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買方應於賣方通知繳款日起七日內,透過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業務(ACH)機制,並依簽核之委託金融業者代劃付土地買賣價金之各期期款費用,逕向賣方指定之金融機 構專戶按期如數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