面临期货投资的基差风险、保证金管理风险以及期货交易的流动性风险。
8. 账户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不属于长期停牌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4)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应按估值模型确定该股票的价值。估值模型如下:
FV=S×(1-LoMD)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S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LoMD 为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2)债券估值
1)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估值
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估值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债券的估值
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在上市之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成本估值。
4)可转换债券的估值
上市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净价估值;该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未上市可转换债券按成本估值。
上述估值技术优先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同一债券在估值日的估值净价。
(3)基金估值
1)非交易所上市基金估值
①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非交易所上市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估值
①ETF 基金,按所投资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基金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的,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暂按成本估值。基金按收盘价估值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债券回购的估值
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银行存款的估值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或约定利率结算方式逐日计提利息。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优先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估值价格。
(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如果有发行人公布的产品净值,按估值日前一工作日产品净值估值,前一工作日未公布产品净值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9)本投资账户持有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以本金列示,按相关协议约定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利息或收益。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本投资账户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11)如有更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2)对本投资账户允许参与投资但本部分未涉及的资产,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场惯例及届时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估值原则和方法。
9. 资产托管情况
本投资账户全部资产由具有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方托管。
10. 账户独立性说明
本投资账户是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为投资连结保险专门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账户。本公司通过财务稳健、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对本投资账户的全部资产进行独立托管。
本公司所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满足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中对投资账户的独立性要求。
11. 账户防范利益输送说明
本公司及其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加强投资管理活动各环节的内部控制,来确保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使各投资账户得到公平对待,防范利益输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12. 资产管理费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3%。
13. 账户历史价格情况
本投资账户存续期内投资单位卖出价变化如下图所示(截至2023年6月21日):
投资账户提取的费用及提取时间、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请见本产品说明书“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运作原理”。
三、犹豫期及退保
(一)犹豫期及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您有权选择是否在犹豫期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未选择的,我们将视为您默认同意在犹豫期后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犹豫期后退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保费用请见本产品说明书“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运作原理”。
四、利益演示
30 岁的李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泰康丰利稳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10 万元,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保单管理费为 0 元时,利益演示如下:
泰康丰利稳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产品说明书
利益演示表
单位:元
保单年 度 |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 当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初始费用 | 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 | 保单管理费 | 保障成本 | 当年度末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 当年度末投资账户价值 | 当年度末身故给付金额 | 当年度末现金价值 | ||||||||||
一次性保险费 | 定期追加保险 费 | 不定期追加保 险费 | 不利 | 中性 | 乐观 | 不利 | 中性 | 乐观 | 不利 | 中性 | 乐观 | 不利 | 中性 | 乐观 | |||||||
1 | 31 | 100000 | 0 | 0 | 100000 | 1000 | 99000 | 0 | 18 | 18 | 18 | 0 | 99972 | 102447 | 104922 | 160000 | 160000 | 160000 | 96972 | 99373 | 101774 |
2 | 32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38 | 35 | 33 | 0 | 100934 | 105997 | 111183 | 160000 | 160000 | 160000 | 98915 | 103877 | 108960 |
3 | 33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38 | 34 | 30 | 0 | 101904 | 109672 | 117824 | 160000 | 160000 | 160000 | 100885 | 108575 | 116645 |
4 | 34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39 | 33 | 26 | 0 | 102884 | 113476 | 124866 | 160000 | 160000 | 160000 | 101855 | 112342 | 123617 |
5 | 35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40 | 32 | 22 | 0 | 103872 | 117416 | 132335 | 160000 | 160000 | 160000 | 102833 | 116242 | 131011 |
6 | 36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42 | 30 | 18 | 0 | 104869 | 121494 | 140256 | 160000 | 160000 | 160000 | 104869 | 121494 | 140256 |
7 | 37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43 | 29 | 12 | 0 | 105874 | 125718 | 148659 | 160000 | 160000 | 160000 | 105874 | 125718 | 148659 |
8 | 38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45 | 27 | 6 | 0 | 106888 | 130090 | 157573 | 160000 | 160000 | 160000 | 106888 | 130090 | 157573 |
9 | 39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47 | 25 | 0 | 0 | 107910 | 134619 | 167027 | 160000 | 160000 | 167027 | 107910 | 134619 | 167027 |
10 | 40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49 | 22 | 0 | 0 | 108940 | 139308 | 177049 | 160000 | 160000 | 177049 | 108940 | 139308 | 177049 |
20 | 50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40 | 0 | 0 | 0 | 119942 | 196482 | 317067 | 140000 | 196482 | 317067 | 119942 | 196482 | 317067 |
30 | 60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41 | 0 | 0 | 0 | 132052 | 277157 | 567819 | 140000 | 277157 | 567819 | 132052 | 277157 | 567819 |
40 | 70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45823 | 390957 | 1016878 | 145823 | 390957 | 1016878 | 145823 | 390957 | 1016878 |
50 | 80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61079 | 551484 | 1821074 | 161079 | 551484 | 1821074 | 161079 | 551484 | 1821074 |
60 | 90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77932 | 777922 | 3261266 | 177932 | 777922 | 3261266 | 177932 | 777922 | 3261266 |
70 | 100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96548 | 1097336 | 5840430 | 196548 | 1097336 | 5840430 | 196548 | 1097336 | 5840430 |
75 | 105 | 0 | 0 | 0 | 10000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06574 | 1303291 | 7815813 | 206574 | 1303291 | 7815813 | 206574 | 1303291 | 7815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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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丰利稳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产品说明书
注:
1、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2、该演示所使用的投资账户的假设投资回报率为:不利情景为年利率 1%、中性情景为年利率 3.5%、乐观情景为年利率 6%。
3.身故给付金额指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的身故保险金;
4.若您申请部分领取,我们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扣除退保费用和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余额。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领取后投资账户的单位数均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数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领取后投资账户的单位数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数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丰利稳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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