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编号:BCEG-JT-HTFB0352( GF—2003—0213)
范本编号:BCEG-JT-HTFB0352( GF—2003—0213)
项目合同编号: /
消防工程
承包人(甲方):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人(乙方):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总包工程名称: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 项目
分包工程名称: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 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
工程地点: 丽水市莲都区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23 年 06 月 20 日 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24 年 08 月 09 日 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416 天
主要节点工期以承包人批复的总控计划为准。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钱江杯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或分包人的报价书;
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3 年 06 月 20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其中承包人须加盖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电子章) )后生效。
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本合同及附件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减轻、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住 所: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 :(盖 章)委托代理人:(签 名) 电话:000-00000000传真:63928600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账号: 137091519010000633 邮政编码:100055 签订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住所:xxxxxxxxxxxxxxx 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 名 或 盖 章)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开户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丽水紫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账户:16603012010090000405 邮政编码:322000 签订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总包合同采用的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建设部或北京市文本中的一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9 年修订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 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于 2013 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2013-0201))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或北京市建设委和北京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印发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xx本》(BF—2008—0207)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或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3 年编制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 年版)》中合同条款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 48 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7 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名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 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
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xx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 11.1 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 11.1 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 11.1 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 12.2 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 14.1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 19.3 款情况发生后 10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l0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 7 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 24 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 8 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
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ll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1 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7 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 14 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 7 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 7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
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5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3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3 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1 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1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 21 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 35 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 定。
分包人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分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承包人在分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比例)的履约担保。经过承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承包人在分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是分包合同的附件。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分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签认并向分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分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
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完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完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承包人向分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分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分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履约保函的担保延展。分包人应保证在分包工程取得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一直保证履约保函的有效。分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是有具体截止日期的,在履约保函载明的截止日期前 10 日分包人无法按照此日期将工程交付承包人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
出通知(其方式可为承包人指令),要求分包人在承包人指令发出后的 5 日内提供延期后的履约保函,分包人未按时提交延期后履约保函的,承包人可要求保证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担保金(索赔款)或从分包人合同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作为履约保证金。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 32.2 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 21.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28 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1.12 总包合同条款:本合同采用的总包合同版本为 建设部 2017 版 。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7)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 技术标准
9) 合同图纸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 语言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除上述以外,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签订合同后的 7 天内或 /
年 / 月 /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提出要求后的 7 天内或 / 年
/ 月 /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由承包人配合分包人协调解决。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后,承包人 7 日内提供给分包人(严禁分包人擅自从发包人接受任何图
纸);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1 套。如分包人须额外提供图纸,额外提供图纸的费用由分包人负担。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如需则分包人负责施工大样图及深化施工图的设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xxx 职称: 工程师 。
8. 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xxx 职称: 工程师 。
9. 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后 7 工作日内提供给分包人;
(2)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除总包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外,其余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向分 包人提供现场临设场地、现场已设置的临电临水设施。临水临电费用单独计量由分包人承担。 ;
(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提供为分包人不免费提供:工人 宿舍,分包人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5M 以上的作业平台;二级电箱和水源,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接驳;成品保护所用的旧木胶板。 分包人负责从承包人提供的工程临时用水、电、排水的接驳位置接驳、搭建、日常维护、迁移及拆除工程用水、用电及排水管线并装表计量,如承包人预先垫付本工程的生活用(临时用水、用电、排水)费用,则承包人有权从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按与分包人共同确认的水、电用量及排水量扣减此等费用(如果有税金则含税金)。若因分包人原因使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量超出政府规定的工程用量指标而造成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分包人负责承担。(正常的工程水电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工程款中) 。
10. 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依据承包人要求。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定生效后 7 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分包人须在正式开工前 3 日历天提交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管理人员名
单,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认可,并按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分包人须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设计,并在 3 日历天内修改完成正式提交。分包人的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实施前 7 日历天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依据发包人要求或 / 年 / 月 /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依据承包人要求。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依据发包人要求或 / 年 / 月 /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分包人自行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不承担相关费用。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施工作业人员进场施工前,及时办理施工作业人员的暂住证手续;及时与承包人签署安全施工协议书。
如分包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该等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三、工期
14. 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除专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外,设计 图纸的一般变更(不影响主导工序)所引致的工期拖延,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主张任何索赔且工期也不得顺延。 (2)分包人的施工进度满足承包人对整体工程的进度和工期要求,分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各种专业的协调及配合因素,合理组织各种资源,全力配合承包人按期完成工程。如果工程的进度出现拖延,分包人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及承包人代表,报告有关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进度或竣工出现拖延的原因。承包人据此向发包人做出汇报,和发包人共同做出判断,提出改进方法,分包人应尊重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意见,但不免除分包人的责任。 (3)由于承包人或设计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分包人应在【3 】个日历天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书面延期报告,承
包人项目经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工期顺延,但费用不增加。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期限 履行报告及确认程序,视为工期未受影响,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 (4)因分包人工期延误造成总包工程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承担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当负工期延误责任的分包单位不只一家时,则本合同分包人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本分包签约合同价/误期单位签约合同价合计)×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
四、质量与安全
17. 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质量检查与验收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合格。且各项施工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关键 项目达到或参照国际标准,其在工程建设、材料采购、施工中应达到的国际标准主要有:质量管理:ISO9001-2015(或其更新版本);环境保护:ISO14001-2004(或其更新版本) 。
工程质量奖项要求:达到 钱江杯 奖标准
18、安全施工
增加 18.4 条款: 在本分包合同范围内,分包人应按北京市及北京建工集团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措施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单价中。因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当或缺陷而造成的自身、承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员、财产等的经济损失、赔偿和责任,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下列方式中的 19.2.1 方式确定。
19.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本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一次性综合包干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税金、税率按协议书约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施工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施工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2012 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等。本固定综合
单价风险范围包括除不可抗力外的所有风险(包括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及分包人报价中自购材料的市场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分包人所报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调整)。
工程量计算方式: 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施工图纸,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2013 版)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相关规则结合实际低者计算 。具体价格见合同附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或分包人的报价书;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双方约定协商
19.2.2 固定总价,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存在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功能改变、建筑面积增减、专业系统增减)外,合同金额一次包死。(包括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及分包人报价中自购材料的市场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分包人报价及本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调整)。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施工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施工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税金及各种损耗、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等施工图纸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
分包人应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合同价款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增加 19.6
除上述因素调整合同价款外,本合同价款不因分包人对图纸的理解错误,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费率等价格要素的波动等其他任何因素而进行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调整作用时,合同价款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调整。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5 日前。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量:合同生效后 30 日历天内承包方向分包人支付 20 %的预付款, 30 %的安全文明措施费。
扣回时间和比例: 待产值达到预付款金额之后一次性抵扣预付款的 100%,安全文明措施费直接转为工程款 。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实行按月 支付(经济洽商的进度款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 85】 %的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5 】%时停止拔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且结算完成后工程款支付到合同结算金额(需经发包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 98.5】%。 保留结算金额(合同总价)的 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五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一个月内,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结算无息支付。结算时应扣除因分包人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及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双方确认结算成果【 60】日内,承包人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的工程款(含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待建设方资金到账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付款地为承包人营业地,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银、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承包人所采用的任何支付方式均不影响合同价格,均视为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了应付款项。如涉及贴现、贴息等手续,分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分包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增加下列条款:
21.6 合同各方当事人确认纳税信息如下:承包人信息
名称: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0001011328547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1 号 ;电话: 010-63928749
开户行及账户: 广发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 137091519010000633
分包人信息
名称: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31100MA2E40MB5A
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克拉公馆 508 室 ;电话: 0578- 2196577
开户行及账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紫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16603012010090000405
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纳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21.7 有关合同款发票的规定
21.7.1 鉴于:
(1)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项目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已选择计税方法为 一般计税方法 ;
(2)本合同分包人纳税人资格为 一般纳税人 ;分包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向采购方(承包人或承包人)提供分包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者在签订本合同前开具的发票以证明分包人的纳税人身份,并提供加盖分包人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本合同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包人提供的发票税率为 9% 。
本合同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 工程地点:浙江省 丽水市莲都区 工程名称: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专业分包工程 。
21.7.2 合同款支付前,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且提交付款申请书,付
款申请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合同号、申请金额、申请支付时间、申请代理人等事项。经承包人财务、商务合约管理部门对此审核无误后,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名并经其企业管理部门认可。
21.7.3 依据承包人认可的金额,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
(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等)。因分包人未向承包人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承包人可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款项,承包人并不承担本合同专用或通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在不超过经双方确认的合同实际发生费用的范围内开具发票,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全额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开票。分包人重新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1.7.4 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人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 10 日内送达承包人,送达日期以承包人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向承包人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 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21.7.5 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因分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承包人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分包人应及时更换并承担承包人的损失。更换后仍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向承包人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 5%支付违约金,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退回相应的税金及损失。但不免除分包人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21.7.6 红字发票开具的规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分包人按照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开具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向承包人进行主张,因分包人不能取得红字发票的损失由自身承担。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1.7.7 本合同在执行中,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需要作废、重开、补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以下约定:如果承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由分包人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分包人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1.7.8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约定:承包人如不慎将分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分包人应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证明单》。
21.7.9 分包人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行为不当,引起国家税务管理机构查处,要求承包人予以配合调查的,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向承包人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 5%支付违约金。
21.7.10 付款地为承包人营业地,付款应以 电汇 方式进行,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等票证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1.7.11 本合同 21.7.10 款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付款的,分包人指定本单位员工
/ (须持分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应与本合同用章一致)居民身份证号: / (请填写十八位身份证号码)为从承包人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分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将合同款项交付分包人指定的人,该人获得票据、现金后,无论该款是否入分包人账户,双方该笔债务即告清偿。
21.7.1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包括“抵扣联”和“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分包人原则上优先向承包人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21.7.13 关于分包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如有时)的特别约定:如承包人发现分包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管理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 录”,直至分包人的“异常经营名录”事项解除之前,承包人不应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合同款项,承包人的不付款行为不构成违约,分包人因此所受损失自行承担。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按承包人要求。
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 6 份(包括电子版)。编制竣工图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包括所施工专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增加
23.5 分包人须协助承包人做好所承接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馆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竣工验收后 15 日历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在工程施工阶段的所有资料。分包人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标准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并随工程进度按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逐步归类整理并存放在符合存档要求的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随时查阅。此类资料是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部分。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分包人还应负责向承包人移交合格的竣工资料。
23.6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分包人应完成竣工清理后的全部条件并向承包人移交工程,分包人不得以尚未办理完成结算为由拒绝移交工程。在移交过程中,分包人应全面积极地配合承包人做好移交工作。在办理本工程竣工移交前,分包人还应按照承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从现场撤除其经监理人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
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和工程设备、人员,经监理人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发包人使用己完工程)的除外。
在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0.43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增加
24.4 本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已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且不再就此结算金额以外的费用进行主张。工程结算时,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未到期的,最终结算金额未包括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费用。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5 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理解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和承包人内部审批程序需要工作时间,因程序内工作时间的延迟支付不构成承包人的违约。)自逾期之日起,以应付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乘以应付未付价款天数向分包人支付,但该违约金(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未付价款的 1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3 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适用。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3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起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0.1 ‰的违约金(但因承包人未及时付款的除外)。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1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经发现,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30 %的违约金,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免除分包人的其他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将按照分包人承包范围内合同价的 0.4 ‰/天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本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除,扣除总价不超过合同结算价款(不计算违约金)的
5 %。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1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凡属按有关规定需经由设计单位出书面意见或出补救方案才能进行修复、修补的,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分包人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应赔偿由此带给承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若分包人延期竣工超过 15 日历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分包人应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5 %的违约金,并自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个日历日内退场并将全部工程资料及承包人材料设备移交予承包人,逾期按签约合同价的 0.4 ‰/日计算违约金。
(6)由于分包人的责任,连续 5 日不能正常施工(分包人施工现场人数少于计划人数的 20 %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补齐工作人员;若分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其违约行为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则承包人可以书面告知分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 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或人员的配备。如分包人不能满足承包人的要求,致使计划工期延长,承包人有权按照通用条款 5.2 款中的违约责任扣除分包人工程款,或全部(或部分)减除分包人的工作量,并在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另寻其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全部(或部分)替换,承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7、索赔增加
27.5 分包人的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承包人商务部门,由 陈冠红 和 杨立强 共同签名接收,方为收到该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承包人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名不作为承包人收到索赔报告的依据。
28、争议
28.1 本合同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 仲裁 ,纠纷解决机构为 北京仲裁委员 会 。
28.2 若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则有关于仲裁的详细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遵守其仲裁规则,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此争议解决方式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撤销、终止、变更、解除或权利义务转移而无效。
(2)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所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签证单据、物权凭证及单据、确认函、结算单等法律文件不得再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如有特殊原因确
需修改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的承包人印章和签名应与本合同所载的完全一致,方为有效。违背以上条款约定的,该约定一律无效。
(3)本合同以下条款在时机成熟时生效:因本合同项下所涉合同引起的或者本合同项下交易所涉合同的所有纠纷,不论其订立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本合同所签订的日期,除非对管辖问题另有相反约定,各方一致同意由最先组成的仲裁庭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中的普通仲裁程序对相关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各方同意无论本身属于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作为共同一方选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无法共同选定己方仲裁员,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如双方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共同选定,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
28.3 合同当事人如有争议按照原合同诉(申请)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案款时,取得案款的一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税金税率及发票形式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未能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在支付案款时应扣除相应的税金(案款未包括税金的除外)。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合同中有关税金约定予以说明。
本合同项下乙方发生的律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分包人应自费就所分包工程办理自带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险、工伤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
31、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
31.2 承包人 要求 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金额为 / ,履约担保是分包合同的附件。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分包人采购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最新的规范,满足图纸要求。分包人每批材料进场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出厂合格
证。材料进场后按规范要求必须进行二次检验,不得擅自将未经检验的材料进场施工
(所有检测费用由分包人负责)。如检验不合格,分包人必须在 24 小时内安排退场,并重新安排符合要求的材料进场,所延误的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分包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由分包人自行管理,如发生丢失承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37、合同生效及份数
3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其中承包人须加盖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承包人执 1 份,分包人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需共同遵守。
37.3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7.4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之间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合同、补充合同(对合同实质内容的修改、变更)、合同附件、确认书、结算书、往来函等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所加盖的承包人印章和签名与本合同所载不一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38、 补充条款:
38.1 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
38.1.1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承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承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8.1.2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8.1.3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38.1.4 除合同条款约定外,双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38.1.5 分包人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文件不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保证承包人、建设单位或最终建设单位在使用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 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分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因分包人所交付的服务成果引起的知识产权案导致承包人或建设单位被判决或裁决承担责任且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承包人均有权向分包人进行追偿。
38.1.6 如发生因分包人所交付的服务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第三方起诉了承包人或建设单位的情形,承包人有权暂扣分包人相当于第三方诉求金额对应的货款作为案件解决担保款,扣款担保期间从承包人通知分包人扣款之日至分包人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为止,同时承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分包人本合同范围内的后续服 务。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或建设单位主张案件解决担保款在扣款期间的利息、因扣款行为造成分包人的其他任何损失。分包人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后,在承包人或建设单位不实际承担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的经济责任前提下,承包人在分包人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件后 15 日内将案件解决担保款无息支付给分包人;如果第三方起诉的知识权案判决了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且承包人(或建设单 位)最终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承包人有权从案件解决担保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第三方的所有款项(含为解决该案件聘请律师费用及判决规定需要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向法院支付的相关费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毕后,如案件解决担保款不足以抵扣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的上述款项,分包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偿还差额款项通知后 7 日内将差额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如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相应款项后还有剩余款,承包人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后 15 日内将剩余款无息支付给分包人。
38.2 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
38.2.1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均应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38.2.2 除法律规定以外,未经对方允许,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8.2.3 分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承包人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
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分包人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承包人的
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承包人向分包人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翻译资料、预测和记录等内容:
(1)承包人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
(2)承包人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辅助产品、安全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配置、运行状态、交易日志等资料;
(3)承包人的应用系统名称、功能、业务类型、交易量、交易特征、交易方式、交易数据、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客户资料等信息;
(4)承包人的现有网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网络参数、IP 地址、命名规则等;
(5)承包人的业务流程、逻辑流程、规章制度等资料;
(6)承包人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
(7)承包人现有安全机制及规划目标、所有系统的应急方案;
(8)承包人的项目文档、工程文档;
(9)承包人的应用系统接口程序与文档;
(10)承包人与其他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
(11)承包人关于技术和经营方面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38.2.4 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质,但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属于保密范围,未经对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1)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2)法律规定;
(3)—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
(4)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
(5)—方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采取保密措施)。
38.2.5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38.2.6 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而解除、终止、不再执行,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交还其持有的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并保证在分包人停止执行工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使用、利用、告知他人任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如因分
包人未严格执行上述保密条款而导致承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或潜在损失,分包人均应负责全部赔偿。
38.3 关于在合同履行中文件的签署,除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有效外,还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
38.4 关于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约定:承包人指定施工现场有关的验收、接收和相关签认负责人为 张晓雪 和 杨银刚 。
承包人授权工作人员 陈冠红 和商务经理 杨立强 代表承包人办理验收交接、合同款月度结算、最终结算等相关事宜,该授权代表人签认最终结算文件时须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非甲方授权人员所签署文件未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均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承包人授权代表人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
仅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名和(或)加盖项目部印章(非合同专用章)的结算文件,双方均清楚、明白,此类结算文件对双方均不产生任何效力。
任何无书面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签订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文 件,非承包人的意思表示,对承包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问题与承包人无关,相关责任由分包人自负,分包人无权就此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 利。
38.5 关于分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约定:分包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专职安全员、质量检查员、造价员必须是分包人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38.6 分包人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或在入场前经承包人项目部认可的人员,开工后必须到场,承包人不定期进行检查,承包人发现分包人项目部人员不在岗时,每缺壹人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伍佰元。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换、增加必须经承包人批准,才能更换同资质的人员,并缴纳每人次叁仟元的审查费。项目经理连续叁次缺岗,承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项目部中不合格的人员提出撤换,分包人必须予以执行。
38.7 分包人应按时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图纸会审、工地例会、工地协调会、监理例会、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等),如不参加或迟到,分包人应缴纳 2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38.8 分包人应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承包人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
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专业分包人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工程月报、工程周报、施工进度报表、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38.9 分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或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经承包人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同时,分包人应在 3 天内用承包人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承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发包人及承包人工作者;
(3)违反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分包人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38.10 分包人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承包人报验后方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承包人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并纳入承包人机械管理范围,如因分包人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应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如遇火灾,及时报警,必须服从承包人统一指挥,组织扑救。
38.11 关于环境保护的约定:分包人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承包人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见附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分包人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38.12 关于成品保护的特别约定:分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承包人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其他专业成品破坏的,按实际导致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材料 费、工时费、工期延误的损失;由于分包人不按承包人工期计划安排完成隐蔽工程,不
能将工作面交给下道工序施工的,按实际导致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工期延误,并保留承包人进一步主张其他损失向分包人索赔的权利;由于分包人失误,导致需要拆改其他专业成品时,拆改的费用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38.13 竣工清理: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分包人须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分包人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承包人和(或)监理人满意的使用状态。但分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分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分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保修期结束。在工程竣工后,不管发包人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发布移交证书,分包人须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 务,包括但不仅限于:
□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允许保留。
□清洗工程的所有墙面、地面、楼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的楼宇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为所有钥匙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交给承包人;
□清洗和擦洗所有机电设备的表面,清除所有污迹,保证设备表面的清洁;
□清洁所有水箱的内表面,并通过监理人的验收;
□所有大于 DN100 的阀门须按要求刷油并更换填料,确保各类阀门的正常灵活启闭;
□各类管路须按设计要求贴相应标示并标明液体或气体流向;
□所有配电柜、配电箱内要清理干净,各类开关要启闭灵活;
□所有卫生洁具要清洗干净,龙头、备水箱要启闭正常。
38.14 关于分包人资质资格持续有效的特别约定:分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丧失相应的经营资质的,或因分包人其它行为引起的政府机关中止、停止或撤销、撤回分包人
经营资质或资格而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 10%或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中的较高者,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8.15 分包人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承包人人员,损害承包人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分包人签约合同价的 1—5%作为违约金,由此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单位承担。
38.16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发生的违约金或应扣除的费用,承包人均有权在其应付分包人的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而不必征得分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做任何的工作拖延,违约金的扣除不构成合同款支付的未执行。不足部分,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继续追偿。
38.17 各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对于本合同内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修改、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名应与本合同所载的一致,方为有效。
38.18 分包人承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因和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内容)给发包人、承包人带来任何诉讼和纠纷。如分包人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工程正常进展或交付使用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发生的所有损失。
分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 10 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承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 431 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
为)向承包人提出要求的,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8.19 分包人在分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伤亡事故,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分包人人员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定性后,属分包人一方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 偿,分包人部负责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属承包人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承包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分包人经济补偿(属双方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经济补偿金)。但具体善后工作由分包人安排和处理,承包人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家属进行处理。
38.20 分包人用工必须遵守当地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分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不满 18 周岁未成年工及 55 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均由分包人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严禁职工家属借住工地宿舍,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均由分包人负责。
38.21 分包人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如下证件:身份证;上岗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记录卡;健康证明;就业证;暂住证。若不符合手续,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分包人为本合同实施而需要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38.22 分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分包的人员除外),合同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分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分包人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须定时上报承包人工地劳动力管理员处。
38.23 分包人需定期对自己的员工进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招收外来农民工等有关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内部管理。分包人必须贯彻当地建设、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承包人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承包人的监督检查。
38.24 如分包人将其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时,所选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应经承包人劳务管理部门的备案,应在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5 日内,将合同副本一份交承包人备案。
38.25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承包人的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其中涉及分包人的,分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分包人要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施工人员、治安、交通、市容环卫、施工噪音以及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各类惩罚。
38.26 B 级配电(不含 B 级)系统以下的临电系统电表由分包人按承包人标准自行完成。承包人提供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流动电箱由分包人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 JGJ46-2005/J405-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38.27 分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半小时内向承包人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 2 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承包人。
38.28 安全措施与责任: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提交承包人的时间:合同签订前 5 日内提交,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具体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随时提供各种安全施工方案,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及时提供。
38.29 承包人依据现行的国家、地方标准及规范,要求分包人执行其中的高标准 时,分包人应予以执行,执行该工作内容的费用分包人纳入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需另行支付。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要求分包人予以执行的,分包人应无条件地执行,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充分考虑。
38.30 进度计划的保证: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的施工进度不符合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令而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38.31 分包人使用电梯、现场水、电、材料库房、办公用房等在承包人总包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设施和服务内容,按承包人制定的收费标准(附件:分包单位入场办法)向承包人支付费用。如在执行过程中分包人拒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在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38.32 材料设备采购按发包人和承包人达成的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办法执行,此办法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总包合同中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合同条款。
由承包人确定批复的材料,分包人应在承包人批复后的 10 天内签订采购合同,并
将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提交承包人(并出示原件),如分包人不在批复确定发出后的 10天内进行材料采购,报经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有权直接进行材料采购,相应费用从分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分包人还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38.33 合同价中含各种税、费,并由分包人依法缴纳。
38.34 关于送达地址的约定:
38.34.1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联系方式,应至迟于发生该等变化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和文件的准确递送。否则,合同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38.34.2 直接送达的,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次日视为送达。
38.34.3 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分包人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发出后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分包人。如果分包人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未及时向承包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承包人视为未变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8.34.4 承包人地址、邮编: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 目部 ,接收人: 杨立强 ,联系电话: 13240996677 。
38.34.5 分包人地址、邮编: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克拉公馆 508 室、 323000 ,接收人: 徐浩雄 ,联系电话: 13857067080 。
38.35 若在本专业分包工程中,因分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转委托造成的实际施工人或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第三方以承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每发生一起,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由分包人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
失。
38.36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补充协议、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罚则、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实施规定、分包单位入场办法、“职业病防治与环境保护”协议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文件是本合同附件,在执行本合同时一并执行。
38.37 本合同签订后的 10 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项目经理授权文件、分包人项目印章印鉴启用通知,因分包人未提供以上文件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8.38 不得任意加重承包人责任的约定:在本合同执行中,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承包人印章,双方在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上,就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事项,此类违约金、利 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或无合同约定的,在此类对账单、结算 单、送货单的任何签名或盖章均是无效的,无论承包人是否按照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予以支付,均不代表承包人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的认可,此类行为自始无效,已支付的承包人随时有权予以收回。分包人的此类行为亦应按照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 1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承包人的损失。
38.39 分包人应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质
〔2014〕130 号)文件精神提供“分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合同签订时交给承包人。
38.40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或自行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分包人每发生一次不执行承包人指令的行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交纳 1 万元的违约金。
38.41 甲乙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8.42 关于禁止权利转让的约定:为维护双方交易的稳定性,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的,转让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 5%或伍万元中的较高者的违约金(惩罚性),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基于前述约定,双方同时约定如下:(1)本合同中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应书面通知(应加盖转让人公章)守约方,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将本合同取得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告知受让人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并要求受让人亦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3)转让方未告知受让人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或虽告知但受让人不接受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而转让人(债权人)仍将本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的,无论属于哪种情形,转让人应向本合同守约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4)转让人
(债权人)违约转让权利,受让人向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的,转让人应参加相关诉讼或仲裁程序,并向守约方(债务人)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守约方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5)本条约定违约金发生时,分别执行。
38.43 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38.44 合规条款
38.44.1 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实施任何行贿受贿行为。
在不限制上述承诺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其自身、其关联方及其各自的权益所有人、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供应商或分包商,不会为了达成或履行本合同或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承诺或批准给予任何钱款、礼品或其他有价物给以下人员:任何政府官员或职员;任何政党或政治职位候选人;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职员或官员;合同相对方、其关联方及任何相关第三方的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其他任何有关人员。
38.44.2 乙方承诺维持准确的财务记录,真实准确的在财务帐簿中反映其与本合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妥善保留相关财务凭证。
乙方同意在甲方事先通知下,甲方或甲方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财务帐簿及财务凭证,乙方有责任予以配合,并对检查结果做出解释。若相关的财务记录不准确,或者出现拒绝提供、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发现存在行受贿、虚假报销等违规行为的嫌疑时,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无权主张甲方违约,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或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及其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对前述记录的查阅或审核严格限于本合同所涉工作范 围,且仅为合规检查目的,所列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但因合规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本条款项下合规义务时,合规检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第三方费用、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38.45 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自愿接受如下条款:(1)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乙方。该约定构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一笔合同款的增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甲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此增加条件均满足时,甲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建设单位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2)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是指: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不超过建设单位(发包人)对甲方的付款比例,其中: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甲方就本合同累计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甲方对乙方的累计计量(含结算),建设单位(发包人)对甲方的付款比例=甲方就本项目累计从建设单位收到的款项/建设单位对甲方的累计计量(含结算)。(3)乙方理解甲方内部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需要工作时
间,因程序内工作所耽搁造成的本合同款项支付不及时不构成甲方的违约,乙方自愿放弃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特别提示:“背靠背”,即建设单位(发包人)不付款则甲方(总包单位)无须支付,建设单位(发包人)付款系为“背靠背”付
款条款所附的条件,没有使乙方处于不利地位,乙方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和分析,该条款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权利处置结果,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
38.46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或影响甲方的生产经营和工程进展。如果因分包方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
①要求甲方或业主支付工人工资;
②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
③因欠薪而引起的上访或聚集,以及甲方因此受到政府部门的查处;
④因欠薪导致的其他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
如果发生上述事件中的任何一件,乙方应承担甲方处理该事件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类似事件发生超过一件的,乙方除支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外,还需要每次递增 5 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累加计算。甲方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38.47 鉴于甲方与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建立工程款项资金共同监管账户,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总承包工程相应款项需通过共同监管账户,乙方对此已知悉并理解。甲方因建设单位迟延支付总承包工程款项而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 项,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因此向甲方追究相应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而拒绝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货物、服务、工程等)。
38.48 如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合同最终结算价按发包人(或审计机关/财政评审机构)审计为准,则分包人(乙方)自愿同意本合同接受政府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机构)审计结论为最终结算价的依据。
38.49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解除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书面协议或解除通知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方为有效。
38.50 合同当事人各方承诺,对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约定均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接受约束,并保证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38.51 本合同下列附件不再另行加盖双方印章即对双方发生合同效力: 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协议、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罚则、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实施规定、分包单位入场办法
38.52 其他约定: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人(全称):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 工总承包消防专业分包工程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专业分包工程合同范围和洽商变更增加的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8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附件二: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人):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专业分包工程
承包形式: 其他专业承包
分包人在施工现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总数: / 人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承包人和分包人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承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分包人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由承包人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承包人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分包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 B 级配电箱。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分包人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分包人予以整改。
5、督促分包人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承包人备案。
6、对分包人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分包人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分包人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7、要求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0、对分包人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1、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2、分包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3、对分包人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分包人人员伤亡时,由承包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由于分包人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分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对管辖范围由承包人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 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承包人备案。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承包人备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承包人备案。
9、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承包人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承包人及时报告。
10、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帮助。
11、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2、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3、由于分包人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承包人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分包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承包人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4、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分包人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5、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 1 小时内向承包人报告,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补充条款:
1、服从配合总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入场安全培训考核试卷必须自答,不得代笔。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并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颚带。2 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按规定分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另补充条款规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必须服从、配合总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每发生一次不服从管理,总包将对分包处 2000 元罚款。
1、分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安全员。未配备安全员或安全管理人数不满足生产需要,总包将对分包处 2000 元罚款。
2、入场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一经发现总包将对分包处 1000 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并随身携带证件备查。对持假证件或无证件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总包将对违规者处 1000 元罚款。
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颚带。对违章者将处 200 元罚款。3 人以上不戴安全帽或者不系下颚带,总包对其分包单位处以 2000 元罚款。
5、2 米以上高处或危险部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对违章者将处 500元罚款。
6、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和脚手架设施,任何人不准私自拆改。如需拆改,必须向总包安全报告,总包安排专业人员拆改。凡私自拆改安全防护和脚手架设施者,总包对其处以 2000 元罚款。
7、分包单位人员因违章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责任自负,总包并对其单位处以签约合同价的 1%罚款。
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经济合同到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附件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人):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专业分包工程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范》(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签定本协议书。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一、承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2、审阅分包人临时用电申请,并把分包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备案。
3、负责提供施工电源,并对分包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分包人提供电源时,应与分包人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分包人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分包人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分包人予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6、对分包人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承包人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问题,由承包人负全责。
二、分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向承包人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用电设备的总容量如有增加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3、保证 B 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
4、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5、在使用承包人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对承包人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拉接电源。对承包人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不整改的罚款 1000 元。
6、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向承包人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分包人因违反上述协议和违章指
挥、违章操作,对提供的电源线路设施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拆、改、接,不服从承包人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人负全责。
三、争议
当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若达不到一致意见时,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结果执行。
四、双方有关未尽事宜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如下:
1、服从配合、总包对设施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2、分包方应设有专职电工,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3、分包方专职电工要对所辖的施工区域和公共区域、生活区临时用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确保安全用电。
4、各种电气机具使用必须符合四个“一”规定,即: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5、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包人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
5.1 施工现场无电工操作证,非电工擅自拆接临时用电、设施、设备,不服从承包人管理;
5.2 施工现场用电不经过电表的;
5.3 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配电箱和其它存在隐患的用电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本协议书自签名之日生效至工程完工终止。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附件四: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人):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专业分包工程
承包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张明胜 ;管理人: 张明胜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张明胜
分包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吕文军 ;管理人: 吕文军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梁超
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 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一、承包人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等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2、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现场所有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登记;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火灾危险性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不接受培 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以及经审查有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进入施工现场或清退出现场。
3、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现场各栋号、分包、外包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和各区域、层段等各级别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对重点工种人员如:电气焊人员、防水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4、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用火操作前对分包人电气焊工作业人员以班组或分包为单位进行用火操作
交底,填写《用火申请审批表》,有承包人项目主管负责人签名(有效期 10 天),并开具当天用火证,才准许动火操作。
开具用火证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专职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代理应有书面委托;开具动火证时应严格把关,根据施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高层、外檐和孔洞周围作业,必须要求分包人和有关作业人员配备接挡工具,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和措施;有防水施工和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应停止各种明火作业。
5、负责对分包人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作业及材料存储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检查。做到工程内不设置宿舍和住
人,不做仓库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可燃材料;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制定整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7、定期召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会议、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有针对性的部署做好防水施工、聚苯保温材料进场存放安装、冷却塔、贵重机器设备(电 梯、冷水机组、空调机等)安装以及装修等各阶段的防火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施工现场的有关消防安全问题。
8、要求分包人提供施工作业和生活住宿方面的消防应急预案。
9、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紧急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调用分包人的相关人员及物资。
10、积极配合各级消防监督检查机关的检查,参与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二、分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属施工区域、生活区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组织及义务消防队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特殊工种的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在本施工区域内,尤其是重点部位要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证灵敏有效。
3、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火操作前,必须到承包人用火审批部门办理动火证,不得由他人代理。在操作中应确保高层、外檐和孔洞周围作业对电气焊割产生的火花、焊渣有接挡和封堵措施,并避免与防水施工、冷却塔安装等易燃危险性
作业同时交叉进行;要清除周围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设专人看火监护。禁止非焊工电气焊操作。
4、负责对本单位在施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的教育;进行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消防技术特性,经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在消防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帮助。
5、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承包人指令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 的,分包人有权拒绝。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和库房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割和围 挡。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褥子等)电热器具;使用液化石油气应经承包人批准,经审批有合格证后才准许使用。分包人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向承包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承包人批准和登记,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才准许使用和存储。
6、负责所在施工区域及所属生活区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制定消防应急预
案,保证所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等完好无损、灵敏有效,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并有权拒绝承包人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指令。
7、经常进行自我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章用火、用电和违章操作行为,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承包人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消除消防隐患。
8、积极配合、服从各级消防机关、部门及承包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于查出的防火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承包人备案。
9、发生火灾事故,要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迅速组织扑救,事后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发生迟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10、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事故,导致承包人或第三方人身伤亡和经济损的,分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补充条款:
为更好的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现将本协议补充条款及惩罚措施补充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如有违规者罚款 100~300 元/每人次;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持有特种操作证及消防保卫部开据的动火证,现场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及看火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者罚款 5000 元;
3、施工现场生活区未经消防保卫部许可,不得私自使用电加热设备,违者罚款
2000 元;
4、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酒后闹事,违者罚款 1~5 万元;
5、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需加强安全及法律意识教育,要遵纪守法,严禁偷盗私人及公共财物。违者罚款 1000~10000 元,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6、严禁在在施建筑物内住人及搭设库房,违者罚款 10000 元;
7、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消防保卫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场,私藏易燃易爆物品者重罚 1~10 万元;
8、进场施工工具、数量、规格、照片及清单必须上报保卫部门,否则不予出场;
9、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到保卫部门办理胸卡、出入证,否则不予进场;
10、各分包单位有责任及义务教育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消防器材,不得占用消防用地及通道,不得私自开启消火栓,违者罚款 1 万元,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根据承包范围及区域,按规定配齐相应的灭火器具。
时终止。
本协议与与经济合同同时签定,并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附件五: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补充协议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人):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专业分包工程
承包人:机械安全负责人: 张明胜 ;机械管理人员: 张明胜 分包人:机械安全负责人: 梁超 ;机械管理人员: 梁超 一、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建设部建教(1997)83 号文件,关于《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建(1998)164号文件,关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京建法(1997)483 号文件,关于《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
4、其它相应法律法规文件。
二、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处罚规定:
1、出现重大机械事故处罚分包单位 5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1000 元的罚款。
2、出现轻微机械事故处罚分包单位 1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 元的罚款。
3、出现一起机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事故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20%处罚分包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10000 元的罚款。
4、出现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造成机械损坏事故。处罚分包单位 10000 元
的罚款,对当事人罚款 1000 元的罚款。
5、因机械设备保养不到位,造成机械故障,影响施工工期,按工期延误一天罚款
1000 元,累加计算。
三、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处罚:
(一)对于分包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
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大中型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汽车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其它施工机具等)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3、大型机械设备未在建委备案(设备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大型机械设备。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
(二)对于分包单位主要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000-10000 元罚款。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
未制定机械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多台大型机械设备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编制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技术方案。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少或不灵敏。
(三)对于分包单位主要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00-5000 元罚款。 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2、明知机械设备存在隐患仍然坚持使用。
(四)对于分包单位主要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00-5000 元罚款。
1、进场备案资料手续不齐全,未设专职机械负责人或者机械安全员(机械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2、未建立机械操作人员入场教育培训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
3、未组织机械人员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或记录不全的。
4、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造成伤害的。
5、机械操作人员使用中小型机械设备私自拆改损坏造成损失的。
6、操作人员不持特种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本协议书自签名之日生效至工程完工终止。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附件六:
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罚则
注: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有以下行为者(包含个人),总包单位有权依照本罚则对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严肃查处责任者,特制定本罚则。
第二条 本罚则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执行主体为集团、公司、分公司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集团公司可责成二级公司代行处罚。
第三条 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企业人事或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第四条 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二、安全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 10000—20000 元罚款,并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设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 1-2 人事故。
(5)一年内发生三起火灾事故。
(6)因文明施工或者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不到位,一年内连续三次被政府曝光。
(7)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或视情节合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 3 人(含)以上。
(5)迟报(超过 2 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6)未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7)未与分包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
(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或视情节合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或者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6)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罚款。
(1)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2)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
(3)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或记录不全的。
(4)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三、安全防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或视情节合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论证的,在没有论证的情况下即组织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
(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3)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罚款。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四、临时用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
(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罚款。
(1)施工现场 A、B 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五、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
(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
(2)未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多台起重机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方案。
(5)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少或不灵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罚款。
(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2)明知设备存在隐患仍坚持使用。六、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对项目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在施建筑物内住人。
(3)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罚款。
七、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因环境保护管理不到位被环保局曝光,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清洗设施未在施工全过程使用。
(3)施工现场在运输中由于监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积遗洒污染。
(4)基础土方工程施工现场未对车辆上下基坑的坡道进行洒水降尘或覆盖;或者施工现场存土时,未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6)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50—100 元罚款。
(1)施工现场清洗车辆未设立沉淀池和储水池循环使用。
(2)施工现场未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未成立 5-10 人的清扫小组。八、个人遵章守纪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20—50 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
(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杆件或其他防护设施。
(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
(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进行明火作业。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20 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吸烟。
(2)攀爬脚手架。
(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
(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5)明火作业看火人员未携带灭火用具。
(6)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九、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和项目经理(含)以上职务的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公司
(含)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开具处罚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名后有效。罚款由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户,专用于安全奖励、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对项目经理(不含)以下职务的个人(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时,由项目经理部(含)以上的
安全专职机构开具处罚决定书,报项目经理以上的主管领导审批签名后有效;罚款由负责该项目的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罚则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公司(含)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章程印发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罚则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七: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实施规定
实施项目部:北京建工集团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 项目经理部
1、工程资料管理软件使用
1)工程总包单位采用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软件全部是“PKPM 工程资料管理软件”;
2)工程分包单位可以允许使用其他版本正规的工程资料管理软件,但对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如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的填写表格,必须要执行“PKPM 工程资料管理软件”中标准;
2、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监督单位填写告知:
1)工程名称: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
2)施工单位(或总包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监理单位: 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建设单位: 丽水机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5)设计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工程质量监督站: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工程指定见证试验室: 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注:如上述见证试验室试验范围不能满足工程见证检测项目需要时,负责承担专项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应提前与总包技术进行沟通,确保工程试验检测符合验收要求。
3、工程资料的报送流程(执行原则:以《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
2009 规定为标准)
1)分包单位资料报送人员报送的任何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总包技术人员负责报送监理签认;监理签认完的资料由总包负责返还给分包单位资料报送人员;
2)分包单位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对其所承担范围内各类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3)分包单位施工任务完成后,必须向总包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移交 2 套符合城建档案馆验收标准规定的分包工程技术资料;
4)分包单位每次报审的资料报送份数规定:每次所报的资料监理留存 1 份,总包
项目部留存 1 份,分包单位所需留存的份数自己定; 5)分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应该及时,能够保证与所验收的部位同步报送;
4、关于进场材料取样复试、检测的规定:
1)现场总包单位试验指定负责人: 张艳鹏 ,负责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材料以及施工试验项目的取样复试与取样监督工作,负责与指定见证试验室的沟通,协助各单位及时获取所需试验技术资料;
2)现场总包与分包单位所做的各种试验检测项目中,下列项目必须实行 100%见证取样与送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防水材料;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沥青、沥青混合料;
□道路工程用无机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建筑外窗;
□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3)需要进行见证试验的项目必须在见证取样的同时,填写好见证记录、签名齐
全;
4)进场材料进场复试检验要及时,没有进行正式报验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5、关于主要分项工程、特殊分项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规定:
1)各分包单位应在进场前,依据总包单位提出的方案编制要求组织进行编制,编制完的方案分包单位必须进行自己单位内部的审批与会签,要求有审批表和会签表,且在方案封面和审批表上盖上单位红章;
2)分包单位编制完善的施工方案必须要报总包单位总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准许分包单位按照所编写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审核不能通过且经调整后仍不能通过的分包施工方案,不得用于指导分包单位的施工,此分包单位不具备组织施工能力,不应作为工程正式分包商使用;
3)分包单位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总包单位审核通过后,要填写正式的报审表格,送总包方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签认;
6、关于工程测量放线验收
1)工程测量放线所需主控轴线、基准标高均由总包专业放线人员提供;
2)分包单位完成所承担施工项目每道工序的测量放线工作后,必须报总包专业放线人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与总包一起共同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同时完成放线签认手续;
3)分包单位所使用的主要测量仪器必须是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在有效检测期内使用,在进场使用前将测量仪器检测证复印一份报送总包技术人员进行备案,审核批准使用后才可在工程中使用;
7、其他技术管理规定:
1)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工程中的影像资料收集规定:分包方加强自己所承担范围内的工程过程中的影像资料取样与留存工作,每月的 24 日将所拍摄的影像资料报总包技术部门留存备案;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资料填写程度,定于每月 15 日和每月 30 日进行工程技术资料的检查、评比活动,此项活动必须要按时参加,如缺席一次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 500 元处理,并要求其在三日内完善资料填写、收集与整理工作,否则加倍处理(或调换资料管理人员);
4)各分包单位的资料管理人员应保持固定,便于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与存档工作。
附件八:
分包单位入场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要求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项目施工管理,保证工程施工有序的进行,总承包单位本着对发包人负责、为各分包服务和负责的原则,改进总承包单位管理工作方法,全面落实总承包单位管理责任。方便各分包集中办理进场手续,特制定入场须知。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入本项目管理现场内的任何一家分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必须按总承包单位要求办理手续齐备以后,方可进场正常施工,否则总承包单位有权不准其进场施工作业。各分包单位进场前需要上缴相关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2%或 / 万元。
(二)入场前需要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所提交资料名称 | 所需要部门 | 份数 | 备注 |
1 | 施工企业的法人 营业执照 | 劳务、技术、生产、安全、商 务、办公室 | 7 | 本单位当年年审过的安全资格审查 |
2 | 企业资质等级证 书 |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格审查证书 | |||
4 | 外省市施工单位 进京施工许可证 | |||
5 |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 证书 | 劳务、技术、生产、安全、商 务、办公室 | 7 | 应有相应技术资格、大型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
6 | 项目组织机构图其中包含所有管理人员上岗证 书、联系电话、 职务 | 劳务、技术、生产、安全、商 务、办公室 | 7 | 工长、安全员、资料员、试验 员、造价员、质检员、劳动力管 理员等 |
7 | 特殊工种上岗证 (电工、电气焊工等) | 消防保卫、安全、临电 | 3 | / |
8 | 分包单位管理人员通讯记录 | 劳务、技术、生产、安全、商 务、办公室 | 7 | 注明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等 |
9 | 上报签字、审核齐全施工方案、 技术交底 | 技术、劳务、安全、生产 | 4 | 进场后两周之内上报并通过总包 单位审核 |
注 | 以上所有文件、证书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做好抄件手 续,统一上交总包综合办公室。 |
二、进场管理程序
分包方进场要严格执行分包单位进场程序,制订以下进场程序确保工程的施工有序的进行,具体如下:
(一)消防、保卫、交通部门需要交纳的材料和进场要求如下:
1.1 要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消防、保卫、交通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建消防应急分队,指定每栋、每间办公室、宿舍消防负责人(上墙)。
1.2 入场当日内要主动和总包综合管理部联系,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协同安全部门、劳务部门、消防部门对进场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分包单位的自行培训。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资料、手续合格方可进场。
1.3 入场当日:
1.3.1 须准备二张 1 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人员名单以办理《施工现场出入证》、备案之用,进出现场大门凭《施工现场出入证》由门口警卫查验;
1.3.2 准备照片三张身份证原件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1.4 入场三日内:
1.4.1 须提交人员花名册三份备案;
1.4.2 签订《消防保卫交通责任书》、《电焊工责任状》、《电工责任状》。
1.5 电焊工应持有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焊工本到消防部门登记备案,并进行应知应会答卷测试,动火前要开具当日动火证后方可动用明火。
1.6 入场后两星期内上交《成品保护方案》《消防保卫方案》。
1.7 使用经过考察并合格的消防器材厂家的产品。
1.8 易燃易爆物品或贵重材料物品进场前需提交:
1.8.1 厂家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签订专项防火防盗协议书;
1.8.2 到消防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要求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1.9 领取本部门的相关管理措施。
(二)行政卫生部门需要办理的材料和进场要求如下:
2.1 严禁私自设立小食堂,所有人员必须到总包大食堂就餐。
2.2 在社会餐厅订餐的要与其签订食品卫生责任书并将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总包,严禁购买食用小商小贩食品。
房间规格 | 使用价格 | 包含功能 | 使用明细 |
5.44m×5.66m | 办公用房 3000 元\月 \间 | 包含当月水电费用、卫生费用、上网费用 | 1、办公室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桌净、窗明; 2、妥善保管办公室内的贵重物品,下班后关窗锁门,防止盗窃; 3、禁止私拉电线, 私设开关,禁止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 |
5.44m×3.66m | 办公用房 2500 元\月 \间 | ||
5.44m×5.66m | 员工宿舍 2000 元\月 \间 | 包含当月水电费用、卫生费用 | |
5.44m×3.66m | 员工宿舍 1500 元\月 \间 |
2.3 总承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办公用房及宿舍,各分包单位应于进场前提出书面办公用房申请,并注明条件。由承包单位为分包单位合理分配办公用房及宿舍,各分包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随意占用办公用房。到场后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生活区管理人员做好移交协议并按照管理人员要求使用管理办公用房及宿舍,爱护室内设施。
项目 | 破损细节 | 赔偿金额 | 上缴部门 |
窗 | 玻璃、纱窗、破损 | 50 元\块 | 综合管理部 |
窗开关 | 30 元\块 | 综合管理部 | |
窗户破损 | 200 元\扇 | 综合管理部 | |
门 | 门把手 | 100 元\个 | 综合管理部 |
门锁 | 100 元\个 | 综合管理部 | |
门破损 | 400 元\樘 | 综合管理部 | |
地板 | 破损 | 200 元\㎡ | 综合管理部 |
天花 | 破损 | 150 元\㎡ | 综合管理部 |
室内维护墙 | 破损 | 200 元\㎡ | 综合管理部 |
室外维护设施 | 破损 | 200 元\㎡ | 综合管理部 |
水电设施 | 破损 | 200 元\㎡ | 综合管理部 |
其他 | 生活区内随地大小便 | 50 元\次 | 综合管理部 |
破坏现场消防设施 | 1000 元 | 综合管理部 | |
其他设施 | 50 至 5000 元 | 综合管理部 | |
注:以上所有赔偿金额全部从各分包单位当月工程款内扣除,除以上设施外如有遭到损坏 的,总承包单位生活区管理人员有权对有责任的分包单位处 50-2000 元的罚款。 |
2.4 所有办公用房及宿舍内的设施各分包单位必须妥善使用及保护,如损坏办公用房及宿舍的设施按照如下要求赔偿
2.5 领取本部门的管理措施。
(三)劳务部门需要交纳的材料和进场要求如下:
3.1 作业人员已在建委备案的人员花名册、合同备案、身份证复印件、各种操作证、上岗证。
3.2 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及分包单位与作业人员签订的个人劳工合同书原件和人员进(退)场登记表。
3.3 作业班组月结月清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确认单。
3.4 当月工资单、考勤表。
3.5 确定入场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
(四)函件处理规定要求如下:
4.1 总承包单位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对分包单位函件的收发工作。
4.2 分包单位必须重视总承包单位综合办公室所发的正式函件及便函,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超时未复者,即为确认接收,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
4.3 分包单位所有关于图纸、方案、进度计划表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报至总承包单位综合办公室;
4.4 分包单位不得拒收、拒签总承包单位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 施、方案等文件。如有异议,在收到 24 小时内回函协商解决,否则视为确认接受。项目经理部函件输入渠道由项目资料室统一控制,分包给总包的函件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综合管理部签收。
4.5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函件必须统一格式、正式打印、有统一编号,并且有负责人签名或单位公章,否则我项目拒收。
4.6 本项目的任何罚款无须分包单位签名确认,项目所发函件或者违章照片即为扣款依据。所罚款项必须按时上交,否则在工程款项中扣除
(五)临电部门需要交纳的材料和进场要求如下:
5.1 各分包单位要根据施工需求,配备足够的电工(不得少于两名电工),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5.2 总包单位将为各分包单位提供电源至 B 级配电箱,B 级配电箱以下线路包括电气装置及配电系统由各分包单位自行配置,负责管理和安全维护。各分包单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签订用电移交单,分清管理责任并接受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5.3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有防雨防尘措施,箱体统一编号,保持箱内清洁,箱门上锁。各类配电箱、开关箱严禁一闸多机,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
的专用开关箱,实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标准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内的配电装置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4 各分包单位要根据各自承包的任务情况以及用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现场平面图上报总包单位。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管理资料。
5.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负责管理,每天 24 小时有电工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和维修记录。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要求架设,吊挂整齐,电缆线路必须按规范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避免压砸破损电缆,过路口敷设需穿管,不得直埋。
5.6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箱内的电器配置、电缆、电线、漏电保护装置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指定厂家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分包单位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用电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六)物资材料部门需要交纳的材料和进场要求如下:
6.1 入场单位把各自施工结束后需要退场的入场物资材料设备明细单交给项目部材料部门。由项目材料员核对登记签认。
6.2 入场单位的物资、材料、设备堆放地点统一由总包生产部门安排指定地点。
6.3 各单位出门前需到总包单位物资部门开具出门条,有入场登记的物资材料设备可开出门条出门,无入场登记的材料设备不给出门条。
(七)技术安全部门需要交纳的材料和进场要求如下:
7.1 总包分包所需手续:
7.1.1 进行入场安全教育、考试、登记。
7.1.2 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7.1.3 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验证、存档。
7.1.4 各种大中型机械厂家的资质设备的验收、编号、手续。
7.1.5 应知应会考卷,普法教育考卷。
7.1.6 压力容器各种手续。
7.1.7 分包单位施工资料整理归档必须按总承包单位的模式进行归档整理工作,采用正规的资料软件编制。(执行最新的北京市资料管理规程)。
7.1.8 分包单位使用的各种测量仪器、计量工具等需要有合格证及本年度的检测证书。
7.2 独立供应商单位所需手续:
7.2.1 要有安全管理体系。
7.2.2 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7.2.3 所用各种机械的厂家资质、营业执照、验收手续、租赁资质备案。
7.2.4 所有特殊工种人员证件必须是有效部门颁发的证件。报送安全员上岗证、名单、电话。
7.2.5 所用的各种电器设备、机械必须符合总包的规定,并上报其使用清单。
7.2.6 上报签名、审核齐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进场后两周之内上报并通过总包单位审核。
(八)商务部需要交纳的材料和进场要求如下:
8.1 与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九)其他注意事项:
9.1 各分包单位进场后应对所辖的区域进行检查,对以安装或施工完成的项目指派专人管理,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无论在施工或人为情况下损坏按照材料、设施,费用按施工造价进行赔偿,对因此造成施工进度或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分包单位经济责任。
9.2 各施工单位对卫生责任区的卫生进行专门管理,严禁在施工区域内进行大小便,如检查发现大小便总包将对区域负责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9.3 严禁男女混住同一宿舍,严禁私带儿童进入施工现场。
9.4 各部门罚款,月末交商务部,由商务部整理后交财务扣除。
附件九:
职业病防治与环境保护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人):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专业分包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就职业病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签订以下协议。此协议书作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同时生效。
一、职业病防治协议
(一)承包人施工项目部设有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职防工作负有总责,对分包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分包人应设立相应的职防组织,隶属于承包人施工项目部职防小组的领导下,依法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承包人应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1.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不得隐瞒。
2.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建立防护设施,监督检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设施符合标准。危害作业时必须佩带有效。
3. 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在醒目位置设立危害警示告知标识牌。
4. 制定施工中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分包人应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1. 应具备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资质并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不得将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由承包组织承担费用。
3. 如自购材料中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工品、放射物质及特殊设备,应将有毒有害的种类、物质,防护办法等告知承包人施工项目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4. 如果发生违规造成急性中毒事故、人员伤害及财产的损失,应承担所造成的各项费用。
二、环境保护协议
(一)承包人施工项目部设有环保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环保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人的环保工作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分包人应设立环保员,服从承包人项目部领导下,完成相应环保工作。
(二)承包人环保员、分包人环保员会同项目部劳资部门共同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及承包人重要环境因素的告知。
(三)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环境管理方案》及《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项目负责人: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附件十: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工程专业分 包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 丽水市莲都区
总包单位(承包人):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分包人):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分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分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分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承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分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分包人的责任
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分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分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
一份。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甲 方 盖 章 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1 号 电话:01063922849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承包人监督单位:(盖章)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签 名 或 盖 章)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克 拉公馆 508 室 电话:0578-2196577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分包人监督单位:(乙 方 盖 章 处)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附件十二:履约担保(格式)
分包人履约保函
致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名称,下称受益人):
鉴于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 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2023 年 06 月 20 日至 2024 年 08 月 09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 / (大写),¥ / (小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2023 年 06 月 20 日至 2024 年 08 月 09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30 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无须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但不因此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七、担保人同意下述事项都不会将担保人的责任减轻或解除。受益人与被担保人均不须再另行征得担保人对下述更改、宽限及忍让等的同意:对合同条款、工作范围或性质等的更改;或按合同所允许的工期延长;或受益人对合同有关事宜的任何宽容、忍 让。
八、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除上述情形外,本保证担保不因任何事项免除或撤销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九、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十一、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证担保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二、 保函的生效
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十三:
补充约定
承包人(全称):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人(全称):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均明白,建筑工程及房地产业拖欠工程款和货款严重,且有停工、缓建事件发生;双方还明白,如果承包人未能从工程建设单位获得款项,分包人也将无从获得。对此,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经全部预料并做如下特别约定:
第一条 在合同签约时,分包人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本合同项下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分包人。该约定构成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每一笔合同款的增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承包人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此增加条件均满足时,承包人才有付款的义务。建设单位未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导致承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承包人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分包人理解承包人内部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需要工作时间,因程序内工作所耽搁造成的本合同款项支付不及时不构成承包人的违约,分包人自愿放弃因此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
第二条 当项目发生停工、缓建时,此间到期款项停止支付;项目复工,停止支付的款项恢复支付,但承包人仍有权执行第一条的规定。
第三条 鉴于现行国内建筑市场的行业习惯,发包人(建设单位)在必要的时候可能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合同款,为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付款、完税出现错漏,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该笔款项时分包人不得直接接受该笔合同款,而应立即通知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可的付款程序从发包人处得到该笔支付,得到该笔支付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但获得该笔款项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明确说明获得款项的原由,获得该笔款项不认为是分包人的工作(和或服务、货物)得到了承包人的认可。因分包人直接从发包人处得到合同款,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 5%。
第四条 本合同如需备案的,由分包人负责办理,并缴纳全部相关费用(含总包单位应缴纳的部分),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办理。如分包人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则承包人单位代为办理,并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同等效力。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 2 份,其中承包人持 1 份,分包人持 1 份。具有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盖 章)委托代理人:(签 名)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克 拉公馆 508 室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 名 或 盖 章) 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签订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
附件十四
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承包人(甲方):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人(乙方):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应规定,为保障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设项目职工,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建设项目职工。分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项目中的与承包人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的分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了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本协议一式 2 份,承包人执 1 份,分包人执 1 份,具有同等效力。附:本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盖 章) 签订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盖 章) 签订日期:2023 年 06 月 20 日 |
附件十五
致分包分供方风险提示书
致:合作单位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最大限度体现双方交易的诚实信用,防范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发生,我司特向贵司作如下风险明示:
1. 我公司所有合同的签订以及变更、结算确认的唯一生效印章为: “北京建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印章样式同贵、我两方合同签名盖章页中我方印章),除此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名、我司分支机构印章、项目部章、工程技术资料章等任何其他形式的印章,均对双方不发生效力。
2 .我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加盖有我公司生效印章的纸质书面合同,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员之间的口头协议、短信、微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约定,均对双方不发生合同效力。
3. 我公司本合同履行现场指定的签收人为: 秦献岭 。贵司的结算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我司项目部商务部门,由项目部商务经理 杨立强 和 / 共同签名接收方为收到该结算申请文件,我司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名不作为我司收到该结算文件的依据。
4. 我司项目部签收人及我公司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签认单、收货单、送货单、进出场单等签署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违约金(或罚金)、利息支付、付款承诺、权利转让、豁免、管辖等任何表述均无效。
5.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合同附件。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双方于 2023 年 06 月 20 日 就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 区工程施工总承包 所签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专业分包工程 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上述 1—4项内容不符情况而引发的争议,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提示。
签章
承包人(甲 方 盖 章 处):
签订日期: 2023 年 06 月 20 日
我公司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以上风险提示书,对于风险提示书中所表述的内容均已了解与确认,不存在任何理解歧义。我公司确认,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将严格履行,若
出现风险提示书中所反映的有关情形,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有关的经济损失风险,如因此导致贵公司损失的,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分包人(乙 方 盖 章 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 名):签订日期: 2023 年 06 月 20 日
附件十六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部印章使用权限告知书
致: 浙江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规范双方交易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防范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发生,我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向贵公司明确告知项目经理部印章使用权限,该印章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1.项目招标、出具授权委托书、联系工程介绍信;
2.项目担保、保证、借款等相关事项;
3.签订劳动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一切经济合同文
件;
4.项目洽商变更、签证、对账单、工程结算;
5.出具补偿、赔偿、认定劳动关系等文件。
就 1-5 项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印章使用权限告知书作
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
为双方所签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印章印模 :
甲方:(甲方盖章处) | 乙方:(乙 方 盖 章 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