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观赏性动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合法进行观赏动物养殖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其合法经营场所内所拥有的观赏动物(以下统称“保险动物”)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死亡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以保险动物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引起的死亡)时的保险金额为限。
(1) 因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保险动物死亡;
(2) 因遭受风灾、暴雨、洪水、雷电、冰雹致使保险动物死亡;
(3) 由于疾病、疫病引起保险动物死亡(经认可的动物疾病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病理检查并予以证明);
(4) 外来破坏、投毒、水体污染,造成保险动物死亡。
第四条 在投保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寄养于其他合法经营场所内的观赏动物因前款保险事故导致死亡造成的被保险人经济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2) 由于机械故障或供电中断及其内部原因造成的失控、失常致使设备或机器损坏时所引起的保险动物死亡;
(3) 保险动物在疾病观察期内死亡;
(4)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 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6) 保险动物的正常死亡;
(7) 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合法经营场所以外保险动物的死亡;
(8)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9) 地震、海啸;
(10)保险动物畜龄达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动物最高寿命 80%以上时,因疾病死亡。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2) 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承保动物的保险金额包括每头(只)保险金额和累计保险金额,每头(只)保险金额依据租赁协议或购买合同或发票金额确定,或按其类别、品种、畜龄,参考当地市场同类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自有繁殖的动物的保险金额以公司记录及投保金额约定。
累计保险金额为所有承保动物的保险金额之和。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为准。
第十一条 自本合同期间开始之日起 20 日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动物,免除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内,新增或减少类似保险动物,投保人需向保险人递交书面申请投保或退保,保险人同意承保或退保的,投保人或保险人应按照类似报价约定的费率按日比例补缴或退还相应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动物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经营场所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保险人和当地防疫检疫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动物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动物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1)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需提供气象及消防等部门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 发生疾病及意外事故需提供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经认可的动物疾病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病理检查后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或病理检查报告;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动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条 保险动物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第十九条 保险动物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动物每头(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动物每头(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合法经营场所】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饲养馆、园:
1、 具有合法有效的养殖和经营许可手续,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2、 饲养馆(园)内部布局及圈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
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 水族馆的水质必须达到所饲养动物所需的标准,池、罐的材料及涂层符合相关养殖规范要求,排水、净化、增氧、调温齐备并确保运转正常。
【观赏动物】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
1、各类极地馆、海洋馆所饲养的供游人观赏的极地动物、海洋动物和海洋鱼类等;
2、各类动物园所饲养的供游人观赏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类、爬行类、两栖类、禽鸟类、鱼类等);
3、动物品种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含),哺乳类动物的畜龄达到 3 个月以上(含);
4、经保险人认可的机构验明无伤残,营养良好,体格健壮,饲养管理正常,按县级以上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5、珍惜动物、大型动物等需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编号标识或电子版照片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 月 | 十二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