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复星联合xx高端住院长期医疗保险(2.0 版)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中所称合同指“复星联合xx高端住院长期医疗保险(2.0 版)”, “本公司”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产品特色】
一、长期保障
6 年期百万医疗保险,一张保单 6 年价格恒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医疗保障。
二、责任全面
保险责任多样化,产品包含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保险金、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医疗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累计最高可赔付 600 万元。
【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出生满 30 日至 9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
二、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具体详见【犹豫期及退保】。
三、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及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交费方式
本产品可选择趸交、3 年交、6 年交。
五、保险期间
6 年。
六、保单利益
本产品包含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保险金、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医疗保险金、健康管理服务。
七、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约定为准):
(单位:人民币元)
可适用医疗机构 | 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本公司扩展理赔的医疗机构清单可登陆本公司官网或致电查询相关信息)、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 (包含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 VIP 部、联合医院),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限本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 | |
每个保单年度内赔付限额 | 600 万元 |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每个保单年度内基本保险金额 | 200 万元 |
免赔/赔付比例 | 0 免赔, 赔付比例 100% | |
床位费 | 日费用赔付限额 2000 元 | |
膳食费、护理费 | 含 | |
重症监护室费 | 含 | |
检查检验费 | 含 | |
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设备 (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 含 | |
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 含 | |
手术植入器材费 | 含 | |
西式理疗费 | 含 | |
耐用医疗设备费 | 含 | |
陪床费 | 含 | |
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 | 含 | |
被保险人死亡前 24 小时内发生的急诊抢救医 疗费用 | 含 | |
同城急救车费 | 含 | |
临终关怀费用 | 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日数赔付上限 30 日,每个保单年度内赔付限额 10 万 | |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 每个保单年度内赔付限额 10 万 | |
因使用手术机器人技术额外收取的费用 | 无单项限额 |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每个保单年度内基本保险金额 | 600 万 |
免赔/赔付比例 | 0 免赔,赔付比例 100% | |
床位费 | 日费用赔付限额 2000 元 | |
膳食费、护理费 | 含 | |
重症监护室费 | 含 | |
检查检验费 | 含 |
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 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 含 | |
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 含 | |
手术植入器材费 | 含 | |
西式理疗费 | 含 | |
耐用医疗设备费 | 含 | |
陪床费 | 含 | |
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 | 含 | |
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 含 | |
同城急救车费 | 含 | |
临终关怀费用 | 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日数上限 30 日,每个保单年度内赔付限额 10 万 | |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 每个保单年度内赔付限额 10 万 | |
肿瘤靶向药物基因检测费用 | 每个保单年度内赔付限额 2 万 | |
因使用手术机器人技术额外收取的费用 | 无单项限额 |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300 元/天,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日数上限 60 天 |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0 免赔,赔付比例 100%,每个保单年度内赔付限额 200 万元 | |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保险金 | 0 免赔,赔付比例 100%,每个保单年度内赔付限额 2 万元 | |
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医疗保险金 | 100 元/天,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日数上限 30 天 |
八、责任免除
1、一般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既往症(被保险人已如实告知且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的除外);
(8)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9)整容费用: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痤疮、白癫风、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0)非医学必需的对浅表静脉曲张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1)与脱发相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2)丰胸或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3)戒烟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4)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病理性肥胖和代谢综合征相关治疗及相应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5)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
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6)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齿、牙周、牙床治疗及手术;
(17)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8)与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9)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20)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因恶性肿瘤-重度治疗需要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基因检测费用不在此限,包括适配靶向药而发生的基因检测费用;
(21)非处方开具的药品和设备费用,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22)眼镜、隐形眼镜费用;
(23)视力矫正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老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相关治疗费用);
(24)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畸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治疗费,对脚表面损害(如鸡眼、老茧、角质化)医疗(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费;
(25)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费,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 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费;
(26)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28)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2、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利益演示】
复先生,35 岁,男性,有医保,投保地为其他地区,选择购买复星联合xx高端住院长期医疗保险(2.0 版),6 年交,保 6 年,具体保险利益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 被保险人年龄 (年初) | 年交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 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金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 用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以及 住宿费用保险金 | 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医 疗保险金 | 现金价值 (年末) |
1 | 35 | 2,483.27 | 2,483.27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600 x | 300 元/天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2 x | 100 元/天 | 0.00 |
2 | 36 | 2,483.27 | 4,966.54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600 x | 300 元/天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2 x | 100 元/天 | 0.00 |
3 | 37 | 2,483.27 | 7,449.81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600 x | 300 元/天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2 x | 100 元/天 | 0.00 |
4 | 38 | 2,483.27 | 9,933.08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600 x | 300 元/天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2 x | 100 元/天 | 21.78 |
5 | 39 | 2,483.27 | 12,416.35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600 x | 300 元/天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2 x | 100 元/天 | 348.52 |
6 | 40 | 2,483.27 | 14,899.62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600 x | 300 元/天 | 最高 200 万 | 最高 2 x | 100 元/天 | 0.00 |
注:每个保单年度所有责任累计最高可赔付 600 万元。
【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或收到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
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犹豫期后退保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时,应当向本公司送达: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合同;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合同的效力至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本公司查询。若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过保险金,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根据保险金已给付情况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