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 360 天以内;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
(小微企业适用)
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
《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小微企业适用)、《批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 360 天以内;
(二)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 可保风险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2.2 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或者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终止于买方按照贸易合同约定付款或者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
3.除外责任
第四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
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或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出口货物前被保险人依照销售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出口货物义务,仍继续向买方出口货物所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
失;
3.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
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4.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单设置年度保险费。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年度保险费后,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内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的出口贸易纳入本保单的保障范围。
5.索赔与追偿
5.1 索赔时间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 2.1 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一)买方或开证行发生拖欠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 30 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在发生除拖欠外的其他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超过上述索赔期限,影响保险人权益的,保险人有权降
低赔偿比例,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5.2 索赔流程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索赔申请书》和如下基本索赔单证/文件:
(一)贸易合同(或订单、形式发票、往来邮件等能够证明贸易合同关系的文件);
(二)商业发票;
(三)有效的(有海关验讫章)出口报关单;
(四)海运提单等货物运输(或交付)凭证;
(五)买方拒收货物证明文件(仅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风险时提供);
(六)政治风险证明文件(仅政治风险时提供);
(七)买方(开证行)破产证明文件(仅破产风险时提供);
(八)信用证文本及开证行拒付文件(仅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提供)。
被保险人提交的基本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暂不受理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索赔后,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开展海外调查工作,并在保险人要求时签署相关授权委托文件。
被保险人索赔后又收回货款的,应在收到货款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5.3 定损核赔流程
第八条 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及基本索赔单证后,保险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险责任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核赔结果为同意赔付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项下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4 损失计算
第九条 保险人在核定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
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
益;
(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
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为核定损失金额与保单约定赔偿比例的乘积,但保险人在单一买方/开证行项下支付的赔款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
对于以美元计价的销售合同保险人以美元支付赔款;以非美元外币计价的销售合同,以涉案首笔出口的出运日期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以外采用中行折算价)将非美元外币折算成美元支付赔款。
5.5 最高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 本保单设置最高赔偿限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5.6 涉及货物处理情况的理赔
第十二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原则自行或按保险人要求积极处理货物,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处理完毕前,保险人可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要求继续处理货物,货物处理收益抵减相应处理费用后的结余由保险双方按各自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5.7 追偿方式及追偿费用的分摊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仍有义务提供相关授权文件或其他必要方式协助保险人向买方或开证行追偿。
对赔款金额外的欠款,被保险人可签署委托文件授权保险人代为追偿。追回欠款情况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双方
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与追回款。
对于实际币种为非美元外币的追回款项以及与此相关的追偿费用,以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到或支出之日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成美元(或人民币),按照上述约定分配或分摊。
5.8 追回款的处理
第十四条 赔付前追回欠款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被保险人损失金额;赔付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买方或开证行追回或处理货物收到的任何款项,视为代保险人保管。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
5.9 退回赔款
第十五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一)贸易关系虚假;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
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
围。
6.被保险人义务
6.1 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应保持与未投保时所应
有的必要的谨慎原则经营。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努力维护自身权益。
6.2 诚信原则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6.3 不利信息的告知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或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通知保
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6.4 不得重复投保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6.5 协助核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6.6 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应对本保单条款、单证及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买方的相关信息保密。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6.7 相关罚则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规定履行其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7.其他规定
7.1 保单解除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 3 个月内,在书面通知保险人后有权解除本保单,3 个月内发生索赔的除外。解除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即为保单解除日;保单解除后,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扣除保单费后退还年度保险费,并不再承担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7.2 保单权益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转让、抵押、质押、典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单项下权益的行为,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7.3 保单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本保单有效期为一年。保单有效期届满前 30 天内,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保单在有效期届满时按原保单条件自动续转一年。
7.4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
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方式解决。
7.5 法律文本及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本保单以中文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6 名词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名词解释
(一)保险人: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出口:指货物报关后交付给承运人或直接交付给买方,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信用期限: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指货物出口之日起至买方应付款日止;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指被保险人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议付行或通知行之日起至开证行应付款之日止。
(四)拖欠: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 30 天仍未支付货款;开证行拖欠指在单证相
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 30 天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五)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独立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本保单关于开证行的规定适用于保兑行。
(六)最终付款日: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七)追偿费用:指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给追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的佣金。
(八)破产:指依照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买方或开证行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有权机关依法采取了其他使买方或开证行免受债权人直接追偿的措施。
(九)关联公司:是指与被保险人在股权、经营或人员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公司;或与被保险人共同为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十)拒绝接受货物:指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出口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