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通條款
A 股通條款
x「A 股通條款」乃有關透過「本行」的 A 股通股票買賣服務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條款及細則。
1. 授權與應用
1.1 「本行」特此獲「客戶」委任並授權根據本「A 股通條款」訂明的條款(可不時修訂)提供任何有關經「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之「服務」。
1.2 本「A 股通條款」是「條款及細則」的補充,並不損害「條款及細則」,及構成
「條款及細則」不可分割的部分。儘管「條款及細則」有任何規定,當「客戶」(i)告知「本行」或向「本行」表示有意透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或(ii)透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時,本「A 股通條款」將適用。
2. 定義與釋義
2.1 除非文義上另有需要,否則在本「A 股通條款」(包括其附錄)出現的詞彙及短句的涵義與本「A 股通條款」附錄二所用者相同。本「A 股通條款」沒有定義的詞彙及短句具有「條款及細則」給予各詞彙及短句的涵義。
2.2 就本「A 股通條款」而言,除非及直至「本行」另行通知「客戶」,「中華通市場」指「上交所」、「深交所」及/或「聯交所」可接受的並且被納入有資格開展「中 華通」交易的「中華通市場」清單的某個「中國」證券市場(視屬何情況而定)。
2.3 除非文義上另有需要:
2.3.1 單數字義具有複數之意,反之亦然,性別詞指各個性別;及
2.3.2 凡稱「A 股通條款」、其他協議或文件之處,指不時經過修訂、變更或補充後通行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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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如本「A 股通條款」與「條款及細則」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本「A 股通條款」為準。
3. 合資格投資者
3.1 由於只有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進行「北向」交易,因此「客戶」作出以下第 3.2 條所指的聲明。
3.2 「客戶」在(包括及不限於)本「A 股通條款」有效的首日及「客戶」根據本「A股通條款」下達「中華通證券」買賣盤或發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的每一日作出以下的持續有效的聲明及承諾:
3.2.1 (若「客戶」為個人)其及其獲授權就「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交易指示的獲授權人士及/或代理人並不是在「中國」居住或以「中國」為居籍地的「中國公民」;
3.2.2 (若「客戶」為法人團體)其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
3.2.3 (若「客戶」為個人投資公司)其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且其獲授權就「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交易指示的獲授權人士及
/或代理人以及其受益擁有人均不是在「中國」居住或以「中國」為居籍地的「中國公民」;
3.2.4 (若「客戶」為公司受託人)其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且其獲授權就「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交易指示的獲授權人士及/或代理人及相關信託的財產授予人並不是在「中國」居住或以「中國」為居籍地的「中國公民」;及
3.2.5 除「適用規例」項下另有准許外,「客戶」將僅在其為「合資格創業板投資者」時進行創業板股份交易;倘其若是代表相關委託人交易的中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管理人、資產管理人、經紀行或落盤人)進行交易,將僅在每名該等委託人均為「合資格創業板投資者」時進行創業板股份交易。
4. 遵守交易限制及「適用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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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A 股通條款」僅重點列出截至本「A 股通條款」日期適用於「中華通」的若干 主要特點。對於本「A 股通條款」附錄一所載資料的任何不準確或失實xx,「本 行」概不負起責任。關於「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買賣,將須遵守「中華通規則」及 所有「適用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適用於「中華通」的規定及/或限制(可能 經不時修訂),其中若干規則及規定於本「A 股通條款」附錄一提述。本「A 股通 條款」並無意圖涵蓋與「中華通」及所有「適用規例」有關的一切規則、規定及特 點。「客戶」須完全負責理解與一直遵守不時經修訂的所有「適用規例」,及完全 負責承擔「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風險、損失或成本。除在「條款及細則」的一 般性原則外及在不損害「條款及細則」的一般性原則下,「客戶」須一直遵守「適 用規例」及適用於「中華通」的所有該等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本「A 股通條款」附錄一所載的規定及限制(可能經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不時修訂)。「本行」 不會也不打算向「客戶」提供關於任何「適用規例」的意見。建議欲獲取詳情的
「客戶」查閱與「中華通」有關的「香港交易所」網站及「證監會」網站(經不時更新)及其他相關資料來源。
4.2 此外,「本行」有權就依據「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應用「本行」絕對酌情決定認為對於遵守「適用規例」所需的或恰當的任何程序或規定。對於因該等程 序或規定引起或產生「客戶」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風險,「本行」與任何
「相關人士」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3 除「本行」在「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權利外及在不損害「本行」於「條款及細則」下任何權利的情況下,如出現下列情況(例如及不限於),「本行」可絕對酌情決 定拒絕執行「客戶」發給的任何指示,無須再行通知或再提出要求:
4.3.1 指示不符合任何「適用規例」,或如「本行」合理地相信指示可能不符合任何「適用規例」,或如「聯交所」要求「本行」不得接受該等指示;
4.3.2 就「北向」賣盤的任何指示而言,「本行」絕對酌情確定「客戶」並未在該指示發給的時間備有足夠證券以履行交付義務;或
4.3.3 就「北向」買盤的任何指示而言,「本行」絕對酌情確定「客戶」在結算日並無足夠資金履行該買盤的支付義務。
「客戶」確認及接受,如「客戶」下達的任何「北向」買賣盤不符合任何「適用規例」,或如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相信該買賣盤可能不符合任何「適用規例」,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亦可拒絕該買賣盤。對於因「本行」的拒絕或任何「中華 通主管當局」的拒絕接受,而引起或產生「客戶」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風險,「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4 如「聯交所」、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香港結算」獲「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政府或監管機構通知,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戶」不遵守或已違反任何「適用規例」,則「客戶」須應「本行」的要求,提供「本行」可能合理要求獲得的資料(包括在「本行」要求時翻譯成中文),使「本行」能協助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
「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或任何「中國」政府或監管當局或機構)去評估是否存在任何不遵守或違反「適用規例」的行為及/或任何不遵守或違反行為的程度及透過提供該資訊,「客戶」被視為放棄可能適用的任何銀行或其他保密法和資料保護法的權益。
5. 風險披露與確認
「客戶」向「本行」發給關於「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指示,即表示:
5.1 「客戶」聲明、保證及確認(i) 「客戶」已閱讀及完全理解及接受風險披露及適用於本「A 股通條款」附錄一列載的「中華通」其他資料;(ii) 「客戶」理解存在禁止
「中華通證券」買賣之風險;(iii)「客戶」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有可能不獲接受;並且(iv) 「客戶」理解關於其在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買賣時的義務,包括違反「適用規例」產生的任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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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客戶」承認對於「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針對與其向「客戶」提供的「中華 通證券」有關的交易服務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令「客戶」蒙受或招致任何損失、責任、或第三方申索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本「A 股通條款」附錄一提述的任何風險變成事實,「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負責;
5.3 「客戶」承認如「客戶」、「本行」或「本行」任何客戶被發現已作出或可能已作出「上交所規則」及/或「深交所規則」(視屬何情況而定)提述的任何異常交易行為或沒有遵守任何「中華通規則」,「聯交所」具有權力不向「客戶」提供「中華通服務」及要求「本行」不接受「客戶」的指示;
5.4 「客戶」承認「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可向「中華通主管當局」提供關於
「客戶」的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為協助「中華通主管當局」調查或監察而提供的有關「客戶」身份的資料、「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資料;
5.5 「客戶」承認如「上交所規則」及/或「深交所規則」(視屬何情況而定)遭違反,或任何「適用規例」所提述的披露及其他義務遭違反,(i)相關「中華通市場」具有權力展開調查,及可透過「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或規管團體)要求「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a)提供與「客戶」有關的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客戶」身份的資料、「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資料)及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要求的任何其他資料;及(b)協助
「中華通主管當局」展開與「客戶」及/或「客戶」的交易活動有關的調查;及(ii)如「客戶」違反或沒有遵守該等法律、規則及法規,「客戶」可能會接受監管調查及承受相關法律及監管後果;
5.6 「客戶」承認為著協助相關「中華通市場」對「中華通市場」進行監督以及實施
「上交所中華通規則」及/或「深交所中華通規則」(視屬何情況而定),並且因為「聯交所」、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之間存在監管合作安排,「聯交所」可能會應相關「中華通市場」的要求,要求「本行」提供關於
「客戶」以及「聯交所中華通規則」所指的其他人士在涉及到「本行」代為下達
「中華通」買賣盤、進行或訂立「中華通」交易的資料(包括但不只限於「客戶」的身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料);
5.7 「客戶」承認如有「中華通主管當局」認為「上交所規則」及/或「深交所規則」
(視屬何情況而定)遭嚴重違反,該「中華通主管當局」可要求「本行」(i)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口頭或書面);並且(ii)停止透過「中華通」向「客戶」提供與買賣「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服務;
5.8 「客戶」承認及同意在接獲「本行」通知,表示「客戶」指示的「北向」買盤已獲結算之前,「客戶」不得就作為該「北向」買盤標的「中華通證券」指示「北向」賣盤;
5.9 「客戶」承認及同意「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按「中華通主管當局」可能不時指定的相隔期間及形式向「中華通主管當局」提供與「客戶」的概況、代表
「客戶」作出及執行「北向」買賣盤及交易的類型及價值有關的資料;
5.10 「客戶」承認及接受就支付所有費用、收費、徵稅及稅項承擔責任,並且須就該等
「中華通證券」遵守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或與任何「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
「適用規例」可能要求的任何提交或登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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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客戶」承認「本行」將須根據「中華通規則」保存以下記錄(包括電話記錄)不少於20 年時間:(i)代表「客戶」執行的所有買賣盤及交易;(ii)收取「客戶」的任何指示;及(iii) 「客戶」與「北向」交易有關的賬戶資料;
5.12 「客戶」承認「聯交所」可因應相關「中華通市場」要求而需要「交易所參與者」拒絕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買賣盤;及
5.13 「客戶」承認對於「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客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就產 生於或關於以下各項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和損害,「中華通主管當局」的 任何人士或其各個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i)「中華通證券」買賣或關於「中華通證券」的「CSC」運作;或(ii)「中華通規則」的任何修訂、制 定或執行;或(iii)「中華通主管當局」履行監督、監管的職責、職能而採取各種行動
(包括就不正常交易活動採取的各種行動)。
6. 聲明
6.1 「客戶」向「本行」作出以下持續有效的聲明:
6.1.1 「客戶」知悉及遵守其可能受約束的所有「適用規例」;
6.1.2 執行其向「本行」發出的任何指示,不得導致違反任何「適用規例」;
6.1.3 「客戶」理解及已評估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而「客戶」願意承擔與
「中華通」有關的風險;及
6.1.4 「客戶」為交易「中華通證券」使用的任何資金,均在「中國」法律及規例的許可下存放於離岸賬戶。
如果「客戶」違反或有任何理由相信其已或可能違反上文任何聲明,「客戶」將立即通知「本行」。
6.2 「客戶」在指示出售「中華通證券」的交易的每一日,向「本行」作出以下聲明:
6.2.1 「客戶」並無發現有任何情況會損害該等「中華通證券」的有效性,而且
「客戶」有完全的權力收取、買賣該等「中華通證券」和作出關於該等「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授權和聲明;
6.2.2 該等「中華通證券」不存在任何不利權利主張;及
6.2.3 除「聯交所中華通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中華通規則」明確規定外,對於該等「中華通證券」的轉讓沒有任何限制。
7. 交收、「人民幣」付款及貨幣兌換
7.1 由於所有「北向」交易是採用「人民幣」進行及結算,如「本行」在結算「北向」買盤之前未收到充足的「人民幣」資金結算所購買的「中華通證券」,則可能延遲及/或無法作出結算,而「客戶」可能無法獲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擁有權或無權出售或轉讓相關「中華通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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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若「本行」代「客戶」持有任何資金,如「客戶」(i)僅指示「北向」買盤;或(ii)同時指示「北向」買盤及除「中華通證券」以外證券的其他買盤,而其賬戶沒有充足的「人民幣」資金結算所有有關買盤及與此有關的一切付款義務時,「本行」可拒絕所有有關買盤,或使用「客戶」賬戶內可用「人民幣」資金,僅處理一個或若干有關買盤,而「本行」可絕對酌情決定處理哪一個買盤,而不須考慮「客戶」下達該等買盤的次序。
7.3 倘若「本行」收到因任何「中華通證券」(「本行」代「客戶」持有)產生的任何資金,及「本行」未以與所收取資金相同的貨幣為「客戶」持有任何現金賬戶,
「客戶」授權「本行」將有關資金兌換為「本行」代「客戶」持有的任何現金賬戶
(由「本行」絕對酌情權決定)的貨幣,及將有關資金記入該等現金賬戶貸項。
7.4 儘管「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條文規定,若根據本「A 股通條款」,必須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則「本行」可按合理商業形式,以兩種貨幣當時的市場兌換率進行有關兌換,而不須事先得到「客戶」的指示或通知「客戶」。
7.5 儘管「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條文規定,若「本行」認為沒有充足的「人民幣」流動資金為任何買盤進行結算,「本行」可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客戶」的該等買盤指示。
7.6 除非及直至「客戶」履行與任何和所有「北向」買盤有關的一切付款義務,「本行」不會向「客戶」的賬戶發放任何因買盤而獲取的「中華通證券」。
7.7 因「本行」依據本條文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風險或成本,一概須由「客戶」承擔。
8. 出售、轉讓及返還
8.1 根據「中華通規則」條款,當「交易所參與者」收到「中華通主管當局」的通知
(「強制出售通知」),要求「交易所參與者」出售及清算「客戶」所擁有指定數量的「中華通證券」時,「客戶」茲同意及授權「本行」代表「客戶」在遵從所有
「適用規例」的必要限度內,於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指定的時段裡,以「本行」 或任何「相關人士」經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價格及條款及時間,出售或安排出售有關
「中華通證券」。
8.2 若「客戶」所擁有「強制出售通知」所指的「中華通證券」已由持有相關「北向」買盤的「結算參與者」(「原結算參與者」)轉讓給另一個「結算參與者」或託管人(「接收代理人」),「客戶」茲授權「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代表
「客戶」指示「接收代理人」,將相關「中華通證券」歸還給「原結算參與者」,以便根據「適用規例」進行出售及清算。「客戶」亦承諾告知「接收代理人」關於上述授權以及承諾在有需要時指示「接收代理人」相應行事。
8.3 若「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收到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通知,要求「客 戶」返還因「短線交易獲利規定」(於本「A 股通條款」附錄一第 6 段(短線交易獲利規定)說明)產生的任何利潤,「客戶」茲同意及授權「本行」出售或安排出售其擁有的任何數量的「中華通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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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除上述規定外,「客戶」茲同意及授權「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出售、轉 讓其擁有的「中華通證券」或執行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其他行動,前提是任 何「中華通主管當局」指示「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如此行事,或「本行」 及/或任何「相關人士」憑其絕對酌情權另行決定需要或適宜如此行事,以遵守任何「適用規例」。
8.5 對於因「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依據本條文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可能直接或間接 引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 彌償
9.1 除「本行」在「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權利外及在不損害「本行」的該等權利的情 況下,對於直接或間接因「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就「客戶」買賣或投資於「中華通證券」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而導致的任何申索、索求、行動、法律程序、損害賠償、費用、開支、損失及所有其他任何種類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i)因根據「中華通」買賣、持有或以其他形式交易「中華通證券」引起或產生的任何「稅務」;(ii)本「A 股通條款」附錄一提述的任何風險變成事實;(iii)「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因「客戶」作出的任何指示而招致的任何訟費;或(iv)因上
文第 8 條(出售、轉讓及返還)招致的任何費用,「客戶」將按完全彌償基準向
「本行」及每一「相關人士」作出彌償。
9.2 除「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可能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外及在不損害「本行」可能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情況下,「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有絕對酌情權,透過以「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為任何目的在
「客戶」之任何賬戶中全部或部分持有的任何財產,並將所得用於扣減「客戶」對
「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負有的任何全部或部分負債,以立即滿足上文第
9.1 條提述的任何申索、要求、行動、法律程序、損害賠償、成本、開支、損失及所有其他任何種類的法律責任,而無需進一步通知或提出要求。
9.3 「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對「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就本條文採取的任何行動對「客戶」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0. 費用及稅務
10.1 「本行」有絕對酌情權,透過以「本行」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他 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預扣或扣減任何「稅務」款額)處理「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為任何目的在「客戶」設於「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之任何賬戶中全部或部分持有的任何財產,並將所得用於扣減「客戶」對任何稅務機關或「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負有的全部或部分負債,以立即履行「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或「客戶」的繳納各種「稅務」或為其報賬的任何義務或潛在義務,而無需進一步通知或提出要求。
10.2 「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對「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就以上條款採取的任何行動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0.3 關於「客戶」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的買賣或投資或持有,「客戶」須負責支付任 何「中華通主管當局」或任何有關「適用規例」可能要求的所有費用、收費、徵稅及稅項,並且須遵守「中華通主管當局」或任何有關「適用規例」可能要求的任何呈報、提交或登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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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客戶」須完全負責就處理及/或符合在所有「適用規例」下因透過「本行」買 賣、持有、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或投資而引致或相關的任何當地、海外或全球性的稅務事項、債項及/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報稅、提交有關報稅表及/或表格及支付任何適用稅項)。「客戶」須向其稅務顧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決定其與證券或投資有關的稅務情況、債項及義務。「本行」概不負責就該等稅務事項、債項及/或責任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稅務事項、債項及/或義務,或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
10.5 儘管上文所述,但在不損害前述條文十足效力的原則下,如「本行」憑其絕對酌情權作出要求,對於「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或其任何代名人、託管人及
/或代理人被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稅務機關要求,就「客戶」提交與根據
「條款及細則」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投資或交易有關的任何稅務表格、證明書或文件,「客戶」須填妥、提供資料、簽署及提交該等稅務表格、證明書或文件。
「客戶」同意就該等目的與「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或其任何代名人、託管人及/或代理人合作,及向他們或他們其中任何人提供必要的資料及協助。
11. 責任
儘管本「A 股通條款」有何其他規定,除因「本行」的欺詐、蓄意過失或重大疏忽 直接引起的損害、責任或損失外,「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不必就任何損害、責任、損失(包括利潤的損失)負責或向「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2. 進一步資料及存續責任
12.1 「客戶」按照「本行」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將會簽訂任何其他文件,及提供任何材料及/或資料,使其能夠根據本「A 股通條款」履行其在「中華通規則」不時修訂後變得必要的責任和義務。
12.2 在以下情況,「客戶」將向「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包括在需要時翻譯成中文):(i) 如 (a) 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交易所、監管當局、政府機構(包括稅務機關)或者 (b) 已經與香港政府、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本行」或該等「相關人士」簽訂資料共用安排或協議的其他組織(無論上述每一機構設於香港境內或境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該資料需要向其披露;或 (ii) 根據「適用規例」另有需要提供該等資料。此外,「客戶」按照以上條款向
「本行」及/或「相關人士」提供該等資料,即表示授權「本行」及/或「相關人 士」將該等資料披露予索取該資料或應向其披露該資料的有關「中華通主管當局」、交易所、監管當局、政府機構(包括稅務機關)或其他組織(無論上述每一機構設 於香港境內或境外)。若「客戶」未能遵守第2121 條,除其他事項外,可能導致暫 停或終止「客戶」的「中華通服務」。
12.3 「本行」有權按照「條款及細則」或給予「客戶」30 日書面通知修改本「A 股通條款」任何條款。但在特殊的情況下,「本行」可隨時為遵守任何「適用規例」而對本「A 股通條款」作出修改,而該等修改將於通知「客戶」後立刻生效。
12.4 本「A 股通條款」第 4 條(遵守交易限制及「適用規例」)、第 5 條(風險披露與確認)、第 8 條(出售、轉讓及返還)、第 9 條(彌償)、第 10 條(費用及稅務)及第 12.2 條及本「A 股通條款」附錄一第 14 段(稅務)(及按文義需要的該等本
「A 股通條款」或本「A 股通條款」附錄一條文)在本「A 股通條款」以及「條款及細則」終止後繼續有效,而在其他情況下,本「A 股通條款」在「條款及細則」終止後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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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市場數據資料」
「客戶」同意,如「客戶」接獲來自「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的任何「市場數據資料」:
13.1 「客戶」應只以最終使用者身份使用該等「市場數據資料」,並不應在不論免費還是其他情況下向任何人士散發該等「市場數據資料」或允許任何人士接觸該等「市場數據資料」;
13.2 「客戶」不得將該等「市場數據資料」用於或允許他人將其用於任何非法目的;
13.3 「客戶」不得將該等「市場數據資料」用於計算和編製指數,或者將其作為任何可買賣衍生產品的基礎;
13.4 在符合第 13.3 條規定的前提下,「客戶」只准將該等「市場數據資料」用於本身的目的、在其本身業務的正常過程之中使用(此等使用不應包括向任何人士或第三方散發「市場數據資料」,不論是否為求牟利)、或者為使其軟件系統供應商能夠開發、連接或應用相關的軟件解決方案以利便「客戶」使用該等「市場數據資料」的目的而使用之;
13.5 「客戶」承認,「中華通市場」致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但其並不就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作出保證,也不會因資料不準確或有所遺漏而承擔由此引起的各種損失和損害的責任(包括侵權行為責任、合同責任和其他的責任);
13.6 「客戶」承認,「聯交所」、其控股公司及/或該控股公司的各家附屬公司致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但其並不就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作出保證,也不會因資料不準確或有所遺漏而承擔由此引起的各種損失和損害的責任(包括侵權行為責任、合同責任和其他的責任);及
13.7 「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將來自「聯交所」(及/或「上交所」及/或
「深交所」(如適用))的各種「市場數據資料」散發或提供給「客戶」時,「本行」及/或「相關人士」並不就任何「市場數據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作出任何保證和聲明,也不會因有關的「市場數據資料」不準確或有所遺漏而承擔由此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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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蒙受各種損失和損害的責任(包括侵權行為責任、合同責任和其他的責任)。
附錄一
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
x附錄介紹與「中華通」有關的若干主要風險披露及其他一些資料。本附錄並未披露透過
「中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方面。「客戶」應確保他理解「中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質和風險,「客戶」應根據自身情況,謹慎考慮(及在必要時徵求其顧問意見)是否適合買賣「中華通證券」。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決定為「客戶」自身的決定,但是除非「客戶」完全理解及願意承擔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否則不應買賣「中華通證券」。「客戶」承認存在本附錄所指的風險,並同意本附錄的條款。
「本行」並不xx聲明本附錄所載資料為最新或詳盡資料,亦不承擔更新本附錄所載資料的責任。
1. 「交易前檢查」
根據「中國」法律,如投資者的賬戶沒有足夠的可動用「中華通證券」,相關「中 華通市場」可拒絕賣盤。「聯交所」將對「交易所參與者」的所有「北向」賣盤應 用類似的檢查,以確保任何「交易所參與者」不會賣空(「交易前檢查」)。因此,
「客戶」應遵守「中華通主管當局」要求的及/或「本行」向「客戶」通知的與
「交易前檢查」有關的任何規定。此外,「客戶」應確保其賬戶有足夠的可動用
「中華通證券」,以作出任何建議賣盤。
如「本行」認為「客戶」的賬戶沒有(在「客戶」欲執行賣盤之「交易日」開始時或任何其他由「本行」不時指明的截止時間)轉移足夠的可動用「中華通證券」至
「交易所參與者」的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證券賬戶,以作出建議賣盤,「本行」可以(但沒有義務)全權酌情決定: (a) 全部或局部拒絕受理該「客戶」的賣盤;
(b) 在設有適當安排並且獲「適用規例」准許的情況下,使用「本行」為其本身持 有或者代表其他顧客持有的在「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其他「交易所參與者」) 的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證券賬戶裏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來滿足關於該「客戶」的賣盤的「交易前檢查」規定,而在此情況下,「客戶」應償付「本行」因買入或 總之取得「客戶」未能就其賣盤交付的數目的「中華通證券」以致「本行」招致的 各種費用、損失及開支,且償付的條款、價錢(包括附帶的費用開支)及時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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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所全權決定者,或者 (c) 作出「本行」認為為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適用規例」以及為透過任何股票借用安排(其在「適用規例」允許及可供
「本行」採用的)或其他途徑補足「客戶」的缺額而必需或者適宜的其他行為(包括但不只限於「本行」能夠採用的其他「中華通證券」)。此外,如「本行」因任何其他原因認為實際或可能未能遵守或潛在未能遵守「適用規例」,則「本行」可絕對酌情決定全部或局部拒絕「客戶」的賣盤。因未能遵守或潛在未能遵守「交易前檢查」及/或任何相關「適用規例」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須由「客戶」承擔。
2. 交收
「北向」交易將遵循相關「中華通市場」的交收週期。「中國結算」將於「T 日」以無須付款交收方式辦理其參與者(包括作為「結算參與者」的「香港結算」)證券賬戶的借記或貸記,以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交收。「本行」可落實與「中國結算」交收安排不同的交收安排。除非「本行」同意先行提供資金,否則與此交易有關的資金的交收將於「T+1 日」生效。如「本行」同意預先為「中華通證券」
交易的交收提供資金,「客戶」應償還「本行」為其提供的「超額」預先提供資金。如有「中華通證券」被超額買入或者超額賣出(儘管有任何「交易前檢查」安排),有可能會由於「本行」的系統在交易指示對數時出現延誤或者對數失敗以致交收延 誤。
雖然「中華通證券」的轉移先於現金的轉移,但在「中華通服務」下,在收到付款 的確認之前,「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權不會獲得放行。故此,在成交單據的意義上,交收日將為證券及現金均已交收之 T+1 日,或者,凡該購買獲預先提供資金,交收 日為證券獲發放之日。
3. 配額限制
透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證券」須受若干配額控制(詳情如下)。因此,概不保證可透過「中華通」成功下達買盤。每個「中華通市場」每個「交易日」「交易所參與者」可執行的所有「北向」買盤的最大淨值須受每日配額規限(「每日配額」)。可不時變更「每日配額」而不須事先通知,建議「客戶」參考「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公佈的其他資料,獲得最新信息。
根據「中華通規則」,不論「每日配額」是否已經達到,均允許「北向」賣出。如存在因「每日配額」完全使用從而導致限制、拒絕或暫停「北向」買入,「本行」將無法執行任何進一步的買盤。
4. 對即日盤的限制
除「聯交所」另有決定外,「中華通市場」不允許即日平倉買賣。如「客戶」於
「T 日」購買「中華通證券」,則「客戶」僅可於交收完成當日或之後(一般於
「T+1 日」)賣出「中華通證券」。由於須遵守「交易前檢查」規定,「本行」只可於「T+1 日」的適用截止時間(由「本行」不時向「客戶」通知)或之後,在任何「適用規例」的規限下,處理賣出在「T 日」買入的「中華通證券」的指示。
5. 披露權益
根據「中國」法律、規則及法規,如「客戶」持有或控制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及在「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國上市公司」)的股份(按合併基準應用,即包括同一「中國上市公司」的國內及海外發行的股份,不論相關持股是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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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向」交易、「QFII」/「RQFII」制度還是其他投資渠道獲得),及達到相關
「中華通主管當局」不時規定的特定臨界限額,則「客戶」必須在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規定的期限內披露相關權益,及他在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規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該等股份。「客戶」亦必須按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的要求披露他所持股份的任何重大變化。
根據香港法律,若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既有在「聯交所」上市的「H 股」,又有在某一「中華通市場」上市的「A 股」,如投資者於上述在「中國」註 冊成立的公司的任何具備表決權的股份類別(包括透過「中華通」買入的「A 股」)中擁有的權益超過特定臨界限額(可能不時指定),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分規定,該投資者有披露的義務。如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並未有任何 股份在「聯交所」上市,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分不適用。
「客戶」須負責遵守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不時實施的任何權益披露規則及就任何相關提交作出安排。
6. 短線交易獲利規定
根據「中國」法律、規則及法規,如(a)「客戶」持有「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超過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不時規定的臨界限額;及(b)買入交易後的六個月內作出相應的賣出交易(反之亦然),「短線交易獲利規定」要求「客戶」放棄/返還買賣該「中國上市公司」「中華通證券」產生的任何收益。該「客戶」(僅僅是該「客戶」)必須遵守「短線交易獲利規定」。「本行」概不負責提示該「客戶」或以其他方式協助該「客戶」遵守「短線交易獲利規定」。
7. 外國擁有權限制
根據「中國」法律、規則及法規,一名外國投資者獲允許持有單一的「中國上市公司」股份數目存在限制,而所有外國投資者合共持有單一的「中國上市公司」最大股份數目亦存在限制。上述外國擁有權限制可按合併基準應用(即適用於同一發行人的國內及海外發行的股份,不論相關持股是透過「北向」交易、「QFII」/
「RQFII」制度還是其他投資渠道獲得)。「客戶」須負責遵守「適用規例」不時實施的所有外國擁有權限制。此外,按照上述第 4.2 條,「本行」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應用必要或合適的任何程序或規定,以遵守不時實施的任何外國擁有權限制,包括(例如及不限於)對「客戶」實施任何低於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規定的外國擁有權限額的臨界限額。該等法律及監管約束或限制有可能由於資金匯返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稅務處理、較高佣金成本、監管報告要求、依賴當地託管人和服務提供者的服務等因素,對「中華通證券」的流動性和表現產生不利影響。因此,
「客戶」可能會在其買賣或投資於「中華通證券」上而蒙受損失。
如「本行」知悉「客戶」違反(或合理認為「客戶」在執行進一步的「北向」買盤的情況下可能違反)任何外國擁有權限制,或如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如此要求
「本行」(包括但不限於因相關「中華通市場」簽發的任何「強制出售通知」而導致者),「本行」將根據上述第 8 條(出售、轉讓及返還)出售任何「中華通證券」,以確保遵守所有「適用規例」。在此情況下,概不接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中華通證券」買盤,直至相關「中華通市場」向其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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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通知外國總持股權已低於特定百分比之下。「聯交所」可絕對酌情決定哪一個「交易所參與者」和甚麼數量的「中華通證券」應受「強制出售通知」規限
(一般大概按「後進先出」的基準),而「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本身的記錄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此外,根據「中國」法律,如外國投資者所持有單一「中國上市公司」的已發行股 份總計超過指明百分比(「警戒水平」),於相關「中華通市場」向其相關「聯交 所附屬公司」通知後,「聯交所」及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 下盡快暫停接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買盤。在此情況下,「本行」可拒絕「客戶」的買盤指示,直至外國投資者的總持股權減少至低於相關「中華通市場」不時建議 的規定百分比(「許可水平」)。
截至本「A 股通條款」之日,對單一的外國投資者限額被設定為單一「中國上市公司」股份的 10%,而對全體外國投資者限額被設定為單一「中國上市公司」股份的 30%(而「警戒水平」及「許可水平」分別為單一「中國上市公司」股份的 28%及
26%)。該等限額和水平不時發生變化,「本行」概無任何義務向「客戶」通知有關外國擁有權限額的該等變化。
8. 符合「北向」交易資格的證券
「聯交所」將會根據「中華通規則」及任何其他相關規則及規例所訂下標準加入或排除某些證券作為「中華通證券」。「本行」沒有義務通報「客戶」關於股份的
「北向」交易資格的任何變更。「客戶」應參考「香港交易所」網頁及「香港交易所」公佈的其他資料,獲得最新信息。
根據「上交所上市規則」及「深交所上市規則」,如任何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除外)正在退市,或其運作由於財務或其他原因 而不穩定,因此存在退市或對投資者的權益造成不必要損害的風險,則該上市公司 將被標注記號及在風險預警板上交易。風險預警板可能發生任何變化,恕不事先通 知。如「中華通證券」受到風險預警,則該證券不再是「中華通證券」,僅允許中 華通投資者賣出相關「中華通證券」,禁止進一步買入。有關風險預警板的詳情, 請不時參閱「上交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及任何其他相關來源。
9. 「特別中華通證券」
「聯交所」將接受或指定不再符合「中華通證券」資格的證券為「特別中華通證券」
(只要那些證券仍然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此外,「客戶」由於任何權利或權益的分配、轉換、收購、其他法人行動、異常交易活動而收到的任何證券或期權(指非「合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者),將會被「聯交所」接受或指定為
「特別中華通證券」。「客戶」將只能出售而不能購入任何「特別中華通證券」。
10. 創業板股份
「創業板股份」涉及的投資風險很高。具體而言,在創業板上市所需的盈利及其他財務要求較在「深交所」的主板及中小企業板更為寬鬆。「客戶」應僅在適當謹慎考慮后方作出投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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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能包括創新技術行業的企業以及其他處於成立初期及/或初創且經營規模及股本較小的企業。由於流通股份少,該等企業的股價可能較容易受到操控。因此,「創業板股份」的價格可能非常波動且缺乏流動性。此外,有關該等公司的最新資料可能很有限,且未必可以廣泛取得。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能較普遍及容易退市。「創業板股份」在退市後的流動性可能非常低。倘若退市,「客戶」可能會損失其投資的全部金額。
倘若「客戶」不清楚或尚未了解本附錄中任何方面内容,或「創業板股份」的性質及買賣「創業板股份」所涉及的風險,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
11. 無場外買賣及轉讓
除透過「中華通市場系統」以外,「客戶」、「本行」及任何「相關人士」不得透過其他途徑交易或供應促使買賣任何「中華通證券」的服務,及「本行」不得(有別於香港現時的「聯交所」上市股票慣常方法)以依據「中華通規則」透過「中華通」以外的任何方式,就任何「中華通證券」匹配、執行或安排執行「客戶」的任
何買賣指示或任何轉讓指示或進行任何「非交易性質轉讓」或完成指示,除在下列情況或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另有規定外:
(a) 為有擔保賣空而進行合資格「中華通證券」證券借貸,期限不多於一個月;
(b) 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規定而進行合資格「中華通證券」證券借貸,期限為一日(且不得續期);及
(c) 由相關「中華通市場」及「中國結算」指定的任何其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由於或為了(i)繼承;(ii)離婚;(iii)任何公司或法團的解散、清盤或結束; (iv)捐贈給慈善基金會;及(v)協助在任何法院、檢察官或執法機構的任何執法行動或訴訟而進行的「非交易性質轉讓」。
「客戶」確認,針對「北向」交易有關場外交易及轉讓的規則,可能會延遲或干擾
「本行」進行買賣盤對帳。「本行」概不對「客戶」因該規則蒙受的任何直接或間 接損失或損害負責或被判須負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任何延遲交易交收造成導致的任何損失。
12. 落盤
根據「適用規例」,僅批准含指定價格的有限買賣盤,可以指定價格或較低價格執行買盤,以指定價格或較高價格執行賣盤。不接受市價買賣盤。
13. 「中華通市場」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依據前一「交易日」的收市價,服從±10%的一般價格限制(如有關「中華通證券」處於風險警示狀態,則應服從±5% 的價格限制)。價格限制可能不時更改。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所有買賣盤均須在該價格限制範圍內。價格超過該價格限制的任何買賣盤,相關「中華通市場」概不接受。
14. 稅務
除「條款及細則」項下「本行」的任何權利以外及在不損害該等權利的原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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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將完全及單獨承擔其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稅務」(將由「本行」絕對酌情及憑藉誠信決定)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責任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盈利 税或任何其他稅項、關稅或徵稅,及將就「客戶」所持有、買賣或以其他方式交易 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給「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招致的或令「本行」及
/或任何「相關人士」面對的所有由任何司法管轄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及「中 國」)徵收或徵取的「稅務」,對「本行」及每一「相關人士」作出彌償。「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負責就「中華通」相關的任何稅務問題、責任及/或義務 提供意見也不負責給予處理,且「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亦不就此方面提供任 何服務或協助。「客戶」確認及同意,「本行」概無責任就任何「稅務」擔任「客 戶」的稅務代理人、代表或顧問。特此促請「客戶」,由於投資於「中華通證券」 對不同的投資者可能有不同的稅務結果,故此「客戶」在作出投資之前,「客戶」 應諮詢他本身的稅務顧問和律師有關此等投資可能對其造成的稅務結果。
附加於及在不損害「本行」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方法的前提下,「本行」有絕對酌情的權利,並且在不進一步發給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即時按照「本行」 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出售、變賣或處置(包括但不限於預扣或扣減任何「稅務」款
額)「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原來為任何目的在「客戶」設於「本行」或任何
「相關人士」處之任何賬戶中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以便履行「本行」或任 何「相關人士」或「客戶」就任何「稅務」支付或繳納任何款額的義務或潛在義務,並且將得款用以減低「客戶」對「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負有的任何全部或部 分債務。由於「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就此採取的行動直接或間接地引致的任 何損失或風險,「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負責。
15. 「客戶證券規則」
作為背景資料簡介,「客戶證券規則」訂明所有中介人及其關聯實體應如何處理客戶資產。然而,由於透過「中華通」交易的「中華通證券」並未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因此「客戶」不受「客戶證券規則」的保護,除非「證監會」或任何其他
「中華通主管當局」另有指明。
16. 投資者賠償基金
「中華通證券」交易不能享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保護。因此,與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之交易情況不同,「客戶」一旦因為任何向「證監會」登記的持牌或註冊人士違約而蒙受任何損失,「客戶」將不會獲得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補償。
17. 「中華通證券」的擁有權
「中華通證券」乃在「中國結算」之中持有。「香港結算」將成為「中國結算」的一個直接參與者,而投資者通過「北向」交易購入的「中華通證券」將:
(a) 在「香港結算」於「中國結算」開設的代理人證券賬戶中記錄於「香港結算」名下,而「香港結算」將會成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名義持有人;及
(b) 以託管方式於「中國結算」的存管處持有,並於相關「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登記。
「香港結算」將會在相關的「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證券賬戶裏記錄該等「中華通證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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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律,「香港結算」將被視為有關的「中華通證券」的法定擁有人,並將被視為代表有關的「結算參與者」持有「中華通證券」的受益權益。視乎該「結算參與者」與其香港或海外客戶之間的託管安排,該「結算參與者」一般來説又會被視為為該等香港或海外客戶持有受益權益。
根據現行「中國」法規,「中華通證券」將會在「香港結算」於「中國結算」開立的代理人賬戶之中記錄。「北向」投資者擁有根據適用法律透過「中華通」購入的
「中華通證券」的權利及權益。「中國證監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國結算」證券登記規則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中國結算中華通規則」及「上交所中華通規則」與「深交所中華通規則」對「名義持有人」的概念作出大致規定,並承認
「北向」投資者是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最終擁有人」。
「北向」投資者須透過作為名義持有人之「香港結算」行使其於「中華通證券」的權利。由於「北向」投資者將實質上控制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投票權(以個人或
與其他人士共同行事),「北向」投資者須就透過「北向」交易購入的「中華通證券」負責遵守「中國」法律及法規的披露義務。
滬港通推出後,並在擴大及修訂後的「中華通規則」頒佈的同時,「中國證監會」分別於 2015 年 5 月 15 日及 2016 年 9 月 30 日發表了兩份常見問題,在規管上説明及確定了「香港結算」是「中華通證券」的名義持有人,香港及境外投資者應享有作爲持有人的財產權,並應通過「香港結算」行使其作爲「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的權利。
「香港交易所」亦已刊發資料解釋「北向」投資者對「中華通證券」擁有權的權利,及可能不時刊發進一步資料。「香港交易所」刊發的資料摘要為︰
(a) 根據「xx」xxxxx,xx及海外投資者作為最終投資者(而非代該等投資者持有「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經紀、託管人或中介人)應獲承認具備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權;
(b) 「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的主要職能是負責託收及向其參與者分派股息
(為其本身賬戶及/或作為其投資者的代理人)、向其參與者獲取及綜合投票指示,並向相關「中華通證券」發行人提交合併的單一投票指示。根據
「中央結算系統中華通規則」,「香港結算」願意在必要時向「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提供協助。
「香港交易所」提請注意,任何實益擁有人如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有責任尋求其自身的獨立法律意見,以使其自身及「香港結算」信納存在訴因,並且該實益擁有人應願意進行該項行動以及承擔與該行動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向「香港結算」提供彌償保證及在有關程序中提供法律代表服務。詳情載於
「香港交易所」的刊發資料。
(c) 根據香港及「中國」法律,如「香港結算」無力償債,有關「中華通證券」將不會被視作「香港結算」的一般資產,亦不會提供予「香港結算」的一般債權人。「中國結算」及「中國」法院將承認根據香港法律正式委任的「香港結算」清盤人(作為有權力取代「香港結算」處理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合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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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應自行審閱「香港交易所」不時刊發的資料及不時適用的「中華通規則」。
「客戶」亦應諮詢其本身的法律顧問,以便對他作為「中華通證券」「北向」投資者的權利作出評估。
18. 修訂買賣盤及喪失優先權
根據「中國」現行方法,如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有意修訂買賣盤,該投資者須首先取消原先買賣盤,然後輸入新買賣盤。因此投資者將喪失買賣盤優先權,及在「每日配額」的限制下(請參見第 3 段),繼後的買賣盤可能不會在同一「交易日」完成。
19. 「中國結算」的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制定風險管理框架及措施,及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及監管。如
「中國結算」(作為所在地中央結算對手)違約,「香港結算」可(但無義務)採
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起法院程序,進而透過可行的法律渠道及「中國結算」的清盤流程(如適用),尋求向「中國結算」討回拖欠的「中華通證券」及款額。由於
「中國結算」並無出資於「香港結算」保證基金,「香港結算」將不會使用「香港 結算」保證基金追討任何因結清「中國結算」持倉而產生的剩餘損失。「香港結算」將根據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訂明的規定,繼而按比例把討回的「中華通證券」 及/或款額分配給結算參與者。但是,「本行」只會繼而分配直接或間接地從「香 港結算」討回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儘管「中國結算」的違約可能性被視 為極低,投資者亦應在參與「北向」交易前知曉上述安排及有關潛在風險。
20. 「香港結算」的違約風險
「本行」根據此等「A 股通條款」提供服務,也是倚賴「香港結算」履行其義務。
「香港結算」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者一旦「香港結算」未履行或者延誤履行其義務,可能會導致「中華通證券」及/或有關款項未能交收或虧損,以致「客戶」蒙受損 失。對於此等損失,「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21. 證券無紙化
「中華通證券」以無紙化形式交易,而相應地,「中華通證券」不可以實物形式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及/或從當中提取。
22. 有關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
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企業行動,將由相關發行人透過「上交所」網站及/ 或「深交所」網站(視屬何情況而定)及若干官方指定報紙進行公佈。「香港結算」亦將在「中央結算系統」記錄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所有企業行動,及盡快在切 實可行的情況下,於公佈日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其「結算參與者」相 關詳請。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看「上交所」網站及/或「深交所」網站
(視屬何情況而定)及若干官方指定報紙和網站(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或者參看「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中國股市網(或其他不時出現的有關替代或承繼網頁),理解與前一「交易日」發行的「中華通證券」相關的企業行動。投資者應注意,(i)「中華通市場」上市的發行商僅刊發中文企業文件,不提供英文譯文,(ii)創業板上市的發行商僅須在其企業網站和官方指定網站公佈若干企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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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股份的現行方法,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能不得委任代表或本人親自出席股東會議。
「本行」無任何義務為「客戶」的賬戶收集、收取或採取其他關於「中華通證券」的任何支付、分配或投票等行動(包括出席任何大會及/或行使任何投票權),或通知「客戶」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通知、通函、報告、公告或類似企業行動的存在或者其內容。如「本行」作出該等收集或收取行為、採取該等行動、向「客戶」發出該等通知或根據該等通知採取任何行動,「本行」亦不承擔:
(a) 關於任何失準或延誤情況的責任;及
(b) 繼續或者重複該等行動的義務。
「本行」不保證、亦無法保證企業行動之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及時性,而「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對任何錯誤、失準、延誤或遺漏或因倚賴該等 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無論是侵權或締約責 任或其他)。「本行」明確為公司公告在任何情況下之準確性或資料的適當性免除 所有明示或暗示保證。
23. 披露資料及刊發交易資料
「聯交所」可為刊發、散佈或公開分發「中華通」項下「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綜合資料、交易總額、投資者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而要求「本行」按照「聯交所」不時指定的時間及形式提供有關「客戶」概況、「客戶」買賣盤類型及價值(就「中華通證券」之「北向」交易而言)、及「本行」為「客戶」執行的交易的資料。
此外,「本行」可能被「中華通主管當局」要求提供任何關於「客戶」的資料,包括但不只限於「客戶」通過除「本行」以外的「交易所參與者」進行的「中華通」交易(若該等交易中的「中華通證券」被轉移至「本行」進行出售)之資料。
24. 資料的保留
「客戶」承認並接受,根據「中華通規則」,「本行」需要保留以下的記錄不少於 20 年:(a) 「客戶」的買賣盤及代表其執行的交易;(b) 收到「客戶」發來的各種指示;(c)關於「北向」交易的「客戶」賬戶資料;及 (d) 關於「中華通證券」的孖展交易、證券借貸的所有相關資料(就任何該等孖展交易而言,包括但不只限於該等證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所提供的資金的資料)。
25. 客戶錯誤
「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對「客戶」因依據「客戶」指示進行任何交易而 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或間接損失、損害或開支承擔法律責任。「本行」不能為任何交易平倉,而「客戶」亦應注意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只限於配額限制,而且這些限制可能影響「客戶」消減任何錯誤交易所致後果的能力。
「中華通規則」一般禁止任何交易所場外交易或轉讓。但在有限的情況下,可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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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之間的轉讓,以便更正錯誤交易,儘管對於可容許上述轉讓的情況缺乏清楚界定。任何履行一「非交易性質轉讓」以更正一錯誤交易的
「交易所參與者」,將須向「聯交所」提交錯誤交易報告及附上支持文件解釋錯誤如何造成,並提供「非交易性質轉讓」詳情。如「聯交所」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相信某「交易所參與者」可能濫用或已濫用有關更正安排或者可能利用有關更正安排迴避場外交易或轉讓的禁令,「聯交所」有權不容許該「交易所參與者」就錯誤交易進行「非交易性質轉讓」。「聯交所」可向「證監會」及相關「中華通市場」提供錯誤交易報告及有關資料。「交易所參與者」被「聯交所」警告不得濫用有關安排進行交易所場外交易或轉讓(而在其他情況下,是不獲有關「中華通規則」容許的)。「本行」絕對酌情決定可否進行轉讓以更正任何錯誤交易及並無義務作出有關決定。「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對任何錯誤交易或拒絕任何轉讓更正錯誤交易可能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6. 「中華通服務」/「中華通市場系統」的運作
在「聯交所」規則規定的若干情況下,及/或在「聯交所」認為為著保護投資者而情況適合並合乎公平、有序的市場利益的情況下,「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經諮詢「聯交所」後)可按「聯交所」可能視為適當的持續時間及頻密次數,暫時中止或限制與「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有關的所有或部分買賣盤傳遞及相關支援服務。在「中華通證券」交易被暫停期間,「客戶」將無法在「聯交所」通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客戶」應特別注意,在
「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期間,「中華通證券」有可能能夠在相關「中 華通市場」繼續交易。「客戶」有可能在「聯交所」暫停買賣「中華通證券」交易 期內,仍然因為「中華通證券」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買賣而面對其價格波動。
「聯交所」享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可由於運作需要、惡劣天氣、緊急情況或其他情況,隨時及無須提前通知而變更「中華通服務」的運作時間及安排(不論是否為臨時性安排)。此外,「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須獲得「聯交所」的同意)可永久停止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上述暫停、限制或停止將影響「本行」接受及處理「客戶」買賣盤的能力。建議
「客戶」參考「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公佈的其他資料,獲得最新信息。儘管「中華通證券」可透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於「中國」投資者透過相關
「中華通市場」)交易,但概不保證「客戶」的買賣盤將能獲得接受或處理。
另外,「聯交所」規則規定,如任何「H 股」具備合資格為「中華通證券」的相應
「A 股」,而暫停在「聯交所」交易但未暫停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該「A 股」,則一般仍提供向相關「中華通市場」傳遞該等「A 股」的「中華通證券」買 賣盤以供相關「中華通市場」執行之服務。然而,「聯交所」可自行酌情決定限制 或暫停上述服務,不須事先通知,而屆時「客戶」發出買賣盤的能力可能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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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華通市場系統」是「中華通」項下交易「中華通證券」的平台。「本 行」基於相關「中華通市場」運作的「中華通市場系統」提供交易服務。「本行」不對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導致的任何延誤或失誤負責,而投資者將承擔源自或涉及透過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交易「中華通證券」的全部風險。對於「客戶」 由於或就「中華通服務」或「CSC」(透過「北向」交易)蒙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負責或被判須負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暫停、限制或停止「中華通服務」或「CSC」,或不能取覽或使用「CSC」或「中華通服務」;
(b) 為處理緊急情況確立的任何特殊安排或採取或未採取的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參與者」取消所輸入的任何或所有「中華通」買賣盤;
(c) 暫停、延遲、中斷或停止在相關「中華通市場」或「聯交所」交易任何「中華通證券」;
(d) 由於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導致任何延遲、暫停、中斷或取消「中華通證券」買賣盤;
(e) 由於任何系統、通訊或連結失效、斷電、軟件或硬件故障或「聯交所」、
「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無法控制的其他事件,而延遲或未能傳遞任何
「中華通」買賣盤,延遲或未能發出任何買賣盤取消請求或提供「中華通服務」;
(f) 在有「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要求將一「中華通」買賣盤取消時,因任何原因該買賣盤未獲取消;
(g) 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倚賴其提供「中華通服務」的任何系統的任何延誤、失效或錯誤;及
(h) 基於「聯交所」、「香港交易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無法控制的任何理由,而延遲或未能執行任何「中華通」買賣盤或「中華通」買賣盤配對或執行出現任何錯誤,包括但不限於相關
「中華通市場」、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或任何其他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採取或作出,或未採取或作出的任何行動或決策。
若有任何上列(e)或(f)段所述情況而導致任何延遲或未能送交任何買賣盤取消請求,如有關買賣盤已獲對盤及執行,則「客戶」仍須負責就有關交易完成的任何交收義 務。
27. 運作時間
「聯交所」享有絕對酌情權以不時決定「中華通服務」的運作時間,及有絕對酌情權隨時更改「中華通服務」的運作時間及安排,不須臨時或以其他方式事先給予通知。「本行」概無義務向「客戶」通知「聯交所」就「中華通服務」運作時間所作的該等決定。「中華通服務」的運作時間及安排的該等更改,會影響「本行」受理及處理「客戶」的訂單及及時地提供「中華通服務」之能力。
例如,在「中華通服務」暫停期間,有關於一「中國上市公司」的價格敏感資料,該「中國上市公司」的「A 股」可能會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繼續買賣,而該「A股」的價格可能會有大幅上落。在該情況下,「北向」投資者將無法進行該等股份的交易,直至「中華通」的下一個可以使用的「交易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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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孖展交易
在受到「中華通主管當局」訂明的若干條件規限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就相關
「中華通主管當局」釐定合資格進行孖展交易的「中華通證券」(「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進行孖展交易。「香港交易所」不時刊發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列表。如任何「A 股」的孖展交易額超出相關「中華通市場」訂定的上限,相關「中華通市場」可暫停有關指定「A 股」的孖展交易活動,並於其交易額下降至訂定的上限以下水平時恢復其孖展交易活動。如「聯交所」接獲相關「中華通市場」通知,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列表的特定證券暫停或恢復孖展交易時,「香港交易所」將在其網站上披露有關資料。在上述情況下,有關「中華通證券」須按照通知暫停及/或恢復其任何孖展交易活動(「中華通證券」買盤的孖展交易除外)。「中華通市場」有權(在某個時間),要求將孖展買賣盤在其傳遞至「中華通」時標簽為孖展買賣盤。「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概無任何義務向「客戶」更新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列表或不時限制或暫停有關孖展交易的有關決定。
29. 供股
x香港或海外投資者收到「中華通證券」發行人任何形式的具備認購權的股份,如有關認購權的證券︰
(a) 為「中華通證券」,則容許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中華通」買賣具備認購權的證券;
(b) 並非「中華通證券」,而是在「中華通市場」掛牌及以「人民幣」交易的證券,則容許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中華通」出售具備認購權的證券,但不得購入該等具備認購權的證券;
(c) 為「中華通市場」掛牌證券但並非以「人民幣」交易,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 將不得透過「中華通」買賣該等具備認購權的證券。「香港交易所」已述明,相關「中華通市場」及「聯交所」將透過互相諮詢,同意以合適方式處理該 等具備認購權的證券;或
(d) 並非在「中華通市場」掛牌的證券,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將不得透過「中華通」買賣該等具備認購權的證券,除非及直至已獲「香港結算」提供適當安排(如有)。有可能不會提供該等替代的安排。
30. 碎股買賣
僅接受「中華通證券」碎股賣盤,且所有碎股必須以單一賣盤出售。一手股可配合多批碎股形成碎股賣盤。一手股及碎股在「中華通」同一平台對盤及以相同股價出售。每次落盤以一百萬股為上限。最低價格變動設定為「人民幣」0.01 元。
31. 賣空
可以有擔保的形式賣空「中華通證券」,先決條件是有擔保賣空須符合相關「中華通主管當局」指定的要求。在有關的「中華通證券」的賣空數量超過相關「中華通市場」定下的限額的情況下,賣空活動可能會被暫停,而如相關「中華通市場」准許,則可能會得以恢復。禁止無擔保賣空「中華通證券」。「客戶」須完全負責理解及遵照賣空要求(不時生效)及不合規的任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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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證券借貸
允許為(a)有擔保賣空及(b)滿足「交易前檢查」規定進行合資格「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特別中華通證券」並不是合資格為有擔保賣空而進行證券借貸的「中華通證券」(卻是合資格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規定而進行證券借貸的「中華通證券」)。
「中華通市場」將決定合資格進行證券借貸的「中華通證券」名單。合資格「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將受制於「聯交所」及相關「中華通市場」訂下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限制:
(a) 為有擔保賣空而進行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證券借貸的持續期不得多於一個月;
(b) 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規定而進行合資格「中華通證券」證券借貸的持續期不得多於一日(且不得滾計);
(c) 只有相關「中華通市場」決定的某類別人士可進行股份借出;及
(d) 證券借貸活動必須向「聯交所」彙報。
只有某些人士在「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安排下有資格貸出「中華通證券」。
「本行」須要每月向「聯交所」提交報告,提供關於其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證券 借貸活動的資料。這可能會包括(但不只限於)借入方、貸出方、所借貸股份數量、尚欠股份數量及借貸日期的詳情。
當任何「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訂明比例超出相關「中華通市場」訂定的上限時,相關「中華通市場」可暫停該「中華通證券」的證券借貸活動,並要求相應的「聯 交所附屬公司」暫停下達有關該「中華通證券」的有擔保賣空盤。倘若及當證券借 貸訂明比例下降至訂定的上限以下水平時,相關「中華通市場」可恢復該「中華通 證券」的證券借貸活動,並通知相應的「聯交所附屬公司」可以恢復接受有關該
「中華通證券」的有擔保賣空盤。
建議「客戶」查閱「聯交所中華通規則」和「適用規例」不時有關「中華通證券」證券借貸的相關條款。「本行」及任何「相關人士」概無任何義務向「客戶」更新任何證券借貸的暫停或任何相關「聯交所中華通規則」或「適用規例」的變更。
33.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關聯風險
「中國」相關風險
「中國」是一新興市場。投資於「中國」涉及特別的考慮和風險,包括但不只限於較大的價格波動性、較不發達的監管及法律架構,以及經濟、社會及政治不穩定性等。
市場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市值及其收益可升可跌,無從保證「客戶」可從買賣「中華通證券」中獲利或免招損失,不論損益多少。「客戶」從「中華通證券」獲得的回報
(如有)將隨著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資本增值和/或收益的變動而起落。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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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通證券」可能會歷經波動和下跌,視市況而定。「客戶」買賣「中華通證券」會面對不同形式的風險,舉例而言,包括利率風險(「中華通證券」在市場利率上 升時跌價的風險)、收益風險 (「中華通證券」在市場利率下跌時收益下跌的風 險),以及信用風險(「中華通證券」的發行人違約的風險)。
經營失敗的風險
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全球市場正歷經極大的波動,增加了企業經營失敗的風險。一旦「中華通證券」發行人發生資不抵債或其他方面經營失敗的情況均可能對「客戶」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可能會出現虧損。
股票風險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回報率可能會高於短期和較長期債務證券。然而,投資「中華通證券」的相關風險亦可能較高,原因在於投資「中華通證券」的表現取決於難以預測的因素,該等因素包括市場突然或長期低迷的可能性以及與個別公司有關的風險。
股息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發行人會否進行分派,視乎發行人的派息政策而定。「中華通證券」的派息率可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普遍經濟狀況以及相關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無法保證「中華通證券」一定會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或分派。
流動性風險
雖然「中華通證券」在某個「中華通市場」上市買賣,同時亦可通過「中華通」在香港「聯交所」買賣,但無從保證「中華通證券」會形成或維持活躍買賣的市場。假如「中華通證券」的價差大,有可能不利於「客戶」在理想價位出售「中華通證券」的能力。假如「客戶」需要出售「中華通證券」的當時不存在活躍市場,「客戶」就「中華通證券」獲得的價位(假設「客戶」能夠出售)很有可能低於活躍市場存在時所獲得的價位。
一般法律及監管風險
「客戶」必須遵守各項「適用規例」。再者,「適用規例」的任何變更均可能影響市場情緒,繼而影響「中華通證券」的表現,無法預測該等變更所造成的影響會否對「中華通證券」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在發生最壞的情況時,「客戶」可能會損失重大一部分其在「中華通證券」的投資。
貨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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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相比港元或其他外幣的價值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難以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一旦「人民幣」貶值,「人民幣」證券的市場價值以及變現價格將可能下跌。對於並非以「人民幣」為基本貨幣而進行「人民幣」證券交易的投資者來説,若他們其後將「人民幣」收益兌換成港元或其他基本貨幣,也可能會蒙受一些損失。
對於將「人民幣」匯出或匯入「中國」,也存在實質限制。若「人民幣」證券的發 行人由於外匯管制或者其他限制而無法將「人民幣」匯至香港或者以「人民幣」進 行分配,發行人可能會以其他貨幣進行分配(包括股息及其他付款的分配)。因此,投資者可能要承受額外的外匯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流動性及買賣價格可能會因「中國」境外的「人民幣」供應有限以及兌換「人民幣」方面的限制而蒙受不利影響。這些因素都可能會影響投資者的
「人民幣」流動性,進而對「中華通證券」的市場需求造成負面影響。
附錄二
定義及釋義
「關聯成員」:指,就任何人士而言,由該人士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任何實體,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人士的實體,或與該人士直接或間接接受同一人士控制之任何實體。而就此而言,任何實體或人士的「控制」指擁有該實體或人士的多數投票權。
「A 股」:指在「中國」註冊成立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該證券在任何「中國」A 股市場
(即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而非在「聯交所」上市及交易。
「適用規例」:指任何交易所、監管機構、政府機關(包括稅務機關)或其他團體(每項無論設於香港境內或境外)不時頒佈之任何適用於「客戶」及/或「本行」或任何「相關人士」的適用法律、規例或法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
「現金」:指「本行」根據本「A 股通條款」收取及持有的所有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以
「人民幣」計值)。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為結算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而運作的中央結算系統及/或任何為「中華通」設立的系統。
「中央結算系統中華通規則」:指為實施「中華通」而修訂,且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
/或變更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
「中華通」:指「聯交所」、相關「中華通市場」、「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相關「中華通市場」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滬港通」、
「深港通」及/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視屬何情況而定)。
「中華通主管當局」:指提供與「中華通」有關的服務及/或監管「中華通」及與「中華 通」有關的活動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部門,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香港結 算」、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中華通市場」、「中國結算」、「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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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稅總局」及其他「中國」本地稅務政策局、「證監 會」、「金管局」、香港稅務局以及對「中華通」擁有司法管轄權、權限或責任的任何其 他監管部門、交易所、結算系統、機構或主管當局(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稅務主管當局,或 者可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或法規針對或就任何「中華通證券」徵收或徵取任何形式的稅費、關稅、罰款或罰金的其他主管當局)。
「中華通市場」:指「上交所」、「深交所」及/或「聯交所」認為可接受及被納入有資 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中華通市場」名單中的「中國」股票市場(視屬何情況而定)。
「中華通市場系統」:指(a)由「上交所」營運以用於在「上交所」買賣「上交所證券」的系統、(b)由「深交所」營運以用於在「深交所」買賣「深交所證券」的系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或(c)由營運相關「中華通市場」而且已與「聯交所」建立交易聯繫的相關交易所營運以用於在該「中華通市場」買賣「中華通證券」的系統。
「中華通規則」:指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不時就「中華通」或源自「中華通」的任何活動刊發或應用的任何法律、規則、法規、政策或指引。
「中華通證券」:指「上交所證券」、「深交所證券」及/或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並可能具有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資格的任何證券。
「中華通服務」:指「聯交所附屬公司」透過買賣盤傳遞服務向對應的「中華通市場」傳送「交易所參與者」下達的「北向」買賣盤以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服務,以及任何相關配套服務。
「創業板股份」:指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並可根據「中華通」供香港及國際投資者買賣的任何證券。
「結算參與者」:擁有香港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規則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客戶身份規則」:指「證監會」「操守準則」及《客戶身份規則的政策》列載的「證監會」客戶身份規則。
「客戶證券規則」:指《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操守準則」:指「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CSC」:指接收及向「中華通市場系統」傳遞「中華通」買賣盤以供自動對盤及執行的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結算中華通規則」:指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的「中國結算」規則,包括但不限於「中國結算」為實施「中華通」而頒布的規則。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合資格創業板投資者」:指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 第1 部第1 條中「專業投資者」的定義下(a)、(b)、(c)、(d)、(e)、(f)、(g)、(h)或(i)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或獲得「中華通主管當局」准許或批准透過「深港通」買賣「創業板股份」的其他類別投資者。
「交易所參與者」:指(i)恒生證券有限公司,由「聯交所」登記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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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見「聯交所中華通規則」)的人士;或(ii)如文義上另有需要,任何「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定義見「聯交所中華通規則」)。
「強制出售通知」:具有第 8.1 條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H 股」:指在「中國」註冊成立及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所發行的任何證券。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金管局」:指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一家全資附屬公司。
「市場數據資料」:指「聯交所」、「上交所」或其他「中華通主管當局」不時發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客戶」的關於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市場數據資料。
「非交易性質轉讓」:指涉及「中華通證券」實益擁有人變更而不是透過「中華通服務」進行及「中華通市場」執行的「中華通證券」轉讓。
「北向」:指香港及國際投資者透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
「人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個人資料」:採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對此用語的定義。
「中國」:就本「A 股通條款」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中國公民」:指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或政府簽發的其他同等身份證明的任何人士。
「中國上市公司」:具有本「A 股通條款」附錄一第 5 段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QFII」:指「中國」於 2002 年推行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計劃,該計劃允許持牌境外投資者在「中國」證券交易所買賣「A 股」。
「相關人士」:指(i)「交易所參與者」;(ii)任何「本行」或「交易所參與者」的「關聯成員」;或(iii)「本行」、「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本行」「關聯成員」或任何「交易所參與者」「關聯成員」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
「人民幣」:指可在香港交付的「中國」法定貨幣。
「RQFII」:指 2011 年推行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計劃,該計劃允許香港及其他境外司法管轄區以離岸「人民幣」再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
「國家外匯管理局」:指「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稅總局」:指「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其為「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中華通規則」:指為實施「中華通」而修訂,且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的「香港交易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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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附屬公司」:指「聯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其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正式授權的自動交易服務供應商,根據「中國」適用法例獲准根據「中華通」提供買賣盤傳遞服務。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滬港通」:指「聯交所」、「上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上交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深港通」:指「聯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深交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特別中華通證券」:指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的任何證券,「聯交所」(在諮詢相關「中華通市場」後)不時接受或指明有關證券僅有資格進行「中華通」賣盤交易而不能進行「中華通」買盤交易的。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華通規則」:指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由「上交所」為實施「中華通」而頒布的關於滬港通計劃的上交所規例。
「上交所上市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
/或變更)。
「上交所規則」:指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的「上交所中華通規則」,以及
「上交所」營業和交易規則與規例。
「上交所證券」:指在「上交所」上市且根據「中華通」可供香港及國際投資者買賣的任何證券。
「A 股通條款」:指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的本「條款及細則」補充(包括其附錄)。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華通規則」:指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由「深交所」為實施「中華通」而頒布的關於深港通計劃的深交所規例。
「深交所上市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
「深交所規則」:指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的「深交所中華通規則」,以及
「深交所」營業和交易規則與規例。
「深交所證券」:指在「深交所」上市且根據「中華通」可供香港及國際投資者買賣的任何證券。為免生疑問,「深交所證券」應包括「創業板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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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指針對或就 (i) 「中華通證券」或「現金」;(ii)根據本「A 股通條款」達成的任 何交易;或(iii)「客戶」徵收的所有稅費(包括但不限於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增值稅、盈利税、交易稅(如適用))、關稅、徵稅、賦稅、收費、評稅、扣減、預扣稅及相關法 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附加稅費、罰款及利息)。
「條款及細則」:指有關使用「本行」提供予「客戶」的「服務」的戶口之條款及細則/合約(經本「A 股通條款」補充)。
「交易日」:指「聯交所」就(a)香港與上海之間(在「滬港通」的情況下)或(b)香港與 深圳之間(在「深港通」的情況下)進行「北向」交易的營業日;「T 日」指執行交易日,
「T+1 日」指(視屬何情況而定)「T 日」之後的一個「交易日」或,就資金交收而言,
「T 日」之後的一個營業日(即銀行在(a)香港及上海(在「滬港通」的情況下)或(b)香港及深圳(在「深港通」的情況下)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