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三村瓦窑小学租赁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新三村瓦窑小学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新三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联系地址: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房产及空闲用地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1条 租赁房产
1.1 甲方同意将位于新三村的瓦窑小学房屋及空闲用地(以下统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具体出租范围为:学校房屋为砖石结构,平方一层,约350平方米,以及学校围墙内全域、学校门口的空闲土地约3亩(该房产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见附件一)
出租房产产权情况说明:小学房屋未办理取得产权证,但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有该房屋作为未利用地的记载(详见附件二),视为甲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空闲土地所有权人新三村10社、11社已授权甲方以甲方名义代为出租土地,视同甲方已拥有空闲土地的所有权。甲方具有该房产的出租权,乙方已完全知晓该房产构成及产权状况。
1.2 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合法合规的用于经营餐饮、住宿、休闲、娱乐以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在使用期内接受甲方监督。
第2条 装修、改造
2.1 因小学房屋现属危房,无法居住使用,乙方为改善居住环境,甲方同意乙方对该房产进行修复、加固、装修装饰,所有费用(包括以后的维护)由乙方自行承担。
2.2 修复、加固房屋,乙方应先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甲方积极帮助乙方协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纠纷。乙方不得扩建、乱搭建房屋及设施。若因乙方扩建、乱搭建房屋及设施造成的一切民事、刑事、行政纠纷均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乙方原因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3 甲方需保证生活用水、照明用电通到房屋所在地(如涉及增容则由乙方自行办理),燃气、网络由乙方自行办理(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通讯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3条 租赁期限
3.1 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5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4条 租金及支付
4.1 该房产(房屋和空地两项)租金合计为:第1-5年为人民币 元/年,以后每5年递增5%,即第6-10年为人民币 元/年,第11-15年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次年度租金给甲方。
4.2 本合同约定租赁押金2万元,由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毁赔偿金、违约金、租金等)并按期搬出时,甲方应同时将押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将押金用于抵扣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给乙方;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据实予以补足。
4.3 租金及押金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帐号进行支付。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4 若在租赁期内,甲方丧失该房产的出租权,乙方有权向其权利承受主体要求继续行使本租赁合同,并向其支付租金。
第5条 房产能耗费用
5.1 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气、网络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自行支付。
5.2 房产租赁期间,房产的日常修缮、使用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产有关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支付前须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发票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6条 权利及义务
6.1 甲方保证拥有该房产的出租权。甲方保证该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6.2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其房产使用需要,在租赁期间内可根据正常生活、经营需要正常、合理使用各项公共设施。
6.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需要对承租房屋及院落进行加固、修复、装饰装修(但不得超过原面积、原层高、原结构),但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租赁期满后,乙方对房产进行加固、修复、装饰装修等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或物品(可移动且不会对承租房产造成损坏的设施设备或物品除外),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6.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加固、修复、装饰装修,或扩建
、乱搭建房屋所造成的任何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房产改造、使用和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因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产所有权抵押给除乙方之外的其他方。
6.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租房产,包括但不限于以转租、分租、交换使用、合作、联营、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承租房产。经甲方书面同意允许乙方将全部或部分承租房产以前述任何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时,该第三方使用承租房产期限不应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且应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就该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承租房产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7条 合同提前终止
7.1 在租赁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但乙方不得拆除或损毁已形成的不可移动设施设备。
7.2 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或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房产毁损不能正常使用,则乙方可对房屋进行修复、重建或者解除合同。修复、重建费用由乙方承担。xxx选择解除合同的,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将已收租金未履行部分和押金退还给乙方。
7.3 在租赁期内,若因国家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建设、公益事业建设、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本合同约定的房产被政府征收、征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将已收租金未履行部分和押金退还乙方。房屋补偿归甲方,土地补偿归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社集体,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要任何赔偿,并应积极配合政府征地、拆迁,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内腾空交还房产;若乙方逾期未腾空交还房产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承租房产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选择以更换钥匙、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收回承租房产及对房产内物品进行处置,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不予赔偿。
违约责任
8.1 若甲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以及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付未履行部分的租金和押金、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并赔偿已收租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出租房产权属有争议,严重影响乙方经营活动,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
(2)出租房产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致使乙方无法使用的;
8.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5天内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产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或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房产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禁止性条款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依法备案,私自违规修复、加固房屋的;
(4)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拖欠或逾期达15天以上的;
(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承租房产致使房产存在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
(6)因乙方原因长达12个月以上未利用承租房产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
(7)利用承租房产存放危禁物品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或不规范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9条 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合同列明的书面通知按照合同中的联系地址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对方,可以视为送达有效。
9.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 本次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续租5年,租金按租赁期满时年度租金增长5%计,即 元/年;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0.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4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人民政府备案壹份。
附件一:房产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
附件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3
甲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产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
附件二
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3(未利用地、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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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清明细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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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亩、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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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表内勾稽关系:(1)≥(2),(2)=(3)+(5)+(9),备注长度0-300,本表最多能填写1000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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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资源类型* |
总面积(体积)* |
已开发利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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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体积)* |
集体自主经营 |
出租经营 |
其他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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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体积)* |
年收益(元) |
面积(体积)* |
承租人 |
起止时间 |
年租金(元) |
面积(体积)* |
年收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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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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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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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利用地 |
4.8 |
0 |
0 |
0 |
0 |
|
|
|
|
0 |
0 |
瓦窑小学 |
2 |
未利用地 |
4.93 |
0 |
0 |
0 |
0 |
|
|
|
|
0 |
0 |
坝子小学 |
3 |
未利用地 |
3.9 |
0 |
0 |
0 |
0 |
|
|
|
|
0 |
0 |
17社菇房 |
4 |
未利用地 |
0.12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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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
0 |
7社菇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