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EP-YQCG2022013
宿州市埇桥区苗庵镇新庄行政村新庄中心 村村庄绿化项目
项目编号: EP-YQCG2022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宿州市埇桥区苗庵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安徽心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宿州市埇桥区苗庵镇新庄行政村新庄中心村村
庄绿化项目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宿州市埇桥区苗庵镇新庄行政村新庄中心村村庄绿化项目
2. 工程地点:宿州市埇桥区苗庵镇境内
3.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4. 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材料。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5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四、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 860000 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宿州市埇桥区苗庵镇人民政府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十三、合同生效
x合同经三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采购人(甲方):单位盖章:
法人或法人
授权人(签字):
中标供应商(乙方):
单位盖章:法人或法人
授权人(签字):
日期:2022 年 3 月 10 日 日期:2022 年 3 月 10 日
采购代理机构: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xxxxx:2022 年 3 月 10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主要条款
填写说明:专用合同主要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列入合同签订前实质性实施合同的条款。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函及其附录;
⑷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⑸本合同通用条款;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招标文件
(含补充答疑文件);⑻投标文件(含补充、澄清、说明、答疑及确认函);
⑼与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合肥市徽州大道滨湖时代广场 C6 幢 15A 层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宿州市拂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宿州市汴河路xx苑 A 东三楼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
场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行业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方
的标准、规范和规定,若有最新的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最新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函及其附录;⑷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⑸本合同通用条款;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招标文
件(含补充答疑文件);⑻投标文件(含补充、澄清、说明、答疑及确认函);
⑼与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发放工程联系单后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按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按发包人要求 |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按发包人要求 |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按发包人要求 |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要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投标前,承包人应通过现场踏勘或其他方式充分了解出入现场的场外公共交通
条件,合理预见工程所需采取的运输方式以及对运输费用的影响,由此产生的需费用和时间
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符合通用
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
姓 名: 孙主席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
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
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符合承包方施工所需的必备条件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
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
人必须按按照本项目所在地的供水、供电部门的计价标准、缴费时间、缴费办法及时向发包
人或供电营业部门进行缴纳,若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则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
直接扣除,无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是否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
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电子文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双方另行确定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皖 234212142637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 B(2021)0000000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经承包人授权后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
同,但以下事项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1)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偿协议的签订;
2)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
3)同意涉及合同价款超过 15 万元或合同建设期变化超过 3 天的变更指示;
4)进度款支付申请;
5)竣工验收申请;
6)最终结清申请单。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 8
小时,每月不少于 22 天常驻现场组织施工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
提交项目组织机构报验申请表时将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承包人为其缴纳
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一并提交。未按要求提交的,承包人必须在 7 天内补交,并承担违约
x 1 万元;7 天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 5 万
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建设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
场的违约责任:缴纳 1 万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报经发包人 ,同
意并缴纳违约金 5 万元,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缴纳违约金 5 万元,承包人承担
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2 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 批准,发包人
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承包人承担
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大员等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一旦检查发现处以每人 1000 元/天罚款,
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每月现场检查天数不低于 22 天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得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提供合同价款 5%作为履约保函工程竣工后无
效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现场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xx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施工不规范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xxx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5.2 关于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的奖励金额或比例的约定: /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
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纳入合同价格支付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
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5
天内 。
7.2.2 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 按国家标
准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
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
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
的,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工期延误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
7.5.3 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 款: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双发另行约定 ;
(2) / ;
(3) /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
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
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
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
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⑶以上重新
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安徽和宿州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
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
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
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
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
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
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工程量清单错误时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按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30%支付进度款;(2)竣工结算审计后,经省级单位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 97%;(3)剩余 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内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执行
通用条款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 天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x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 28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 28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后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 28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 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
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
用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执行通
用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注:招标人是行政
机关的,应按《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秘【2016】29 号规定执行):
(1)向 宿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