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GTZC-托管单位-年度-XXX)
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GTZC-托管单位-年度-XXX)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产权单位 (下称“产权单位”)委托,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受托管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自觉诚实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章 主体
第一条 乙方承诺:乙方事先已经获得且研究过本合同条款,并参加由中介机构以法定程序举办的公开竞价招租会,符合甲方招租条件,取得相关房屋的租赁权,承诺自觉遵守并履行本协议,并接受管理机构的商务及物业管理。
第二章 租赁标的物
第二条 租赁房屋(下称该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该房屋属于现状出租,乙方在竞租前对租赁房屋及xx状况已实地做了充分査看和了解,知悉租赁标的物数量、品质、面积及产权性质等状况,确认设施完好。
第三条 乙方租赁该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用途,不得用于经营有明火作业的行业、游戏房、车辆维修、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商品的经营和服务、禽畜买卖宰杀以及有噪音、污染等项目,否则甲方可在发现后随时解除合同。
第四条 标的房屋的租赁范围仅限于所租房屋内专有部分的面积及其室内配套设施。消防、外墙、楼顶、地下室、通道、停车场等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范围。占有使用租赁范围之外的场所须向甲方另行协商签订租赁协议。
第五条 乙方经营需使用外墙、屋顶立店招或广告牌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服从甲方的位置安排,门面招牌的大小及内容需经甲方的审核同意方可安装,并自行办理广告发布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章 租金及期限
第六条 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租金及缴交方式: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含税)。租金按 缴交,以后在 日前到甲方财务缴纳当 租金或按时转账支付,收到租金后由产权单位财务出具收款凭证方为有效。
装修优惠期:甲方同意予以乙方装修优惠期 ,第 月至 月的租金按 收取,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含增值税),总计予以减免租金人民币 元整(¥ 元)。
租金收缴账户如下:
甲方账户:xx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开 户 行:福建xx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 9090210010010000360896
因项目房屋为 计税(增值税税率 %),产权单位根据实际收到的租金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乙方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向甲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按含税金额相应调整不含税金额及税额。含税与不含税租金明细表如下:
租赁期限 |
不含税月租金(元) |
增值税税额(元) |
含税月租金(元) |
|
|
|
|
|
|
|
|
第八条 甲方单位员工无权收取租金或变相收取,乙方亦无权委托甲方单位员工代为缴纳租金;否则,该行为对甲方无效,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装饰装修及维护使用
第九条 乙方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同时乙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或规范要求。
第十条 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即不得有在房屋的柱子、梁、承重墙上钻孔、挖洞等损害或可能损害房屋主体的行为,不得损坏原有消防设施设备及遮挡消防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分割出租房屋、改变屋内门窗位置,不得乱拉乱接用电设施、电线等其它危害出租房屋安全行为,不得在店面外摆摊设点(如不规范设立广告、占用人行通道经营)。不得因装修原因给租赁物的使用造成结构上的危险和其他隐患,若乙方因装修需要拆除室内墙体或改变整体布局应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若乙方申请结构改造、平面布置调整、设备改型等重大设计变更,须征得原建筑设计方、福建省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心、xx市城乡规划局的书面同意,所产生的费用和结构改变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的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对租赁物以外的其他业主构成伤害。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清运。工程全部完毕后,乙方须报请甲方及其他职权机关(如:消防、物业服务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乙方负有对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含室内及通道部分的消防等设施)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和修缮的义务,对租赁物在日常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的(含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损坏),乙方必须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及经济损失;租赁物主体结构的建筑质量问题除外,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性损坏的,维修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租赁物负有发现和排除隐患的义务,乙方发现建筑物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停止使用。
若乙方未能及时修复,并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可自行组织力量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合同被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将其可移动物品或资产搬离,该房屋内不可移动部分(主要指门、窗及附属玻璃、地板装修、墙面及吊顶装修、水电照明、消防设施、改造后的墙体、其他固定装修装饰以及空调、智能、通讯等各类管线装置等)自动转作甲方资产,甲方不另补偿乙方;乙方若有异议,甲方有权让乙方负责将出租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貌。且乙方须保证设施、设备完好齐全,清洁干净后将租赁物及其他设施交还甲方;房屋外观及设施设备较出租时有损坏的,乙方须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逾期不腾房移交的,所遗留物品(含装修装饰部分)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改造或扩建;甲方书面同意的,合同到期或解除时甲方未要求拆除恢复原状的,改造或扩建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补偿或赔偿。甲方要求拆除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除经甲方同意的装饰装修或更改部分项目之外,乙方不得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安装、改装,包括但不限于随意加装、改装现有供电电路和供水、供暖、空调管线、通风管、排污管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租赁房屋的安全、合理使用情况和守法经营情况,有权制订有关商务管理规则、物业管理条约等公共秩序、卫生管理制度,并不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甲方对租赁房屋的例行检查工作不免除乙方因此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产权单位有权将租赁物依法进行出卖或设置抵押权,但甲方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到告知书后七天内未回应或不投标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产权单位行使前款权利时,甲方应告知买受人或抵押权人标的物的租赁情况,本租赁合同对买受人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乙方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单位需进入乙方租赁使用的房屋范围内进行作业或检查通知时,乙方应及时做好安排并配合完成。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况下,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租赁房屋考察, 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甲方或租赁房屋进行诋毁或作不实宣传。
第十九条 乙方在租赁场所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行为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乙方必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乙方应自觉遵守商务管理规则、物业管理条约、消防安全等制度。
在租赁期内乙方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乙方对租赁房屋内负有全部安全责任,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内发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人身及财产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检查管理,若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经甲方或管理单位书面催告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采取终止营业措施,或由甲方自行组织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在履约保证金给予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租赁房屋,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乙方所租房屋只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合法经营场所,不得用于非法活动,也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转租、分租、转借、抵押租赁房屋,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让予任何第三方使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
第二十一条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藏、放置任何易燃易爆及有毒的物品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得在通道楼梯等公共部位或电梯内留置任何物品或垃圾,否则作遗弃物处理,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处理经营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维持稳定的经营秩序。乙方必须连续租赁六个月以上方可提岀解除合同请求。因其自身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没收乙方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可视实际损失情况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期间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缴纳,违约金标准按剩余未满租赁期限的租金30%收取;经甲方同意协议解除合同的,在乙方结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及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按一定比例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具体如下:
1.若甲方在乙方提交退租申请之日起的六十天内成功将承租标的出租的,甲方退还乙方2个月的中标月租金,期间乙方仍需正常缴纳租金;
2.若六十天后承租标的仍未成功出租的,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空置赔偿金,空置赔偿金计算方式为:空置天数*中标月租金/30,直至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内乙方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拟续租的,如甲方不改变用途,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只要有一年无故逾期缴交租金等费用累计达到30天及以上的,取消优先租赁权,且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拒绝乙方进场竞租。
第二十五条 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发现或被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至消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注意防火、用电等安全,认真执行消防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必须做好相关人员安全宣传教育、租赁场所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和安全预防等各项工作,确保消防等安全措施到位。乙方因火灾或其他原因损害出租户的房产或相邻的其他房产等财产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此外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承担相关的责任。造成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第六章 担保
第二十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本合同的水电费押金。上述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采用进位取整。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完全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乙方在承租期内的装饰装修、使用不违约,不损害租赁物(包括公共区域)结构、设施、设备;不拖欠甲方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不从事违法经营行为。水电押金用于担保:租赁期内未拖欠水电费。
若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水电押金,且乙方不得主张以履约保证金冲抵应支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以及应承担的赔偿损失,除非甲方自愿冲抵。在租赁期内无违约,且乙方办妥退租手续,交还租赁物并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凭保证金收据原件,到甲方财务部退回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不计息)。
第二十八条 在乙方承租甲方房产后,乙方以本租赁物为注册地址并作为主要经营场所出资成立公司、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该公司、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在本合同上签字,作为共同承租人,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乙方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在本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七章 特别约定
第二十九条 乙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煤气费、通讯费、公摊费用等依法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支付。费用标准:水费、电费按出租方或出租方授权委托代管方提出的时间和出具的金额缴纳(如水费、电费等收费标准遇政策调整,则根据调整幅度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乙方自行承担因经营业态不符导致无法经营等相关责任以及涉及消防等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通信联系地址为:xxxxxxxxxxxxxx000xxxxxxxXx00x,邮编:364000,电话:0000-0000000;乙方的通信联系地址为: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填写的联系人负责对接处理一切与租赁相关的事宜,乙方对其签字均予以认可。当情况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退信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第三十二条 若乙方以本租赁物作为注册地址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副本或正本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当乙方及乙方出资成立实际经营租赁房屋的法人实体,发生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应在变更后的五天内,向甲方提供已登记的工商变更证明材料;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不得影响乙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乙方经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纠纷,或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他人对租赁房产和甲方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提前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
2.由于城市功能区划改变、法令、战争、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需要收回租赁房屋或不可抗力致使该租赁房屋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可解除合同,结清费用后互不追究责任,甲方退还乙方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并给予乙方一个月搬迁过渡期,搬迁过渡期到后,无条件收回,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
3.出现严重自然灾害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导致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损毁或租赁物期间自然损耗、第三方人为损坏而导致无法使用,且甲方无法在六个月内将损毁恢复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以上情况下的合同解除,甲方和产权单位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移交该房屋。因此乙方在确定装修、装饰方案时应考虑该约定。
第三十五条 乙方若确因经营所需,拟将租赁房屋转租或分租的,必须经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方可转租或分租;同时乙方对次承租人、分承租人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有权选择乙方和次承租人同时或单独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次承租人无权对租赁物进行再次转租、分租。转租或分租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含用途等),租金涨幅不得高于本合同,不得采取按年度或一次性全额收取等方式收取租金,乙方应将转租或分租合同副本及相关证照资料自发生之日起五天内提交给甲方。
若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的,甲方有权通知次承租人、分承租人将应付未付给乙方的租金直接支付给甲方,用以抵扣乙方拖欠的租金。
若遇甲方政策性减免租金(如疫情),乙方享受甲方政策优惠的,应当对次承租人、分承租人采取同等优惠措施,若乙方未将优惠落实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享受的优惠,并要求乙方补缴相应租金。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违反两条以上约定的,最终承担违约责任金额分别累加计算。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合同约定或乙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缴纳的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乙方还应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合同约定缴交日的次日起计算,逾期时间在15天(含)以内,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15天以上不足30天,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0天(含)以上的,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计算。逾期利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扣除金额达到履约保证金三分之一时,甲xx通知乙方缴交,不及时缴交的视情况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五天内,乙方仍未交清逾期款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五天内腾房交还给甲方,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含乙方投资经营使用租赁物的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年租金30%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给乙方且不冲抵违约金,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租赁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含变相转租、分租、擅自变更股东等)给第三人的;
4.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5.不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或过失而导致租赁房屋受损的;
6.拖欠租金、物业服务、逾期利息等费用超过三十天的;
7.乙方以本租赁物作为注册地址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破产清算或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乙方持有投资经营租赁房屋的法人单位股权被査封冻结,而乙方或乙方投资经营租赁房屋的法人单位又无法提供新的担保的;
8.乙方违反该合同约定,但相关条款未明确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未在十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第二十六条约定金额的。
第三十九条 乙方逾期不腾房交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同时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向乙方收取无权占用费,按逾期之前月租金的两倍计算每月的无权占用费,逾期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应承担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视实际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四十一条 本章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本合同其他条文约定的违约责任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责任较重的条文约定。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为解决该合同争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违约方垫付的(或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的)第三人索赔费用、守约方应诉第三人而负担的律师费诉讼费、守约方为实现对违约方债权所负担的诉讼费、律师x、保全费等。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四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需将重要事项告知对方的,须用书面形式(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方式先行通知对方,再补书面材料),并按照本合同所写明的地址予以寄送,对方应予签收。双方确认:以本合同中载明的双方的联系地址作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以邮政快递或挂号信的方式邮寄文件资料至对方的联系地址,则不论对方有否签收,都视为已送达对方并已被对方接收。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且甲方收到乙方足额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时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有(复印件):乙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地点: 年 月 日于xx市新罗区
(编号:GTZC-投资-年度-XXX-X)
甲方(出租方):xx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部门无法对各租户的电表进行抄表到户和实行峰谷平电费单价,为明确甲方、乙方在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用电,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在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电费结算
1.电费单价=电力部门抄表总电费/非直抄用户的总用电量。(如电力部门调整电价,甲方依据电价情况可适当调整)。
2.电表总表账户名称为甲方,甲方需承担线路损耗和进行电费垫资,会产生电费的垫资风险,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每月另行收取0.2元/度商务辅助服务费。
二、其他
1.乙方应当于每月20日之前付清上月电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未能按时付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计收电费滞纳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超过20日,经甲方催缴,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限电措施,限电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催收函、发律师函、停止向乙方供电等措施,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进位取整)。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完全按约定履行本合同,未拖欠水电费。若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且履约保证金不冲抵违约金。在租赁期内无违约,且乙方办妥退租手续,交还租赁物并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凭保证金收据,到甲方财务部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拆用电线路、改增容增负荷,不得改变用电用途,不得有窃电行为或私自转供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4.为保证安全供电,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5.安全责任以使用范围划分,乙方用电范围中发生的一切设备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责任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
6.乙方因用电管理不善及超协议增容或增加用电负荷,造成甲方供电线路、设备及供电网所带用户电器设备损坏及其他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本协议是《租赁合同》(编号:GTZC-投资-年度-XXX,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时效相同,主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公章):xx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福建xx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090210010010000360896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地点: 年 月 日于xx市新罗区
安全管理协议
(编号:GTZC-托管单位-年度-XXX-X)
出 租 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出租方位于 的出租房屋及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权利、义务和责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出租房产进行安全、合理使用情况、守法经营情况和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和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出现安全事故依法由乙方承担的,在甲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其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2.向乙方传达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3.甲方在必要时,可对乙方的承租房屋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房屋内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 甲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乙方承租区域内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4.对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租人进行整改。
5.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对消防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6.其它安全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消防安全法规。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及出租房屋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3.乙方为租赁房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所承租的房屋安全管理。
4.乙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电器设备的安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布线要规范,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负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严禁在承租房内存放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法律违禁物品。
6.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属地治安、消防等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乙方应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按时完成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
8.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与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9.租赁期间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受到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配合甲方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构成违约,甲方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整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终止营业或立即解除合同等,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由于乙方未履行相关安全维护义务或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给甲方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协议是《租赁合同》(编号:GTZC-托管单位-年度-XXX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时效相同,主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字):
签订时间、地点: 年 月 日于xx市新罗区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