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 00 xxxxxxx 0 x
xxxxxx:3187 5100 傳真:3906 9919
周全家居綜合險保單
受保人以一份投保書及聲明謹向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下稱 “本公司”申請下述保險。該份投保書及聲明已被納入本合約內成為本合約之基礎。保單持有人已繳付保費作為本保險的代價。
茲證明本保單或批單上所列之承保條件、除外條款、基本條款、責任限額當中全被當作納入條款內為依歸下本公司同意賠償給受保人任何或所有以下所列在承保期內所發生之承保事項。
但在任何情況下受保人須完全遵孚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及承保條款以及受保人確保投保書及聲明內所提供或申報的所有資料是準確、真實及完整的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
在本保單內如內容許可只表達單數的字詞亦可包括眾數反之亦然。只表達男性的字詞亦可包括女性 (保單持有人的字詞除外)反之亦然。
第一部份 - 一般定義及釋義
(1) 以下任何字詞或字句應用於保單、承保表、批單或備忘錄均具有該意義。
1. 「身體損傷」 意指因意外、外在、暴力及可見事件完全及直接構成的死亡或傷害並不牽
涉任何其他因素及並非由疾病或逐步生理或精神失調構成。
2. 「建築物」 意指受保人的樓宇住所結構:
(1) 住所的樓宇固定裝置及陳設但不包括地基、排水渠或最低樓層底下的建築物任何部分߇及
(2) 為家庭用途的屋外設置如私家道路、牆壁、門閘、樹籬、圍欄、小徑、車房、露台等。
3. 「爆竊」 意指賊人使用暴力強行進入受保住所盜竊。
4. 「易碎物品」 意指玻璃、水晶擺設、瓷器、陶瓷、陶器或類似的易碎物品。
5. 「家傭」 意指任何按《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條)定義為家傭的人士並受聘
於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投保家傭年齡需為 18 歲至 60 歲。
6. 「自負額」 意指本公司就每宗索償賠付的首項不支付金額。
7. 「家人」 意指受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親屬在保險期內永久一同居住於住所內。
8. 「香港特別行政區」 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9. 「住所」 意指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並載於承保表“風險地點”內的建築物、屋宇或單
位。
10. 「家居財物」 意指傢俱、家居修繕、家庭用品、個人電腦組合、影音器材、樂器、發展商
贈送的可移動家居財物、個人物品、貴重物品及易碎物品。
11. 「家居修繕」 意指由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對於住所內的固定裝置作出的更換改善。
12. 「傳染病」 意指世界衛生組織發出大流行警戒的任何種類傳染病。
13. 「受保人」 意指載於承保表內為受保人的人士
14. 「手提電腦」 意指記事簿型電腦、手提電腦或平板電腦。
15. 「賠償限額」 意指本公司於每宗損失須承擔之金額並載於本保單承保表及賠償限額表的
每項受保章節內。
16. 「金錢」 意指現金、流通鈔票、銀行錢幣、銀行匯票、證券、支票、債券、可轉讓票
據、郵票、旅行支票、郵政或其他現金匯票、旅行票、禮券、代用劵、午餐劵或代用貨幣(包括信用卡、八達通卡及其他增值卡及預繳電子貨幣等)。
17. 「噪音所致的失聰」 意指與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 469 章)含同等釋
義。
18. 「保險期」 意指由承保表內所載的保險生效日期開始至根據此保單“第四部份-終止保
單”的終止日期。
19. 「個人文件」 意指屬於受保人及/或其家人的護照、駕駛執照、身份證、任何出生證明文
件或其他旅遊證件。
20. 「個人物品」 意指衣服及私人使用的物品以供穿著或攜帶使用惟不包括金錢及特別物
品。
21. 「肺塵埃沉著病」 意指與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 360 章)含同等釋
義。
22. 「保單年度」 意指在承保表所述的保單起保日起每一連續 12 個月的時間。
23. 「承保表」 意指保單上的附表載有受保人姓名、風險地點、保險期、保費、賠償限額及
保單內各有效之章節均被視為保單組成部份及完整合約般一併閱讀。
24. 「特別物品」 意指任何持有或使用的專業、商用或職業性質及已另行投保於其他保單的物
品。
25. 「貴重物品」 意指屬於受保人及/或家人的手錶、珠寶、黃金、金器、白銀、銀器、古董、運動設備、貴重金屬/寶石、攝影機、攝錄機、皮草、油畫或其他藝術品、攝影設備、望遠鏡、顯微鏡、美術古董、用作收藏的郵票或錢幣。
(2) 本保單內任何明示或暗示是根據法例或法定條款的參考應被視為根據修訂或重新訂立的法例或法定條款的參考或其適用的範圍不時被其他條款(不論於該日期前或後) 修改及應包括任何重新訂立的法例或條款(不論有否修改)及其他命令、規例、文件或有關法例或法定條款的其他附屬立法。根據綜合法例條款的參考如必須或恰當應被視為包括根據該綜合法例之過往法例條款的參考。
(3) 本保單內根據章節及承保表及背書的參考應被視為根據本保單內之章節及承保表及背書(除非內文另有列明)。本保單連同一併附奉的承保表及背書均被視為投保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保險合約。
(4) 標題只為協助閱讀此保單內容不會影響闡釋保單內任何條文。
第二部份 - 保障範圍
基本保障(第 1 - 3 章) (載於承保表內方可生效)
第 1 章 - 家居財物
x公司將按照保單條款及承保表所載賠償限額為限於保險期內為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在住所內擁有的家居財物提供保障賠償財物意外損失或損毀。
倘若受保人為業主身份但不在住所居住或把住所出租本公司只會賠償屬於受保人的家居財物損失或損毀但不包括貴重物品及易碎物品。與此同時受保人的家人於此章節內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這章節亦提供以下延伸保障每項目的最高賠償限額將按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註明的限額߆
第 1 章的延伸保障߆
A. 暴風雨季節窗戶保障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每年 7 至 10 月期間因颱風或暴雨直接引致住所窗戶的意外損失或損毀。
B. 室內裝修 / 翻新工程
保障在住所進行室內裝修、翻新工程期內承辦商導致住所內家居財物的意外損失或毀壞。工程必須於連續兩個月內完成及有關費用亦不可超過所選擇計劃載於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註明的裝修工程金額。
本項目不承保߆
(1) 水管爆破及或排水系統堵塞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
(2) 裝修工程工藝不良直接引起的任何財物損失或損壞。
C. 家居財物搬遷
保障住所的家居財物透過專業搬運公司搬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內另一新居在搬遷途中導致的意外損失或損毀。本項目不承保߆
(1) 容易腐爛的物品߇
(2) 金錢߇
(3) 易碎物品由專業包裝/搬運工人已獨立地包裝的物品除外。
D. 臨時住所 / 損失租金
x住所因受保意外毀壞不能居住本公司將會賠付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於修理或搬離住所期間合理的租住臨時住所或實際損失租金的費用。
額外保障:
傳染病隔離現金津貼 (不適用於業主(出租))
因傳染病事故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通知需要安排在住所以外的指定地方接受強制隔離本公司將向受保人支付每個完整及連續 24 小時的現金津貼。
E. 短暫搬遷
保障因短暫被移離住所的家居財物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內進行專業清洗、修理、修補、翻新或漂染時而在臨時寄存的地方導致的意外損失或損毀個人物品、貴重物品、易碎物品除外。
本項目受限於以下條款߆
(1) 存放期由家居財物被移離住所開始直至送返受保人的住所不可超過 90 天。
F. 個人物品
保障受保人及/或其家人身處世界各地時其隨身的個人物品及貴重物品遭意外損失或損毀本公司更保障因住所被爆竊引致家傭的個人物品遭意外損失或損毀。惟因偷竊或意外遺失必須在發現該等損失後 24 小時內報警。
G. 金錢或未獲授權使用信用卡
因住所被爆竊或行劫而引致金錢或未獲授權使用信用卡的損失。本項目受限於以下條款߆
(1) 發現損失信用卡後 24 小時內報警及需向發卡機構(如適用)報失;
(2) 任何由受保人或受保家屬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而引致的損失߇
(3) 不能以其他途徑獲得補償߇或
(4) 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必須遵從信用卡公司的所有條款及規章。
H. 手提電腦/手提電話
保障受保人及/或其家人的手提電腦及手提電話因住所遭行劫或爆竊而導致損失或損毀而產生的實際維修及替換費用:
本項目受限於以下條款߆
(1) 所有符合保障資格之產品必須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內之產品生產商或授權維修中心進行;
(2) 因行劫或爆竊的損失或損毀必須在發現該等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
I. 補領個人文件
保障個人文件因住所被爆竊或行劫導致損壞或遺失而產生的補領之實際費用。惟因意外遺失必須在發現該等損失後 24 小時內報警。
J. 更換窗戶、門鎖及門匙
保障遭爆竊而需更換毀壞住所的窗戶、門鎖及門匙的合理費用。
K. 清理廢物
保障因受保意外損失或損毀發生後必須清理部份或全部家居財物的廢物的費用。
L. 凍品損壞
如因以下事故引致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存放於雪櫃內的食物或飲品變壞本公司會賠償替換的費用߆
(1) 使用年齡少於 5 年的雪櫃意外損壞߇或
(2) 並非由電力供應公司或其僱員的蓄意行為引起的電力供應故障。
M. 租戶惡意破壞 (只適用於業主(出租))
若受保人以業主身份出租受保住所本公司會根據保障概括表內的最高賠償額賠償因受保住所的租客蓄意破壞引致家居財物損毀惟該租客須於法庭被起訴。
若該蓄意破壞之家居財物損失置於住宅樓房、家庭單位、村屋或任何種類的多層住宅之室內或室外的公共空間本公司不會作出賠償。
N. 室外財產
保障置於住所的露天固定裝置及陳設因颱風、暴雨或閃電造成損失或損毀但此保障並不包括爆竊引致之損失或損毁。
本項目不承保߆
(1) 牆、天台或地板߇
(2) 水管、排水渠或固定或永久安裝於住所的電線線路߇
(3) 閉路電視系統、天線 、衛星電視接收器及類似物品。
O. 24 小時家居支援服務
x公司與國際救援(亞洲)公司 (以下稱為“國際救援”) 洽商為受保人及/或其受保家人在本保單有效期內提供下述的 24 小時家居支援服務߆
1. 電力故障維修
受保人住所的電力系統(包括總箱或由總箱所伸延的牆上電力開關發生問題)發生問題支援服務安排合格的技師上門提供維修服務。
2. 渠務修理
受保人住所的渠務系統出現問題包括去水渠淤塞水管爆裂支援服務安排合格水喉匠上門服務。
3. 開鎖
受保人及/或其受保家人被意外地反鎖其住所大門外支援服務安排可靠鎖匠上門開啟大門門鎖。
4. 一般維修
支援服務依照實際情況為受保人及/或其受保家人安排家庭電器維修和窗戶修補。
5. 轉介褓母或看護
按受保人及/或其受保家人的要求可轉介褓母或家傭或註冊看護照顧兒童或家庭成員。註冊看護按受保人及
/或其受保家人的要求亦可到達受保人的住所照顧任何有需要的指定人士。
6. 轉介臨時家傭
按受保人及/或其受保家人的要求可安排僱用香港傭工
7. 轉介滅蟲或家居清潔公司
按受保人及/或其受保家人的要求可轉介滅蟲公司或介紹專責家居清潔的公司協助滅蟲及清潔家居。
國際救援將不負責因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恐怖主義行動、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或行政干預、輻射或自然災難等的不可抗力事項或不可歸責於國際救援之事由所導致救助行動延誤、無法提供或進行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所有上述由國際救援轉介的服務乃由受保人及/或家人自費及自行選擇採用與否國際救援對於採用這服務引至的損失概不負責。如欲使用上述服務請致電 24 小時家居支援熱線 2861 9235及道出您的保單號碼。
以上“第 1 章的延伸保障”不適用於受保人以業主身份但不居於住所內及把住所出租但項目 D - 損失租金、項目 K -清理廢物及項目 M - 租戶惡意破壞保障除外。
第 1 章內採用的賠償基本原則
x公司有選擇權以現金或復原方式賠償損失或損毀的家居財物如復原家居財物本公司會賠償將修理或替換該財物至新的一般或同等質素的費用。鞋類及衣服將會採用損耗及折舊率扣減賠償。
如由兩件或以上物品組成方可使用的單一受保物品或組合本公司對每件物品或組合的最高賠償限額只會按其平均價值分配。
本公司在第 1 章的最高賠償限額對任何損失索償均不可超過承保表內第 1 章-家居財物所載金額。
第 1 章的不受保項目߆
1. 本章不會承保下述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損失或損毀߆
(1) 缺乏維修、建築不良的建築物߇
(2) 滲漏造成的損失但直接因颱風或暴風破壞樓宇結構引致雨水從缺口滲入造成的毀壞除外߇
(3) 磨損、撕裂、折舊、蛀蟲、蝕木蟲、甲蟲、其他昆蟲或害蟲߇
(4) 真菌、濕氣、鐵銹、腐爛、腐蝕、受日光或大氣所影響或逐漸退化߇
(5) 與電子、機械、電器或電腦有關的設備故障߇
(6) 任何清潔、修改、回復、裝修、維修或漂染過程除非受保於第 1 章的延伸保障項目 E߇
(7) 錯誤使用或違反製造商指引下使用物件物件固有的缺陷或質料、手藝、圖樣或規格設計錯誤߇
(8) 由受保人的家畜或寵物所造成߇
(9) 凹陷、碎裂、擦損或貶值߇
(10) 住所或任何住所出租或分租部份被入屋盜竊或爆竊߇
(11) 物品放置於無人看管或未有上鎖的情況下被盜竊或爆竊߇
(12) 正常處理或使用中的家居財物߇
(13)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使用未獲授權的信用卡。
(14) 電力供電商暫時性的停止電力供應。
2. 本章不會承保以下的損失或損毀߆
(1) 任何建築物結構部份߇
(2) 汽車、船艇、飛機及其他機動或電動車輛、單車、無人機、無人飛行載具或其備件及配件߇
(3) 使用中的運動器材及樂器߇
(4) 藥物、食品及飲料(在第二部份第 1 章延伸保障 - L.凍品損壞註明則不在此限)߇
(5) 眼鏡、隱形眼鏡、假牙或義肢߇
(6) 唱片、錄影帶、卡式錄音帶、電腦鐳射光碟或播放器、手提電腦(在第二部份第 1 章延伸保障 - H. 手提電腦/手提電話註明則不在此限)߇
(7) 傳呼機、手提電話、便攜式通訊設備(在第二部份第 1 章延伸保障 - H. 手提電腦/手提電話註明則不在此限)߇
(8) 植物、樹木、庭園、家畜、生物及類似物品߇
(9) 燈泡及/或活門߇
(10) 在住所露天位置的財產包括天線及類似的戶外裝置(在第二部份第 1 章延伸保障 - N. 室外財產註明則不在此限)߇
(11) 商業、職業或專業使用或持有的財物߇
(12) 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下連續 60 天以上無人居住的住所內家居財物損失或損毀但因火災、電擊、雷擊、爆炸、地震、颱風、暴風、喉管爆裂或水災所引致的除外߇
(13)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留學生而個人物品及貴重物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損失。
3. 不管在第 1 章的不受保項目 2(12)上註明若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單不承保連續 14 天以上無人居住而直接或間接因盜竊或爆竊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第 2 章 - 法律責任
x公司將根據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 1.身為住所的住客或
2.身為住所的業主
對於在保險期內在住所內因意外事故引致
1 第三者身體損傷及/或
2 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
而需負上的法律責任及需負責的補償賠償包括索償人向受保人及/或其家人追討的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經本公
司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抗辯或處理此賠償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延伸保障߆
(A) 業主責任
在保險期內本公司會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註明的賠償限額延伸保障業主因該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及/或物業管理公司及/或業主疏忽導致第三者於建築物的公眾地方身體損傷、死亡或財物損毀而需負上的法律責任。
若有任何其他保單承擔此延伸保障此延伸保障只會於以下情況適用߆
a) 有關的責任必須是無法根據任何其他保單索償߇或
b) 於超出其他保單已付或應付金額的溢額賠償。
遵從以上 a) 規定本項目只適用於並且只限於受保人作為受保建築物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9 條香港法例第 344 章所定不可分割分數共同業主而按比例攤分的個別責任為免存疑現聲明概不適用於共同責任。
(B) 全球個人責任
x公司會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註明的賠償限額賠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在住所以外或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短暫旅遊不超過 30 日對於在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引致
1. 第三者身體損傷߇及/或
2. 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
而須負上法律責任及需負責的補償賠償包括索償人向受保人及/或其家人追討的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抗辯或處理此賠償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C) 家傭責任
x公司亦會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註明的賠償限額延伸保障家傭在保險期內及受僱於受保人及/或其家人的工作期間因疏忽導致
1. 第三者身體損傷߇及/或
2. 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
而負上的法律責任及需負責的補償賠償包括索償人向家傭追討的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抗辯或處理此賠償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D) 寵物主人責任
x公司會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註明的賠償限額保障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因其寵物於住所及/或建築物的公共範圍內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不管這份保單內的其他條款如受保人是業主身份但並不居住於住所及把住所租出本公司不會向受保人提供 “第 2章的延伸保障 B – D 項”而受保人的家人及/或家傭不會在這章節部份獲得任何賠償。
如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死亡本公司會根據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引致的責任根據這章的限制賠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的個人代表。但在任何情況下其家人的個人代表需如同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一般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
不管這份保單內的其他條款若受保人死亡而其身份是業主但不在住所居住及把住所出租本公司會根據受保人導致的責任按照這章的賠償限額賠償給受保人的個人代表該個人代表須如同受保人一般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
這延伸保障不會影響本公司以受保人的名義而執行任何索賠或損毀賠償訴訟的權利。
本公司在此章對任何一宗損失索償的最高賠償限額均不可超過載於承保表內第 2 章 – 法律責任的金額。
第 2 章的不受保項目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及/或任何為其服務人士或學徒於受僱工作期間所遭受的身體損傷߇
2. 有關下述的損失或損毀
(1) 屬於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或任何為其服務人士所保管或控制的財物損失或損毀߇但不適用於把住所出租部份߇
(2)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或任何為其服務人士使用中的財物߇
(3) 任何以氣壓煮食的器具因其內部蒸氣受壓爆炸造成的財物毀壞߇
(4) 船、艇或飛機߇
3. 因震盪、移走或弱化建築物之支撐造成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毀壞߇
4.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擁有、管有或使用任何機械力推進的汽車 (包括任何類別的輪帶或環帶機器) 被特許在馬路上使用或持有汽車保險證書或附設拖車或汽車在裝卸期間或在運送中或在收集貨物期間在任何車道或大街限制區內所引致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毀壞。
5. 由以下原因導致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毀壞
(1)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的專業、職業或業務߇
(2) 未在承保表內註明的任何船、艇或飛機因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擁有或管有或使用或裝卸߇
(3)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擁有或使用及有責任維修保養的升降機、扶手電梯或起重機除非承保表內已註明߇
(4) 因碼頭或停船處不適宜使用引致任何船或艇發生意外߇
(5) 在受保人住所以外發生任何貨品因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之命令供應、維修、變更或處理߇
(6)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提出的建議或治療߇
(7) 分判商為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提供的服務߇
(8) 擁有或使用任何禽畜߇
6.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無論書面、口述或暗示的任何合約或協議而需負上的責任除非該責任附於承保表內߇
7. 罰款、不論民事或刑事上或合同上的刑罰或懲罰性損失߇
8. 電磁場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失、毀壞及責任。
第 3 章 - 人身意外 (不適用於業主身份但不居住於受保住所及把住所出租)
如因住所意外火災、行劫、盜竊或爆竊而導致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於保險期內身體損傷並於意外發生後三個月內死亡或連續十二個月或以上永久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職業或受僱賺取收入而情況將持續終身本公司將按照承保表所載第 3 章 - 人身意外的賠償限額為限賠償給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或其代表。
自選保障(第 4 - 6 章)
第 4 章 - 家傭 (此章節如載於承保表內方可生效不適用於業主身份且不居於受保住所或把住所出租)
本公司根據法律包括法例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賠償受保人對其家傭於保險期內在受僱期間因工引致身體損傷或彌患疾病。本公司將按照承保表第 4 章-家傭保障所載的賠償限額為限作賠付。
倘若涉及受保人責任之法例有任何改動本保單仍然生效但本公司的責任僅限於支付相等於受保人的責任維持不變時應付的款項。
第 4 章的不受保項目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任何因訂立協議而附加的責任若沒有該項協議該等責任便不存在߇
2. 受保人與任何人士之間的協議致使不能向該等人士追償本可追討之任何數額߇
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發生的身體損傷及疾病但獲法例保障者除外߇
4. 因肺塵埃沉著病或噪音所致的失聰引致的責任߇
5. 在法例下或法例以外受保人因任何延遲繳款的附加費、罰款、刑罰或懲罰性或加重性損失或須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߇
6. 家傭在保單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߇
7. 因家傭從事或參與駕駛車輛而引致任何的身體損傷。
第4章 恐怖活動條款
x因任何恐怖活動或因採取任何行動以控制、預防或遏止恐怖活動或以任何方式與任何恐怖活動有關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或造成受保人因意外或疾病而身體損傷或死亡不論有關意外或疾病所造成的身體損傷或死亡是否由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以任何時序所引致߆
1. 保單第4章的賠償限額將為本公司接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的實際款額即根據政府與本公司在2002年1月11日訂立的融資協議條文政府同意向本公司及其他獲授權在香港從事僱員賠償承保業務的其他直接保險公司作出的融資額以便按僱員賠償保險保單就恐怖活動事件所造成的死亡及身體損傷事故作出賠償(「融資協議」)߇
2. 本公司只會於獲政府發出(1)批准通知書確認本公司應作出有關賠償߇及(2)收到政府根據融資協議所支付的賠款後始須支付賠款߇及
3. 為免生疑問若本公司因任何原因而沒有接獲政府根據融資協議作出的款項無論這是否因政府認為任何由意外或疾病所造成的身體損傷或死亡並不納入融資協議的賠償範圍之內或因本公司違反融資協議本公司並毋須作出有關賠償。
就上述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除外責任不保障任何因意外或疾病而身體損傷或死亡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受保人承擔。
倘若此條款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須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
某些條款豁免及享有回收權
x本公司須按法例規定支付款項但根據本保單(第 4 章 – 家傭)所示本公司乃毋須為該筆款項負責時受保人須付還該筆款項給本公司。
第 5 章 – 全球個人物品附加保障 (此章節如載於承保表內方可生效,不適用於業主身份且不居於受保住所或把住所出租)根據本保單“第二部份第 1 章 – 家居財物延伸保障項目 F – 個人物品”的同等條款本公司將按照承保表第 5 章 -個人物品附加保障所載賠償限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於保險期內個人物品及貴重物品在世界各地的意外損失或損毀。
第 6 章 - 樓宇(此章節如載於承保表內方可生效)
本公司會按照本保單的條款以付款、修理、回復受毀壞前之原狀或重置方式賠償建築物在受保期內的意外損失或損毀。最高保障限額將按承保表第 6 章 - 樓宇所載賠付。
若賠償限額未能反映當時的重置價值賠付會在扣除損耗及折舊後按補償原則處理。
本公司將會賠償受保建築物因意外損失或損毀發生後的重建或維修的必須支出當中包括建築師及測量員的(評估、計劃書、份量、投標書及監測)費用選擇性地重建或維修損失或損毀的建築物部份除外。有關賠償將不包括與索償有關的準備費用。
本公司於此第 6 章的每一宗索償不得超過承保表內第 6 章-樓宇所列的最高賠償限額。
第 6 章的額外保障 (如已受保於第一、二及三章此附額外障將不適用)
1. 臨時住所 / 損失租金߆根據保單第二部份第 1 章-家居財物第 1 章的延伸保障-項目 D 的同等條款本公司將按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章節 6 的額外保障-項目 1 的最高保障限額賠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另覓臨時住所的合理費用或損失租金的費用。
2. 清理廢物߆根據保單第二部份第 1 章-家居財物第 1 章的延伸保障-項目 K 的同等條款本公司將按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章節 6 的額外保障-項目 2 的最高保障限額賠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因受保意外必須清理有關廢物、拆除或拆卸、支撐或支持部份建築物的實際費用。
3. 法律責任߆根據保單第二部份第 2 章-法律責任的同等條款本公司將按保單賠償限額表內章節 6 的額外保障-項目 3 的最高保障限額賠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應負的法律責任。如受保人以業主身份而並非居住於受保住所及把住所出租本公司只會賠償受保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4. 人身意外߆根據保單第二部份第 3 章-人身意外的同等條款本公司將按保單賠償限額表內章節 6 的額外保障-項目 4 的最高保障限額賠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的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
若受保人是業主身份並把住所出租本公司不會向受保人提供 “第 6 章的額外保障”項目 4 - 人身意外保障而受保人的家人則不會在這章節部份獲得任何賠償。
第 6 章的不受保事項߆
1. 本保單不承保以下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損失或損毀߆
(1) 缺乏維修、建築不良的建築物߇
(2) 滲漏造成的損失但直接因颱風或暴風破壞建築物結構引致缺口而造成的滲漏除外߇
(3) 磨損、撕裂、折舊、蛀蟲、蝕木蟲、甲蟲、其他昆蟲或害蟲߇
(4) 真菌、濕氣、鐵銹、腐爛、腐蝕、氣候或大氣、逐漸退化߇
(5) 電子或機械損壞、電器或電腦設備故障߇
(6) 錯誤使用或違反製造商指引下使用物件物件固有的缺陷或質料圖樣或規格設計錯誤߇
(7) 由牲畜所造成的߇
(8) 凹陷、碎裂、擦損或貶值߇
(9) 變更或維修包括移去樓宇的結構支柱߇
(10) 山泥傾瀉、地陷、侵蝕߇
(11) 土地因泥土移動或地下水壓力、地基收縮或擴張導致的土地下沉或破裂߇
(12) 任何清潔、修改、回復、裝修、維修、或漂染過程。
2. 本保單不承保以下損失或損毀߆
(1) 任何違法的建築物結構߇
(2) 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下連續 60 日以上無人居住的受保建築物但因火災、電擊、雷擊、爆炸、地震、颱風、風暴、喉管爆裂或水災所引致除外。
第 6 章的分攤條款 ߆如建築物於意外損失或損毀時之價值高過承保表內第 9 章之最高賠償限額受保人須按照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擔其損失。
第 6 章的自動恢復保額߆按本章賠償後已賠金額將自動恢復至承保表所列的賠償限額但受保人必須繳付由恢復日至本保單屆滿日止之適當額外保費。
A-13 按揭條款
x保單於此第 6 章所投保之損失將會付予保單承保表內之受抵人或抵押轉讓人作為範圍內之利益。
本公司同意在有意外損失或損毀時本公司會付予受抵人或轉讓人範圍內之利益。抵押貸款人或受保物業擁有人之任何行動或疏忽或在受保樓宇內外之工作而令風險增加在受抵人或轉讓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屬於受抵人或轉讓人利益範圍內之保險將不會因此失效。當受抵人或轉讓人知道擁有權已改變、改建或其危險因素增加受抵人或轉讓人應儘快將所知之改變、改建、增加通知本公司及付予從這風險開始增加時本公司要求之適當附加保費。
本公司同時同意隨時付予受抵人或轉讓人在本保單所投保之意外損失或損毀之金額而其對抵押貸款人或擁有人所享有要求負責之權利隨即消失。與此同時本公司將合法地取代其位置。受抵人或轉讓人須根據本公司的要求合理地執行一切行動、契據轉讓、轉讓契約、文書和有關的行動從而使本公司能有效地接收其代位權。但上述代位權的改變將不會對受抵人或轉讓人索取全部的賠償有所影響。
本條款將不會在任何途徑對本公司、抵押貸款人、或受保物業擁有人構成或認為構成任何豁免、損害或影響本公司對受抵押貸款人或受保物業擁有人之權利或減輕加於抵押貸款人或受保物業擁有人在保單上或法律上之責任。上述權利、責任對本公司、抵押貸款人或受保物業擁有人將會維持全部之效力和影響。
第三部份 - 一般不承保項目
1.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߆
i 戰爭、侵略、外敵入侵、戰亂、戰爭(不論是否已宣戰)、內戰或恐怖主義活動߇
ii 叛變、暴動、軍事或民事反叛、起義、革命、軍事或篡奪、軍法或圍困狀態或任何上述事項或原因而導致宣布或實施戒嚴令或圍困狀態。
(2) 有關住所所在國家或地方不論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之政府或公職、市政或地區當局下令對受保財產之充公、強迫徵用、收回、毀壞或毀壞而產生或因而產生或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߇
(3) 因以下情況產生或透過以下情況出現或直接或間接由以下情況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߇
i 核武器物質߇
ii 由任何核子燃料或由核子燃料因燃燒產生之任何核子廢物引致電離、輻射或輻射污染燃燒一詞須包括核子分裂之任何自發程序߇
(4) 任何類別的後果損失或損毀除非本保單內註明߇
(5) 任何直接或間接引起無法解釋或神秘失蹤的損失或損毀或任何自招的損失或損毀߇
(6) 因任何居住或合法地居住於住所的人士的滋擾故意、惡意、非法或遺漏行為或蓄意疏忽直接或間接引起或因而產生之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߇
(7) 因任何飛機及其他航空裝置以壓力音波或超音波飛行所引致的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߇
(8) 此保單賠償限額表內的自負額߇
(9)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石棉或含有任何形式或數量石棉之物質引致的損失的索償導致實際或聲稱的法律責任߇ (10)蓄意身體自殘或自殺(不論神志清醒與否)或任何企圖威脅߇
(11)因分娩、懷孕、流產、墮胎及一切有關併發症不論是否因意外引致或促使發生߇ (12)酒精中毒、鎮靜劑或非註冊醫生處方購買的藥物與酗酒或濫藥的治療߇
(13)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愛滋病)或其併發症不論其導致原因或其命名߇
(14)任何經網絡、內聯網、外聯網及或自己的網站、網點、網絡地址及或以電子方法傳送電子郵件或文件的活動及或業務經營及或辦理所引致的索償或損失߇
(15)由本公司收到受保人書面索償通知確認任何人士在任何地方或環境下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 599 章)首頁所列的傳染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死亡或身體損傷。
(16)受保建築物內或上之現有或新建未經許可結構及或未經許可建造、搭建、拆卸、修理、安裝及翻新工程。於本條款而言未經許可結構及未經許可建築工程將依照《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23 章詮釋。
2. 本部份索償並不適用於非第一時間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法律管轄權之法庭所頒布或自該等法庭所取得的判決。
(在本公司指稱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因一般不承保項目規定而不受保單保障之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或其他程序中對該等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乃在受保之列之舉證責任由受保人承擔。)
第四部份 - 終止保單
1. 由受保人終止
倘若不曾在某保單年度內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或獲支付賠償受保人可於保險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保單。有關終止生效日為本公司接獲有關通知當日或按通知書列明的日子以較後者為準߆
(1) 保費以月繳支付߆所有保費將不獲退還。
(2) 保費以 12 個月分期支付߆
受保人須根據以下項目的「最低保費表」向本公司支付已繳每月保費之總數與此保單最低保費的差額。
已受保期不超過 | 最低保費 (根據每年保費乘以相關之百份比計算) |
4 個月 | 50% |
5 個月 | 60% |
6 個月 | 70% |
7 個月 | 80% |
8 個月 | 80% |
超過 8 個月 | 100% |
(3) 保費以年繳支付
所有在某保單年度已繳付的年繳保費將按以下比例退還߆
已受保期不超過 | 退還保費 |
4 個月 | 50% |
5 個月 | 40% |
6 個月 | 30% |
7 個月 | 20% |
8 個月 | 20% |
超過 8 個月 | 0% |
就選用項目(2)或(3)付款方式倘若曾在某保單年度內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或獲支付賠償受保人需要向本公司支付 100%的全年保費作為最低保費。
2. 由本公司終止
(1) 若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在任何時候未能履行本保單的條款或未能本著絕對真誠行事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保單或更改本保單的條款。
(2) 本公司可向受保人以書面發出 7 日通知以終止本保單。該通知將送出或郵寄至受保人最後通知地址。i)就以月繳付款的保單而言保單將於該通知書發出後翌月的保費到期日終止߇ii)就以分期或年繳付款的保單而言保單將於該通知書發出後 7 日終止。若受保人以年繳模式而某保單年度內就本保單沒有提出
任何索償或或獲支付賠償可獲得按比例退回尚未屆滿該保單年度的保費(按上述第四部份-終止保單項目 1(3) 年繳退費表)。
3. 由於未繳保費而終止
受保人如未能支付所須首期保費本保單將由承保表所載的保單起保日起作廢。若受保人的一期或以上保費已付訖任何其後未繳保費本保單將由該應付保費到期日起終止。
第五部份 保費
1. 受保人在繳交保費後本保單方可生效。
2. 若以月繳繳交保費本公司將於首月收取 3 個月預繳保費並於第 4 個月起按月收取每月保費。除非在接獲保單後 15 日審閱期內取消保單而該期間沒有任何索償或獲支付賠償否則所有預繳保費將不獲退還。
3. 保費需按承保表、批單或備忘錄上所列繳付保費亦需在保單起保日時及
(1) 若以年繳或分期付款其後每個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時繳交全年保費߇或
(2) 若以月繳付款其後每月的同一日繳交當月保費。
4. 若要求更改保單的保費付款模式受保人須於保單期滿日前最少 30 日向本公司作出書面通知有關更改只會在來年續保的保單年度的首天開始生效。
第六部份 - 續保
根據本保單第四部份
1. 若受保人(1)以月繳付款而在每月保費到期日或(2)以年繳或分期付款而在每一個續保保單年度繳交所須的續保保費本保單將繼續生效直至該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為止。
2. 本保單將於受保人繳付保費時自動續保除非受保人於來年保單年度續保前接獲本公司更改保單條款或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
3. 本公司保留於保單每年續保之到期日時終止本計劃或修改本保單之保障、保費及其他條款及細則的權利。若本公司決定停止提供本計劃本公司將同時為受保人提供另一個可供選擇的保險計劃。
4. 保障利益架構修訂
x公司將保留不時修訂本保單之保障利益架構的權利。本公司應於保險期完結前不少於三十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保人有關修訂並列明經修訂的承保表、賠償限額表、新保費及其生效日期。除非受保人以書面拒絕有關修訂否則經修訂的承保表、賠償限額表及新保費應於所定明的日期生效。若受保人以書面拒絕有關修訂本保單會於該通知日期後的第一個保費到期日自動終止。於每次修訂後本公司應發出有關批單並附隨經修訂的承保表及賠償限額表一併發出。
第七部份 - 轉換保障計劃
受保人在本保單的每個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 30 日前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申請轉換 “第二部份第 1 章 - 家居財物”的保障計劃。經本公司批核後新保障計劃及保費將於最新的續保保單年度的首日開始生效。
第八部份 - 索償條款 (適用於所有第二部份 - 保障範圍的每一章於個別章節內特別聲明的除外)
1. 倘若發生任何事故以致可能根據本保單提出索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
(1) 應該在發生事故後盡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߇
(2) 若遇有爆竊、盜竊、行劫或任何此等企圖必須立即通知警方߇
(3) 自費盡速向本公司提供書面詳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有關意外損失或損毀發生後 30 天߇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須於調查或評估索償的過程中提供充分合作߇
(4) 若依第二部份(第 2 章及第 6 章的額外保障項目 3-法律責任)或(第 4 章-家傭)索償則須立即送交本公司任何由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接獲或針對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而發出的告票、傳票或其他已展開的法律程序並在本公司任何時候的要求下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自費提供所有必須資料及協助以便本公司了結、拒賠任何索償或發起訴訟程序߇
(5) 在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前不應支付任何費用補救任何意外損失或損毀亦不得就任何索償進行商議、支付、了結、承認或否認責任߇
(6) 應自費向本公司提供所有由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有關記錄、賬目、簿冊或文件或其他類似資料或由註冊醫生發出的醫療報告作調查及核證索償之用߇
(7) 若受保人及/或其家人身故應自費向本公司提供死亡報告。
2. 本公司有權߆
(1) 於發生任何在第二部份-第 1 章下承保之任何意外損失或損毀時在不承擔任何責任或不減少本公司在本保單給與之權利下進入發生該等損失或損毀之建築物內帶走及保管受保之財物並以一切合理的方式或方法處理該財物但受保人不能因而將任何已接管或未接管之財物遺棄予本公司߇
(2) 以受保人及/或家人及/或家傭名義承擔全面處理、控制及結束任何由第三者就本保單保障之任何責任向受保人及/或家人及/或家傭提出的訴訟߇
(3) 為保障本公司的利益由本公司自費但以受保人及/或家屬及/或家傭之名義就任何受本保單保障之事採取訴訟行動向任何由第三者追回補償或取得賠償߇及
(4) 在任何時間根據第二部份(第 2 章 - 法律責任)及(第 4 章 - 家傭)之責任限額或可以解決索賠之較小數額付款給受保人而在付款後放棄與該章有關之所有索償之處理及控制及結束及不再負任何責任惟在付款日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之索償或多項索償費用及支出則屬例外。
3. 如發生任何事件導致出現由本保單賠償之任何意外損失、毁壞、支出或責任時亦存在任何其他與該等損失、毁壞、支出或責任或任何部份有關之保險本公司僅負擔不超過按比例應分擔之責任。
第九部份 - 一般保單條文
1. 解釋
x保單應與其承保表、備忘錄及批單一併閱讀而本保單、其承保表、備忘錄或批單任何部份內之任何字詞或字句如帶有特定解釋在任何情況下出現都視作帶有此種解釋。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 完整合約及修改
x保單包括承保表、保險證、賠償限額表、批單、備忘錄、附錄與修訂如有將構成雙方之間的完整合約。
除經本公司批准並得批單和修訂本為證否則本保單的任何修改均屬無效。本公司將保留對所有本保單作核保、修改條款及/或調整保費及最高賠償額的權利。
3. 遵循條款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及/或任何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的代表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4. 合理預防措施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須履行合理的預防措施߆
(1) 保持住所及/或建築物於妥善維修狀況߇
(2) 避免意外、身體損傷、損失或損毀߇
(3) 避免招致責任߇
(4) 履行法律或有關當局所定之「義務及規例」߇及
(5) 挑選及監管稱職之家傭。
5. 利益喪失
就本保單提出之索償如在任何方面有欺詐或就索償作出虛假聲明或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及/或其代表利用任何欺詐手法或方式在本保單下取得任何利益߇或意外損失或毀壞是由於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故意或縱容行為所致߇或索償被拒後 3 個月內並未有任何起訴行動、或(據本保單此部份第 11 項條款仲裁行動進行中)由仲裁人或公斷人作出裁決起計 3 個月內並未有任何起訴行動受保人於本保單所有利益均會喪失。
6. 時間限制
x公司對於任何由意外引致的損失或損毀起計超過 12 個月的索償概不負責除非該項索償正處於訴訟或仲裁的狀況。
7. 第三者權利條款
任何不是本保單某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合約ޚ第三者權利ޛ條例》ޚ香港法例第 623 章ޛ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8. 受保人權益不可轉移
除非另有註明否則本保單一切權利均只為受保人擁有。此外本公司將不受制於受保人權益轉移除非因死亡或因法律的實施及本公司發出批單證明此保險仍然有效。雖然本公司承擔附加受保人的財物責任但本保單賠償的權益仍然歸於受保人擁有。目的是所有索償均須由受保人代替其他受保人申報受保人所簽定的收據將視為本公司完全履行所有因是次損失的法律責任。
9. 退回保單的權利
倘若受保人基於任何原因不滿意本保單可在保單起保日起計 15 日內將整套保單包括全球緊急支援熱線卡退回本公司。如在此段時間內無任何索償或賠償紀錄已繳付予本公司的保費將全數退還。在此情況下本保單將視為由保單起保日即無效而本公司亦毋須支付任何索償。
10. 保單復效
x本保單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其後遞交的投保書如獲本公司接納及批准本保單便得復效。經復效的保單只提供在復效日後因意外損失或損毀的保障。
11. 風險改變
如有以下任何更改本保單可被作廢除非該等更改已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߆
(1) 受保住所的地址߇
(2) 居住的住所及/或建築物內之財產實質上增加損失、毀壞、責任、意外或身體損傷之風險߇或
(3)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之利益終止因法律的實施除外。
12.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而引起之歧見須根據仲裁條例(及不時之修訂)作出決定。若然雙方對委任一名仲裁人不能達成協議則有關選擇需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主席作出決定在這裏明確xx取得仲裁裁決為任何有關本保單之訴訟權利或官司之先決條件。若然本公司對受保人及/或家人及/或家傭就任何依本保單提出之索償表示無須負責而該索償又未在作出拒賠日後 12 個月內轉交仲裁則無論如何該索償將被視作已被放棄而此後亦不得再追討。
13. 保證
茲保證任何時間有關住所空置無人看管時所有鎖、螺栓及其他本公司要求裝嵌於住所內之保安裝置包括任何保安措施都全面有效運作。
14.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15. 利息
x保單支付的保障均不帶利息。
16. 錯誤與遺漏
整理記錄時的文書錯誤不應使在其他方面均有效的保障項目失效亦不會使在其他方面均已有效地終止的保障項目繼續有效。若受保人的年齡或出生日期或其他有關資料無意中報錯以致影響賠償或保障範圍或本保單任何條款則本公司將按真實的年齡及資料來決定是否就本保單的條款給予賠償並決定賠償額。若本公司認為應按本保單支付賠償則絕對有權酌情調整保費。
以下條款及/或批單均視作此保單的一部份
1. 資訊科技澄清條款
此保單所保障的財產損壞須指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
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並不包括數據或軟件的損壞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
因此下列事項排除於此保單的保障範圍以外߆
1.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及由於該等的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雖然有此除外責任因財產本體受保障的實質損壞而直接導致的數據或軟件損失或損毀將會受到保障。
2. 由於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範圍或可讀取性受損而導致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等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
2. 恐怖主義除外責任批單 (不適用於第二部份第4章 – 家傭“第4章內的恐怖襲擊條款”)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批單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現特同意此保障並不包括由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或與該項損失以任何次序接續發生。
就此批單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此批單亦排除為了控制、阻止、鎮壓或以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方式所採取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
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受保人承擔。
倘若此批單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須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
3. 恐怖主義涉及汚染及爆炸品的除外責任條款
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此保單不包括任何因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產生的߆
1. 生物或化學污染߇
2. 導彈、炸彈、手榴彈、爆炸品߇而導致之損失、損壞或費用支出。
就此批單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就“污染”而言指由於化學及/或生物物質的影響而導致的污染、毒害、或妨礙及/或限制物品的使用。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受保人承擔。
4.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LMA3100)
保險人再保險人گ得提供承保及支付任何賠款或提供任何ܥݟ給下述依據۟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۰或限制之 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ܨ或經濟制裁、法ܠ或規範之國家。
注意߆儘管本文另有規定當本保單被取消或更改時本公司所收取之最低保費將由本公司決定。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您提供的資料為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保險業務所需並可能使用於下列目的ޖ
(1) 處理及審批您的保險申請或您將來提交的保險申請߇
(2) 執行您保單的行政工作及提供與您保單相關的服務߇
(3) 分析或調查、處理及支付您保單有關的索償߇
(4) 發出繳交保費通知及向您收取保費及欠款߇
(5) 任何與保險有關的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更改、變更、取消或續期߇
(6) 就以上用途聯絡您߇
(7) 本公司行使任何代位權߇
(8) 其它與上述用途有直接關係的附帶用途߇及
(9) 遵循適用法律條例及業内守則及指引。
本公司亦可因應上述用途將您的個人資料移轉予下列各方߆
(a) 就上述用途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通訊、電腦、付款、保安及其它服務的第三方代理、承包商及顧問包括߆醫療服務供應商、緊急救援服務供應商、電話促銷商、郵寄及印刷服務商、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及數據處理服務商߇
(b) 處理索賠個案的理賠師、理賠調查員及醫療顧問߇
(c) 追討欠款的收數公司或索償代理߇
(d) 保險資料服務公司及信貸資料服務公司߇
(e) 再保公司及再保經紀߇
(f) 您的保險經紀若有߇
(g) 本公司的法律及專業業務顧問߇
(h) 本公司的關連公司(以《公司條例》內的定義為準)߇
(i) 現存或不時成立的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或類同組織(「聯會」)及其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或以便「聯會」執行其監管職能或其他基於保險業或任何「聯會」會員的利益而不時在合理要求下賦予「聯會」的職能߇
(j) 透過「聯會」移轉予任何「聯會」的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߇
(k) 任何有關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從事與保險或再保險業務有關的公司或與保險業務有關的中介人或索償或調查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߇
(l) 保險索償投訴局及同類的保險業機構߇及
(m) 法例要求或許可的政府機關。
您在此授權本公司可向「聯會」從保險業內收集的資料中查閱及/或核對您任何資料。此外經您同意本公司可能會以其它方式使用及披露您的個人資料。
您有權查閱及要求更正由本公司持有有關您及/或受保人的個人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提出 (電話߆0000 0000傳真߆3906 9939)。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在取得您的有關書面同意下(包括您不反對之表示)本公司擬使用您的資料作直接促銷。本公司會遵從條例內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請注意以下߆
(1) 本公司持有您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銷߇
(2) 以下服務類別可作推廣߆
(i) 財務、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߇
(ii)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߇
(iii)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産品有關服務和産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߇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߇
(3)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߆
(i) 本公司或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任何成員߇
(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߇
(iii)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߇及
(i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߇
(4)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段之資料至上述第(3)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並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您的同意(其中包您不反對之表示)߇
若您不同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您應通知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 (電話߆0000 0000, 傳真߆3906 9939) 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註߆ 本保單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賠償限額表
I. 基本保障 1
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 | 最高賠償額 (HK$) | 自負額 (HK$) | |||
計劃 1 | 計劃 2 | 計劃 3 | |||
1 | 家居財物 | 400,000/每宗事故 | 800,000/每宗事故 | 1,200,000/每宗事故 | 水損索償: 500 或損失額之 10%,以較高者為準;其 他索償:500 |
全險保障,範圍包括因爆炸、火災、爆水管、爆竊、惡意破壞、水浸、颱風、山泥傾瀉、下陷或其他意外而導 致家居財物損毁。 | (40,000/每件) | (80,000/每件) | (100,000/每件) | ||
◼ 貴重物品 | 120,000/每年 (6,000/每件) | 200,000/每年 (10,000/每件) | 300,000/每年 (20,000/每件) | ||
◼ 易碎物品 | 5,000/每件 | 10,000/每件 | 12,000/每件 | ||
延伸保障: | |||||
A. 暴風雨季節窗戶保障 每年 7 至 10 月,因颱風或暴雨直接引致窗戶的意外損失或損毀。 | 10,000/每宗事故 | 15,000/每宗事故 | 20,000/每宗事故 | 水損索償: | |
500 或損失額 | |||||
之 10%,以較 | |||||
高者為準;其 | |||||
他索償:500 | |||||
B. 室內裝修/翻新工程 保障承辦商在進行室內裝修、翻新工程期內(不超過 2 個月及金額不高於列明所限),因意外而導致家居財物損毁。 | (150,000 裝修金額) | (300,000 裝修金額) | (450,000 裝修金額) | 水損索償: | |
(3,000/每件) | (6,000/每件) | (10,000/每件) | 500 或損失額 | ||
之 10%,以較 | |||||
高者為準;其 | |||||
他索償:500 | |||||
C. 家居財物搬遷 保障家居財物在香港透過專業搬運公司搬往新居途中因意外而導致的損毁。 | 400,000/每宗事故 | 800,000/每宗事故 | 1,000,000/每宗事故 | 1,000 | |
(40,000/每件) | (80,000/每件) | (100,000/每件) | |||
D. 臨時住所/損失租金 保障住所因受保意外損毁不能居住,須另租住臨時住所之費用或引致的租金損失。 | 30,000/每宗事故 | 45,000/每宗事故 | 60,000/每宗事故 | -- | |
(800/每日) | (1,500/每日) | (2,000/每日) | |||
額外保障: | |||||
傳染病隔離現金津貼 | 2,800/每宗事故 | 4,200/每宗事故 | 5,600/每宗事故 | ||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因收到政府通 | (200/每日) | (300 /每日) | (400/每日) | ||
知需要在居所以外的指定地方接 | |||||
受強制隔離。 | |||||
E. 短暫搬遷 保障家居財物,因在香港進行專業清洗、修理或翻新時,在臨時寄存的地方因意外而導致的損毁。(存放期不可超過 90 天) | 25,000/每宗事故 | 50,000/每宗事故 | 80,000/每宗事故 | -- | |
F. 個人物品 | 10,000/每年 | 18,000/每年 | 28,000/每年 | 500 |
保障受保人及/或其家人隨身攜帶的個人物品及貴重物品於世界各地遭意外損失或損毁。 更保障住所被爆竊引致家傭個人 物品遭意外損失或損毀 | (5,000/每件/套) 5,000/每年 (2,500/每件/套) | (6,000/每件/套) 10,000/每年 (3,000/每件/套) | (7,000/每件/套) 15,000/每年 (4,500/每件/套) | 500 |
G. 金錢或未獲授權使用信用卡 保障因住所被爆竊或行劫而引致的損失: - 金錢 - 信用卡被未獲授權使用 | 1,500/每宗事故 2,000/每宗事故 | 3,500/每宗事故 3,000/每宗事故 | 3,500/每宗事故 4,000/每宗事故 | -- |
H. 手提電腦/手提電話 保障因住所遭行劫或爆竊導致以下物品損失或損毀而產生的實際維修及替換費用: - 手提電腦 - 手提電話 | 3,000/每宗事故 2,500/每宗事故 | 4,000/每宗事故 3,500/每宗事故 | 5,000/每宗事故 4,500/每宗事故 | 1,000 1,000 |
I. 補領個人文件 保障住所因火災、爆竊或行劫而補領損失或損毀的個人文件之所需費用。 | 1,500/每宗事故 | 3,500/每宗事故 | 3,500/每宗事故 | -- |
J. 更換窗戶、門鎖及門匙 保障因遭爆竊而需更換住所窗戶、門鎖及門匙的合理費用。 | 2,000 /每宗事故 | 3,000/每宗事故 | 3,500/每宗事故 | -- |
K. 清理廢物 保障因受保意外發生後,必須清理有關廢物的實際費用。 | 3,000/每宗事故 | 6,000/每宗事故 | 8,000/每宗事故 | -- |
L. 凍品損壞 保障因電冰箱意外損壞及/或電力供應故障引致雪櫃內的食物及飲品變壞,而須替換的費用。 | 2,000/每宗事故 | 3,000/每宗事故 | 4,000/每宗事故 | 200 |
M. 租客惡意破壞 保障住所因租客惡意破壞而產生的家居財物損壞。 | 30,000/每宗事故 (3,000/每件/套) | 40,000/每宗事故 (4,000/每件/套) | 50,000/每宗事故 (5,000/每件/套) | -- |
N. 室外財產 保障置於住所的露天固定裝置及陳設因颱風、暴雨或閃電造成損失或損毀。 | -- | 15,000/每宗事故 (3,000/每件/套) | 20,000/每宗事故 (4,000/每件/套) | 1,500 或損失額之 10%,以較高者為準 |
O. 24 小時家居支援服務 免費轉介服務: - 電工維修 - 水管維修 - 緊急開鎖 - 一般家居維修 - 褓母/註冊護士 - 臨時家傭 - 家居清潔/滅蟲 | 🗸 | 🗸 | 🗸 | -- |
(上述項目 1 - 家居財物合計的賠償總額將不超過投保計劃的最高賠償限額) | |||||
2 | 法律責任 | 5,000,000/每宗事故 /每年 | 7,000,000/每宗事故 /每年 | 10,000,000/每宗事 故/每年 | -- |
保障受保人及/或其家人作為受保住所的業主/住客,於住所內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負上的法律 責任。 | |||||
延伸保障: | |||||
A. 業主責任 | 5,000,000/每宗事故 /每年 | 7,000,000/每宗事故 /每年 | 10,000,000/每宗事 故/每年 | -- | |
保障業主投保的住所大廈公眾地方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或物業管理公司及/或業主疏忽而需 負上的法律責任。 | |||||
B. 全球個人責任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在投保住所以外地方或離港作短暫旅遊(不超過 30 天)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負上的法律 責任。 | 1,000,000/每宗事故 /每年 | 1,000,000/每宗事故 /每年 | 1,000,000/每宗事故/每年 | -- | |
C. 家傭責任 家傭在受僱的工作期間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負上的法律責任。 | 200,000/每宗事故/每年 | 400,000/每宗事故/每年 | 600,000/每宗事故/每年 | -- | |
D. 寵物主人責任 在住所或大廈範圍內因受保人及 /或其家人的寵物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而負上的法律責任。 | 20,000/每宗事故/每年 | 35,000/每宗事故/每年 | 50,000/每宗事故/每年 | -- | |
(上述項目 2 - 法律責任合計的賠償額將不超過所投保計劃內的最高賠償額) | |||||
3 | 人身意外 | 200,000/每年 | 300,000/每年 | 400,000/每年 | -- |
因住所發生火災、搶劫、盜竊或爆竊而導致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 | (100,000/每人) | (150,000/每人) | (200,000/每人) |
II. 自選保障
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 | 最高賠償額 (HK$) | 自負額(HK$) | |
4 | 家傭 2 保障作為家傭的僱主按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下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 100,000,000/每宗事故 | -- |
5 | 全球個人物品附加保障 2 額外增加【I.基本保障-延伸保障內項目 F 的個人物品】保障金額。 | 50,000/每年 | 500 |
6 | 樓宇 3 (可獨立投保) 保障樓宇因意外引致的損失 | 按所選擇的投保金額 | 3,000 (若由火災或爆炸導致的損失則 可獲豁免) |
額外保障 4: (若已投保【I.基本保障】,以下四項額外保障將不適用) | |||
1. 臨時住所/損失租金 | 30,000/每宗事故(800/每日) | -- | |
2. 清理廢物 | 3,000/每宗事故 | -- | |
3. 法律責任 | 5,000,000 /每宗事故/每年 | -- | |
保障受保人及/或其家人作為受保住所的業主/住客,於住所內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負上的法律責 任。 | |||
延伸保障: | |||
A. 業主責任 | 5,000,000/每宗事故/每年 | -- | |
保障業主投保的住所大廈公眾地方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 或物業管理公司及/或業主疏忽而需負上的法律責任。 | |||
B. 全球個人責任 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在投保住所以外地方或離港作短暫旅遊 (不超過 30 天)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負上的法律責任。 | 1,000,000/每宗事故/每年 | -- | |
C. 家傭責任 家傭在受僱的工作期間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負上的法律責任。 | 200,000/每宗事故/每年 | -- | |
D. 寵物主人責任 在住所或大廈範圍內因受保人及/或其家人的寵物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而負上的法律責任。 | 20,000/每宗事故/每年 | -- | |
(上述項目 3 - 法律責任合計的賠償總額將不超過投保計劃的最高賠償限額) | |||
4. 人身意外 | 200,000/每年(100,000/每人) | -- | |
因住所發生火災、搶劫、盜竊或爆竊而導致受保人及/或其家人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 |
註:
1. 如受保人將投保的家居住所作出租用途: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只會為“受保人”提供下列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其家人則不會獲得本保單任何賠償。
(i) 屬於受保人擁有及放置於受保住所內的家居財物,但不包括【I.基本保障項目 1 - 家居財物】的貴重物品及易碎物品保障;
(ii) 【家居財物延伸保障項目 D - 損失租金、項目 K - 清理廢物及項目 M - 租客惡意破壞】;
(iii) 【I.基本保障項目 2 - 法律責任】,但不包括其延伸保障 B - D 項。
2. 不適用於受保人將投保的家居住所作出租用途。
3. 如將投保的家居住所作出租用途:
中銀集團保險不會向“受保人”提供 【法律責任的延伸保障 B - D 項】及【人身意外】保障,其家人則不會在這章節任何部份獲得賠償。
4. 額外保障只適用於獨立投保【II. 自選保障項目- 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