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L M A T I S 销售条件
A L M A T I S 销售条件
1 一 般 规 定
1.1 在本销售条款和条件(“条件”)中,-
“买方”指购买产品的人员、商行、机构或公司;
“合同”指卖方与买方就产品销售与购买所签订的、包含本条件的任何合同;
“产品”指将由卖方向买方供应的任何产品;
“卖方”指合同或订单确认书/承诺书所指的安迈铝业(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1.2 除非另行明确规定,本条件所用术语应与2020年版的INCOTERMS(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届定的术语具有相同含义。由卖方所选择的INCOTERMS应予以适用且应视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但前提是,如所适用的INCOTERMS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1.3 除非有书面明文协议,本条件适用于卖方的全部产品销售,且与合同一起,构成与产品相关的全部协议。未经各方书面协议,不得修订合同。
1.4 合同以本条件为基础,不包括所有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买方拟依据任何购买订单、订单确认书、规格或其他文件而适用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1.5 买方就产品的每一订单应视为买方购买产品的要约,要约的承诺应受本条件约束。在卖方出具订单确认书/承诺书或者(如在此之前发生)卖方向买方交付产品之前,不应视为卖方接受买方的任何订单。
1.6 卖方作出的报价并不构成要约,且卖方保留在其接受买方订单之前的任何时间收回或修订任何报价的权利。买方应尽快提供卖方为处理买方订单而要求的全部信息和协助。
2 交 付
2.1 交付应根据卖方订单承诺书中所明确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以及一个或多个交付方法进行(或者,除非另行协议,在工厂交货(卖方工厂))。
2.2 报价所述的交付或发送日期仅属估计,系卖方善意作出的报价或承诺,不应视为保证性承诺,除非带有书面的“保证”字样。
2.3 产品备齐待交付时,买方如因任何原因不接受产品的交付,或因买方尚未提供适当指令、文件、许可或授权,致使卖方无法交付产品,则(a)产品的风险将转移至买方
(包括由于卖方疏忽引起的损失或损害);(b)产品将视为已经交付;(c)卖方可以在交付之前储存产品,且买方应对全部相关费用和开支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存储费、逾期费及保险费)。
2.4 如卖方向买方交付的产品数量低于卖方所承诺的数量,买方无权因数量短缺而对产品异议或拒收产品(或任一产品),而应基于合同价格按比例地接受一份赊欠凭证。
2.5 包装费用包括在价格之中且不可退还,除非卖方订单承诺书另行xx或双方另行约定。
2.6 卖方发货凭证中所述之产品数量应为所交付产品数量的最终凭证,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价 格 与 支 付
3.1 除非卖方书面另行协议,应付价格应在卖方之订单承诺书或发票中xx,全部所报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及任何其他税金、收费和税款。卖方全部到期款项应按照卖方发票中所述币种和地址进行支付。
3.2 如卖方在交付地点以外安排或承担运输、运费、保险或任何其他运输费用,则买方除了应支付合同价格外,还应支付此等费用,而合同条款中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受其影响。
3.3 产品付款方式见卖方之订单承诺书或发票所述。
3.4 除卖方同意的任何折扣以外,买方应支付合同项下全部到期付款,而不得有任何扣减(无论是通过反诉还是其他方式)。
3.5 如买方未按合同向卖方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则在不限定卖方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a)卖方可以取消合同或中止向买方进行任何进一步的交付;(b)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该等款项的利息,利息自付款到期之日算起,年利率为BBA(英国银行协会)最近公布的前一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放月利率(xxx.xxx.xxx.xx)另加 8%(或者,如果该利率不为法律允许,则按法律允许的最大利率),按日计算,直至付款(无论在任何裁定之前或之后);(c).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由卖方就强制执行收款或保留和保护卖方在本条件项下之权利相关事宜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及法庭费和其他开支。
4 风 险 与 权 属
4.1 产品的风险应按照适用的INCOTERMS届定转移至买方。卖方应保留产品的所有权,直至(a)卖方已经收到产品的足额付款;或(b)产品与其他货物混合;或(c)买方公平善意地将产品售与不相关第三方。
4.2 除非适用的INCOTERMS另行规定,买方应确保对产品以全部常规风险按照充分重置的价值进行保险,直至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买方应仅在正常贸易过程中销售、使用或放弃占有产品,且应将产品与所有其他货物分开储存,并明确注明为卖方财产。就由卖方拥有的产品而言,由买方收取的任何保险金额,应为了卖方利益而信托持有。在条件6所述的情况下,买方不得销售、使用或放弃占有产品,且在不损害卖方其他救济的前提下,卖方应有权于任何时间进入买方场地、追偿和/或销售任何产品。
5 卖 方 保 证
5.1 除了样品(按其原本状态提供,无保质期)以外,卖方保证:交付之时,产品拥有完备产权,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限制,以良好材料和工艺制成,且在交付之时于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卖方当前公布的产品规格或数据表。(“卖方保证”)
5.2 卖方并不保证产品适合任何特殊目的或旨在符合买方特定使用目的,而应是买方自己决定产品合适的用途。
5.3 卖方不应因违反任何卖方保证而承担责任,除非 (a)当买方发现或应该发现存在问题或瑕疵之后的14天之内,买方向卖方发出任何不完全或未实现的交付、重量或数量不足或瑕疵情况的书面通知;(b)卖方在收到通知之后被提供合理机会对该等产品进行检查,且买方(如果卖方如此要求)以其自己费用将该等产品退还至卖方营业场所以备在该场所检验。
5.4 如瑕疵的产生是由于买方未遵守卖方产品存储或使用方面的说明,则卖方不应就违反卖方保证承担责任。
5.5 如任何产品不符合卖方保证,卖方应依其决定,替换该等产品或者根据合同价格按比例退还该等产品价格,但前提是,如果卖方如此要求,买方应以其自己费用(如果产品不符合合同或卖方保证,由卖方计入买方帐户贷方)向卖方返还瑕疵产品
(或该等产品配件)。
5.6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卖方遵守条件5.5,则卖方不应就该等产品违反卖方保证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卖方并不排除或限制在法律意义上买卖双方不可排除或限制的任何责任。
5.7 买方应及时将任何相关权利主张通知卖方,应遵守卖方合理要求将责任最小化和/或避免进一步的责任,应(如果卖方如此指示)采取全部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5.8 在不损害卖方责任(无论是否有效)的任何其他限定的情况下:
(a) 卖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无论因合同违约或其他情况),就利润损失、使用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损失、预期节省支出的损失或任何类型的任何间接或结果性的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b)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卖方与产品或合同相关的全部责任总额,仅限于在合同项下售出的产品的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和交付)。
5.9 本条件项下之卖方保证和买方救济取代与产品相关的任何其他保证、权利、义务、声明、责任、条款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质量满意相关的、适于某种目的、符合说明或样品情况、注意事项及技巧,或者遵守声明情况),该等保证、权利、义务、声明、责任、条款或条件在此明确排除。
6 终 止 及 中 止
6.1 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卖方可以(在不损害卖方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终止
(并立即生效)或中止履行任何合同的全部义务或任何尚未履行义务,或者中止任何交付:
(a) 买方存在信用问题或未于到期日期接受交付或者支付产品货款,或违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或者
(b) 买方破产或资不抵债,或财产接管人、管理人或抵押权人占有买方资产之任何实质部分,或买方遭受任何国外类似的上述处理;或
(c) 卖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条件6.1(b)所述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或买方存在信用问题或买方将不会于到期日支付产品货款,并如此通知买方;或
(d) 卖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买方未遵守任何国内或国际贸易或海关法律或法规。
7 第 三 方 权 利主 张 及行 使 权利 主 张
7.1 如产品被供应到某一国家,而任何第三方向买方提出权利主张,即产品(以卖方售出时的原始状态)侵犯在该国生效的任何专利,则卖方将为买方抗辩(第三方生产的产品,或者按买方规格生产的产品除外)。在遵守条件5.8(b)的情况下,卖方应就与该等权利主张相关的不利于买方的任何最终裁决,支付任何损害赔偿金及费用。
7.2 卖方用于产品或使用的与产品相关的任何商标或商号,未经卖方事先书面批准,买方不应以任何方式使用。
7.3 买方应向卖方赔偿卖方遵守买方就产品之任何规格或其他指示时所发生的任何责任
(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7.4 各方应就合同项下任何相关权利主张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应遵守另一方合理要求以将责任最小化和/或避免进一步责任,并应允许另一方按合理条款,控制抗辩和/或和解协商。
8 不 可 抗 力
8.1 卖方不应对因任何不可抗力而不遵守合同承担责任。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意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罢工或其他劳工冲突、原材料或其他生产资料短缺、无交通设施、工厂停工、火灾及爆炸、自然灾害、战争以及阻止或限制卖方遵守合同的情况。如果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受到重大损害,经向买方及时通知之后,卖方可以中止或终止合同项下之全部或部分义务。卖方将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
9 其 他 规 定
9.1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转让合同。无需通知买方或经买方同意,合同即可向卖方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转让或由其履行,或者向第三方转包并由第三方履行。
9.2 卖方在合同项下之权利或救济,不损害卖方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无论是否在合同项下)。
9.3 如果合同任何规定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规定将具有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的效力,或如法律未如此允许,该条款应视为已删除,且其余条款应继续充分有效。
9.4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到卖方或买方地址,在专人递送、快递或传真(以发送确认单为准)发送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视为送达。
9.5 卖方未执行或延期执行或部分执行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视为放弃其合同项下任何其权利。
9.6 卖方放弃追究买方任何违反合同之任何规定,不应视为放弃对任何继后违约或违反的追究,且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合同其他条件。
9.7 本合同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在此明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