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仅非金融机构提供(定义详见附录1) 《表7.(CRS)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仅消极非金融机构提供(定义详见附录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QFII/RQFII客户提供 证监会关于FOF的备案确认函及注册批复 FOF基金为开户主体
南方基金账户类指南——开户
一、机构投资者开户请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开户材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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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或 等效开户主体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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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产品管理人资质证明文件、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
无则提供普通投资者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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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交收银行账户说明 |
以下任一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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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开放式基金账户基本业务申请表》 |
如授权签章,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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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对所有经办人授权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表2.开放式基金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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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被授权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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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二份 |
开通传真交易功能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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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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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仅非金融机构提供(定义详见附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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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CRS)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仅消极非金融机构提供(定义详见附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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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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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产品)》 |
仅适用于以产品开户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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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仅普通投资者提供(定义详见附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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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普通投资者风险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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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章节复印件 |
如开户主体为产品则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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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等 |
二、特殊类型机构客户(产品为开户主体)需额外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
特殊机构/产品投资者附加材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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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
QFII/RQFII客户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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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核准/备案通过文件 |
理财产品为开户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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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人/开户机构取得客户资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产品合同首尾签章页复印件,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函 |
资管计划/私募产品为开户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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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银保监会备案准予的证明文件,如批复、报送清单、电子报送系统截图等 |
保险产品为开户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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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管理人金融许可证,信托协议(需包含受益人、委托人信息)首尾页,中信登登记函 |
信托产品为开户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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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股权结构,高管名单,委派代表人身份证,合伙协议首尾页,合伙企业基金业协会备案函/合伙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如有) |
合伙企业为开户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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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开户机构:年金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确认函,社保基金理事会确认函,社保/基本养老管理合同中关于组合证件的章节,受托/投管合同首尾签章页 |
养老金产品/基本养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开户主体 |
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托管合同首尾签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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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FOF的备案确认函及注册批复 |
FOF基金为开户主体 |
*注:基本养老/社保基金/年金开户必须经托管人用印后寄送我司。托管人需提供的材料见表11-2.《托管行-开放式基金业务备案资料申请书》,建议备案共性材料。
三、材料说明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大陆人士为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人士为通行证,台湾人士为台胞证,外籍人士为护照;
转授权:公章需与营业执照上公司名称一致;法人章需与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况,必须有加盖公章的转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交收银行账户/产品托管账户:向我司划付基金认/申购款项、接收我司基金收益/赎回款项的唯一指定账户。如开户主体为产品户,托管账户说明上应体现产品与该账户的唯一对应关系,不可出现资产混同的情况。
资质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险法人许可证、保险资管法人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等银保证监认可的业务资质证明,无则以普通投资者进行开户;
委托管理/委托投资:如有A主体委托B主体代办账户业务或存在委托投资关系,必须出具具有委托关系的证明文件(如:授权书、委托管理合同首尾页及授权事项内容页)及委托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高管名单/股权结构可在公司章程/年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下载,或自行拟出;
开户主体身份证件:必须使用市场监督局/人社局/银保证监等监管机构认可的非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例如:
开户主体
有效证件名称
慈善机构、基金会等
法人登记证书
市场主体(法人机构)
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基本养老/社保基金
社保基金理事会确认函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人社局年金计划登记确认函
理财/资管产品
产品管理人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建议产品管理人将机构共性材料在我司备案,提供表11-1.《开放式基金业务备案资料申请书》,可免重复提供。
表格下载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用印要求:
材料 |
用印要求 |
表1.《开放式基金账户基本业务申请表》 表8-9.《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表12.《投资者类别转化申请表》 |
公章、法人章、任一经办人签字 |
表2.《授权委托书》 表3.《传真交易协议》 |
公章、法人章 |
表5.《预留印鉴卡》 |
交易印鉴、全部经办人签字、公章 |
表6-7《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公章、任一经办人签字、控制人签字 |
表4.《普通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
交易印鉴、任一经办人签字 |
表10.《普通投资者风险承诺函》 |
公章、公司负责人签字 |
其他 |
公章 |
所有账户业务材料需寄送纸质文件,邮寄地址如下:
xxxxxxxxxxx0000xxxxx00x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收)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邮编:518048
附录1、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定义
【注意】如果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属于国税局列出的豁免机构所在地(名单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必须填写《表6.(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及《表7.(CRS)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一、《非居民金融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证券公司;
3.期货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5.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信托公司;
7.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属于以上任意一类的认定为金融机构,无需填写《表6.(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表7.(CRS)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二、《非居民金融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非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财务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
6.货币经济公司;
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其他不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
(属于以上任意一类的认定为非金融机构,必须填写《表6.(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请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三、消极非金融机构)
三、《非居民金融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1. 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 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
(属于以上任意一类的非金融机构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必须填写《表6.(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及《表7.(CRS)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附录2、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定义
一、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符合专业投资者资质的投资者,均为普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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