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以下簡稱甲方)與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乙方承攬甲方原FUJI XEROX廠牌數位式影印機39台2年期之功能組件租
監 察 院 採 購 案 件 契 約 書
監察院(以下簡稱甲方)與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乙方承攬甲方原FUJI XEROX廠牌數位式影印機39台2年期之功能組件租
賃,經雙方議訂本契約條款如下:一、 租賃標的物機型及數量:
(一) DC2060型—23台、DC3065型—8台、DC5070型—4台、D110型-2台,計 37台,每台加裝彩色掃描功能組件。
(二) DC5070型—2台、D110型-2台,計4台,每台加裝裝訂功能組件。二、標的物所在地: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
三、租賃期間:2年(自民國106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
四、租費金額:分24月付款,第1至23個月每月各為1萬4,356元,第24個月為1萬4,362元,總計新臺幣34萬4,550元。
五、費用之支付:採按月付款,乙方檢附發票送交甲方,甲方據以核實並依規定程序一次給付。
六、保養服務: (一)租賃期間乙方免費提供保養維修,包含零件及耗材供應(不含紙張)。 (二)保養服務時間由乙方自行排定,若因機器故障,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4
個工作小時內到達裝機地點檢修,並於24個工作小時內排除故障,恢復機器正常功能。保養服務工作應於週一至週五8:30~12:00,13:30~17:30
(例假日除外)內施行之。
七、驗收: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月租費依乙方之收費單據採書面審查。八、契約終止或解除: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
不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一)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者。
(二)政府採購法第59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乙方或其人員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六)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八)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一)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十二)乙方或其人員就本採購案有給付他人不法佣金、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形。
(十三)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情節重大者。九、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依政府採購法第6章或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3.得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之。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 1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xxxxxx0x0x.xx:(00)00000000、87897523。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仲裁時,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契約變更與轉讓:
(一)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二)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重整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
(一)契約期間,如甲方所列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經費短絀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附件包括議價紀錄文件,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四)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二、契約收執: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本契約正本 2份,雙方各執 1份;副本3份,由甲方存查。
立契約書人
甲 方:監察院代 表 人:xxxxx代理人:
地 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電 話:(02)23413183
乙 方: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本多雅
地 址:臺北市松山區中正里敦化北路88號7樓電 話:(02)2731-9099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