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天府商品交易所
脂松香指定交割品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示范)
甲方(许可方):浙江松阳县阳泰松香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乙方(被许可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发展原则,根据《天府商品交易所脂松香贴牌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商标(以下称“商标”)在约定范围内销售脂松香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标
1、许可类别为普通许可,即许可期限内,甲方仍有权自行使用以及许可乙方以外的其他方使用该商标。
2、商标样式请参见附件一。
二、乙方使用甲方商标范围和有效期约定
1、授权使用范围为: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在天府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品牌(即“ 福门” 牌 ), 使用品种范围 。
2、乙方拥有甲方品牌商标使用权壹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3、在授权期内,乙方货物进入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后,经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交割标准的,甲方对乙方产品进行授权贴牌。
4、在授权期内产品必须办理天府商品交易所的注册仓单并申报卖出交收,授权期满后乙方无权使用甲方品牌。
5、如乙方自觉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在授权期满后优先考虑与乙方续签本合同。
三、甲方对乙方贴牌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1、乙方申请贴牌的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天府商品交易所的交割质量标准。
2、为确保产品的交割要求,乙方单次申请脂松香贴牌交易的数量在 108 吨内,单次申请松节油贴牌交易的数量在
100 吨内。
3、乙方脂松香贴牌货物的最大持有数量为 216 吨,松
节油贴牌货物的最大持有数量为 200 吨。如果达到贴牌货物
持有数量的上限,须将部分贴牌货物进行交割后才允许新办理贴牌流程,总体数量不能超过贴牌货物持有数量的上限。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遵守《天府商品交易所脂松香贴牌管理办法》和商标法的规定。
2、甲方同意乙方在授权期内的“福门”品牌产品在天府商品交易所平台交易。
3、乙方必须严格履行《质量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对于因乙方数量、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赔偿损失。
4、 “福门”品牌是甲方的申请注册商标,乙方只能依据本合同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或作它用,授权期满后乙方产品不得使用任何带有“福门”字样的包装和宣传,剩余标识应当交还甲方。
5、乙方应确保该贴牌产品不侵犯甲方和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6、乙方同一批货物在多个商品交易所同时进行仓单注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品牌使用保证金。
7、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福门”商标的产品质量、数量和业务过程等,乙方应予以全力配合与协助。
五、产品包装与商标
1、乙方使用甲方商标(产品标签)的产品包装应符合
天府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和挂牌交易细则等文件要求,乙方必须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制造商即乙方的公司名称和产地。
2、乙方使用的产品标签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私自印制有“福门”字样的宣传品,一经发现本合同即刻终止,其品牌使用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六、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在天府商品交易所交易时,应保证贴牌产品质量等各项指标符合指定交割品牌的质量规定和挂牌交易细则等文件规定。特殊情况经双方约定该批产品质量要求,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乙方的交易产品因为质量原因遭受索赔而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所有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向甲方提供经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测的检测报告。
七、管理费和保证金
甲方向乙方收取品牌使用保证金贰拾万元(人民币),品牌使用费和服务费免费。品牌使用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十个工作日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八、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x合同到期后合同自动解除。
若乙方违反《天府商品交易所脂松香贴牌管理办法》或未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甲方有
权终止协议,并向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由于乙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导致诉讼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和赔偿费用等(含律师代理费)。
十、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约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告知他人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及标签。
十二、未尽事宜
x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文本
x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向天府商品交易所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单位名称(章): | 乙方 单位名称(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 | |
日期: 年 月 |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