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臨時人員勞動契約書
xxxxxxxxx (xxxxxx)
xxxx (xxxxxx)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循:一、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聘僱期間自 110 年 8 月 2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聘僱期間自 。二、工作職稱:臨時人員。
三、工作地點: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xxxxxxxxxxxxxxx 000x)。
四、工作內容:
(一) 文書處理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由本所秘書室視本所各業務執行情形分派至各課室支援。五、工作時間:
(一)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前開
工作時間,甲方得經徵得乙方同意後,於不減損乙方之權益下參考當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協商調移部分國定假日及勞動節休假。乙方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甲方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工作時間工作時間與休息期間,甲方得視實際需要徵得乙方同意,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二)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使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工會同意,如甲方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工作時間以外之出勤工資發給規定如下:
1、 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之工資發給:甲方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小數點無條件 進位)。
2、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出勤之工資發給:甲方經徵得乙方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
3、 休息日工作之工資發給:甲方使乙方於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
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上開甲方使乙方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三)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出勤工作規定:
1、 甲方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乙方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工資由甲方按乙方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給乙方適當之休息。
2、 甲方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甲方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之假期,工資由甲方加倍發給,並事後補假休息。
3、 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之時間上、下班,並配合刷卡、簽到簽退或其他甲方規定紀錄出勤狀況之方式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
六、工資:
(一) 工資:
■工資採「按月計酬」,甲方每月給付乙方工資 24,000 元。
□工資採「按時計酬」,甲方每時給付乙方工資 元。
(二) 加班費: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乙方。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甲方不得強制乙方工作。
(三) 工資發放:雙方同意工資之發放日為次月,發放日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一個工作日發放。發放方式依甲方規定方式辦理並代為扣繳應由勞工負擔之勞保費、就保費、健保費及個人所得稅。
(四) 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
七、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甲方工作規則。乙方
請假時,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 7 日為 1 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如無規定,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八、資遣: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
x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九、退休:
(一) 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二) 乙方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強制乙方退休。 (三) 退休金依乙方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分別辦理。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福利:甲方應依法令規定,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十二、服務與紀律:
(一) 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執行任務。
(二) 服從主管人員合理之監督指導。
(三) 絕對保守業務機密之義務。
(四) 不得有驕恣貪惰及其他足以損害個人及各機關名譽之行為。
(五)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關係收受他人餽贈及邀宴。 (六) 不得假借職務之便,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七) 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八) 不得挑撥離間或破壞團體紀律。
(九) 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
注意事項」,及其他辦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
(十)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岡位。
(十一) 離職須辦妥離職手續。乙方應於離職前 14 日提出離職申請。
十三、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甲方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十四、甲方不得因乙方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
利之處分。
十五、安全衛生: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十六、契約之終止:
(一) 甲、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二)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違反迴避進用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三)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前將職務上所執掌之事項辦理交
接事宜。
十七、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團體協約、工作規則、人 事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法令之補充效力: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九、契約修改: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二十、契約份數:本契約書正本一式 4 份,甲方 3 份及乙方 1 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xxxxxxxxx
x x x:xxxxxxx
x x:(84941)xxxxxxxxxxxxxxx 000 xx x:07-6701001
乙 方:身分證字號: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