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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2021]年金保险 032 号
中宏宏添利Ⅱ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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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宏添利Ⅱ年金保险(万能型)》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后的15日)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 5.1
⮚ 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1
⮚ 您有按本合同的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益 7.1
⮚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5.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请您注意.........
...................................................... 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您要慎重决策 5.2
⮚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6.2
⮚ 您对我们的询问应如实告知,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条款正文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利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3 合同的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第四部分 保单账户
第五部分 您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处理
5.2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6.3 保险金的给付
第七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
7.1 保险合同贷款
第八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4.1 |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价值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4.2 | 保险费的分配及相关费用 | 8.2 | 年龄错误 |
4.3 | 保单账户利息的结算 | 8.3 | 联系地址变更 |
4.4 | 最低保证利率 | 8.4 | 未还款项 |
4.5 | 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 | 8.5 | 货币及适用法律 |
8.6 | 争议处理 |
xxx添利Ⅱ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如 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条款; (3)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
1.2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您与我们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当日的 24 时生效。 保险合同周年日1、保单年度2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计算标准。 |
1.3 | 合同的终止 |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 (2)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形。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1.1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3,本合同终止。 从被保险人身故日至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期间,若您领取了保单账户价值或我们给付了生存年金,我们会扣除前述保单账户价值或生存年金后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
2.1.2 | 生存年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下列两个日期的较迟者时仍生存,且本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 10000 元,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给付生存年金: |
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非闰年时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
2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或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24 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3 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或者身故保险金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分别按如下方式计算:
(1) 补缴保险费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2) 保险合同贷款利息,按贷款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3) 身故保险金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1) 本合同第 1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4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此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您也可以在我们首次给付生存年金前申请变更生存年金的给付年龄,在您与我们约定的给付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被保险人自您与我们约定的给付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给付生存年金: (1) 本合同生效满 5 年; (2) 本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 10000 元。 若此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累计给付的生存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20%为限。有关部分领取的规定及费用,请参照本合同“4.5 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 每次给付生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随之减少。 |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来自于:
(1) 您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
(2) 您每一次追加的保险费;
(3) 您与我们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您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其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在保单账户建立后随时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追加保险费,每一次追加的保险费应符合我们届时有效的规定。 您与我们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来自于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保险合同所给付的保险金或红利。
第四部分 保单账户
4.1 |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 价值 | 我们为本合同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用来记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自 本合同生效日起建立。保单账户建立后,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账户状态报告。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保险费的分配和保单账户利 |
4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息的结算而增加,同时也会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和生存年金的给付而减少。
本合同终止时,保单账户同时终止。
4.2 保险费的分配及相关费用
您缴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保单账户前,我们将按照所缴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您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和您每一次追加的保险费会在扣除 3%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您与我们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会在扣除 0.5%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我们不收取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4.3 保单账户利息的结算 保单账户的利息在结算日 24 时、本合同终止以及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时
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
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的,我们将使用当时的结算利率(年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本合同保单账户在当月累积的利息。该适用的利率将于下月公布。
不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的,我们将使用上一次的结算利率(年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本合同保单账户在当月累积的利息。
4.4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年利率)为 2%。最低保证利率之上
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4.5 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 保单账户建立后,您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每次部
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应当符合我们届时有效的规定。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累计给付的生存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20%为限。
我们将从部分或全部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领取费用后的余额给付予您。领取费用按下表计算:
保单年度 | 领取费用占该次领取的 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 |
第 1 个保单年度 | 5% |
第 2 个保单年度 | 4% |
第 3 个保单年度 | 3% |
第 4 个保单年度 | 2% |
第 5 个保单年度 | 1% |
第 6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0% |
第五部分 您如何退保
5.1 |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 处理 | 从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 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 |
的身份证明文件、保险费发票(如有),我们会把已收的保险费退还您。从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满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本合同在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 24 时终止,我们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5。
犹豫期满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按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占本合同当时 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 |
第 1 个保单年度 | 5% |
第 2 个保单年度 | 4% |
第 3 个保单年度 | 3% |
第 4 个保单年度 | 2% |
第 5 个保单年度 | 1% |
第6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0%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生存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递交
5 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对应保单年度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生存年金的申请文件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 保险合同;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 ||
6.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不在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从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的证明和资料后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会支付相应的差 额。 |
第七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
7.1 | 保险合同贷款 |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并经我们 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元。 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 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八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就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8.2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 2 年或者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
8.3 | 联系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及其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后向您给付。 |
8.5 | 货币及适用法律 |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
8.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