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05330912022072241343)
日本财产职业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533091202207224134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符合保险人承保对象范围、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经保险人同意,均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是期内索赔式保单——在保单明细表所载的到期日后不得就本保险单提出索赔。
第四条 鉴于被保险人以本保单明细表中所载明的专门职业开展业务,而且已经向保险人提交了书面投保申请书(该投保申请书包含被保险人具体信息和声明且构成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在约定时间内缴纳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单明细表中所载明的专门职业行为中有任何过失行为、错误或遗漏,而导致在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被提起索赔且已将索赔于保险期间内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实际违反或被指控违反保单明细表中所载明专门职业的专业责任(包括违反保密责任);
2.违反信托责任;
3.实际或被指控剽窃或侵犯版权、商标或注册设计或专利权;
4.由于被保险人参加任何合营企业或与任何其它实体存在关联的企业而导致第三方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任何情况下引起索赔的过失行为、错误或遗漏必须是被保险人的员工所为的;
5.由于被保险人的顾问、分包商或代理人在履行保单明细表所记载的任何被保险人专门职业责任时导致第三方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该顾问、分包商或代理人的求偿权,也没有以其它方式予以损害求偿权;
6.由于被保险人违反职业责任而对已经死亡的被保险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的索赔,或对资不抵债、破产或由于精神失常或丧失其它能力不能管理自己事务的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的索赔。
(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在对任何上述索赔进行抗辩或和解时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该费用构成赔偿限额的一部分,而不是在赔偿限额以外另行支付。
在保单明细表所记载的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人知道任何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情况且选择在保单明细表
所记载的保险期限内书面通知保险人该情况,则由于该情况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后续索赔将被视为在保单明细表所记载的保险期限内提出。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于被保险人被提起的下列任何一种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包括任何对被保险人享有经济利益的公司或实体)或其业务前身的不诚实、欺诈、犯罪、恶意或故意行为引起或导致的任何索赔;
(二)由被保险人、或任何对被保险人享有经济利益的个人或法人实体、或被保险人享有控股权益的任何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要求退还已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手续费、佣金、费用或其它收费的任何索赔;
(四)因故意违反与被保险人的设立、经营和管理行为、被保险人的业务或运营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法律、法规或规定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五)直接或间接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追溯期之前所作的任何行为、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依据任何合同而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而被保险人仍需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任何性质的罚款、违约金或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三)除有特别规定外,由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区域,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任何行为、错误或遗漏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任何向美国、加拿大的领土或其保护地的法院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或者执行根据美国、加拿大的领土或其保护地的法律作出的判决、决议或裁决;
(五)根据法律要求的任何其它有效保险或任何性质的其它保险、法定基金或忠诚基金之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或将会有权获得任何赔偿的索赔;
(六)在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期限开始之前向被保险人提起的索赔,或者根据任何以前的保险单已申报的任何索赔或可能引起索赔的情况,或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已经知悉的索赔或可能引起索赔的情况,或者该索赔或情况已在作为本合同基础的书面投保申请书或承保资料中说明。
本项责任免除适用于被保险人知悉的任何索赔或可能引起索赔情况的行为、错误或遗漏有关,而不论该索赔或情况是否已经向保险人声明或以何种方式向保险人声明。
(七)对于直接或间接由以下情况引起的,或通过以下情况发生的,或由于以下情况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本项所指的“恐怖主义行为”是指任何个人或个人团体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种族或类似的目的或原因而采取的行动,不论他们是单独行动还是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或暴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包括为了对任何政府施加影响或使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分处于恐惧之中。
本保险单也不负责赔偿为了控制、防止、打击或以任何方式与上述 1、2、3 有关的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
如果保险人声称根据本除外条款的规定,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不属于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则提供相反的证据的举证责任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八)对于直接或间接由以下情况引起的,或由以下情况导致的,或因以下情况而发生的,或可归因于以下情况的损失、损害或责任:
1.核武器材料;
2.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产生的任何核废物的放射性导致的电离放射或污染。燃烧包括核裂变的任何自续过
程。
(九)由于任何状态或数量的石棉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损失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包括与该索赔有关的任何实际责
任或指控的责任;
(十)由于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但该责任或义务不是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所载职业的正常行为时所应承担的;
(十一)由于磨损、自然损耗或逐渐老化等原因引起的文件损坏或损毁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十二)由于任何计算机(无论由谁拥有或操作的)未能正确有效地对任何具体日期或期间(无论是否连续)进行识别或作出反应而导致的索赔(包括费用和支出)。
本项所指的“计算机”指任何计算机或其它电子数据处理设施、设备或系统,任何用于或打算用于该计算机或
其它电子数据处理设施、设备或系统的硬件、软件、程序、指令、数据或部件,或任何前述设施或软硬件执行的任何实际的或拟定的功能或过程。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索赔责任限额、累计索赔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索赔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提供书面投保申请书。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
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
第十九条 作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无论索赔是口头提出的还是书面提出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将该索赔书面通知保险人,而且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所有信息和协助,以使保险人能够对该索赔进行调查和抗辩和确定其在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保险人提供或促使他人向保险人提供任何与所有保险人确定其本身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的赔偿范围所需的所有数据和档案,并且保留对所有其它负有责任的人、实体或组织的要求分摊或赔偿权利。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发生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后,保险人即可以指定法律代表对该索赔进行调查,负责、指导和管理对任何该索赔所含的任何指控进行抗辩。作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 人必须在保险人或保险人指定的法律代表进行上述调查或抗辩时提供所有信息和协助。保险人支付该抗辩费用,而 且所有该等金额将被视为第四条第(二)项下的费用。如果保险人随后拒绝保险单项下的赔偿,则保险人对该索赔 进行抗辩的义务也将终止,但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表人指定的法律代表将继续向保险人承担积极义务,在与索赔有关的事项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向保险人提出建议并代表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对根据本保险单提出的所有索赔(包括对索赔进行抗辩或赔付时引起的费用和支出)的赔偿责任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赔偿限额。
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除非是由于完全不相关的不同行为、错误或遗漏引起的,否则应视为一次索赔。保险
人根据本保单对累计索赔(包括对累计索赔进行抗辩或赔付时引起的费用和支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二条 对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每次索赔(包括对该索赔进行抗辩或赔付时引起的费用和支出),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免赔额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金额。如果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涉及一个以上的行为、错误或遗漏,则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免赔额应分别适用于上述每一个行为、错误或遗漏。所有偶然关联或相互关联的过失行为、错误或遗漏应共同构成本保险单项下的一个行为、错误或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免赔额首先适用于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下对任何索赔进行抗辩、和解或调查时引起的任何费用和支出,然后再适用于根据第四条约定须予以赔偿的金额(如有)。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任何索赔抗辩或和解予以接管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并不需要对任何法律诉讼程序提出异议,但高级法律顾问(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指定)建议对该法律程序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如果保险人选择对某项索赔予以赔付,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可支付的赔偿限额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全额赔付之后,即解除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果被保险人希望继续对某项索赔提出异议,但保险人认为应该赔付该索赔,则经保险人同意,被 保险人可以选择继续对该索赔提出异议,但保险人对任何该索赔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在未作出继续异议决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赔付的金额与截至上述决定作出之日,根据本保险单应当赔付的费用和支出之和。
第二十八条 如果保险人认为某项索赔金额不会超过保险单的免赔额,保险人可以指示被保险人对索赔进行抗
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处理该索赔而以损害赔偿的方式支付的金额超过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则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所有合理的抗辩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将在扣除已发生的索赔金额(若有)后按未到期保险期限的日比例退还 80%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三十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已发生的索赔金额”指下列金额之和:
(一)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且在保险期限内已经向保险人报告的所有索赔中,保险人支付的全部赔偿(包括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二)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且在保险期限内已经向保险人报告的所有索赔中,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撤销日开始三个月内保有的全部赔偿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未能在作为本合同基础的书面投保申请书或承保数据中披露其不诚实的
行为而宣布保险单对其他成员无效,但被保险人仅由一个负责人运营的情形除外。
释义
(一)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本保险中为:
1.作为本保险合同基础的书面投保申请书或承保资料规定的公司、法人、法定机构、协会、法人实体、合伙企业成员或个人,但该定义必须包括前述实体的业务前身;
2.任何现在是、或现在成为、或现在不再是上述 1 项规定的任何实体的负责人、合伙人、董事、主管人员或员工的个人,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只与代表该实体实施的工作有关。
(三)索赔:指:
1.被保险人收到的任何关于要求赔偿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令状、索赔书、传票、发起法律或仲裁程序的申请书、交叉诉讼状或反诉状;
2.被保险人收到的第三方向被保险人催要赔偿的书面或口头通知。
(四)文件:指任何性质的契约、遗嘱、协议、地图、计划、记录、书籍、信函、证书、表格和文件,无论是书面的、打印的还是用任何其它方式复制的;但不包括电子数据、不记名债券、优惠券、钞票、流通券和可转让票据。
(五)赔偿限额:指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作为赔偿限额的金额。
(六)免赔额:指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适用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