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湘自资规〔202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全省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三个示范文本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0日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政府因 建设(开发)需要,于 年 月 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 乡镇(街道) 村(社区)集体土地 亩。现已公示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乙方所有土地在本次征地范围内,需拆迁腾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拟征收土地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拟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基本情况: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 亩。
根据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其中农用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
经套合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拟征收土地中永久基本农田 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和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具体文件为:
。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文件为: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见附件)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土地补偿费(大写) 元(¥ ),安置补助费(大写) 元(¥ )。
四、支付方式和期限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社会保障费用规定,提取征地补偿费 %作为社会保障费,金额(大写)
元(¥ )。甲方最迟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将上述费用全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和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账户。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扣除代缴社会保障费用后)(大写) 元(¥ ),双方同意选择按如下第 种方式支付:
1.选择一次性支付的,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选择分期支付的,分期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其中:
第一期 % 元,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期 % 元,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期 % 元,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当依法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
(二)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依法及时支付全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三)甲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土地征收报批。
(四)乙方阻碍甲方依法开展土地征收的,甲方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乙方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甲方有权依法变更、终止本协议。
(六)乙方应妥善解决与第三方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纠纷。
(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乙方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八)甲方按照本协议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出土地,并申请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乙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予以公示。
六、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生效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协议生效。
九、其他
(一)征收土地面积以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面积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上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三)本协议签订后至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准,不足部分应当补足。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日期:
见证方(盖章或签名):
日期: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填报说明
协议制定。本协议为示范文本,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拟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
协议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征地时,应当按照本示范文本,与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本协议条款为必备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协议补充相应条款内容。
协议双方。甲方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乙方为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是乡集体、村集体或组集体。
关于建设项目。应当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或成片开发项目名称。
五、关于征收范围。填写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准确名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填写“组”的,可以增加“组”的名称。
六、关于拟征收土地类别。本协议土地类别依据国家标准确定。各地可以根据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政策,在附件征地补偿费用明细表中,依照有关规定补充明确相关土地类别。
七、关于补偿标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具体实施细则执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确定。
八、关于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以及土地补偿费用中社会保障费用提取比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明细表》,作为本协议附件,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九、关于支付方式和期限。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协商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进行相应的填写或勾选,分期支付的,可协商增减分期支付期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支付最迟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三个月。
十、关于合同签章等。协议末尾签字及盖章名称应与协议之首甲乙双方名称保持一致。若乙方为乡集体或村集体的,乙方应由乡集体或村集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村集体公章;若乙方为组集体的,由组集体负责人签字盖章,若无公章的,由村集体代盖公章。
协议及附件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协议需由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经双方同意,还可邀请公证员、律师或乙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本协议见证方签字或盖章。
十一、其他。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可参照本协议示范文本签订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政府因 建设(开发)需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集体土地 亩。现已公示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乙方房屋属本次拆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拟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拟征收房屋
根据公示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一)拟征收房屋位于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号。
(二)拟征收房屋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产权面积 平方米,其他面积 平方米,违章违法建设面积 平方米。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按 市(州)或 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文件执行,具体文件为
。
三、安置方式
(一)经调查公示确认,征收乙方房屋需安置 人 ,具体人员见《安置人员表》。
(二)乙方选择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 项确定的方式予以安置。
四、补偿安置费用
(一)房屋补偿费(附相关明细表)(大写)
元(¥ ),相关奖励费用(大写) 元(¥ )。
(二)安置补助费用
1.采用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大写)
元(¥ )。
2.采用安置房安置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采用宅基地安置的,乙方有权依法申请宅基地。涉及补偿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五、支付方式和期限
(一)房屋补偿费和货币安置补助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甲方最迟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全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二)房屋补偿费和货币安置补助费用(大写)
元(¥ ),双方同意选择按如下第 种方式支付:
1.选择一次性支付的,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选择分期支付的,分期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其中:
第一期 % 元,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期 % 元,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期 % 元,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三)相关奖励费用 元,乙方选择按如下第 种方式支付:
1.选择一次性支付的,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或房屋腾空验收单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选择分期支付的,分期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其中:
第一期 % 元,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期 % 元,房屋腾空验收单签订后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六、腾地期限
甲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二)项约定,将房屋补偿费和货币安置补助费用支付到位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腾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签署《房屋腾空验收单》(见附件),同时申请注销房屋产权登记。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当依法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
(二)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依法及时支付房屋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用及相关奖励费用。
(三)甲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征收土地报批。
(四)乙方阻碍甲方依法开展土地征收的,甲方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乙方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甲方有权依法变更、终止本协议。
(六)乙方应当及时提交与征收房屋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支付完毕后,乙方再提出与本次征收房屋有关的补偿事宜,甲方有权拒绝处理;对乙方因弄虚作假等所取得的补偿费用,甲方有权予以追回。
(七)乙方应妥善解决与第三方关于拟征收房屋的权属纠纷,妥善处理内部补偿分配事宜。
(八)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乙方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搭抢建。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搭抢建的,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九)乙方取得房屋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后,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注销房屋产权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八、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房屋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用及相关奖励费用的,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生效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协议生效。
十一、其他
(一)本协议签订后至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调整的,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实施的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为准,不足部分应当补足。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房屋腾空验收单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日期:
见证方(盖章或签名):
日期:
附件
房屋腾空验收单
(xx)
编号:
经验收, (姓名)坐落于 的房屋已于 年 月 日腾空。房屋内物品已全部搬迁,房屋腾空,水电气已销户,若有未搬迁的物品、设备、设施,视为遗弃物。
房屋所有权人(签字): 现场勘验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验收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填写说明
一、协议制定。本协议为示范文本,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拟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
二、协议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征地时,应当按照本示范文本,与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协议条款为必备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协议补充相应条款内容。
三、关于协议双方。甲方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乙方为不动产登记证上确认的所有权人,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为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的房屋户主。房屋产权多个人共有的,应当完整填写所有权人;产权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乙方为自然人的,建议注明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建议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负责人电话号码。
四、关于建设项目。应当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或成片开发项目名称。
五、关于征收范围。填写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准确名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填写“组”的,可以增加“组”的名称。
六、关于拟征收房屋面积规定。产权面积是指不动产登记权证中记载的合法面积;其他面积为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确定的补偿面积;违章违法建设面积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面积。
七、关于安置方式。拆迁房屋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不得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不再享有宅基地资格权;采用安置房安置的,双方需另行签订有关协议。采取宅基地安置方式的,由乙方依法提出宅基地申请,如涉及补偿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甲乙双方根据协商的安置方式进行相应的填写或勾选。
八、关于安置人员和房屋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用及相关奖励费明细。安置人员只能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甲方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文件,自行制作《安置人员表》《房屋补偿费明细表》《货币安置补助费用明细表》《奖励费明细表》,也可合并制作《安置人员表》《房屋补偿和货币安置补助费用及奖励费明细表》,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协议附件。
九、关于支付方式和期限。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协商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进行相应的填写或勾选,分期支付的,可协商增减分期支付期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支付最迟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三个月。
十、关于合同签章等。协议末尾签字及盖章名称应与协议之首甲乙双方名称保持一致。若乙方为乡集体或村集体的,乙方应由乡集体或村集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村集体公章;若乙方为组集体的,由组集体负责人签字盖章,若无公章的,由村集体代盖公章。
协议及附件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经双方同意,可邀请公证员、律师或乙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本协议见证方签字或盖章。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政府因 建设(开发)需要,于 年 月 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 乡镇(街道) 村(社区)集体土地 亩。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乙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补偿标的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本协议补偿标的为乙方在 乡镇(街道) 村(社区)征收土地预公告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按照 市(州)及 县(市、区)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文件执行,补偿标准文件为
。
补偿金额
补偿费用(详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明细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四、支付方式和期限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货币方式支付。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或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五、权利与义务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乙方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二)乙方应妥善解决与第三方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纠纷。
(三)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后,乙方应在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清理。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纠纷解决方式
x协议履行过程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生效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协议生效。
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签订后至征收土地公告依法发布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实施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足部分应当补足。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日期:
见证方(盖章或签名):
日期: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填报说明
一、协议制定。本协议为示范文本,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拟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
二、协议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征地时,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及青苗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本协议条款为必备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协议补充相应条款内容。
三、协议双方。甲方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乙方为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人或经营权人等。
四、关于建设项目。应当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或成片开发项目名称。
五、关于征收范围。填写征收土地预公告中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准确名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填写“组”的,可以增加“组”的名称。
六、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按照征收所在地市(州)及县(市、区)经依法批准的征收政策文件执行。甲方应根据上述文件自行制作《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明细表》,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关于支付期限。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支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支付最迟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三个月。
八、关于合同签章等。协议末尾签字及盖章名称应与协议之首甲乙双方名称保持一致。若乙方为乡集体或村集体的,乙方应由乡集体或村集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村集体公章;若乙方为组集体的,由组集体负责人签字盖章,若无公章的,由村集体代盖公章。
协议及附件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经双方同意,可邀请公证员、律师或乙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本协议见证方签字或盖章。
九、其他。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可参照本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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