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编号: AVICTC2022X3997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自担。
中航xx·x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编号: AVICTC2022X3997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开展本信托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1.1.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1.1.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宣布成立之日起,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成为本信托的当事人。自本信托终止清算完毕之日起,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不再是本信托的当事人。
2. 定义与解释
2.1 定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xx合同: | 指《中航xx·x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 信托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
信托文件: | 指信托合同、《保管合同》及在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不时签署的其他相关 法律文件。 |
本信托: | 指中航xx·x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 托。 |
委托人: | 指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浙江华 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
受托人/中航信托: | 指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 |
受益人: | 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
华友钴业: | 指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
员工持股计划: | 指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 |
管理委员会: | 指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保管人/保管银行: | 指本信托项下货币形式信托财产的保管人。本 信托成立时,指招商银行南昌分行。 |
保管合同: | 指受托人就本信托的保管服务与保管银行签 订的保管合同以及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形式审核: | 即指受托人对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指令书等文件上各要素的齐全性以及与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 核,但不对签名以及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信托财产: | 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该等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 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总和。 |
信托财产总值: | 指截至某日受托人和保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本信托项下各种形式信托财产计算的价值总和。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信托财产净值: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指截至某日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本信托承担的费用及负债(如有)后的余额。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信托单位: |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一份信托单 位对应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本信托成立时一 |
份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本信托成立后 以信托单位净值作为信托单位的价格。 | |
信托单位净值: | 指截至某日信托财产净值与该日信托单位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份额,其结果以元/份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小数点后第五位舍位,由此产生的 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
信托单位份额: | 指截至某日信托单位的数量。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份额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截至某日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份额=本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份额+追加委托的信托财产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所分配信托利益对应的单位份额+/-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信托单位份额变化;(2)本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份额=初始委托的信托财产金额÷(1元/份);(3)本信托成立后委托人追加委托的信托财产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追加委托的信托财产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追加委托的信托财产金额÷追加委托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净值;(4)信托财产进行分配的,所分配信托利益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分配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份额的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 |
信托受益权: | 指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于本信托存续期 间及信托终止清算期间享有的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
利。 | |
初始委托: | 指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 受托人交付委托财产的行为。 |
追加委托: | 指本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追加委托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向受托人交付委托 财产的行为。 |
追加委托确认日: | 指委托人向本信托追加委托信托财产,经受托人审核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确认追加委托成功之日。具体日期以委托人发出的追加委托申请 回执上签署的日期为准。 |
追加委托估值日: | 指追加委托确认日。 |
投资标的: | 指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 投资的标的。 |
信托费用: | 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全部费 用。 |
受托人管理费: | 指受托人因管理本信托而有权收取的费用。 |
银行保管费: | 指保管人因保管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而收取 的费用。 |
信托财产专户/ 保管账户: | 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接受、保管、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 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
划款指令: | 指受托人向保管人发出的从信托财产专户划转款项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付资金的书面文件;资产认购划付资金的书面文件;以及从信托财产专户 支付信托费用等款项的书面文件。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指受益人用于接收信托利益分配的银行账户。 |
信托成立日: | 指委托人交付初始委托的信托财产后,受托人 宣布信托成立之日。 |
信托终止日: | 指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信托终止的日期。 |
信托存续期间: | 指信托成立日(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不 含该日)止的期间。 |
清算期间: | 指自信托终止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财产终止清算分配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清算分配完毕之日为以下二者孰晚日:现金类信托财产划付至指定主体账户之日,或受托人向指定主体发出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转让通知 书》之日。 |
估值日: | 指受托人和保管人计算、核对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的日期。本信托估值日为信托存续期间内的每月最后 1 日、追加委托估值日、存续期间分配估值日、本信 托终止日及清算期间分配估值日。 |
分配估值日: | 指信托利益分配所适用的估值日,包括存续期 间分配估值日和清算期间分配估值日。 |
存续期间分配估值日: | 指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利益分配所适用的估值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分配估值日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并 经受托人确认之日。 |
清算期间分配估值日: | 指信托清算期间,本信托投资的下述投资标的变现所得资金到达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专户的当日:(1)有赎回安排,但成功赎回之日晚于信托终止日的投资标的;(2)无赎回安 排且信托终止日未到期的投资标的。 |
自然年度: | 指每个公历自然年度的第一天至当年的最后 一天。 |
自然季度: | 指每个公历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第一天 起,分别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最后一天。 |
自然月: | 指每个公历自然月的第一天至当月的最后一 天。 |
工作日: | 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法律: | 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 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政府机构: | 指(1)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3)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4)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5)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 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和私人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 |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的情形。 |
2.2 解释
2.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达到”、“以上”、“以下”、
“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 “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2.2.2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 “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2.2.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日指自然日。
2.2.4 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3. 声明与xx
3.1 委托人声明与承诺
3.1.1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并享有完全财产权利或处置权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1.2 委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投资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行业政策风险等有完全、充分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独立的判断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 初始委托及/或追加委托完全符合其信托目的、需求和条件;
(2) 初始委托及/或追加委托时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所适用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 初始委托及/或追加委托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尽管信托财产的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1.3 委托人承诺其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目的、受益人信息、信托分配方式、投资标的等,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针对前述资料和信息,委托人应取得一切必要的同意、确认、授权或许可,否则经生效裁决认定因委托人资料和信息的提供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如提供的资料和
信息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委托人承认,受托人、保管人对信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未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1.4 委托人承诺,其于初始委托及追加委托时具有充足的偿债能力,即委托人在初始委托及追加委托当日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且不会因初始委托及追加委托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3.1.5 委托人承诺其初始委托及追加委托行为系基于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做出,而非基于恶意避债之目的做出。
3.1.6 委托人确认设立本信托的目的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公序良俗,委托人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基于洗钱、非法利益输送、变相行贿、偷逃税款等目的设立本信托。
3.1.7 委托人承诺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并以员工持股计划名义直接或间接入股华友钴业等事宜已取得华友钴业相关决策层的同意并完成公告,不会损害华友钴业其他股东的利益。
3.1.8 委托人承诺设立本信托已取得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必要决策层(如有)的 同意,由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本信托完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利益。
3.1.9 委托人反洗钱义务的xx和保证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xx和保证,下述各项xx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信托合同签订之日及信托生效日 均属真实和正确:
(1)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2)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保证配合受托人进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送等工作。
(3)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保证配合受托人开展相应的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并承诺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配合受托人采取合理
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3.2 受托人声明与承诺
3.2.1 受托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信托的内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及管理方式等,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受托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不保证本信托的委托人委托资金/资产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2.2 受托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4. 信托当事人
4.1 委托人
x信托的委托人信息详见本合同的签署页。
4.2 受托人
名称: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传真:【】
指定邮箱:【】
4.3 受益人
x信托的受益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主体。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本人,但受益账户应为专为接收信托利益的独立账户,具体以委托人的设定为准。受益人自委托人设定后即享有受益资格。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指定受益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得损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委托人设定信托受益人时,需向受托人提交《受益人设定表》,并提供
能证明符合本信托受益人设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如受益人非委托人本人)。
《受益人设定表》于受托人签发确认回执之日生效。任何情形下受托人不对受益人资格的真实性及受益金额的合理性进行任何形式的或实质的审查。
5.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1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5.1.1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的初始委托和追加委托;
(2)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3)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5)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6) 因设立信托时信托文件中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 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7) 批准受托人的辞任;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1.2 委托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产;
(2) 保证所交付的全部财产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并有完全财产权或处置权的可支配财产,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如有)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 委托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
(5)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受托人告知其信托目的、投资管理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变动情况等基本情况;
(6)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7)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8)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本信托所投资的投资标的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9) 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管理费费用、银行保管费以及因信托运作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10) 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5.2.1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以自己的名义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受托人管理费;
(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与委托人协商制定、修改信托财产追加委托程序,并按照最新协商确定的追加委托程序进行信托资产的追加委托;
(5) 本信托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若出现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如出现紧急情况受托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委托人且必须立即处理的,受托人应基于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参考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对本信托项下的事务拥有自由裁量权;
(6)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后,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7)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经委托人指定、同意,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聘请保管人、其他专项事务服务机构等服务提供者。保管人、其他专项事务服务机构的职责、权利义务等由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合同》以及其他专项事务服务合同约定;
(8) 保管人未尽职守,未遵循委托人意愿,或危害受益人利益,且严重违反信托文件约定的,受托人在征询委托人同意后,可解聘保管人,并聘请新的保管人;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2 受托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2)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信托项目的资产分别记账;
(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披露信托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
(5) 定期编制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6)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本信托有关的合同、协议、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本信托终止日起 15 年;
(7)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或者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及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准时准确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9)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3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5.3.1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3.2 受益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相关税费。
(2) 不得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信托受益权;不得在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任何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不得放弃信托受益权。
(3) 保证因本信托相关事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信托的基本情况
6.1 xx的名称
x信托的名称为“中航xx·x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
6.2 信托的类型
x信托为服务信托,系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持有、管理和分配结算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6.3 设立依据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合同设立本信托。
6.4 信托财产
x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构成如下:
(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2)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形成的财产;
(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 信托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
(5) 其他可以列入信托财产的收入。
6.5 信托的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和分配信托财产。
本信托的目的是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资产持有、管理和运作服务。
6.6 信托的规模
x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 元),以实际交付为准。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有权随时向受托人发出追加委托申请,经受托人同意且追加成功的,信托规模相应增加,本信托不设规模上限;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规模相应减少。
6.7 信托的期限
6.7.1 本信托预设存续期限为 30 个月,自信托成立日起至信托成立后第 30 个月的对应日止,如信托成立后第 30 个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信托期限届满日。
6.7.2 如委托人拟延长信托期限的,应于信托期限届满前 60 个工作日提交延长信托期限的申请,受托人同意后,本信托的存续期限以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6.7.3 根据本合同第 20 条规定,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
6.8 信托的运作方式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7. 初始委托
7.1 初始委托方式
委托人应当本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初始委托的货币资金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纸质现金方式进行初始委托。
7.2 初始委托信托财产金额的计算
初始委托信托财产金额为委托人于信托成立阶段交付的资金金额之和。
8.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委托人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初始委托的资金交付至本合同签署页约定的信托财产专户后,由受托人宣布信托成立并生效。本信托的成立日以受托人向委托人发送的《成立通知书》上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准。
9. 追加委托
9.1 追加委托财产与追加委托价格
9.1.1 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交信托财产追加委托申请。经受托人确认后,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第 9.2 条约定的方式追加委托。
9.1.2 委托人追加委托信托财产时,其追加委托信托财产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
=追加委托信托财产金额÷追加委托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
9.2 追加委托方式
x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要求追加委托的,委托人应先行填写《信托财产追加委托申请书》并通过原件邮寄或者通过指定邮箱(见信托合同签署页,下同)发送至受托人。受托人同意追加的,委托人应将追加委托的货币资金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直接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追加确认日期以受托人加盖印章的追加确认回执所载日期为准。
9.3 追加委托信托财产金额的计算
追加委托信托财产金额为委托人于信托存续期间交付的资金金额之和。
10. 信托受益权的权利限制和继受
10.1 信托受益权的权利限制
在本信托的存续期限内,受益人不得转让其信托受益权,不得放弃信托受益权,不得在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任何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如质押等。如受益人违反上述本合同约定对其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质押的,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有权拒绝向依据该等行为主张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分配信托利益。
10.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或继受
x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或继受。
本信托项下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或继受事项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相关指令和证明文件,受托人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后办理相关的
受益权继承或继受手续。
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继承或继受后,被继承或被继受人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继承或继受人。
11. 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与管理
11.1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1.1.1 本信托的投资范围:
(1)股票、债券;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产品;
(4)信托业保障基金。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11.1.2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
受托人根据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 [2014]50 号)及《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 号)的相关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各方一致同意,本信托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该部分信托资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一部分,受托人将以信托财产直接认购,无需委托人出具指令。依上述约定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方式以届时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为准。
11.1.3 投资限制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或持有正回购。
(2)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
(5)禁止将本信托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6)本xxxx投资股票时,仅限于投资华友钴业(股票代码: 000000.XX)。
(7)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信托属于权益类 ,原则上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信托存续期间,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但调整后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11.2 投资管理方式
11.2.1 本信托采取指令型投资模式。即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指令受托人进行投资。委托人应确保其向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已经华友钴业/员工持股计划有权机构决策同意(如需)。受托人无需对委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是否已履行华友钴业和员工持股计划内部决策要求进行审核。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与受托人无关。受托人有恶意或违规操作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除外。
11.2.2 委托人所指令投资的标的已由委托人或其指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受托人无须对该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尽职调查的内容,知悉投资标的和本信托存在的一切风险,信托资金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全部由信托财产承担。如受托人出于确认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性目的需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的,委托人应予以配合。
11.2.3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豁免受托人委派人员参与投资标的法律文件的面签程序。委托人或委托人自行指定的第三方负责将拟签署或已签署完毕的文件送交受托人,即视为委托人对送交文件的效力和内容完全认可,相关一切风险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以及一并发送的拟签署的协议(若有)仅进行形式审核,包括是否签署完整、是否通过本信托文件指定的方式发送、是否符合本信托约定的投资范围、
《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内容是否完整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人经形式审核后,审核通过的,予以投资;审核未通过的,受托人有
权不予投资,但应说明相关理由。
11.2.4 受托人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事务性管理职责,受托人管理责任仅限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审查确认《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并执行投资、信托资金的拨付、信托费用的计算与支付、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定期信息披露、信托财产清算返还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一般事务管理行为。受托人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11.3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别约定
11.3.1 本信托可能投资一个或多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而间接投资于华友钴业股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信息以届时委托人发送的《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所载为准。本信托所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标的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以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本信托因投资标的基金而涉及的所有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等)均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签署,委托人对所有交易文件的全部内容均已知悉并确认,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风险及损失。
11.3.2 受托人仅代表本信托作为标的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无义务对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审核监控,受托人不对标的基金层面的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若标的基金管理人违反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突破标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条款等)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与受托人无关。因投资的标的基金层面与受托人产生相关纠纷的,均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与基金管理人沟通解决。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实现信托财产收益的,委托人不可撤销地确认,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负责执行,受托人仅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如委托人或受益人指令受托人处理任何涉及诉讼、仲裁或争议解决的事项,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宣布信托提前终止;受托人亦可按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书面投资指令执行,但受托人因执行该等
指令而支出的任何费用、款项,均由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标的基金存续期间若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要素,本信托受托人有权不另行向本信托受益人进行披露。委托人知悉并同意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调整不影响本信托继续持有标的基金,受托人无需另行征得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无需向信托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委托人已知悉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标的基金相关投资风险。
11.4 第三方服务机构
11.4.1 若受托人按其专业判断认为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符合本信托及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应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信托财产在运用及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服务,该等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11.4.2 受托人聘请上述第三方服务机构且经委托人同意的,所产生的费用可由信托财产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以受托人与该等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
12. 信托财产的保管
12.1 受托人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该银行账户为保管账户。
12.2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2.3 在本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委托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项下的现金货币类财产进行保管。
12.4 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合同》进行约定。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费用如需要调整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13. 越权交易
13.1 越权交易是指受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13.2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方式执行委托人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而做出的划款指令,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
资。
13.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受托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信托财产所有。
14. 信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4.1 估值目的
x信托采用净值化管理。信托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信托财产价值。
14.2 估值时间
14.2.1 本信托估值日(T 日)为信托存续期内的每月最后 1 日、追加委托估值日、存续期间分配估值日、本信托终止日及清算期间分配估值日。
14.2.2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T+1 日)开始获取本信托投资标的所披露或管理人提供的最新净值,并以邮件形式发送保管人。在获得全部投资标的的最新净值后,受托人开始计算本信托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对估值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并以邮件、传真或其他受托人和保管人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邮件、传真或其他受托人和保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受托人。保管人仅依受托人邮件发送的投资标的最新净值进行复核,不对投资标的最新净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4.2.3 原则上受托人与保管人应 T+5 日内完成 T 日估值。如本信托投资标的的最新净值公布时间延期的,受托人认为可能影响本计划估值的,有权对本计划估值时间进行顺延。
14.2.4 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受托人需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上述估值日的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披露信托财产净值或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受益人并通知保管人,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于该等故障排除后及时披露估值结果。
14.3 估值方法
14.3.1 本信托持有的活期银行存款以投资成本列示。
14.3.2 本信托持有的其他银行存款(包括金融同业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等)以投资成本列示,按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4.3.3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成本估值,按实际到账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14.3.4 本信托持有的现金管理类投资标的按实际持有份额(包括已结转收益)估值。
14.3.5 本信托投资的私募证券基金(标的基金)的估值
某估值日标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价值=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能够公允反映持有份额价值的单位净值×该估值日本信托持有标的基金的总份额数。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若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基准日的数据的,则以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基准日之前最近一个日期的数据进行估值。
(委托人特别确认,本信托投资的标的基金的财产净值以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基准日的数据进行估值,因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估值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估值结果,导致受托人和保管人未能针对持有标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进行有效或正确估值的,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和保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14.3.6 华友钴业股票的估值方法
以华友钴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公司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华友钴业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4.3.7 本信托持有的债券采用以下估值方法: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中证指数公司公布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按照中债估值公布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
14.3.8 本信托持有的除上述标的外的其他投资标的,按照发行机构公布的产品净值估值;发行机构未公布产品净值的,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如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14.3.9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届时由受托人向委托人发文告知。
14.3.10其他情况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并通知保管人。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受托人若采用上述 14.3.1 款至 14.3.5款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4.4 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为本信托持有的所有信托财产。
14.5 估值程序
估值程序依据受托人与保管人另行签订的《保管合同》中的规定进行。
14.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4.6.1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受托人、保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时;
14.6.2 占相当比例的投资标的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受托人为保障受益人和信托财产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14.6.3 政府机构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4.7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的确认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受托人承担。因此,就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信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为受托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4.8 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受托人和保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错误,受托人和保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受托人和保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4.9 资产账册的建立
14.9.1 受托人和保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信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受托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14.9.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受托人和保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14.10 信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14.10.1会计年度、计账本位币
(1) 信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自然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4.10.2会计核算方法
(1) 受托人、保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 受托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3) 保管人应定期与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会计核算进行核对。
15. 信托相关税费和费用
15.1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和费用
(1) 受托人管理费;
(2) 银行保管费;
(3)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费用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信托财产专户开户费和管理费;银行结算费;邮寄费;信息披露费;因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的公告、登记、公证、见证等费用;因管理信托财产、办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审计费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如有);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易佣金;交易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信托终止时发生的清算费用、评估费、审计费(如有);因受托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而增加的监管费等费用;
(4) 受托人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5) 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支付的费用。
15.2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受托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信托费用。
15.3 相关费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5.3.1 受托人管理费
x信托存续期间及信托清算期间,受托人收取固定管理费。每自然年度的固定管理费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即¥【】/年)。
受托人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受托人管理费核算支付日(本信托存续及清算期间,受托人管理费核算支付日为每自然年度最后 1 日、本信托终止日、信托清算完毕之日,下同)进行支付。
受托人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
本信托存续及清算期间,受托人管理费核算支付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受托人管理费划付指令,经保管人复核后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将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管理费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受托人管理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15.3.2 银行保管费
x信托存续期间及信托清算期间,保管人按照信托财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银行保管费。本信托成立时,银行保管费率为【】/年,具体计算及支付方式详见《保管合同》的约定。
15.3.3 管理、运用、处置、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和税费
受托人为管理、运用、处置、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和税费应由受托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如该等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记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有权从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中按本合同约定划付。因该等费用而发生的受托人垫支款由受托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户 名: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 【】
账 号:【】
信托税费和费用的承担:
(1) 上述税费和费用均应由信托财产列支和承担;
(2) 上述税费和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管理税费和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
(3)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承担的信托财产所涉及的税费,由各方自行申报及缴纳,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由受托人直接以信托财产支付。
15.3.4 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税费及费用时的处理
如本信托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当期应缴付税费、受托人管理费费用、银行保管费、管理、运用、处置、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下同)的,受托人可延迟至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上述信托税费及费用时予以划付。
同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于收到受托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追加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的方式予以支付上述税费。若委托人未在相应期限内追加的,委托人应明确告知受托人后续追加安排或者信托财产变现计划,以确保信托财产中尽快有足额资金可用于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税费及费用。
16. 信托财产的分配原则与分配方式
16.1 分配原则
16.1.1 受托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依照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6.1.2 受托人有权优先从拟分配信托利益中扣收应付未付的信托税费和费用。
16.1.3 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分配采用银行划款的方式进行。
16.1.4 原则上,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并经受托人确认之日(D 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D+15 日)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将当期拟分配的信托利益款项从信托财产专户划出。
16.1.5 委托人确认,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税务监管部门的要求代扣代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涉及)。如受益人/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收到的信托利益分配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受益人/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自行缴纳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税务
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如遇税务机关对受托人进行税务核查并要求受托人提供相关税务缴纳情况证明时,委托人、受益人应予以配合。
16.2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利益的分配
16.2.1 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出具《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申请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及分配金额根据委托人出具的《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确定,但应以信托届时扣除应付未付信托税费和费用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如受益人为委托人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出具的《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进行分配。如受益人非委托人的,委托人应同时向受托人提供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有权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受托人对《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和相关决议文件形式审核后进行分配。
16.2.2 信托利益分配时,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利益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16.2.3 信托利益分配时,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在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相关税费和费用后,余额不足《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所载分配金额的,受托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有权将该期的分配延迟至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进行对应信托利益分配时予以执行或委托人调整《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以满足足以分配条件。
16.3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6.3.1 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20.2 条的约定确定信托财产的归属并进行分配。
16.3.2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同时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16.3.3 如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因任何原因未全部变现的,受托人将已变现部分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税费以及信托终止前应分未分的信托利益后,于信托终止且清算完成后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划付至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统称“指定主体”)的账户。剩余未变现部分非现金
形式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以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形式交付至指定主体,所需全部税费均由该指定主体承担。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的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且清算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主体发出转让通知书,并向指定主体移交相关权利凭证(如有),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如有)发出转让通知。自受托人向指定主体完成前述通知和移交(如有)之日,即视为全部转移至指定主体。
(2)受托人按照上述约定在信托终止后将剩余信托财产转移至指定主体后,向相关债务人或交易文件当事人进行通知或签署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需要)、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行使债权追索权等事务由指定主体全部承担,受托人仅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而无其他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指定主体自行承担借款人/目标公司/债务人/回购/收购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法律风险,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三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受托人就上述事项受到第三方的追索或权利主张,指定主体应就受托人因指定主体原因而遭受的损失及支付的款项、费用等向受托人承担补偿责任。
(3)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有权的司法机关裁判,上述原状分配无法实际执行的,指定主体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执行原状分配之日起 3 日内向受托人发出经受托人认可的、处理剩余信托财产的书面指令。受托人因执行该项指令而支出的任何费用、款项,均由指定主体另行支付。指定主体对受托人执行该项指令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受托人不因该项指令的执行承担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7. 信息披露
17.1 原则
受托人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途径向委托人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但是,应委托人/受益人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不包括受托人无法获取信息或超出一般事务管理行为以外的其他披露要求。
17.2 定期披露
受托人在每自然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季度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17.3 临时披露
17.3.1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17.3.2 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1)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
(2) 更换保管人;
(3) 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
(4)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政府机构的监管通知;
(5) 受托人及中国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17.4 信息披露方式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并审核无误后,应通过中航信托官网、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或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委托人。其中一种方式送达成功的,即视为受托人已完成信息披露义务。
(2) 如因委托人预留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损失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3) 委托人预留的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请见《信托合同签署页》。
17.5 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他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规定进行披露。
18. 关于本信托存续期间文件交互方式的约定
18.1 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通过寄送纸质原件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受托人提交各类申请和指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追加委托申请书》、《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及投资标的文件、《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及分配证明文件等。
18.2 委托人如采用发送电子邮件形式向受托人出具文件的,应在出具的文件中写明发送方式为电子邮件方式,否则视为委托人通过寄送原件形式向受托人出具文件,委托人有义务将该文件纸质原件邮寄至受托人处。
18.3 委托人如采用发送电子邮件形式向受托人出具文件的,应通过委托人的指定邮箱发送至受托人指定邮箱(具体见第 4.2 条,下同)。除必要的指令文件外,如有其他需要受托人签署的文件,委托人应将上述需要受托人签署的文件作为邮件附件与指令文件一并发送至受托人处,供受托人审核。
18.4 委托人如采用邮寄纸质原件形式向受托人发送文件的,文件原件自送达受托人后由受托人妥善留存。如因委托人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受托人未收到原件的,受托人不承担保存义务。
18.5 委托人如采用发送电子邮件形式向受托人发送文件电子件的,如上述电子件有纸质原件的,信托各方一致确认电子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如电子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电子件为准。受托人原则上对委托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文件仅以电子形式存档,如该文件有原件的,原件由委托人自行保存。如受托人因监管检查、审计或其他原因要求委托人提供上述电子件的纸质原件的,委托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18.6 委托人使用指定邮箱向受托人发送文件电子件的,受托人有权认为其是真实原件的真实电子版文件,无需以其他方式另行与委托人核实确认,受托人按照前述电子件执行信托财产运用的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知悉,使用指定邮箱出具电子形式文件的,可能因网络错误、邮箱账号被盗取、使用合成文件仿造等原因,进而可能导致受托人最终执行
的信托财产运用结果并非委托人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18.7 委托人应妥善保管预留邮箱的登录信息(用户名和密码),并在此确认预留邮箱真实有效,且为委托人控制使用,自该邮箱发出的各类文件均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受托人无义务也无能力甄别该邮箱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为委托人控制及是否为委托人真实意思表达,受托人按照委托人通过预留邮箱发送的文件电子件而执行信托财产运用的,相关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19.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9.1 风险揭示
19.1.1 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从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19.1.2 信托财产瑕疵的风险
如委托人对于设立本信托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或支配权,或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财产设立本信托,或设立本信托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或信托财产存在其他瑕疵情形的,将导致本信托无效、被撤销或其他权利人对信托财产主张相关权利,从而影响本信托目的实现。
19.1.3 投资风险
(1) 经济周期风险。企业盈利及投资环境均受境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波动状况将可能导致相关投资或理财产品的价格和/或收益率的变动,甚至可能影响投资或理财产品的投资成本安全。
(2) 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率的变动可能影响到本信托投资的实际收益,可能使本信托投资产生负的实际收益。通货膨胀还可能影响宏观经济、企业盈利及投资环境,从而导致本信托利益的变动,甚至可能影响到本信托投资的资金安全。
(3) 利率及汇率风险。境内外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及/或人民币等货币的
汇率波动,不管是上升或是下降,均可能对宏观经济、企业盈利及投资环境产生影响,从而导致本信托利益的变动,甚至可能影响到本信托投资的资金安全。
(4) 委托人委托资金/资产损失风险。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受益人可能发生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5) 交易材料准确性的风险。本信托项下信托交易各方的交易材料由委托人/受益人提供,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示仅对交易材料做形式审查。若所提供的交易材料不真实、不客观,或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准确反映本信托交易各方的准确情况,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不能足额、及时变现,从而影响对受益人的利益分配。
(6) 信托收益不确定的风险。信托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信托市场环境变化、产品交易对手违约、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追求高于市场无风险收益率回报的投资都将可能给本信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19.1.4 标的基金的相关风险
(1)标的基金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借助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交易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风险。标的基金的风险直接影响本信托所拥有的标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可能会给本信托带来损失。
(2) 标的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以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其投资品种受到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标的基金可能会发生投资亏损;标的基金不保障本金或收益,若发生投资亏损,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特别提请委托人注意,受托人仅代表本信托作为标的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无义务对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审核监控,受托人不对标的基金层面的交易进行风险
控制,若标的基金管理人违反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突破标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条款等)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对于因标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3)标的基金日常交易运作中,存在普通证券交易、借助其他金融工具进行的信用交易(如有),信用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投资风险,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4)本信托的估值数据来源于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反映本信托所持标的基金份额价值的净值数据,可能与标的基金根据标的基金合同披露的份额净值数据不同,特别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此区别和相应风险。本信托的估值来源于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净值数据,可能存在标的基金净值提供频率与本信托估值频率不一致或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净值数据不准确或不及时的情况,受托人仅根据该净值数据进行估值、风险监控等,因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净值数据延迟、偏差、错误等可能导致本信托项下的估值、风险监控等工作相应出现延迟、偏差、错误,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5)本信托通过标的基金进行投资,本信托投资目标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标的基金文件的正常履行。若发生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动、签订标的基金文件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或应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要求,标的基金可能无法正常成立或运作或需提前终止,本信托可能因此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6)本信托投资于标的基金,标的基金将会产生费用,该等费用并非直
接在本信托项下列支,但相比较于委托人直接对标的基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委托人通过投资于本信托间接投资于标的基金的,实质上同时承担了本信托及标的基金项下的费用,可能存在双重收费风险。
(7)标的基金的投资结果将直接影响信托财产投资的收益或导致信托 财产亏损。标的基金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并未保管在本信托保管银行处,所投资标的基金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可能由于标的基金托管人/管理人 保管不善、甚至是挪用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 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19.1.5 管理风险
(1) 受托人管理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受管理水平、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制约,受托人对市场和经济形势判断失误、获取的信息不全、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发生工作失误等情形,可能影响信托利益。
(2) 保管人的管理风险。本信托存续期限内,保管人为本信托提供信托财产的保管服务,保管人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保管人的经营和操作失误也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19.1.6 技术风险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保管人和其他机构等。
19.1.7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财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信托财产由于变现时间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流动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同时,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内,信托财产不得按照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提前分配。委托人参与本信托,可能面临因此而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9.1.8 委托人认知风险
委托人认知风险是指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目的、运行机
制和投资方案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本信托实现的功能以及投资收益偏离其预期的风险。
19.1.9 原状分配风险
受托人采取原状分配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将很可能导致无法以现金形式获得信托利益。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受托人按本合同第 16.3.3 条分配之日起,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即履行完毕。向相关债务人或交易文件当事人进行通知或签署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需要)、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行使债权追索权等事务由受益人全部承担,受托人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受益人自行承担借款人/目标公司/债务人/回购/收购义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债务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法律风险,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三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9.1.10其它风险
战争、动乱、瘟疫、恐怖事件、犯罪、火灾、洪水、泥石流、地震、干旱、其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19.2 风险应对措施
19.2.1 受托人将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努力降低上述风险的影响。
19.2.2 受托人将规范业务管理系统,通过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险。
19.2.3 受托人将规范内部风险管控机制,通过严格执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操作风险。
19.3 风险承担
19.3.1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9.3.2 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
托财产本身。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19.3.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本信托的最低收益。
20. 本信托的终止与财产清算
20.1 本信托的终止
20.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 本信托期限届满;
(2) 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已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费用、保管费等),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或只能进行最后一次信托利益分配的;
(3) 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信托的;
(4) 受托人辞任、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的;
(5)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6) 因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等导致本信托的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7) 本信托依法被撤销或被解除;
(8)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得本信托无法继续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20.1.2 本信托存续期间,若出现本合同第 20.1.1 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由受托人宣告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宣告本信托终止的日期为本信托终止日。
20.2 财产清算
20.2.1 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予以清算分配:
(1) 支付本信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含因清算所发生的费用。
(2) 按比例分配信托终止前存在的应分配而未分配的信托利益(如有)。
(3) 将剩余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分配。
20.2.2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并于本信托清算分配完毕之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按本合同第 17.4 条约定的方式将报告提交给委托人。
20.2.3 委托人收到信托清算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0.2.4 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但委托人/受益人提出需要审计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信托财产予以承担,信托财产不足承担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21. 保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属于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身份信息和各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公开披露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一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或者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合理披露给该方的审计师、投资顾问、法律顾问、保管银行、投资标的管理人、代销行(如有)或其他中介机构的(该方应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士承担保密义务),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22. 违约责任
22.1 若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2.2 发生委托人未向受托人真实xx和说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或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瑕疵,因此给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同时受托人根据实际提供的信托服务而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的相应受托人报酬的请求权。
22.3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以固有财产予以赔偿或恢复原状。但如下情形不属于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情形:
(1)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处理信托事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2)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与第三人签订相关的交易文件后,因正当执行该交易文件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但受托
人未依据本合同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
(3) 受托人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4) 受托人执行监管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的通知、决定、政策等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5) 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22.4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
23. 免责条款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合同各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命令,致使本合同无法生效或履行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 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委托人/华友钴业内部授权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承担审查义务或其他任何责任。
(4) 委托人承诺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确定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及所持权益,受托人不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本身的合法合规性、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份额类型及数量承担任何审查义务或其他任何责任;受托人不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对应股东会决议、管理委员会任命书及对应持有人会议决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等文件及其产生程序承担任何审查义务或其他任何责任。除非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受托人对员工持股计划不承担任何默认的或隐性的审核或监督责任。
(5) 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出具的投资、分配相关指令均已取得员工持股计划有权机构的同意,且投资、分配指令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受托人
执行前述指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及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前述指令产生的程序不承担任何形式及实质的审核责任,受托人仅依据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核。
(6) 如因华友钴业或华友钴业其他股东导致本信托无法间接持有华友钴业股份/股票或发生其他利害冲突的,由委托人负责协调处理。非因受托人过错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受托人免责。
(7) 受托人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其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 受托人对因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存在瑕疵、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承诺不真实等非受托人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对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或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令进行的投资交易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受托人对按照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产生的损益不承担责任,一切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11) 对于依照委托人指令实施的投资,可能因市场原因、投资标的管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导致产品组合不能实现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也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受托人对因所引用的投资对象、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信托财产在投资、运用及管理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如受托人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已尽到勤勉义务,则该等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就其行为免责。
(14) 由于本信托的投资标的未按照合同预定日期进行本息分配,导致本信托不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足额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争议的解决方式
24.1 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4.2 对于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向受托人住所地(以营业执照为 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类似事件等因素。
25.2 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26. 通知
26.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快递、电子邮件送至本合同载明的各方的地址,或者采用其他经双方认可的形式(如受托人与相对方的交互系统等)发出。采用其中任何一种形式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的,即视为已完成通知义务。
26.2 如采用快递方式,快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其他经双方认可的方式,送达和收到之日为受托人通知发出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 2 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26.3 受托人接收通知或书面通讯的地址如下:地址:【】
收件人:【】电话:【】
邮件地址:【】
27. 合同生效
x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当事人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28. 本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28.1 本合同的变更
x合同生效后,除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变更本合同内容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28.2 本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履行终止: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实现或履行完毕的,本合同终止;
(2) 协议终止: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终止;
(3) 其他情形: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本合同终止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29. 其他事项
29.1 本合同的附件以及本合同各方就未尽事宜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2 双方xx: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双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解释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条款以及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29.3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4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对本合同内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了解,自愿承担相应交易风险。
信托合同签署页
信托名称 | 中航xx·x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 | ||||
合同编号 | AVICTC2022X3997 | ||||
委托人名称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 ||||
注册资本 | 159813.3418 万元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证件号码 | 913300007368873961 | 证件有效期 | 长期 | ||
实际经营地 |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梧振东路 18 号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梧振东路 18 号 |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
传 | 真 | 【】 | 电子邮箱 | 【】 | |
所属行业 | ☑ 上市公司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 □国有企业 □金融机构 □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 □艺术品收藏、拍卖 □其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 姓 | 名 | xxx | xx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 证件有效期 | 【】 | ||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信息 | 姓 | 名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梧振东 路 18 号 | 联系邮箱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姓 | 名 | xxx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 证件有效期 | 【】 |
(请委托人务必检查、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而导致的填写错误从而带来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付资金来源 | □生产经营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偶然所得 ☑其它所得(请注明):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 工持股计划资金 | |
信托财产专户 | 户名: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号:【】 | |
初始委托规模 | 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以委托人实际交付资金金额为准 | |
委托人 | 受托人 |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
合同双方签名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 |
签署日期: 年 月日 | 签署日期: 年 月日 |
附件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xx书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xx书
一、签订目的
1.1 本《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xx书》(以下简称《风险xx书》)是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2 本《风险xx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与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相一致。
1.3 本《风险xx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揭示受托人在管理运作信托财产中遇到的风险,更好地明确风险发生时各方的责任而制定的。
二、委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2.1 委托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财产委托受托人进行信托,并对上述财产享有合法的处置权。
2.2 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xx书》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xx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任何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xx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三、风险的揭示
3.1 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运作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3.2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3.3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3.4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受托人须及时通知委托人,并要求委托人做出相应的决断。如委托人不能及时做出决断而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3.5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3.6 根据监管要求,受托人可能将本信托的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基金收益率约为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此可能增加或降低本信托的实际收益率。
3.7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税费,并
且随着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可能发生变化。
3.8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本信托,自主决定信托 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本 信托的受托人仅对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发出的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并依据委 托人的指令实施投资。基于该等投资管理方式产生的所有投资风险和损失由信 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仅按照季度出具信托事务管理报告,期间信托财产净值可能 出现重大波动;若信托财产出现重大净值波动、重大投资亏损等情况的,受托人 仅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者根据本信托的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3.9 受托人已经充分地向您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受托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您对该风险xx书的签署,表明您已充分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信托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表明您向受托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3.10 本信托项下资金主要投资私募证券基金(即“标的基金”),因此标的基金相关风险将对本信托产生影响,委托人已知悉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标的基金相关投资风险。标的基金的相关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基金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借助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交易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风险。标的基金的风险直接影响本信托所拥有的标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可能会给本信托带来损失。。
(2) 标的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以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其投资品种受到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标的基
金可能会发生投资亏损;标的基金不保障本金或收益,若发生投资亏损,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特别提请委托人注意,受托人仅代表本信托作为标的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无义务对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审核监控,受托人不对标的基金层面的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若标的基金管理人违反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突破标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条款等)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对于因标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3)标的基金日常交易运作中,存在普通证券交易、借助其他金融工具进行的信用交易(如有),信用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投资风险,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4)本信托的估值数据来源于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反映本信托所持标的基金份额价值的净值数据,可能与标的基金根据标的基金合同披露的份额净值数据不同,特别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此区别和相应风险。本信托的估值来源于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净值数据,可能存在标的基金净值提供频率与本信托估值频率不一致或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净值数据不准确或不及时的情况,受托人仅根据该净值数据进行估值、风险监控等,因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净值数据延迟、偏差、错误等可能导致本信托项下的估值、风险监控等工作相应出现延迟、偏差、错误,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5)本信托通过标的基金进行投资,本信托投资目标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标的基金文件的正常履行。若发生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动、签订标的基金文件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或应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要求,标
的基金可能无法正常成立或运作或需提前终止,本信托可能因此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6)本信托投资于标的基金,标的基金将会产生费用,该等费用并非直接在本信托项下列支,但相比较于委托人直接对标的基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委托人通过投资于本信托间接投资于标的基金的,实质上同时承担了本信托及标的基金项下的费用,可能存在双重收费风险。
(7)标的基金的投资结果将直接影响信托财产投资的收益或导致信托 财产亏损。标的基金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并未保管在本信托保管银行处,所投资标的基金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可能由于标的基金托管人/管理人 保管不善、甚至是挪用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 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3.11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有权以非货币形式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1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受托人将书面通知委托人/受益人。
3.13 在阅读信托文件时,请特别留意信托文件中的免除受托人责任条款、义务条款、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及费用条款。
3.14 您在《风险xx书》上签名,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四、本《风险xx书》生效
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并签名盖章后本《风险xx书》正式生效。本《风险xx书》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壹份。
(此页无正文,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xx书》签署页)
委托人:(公章、合同专用章):
受托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2:受益人设定表
受益人设定表(样本)
编号: AVICTC2022X3997-SY-【】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名称/姓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证件有效期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基于委托人与贵司签署的《中航信托·华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现委托人对《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设定如下:
委托人确认,上述受益人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主体,符合本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受托人无需对受益人身份进行任何形式或实质审核。因上述人员的受益人身份虚假产生风险和责任,由本司承担。
特此通知!
委托人(xx):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信托财产追加委托申请书
信托财产追加委托申请书(样本)编号:【 】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作为中航xx·x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的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追加委托信托财产总额为人民币【 】元,具体信息如下:
合同编号 | 特别提示: 如有选择项,请在□内 | ||||||||||||
委托人名称 | 划√,任何涂改请加盖公章或者签名证明。如大、小写金额填写不一致,则视为无效委托申请。 |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追加交付金额 (大写) | 人民币 ( 整) | (小写) | 亿 | 千 | 百 | 十 | x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交付信托财产来源 | □生产经营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偶然所得 □其它所得(请注明) |
我司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信托合同的内容,对其规定的所有条款和内容无异议,愿意以信托财产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申请。
委托人(xx):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样本)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0.产品管理人: | ||||
1.管理人基本情况 | ||||
2.产品名称: | ||||
3.产品代码: | ||||
4.交易方向: | □认购/申购□赎回 | |||
5.交易金额: (元); | ||||
6.交易份额: (份); | ||||
7.交易时间: | ||||
8.产品性质(请打勾): | □现金管理类 □权益类 □混合类产品 □其他类 | □固定收益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类产品 □保险类 | ||
9.产品的风险评级 级别(请打勾): | □低 □中低 | □中 | □中高 | □高 |
10.产品投资范围 | ||||
11.产品投资限制 | ||||
12.产品投资管理权 限 |
就中航信托·华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财产投资事宜,根据《中航信托·华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司不可撤销地申请贵司按照如下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
13. 产品募集账户 | |
14. 产品其他要素 |
我司确认,上述《信托财产投资指令书》内容符合《中航信托·华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的约定,符合《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和我司各项规章制度,已获得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通过,受托人无需对前述事宜进行任何形式或实质核实。
委托人已对投资标的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信托受托人无须再次进行尽职调查且无须审核上述任何法律文件。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知悉并完全理解、认可该尽职调查的所有内容和各项风险以及对应的各项交易文件,上述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合法合规。委托人确认,投资上述拟投资标的完全符合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上述事项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如因本次投资导致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利益受损的,就该等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与信托受托人无关。
如本指令要求受托人电子签署或纸质签署本指令所列需签署文本的,或为执行本指令受托人需配合交易对手方或产品管理人等签署相关法律文本的,委托人确认已知悉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受托人签署前述法律文本,本指令附件(如有)与受托人实际签署的法律文本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形,具体文件内容应以受托人与相关方实际签订文件版本为准,受托人无需通过任何形式取得委托人确认。
本函件自委托人签章之日起生效,为委托人就相关事项截至签章日的真实且生效的意思表示。受托人执行本指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一切风险与损失,由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人(xx):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信托利益分配指令书(样本)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就中航信托·华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财产分配事宜,根据《中航信托·华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司不可撤销地指令受托人按照下表所列受益人名单及受益金额,进行信托财产分配:
受益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受益金额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开户名称: 开户行:账号: |
委托人确认,本指令书内容符合《中航信托·华友钴业第一期员工持股服务信托信托合同》的约定,符合《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已获得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通过。以上所有受益人信息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真实有效。如因受益人信息或分配账户及金额错误等非受托人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