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制备系统等 2项设备采购项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制备系统等 2项设备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采 购 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招标项目编号:17CNIC-025268-004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一)工作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 工作要求/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采购用途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售后服务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培训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四-1:制造商授权书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十四:近 3 年同类项目的业绩一览表和业绩证明文件 67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接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委托,对下述招标内容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 项目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 速制备系统等 2 项设备采购项目
2. 招标编号:17CNIC-025268-004
3. 资金来源:已落实
4. 招标预算:250.00 万元
5. 项目用途: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制备系统适用于以化学气相沉积法制备陶瓷基复合材料四元自愈合基体,也可做为陶瓷材料烧结工艺和各种材料热处理的设备;四元陶瓷先驱体陶瓷化制备系统适用于以浸渍裂解法制备四元陶瓷复合材料基体、化学气相沉积法制备陶瓷基复合材料,也可做为陶瓷材料烧结工艺和各种材料热处理的设备。
6.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 招标内容 | 单位 | 数量 | 预算 (万元) | 交货期 | 交货 地点 | 招标需求 |
四元 | 沉积炉技术指标: 有效加热区尺寸不小于Φ600×650mm;电源功率不大于 135Kw; 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 1600℃; 升温速率(升至 1600℃)≤4h;空炉冷态极限真空度≤10Pa; 压升率≤(冷态极限真空度条件下)2Pa/h; 炉温均匀性(空炉升温至 1000℃下 9 点测温)≤±3℃;按需方场地安装平台(含自动吊取装置); 停炉后,1000℃降至 500℃时间小于 5h。高温热处理系统技术指标: 有效加热区尺寸不小于Φ200×900mm;中频电源功率不大于 50Kw; 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 2300℃; 停炉后,1600℃降至 500℃时间小于 7h。 | ||||||
1 | 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 | 套 | 1 | 190.00 | 国产设备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 ||
制备 | 个月 | 北京 | |||||
系统 | 内。 | 航空 | |||||
进口设 | 航天 | ||||||
备在收 | 大学 | ||||||
四元陶瓷 | 到信用证后 12 | 有效加热区尺寸不小于Φ600×650mm;电源功率不大于 135Kw; 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 1600℃; 升温速率(升至 1600℃)≤4h;空炉冷态极限真空度≤10Pa; 压升率≤(冷态极限真空度条件下)2Pa/h; 炉温均匀性(空炉升温至 1000℃下 9 点测温)≤±3℃;停炉降温速率停炉后,1000℃降至 500℃时间小于 5h; 炉内的绝对压力在 1~5KPa 及 10~100KPa 范围内连续可调; 按需方场地安装平台(含自动吊取装置)。 | |||||
先驱 | 个月 | ||||||
2 | 体陶 | 套 | 1 | 60.00 | 内。 | ||
瓷化 | |||||||
制备 | |||||||
系统 |
本次招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必须按包投标及制作文件,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
7.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 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6)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7) 若投标人所报产品为进口产品,则投标人须具有所报进口产品生产厂家或其在国内的授权代理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8) 本项目为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9) 近三年内(本项目招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招标网”网站列入政府招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10)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
11) 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规范编制服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12) 法律、行政法规、招标文件关于“合格投标人”的其他条件。
12.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中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2.3)投标人如果为代理商,应具有所投货物制造商的投标授权书(进口产品适用))
12.4)投标人应提供 2016 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须盖有审计单位公章,并且包括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两部分的完整报告)或近三个月内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12.5)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
(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6)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12.7)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价格/最高限价,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予以接受;
12.8)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信用信息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
13)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款: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总价格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投标总价格相同的同品牌投标人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8.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时间期限:即日起至 2018 年 01 月 10 日,每天 9:00-12:00、13:00-16:3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 0 xxxxx 000 x。
3)获取方式及售价:招标文件每包人民币 500 元,可现场购买或邮购,若
邮购,须加付快递费人民币 50 元。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须同时提供:
①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公章);
③投标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④其他:现场填写《供应商获取文件报名登记表》。
9.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 年 01 月 17 日上午 09:00(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2)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知行楼北楼 101 会议室(x
xxxxxxxx 00 x)。
10.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在中国政府招标网(xxx.xxxx.xxx.xx)、北京市政府招 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招标管理中心网 (xxxx.xxxx.xxx.xx)、中国招标与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
00.xxxxxxxxxx:综合评分法,总分 100 分。
1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使用信用记录结果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招标文件。
13.本招标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14.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xxx、xx、xx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
采购人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地 址:xxxxxxxxx 00 x
联 系 方式:xx老师 15210050988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地址:xxxxxxx 0 xxxxx 000
联系方式:010-88316654/6641/6072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xxx、xx、xx联系方式:010-88316654/6641/6072
传真:010-88316655
电子邮件:0000000000@xx.xxxxxxx:
开户名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城支行
账 号:335057595948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内容为准。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采购方式和项目属性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属性:政府采购货物 |
1.1.2 | 采购人单位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1.1.3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1.1.4 | 信息发布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与采购网》、 《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政府采购网》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 |
1.7 | 分包 | 本次招标共分为 2 包 第一包: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制备系统第二包:四元陶瓷先驱体陶瓷化制备系统 |
2.2.2 | 现场考察或 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并分别装订成册:第一册:资格证明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面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一);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投标人 2016 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须盖有审计单位公章,并且包括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两部分的完整报告)或近三个月内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采用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的不需提供); (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三个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 说明); (6)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7)*投标人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二)。重大违法记录是 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 |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例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等); (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适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三); (10)*投标货物说明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四) (11)*如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提供制造商授权书(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四-1)和制造商资料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五)。制造商响应可不提供; (11)*投标人资料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六); 第二册:商务和技术文件 3.1.1 商务文件: (1)*投标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七);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八); (3)*分项报价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九);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十);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十一); (6)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包括; 1)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复印件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投标人的*《基本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或 2)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复印件;或 3)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复印件。 支票、银行汇票、本票、担保函或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应单独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7)*中标服务费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十二); (8)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十三); (9)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0)2014 年 11 月至今投标产品的业绩一览表 (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十四)和业绩证明文件 复印件(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合同首页、主要内容页、合同盖单位章页); |
(11)投标产品为或其中包含《环境标志产品》的,应提供财政部、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 (12)投标产品为或其中包含《节能产品》的,应提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 (13)投标人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合同复印件(进口产品投标人适用); (14)公司简介。 3.1.2 技术文件: (1)产品认证文件; 1)*投标产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信息安全产品适用); 注:此条款适用于信息安全产品的招标、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包括:WEB 应用防护系统、VPN(商密)产品、漏洞扫描产品、防 DOS 攻击系统、防病毒网关、非法外联及客户端安全监控系统、WEB 应用安全网关、网络入侵防御产品、UTM 一体化安全网关。 2)*3C 认证(如所投产品适用此文件,请提供); 3)*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所投产品适用此文件,请提供); 4)*计量器具注册证(如所投产品适用此文件,请提供); 5)*放射性产品注册证(如所投产品适用此文件,请提供)等。 (2)技术方案书; (3)实施计划; (4)完成本项目人员组成名单(项目实施、技术支持等阶段的责任人姓名、资历证明、联系电话等); (5)验收标准; (6)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 (7)培训方案。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书。 | ||
3.3.1 | 投标货物原产地 | 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
3.3.2 | 投标货物的资格要求 | 不适用 |
3.4.6 | 进口产品报价 | 不适用 |
3.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 |
3.6.1 | 投标保证金 | 提供不少于投标金额的 1.5%作为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的保证金。 保证金形式:电汇或支票 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户汇出(投标时提交银行电汇底单复印件;同时另附一页,提供退换保证金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退款金额、收款名称、退款银行、账号、退换保证金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邮编。) 支票仅接受同城。 递交时间:不得晚于投标截止时间。 |
3.6.4 | 出具投标担保函的担保 机构 | 不适用 |
3.8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
3.9.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
4.1.1 | 投标文件的包装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所投包号 |
6.4 | 核心产品 | 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 第一包: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制备系统第二包:四元陶瓷先驱体陶瓷化制备系统 |
7.1 | 确定中标人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确定。 |
7.3.1 | 履约担保 | 不适用 |
10.2 | 收费对象 | 由中标人支付 |
10.3 | 收费类型 | 按照货物类(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 |
投标文件组成 | 投标文件数量 | 备注 |
资格证明文件 |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1 份 | U 盘 |
商务和技术文 件 |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电子版 1 份 | U 盘 |
投标文件 | 包装要求 | 密封要求 |
资格证明文件 | 单独封装 | 密封 |
商务和技术文件 | 单独封装 | 密封 |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保证金原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投标担保函、银行 保函) | 单独封装 | 密封 |
递交投标文件登 记表 | 不封装 | 不密封 |
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的 标准的 80%收取。) |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以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招标方式 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1.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1.1.4 信息发布媒体:本项目招标公告、澄清公告、中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在本章《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发布。
1.2 投标人资格
1.2.1 投标人应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所列的各项资格条件。
1.2.2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或同一包(如果一个项目分为多个包时)中投标;
(3)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2.3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1.3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4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分包
1.7.1 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投标人可以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7.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招标文件收受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2.2 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 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现场接受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2.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发出。如果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5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内容。投标文件中缺少其中带*号的文 件将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内容的文件除注明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有 关机构颁发的证书、证明业绩的合同可提供复印件)。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核实原件,投标人应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原件。
3.2 投标人资格的符合性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资格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和本章 1.2 条规定的 各项要求。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3 投标货物的符合性
3.3.1 除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外,投标货物应产自中国关 境内,包括中国境内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3.3.2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投标货物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货物需求一览 表及技术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及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各项要求。该证明文件作为 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3.3 证明货物符合性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模型和产品样品等,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3.3.4 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3.3.5 投标产品中如有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4 投标报价
3.4.1 一个招标项目为一个标。招标项目中包含不同内容且需要从不同供应商处采购的可细分为包,投标、评标、授予合同都将以包为单位进行。对于分包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可以对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必须是对所投包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3.4.2 投标人必须按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价格报价。各项价格必须清楚、准确、详细,能分项报价的项目必须分项报价。
3.4.3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货物需求一览表的内容和数量进行报价。超 过所需数量的报价,在评标时不予核减,但如果中标,采购人可从合同中予以扣减。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中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4.4 投标人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投标人承担。如果任何项目没有标明报价,将被视为投标人不再收取采购人任何额外费用或是该项费用已计算在另外的项目之中。
3.4.5 采购人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及可变动的报价。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3.4.6 如果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则投标报价必须含进口 产品的国际国内运保费、清关费、仓储杂费、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及其他进口环节费用。如果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口产品报价为免税价,则进口产品投标价格中不应包 含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但应包括以上所述其他各项费用。
3.4.7 投标报价货币应为人民币。
3.5 投标有效期
3.5.1 投标有效期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在本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5.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在原投标有效期到期后,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担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3.6 投标保证金
3.6.1 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设立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按本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 证金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6.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银行汇票、本票或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如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保证期必须和投标有效期一致或长于投标有效期。
3.6.4 投标保证金采用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应应采用本章附件一提供的格式,并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机构出具。投标人应在投标时, 将投标担保函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6.5 投标保证金采用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应采用本章附件二提供的格式,并由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商业银行出具。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将银行保函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6.6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6.7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未中标供应商的担保函或银行保函,以及未入账的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将通过邮寄方式寄还给供应商,寄送地址为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登记表(格式见本章附件三)中所留地址,邮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未中标供应商的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如果已经入账,将通过电汇方式退还给供应商,电汇银行账户为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登记表(格式见本章附件三)中所留银行账户。
3.6.8 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前,中标供应商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复印件,以证明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与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相同。
3.6.9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5)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分包的供应商再次将分包内容分包他人的;
(6)不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3.7 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3.7.1 节约能源政策
3.7.1.1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7.1.2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3.7.2 环境保护政策
3.7.2.1 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7.2.2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7.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投标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7.4 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投标的具体优惠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8 备选投标方案
除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 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9 投标文件的编制
3.9.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和页码。
3.9.2 投标文件内容应为纸质印刷本。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需要签字、盖章 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签字形式可以是手写方式、盖人名章方式或盖手签章方式。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9.3 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中文本文件应采用 DOC、RTF、TXT、PDF 格式;图像文件应采用 JPEG、TIFF 格式;影像文件应采用 MPEG、 AVI 格式;声音文件应采用 WAV、MP3 格式。投标文件电子版以光盘或优盘方式递交,光盘或优盘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并应封装在投标文件正本最后一页的内侧。
3.9.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和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 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内容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纸质文件内容和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内容为准。
3.9.5 投标文件内容应双面印刷,采用胶装方式装订。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包装和密封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应在所有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的内容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按照第一章《投标邀请》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采 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4.2.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公章。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第一章《投标邀请》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5.1.3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5.2 不予开标
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家的包不予开标。投标文件原封退回投标人。
5.3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招标文件购买情况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与会人员姓名;
(4)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包号、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具体评标事宜由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1)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2)技术复杂;(3)社会影响较大。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中核心产品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采购人确定本项目的核心产品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人进行排序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将通 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中标候选
人的信用记录,采购人将确定未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审后 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7.2.1 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信息发布媒 体发布中标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分别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或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7.3 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担保由牵头人提交。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4.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 出现 7.4.2 情形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顺延确定下一名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顺延确定的中标人,应按照 7.4.1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8. 废标和重新招标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招标:
(1)招标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2)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4)有 8.1 条(1)、(2)、(3)项情形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询问、质疑和投诉
9.5.1 供应商在招标投标中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5.2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开标结束之前当场提出;供应商对其他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相关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 出;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9.5.3 除了对开标过程提出的质疑以外,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0. 招标代理服务费
10.1 收费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如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方式计算服务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服 费 务 类 率 型 计费基数(万元)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50000 | 0.05% | 0.05% | 0.05% |
50000-100000 | 0.035% | ||
100000-500000 | 0.008% |
1、 计费基数:计费基数为包预算金额;没有包预算金额的,计费基数为包中标金额。
2、计算公式: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计费基数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
(1000-500)×0.8%=4 万元
(5000-1000)×0.5%=20 万元
(6000-5000)×0.25%=2.5 万元
合计收费=1.5+4.4+4+20+2.5=32.4(万元)
收费对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收取中标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分为:1、增值税普通发票;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人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10.3 收费类型
收费类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指定网站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与本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指定网站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
11.2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投标担保函
编号: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银行保函
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 (招标机构)(招标编号)的投标邀请提供(货物名称)的投标保函。(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 (金额数和币种) 保证金: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保函有效期日数)日历日内有效,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行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序号(工作人员填写):
投标人名称 |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传真号码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件 | |||||||
投标文件 | 投标包 号 | 资格证明文件 份数 | 商务和技术文 件份数 | 投标保证金 形式 | 投标保证金 金额 | 备注 | ||
退还投标保证金声明 |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我单位参加了由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招标编号为 。我单位递交了 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如我单位未中标,请贵公司将投标保证金原额退还我单位。如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同意,贵公司可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应缴纳的中标服务费后剩余金额退还我单位。 | |||||||
邮寄退还投标保证金 |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收件人手机号码: | |||||||
电汇退还投标保证金 | 户名: 开户银行:账号: |
投标人代表签字: 递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文件回执
项目名称: | 招标编号: | |
我单位收到 | 递交的投标文件。 | |
签收人: | 时间: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 资格审查
开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资格条件 | 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 | |
(一) | 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营业执照,有效;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适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三); 3、投标人资料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六)。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投标人 2016 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须盖有审计单位公章,并且包括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两部分的完整报告)或近三个月内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出具的银 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 |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的纳税 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
5 |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 供相应文件说明)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不得参加投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 | 三年无违规书面声明函。 |
7 | 信用记录: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 范围内) | 投标人截止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查询 时 间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完整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
特定条件 | ||
1 | 不接受联合体 | |
2 | 不允许转包、分包 | |
3 | 不高于最高限价 | |
(三) | 投标人如果为代理商,应具有所投货物制造商的投标授权书(进口产 品适用,本项目不适用) | 制造商授权书(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四)和制造商资料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五)。制造 商投标可不提供(本项目不适用) |
(四) |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 金 | |
(五)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例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许可证、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 如果投标产品适用此条件,需提供。 |
(六) | 应购买招标文件 | |
(七)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
1 | 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 性的 | 不得存在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或者在未分包的 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 不得存在 |
3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 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 不得存在 |
4 |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 不得存在 |
5 |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 不得存在 |
注: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进行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审查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由评标委员会宣布废标。
3.评标
3.1 评标组织
3.1.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以下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3.1.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1.3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3.1.4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1.5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1.6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3.1.7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2 符合性审查
3.2.1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卖方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2.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2.3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价格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错误,修正错误的方法为: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
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2.4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货物需求一览表的内容和数量进行报价。超过所需数量的报价,在评标时不予核减,但如果中标采购人可从合同中予以扣减。
3.2.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6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或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投标文件;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使用支票、本票或汇票形式未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的、出具担保函的担保机构不是招标文件指定的专业担保机构的;
(4)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投标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或未提供证明文件的;
(6)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投标报价货币不是人民币的;
(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0)拆包投标或缺项漏项的;
(1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2)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未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4)未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确认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
(15)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2 条任何一种情形的;
(1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2.8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2.9 符合性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再进行后续评标,评标委员会宣布废标。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及提供同一制造厂家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3.3 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
3.3.2 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评标价格扣除 6%
后参与评审。
3.3.3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 30%以上的,可给予 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都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可给予《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一览表》规定的百分比扣除。
3.4 综合评分
3.4.1 本项目综合评分的各评审因素权重为:价格 30%、商务(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15%、技术或服务水平 55%。
3.4.2 评标基准价和价格得分计算
投标价格经过 3.3 条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后,价格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
其他价格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扣除后的投标价格)×价格权值×100。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4.3 商务和技术评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下表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总分。打分保留一位小数。
交货期、付款条件和质保期如不能满足比选文件的要求,则视为无效响应。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一览表
评审因素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审价格 (30 分) | 评审价 | 0-30 | 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格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评审价格得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评审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评审价格得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30 |
商务部分 (10 分) | 供应商业绩 | 0-8 | 对各供应商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进行横向比较(表明合同买卖双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和合同金额等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分为:优 7-8 分; 良 3-6 分;差 0-2 分。 |
节能环保 | 0-2 | 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节能产品(且必须提供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可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复印件及相应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均需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可加 1 分,否则不加分;投标产 品中每有一项环境标志产品(且必须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认可的 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相应的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可加 1 分, 否则不加分。 | |
技术部分 (60 分) | 技术条款响应程度 | 0-35 | 满足所有技术条款得 25 分,每一项非*号负偏离扣 3 分,扣完为止;如有*号负偏离本项得 0 分;每一项 有效正偏离加 2 分,最多加 10 分; |
设备的先进性及配置合理性 | 0-10 | 依据响应产品的选型、配置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横向比较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分为:优 8-10 分; 良 4-7 分;差 0-3 分。 | |
技术支持能力及培训方案 | 0-5 | 有完整技术支持方案,措施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详细的培训计划安排,横向比 较评分,分为:优 3-5 分;良 1-2 分;差 0 分。 |
0-5 | 比较各供应商的服务及承诺,根据售后服务方案是否全面、具体、有保障,服务年限及响应时间是否明确,分为:优 4-5 分;良 2-3(含)分;差 0-1 分。 | ||
安装调试 | 0-5 | 对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价,分为:优 5 分;良 3-4 分; 差 0-2 分。 |
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平均后为最终得分。计算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5.2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种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序。
3.5.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 评标结果
3.6.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价格得分相同时,技术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技术得分也相同时,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随机推荐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采购人确定本项目的核心产品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 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6.2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排序,并推荐排名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优先采购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优先;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同为优先采购产品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如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顺序排列。
3.6.3 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前确定中标人。
3.7 复核评审结果
3.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3.7.2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3.7.3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8 评标报告
3.8.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3.8.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设计方案、软件产品、和技术资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工程实施”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与产品安装相关的系统开发、配置、部署等。
2.技术规格
2.1 卖方提供和交付的详细设计和软件产品的技术规格、工程实施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3.专利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要求
4.1 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条件
5.1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5.2 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货物交货日期。
5.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支付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买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的形式审核后付款。
7.技术资料
7.1 所有的技术资料,如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应用软件开发文档、维护指南和/或服务手册或示意图应于产品验收时一并交给买方。
8.质量保证期
8.1 卖方应保证产品的完整,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产品最终验收后,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 配置或部署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2 卖方应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保修和受损配件。
9. 检验
9.1 在产品交付给卖方前,卖方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9.2 如果产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8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产品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内容,买方有权凭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0.索赔
10.1 根据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规格和要求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根据合同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20 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20 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0.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1.迟交货
11.1 卖方应按照其在投标函中自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并交付买方使用。
11.2 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拖延交付使用时间或推迟工程实施期限,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使用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付使用时间或终止合同。
12.违约罚款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产品交付给买方和提供服务,买方将处以罚款,罚款应从货款中扣除,每迟交一周按 0.5%合同价计收罚款。但罚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 日计算,不足 7 日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应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120 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15.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买方提供《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履约保 证金金额,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质量保证期结束为止。
15.2 如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6.仲裁
16.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 60 日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6.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6.3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7. 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完成工程施工;
(2) 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20 日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7.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15.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产品、进行工程施工,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产品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18.破产终止合同
18.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终止该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9.转让
19.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适用法律
20.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1.合同生效及其它
21.1 合同应在买卖双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1.2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以中文书就,买方、卖方各执 份。
21.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买卖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定义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 。
5、交货方式
5.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 。
5.2 卖方应在货物发出 天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6.2 付款条件:
进口产品: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具 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L/C),其 中 90%货款凭装运单据支付,10%尾款凭买方签字确认且加盖单位公章的验收报告支付。
国内产品:合同签字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递交合同总价 10% 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字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40%;货物全部运达买方指定现场并验收合格,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60%,同时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7、技术资料
7.1 合同生效后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7.2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8、质量保证:
8.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8.5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个月。
9、检验和验收:
9.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天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
10、索赔:
10.3 索赔通知期限: 天。
13、不可抗力:
13.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3.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5、履约保证金:
15.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天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履约保证金形式:
21、合同生效和其它
21.2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和卖方各执 份。
21.3 根据项目需要,如果本合同还需增加其他条款或签订其他辅助协议,以中标后采购人与中标商实际签约为准。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 和(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货物和服务简介)而邀请投标, 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 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协议书一起阅读和解释:
1) 合同通用条款:
2) 合同专用条款;
3) 合同附件,如:
附件 l—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 2—技术规格
附件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附件 4—履约保证金保函
4) 中标通知书
3.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买方代表姓名: 卖方代表姓名:买方代表签字: 卖方代表签字:
买方名称: 卖方名称:
开具日期:
致:(买方名称)
(合同编号)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日就(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
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编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姓名印刷体):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
(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第五章 采购需求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交货期 |
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制备系统 | 1 | 套 | 国产设备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 进口设备在收到信用证后 12 个月内 |
四元陶瓷先驱体陶 瓷化制备系统 | 1 | 套 |
产品报价:报价应一次性报定,应包含产品及材料价、设计费、税款、包装费、运保费、安装服务费、产品检测费等本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一包:四元自愈合基体CVI 快速制备系统
一、总则
1. 本项目包括 1 项货物采购项目。
2.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除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明确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技术服务项目。
3. 本项目的最终采购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文件所称“货物”是指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制备系统。
4. 本项目需求中各条款的编写采用了多层项目编号,任何条款被标注“*”表明该条款及其所有下级条款都为“*”号关键技术条款,对“*”号关键技术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均将导致应答被否决。“*”号关键技术条款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公开网页的网页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应答被否决。
二、技术需求
(1)工作内容
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制备系统采购
(2)采购目的
四元自愈合基体具有优异的高温抗氧化能力,是航空发动机用陶瓷基复合材料的优选基体。为探索四元自愈合基体的快速 CVI 制备工艺,制备出性能优异的四元自愈合基体,推动陶瓷基复合材料在航空发动机热端部件上的应用,拟采购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制备系统,要求其有效加热区尺寸为Φ600×650mm,最高工作温度 1600℃,并配有完善的尾气处理系统,实现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快速制备,并保证尾气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3)采购用途
该设备适用于以化学气相沉积法制备陶瓷基复合材料四元自愈合基体,也可做为陶瓷材料烧结工艺和各种材料热处理的设备。
(4) 技术规格及要求
1. 基本原理:
在真空条件下利用电阻加热的方法,而石墨发热体对置于均温区的基体进行辐射加热,在一定真空度下升至规定温度通入工艺所需的混合气体,当气体受热分解成活性基团,沉积于预制体纤维表面,形成四元自愈合基体,直至复合材料达到规定密度为止。本设备是在真空或保护气体状态下工作,利用电阻加热使石墨发热体发热,进而产生高温,用于材料制备。
成套设备结构合理,布局紧凑,设备占地面积不超过 3×3m,设备设计需操作简单,安全可靠,自动化程度高;需按购方场地要求设计操作平台,并加装自动吊取装置;设备需满足抗化学腐蚀要求,并且设备主体结构需采用不锈钢材质;设备均须采用国际领先品牌外购配件,保证使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设备需具有先进的尾气处理系统,尾气排放复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尾气处理系统需包含高温热处理系统。
3. 技术参数:
3.1 沉积炉技术参数
3.1.1 有效加热区尺寸不小于Φ600×650mm
3.1.2 电源功率不大于 135Kw
3.1.3 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 1600℃
3.1.4 升温速率:(升至 1600℃)≤4h
3.1.5 空炉冷态极限真空度≤10Pa
3.1.6 压升率≤(冷态极限真空度条件下)2Pa/h
3.1.7 炉温均匀性(空炉升温至 1000℃下 9 点测温)≤±3℃
3.1.8 工作时炉内气氛压力:炉内的绝对压力在 1~5KPa 范围内连续可调
3.1.9 冷却水压:0.15~0.3MPa
3.1.10 操作平台:按需方场地安装平台(含自动吊取装置)
3.1.11 停炉降温速率:停炉后,1000℃降至 500℃时间小于 5h
3.2 高温热处理系统技术参数
3.2.1 有效加热区尺寸不小于Φ200×900mm
3.2.2 中频电源功率不大于 50Kw
3.2.3 额定频率不低于 4000Hz
3.2.4 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 2300℃
3.2.5 升温速率:(升至 2300℃)≤6h
3.2.6 空炉冷态极限真空度≤10Pa
3.2.7 压升率≤(冷态极限真空度条件下)2Pa/h
3.2.8 炉温均匀性:(空炉升温至 1000℃下 9 点测温)≤±3℃
3.2.9 工作时炉内气氛压力:炉内的绝对压力在 1~5KPa 范围内连续可调
3.2.10 冷却水压:0.15~0.3MPa
3.2.11 停炉降温速率:停炉后,1600℃降至 500℃时间小于 7h
(5)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培训
1. 货物交付:
1) 地点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交货期:国产设备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口设备在收到信用证后
12 个月内
2. 质量保证:质保期 2 年,自双方终验合格之日起
3. 技术服务和培训
1) 在接到甲方维修请求之后,1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2) 在买方现场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直至达到能独立操作为止。
3) 终身提供维修服务,保证备品备件的提供,质保期后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
4. 技术资料
报价单、装箱单、货运单、质量证明、检测/校准证报告、使用维护手册、随机备件图册(清单)
5. 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
1) 设备的验收分供方现场验收和需方现场验收。供方现场验收:当设备制作完成,供方书面通知需方到供方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及流程由供方提供,验收内容应能完全体现需方所采购产品的功能;需方现场验收:设备在需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组织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的依据为双方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和技术协议,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设备的供货范围、设备运行稳定性及制备产品质量。
2) 验收完毕,双方认可后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作为系统验收完成的依据。
6. 验收方式和标准
1) 验收方式:
设备安装完成后,现场进行调试,满足所有技术协议的技术指标;之后进行四元自愈合基体的快速 CVI 制备,依据产品的质量判断是否满足验收标准。
2) 验收标准:
a. 供方在供方现场调试完成后,进行测试实验,并提供实验报告说明;
b. 设备在需方现场安装结束且调试情况良好,在需方同意后,将执行试运行工作,以制备出质量稳定的产品为满足验收的标准;
c. 所购买的四元自愈合基体 CVI 快速制备系统能够累计稳定工作 100
小时以上;
d. 验证投标是原装产品的方法及凭证:
⚫具备出厂合格证;
⚫具备出厂检测合格证明;
⚫具有三包凭证;
⚫具有原厂验证的货物条形码;
一、总则
1. 本项目包括 1 项货物采购项目。
2.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除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明确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技术服务项目。
3. 本项目的最终采购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文件所称“货物”是指四元陶瓷先驱体陶瓷化制备系统。
4. 本项目需求中各条款的编写采用了多层项目编号,任何条款被标注“*”表明该条款及其所有下级条款都为“*”号关键技术条款,对“*”号关键技术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均将导致应答被否决。“*”号关键技术条款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公开网页的网页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应答被否决。
二、技术需求
(1)工作内容
四元陶瓷先驱体陶瓷化制备系统采购
(2)采购目的
四元自愈合基体具有优异的高温抗氧化能力,是航空发动机用陶瓷基复合材料的优选基体。为探索陶瓷先驱体陶瓷化工艺,制备出性能优异的四元自愈合基体,推动陶瓷基复合材料在航空发动机热端部件上的应用,拟采购四元陶瓷先驱体陶瓷化制备系统,要求其有效加热区尺寸为Φ600×650mm,最高工作温度 1600℃,并配有完善的尾气处理系统,实现四元陶瓷先驱体陶瓷化,制备出四元自愈合基体,并保证设备连续稳定使用,尾气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3)采购用途
该设备适用于以浸渍裂解法制备四元陶瓷复合材料基体、化学气相沉积法制备陶瓷基复合材料,也可做为陶瓷材料烧结工艺和各种材料热处理的设备。
(4)技术规格及要求
1. 基本原理:
在真空条件下利用电阻加热的方法,而石墨发热体对置于均温区的基体进行辐射加热,在一定真空度下按照升温工艺升至规定温度,期间通入工艺所需的气体,并保持一定压力。本设备是在真空或保护气体状态下工作,利用电阻加热使石墨发热体发热,进而产生高温,用于材料制备。
2. 总体要求:
成套设备结构合理,布局紧凑,设备占地面积不超过 3×2m;设备设计需操作简单,安全可靠,自动化程度高;设备主体结构需采用不锈钢结构,设备炉体内层采用抗腐蚀不锈钢结构;需按购方场地要求设计操作平台,并加装自动吊取装置;设备均须采用国际领先品牌外购配件,保证使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设备需具有先进的尾气处理系统,尾气排放复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3. 技术参数:
3.1 有效加热区尺寸不小于Φ600×650mm
3.2 电源功率不大于 135Kw
3.3 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 1600℃
3.4 升温速率:(升至 1600℃)≤4h
3.5 空炉冷态极限真空度≤10Pa
3.6 压升率≤(冷态极限真空度条件下)2Pa/h
3.7 炉温均匀性:(空炉升温至 1000℃下 9 点测温)≤±3℃
3.8 工作时炉内气氛压力:炉内的绝对压力在 1~5KPa 及 10~100KPa
范围内连续可调
3.9 冷却水压:0.15~0.3MPa
3.10 停炉降温速率:停炉后,1000℃降至 500℃时间小于 5h
3.11 操作平台:按需方场地安装平台(含自动吊取装置)
(5)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培训
1. 货物交付:
1) 地点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交货期:国产设备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口设备在收到信用证后
12 个月内
2. 质量保证:质保期 2 年,自双方终验合格之日起
3. 技术服务和培训
1) 在接到甲方维修请求之后,1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2) 在买方现场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直至达到能独立操作为止。
3) 终身提供维修服务,保证备品备件的提供,质保期后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
4. 技术资料
报价单、装箱单、货运单、质量证明、检测/校准证报告、使用维护手册、随机备件图册(清单)
5. 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
1) 设备的验收分供方现场验收和需方现场验收。供方现场验收:当设备制作完成,供方书面通知需方到供方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及流程由供方提供,验收内容应能完全体现需方所采购产品的功能;需方现场验收:设备在需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组织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的依据为双方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和技术协议,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设备的供货范围、设备运行稳定性及制备产品质量。
2) 验收完毕,双方认可后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作为系统验收完成的依据。
6. 验收方式和标准
1) 验收方式:
设备安装完成后,现场进行调试,满足所有技术协议的技术指标;之后进行四元陶瓷先驱体陶瓷化制备,依据产品的质量判断是否满足验收标准。
2) 验收标准:
a. 供方在供方现场调试完成后,进行测试实验,并提供实验报告说明;
b. 设备在需方现场安装结束且调试情况良好,在需方同意后,将执行试运行工作,以制备出质量稳定的产品为满足验收的标准;
c. 所购买的四元陶瓷先驱体陶瓷化制备系统能够累计稳定工作 100 小时以上;
d. 验证投标是原装产品的方法及凭证:
⚫具备出厂合格证;
⚫具备出厂检测合格证明;
⚫具有三包凭证;
⚫具有原厂验证的货物条形码;
投标文件
第一册 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面函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贵公司为 (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 邀请 (招标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 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及电子 1 份:
序号 文件名称 页码
1
2
3
4
本资格证明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为其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对其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地址 : 传 真:手机电话 :
电子邮箱:
三年无违规书面声明函
我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我 单位授权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以本单位名义处理投标文件的递交、澄清、修改、撤销、质疑等与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附: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标货物说明表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核心货物名 称 | 品牌名称 | 原产地(国家/地 区) | 备注声明 |
投标人代表签字:
格式四-1:制造商授权书格式
制造商授权书
致:(采购人)
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供应商地址)的(供应商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产品名称)进行(采购编号和项目名称)项目响应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成交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
制 造 商 名 称:签 字 人 职 务:签 字 人 姓 名:
签 字 人 签 名 :
*进口产品适用,国产产品不适用。
制造商资料表
单位名称 | 成立日期 | ||||
经营地址 | 单位性质 | ||||
注册资金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总经理 | 邮箱 | ||||
上级单位名称 | 信用等级 | ||||
资质等级 | 上年度营业额 | ||||
经营范围 | 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单位员工概况 | 合计 人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技师 |
人 | 人 | 人 | 人 | ||
单位组织构架 | 请附图 | ||||
下属单位情况 | 请附表 |
*进口产品适用,国产产品不适用。
投标人资料表
单位名称 | 成立日期 | ||||
经营地址 | 单位性质 | ||||
注册资金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总经理 | 邮箱 | ||||
上级单位名称 | 信用等级 | ||||
资质等级 | 上年度营业额 | ||||
经营范围 | 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单位员工概况 | 合计 人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技师 |
人 | 人 | 人 | 人 | ||
单位组织构架 | 请附图 | ||||
下属单位情况 | 请附表 |
投标文件
第二册 商务和技术文件
投标函
致: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公司为 (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 请 (招标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 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份及电
子 1 份: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 (注明币 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投标保证金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函;金额为 (金额数和币种)。
3.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 (补遗文件)(如果有的话)。 我单位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5.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有效期日数)日历日。
6. 投标人同意《投标人须知》中第 3.6 条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7. 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我单位承诺,我单位不存在《投标人须知》中第
1.4.4 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8. 投标人同意提供贵公司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投标人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 本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为其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对其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寄:
地址 : 传 真:电话 : 电子邮箱: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
开 户 行:
账 号: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货物 /服务名称 | 型号和规格 /服务内容 | 数量 | 价格条件 | 交货期 /服务期限 | 投标声明 |
投标人代表签字:
61
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编号:包号:
序号 | 名 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单价 (元人民币) | 总价 (元人民币) |
1 | 主机和标准附件 | |||||
2 | 备品备件 | |||||
3 | 专用工具 | |||||
4 | 安装、调试、检验 | |||||
5 | 培训 | |||||
6 | 技术服务 | |||||
7 | 其他 | |||||
总计 |
注:投标人如为小微企业或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说明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价格。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招标编号:包号: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说 明 |
说明:
1、商务偏离表主要针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供货期、付款条件、质保期、售后服务等要求)填写;
2、对招标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
3、对招标文件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
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招标编号:包号: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说明 |
说明:
1、本表须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
2、所应答的技术指标应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复制招标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应答;
3、无论正负偏离均须对偏离情况作具体说明。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我单位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号: ),我单位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或汇票现形式,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
请贵公司收到我单位交纳的中标服务费后,给我单位开出 (增值说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诺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采购人名称)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近 3 年同类项目的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业主单位及联系 电话 | 完成时间 |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合同首页、主要内容页、合同盖单位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