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强调 ICA 章程和规则的一些关键原则。 以下观点支持棉花交易规则中包含的所有内容。 我们强烈建议您阅读完整的章程和规则,这些章程和规则始终优先于确定任何争议的结果
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章程与规则
本规则手册由会员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修订,修订本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 本书中的章程和规则取代所有以前的章程和规则,但以下情况除外:第 2 节中与本书生效前商定的任何合同条款冲突的任何规则。 规则手册序言
规则手册序言
我们强调 ICA 章程和规则的一些关键原则。 以下观点支持棉花交易规则中包含的所有内容。 我们xx建议您阅读完整的章程和规则,这些章程和规则始终优先于确定任何争议的结果
ICA仲裁是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公正手段。它是基于“无过错”的争议解决概念。 其目的不是追究
责任或寻找过错,而是尽可能使双方恢复到他们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本应处于的地位。
本章程和规则规定,如果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没有或不会被履行,将不会被取消,但应根据合同
签订之日的规则按市场差价对合同开具发票,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神圣性是《ICA章程和规则》的核心。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解决分歧的起点将是双方商定的合同条款。
根据英国法律,合同是两方或多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定义和管辖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理想情况下,协议将包含在一份正式合同中,但它不需要写下来。合同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或各方之间任何形式的通信来证明。透明和清晰的意图应该是棉花合同的标志。
为了使ICA仲裁能够适用,合同必须包括一项规定各方将根据本《章程和规则》将争议提交ICA处理的条款。
本手册有两个组成部分。《ICA章程》是交易框架的强制性规定。各方不得改变或更改它们。《规则》包含可在合同内经各方同意予以取代。
本序言不构成《国际棉花协会章程和规则》的一部分。它旨在描述交易规则和争议解决所依据的目的和原则。
目录
第1部分:简介 | ||
定义 : | i) 行政术语 | 第5页 |
ii) 会员资格与注册术语 | 第7页 | |
iii) 一般贸易术语 | 第7页 | |
一般章程 | 第12页 | |
合同 : | 附则和规则的适用 | 第15页 |
第2部分:规则 | ||
装运与提单 | 第19页 | |
保险 | 第20页 | |
开票及付款 | 第22页 | |
‘点价’销售 | 第23页 | |
皮重和重量 | 第27页 | |
棉花交货质量 | 第29页 | |
采样 | 第31页 | |
索赔 | 第32页 | |
延长期限 | 第36页 | |
仪器检测 | 第37页 | |
xxx及赔偿 | 第37页 | |
第3部分:仲裁章程 | ||
简介 | 第44页 | |
通知 | 第45页 | |
技术仲裁 | 第46页 | |
技术申诉 | 第53页 | |
小额索赔技术仲裁 | 第57页 | |
质量仲裁 | 第66页 | |
质量申诉 | 第77页 | |
和解 | 第79页 | |
收费 | 第80页 | |
未执行的裁决书和违约方 | 第84页 | |
第4部分:行政管理章程 | ||
会员资格与注册 | 第87页 | |
委员会 | 第89页 | |
纪律程序 | 第92页 |
第1部分:
简介
第1部分:简介
目录
页码 | |
定义: 行政术语 会员资格与注册术语一般贸易术语 | 5 7 7 |
一般章程 | 12 |
合同(仅在线) |
简介
章程为本协会强制性规定,当事方不得变更或变动。
定义
章程 100
在我方的章程及规定以及据此签署的任何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白显示其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表述的含义如下:
行政术语
1 “仲裁小组”是指国际棉花协会(ICA)管理小组中管理仲裁事宜的的成员。其中包括ICA 董事
总经理。
2 "仲裁战略委员会"是指仲裁员被任命为一级仲裁庭或技术申诉委员会主席必须是其成员的委员会。仲裁员必须担任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员至少5年,才有资格成为仲裁战略委员会主。
3 “章程”和“规则”指我们所有有效的章程和规则。
4 “委员会”指任何由个人会员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任何适格、接受指定或提名依据章程供职者。
5 "委员会 "指由个人会员选举产生的任何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根据本公司章程有资格、被任命或提名的任何人。
6 “董事”指我们的任何董事,无论为常任董事还是联席董事,包括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财务主管和前一任主席。
“联席董事”指每年由董事会邀请并经会员通过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的董事。
“普通董事”指由各个人会员推举产生的董事。其中不包括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
、财务主管和前一任主席。
“前一任主席”不包括依据条例第69条免除的主席或依据条例第80条终止担任董事的主席。
7 财务和总务委员会 (FGC) 由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财务主管和前一任主席组成
。
在本章程和规则中,对于任何需要董事会采取行动的程序事项,董事会应授权 FGC 以董事 会的身份采取行动并进行必要的决策。
8 “观察员”是指可能由公司任命出于培训目的在技术仲裁庭和技术上诉委员会担任 观察员一职的无薪酬实习仲裁员。观察员不得参与或影响仲裁庭的决 策过程。
9 “我们”指任何由我方所有或由我方发布的任何东西。
10 “主席”包括依据章程在主席缺席期间履行主席职务的第一副主席或第二副主席或由董事会任命的任何人士。
11 “任何个人会员或注册公司的“营业地点”指董事会认定的个人会员或注册公司从事业务所在的办公场所。
12 ‘规则手册”指我们在其中公布章程和规则的手册。
13 “秘书”指由董事会任命行使秘书职责的个人。董事会任命的代理秘书可以代理秘书履行职务。
14 任何个人会员或注册商号的 "营业地 "是指董事认为个人会员或注册商号开展业务的办事处
。
15 "规则手册 "系指我们出版章程和规则的书籍。
16 "秘书 "系指国际民航局局长和/或指定签署技术申诉委员会裁决书的人。
17 "监督小组 "系指国际仲裁院院长、仲裁战略委员会主任和仲裁负责人。
18 “监督小组”是指ICA 董事总经理、仲裁战略委员会主席和仲裁主席。
19 "书面 "和 "书写 "包括印刷和其他在纸张、屏幕或网站上复制文字的方式。书面信函可以通过邮寄、亲手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
20 “ICA 未执行裁决清单”由两部分组成。
“ICA 未履行裁决名单:第 1 部分”是指未能履行仲裁裁决的公司名单
“ICA 未履行裁决清单:第 2 部分”是指被证明与出现在ICA 未履行裁决清单:第 1 部分中的公司相关的公司清单。
会员资格与注册术语
21 "附属行业协会 "是指根据本会章程注册的协会或组织。
22 "代理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注册的公司或组织。
23 "公司 "指任何合伙企业、非法人团体或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
24 "个人会员 "指根据本公司章程当选为成员事务所个人会员的人士。
25 "成员所 "指主事务所、关联行业所、代理事务所或关联公司。
26 "非会员 "是指不是协会个人会员的任何人。
27 "非注册事务所 "是指不是协会注册事务所的任何事务所。
28 "主要商号 "是指商人、生产商或工厂,是指根据公司章程和附则注册的商号或公司。
29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我们的章程中定义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名册上所列的任何事务所
,包括:所有主事务所、关联行业相关公司、关联协会以及代理/代理加事务所。
30 在本章程和规则中,"注册事务所登记簿 "是指我们的主要事务所、关联行业事务所、相关公司、关联协会和代理事务所的名单。
31 "关联公司 "指与一家主事务所或一家关联行业事务所有关的公司。
一般贸易术语
32 "美国棉花 "是指在美利坚合众国毗连各州内任何地方种植的所有棉花,包括称为陆地棉、海湾棉或得克萨斯棉的棉花,但不包括海岛棉或皮马棉品种。
33 "经认证的实验室 "是指不莱梅国际仲裁院颁发的认可名单上的实验室。
34 "联合运输"、"联运 "和 "多式联运 "是指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棉花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
35 “联合运输单据”指涉及以联合运输、协调联运或多式联运方式运送棉花的船运公司、联运承运人或代理所开具的提单或其他物权文件。
36 “联运承运人”指提供联运文件的个人或公司。
37 “集装箱货运站”“CFS”和“集装箱基地”指承运人或其代理装载或卸载其控制下的集装箱的地点。
38 集装箱堆场”和“CY”指满载或空载集装箱停放、提货或交货的地点。集装箱堆场或CY可以同时为集装箱装载(或填货)或卸载(或开箱)的地点。
39 “控制界限”指用不同仪器测量同一棉纤维时读数的变化。
40 "控制员 "是指独立的第三方、检验公司或在棉花称重、剪毛、取样和测量方面有经验的人员。
41 如果 "棉花废料 "已被纳入受我们的附则和规则约束的合同中,则将被视为棉花。
42 “控制人”指独立的第三方、检验公司或在棉花称重、称皮重、取样和检验方面有经验的人
。
a 暴露在空气中;或
b 储存在潮🗎或污损的地面,
在装入卡车/集装箱或
国家损害不包括:
c 任何内部损坏;或
d 任何其他污染;或
e 装载后对卡车/集装箱或船只造成的任何损坏。
到达运输单据(提单、CMR、联合运输单据、交货单、铁路运单等)上指定的卸货港或卸
货地的日期。
“到达日”是指根据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船只(包括卡车、火车、飞机、集装箱等)
43
44 “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或“分歧”将包括关于如何解释合同或受合同约束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责任的任何争论、分歧或问题
45 掺次包装货包”是指货包包含以下成分 :
非棉花物质; 或者
损坏的棉花; 或者
好外棉内劣棉; 或者
采摘或短绒代替棉花
46 涉及一项合同的“纠纷”或“异议”包括关于如何解释合同或受合同约束的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的任何争议、不同意或质疑。
a 销售时报出的单位价值,合同上注明为单位价格。
b 任何在装载入卡车/集装箱或船只后发生的损坏。
47 “远东棉”是指生长于孟加拉国、缅甸、中国、印度或巴基斯坦的棉花。
48 “整箱”和“FCL”指一种利用集装箱全部空间的安排。
49 "小于集装箱装载量 "和 "拼箱 "是指棉花包裹太小,无法装满一个集装箱,承运人在集装箱货运站将其与运往同一目的地的类似货物拼装在一起。
50 "仓库至"、"集装箱堆场至 "和 "门口至 "指由托运人控制在其选择的地点(仓库、集装箱堆场或门口)装货。订舱人必须支付装货点以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在仓库、集装箱堆场或门口提供集装箱的费用。
51 “ICA Bremen认证实验室”指由ICA Bremen所认证的实验室。
52 "立即 "是指三天之内。
53 “研究所货物条款”和“研究所商品贸易条款”是指伦敦保险商协会的条 款
54 "回潮率 "是指棉花中的水分重量占完全干燥时纤维重量的百分比。
55 "批 "是指放在一个标记下的若干包。
56 “批号”是一批货件或交货中由相同标记或批号标识的一组棉包。如果没有标记或批号,则批号将被视为集装箱或卡车编号
57 “成员控制人”是指作为 ICA 当前活跃成员的“控制人”
58 “混杂包装货包”指货包中包含多种不同的等级、颜色或纤维长度。
59 "海运货物保险 "和 "转运保险 "是指与协会货物条款一起使用的海运保单表格(MAR 表格
)所承保的风险保险,或其他保险市场类似一等保单所承保的风险保险。
60 "马克隆值 "是指原棉纤维的细度和成熟度的综合测量值。
61 “内部水渍”是指因棉包内部水分过多导致棉包内部所含有的潮🗎和/或结块、硬化或发霉的棉花块。
62 “无公差”和“NCL”指不允许发生公差。
63 “指定代表”是指公司自己的雇员,或该合格专家或任何其他受托代表接收方利益的实体,处理抽样、调查、称重和皮重等事宜”
64 “已装运提单”指棉花装船后由船长或其代理签字的提单。
65 “百分比允许值”指发票价格的百分比。
66 “码头至”、“集装箱货运站至”和“集装箱基地至”指由承运人负责装载。棉花须发送至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基地交给承运人。
67 "镀层棉包 "是指棉包至少有一面外侧出现一层质量迥异的棉花。
68 “卸货港或卸货地”是指运输单据(提单、CMR、联合运输单据、交货单、铁路运单等)上
指定的运送/运输棉花的目的港口或地点。
69 “收货地”是指运输单据(提单、CMR、综合运输单据、交货单、铁路运单等)上指定的港
口或地点,承运人在此接收棉花以进行运输。
70 “及时”指在14天(两周)内。
71 “装运”是指将棉花装载上任何运输工具,交付给能够提供运输单据(提单、CMR、综合运 输单据、交货单、铁路运单等)的承运人。
72 "托运人装载和清点 "是指托运人对集装箱内的货物负责。
73 “装运中”或“已装运”指装运的装载过程或已装载。
74 “装运单据”指表明依合同棉花应如何装运的物权文件。
75 “价值差异交易”。棉花期货价值差异交易是指同时买进与卖出不同到期月份之相同期货合约。每一个交易月份称为leg。价值差异交易的示例:购买3月5日期货合同,销售5月5日期货合同。
76 “罢工、暴动及民变保险”指针对协会罢工保险条款(货物)或协会罢工保险条款 (商品贸易)或其他一级保险市场的同类条款规定的险种进行投保。
77 “组合价格期货”是指ICE棉花期货被“锁定”在每日涨停板。组合期货价格是指按照到期价格和执行价格同时买进卖出期权。买入买权和卖出卖权会生成一个组合多头期货;而卖出买权、买入卖权会生成一个组合空头期货。
78 “皮重”指用以包装货包的包装物、包装带、绳索或金属线的重量。
79 “至仓库”,“至集装箱堆场”和“至户”指发送到由预定方选择的仓库或工厂。
80 “至码头”,“至集装箱货运站”和“至集装箱基地”指承运人在其位于目的港、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基地的仓库卸载(开箱)。
81 “一般控制界限”和“UCL”指对同一棉纤维,允许不同仪器测量的读数有正常波动。
82 "战争险 "是指针对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或协会战争险条款(商品贸易)或其他一流保险市场的类似条款中所列风险的保险。
一般章程
章程 101
本《章程和规则》受英国法律管辖,视为在以英语制定,关于本《章程和规则》的解释或效力的争议由拥有专属管辖权的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本《章程和规则》适用于根据我们的《章程和规则》签订合同的所有各方,以及从事本规则手册中提到的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任何其他方。
章程 102
1 如依据我们的章程和规则制定了一项合同,则:
a 本手册中的所有章程均适用于合同,买卖双方不得加以修正;但
b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议定与任何规则不一致的条款。
2 如在合同签订后我们对任何章程或规则作了变更,则该等变更不适用于合同,除非买卖双方同意。第3部分中涵盖仲裁时间表、通知、费用和其他流程的章程除外。在此情况下,附录C中拟使用的仲裁或申诉流程和费用等将为递交该申请时有效的流程和费用。
3 所有其他变更根据我们的规定适用。
4 如果合同中包含的条款与信用证(或其他相关支付工具)的条款有任何冲突或矛盾,合同将优先于信用证,并且在确定任何争议时,合同将被视为管辖双方之间商定的 条款。
章程 103
1 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将本章程及规定译为其他任何语言。
2 若译文版本与英文版本间涵义上出现疑问或不符,则以英文版章程和规则为准。
3 我们不对本规则手册任何译文版本中的任何错误负责。章程 104
章程和规则赋予主席的权力同样赋予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和任何代理主席。章程 105
在该等章程和规则中:
1 如在某事件发生后某一固定数量的日期内必须完成某事,则日期数不包含事件发生之日本身
。所允许的日期连续计算。
2 除非买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否则一千克相当于2.2046磅(lb)。
3 在必要时“他”和“他的”意指“她”和“她的”。
4 指称人的词汇在必要时亦得指称公司。
5 单数词汇亦可指复数。复数词汇亦可指单数。
6 时间按24小时制表示。所有时间以世界时(格林威治平均时)表示。章程 106
根据这些章程与规则(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在这些章程与规则的基础上所订立合同之所有
条款和条件的诠释)开展仲裁期间出现的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都将由仲裁庭成员作出决定,以其 作出的决定为准并作为最终决定。如ICA 仲裁裁决书出现任何法律问题,当事各方依据《1996 年仲裁法》第 69 节放弃上诉至英国高等法院的权利。
章程 107
1 协会可随时及不时通过特别决议制定、变更、更改或撤销章程和规则(不与本章程的任何条款相抵触),但可通过董事会的普通决议修改章程和规则的附录。
2 如果申诉方未付仲裁员费用或欠ICA其他费用,在全额付清前,不得申请或开始仲裁。章程 108 / 109
1 ICA 管理团队在 ICA 仲裁服务方面具有质量保证作用。
2 在有关仲裁庭或 TAC 的指示下提供协助。
3 确保 ICA 仲裁完全符合《仲裁法》其他相关判例法、公认的国际最佳实践以及仲裁庭和 TAC
的指示。
4 维持 ICA 仲裁的及时性和成本效益。
5 在公布之前审查仲裁裁决并向专家组提供建议以协助和避免错误。
6 为了使行业能够获得有效和受人尊敬的服务并维持 ICA 的声誉。
为了使行业能够获得有效和受人尊敬的服务,并维持ICA 的声誉。
合同
章程与规则的适用
章程 200
依据我们的章程和规则订立的所有合同均视为在英格兰订立并受英国法调整。章程 201
1 依据章程302和330,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依据我们的章程和规则订立、或包含类似效力措辞的合同:
a 双方议定合同之时,合同即归并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章程和规则于其中。第3部分中涵盖仲裁时间表、通知、费用和其他流程的章程除外。在此情况下,拟使用的仲裁或申诉流程将为递交该申请时有效的流程。
b 如有合同未履行,或者将不会履行的,不得按撤销处理。该合同应依据合同签署之时有效的章程和规则,以向卖方回开发票的方式终止。
c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按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章程仲裁解决。仲裁协议包括规定协会仲裁程序的各项章程。
d 任何一方在取得索赔保全之前不得就适合仲裁的争议采取法律措施,除非其已事先从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处取得仲裁裁决书并已穷尽所有协会章程所允许的上诉途径。
“所有争议”一词可以变更为“品质事项争议”或“技术事项争议”。但若未就任何其他事项达成一致,则将适用“所有争议”一词。
2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302和330拒绝仲裁。
3 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不生效、或者未成立的情况下,本条章程仍然适用。章程 202
除非买卖双方另行达成一致,以下规定将不适用于依据我们的章程和规则订立的合同:
1 《国际销售法案统一法》(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s Act) (1967);和
2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维也纳公约》(1980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章程 203
针对基于点价销售的任何洲际交易所(“ICE”)棉花期货合约:
1 如果是买方点价合约,卖方应在执行之后尽快向买方通知任何执行定价水准以及相应的价格。如果是卖方点价合约,则双方角色互调。
2 所确定的那部分棉花的定价确认函中所列定价水准和最终价格对双方有约束力。
3 可以通过交易期货、或者通过日历价值差异、期权策略、或者组合式期权来进行定价。
第2部分:
规则
第2部分:规则
目录
第 2 节:规则规则 | |
装运与提单 | 页次19 |
保险 | 页次20 |
开票及付款 | 页次22 |
‘点价’销售 | 页次23 |
皮重和重量 | 页次27 |
棉花交货质量 | 页次29 |
采样 | 页次31 |
索赔 | 页次32 |
延长期限 | 页次36 |
仪器检测 | 页次36 |
xxx及赔偿 | 页次37 |
强度及允许值 | 页次38 |
规则
规则为本协会非强制性规定,可由当事各方协商一致后变更。
装运与提单
规则 200
经签字的提单可作为装运日期的证据。
规则 201
1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发票或提单所载的完整和正确的唛头、船名和其他情况细节。如卖方未提供,则买方可按我们规则之规定结清提单所覆盖之全部或部分合同,并向卖方回开发票。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14天(两周)期限内按此操作。如卖方在时限过后方提供发票或提单详细情况,则买方如欲终止合同或其任何一部分,必须在三天内通知卖方。
2 如合同中未规定时限,卖方在提单出具之日起21天(三周)内未提供发票或详情,则可适用上述规定。
3 装运指示和信用证必须按装运量全额开具,无论是否有装运量允许差值。(请参见规则220
)。
4 如信用证开具时间延后,或未按合同规定装运,则双方可以协商同意延长装运期。如双方不能就装运期延展达成一致,则适用规则237和规则238。
5 唛头有轻微差异不构成影响。
规则 202
如买方能证明提单规定的详情出错或不符合合同条款,可将相关事项提交仲裁。仲裁员将裁定买方是否应当在接受补贴的情况下接受棉花,还是可以终止合同。如系陆地运输,则买方必须在收到提单详情后42天(六周)内提出仲裁申请。如系海运,则买方必须在收到提单详情后28天(四周)内提出仲裁申请。
规则 203
如棉花或其部分滞留未装上指定货船,但只要提单正确并符合章程100所规定之定义,则合同不得终止。以上仅适用于货运合同,不适用于航行或通关合同。
规则 204
如就从美国港口起运的集装箱装载美国棉货运合同发生争议,则可按我们的规则手册附录B规定的“集装箱贸易规则”处理。
保险
规则 205
如买方或卖方为依据我们的章程和规则而订立的合同项下之棉花货运投保,则该等保险须包括:
1 符合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或协会商品贸易保险条款(A)的“海上运输保险”和“运送保险”
;
2 符合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或协会战争险条款(商品贸易)的“兵险保险”;
3 符合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或协会罢工险条款(商品贸易)的“罢工、暴动及民变保险”;并且保额覆盖货品全价另加10%。
规则 206
除非双方间另有约定,卖方应对产地污损负责,且须遵守规则 208 规定的限制条件。
规则 207
以下条件适用于卖方负责提供海上运输保险、运送保险和产地污损保险的合同:
1 必须有保单文件或保险证明。该文件或证明必须作为货运文件之一制作。
2 如果棉花在运抵时发生产地污损,买方必须分离受损的棉包,并在称重或拆箱(以较晚者 为准)后七天(一周)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即使此等索赔须在到达日后 42 天(六周)内提出。
各方必须努力就允差达成一致。如果他们不能达成一致,应指定劳xx代理 人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合格检验师或控制人来检查受损的棉花。检验费用首先由买方承担。如果检验确认国家的损害,要求通过卖方的保险予以支付:
a 买方按照检验师报告中列出的从棉包中取出的国家受损棉花的市场价值,加上分离国家受损棉花所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以及
b 检验费用
如果损失不在卖方的保险范围内,卖方必须支付费用。
3 如因提起保险索赔而发生费用且买方已先行支付,则卖方须补偿买方。
规则 208
以下条件适用于买方负责提供海上货物险或运送保险,卖方提供产地污损险的合同:
1 为让买方安排投保起见,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每批货品的必要详情。
2 如果棉花发生产地污损,买方必须分离受损的棉包,并在称重或拆箱(以较晚者为准)后 七天(一周)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即使此等索赔须在到达后 42 天(六周)内提出。
各方必须努力就允差达成一致。如果他们不能达成一致,应指定劳xx代理人或 保险公司认可的合格检验师或控制人检验受损的棉花。检验费用首先由买方承担。如果检验确认国家的损失,并且损失超过货物总重量的1.0%(百分之一),在适用最低索赔额500美元的前提下,要求通过卖方的保险予以支付:
a 按调查员报告中所述从棉包分离的产地污损棉花的市场价值外加在分离产地污损棉花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向买方赔付;以及
b 检验费用,如果损失不在卖方保险范围内,卖方必须进行支付。
3 如果支付收取保险索赔的费用,并且买方支付该费用,卖方必须退还买方。
规则 209
1 如发生下列情况,则卖方必须向买方退还其必须不得不支付的任何额外费用和保险金:
a 买方负责购买海事险;
b 卖方负责预定货运;
c 卖方预定之货轮与买方所要求的不同;以及
d 根据伦敦保险商协会“协会船级条款”或买方获悉该船名时有效的其他类似条款之规定保险费。
2 在下列情况下,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切额外的费用或保险费:
a 卖方负责购买海事险;
b 买方负责预定货运;
c 买方预定之货轮与卖方所要求的不同;以及
d 根据伦敦保险商协会“协会船级条款”或卖方获悉该船名时有效的其他类似条款之规定须额外多付保险费。
开票及付款
规则 210
货船抵达后,必须在到达之日或者提单或货运文件日期后49日(七周)内支付货款,以先到者为准。
在首次出具合同约定的货运单据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必须在五天内付款 :-
A 如果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时付款,则必须在货物到达后即行或不迟于装货日期后 180
天(以较早者为准)出示合同约定的原始单据后付款。
B 如果不在货物到达时付款,则必须根据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在首次出示合同约定的原始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规则 211
1. 根据合同条款提出的索赔必须在索赔日期后的 21 天(三周)内支付。 如果负责付款的一方不这样做,他们还必须按照双方商定的利率支付索赔的最终金额的利息。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索赔金额和利率将根据我们的章程通过仲裁确定。
2 当在不同的装运/交货期间就指定数量的装运或交货订立合同时,每次装运或交货都应在允许的变化范围内。 每月的装运或交货应形成一个重量结算,即使由多个运输工具装运或到达。
3 重量变化的补偿通常基于发票价格。 但是,如果变动幅度超过合同允许的金额,买方可以根据船舶到港当日棉花的市场价值,要求补偿超过该变动幅度的市场差额。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允许的变化,则允许的变化为 3%。
规则 212
如有证据支持,可以接受发票笔误的主张。
规则 213
合同约定的棉花价格不包括任何应付的增值税,除非合同明确规定包含在内。
“点价”销售
规则 214
1 应买方点价:
a 对于美国洲际交易所(“ICE”) 棉花期货合约点价销售:
i 点价销售的棉花最终价格将以销售合同所定 ICE棉花期货合约当月定价为基础确定。
ii 买方应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指定代理人将可执行的定价指示通知卖方。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否则:
iii 棉花定价必须在销售合同所定 ICE棉花期货合约第一个通知日之前的3个营业日东部时间12:00点(中午)前确定。
iv 如因任何原因届时买方仍未定价,则制定合约价格的权利和裁量权则立刻从买方转到卖方,同时最终价格须以合约所列期货合约收盘时卖方围绕结算贸易( TAS)所做贸易而定,而所定价格对双方有约束力。
b 对于和第一通知日无关的合约定价截止日期:
i 如因任何原因买方未能在合约所定的定价截止日期之前定价,则制定合约价格的权利和斟酌权立刻从买方转到卖方,而所定价格对双方有约束力。
c 对于ICE棉花期货合约市场以外产品点价销售:
i 点价销售的棉花的最终价格将以销售合同所定产品报价为基础确定。
ii 买方应以书面方式直接或通过指定代理人将可执行的定价指示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执行之后尽快通知买方所执行定价水准和所定价格。
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否则:
iii 棉花必须在所定产品的到期日之前定价。
iv 如在产品到期日之前棉花仍未定价,则须在所定产品最后一次公开报价的基础上确定价格,或者,如无到期日,则须在装运/交付日之前为棉花定价。
2 应卖方点价,买卖双方的角色互换。
皮重和重量
规则 215
1 除非另有约定,所有棉花都必须按一包一包地称重“毛重”。 皮重应从毛重中扣除,以建立“
净重”.
2 对于净着陆重量合同,卖方必须在发票上声明其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的姓名。 如果没有给财务总监或指定代表的任何单独的书面指示,发票上的指定将被视为构成对棉花到货称重的控制任命。
3 除非买方支付控制人的旅行和逗留费用是行业惯例,否则每一方都负责其指定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的费用。 安排称重的一方必须告知另一方称重的地点和时间,并留出合理的时间让代表出席。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称重。
重量
规则 216
1 总运输重量
a 所有棉花必须由买方(由买方承担费用)在卖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由卖方承担 | ||
费用)的监督下进行称重。必须在卸货港或卸货地、棉花的最终目的地(买方的工 | ||
厂、仓库等)或买卖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进行称重。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到达日 | ||
后 28 天(四周)内完成称重。对于未在 28 天期限内完成称重的棉包,应按发票平 | ||
均毛重加 1.5% 进行申报。如果棉花已经由买方取样,则必须为取样的样品留出重量 | ||
允差。 |
b 如果买方未能在棉花装运前指定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卖方将向买方开具发票,买方必须接受最终的总装运重量,不得再提出索赔。
c 如果买方已通知卖方任命了控制者或指定代表,并且卖方在不允许买方控制者或指定代表监督重量确定的情况下继续装运,无论是一包一包还是经商定,通过地磅,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由成员控制员监督的总着陆重量的重量索赔。任何索赔必须按照总着陆重量规则 216.2 提出。
2 总着陆重量
a 所有棉花必须由买方(由买方承担)在卖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由卖方承担)的 监督下,在约定的交货地点或买卖双方确定的其他地点进行称重,在任何情况下 船舶抵达之日起 28 天(四个星期)。 如果棉花已经由买方取样,则必须为取样的样品留出重量余量。
b 如果卖方未能在船舶抵达日期之前指定控制者或指定代表,买方可以单方面指定控制者或指定代表进行棉花称重的监督。
卖方必须接受买方指定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提供的重量报告,卖方将负责控制费用。
c 如果卖方已通知买方任命了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则买方或其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必须将称重的地点、日期和时间通知卖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 如果买方不遵守这些条件,导致在没有卖方控制员或指定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逐包或在商定的情况下通过地磅进行称重,则到岸重量应声明为发票净重量 加 1.5%。
3 地磅重量
a 任何一方必须在请求地磅称重后 72 小时(3 天)内书面答复该请求。任何一方均可拒绝该请求,且必须根据上述第 216.1 条和第 216.2 条规则按包称重。但如果未对该请求作出任何答复,将视为同意地磅称重,委任控制人或委任代表将据此进行称重。
如果双方同意进行满/空或空/满地磅称重(集装箱或卡车),安排称重的一方必须向 | |
另一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提供地磅校准证书的副本,除非双方同意不需要证书。 | |
该证书在称重时必须有效,且由认可的机构签发。必须在卸货港或卸货地、棉花的 | |
最终目的地(买方的工厂、仓库等)、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收货地或买卖双方商定的 | |
其他地点进行称重。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卸货重量合同,必须在到达日后 28 天(四 | |
周)内完成称重,而对于装运重量合同,必须在装运前 28 天(四周)内完成称重。 | |
对于未在 28 天期限内完成称重的棉包,应按发票平均毛重加 1.5% 进行申报。 |
b
c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卸货重量合同,必须在到达日后 28 天(四周)内完成称重,而
对于装运重量合同,必须在装运前 28 天(四周)内完成称重。
d 对于集装箱地磅称重,必须在对集装箱进行满/空或空/满称重后,通过扣除实际集装箱皮重来确定净重。不允许在地磅称重时扣除集装箱外部标明的申报集装箱皮重。
4. 延长时限
条的规定向董事提出延期请求。
232
无法友好协商,可根据《规则》第
如果任何一方要求延长时间,应首先尝试与其交易对手就延长时限达成一致。如果双方
包皮重
规则 217
1 除非卖方另有声明和保证,否则所有棉花必须按实际皮重出售。买方可在称重过程中坚持在交货时确定实际皮重。
2 如果任何一方坚持在到货后(对于总着陆重量合同)或在装运前 对于总装运重量合同)确定实际皮重,则在确定重量以外的时间,确定皮重所产生的费用和皮重容差必须由双方事先商定。
3 总装运重量合同
a 实际皮重必须在棉花装运日期前 28 天(四个星期)内确定,并且必须由卖方在买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这将是应用于重量调整以建立净重的实际皮重的测量。
b 如果买方已通知卖方指定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确定实际皮重,并且卖方在 未允许买方控制人或指定代表证明皮重的情况下继续装运,则买方可以 向卖方提供重量 根据总着陆重量索赔由其控制人或指定代表认证的皮重。任何索赔必须按照规则 216.2 提出。
4 总着陆重量合同
a 如果卖方未能指定控制者或指定代表建立实际皮重,买方可单方面指定控制者或指定代表建立实际皮重。 卖方必须接受买方提供的实际皮重报告。
b 如果卖方已通知买方任命了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则买方或其控制人必须将确定 实际皮重的地点、日期和时间通知卖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 如果买方未能遵守这些条件,导致在没有卖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确定实际皮重
,则卖方没有义务接受买方关于实际皮重的报告,卖方 可申报最终发票皮重。
规则 218
1 要确定实际皮重,必须确定至少 3% 的包,但每张发票的每种皮重至少有 5 包。
2 实际皮重是通过确定构成批次或标记的不同皮重的每种类型的包裹物、带子、绳索或金属丝的平均重量,并将每种皮重的平均重量乘以该类型的包总数来确定的 货件中的皮重
.
3 修理包必须单独去皮。
捆包数量
规则 219
1 在托运人装载和计数的情况下,卖方对集装箱内的物品以及与发票数量的任何差异负责。 任何索赔都必须得到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发布的报告的支持,该报告说明每个集装箱的序列号和封条号,并证明封条完好无损。
2 总装运重量合同
a 如果买方要求他们的控制人或指定的代表在场进行集装箱的装箱和密封以核实要运输的捆包数量,并且卖方在没有买方控制员或指定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集装箱的装箱和密封代表,买方随后可以根据规则 219.3 对已上岸的棉包数量提出索赔。
b 如果买方在装箱前未能指定控制者或指定代表来核实发运的捆包数量,则买方不得对发运的捆包数量提出进一步索赔。
3 总着陆重量合同
a 集装箱开封后必须立即进行拆箱。 集装箱在拆箱前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开封。 如果原始封条在拆箱前被进口港的海关或其他当局破坏,则最终买方有责任安排重新密封打开的集装箱并将新封条编号提供给卖方的控制人或同一海关或港口指定的代表权威。
b 如果卖方未能在拆封日期之前指定控制者或指定代表,买方可以单方面指定控 制者或指定代表来确定到岸的棉包数量。 卖方必须接受买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的报告,以证明到岸的棉包数量。
c 如果卖方已通知买方任命了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则买方或其控制人或指定代表 必须将开封和拆封的地点、日期和时间通知卖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 如果买方未能遵守这些条件,导致在没有卖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拆封和拆箱,则卖方没有义务接受买方的报告,以证明到岸的棉包数量。
规则 220
短缺、破裂或被视为不适合称量(由卖方控制员或指派的代表确定)的棉包按卸货棉包的平均卸货毛重计算。
1 如果每张发票的完好率低于 25%,这些包的重量将按照平均发票重量计算。
2 如果买方在船舶到港之日起 28 天(4 周)内未称重整批货物,则未称重包将按照已称重包的平均毛重计算,只要至少 90% 已称重。 如已称量小于90%,则未称重包重量按发票平均重量加1.5%计算。
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重量变化的证明必须在装运日期(对于总装运重量合同)或船舶抵达日期(对于总重量合同)后49 天(七周)内发送给所有各方重量合 同)。
4 董事可以延长第 216、217 和 219 条规定的任何期限,但前提是相关公司能够证明否则会造成重大不公正:
a 因为它无法合理地预料到延迟; 或者
b 因为另一家公司的行为。
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 董事在作出决定前会考虑其他公司的意见.
5 根据规则211 结算的任何重量变化的补偿。
棉花交货质量
规则 221
除非合同中注明“平均”,否则棉花必须相当于或优于合同约定的质量。
规则 222
1 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所交付的棉花必须具备的等级、长度、马克隆、强度和其他纤维属性。合同也可以规定补贴、差额及限制等条件,以及,如可适用,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使用何种手段确定问题的性质。
2 如买卖双方就某项索赔发生争议,则将依据我们的章程通过仲裁解决。
3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仲裁是根据人工分类还是仪器检测结果。 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包含此类条款或未就分类和仲裁的方法达成一致,则适用章程 339,任何质量仲裁将在人工检查等级和主食的基础上进行。
4 (等级):若等级(不包括淡点污棉、点污棉、淡黄染棉、黄染棉)被发现低于合同质量,则应适用下述价值差异的倍数:
0.5全部等级– 实际价值差异
1全部等级– 实际价值差异
1.5全部等级–1.25 x 价值差异
2全部等级– 1.5 x 价值差异
2.5全部等级–1.75 x 价值差异
3全部等级–2 x 价值差异
3.5全部等级–2.25 x 价值差异
4全部等级– 2.5 x 价值差异以此类推.
注意:颜色等级1或叶屑等级1等于全部等级价值的一半。如需已出版的价值差异及注释,请参见《价值差异通报》。
5 (纤维):若纤维被发现为低于合同质量,则应适用下述价值差异的倍数: 1/32 – 实际价值差异
1/16 –1.5 x 价值差异
3/32 – 2 x价值差异
1/8 –2.5 x价值差异
5/32 – 3 x价值差异
3/16 – 3.5 x价值差异
7/32 – 4 x价值差异
以此类推。
注意:如需已出版的价值差异,请参见《价值差异通报》。
采样
规则 223
a
CIF, 对于必须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如 CIF、CFR、CPT、CIP 等)的合同,如有任何质量索赔,买方必须在到达日后 28 天(4 周)内书面通知卖方。
各方必须在收到任何索赔的书面通知后 14 天(2 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其负
责监督取样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的姓名。最初,各方将承担各自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的费用。
1
b 对于必须由买方安排货物运输(如 FOB、FCA、FOT、FOR 等)的合同,如有任何质量索
赔,买方必须在运输单据所示的装运日后 28 天(4 周)内书面通知卖方。
目的地(买方的工厂、仓库等)或买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地点进行取样。
a 对于必须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如 CIF、CFR、CPT、CIP 等)的合同,应在棉花的最终
2
b 对于必须由买方安排货物运输(如 FOB、FCA、FOT、FOR 等)的合同,应在收货地或买
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地点进行取样。
3. 买方和卖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必须监督取样。
4.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 14 天(2 周)期限内指定其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并答复对方的索赔,另一方可 以只由成员控制人进行取样。
5. 对于用于人工或仪器测试质量检定的样品,应在收到任何索赔的书面通知之日后 28 天(四周) 内完成取样。
6. 第 337 条规定了质量检定的时限和启动程序。
规则 224
1 一包棉花的样品应重约150克。如有可能,棉样应以标记和棉包号或任何其他抽样棉包特有的参考信息来识别。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抽取的棉样应由买方和/或卖方指定的代表密封。
2 对于人工分类索赔、仪器测试索赔和/或仲裁,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棉花必须抽样10%。样品必须代表卖方商业发票或装箱单上定义的每个有争议批次、标记、卡车或集装箱的10%的棉包。
3 样品可以从部分批次和/或卡车和/或集装箱货物中抽取。但索赔只能针对采样时适用的棉包数提起。
4 若质量仲裁裁决书已经作出,则采样、监督及派送费用可以予以补偿,将由仲裁员确定。在正常情形下,经仲裁员决定,费用视仲裁结果而定。
5 规则 230 规定了回潮率的取样。
6 章程337到章程341规定了手工评级与仪器检测仲裁的时限与程序。
规则 225
未经卖方许可,买方不得在称重前对棉包取样。
规则 226
如卖方在开具发票后采集了一系列样品,则卖方必须按棉花合同价支付价款。如买方在开具发票前采集了一系列样品,则买方必须按棉花合同价支付价款。
索赔
规则 227 条 混合包装棉包
1 买方必须在棉花到达日期起六个月(26周)内对混合包装棉包提出索赔。待索赔的棉包在检验完成前必须搁置。
2 各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7天(1周)内指定其指定代表或控制人。或者,各方可以仅由联合控制人检查。
3 在初步检验期间,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指定代表或控制人必须至少选择5%的索赔棉包,并向买方和卖方出具初步报告。报告必须在初步检验最后一天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布。
4 如果各方无法在初步调查报告发布后10天内解决任何索赔,则索赔将按以下方式解决:
(a) 除非另有约定,50%的索赔棉包必须由指定代表或控制人随机选择;
(b) 指定代表或控制人将进行联合全面检验,或由联合控制人进行全面检验,以分离并确定棉包中“混合包装”棉花的数量;
(c) 指定代表或控制人必须在全面检验的最后一天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布他们的报告,显示在索赔棉包中发现的混合包装棉花按比例计算的重量。
(d) 按比例计算的“混合包装棉花”重量将在全面检验的最后一天后的第 5 个工作日,根据合同质量的市场价值向卖方开具发票。
5 最初,每一方都要对其指定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的费用负责。如果各方同意 任命一个联合控制人
,费用将在这个阶段由各方平均分摊。在最后检查之后,控制费用和证实的费用应根据费用随事件发生的原则在各方之间进行分摊。
规则 228 条 内部水渍和异物
1 买方必须在到达日后六个月(26 周)内对含有内部水渍或异物的棉包提出索赔。待索赔的棉包 | ||
必须搁置,直到任何检验完成。 | ||
2 各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7天(1周)内指定其指定代表或控制人。或者,各方可以成员控制人进行检查。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索赔通知发出后 7 天(1 周)内指定一名控制员或指定代表并答复另一方的索赔要求,则另一方可单方面进行检查,但只能由一名成员控制员进行检查。
3 买卖双方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应着手选择和检验棉包,隔离内部水渍棉或在棉包内发现的异物。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将选择至少10%的索赔棉包进行开包检验。
(a) 指定代表或控制人必须在检验最后一天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说明按比例计算的重量和/或细节,分离在索赔棉包内发现的内部水渍或异物;
(b) 从棉包中分离出的任何“内部水渍”或“异物”棉花或污染物的按比例计算的重量,应在检验最后一天后的第5个工作日,根据合同质量的发票价值向卖方开具发票。
4 最初,每一方都要对其指定的控制人或指定代表的费用负责。如果各方同意任命一个联合控制人
,费用将在这个阶段由各方平均分摊。在最后检查之后,控制费用 和证实的费用应根据费用随事件发生的原则在各方之间进行分摊。
规则 229 国家损害
1
买方必须按照规则 207 或规则 208 的详细规定发出任何产地污损索赔通知,并由劳埃
德代理人、成员控制人或卖方保险公司认可的合格检验师以及买方在索赔通知发出后
14 天(两周)内或到达日后 56 天(八周)内(以较早者为准)完成检验。
2 如果一方未能在发出索赔通知后 14 天(两周)内或到达日后 56 天(八周)内(以较
早者为准)指定劳埃德代理人、成员控制人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合格检验师,另一方可在
指定成员控制人后进行检验。
规则 230 回潮率
以下规则在为测试回潮率对棉包进行取样时适用:
1.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最大回潮率应为 8.5%。
2. 索赔必须在到达日后 28 天内提交。
,且未对另一方的索赔作出答复,另一方可单方面仅由成员控制人进行检查。
名联合控制人。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 7 天(1 周)内任命一名控制人或指定代表
3. 各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 7 天(1 周)内任命其指定代表或控制人。或者,各方可以约定任命一
有参考信息。
处的至少两个不同部位。取样后样品必须立即密封并贴上标签,标明棉包编号或其他取样棉包独
(至少三包)。必须随机选出这些棉包。样品必须至少 150 克,且取自每个棉包内部约 40 厘米深
4. 代表样品必须取自卖方商业发票或装箱单上定义的每个批次、唛头、卡车或集装箱中 5% 的棉包
5. 样品可以从部分批次和/或卡车和/或集装箱货物中抽取。但是,只能针对取样时可用数量的棉包
提出索赔。
6. 若已作出裁决,则取样、取样监督及样品派送费用可予以补偿且由仲裁员确定。在正常情形下,经仲裁员决定,费用视仲裁结果而定。
7. 必须在任命指定代表或控制人后 14 天(两周)内取样并将样品送至双方约定的检测实验室。
8. 给予买方的补贴将依据实验室报告确定。补贴应为以下二者的差价:
a. 该批次中完全干燥纤维的重量加上合同中规定的回潮率;与
b. 该批次的总重量。
此项补贴也依据发票价格确定。
规则 231
如果双方无法共同商定验证任何索赔的实验室,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国际检验协会主席指定一家国际检验协会不来梅分会认证实验室出具抽样检验报告。经认证的实验室名单可从国际检验协会网站上获取。主席将再给认证实验室 63 天(9 周)的时间来出具报告和提交最终索赔。
延长时限
规则 232
董事会可延长本规则中规定的任何时限,但仅限于所涉及的公司能够表明不如此就会导致重大 不公正的情形:
1 因为其无法合理预期该等迟延;或
2 因为对方公司的行为。
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向我们提出。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将考虑对方公司的意见。
仪器检测
规则 233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涉及使用仪器对任何原产地棉花样品进行检测的质量争议。
1 高容量仪器检测或评级须按美国农业部和国际签署方签订的最新版本《全球棉花标准》所规定的经核准操作和程序进行。
2 若封存样品已经取出供进行规则 223 与224规定的手工检验仲裁,则同一份样品可以用于检测,只要其有再封存。
3 首个检测可在一家ICA Bremen实验室或买卖双方同意的ICA Bremen认证实验室中进行。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协会主席为首次检测指定实验室。可在ICA的网站上查询经认证的实验室列表。
4 进行首次检测的实验室将签发一份由其经授权人员签署和/或盖章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将表明检测结果。如检测系由一家非认证实验室进行,则实验室将重新封存样品,保留至多35天(五周),以备有认证实验室进行二次检测。
5 任何一方公司均可在首次检验结果发布后21天(三周)内要求进行二次检验。如无人提起请求,则检测报告所载内容即为最终结果。
6 二次检验请求必须适用于首次检验中的全部棉包。二次检验仅可在ICA Bremen认证实验室进行。若首次检验是在ICA Bremen认证实验室进行的,则二次检验将使用不同的执行者。检测将使用从原来再封存的样品中采集的样品。申请进行二次检验的
一方须支付再封存样品送至指定承担二次检验的ICA Bremen认证实验室的费用。
7 检验报告由实验室经授权人员签署和/或盖章后签发。
8 若双方对所适用的补贴或检验结果的解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双方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进行裁决。
9 合同中可以说明由ICA Bremen认证实验室检测确定的纤维特性可接受的数值变动范围。合同中应规定控制界限。
10 对于马克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适用控制界限。若双方就控制界限协定一致,则将适用一般控制界限0.1。
11 对于强度,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适用控制界限。若双方就控制界限协定一致,则适用一般控制界限1.0克/特。
要求进行检测的一方必须支付全部实验室费用。但是,若买方支付费用,则卖方必须就不符合合同约定控制界限的棉包,或者在合同未规定控制界限的情况下、上文第(10)和(11)节所述UCL的每个棉包向买方补偿检测成本。若卖方支付费用,则买方必须就不符合合同约定控制界限的棉包,或者在合同未规定控制界限的情况下、上文第(10)和(11)节所述UCL的每个棉包向买方补偿检测成本。
马克隆及赔偿
规则 234
1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涉及马克隆的争议。
2 若合同提及“马克隆”,但并未说明系“最低值”还是“最高值”,则将理解为 “最低马克隆”。但是
,双方可以在送交样品供检测之前以书面方式另行达成一致意见。
规则 235
1 在涉及马克隆的任何争议中,均适用规则233所述之程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 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规定最低和/或最高马克隆值的合同,未达到该最低马克隆值和/或超过最高马克隆值的棉包的允差将按《价值差异通知》的规定执行。
3 价值差异委员会可自行向《价值差异通报》中增添或撤销特定培植的额外马克隆价值差异
。
规则 236
1 在涉及强度的任何争议中,均适用规则233所述之程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 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规定最低强度值的合同,未达到该最低强度值的棉包的允差将按《价值差异通知》的规定执行。
3 价值差异委员会可自行向《价值差异通报》中增添或撤销特定培植的额外强度价值差异。
终止合同
规则 237
1 如因任何原因,某一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未履行,或将不会履行(无论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其他任何原因),该合同不得撤销。
2 在任何情况下,合同之全部或部分都应通过按市场差价向卖方回开发票的方式结算,除非根据合同签订之日有效的规则另有约定。
规则 238
如果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将通过向卖方返还发票的方式结清,则适用以下规定:
1 若合同之全部或部分以向卖方回开发票的方式结价,则使用以下规定:
2 结算日期为双方知晓或应当知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日。在确定该日期过程中,仲裁员或 技术上诉委员会将考虑如下因素:
a 合同的条款;
b 双方的行为;
c 任何书面终止通知;以
d 仲裁员或技术上诉委员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3 在判定结价价格时,仲裁员或技术申诉委员会须考虑如下因素:
a 按上文第(2)节所述判定的合同终止日期,
b 合同的条款;以及
c 终止当日合同系争棉花或类似品质棉花的可适用市场价格。
4 结价的数目将限于合同价格和终止日可适用市场价格的差别(若有)。
5 按照第238条和第239条规定交割的合同开回发票时,任何到期和应付的结算将被计算出来
,并应予以支付,而不管接受或支付的一方是否视为对不履行和/或违反合同负有责任。
其他索赔和损失
6 双方明确同意可以补偿的任何其他损失或索赔不计入结价的价格。该等损失或索赔应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及申诉程序确定。
规则 239
间接损失索赔将不予受理。
规则 240
1 若发生如下情况,则仲裁员将确定回开发票所开重量:
a 卖方未提供发票;或
b 没有可适用的实际重量;或
c 双方无法就重量达成一致。
2 就判定回开发票所开重量之目的而言,如有部分合同已经履行,则重量差值允许值不适用于余额。
附录A1
我们认可的棉花货运合约表格是“国际货运合约表格1”。该表格涵盖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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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仲裁章程
第3部分: 仲裁章程
目录
页码 | ||
简介 | 44 | |
通知 | 45 | |
技术仲裁 | 46 | |
起始仲裁 | 46 | |
仲裁庭 | 47 | |
仲裁员的任命 | 48 | |
撤销仲裁员或技术上诉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 49 | |
司法管辖权 | 50 | |
仲裁的进行 | 50 | |
口头庭审 | 51 | |
技术仲裁裁决书 | 52 | |
裁决书裁定的利息 | 53 | |
利息的更正 | 53 | |
技术申诉 | 54 | |
口头庭审(申诉) | 55 | |
技术申诉委员会 | 56 | |
申诉时间表 | 57 | |
小额索赔技术仲裁 | 58 | |
起始仲裁 | 59 | |
独任仲裁员的任命 | 60 | |
撤销独任仲裁员的权力 | 61 | |
因小额索赔而产生的协会收费以及技术仲裁费的押金 | 61 | |
司法管辖权 | 62 | |
小额索赔技术仲裁的进行 | 62 | |
裁决书裁定的利息 | 63 | |
费用 | 64 | |
小额索赔技术申诉 | 64 | |
申诉时间表 | 65 |
上诉时间表 | 66 | |
质量仲裁 | 67 | |
开始仲裁 | 67 | |
仲裁员的任命 | 68 | |
撤销仲裁员、裁判员或技术上诉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 69 | |
仲裁地点 | 71 | |
程序 | 71 | |
司法管辖权 | 71 | |
标准 | 72 | |
对争议采用的价值差异 | 73 | |
“平均等级” | 73 | |
评级 | 74 | |
超出一般质量范围的棉花 | 75 | |
匿名仲裁 | 75 | |
质量仲裁裁决书 | 76 | |
裁决书裁定的利息 | 76 | |
在别处对仲裁提起申诉 | 76 | |
和解 | 78 | |
收费 | 78 | |
仲裁申请费 | 78 | |
申诉申请费 | 79 | |
其他收费– 技术 | 79 | |
其他收费– 质量 | 81 | |
盖章费 | 82 | |
支付费用的义务 | 82 | |
未执行的裁决书和违约方 | 83 | |
报告 | 83 |
仲裁章程
章程为本会强制性规定,当事方不得更改或变动。
凡合同中规定依本章程进行仲裁,因该等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须提交仲裁。仲裁员、公断人、技术申诉委员会或质量申诉委员会(依情况而定)将依据以下章程对交由其处理的所有事项进 行裁决。
简介
章程 300
1 我们将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仲裁:
a 质量仲裁将处理因棉花品质的手工检验和/或仅可通过仪器检测判断的品质特征而产生的争议。本文规定特别适用于质量仲裁和申诉的章程。
b 技术仲裁将处理所有其他争议。本文规定特别适用于技术仲裁和申诉的章程。
2 依本章程提起的仲裁和/或申诉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以及《1996年仲裁法》
(以下称“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仲裁法的非强制性规定须予以适用,惟经本章程修改或与本章程冲突者除外。
3 我们的仲裁地为英格兰。任何人不得决定或同意在别处审理。
4 无论合同当事方的住所、居住地或营业地在何处,争议须依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裁决。
5 如当事方已经同意依本章程仲裁,则在遵守以下第(6)节规定的前提下,当事方不得再诉诸 任何法院,除非仲裁庭没有进一步的权力实施需要进行的或仲裁法允许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英格兰或威尔士的法院提出申请。
6 仲裁或申诉开始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法院申请诉请保全。
7 如一方当事人因章程第302(4)款或第328(1)款之规定适用而不得进入仲裁程序,则可诉诸同意接受司法管辖的任何法院。
8 如有提到我们的用于仲裁的任何合同未履行,或者将不会履行的,不得按撤销处理。该合同应依据合同签署之时有效的章程和规则,以向卖方回开发票的方式终止。
9 在仲裁庭或技术申诉委员收到双方最终书面材料后八周内,仲裁庭或技术申诉委员将向双方发出通知,告知双方裁决书的最新状况。
10 双方应始终在行为期间保持尊重和礼节,并表现出自身的专业素养。双方不得冒犯或不尊重 ICA 仲裁的任何参与者,并不得在与我方或ICA 仲裁其他参与方的书面或口头通信中使用具有敌对、贬损或侮辱性质的措辞。双方应确保在其监督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此类个人遵守本章程。
仲裁庭或技术上诉委员会 (TAC) 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方的行为是否无礼或具有扰乱性
,如果是,则应考虑到特定情况、相关方,包括其职责和背景的任何相关方面,以及不当行为或扰乱行为的恶劣程度,确定处理此类行为的适当方式。
在适当情况下,仲裁庭或 TAC 应将其认为不礼貌、无礼或具有扰乱性的行为通知双方,并下令立即终止仲裁,确保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11. 双方不得故意向仲裁庭或 TAC 提交任何虚假事实或法律文件。
12. 如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参与旨在妨碍、拖延或扰乱仲裁流程或损害任何裁决的终局性的活动。在此期间,双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遵守仲裁庭或 TAC 的指示。
通知
章程 301
1 根据本章程,可能要求或要求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应通过挂号邮件或公认的国际快递服务交付,或通过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电信方式传输。
如果仲裁庭或技术上诉委员会使用电子邮件通过仲裁小组向双方送达通知或其他文件,则 | |
发送电子邮件后的第二天应视为送达各方的日期。根据本章程,送达代理人、经纪人或代 | |
表应视为妥为送达。就该等通知而言,本章程优先于双方合同中有关通知的任何其他规定 | |
适用。 |
2 在仲裁期间,如果一方未通知其他各方、仲裁庭、技术上诉委员会或仲裁小组该方最后已
知的住址或营业地或最后已知的电子邮箱的变
更,则此类地址应为接收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的有效地址。
3 为确定时限的开始日期,通知或其他沟通信息在送达或被视为送达的次日即被认为是已经被收到。如我们发出通知要求在某一规定期限内必须做某事,则该期间从相关通知视为到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4 为根据章程计算一个时间段,该时间段应从通知或其他沟通信息在送达或被视为送达的次日开始。如果该时间段的最后一天为英国银行(官方)的节假日,则该时间段顺延至其后的首个营业日。计算时间段时,将在该时间段内发生的英国银行(官方)的节假日或非营业日计算在内。
5 为进行仲裁,包括任何将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通知或通信,董事会或仲裁庭或技术上诉 委员会(如有任命)可任意延长本章程规定的时限(尽管该时限已经截止)。
6 如某物须在确定日期或某一期限内送交或支付给我们,则必须在到期日23:59或之前到达。如某物须由专人交付,则须在我们的办公时间内送达。如以支票或类似方式支付款项,而银行拒绝向我们支付到期款项,我们将以在收到票据之日款项并未支付视之。
7 在公布裁决前至少一周,法庭或 技术上诉委员会必须将公布日期告知仲裁小组。
8 如果主席未在三天内答复 ICA,则其余仲裁员可经多数人同意,指示ICA 行事,代替主席的指示。
技术仲裁
起始仲裁
章程 302
1 任一方(下称“申诉方”)如希望起始本章程所述仲裁程序,须向我们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下称“申请书”)。
2 申诉方提交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交:
a 另一方(以下简称“答辩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和电话号码;
i 经双方同意,一份合同副本;或
ii 如果仲裁协议未纳入合同,经双方同意,一份仲裁协议副本;或
iii 附其他支持性证据的合同复印件
b 提名指定的仲裁员姓名,或者,如系独任仲裁,则为双方一致同意的独任仲裁员姓名
,以及
c 依规则手册附录C可能应缴纳的仲裁申请费和保证金。如在一个日历月内没有收到保证金,则驳回仲裁。
3 收到上述文件后,我们将复印申请书并发送至被诉方,仲裁程序应被视为自该日起正式开始。
4 如果申请人被协会停职或开除,我们可以拒绝提供仲裁服务。有以下情况的,我们将拒绝仲裁:
a 在系争合同签署之时有任何一方当事人被列入协会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1部分。
b 申诉方申请的仲裁所牵涉合同的日期早于其列入协会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1部分的日期。
c 一方当事人依章程415之规定受到过拒绝可得仲裁的处罚。
d 会员公司被暂停协会资格的,若合同日期处于暂停期间,则该会员公司不得就争议进行仲裁。这一点也适用于该会员公司的关联公司。
e 对于已被暂停协会资格的会员公司,若所牵涉合同的日期早于暂停日期的,则在暂停期间可接受仲裁,但需以非成员的费用,作为被暂停协会资格的成员参与。
5 在不损害《1996 年仲裁法》第 37 节所述之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仲裁庭可在棉花交易的范围内咨询来源,以获取棉花作为仲裁主体的市场价格信息,或者是其在特定日期范围内的一个特定日期时的质量信息。当事双方应合乎情理地利用机会评论如此获取的任何价格信息,但其没有权利披露该种信息的来源。
仲裁庭
章程 303
依据本章程进行裁决的争议须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或者如双方同意,由一名独任 | |
仲裁员审理,该独任仲裁员须被视为本章程所述之合格仲裁员。双方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由我 | |
们任命的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主席。仲裁庭须保证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各方均有听审请求 | |
权,且应获得公平的机会按照仲裁庭的指示陈述案情。仲裁庭须以方便快速解决争议为宗旨主持 | |
仲裁程序。 |
仲裁员的任命
章程 304
1 收到依章程302之规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我们须要求被诉方在14天(二周)内指定本方仲裁员,或同意任命独任仲裁员,被诉方应将其选定的仲裁员姓名通知给我们和申诉方
。
2 第二名仲裁员指定后的七日(一周)内(无论由我们还是被诉方指定),我们将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主席。主席将在属于 ICA 仲裁策略委员会成员的仲裁员中选出。
3 我们可能出于培训目的任命一名观察员,观察员不属于仲裁庭的一部分。
4 仲裁员接受任命时必须为协会个人会员。此外,仲裁员在接受任命前还必须满足董事会不时规定的资质要求。
5 如因仲裁员死亡、辞职、拒绝担任仲裁员、丧失必须的资质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而出现空缺
仲裁庭主席不再是仲裁战略委员会成员时,仍可
,则须按上文第(1)节规定的方法填补空缺.
继续在其先前担任仲裁战略委员会成员期间获任命的仲裁庭或技术上诉委员会任职,且不
会被视为没有资格担任该仲裁庭或委员会主席。
6 仲裁员一旦接受任命(无论由一方当事人还是我们任命),均须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履行职责。
7 如有任何一方公司:
a 未能在被要求时于14日(两周)内提名仲裁员;或
b 在提名遭到实质性和有效异议时,未能在14日(两周)内同意仲裁员的更换人选,
我们将代表未在时限内提名仲裁员或同意仲裁员的更换人选的公司指定仲裁员。
8 如任何一方公司对某一仲裁员或仲裁庭任何成员有异议,则必须在相关的任命通知发出后七日(一周)内提出。异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并附有异议的理由。对任命的异议仅在主席判定如此可能导致重大不公正的情况下有效。
9 如异议既未通过也没有撤回,则必须要求主席裁定其是否有效。
10 如在提出异议的正常时限届满后出现新证据,则仍可提出异议。由主席决定是否听取理由以及异议是否有效。
11 如一方公司不同意主席的意向或决定,可以向董事会提起申诉,但须在主席的决下达后14天
(二周)内提出。董事会可以运用上文第(6)和(7)节赋予主席的权力。
12 如主席有可能的利害关系,则不得依据章程任命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副主席或代理主席拥有与主席相同的任命权。
撤销仲裁员或申诉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章程 305
1 仲裁员或申诉委员会成员一旦任命,任何一方不得撤销其权力,除非双方一致同意撤销其权力。
2 如仲裁员或申诉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国际棉花协会会员,均不得继续以任何身份履行任何曾被委任的职责,但董事会同意除外。
3 在下列情况下,主席可以撤销任命并转任他人:
如主席不如此履行将会导致重大不公正;或
由任一方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提出请求:
a 如其根据章程304所规定赞同异议;
b 如有任命的仲裁员死亡、拒绝或不能履行职务;
c 如独任仲裁员在收到双方最后提交书面材料后56日(八周)内仍不作出裁决;或
d 如仲裁庭在收到双方最后提交书面材料后56日(八周)内仍不作出裁决。
4 协会将发出关于主席意向的通知。如一方公司不同意主席的决定,则可向董事会申诉,但必须在通知发出后14天(两周)内提出书面理由。董事会可以行使赋予主席的任何权力。
5 上文第(3)节所述的时间限制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或否定仲裁员依仲裁法所具有的、允许各方当事人在最终书面材料提交后享有合理的机会就仲裁庭提出的任何询问或命令作出答复的职责
。
司法管辖权
章程 306
在不违反仲裁法关于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就其司法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即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的构成是否适当、以及依据仲裁协议将何事项提交仲裁。
仲裁的进行
章程 307 a
1 仲裁庭应决定以下事项:
a 确定仲裁庭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以及
b 决定所有程序和证据事项,
以双方当事人有权同意为前提。
2 仲裁庭主席须确保仲裁程序的迅速进行,有必要时可以发出命令。
3 一旦仲裁庭主席发出指令并确定程序时间表,我们将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
4 当事人有义务执行所必需的事项促进仲裁程序的适当和快速进展,包括不迟延地遵守仲裁庭的关于程序和证据事项的任何命令或指示。
我们将把任一方与仲裁庭之间的沟通信息抄送给对方。
5 如有任何一方不遵守仲裁庭的任何程序性命令,则仲裁庭有权继续仲裁并作出裁决。当仲裁庭同意将仲裁案件“搁置”(即当前不活跃/“停滞”)时,仲裁庭将每六个月
询问该方是否希望该案件继续“搁置”。如果一方未对此次问询作出答复,仲裁庭 将通知该方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仲裁,否则仲裁庭将作出裁决或驳回索赔。
6 决定、命令和裁决须由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确定,包括仲裁庭主席在内。如在作出决定、命令和裁决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同意或无法使多数同意,则以仲裁庭主席的意见为准。
7 所有陈述、合同和文件证据均须以英文提交。如文件证据以外语提交,必须附有经官方认证的英文翻译件,除非仲裁庭有其他指示。
8 我们不接受律师事务所或独立律师直接提交的文件。
9 应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有机会就与索赔人签订的任何合同在仲裁中提出反诉,并应提供以下文件的副本:
a. 双方签订的合同;或
b. 如果仲裁协议未纳入合同,经双方同意,仲裁协议; 或
c. 附带任何其他支持证据的合同。
章程 307 b
当事双方授权仲裁庭或技术申诉委员会和/或秘书处:
1 巩固相同法人实体之间的仲裁程序和其他仲裁程序,或,
2 应按照仲裁庭或技术上诉委员会和/或仲裁小组可能同意的条款同时举行听证会;以及,
3 如双方对裁决提出上诉,则第一上诉方应被称为“申诉方”,而第二上诉方被称为 “被诉方”。
口头庭审
章程 308
1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要求口头庭审,须以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可以同意或拒绝该请求,无须说明理由。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如请求获得同意,则仲裁庭主席须在询问其他仲裁员后决定庭审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所采用的庭审程序。
2 仲裁庭主席在询问其他仲裁员后,可以于庭审前发布详细的指示,以及适用于未来仲裁所有程序性步骤的相应时间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a 需要审理的任何一方提交的书面材料,
b 证人盘问,
c 文件公布.
3 仲裁庭主席可以规定口头陈述和证人盘问及交叉盘问的时间限制。
4 当事方可以由自己的雇员或协会个人会员代理出庭,但不得由律师或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代理人代理。口头庭审时当事方可以由法律代表陪同出席。该法律代表可以向当事方提供建议
,但不得向仲裁庭发言。
技术仲裁裁决书
章程 309
1 裁决应采用我们的正式表格以书面形式,由仲裁庭所有成员或独任仲裁员(如适用)注明日期并签名,并应包含足够的理由说明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原因,除非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 奖励是经过同意的。 主席将负责起草裁决书,但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多数决定将这一责任委托给合格的仲裁庭成员。 仲裁庭成员无需为签署裁决或进行任何更正而开会。
2 裁决书须说明仲裁地点在英格兰,以及我们必须收到申诉通知的日期。
3 依据章程作出的所有裁决将视为在英格兰作出,无论系争事项在何处裁定,或者裁决书在何处签署及交寄或交付争议方公司。
4 我们将于裁决之日在办公室给所有裁决盖章,并采用本规则手册附录C1 中规定的收费标准
。
5 盖章后裁决书方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6 裁决书盖章完毕后,我们将通知所有相关当事方。
7 盖章费及任何应付收费、成本和费用支付完毕后,方可发出裁决书。
8 裁决书必须于发布日期后28天(四周)内执行或提出上诉。
9 协会将保留所有裁决的PDF 版本,并额外打印两份纸质版本。仲裁小组将在裁决发 布时向各方发送一份原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PDF 副本),同时在裁决发布后向每名仲裁员发送一份PDF 版本。如果双方在发布日期之前(提前一周通知)向仲裁小组提出书面请求,可额外打印多份纸质版裁决,但需支付费用。
10 在最终确定裁决书的公布日期之前,有两个程序上的先决条件:仲裁组应收到裁决书的最终草案;可能需要的任何额外保证金的任何请求,至少在公布日期前7天 发送给各方。只有在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公布日期。
裁决书裁定的利息
章程 310
仲裁庭和技术申诉委员会可以裁定按照其认为公平的利率从某日起支付单利或复利。
利息的更正
章程 311
1 仲裁庭、独任仲裁员或技术上诉委员会可自行或应一方或仲裁小组的申请:
a 更正裁决书以消除书记员因意外忽略或遗漏造成的错误或失误,或消除裁决书中模棱两可的内容, 或者
b 针对任意索赔(包括利息或成本)制定一份额外的裁决书。裁决书将提交至仲裁庭但不会再该裁决书中处理。
2 在给予当事方向仲裁庭进行陈述的合理机会前,不得行使那些权利。
3 行使那些权利的申请应在裁决书日的28天内提出,或者当事方协定的更长期限。
4 任何更正应在仲裁庭收到申请之日起28天之内进行或者,如果仲裁庭自行决定更正,则应在裁决书日的28天内进行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当事方可能协定的更长期限。
5 任何额外裁决书需在原始裁决书日的56天内提出或者当事方协定的更长的期限。
6 对裁决书进行的任何更改均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技术申诉
。如我们在 7 日内未收到任何该等通知,该选择将视为弃权,此后将不予执行。
3 在收到上诉通知副本后 7 日内,上诉中的被上诉人可选择要求上诉人(作为上诉人能够继
章程 312
1 如任何一方对仲裁庭的裁决不满,可以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上诉。该方必须
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快递方式向我们提交上诉通知。
决中未支付的任何费用和/或盖章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上诉会被驳回。
2 在收到上诉通知后,ICA 将要求上诉人按照附录 C1 的规定存入一笔款项作为与上诉有关
或由其引起的任何收费、成本或费用的押金。上诉人还必须存入在其提起上诉的第一级裁
续上诉的条件)向托管账户支付仲裁庭裁决书针对上诉人所判主要金额的 20%,或提供同 | |
等金额的银行担保。被上诉人将通过向我们发送通知并抄送上诉人的方式告知其所作选择 |
这些建议是否可以接受。
4 如果在 7 日内收到了被上诉人根据第 312(3) 条发出的通知,上诉人必须根据第 312(2) 条
的规定提供建议或向托管账户付款或提供银行担保。在随后的 7 天内,被上诉人必须说明
a 如果上诉人关于向托管账户付款或提供银行担保的建议不为被上诉人接受,则应立
即将此事提交给技术上诉委员会。有关托管安排和银行担保的措辞、条件和其他细
节必须让技术上诉委员会完全满意,届时技术上诉委员会将听取法律意见,自行酌
情决定托管或担保安排是否合适。
担保安排之前,将中止上诉。
b 在所执行的托管或担保安排令技术上诉委员会满意之前,提交的任何材料均由仲裁
小组保管,不会分发给另一方,而是转交给技术上诉委员会。但是,在确定托管或
5 如果上诉人未能在 7 天期限内提出建议,或在被上诉人同意该建议或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技
术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后 21 天内未能按其建议(或根据技术上诉委员会的命令)向托管账
户付款或提供银行担保,上诉将被驳回。
6 在技术上诉委员会就银行担保或托管安排的适宜性作出决定之后的任何时间,如果技术上
诉委员会认定就第一级裁决书所判主要金额的 20% 提供担保的托管安排或银行担保存在任
何缺陷或无效,则技术上诉委员会可以:
a. 指示更改银行担保或托管安排,或者
b. 指示上诉人按照技术上诉委员会绝对酌情决定合适的条款和条件作出新的银行担保或 托管安排,以作为继续上诉的条件。
c. 在这些新安排实施之前,技术上诉委员会将停止上诉提交程序,并在其认为合适时重 新开始上诉程序.
d. 如果上诉人未能遵守上述指示,技术上诉委员会将不予考虑上诉人在上诉中提交的材 料,并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决,以撤销上诉。
7 董事会或技术上诉委员会(如有任命)可以延长上述小节规定的时限,但前提是所涉及的 公司能够证明不如此将导致重大不公正,并且在所有情况下提出延期申请都是合理的。延期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概述若拒绝延期可能会造成重大不公正的理由。
口头庭审(申诉)
章程 313
1 任何一方或双方如要求口头庭审,需以书面形式向技术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请。技术上诉委 员会可同意或拒绝该申请,无须说明理由。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如申请获得同意,则仲裁庭主席须在询问其他仲裁员后决定庭审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所采用的庭审程序。
2 仲裁庭主席在询问其他仲裁员后,可以于庭审前发布详细的指示,以及适用于未来仲裁所有程序性步骤的相应时间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a 需要审理的任何一方提交的书面材料,
b 证人盘问,
c 文件公布。
3 仲裁庭主席可以规定口头陈述和证人盘问及交叉盘问的时间限制。
4 当事方可以由自己的雇员或协会个人会员代理出庭,前提是该个人会员未担任争议仲裁员
,但当事方不得由律师或大律师或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辩护律师代理出庭。口头庭审时当
事方可以由法律代表陪同出庭。该法律代表可以向当事方提供建议,但不得向技术上诉委
员会发言。
技术申诉委员会
章程 314
1 上诉人按照第 312(2) 条的规定支付所有应付费用并提交上诉案件后,董事会应任命技术上诉委员
会。。
2 如有董事已担任争议仲裁员,或者可能导致重大不公正,则该董事不得参与任何上诉裁决或加入技
术上诉委员会。。
3 如有个人会员已担任争议仲裁员,或者可能导致重大不公正,则该个人会员不得加入技术上诉委员
会。。
4 技术上诉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其他人员(任职时必须为个人会员)组成。主席将从属于 ICA 仲
裁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仲裁员中选出,而成员将从 ICA 合格仲裁员中选出。
5 我们可能会出于培训目的指定一名观察员,观察员不构成技术上诉委员会的一部分。
6 技术上诉委员会成员只有在已经参加所有此前会议的前提下方可出席委员会会议并投票。
7 任何技术上诉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构成必须包括主席和三名或(根据主席的决定)两名成员。如 不能构成法定人数,则董事会应任命新的技术上诉委员会。但是,如双方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则董事会可以变更本节规定。
8 如董事会任命了技术上诉委员会,任一当事方均可对该技术上诉委员会的主席或任何成员提出异议
,但必须在相关任命下达后七日(一周)内提出异议。任何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有异
议的理由。对任命的异议仅在董事会判定如此可能导致重大不公正的情况下有效。
9 如董事会同意某项异议,则须立即提名替代者。
10 上诉程序中包括对争议的重新审理,并且技术上诉委员会允许提出新证据。技术上诉委员会可以确 认、变更、修改或推翻第一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并作出一份覆盖所有争议事项的新裁决。
11 技术上诉委员会以简单多数投票作出决定。所有成员,包括主席在内,均享有一票权。
12 将由主席和技术上诉委员会秘书签署裁决书。
申诉时间表
章程 315
1 申诉人必须在裁决书说明规定的时间内向我们提交申诉通知。申诉人必须于根据章 程312
(2)在协会收到申诉通知后14 天(两周)内付清所有费用并提交申诉材料,未在指定时间内付费和提交材料,则视为申诉作废。
2 如被诉人想要作出回应,则应在收到申诉人材料副本后14天(两周)内提出。
3 如被诉人作出答复,则申诉人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回应,但必须在收到被诉人答复副本后7天
(一周)内作出。
4 被诉人可以作出最后一次回应,但必须在收到申诉人进一步回应材料副本后7天(一周)内作出。
5 董事会或技术上诉委员会(如有任命)可以延长这些时限,但前提是所涉及的公司能够证 明不如此将导致重大不公正,并且在所有情况下提出延期申请都是合理的。延期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概述若申请被拒可能会造成重大不公正的理由。
6 延长时限申请必选在时限届满前提出。
7 仅在双方同意或者申诉委员会认为如拒绝将会导致重大不公正的情况下,允许进一步提供材料;随后
a 申诉人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回应,但必须在收到被申诉人进一步答复副本后天(一周
)内作出;并且
b 被申诉人可以作出最后一次回应,但必须在收到申诉人进一步回应材料副本后7天(一周)内作出。
8 除非情况允许采取其他方法,否则协会须在技术上诉委员会收到最终提交材料后 14 天(两
周)内安排上诉开庭。
9 各方可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代表,此人须为合格的ICA 仲裁员,(如该代表并非争议仲裁员)在申诉过程中代表当事方处理一切事务。此后我们将与此人而非其他任何人沟通信息。
10 所有申诉材料必须由下列人员提交给我们:
a 系争公司;或
b 任命为代表的仲裁员。
11 我们不接受律师事务所或独立律师直接提交的文件。
12 即使提出索赔,当事方因获取与提交至技术上诉委员会的索赔相关的法律意见而产生的费
用也不可追讨。
13 协会将保留每一份裁决书的原件,并制作另外两份原件。裁决书发布时,秘书处将发送一份原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PDF版本)给每一方,同时在裁决书发表时将裁决书的电子版本发送给每一位仲裁员。在发表日期之前(提前一周通知),经仲裁庭或各方向秘书处书面自费申请,可另外制作裁决书原件。
14 在最终确定裁决书的公布日期之前,有两个程序上的先决条件:仲裁组应收到裁决书的最终草案;可能需要的任何额外保证金的任何请求,至少在公布日期前7天发送给各方。只有在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公布日期。
小额索赔技术仲裁
(争议金额等于或小于 US$ 75000)
章程 316
1 根据本章程确定的争议应限于总价值不超过 75,000 美元(柒万伍仟美元)的争议。
2 争议由双方同意的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独任仲裁员须确保各方得到公平对待,并且各方获得公平的机会阐明自己的理由。独任仲裁员须以方便快速解决争议为宗旨主持仲裁程序。我们将把任一方与独任仲裁员之间的沟通信息抄送给对方。
3 如收到双方提交的材料后,独任仲裁员认为案件不属于小额索赔程序,或者案情复杂不能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裁决,独任仲裁员可以向双方提出建议,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由完整的仲裁庭审理解决争议。
4 此前受任命的独任仲裁员(如其为仲裁策略委员会成员)将担任仲裁庭主席,除非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在其并非仲裁策略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下,仲裁庭主席将以常规方式予以任命
。异议必须在相关任命通知发出后七日(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异议理由。对任命的异议仅在主席判定如此可能导致重大不公正的情况下有效。各方应在收到要求后14天
(两周)内指定各自的仲裁员。如任何一方未在上述期间内任命仲裁员,则主席将任命一名
仲裁员,并向各方发出任命通知。
起始仲裁
章程 317
1 任一方(下称“申诉方”)如希望起始本章程所述仲裁程序,须向我们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下称“申请”),我们将抄送该申请给另一方(下称“被诉方”)。
2 申诉方提交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交:
a 对方(下称“被诉方”)姓名/名称、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i 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复印件(如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 ii 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复印件(如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 iii 合同复印件及支持证据,
b 索赔金额不超过 US$ 25000的详细情况,以及
c 依规则手册附录C可能应缴纳的仲裁申请费和保证金。如在一个日历月内没有收到保证金,则驳回仲裁。
3 有以下情况的,我们将拒绝仲裁:
a 在系争合同签署之时有任何一方当事人被列入协会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 1部分。
b 申诉方申请的仲裁所牵涉合同的日期早于其列入协会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1部分的日期。
c 一方当事人依章程415之规定受到过拒绝可得仲裁的处罚。
d 会员公司被暂停协会资格的,若所牵涉合同日期处于暂停期间,则该会员公司不得就争议进行仲裁。这一点也适用于该会员公司的关联公司。
e 对于已被暂停协会资格的会员公司,若合同日期早于暂停日期的,则在暂停期间可接受仲裁,但需以非成员的费用,作为被暂停协会资格的成员参与。
独任仲裁员的任命
章程 318
1 收到依章程317提出的请求后,我们将于七日(一周)内提名独任仲裁员。如当事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任命特定的独任仲裁员,我们将予以任命,只要其任职符合 ICA 条款、章程与规则以及仲裁员行为准则规定之条件。
2 独任仲裁员接受任命之时必须为协会个人会员。此外,仲裁员在接受任命前还必须满足董事会不时规定的资质要求。
3 如独任仲裁员死亡、辞职、拒绝履行职务、不再符合必要的资质、或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则由主席指定更换人选。
4 独任仲裁员一旦接受任命(无论由一方当事人还是我们指定),均须遵守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
5 如任何一方对独任仲裁员提名人选有异议,则必须在相关的任命通知发出后七日
(一周)内提出。异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并附有异议的理由。对任命的异议仅在主席判定如此可能导致重大不公正的情况下有效。如异议成立,则主席须任命一名新的独任仲裁员。
6 如在提出异议的正常时限届满后出现新证据,则仍可提出异议。由主席决定是否听取理由以及异议是否有效。
7 如一方不同意主席的意向或决定,可以向董事会提起申诉,但须在主席的决定下达后14天(
2周)内提出。董事会可以行使上文第(5)和(6)节赋予主席的权力。
8 如主席有可能的利害关系,则不得依据章程任命独任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副主席或代理主席拥有与主席相同的任命权。
撤销独任仲裁员的权力
章程 319
1 一旦独任仲裁员获得任命,其权力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撤销,双方同意除外。
2 如独任仲裁员不再担任国际棉花协会会员,均不得继续以任何身份履行任何曾被委任的职责
,董事会同意除外。
3 在下列情况下,主席可以撤销任命并转任他人:
如主席不如此履行将会导致重大不公正;或
由任一方在下列情况下提出请求:
a 如其赞同章程318所规定的异议;
b 如有任命的仲裁员死亡、拒绝或不能履行职务;
c 如独任仲裁员在收到双方最后提交书面材料后56日(八周)内仍不作出裁决。
4 如独任仲裁员被任命为仲裁庭主席,但本人不愿任职的,他必须发出书面通知。主席收到通知后七日(一周)内另行指定人选。
5 协会将发出关于主席意向的通知。如一方不同意主席的决定,则可向董事会申诉,但必须在通知发出后7天(一周)内提出书面理由。董事会可以行使赋予主席的任何权力。
6 上文第(3)节所述的时间限制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或否定仲裁员依仲裁法所具有的、允许各方当事人在最终书面材料提交后享有合理的机会就独任仲裁员提出的任何询问或命令作出答复的职责。
因小额索赔而产生的协会收费以及仲裁费的押金
章程 320
1 独任仲裁员有权按其为处理仲裁案件花费的合理时间计算并收取费用,并须符合规则手册附录C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2 如独任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就仲裁中发生的任何事项寻求法律意见的,由此发生的合理法律费用应由双方承担,并在裁决书中列明。
3 裁决书依章程323提交盖章时,独任仲裁员须向我们出具发票,包含所有费用,列明相应的小时费率。独任仲裁员需要提交一份格式经董事会批准的时间表。
4 独任仲裁员仅有权申请快递费,至多£50,除非有收据证明。
5 时间表须在裁决书发出后14天(二周)内由秘书发给双方当事人。
6 协会收到时间表(如适用)后,方可向独任仲裁员支付费用和开支。
7 在上述前提下,裁决书发出后独任仲裁员有权要求立即支付费用和开支。如果董事会依据 第 357 条判定任何费用或开支不合理,则独任仲裁员须按董事会的决定采取行动。
司法管辖权
章程 321
在不违反仲裁法关于司法管辖规定的前提下,独任仲裁员可以就其司法管辖问题作出裁定,即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以及依据仲裁协议将何事项提交仲裁。
小额索赔技术仲裁的进行
章程 322
1 小额索赔仲裁仅在书面证据的基础上进行。
2 适用独任仲裁员;
a 裁定独任仲裁员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以及
b 决定所有程序和证据事项,
以双方当事人有权同意为前提。
3 独任仲裁员应确保仲裁程序的迅速进行,有必要时可以发出命令。
4 一旦独任仲裁员确定程序时间表,我们将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
5 当事人有义务执行所必需的事项促进仲裁程序的适当和快速进展,包括迅速遵守独任仲裁员关于程序和证据事项的任何命令或指示,不予以延误。
6 如有任何一方不遵守独任仲裁员的任何程序性命令,则仲裁员有权继续仲裁并作出裁决。
7 所有陈述、合同和文件证据均须以英文提交。如文件证据以外语提交,必须附有经官方认证的英文翻译件,除非独任仲裁员有其他指示。
8 我们不接受律师事务所或独立律师直接提交的文件。
9 即使提出索赔,当事方因获取与提交至仲裁庭的索赔相关的法律咨询而产生的费用应不可收回。
小额索赔技术仲裁裁决书
章程 323
1 裁决书须符合我们的官方格式,署明日期并视情况由独任仲裁员签署,并应充分说 明仲裁庭作出裁决的理由,除非当事方同意不说明理由或裁决书系由双方同意作出。
2 裁决书须说明仲裁地点在英格兰,以及我们必须收到申诉通知的日期。
3 依据章程作出的所有裁决将视为在英格兰作出,无论系争事项在何处裁定,或者裁决书在何处签署及交寄或交付争议方公司。
4 我们将在裁决作出之日于我们的办公室对每一份裁决书盖章,并应用规则手册附录C规定的收费标准。
5 盖章后裁决书方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6 裁决书盖章完毕后,我们将通知所有相关当事方。
7 盖章费及任何应付收费、成本和费用支付完毕后,方可发出裁决书。
8 裁决书必须于依上文第(6)节通知各当事方后28天(四周)内执行。
9 协会将保留所有裁决的PDF 版本,并额外打印两份纸质版本。仲裁小组将在裁决发 布时向各方发送一份原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PDF 副本),同时在裁决发布后向每名仲裁员发送一份PDF 版本。如果双方在发布日期之前(提前一周通知)向仲裁小组提出书面请求,可额外打印多份纸质版裁决,但需支付费用。
10 在最终确定裁决书的公布日期之前,有两个程序上的先决条件:仲裁组应收到裁决书的最终草案;可能需要的任何额外保证金的任何请求,至少在公布日期前7天发送给各方。只有在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公布日期。
裁决书裁定的利息
章程 324
独任仲裁员或小额索赔申诉委员会可以裁定按其认为适当的日期和利率支付单利或复利。
费用
章程 325
一般原则是根据发生情况支付费用,但独任仲裁员和小额索赔申诉委员会有充分权利裁定双方按何种比例承担仲裁或申诉费用。独任仲裁员或小额索赔申诉委员会在行使该等裁量权的过程中须考虑所有重要的情况。
小额索赔技术申诉
章程 326
1 如任何一方对独任仲裁员的裁决不满,可以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申诉。当事方必须向我们提交申诉通知。
2 收到申诉通知后,我们可能要求申诉人存入一笔款项作为与申诉有关的收费、成本 或费用的押金。申诉人还必须存入仲裁庭的裁决书要求其支付的任何费用及盖章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申诉会被驳回。
3 董事会或申诉委员会(如有任命)可以延长上述第(2)节所述的时限,但前提是所涉及的当事方能够证明不如此将导致重大不公正,并且在所有情势下提出延长时限申请都是合理的。
延长时限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应简要说明为何如果申请被拒绝就会导致重大不公正的原因。
小额索赔技术申诉委员会
章程 327
1 小额索赔技术申诉应仅建立在书面证据的基础上。
2 一旦申诉人根据章程326(2)付清了所有费用且提交了申诉材料,则董事会须任命一个小额索赔技术申诉委员会(下称“申诉委员会”)。
3 如有董事已作为仲裁员参与争议解决或可能导致重大不公正,则该董事不得涉及申诉裁决事务或加入申诉委员会。
4 申诉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其他人员(任职时必须为个人会员)组成。此外,所有申诉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董事会不时规定的标准。
5 申诉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其他人员(任职时必须为个人会员)组成。此外,所有申诉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董事会不时规定的标准。
6 在申诉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中,主席和两位成员都必须出席。如有委员会成员不能继续履行职务,则董事会将任命一位新的申诉委员会成员。不过,如双方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则董事会可以变更本节及上文第(5)节的规定。
7 如董事会任命申诉委员会,任一当事方可以对主席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提出异议,但必须在相关任命下达后七日(一周)内提出。异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并附有异议的理由。对任命的异议仅在主席判定如此可能导致重大不公正的情况下有效。
8 如董事会赞同某项异议,则须立即提名替代者。
9 申诉程序中包括对争议的重新审理,并且申诉委员可以允许提出新证据。申诉委员会可以确认、变更、修改或推翻独任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书,并作出一份覆盖所有系争事项的新裁决书
。
10 申诉委员会以简单多数投票作出决定。所有成员,包括主席在内,均享有一票权。
申诉时间表
章程 328
1 申诉人必须在裁决书说明规定的时间内向我们提交申诉通知。申诉人必须于协会收到申诉通知后根据章程326(2)在14日(两周)内付清所有费用并提交申诉材料。
2 如被申诉人需要作出回应,则应在收到申诉人材料副本后14天(两周)内提出。
3 如被申诉人作出答复,则申诉人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回应,但必须在收到被申诉人答复副本后7天(一周)内作出。
4 被申诉人可以作出最后一次回应,但必须在收到申诉人进一步回应材料副本后7天(一周)内作出。
5 董事会或申诉委员会(如有任命)可以延长上述时限,但前提是所涉及的当事方能 够证明不如此将导致重大不公正,并且在所有情势下提出延长时限申请都是合理的。延长时限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应简要说明为何如果申请被拒绝就会导致重大 不公正的原因。
6 延长时限的申请必须在时限届满前提出。
1 仅在双方同意或者申诉委员会认为如拒绝将会导致重大不公正的情况下,允许进一步提供材料;随后
a 申诉人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回应,但必须在收到被申诉人进一步答复后副本7天(一周
)内作出。
b 被申诉人可以作出最后一次回应,但必须在收到申诉人进一步回应材料副本后7天(一周)内作出。
2 除非情况不允许,否则协会须在申诉委员会收到最终提交材料后14天(两周)内安排申诉开庭。
3 各方可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代表,此人须为个人会员,在申诉过程中代表当事方处理一切事务,假如该个人会员并未在争议中担任仲裁员。此后我们将与此人而非其
他任何人沟通信息。
4 所有申诉材料必须由下列人员提交给我们:
a 系争公司;或
b 任命为代表的个人会员。
5 我们不接受律师事务所或独立律师直接提交的文件。
6 即使提出索赔,当事方因获取与提交至仲裁庭的索赔相关的法律咨询而产生的费用应不可收回。
7 协会将保留所有裁决的PDF 版本,并额外打印两份纸质版本。仲裁小组将在裁决发 布时向各方发送一份原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PDF 副本),同时在裁决发布后向每名仲裁员发送一份PDF 版本。如果双方在发布日期之前(提前一周通知)向仲裁小组提出书面请求,可额外打印多份纸质版裁决,但需支付费用。
质量仲裁
起始仲裁
章程 329
如需申请,则必须在仲裁程序起始之前经我们批准。如申请已被批准或者不需要申请,则当一方公司以书面方式告知另一方其有意提交仲裁,并采用下列措施时,仲裁程序即为开始::
1 询问对方公司是否同意采用独任仲裁员并提出了仲裁员人选; 或
2 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并要求对方公司也提出自己的人选。
章程 330
1 如公司同意依本章程所接受仲裁,则我们的个人会员可以承担仲裁工作并审理申诉。我们将协助完成仲裁流程。注册和非注册公司均可提起仲裁,规则如下:
a 非注册公司必须提出仲裁申请。我们可以拒绝批准此类申请。申请方有权 董事会申诉。董事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b 如在系争合同签署之日该公司并非注册公司,则可以收取申请费。详细内容见附录C
。
有以下情况的,我们将拒绝仲裁:
c 在系争合同签署之时有任何一方当事人被列入协会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1部分;
d 申诉方申请的仲裁所牵涉合同的日期早于其列入协会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1部分的日期;
e 一方当事人依章程415之规定受到过拒绝可得仲裁的处罚。
f 会员公司被暂停协会资格的,若合同日期处于暂停期间,则该会员公司不得就争议进行仲裁。这一点也适用于该会员公司的关联公司。
g 对于已被暂停协会资格的会员公司,若合同日期早于暂停日期的,则在暂停期间可接受仲裁,但需以非成员的费用,作为被暂停协会资格的成员参与。
2 如依据本章程需要提出仲裁申请,则在得到申请已被接受且应付费用已付清的通知之前,任何个人会员不得作为仲裁员采取行动。
仲裁员的任命
章程 331
1. 将由两名仲裁员负责质量仲裁,除非当事公司同意一名仲裁员已经足够。
2. 如果任命了两名仲裁员,二人出现意见分歧,则由公断人作出决定。
3. 仲裁员和公断人接受任命时必须为协会个人会员。
4. 任一方当事公司均可请求协会主席代表自己任命一名仲裁员
章程 332
1 如果一方公司依章程329起始了仲裁程序,并要求对方公司同意由独任仲裁员仲裁,则该对方公司在14天(两周内)内必须:
要么
a 接受对方建议的仲裁员人选;或
b 表示本方不同意使用独任仲裁员;
或
c 提名自己的仲裁员;
d 指定自己的仲裁员; 并且可能
e 反对第一家公司提出的仲裁员人选。
2 如果第二家公司提名了自己的仲裁员,则第一家公司必须在七日(一周)内提出反对,否则视为接受提名。
3 如第二家公司没有回应,则不能采用独任仲裁员形式继续仲裁流程。仲裁员必须由双方任命或代表双方行事。
章程 333
如一家公司依章程329之规定起始了仲裁程序,但并未询问对方公司是否同意独任仲裁员,则对方公司必须在14日(两周)内以书面方式提名其仲裁员。如果在七日(一周)内没有以书面方式提出合理的异议,则各方提名的仲裁员视为已被对方接受。
章程 334
仲裁员被提名且异议期届满,而提出的任何异议已经处理后,则视为仲裁员已获得任命。此时当事方必须允许仲裁员按仲裁法的规定独立采取行动。
章程 335
1 如任何一方公司对对方提名的仲裁员有异议,则必须在相关的任命通知发出后七日(一周
)内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并附有异议的理由。对任命的异议仅在主席判定如此可能导致重大不公正的情况下有效。
2 如有任何一方公司:
a 未能在被要求时于14日(两周)内提名仲裁员;或
b 在提名遭到实质性和有效异议时,未能在14日(两周)内同意更换仲裁员,
另一方公司可以请求协会主席代表未在时限内提名仲裁员或同意仲裁员更换人选的一方公司任命仲裁员。
3 协会将发出关于主席意向的通知。如在通知发出后14日(两周)内,违约一方公司未提名对方公司可接受的仲裁员人选,则主席可以任命仲裁员。
4 如任何一方公司对质量申诉委员会主席或任何成员有异议,则必须在相关的任命通知发出后七日(一周)内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并附有异议的理由。对任命的异议仅在主席判定如此可能导致重大不公正的情况下有效。
5 如异议既未通过也没有撤回,则必须要求主席裁定其是否有效。
6 如在提出异议的正常时限届满后出现新证据,则仍可提出异议。由主席决定是否听取理由以及异议是否有效。
7 如一方公司不同意主席的意向或决定,可以向董事会提起申诉,但须在主席的决定下达后
14天(2周)内提出。董事会可以行使上文第(3)和(4)节赋予主席的权力。
8 如主席有可能的利害关系,则不得依据章程任命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副主席或代理主席拥有与主席相同的任命权。
撤销仲裁员、公断人或申诉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章程 336
1 仲裁员、公断人或申诉委员会成员一旦任命,任何一方公司不得撤销其权力,除非双方一致同意撤销其权力。
2 如仲裁员、公断人或申诉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国际棉花协会会员,均不得继续以任何身份履行任何曾被委任的职责,董事会同意除外。
3 在下列情况下,主席可以撤销任命并转任他人:
如主席不如此履行将会导致重大不公正;或
由任一方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提出请求:
a 如其赞同章程335所规定的异议;
b 如有任命的仲裁员死亡、拒绝或不能履行职务;
c 如独任仲裁员在被任命或样品到达仲裁地后(以后到者为准)21日(三周)内仍未作出裁决;
d 如两名仲裁员在被任命或样品到达仲裁地后(以后到者为准)21日(三周)内仍未作出裁决或任命公断人;
e 如公断人在被任命后七日(一周)内仍未作出裁决。
4 协会将发出关于主席意向的通知。如一方公司不同意主席的决定,则可向董事会申诉,但必须在通知发出后14天(两周)内提出书面理由。董事会可以行使赋予主席的任何权力。
时间表
章程 337
1 手工检验质量仲裁与仪器检测质量仲裁:
规则223规定了发出索赔通知与采集样本的时限。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须在仲裁起始前,依据规则223,以书面形式将质量索赔请求通知另一方。
a 仲裁必须依章程329之规定在提出书面索赔请求之日后42天(六周)内起始;并且
b 样本必须在提出书面索赔请求之日后56日(八周)内送往仲裁地和/或检验地。
2 董事会可以延长上述时限,但前提是所涉及的当事方能够证明不如此将导致重大不公正,并且在所有情势下提出延长时限申请都是合理的。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向我们提出。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考虑对方公司的意见。
仲裁地点
章程 338
1 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在任何地点进行手工检测质量仲裁。如双方无法就手工检测质量仲裁的地点达成一致,则该等手工检测质量仲裁将在我们的仲裁庭进行。
2 如发生针对手工检测质量仲裁的申诉,则由董事会决定在何处审理手工检测质量申诉。
3 无论仲裁或申诉在哪里进行,我们将在利物浦对仲裁和申诉裁决书盖章并使之生效。
程序
章程 339
1 除非买卖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进行仪器检验,否则质量仲裁将以样本为基础,并通过对等级与纤维长度的手工检验做出裁决。
2 仪器检测质量仲裁以检测报告为基础。若双方遵守规则224与233所规定的程序,则检测报告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做到以下事项,则仲裁员可以作出裁决:
a 同意适用补贴;或
b 同意适用于合同的对检测报告的解释;或
c 在检测报告发布后14日(两周)内支付议定的补贴; 或
d 同意检验地。
3 章程346和347不适用于仪器检测仲裁。
4 任何一方均可依章程352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裁决提出申诉,但不再进行进一步的仪器检测。
司法管辖权
章程 340
在不违反仲裁法关于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仲裁员和公断人可以就其司法管辖问题作出裁定,即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章程 341
1 如一方公司起始了一项质量或技术仲裁,而对方公司对司法管辖权或涉及质量的合同条款提出争议,则须进行一项技术仲裁,双方另行协商同意除外。技术仲裁裁决书将确定:
a 我们是否享有司法管辖权,
b 质量仲裁的内容为何;以及
c 适什么涉及质量的合同条款。
2 一方公司对裁决不满的,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提起申诉。
3 如技术仲裁或申诉判定如下事项,则可开始进行质量仲裁:
a 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以及通用标准
b 可以适用我们的章程。
4 如果任一方提出要求,董事会可全权授权质量仲裁与技术仲裁同时进行。
标准
章程 342
1 当我们提到适用于质量的任何“通用标准”,是指我们与美国农业部达成的“通用棉花标准协议”所采用的颜色和叶片等级全球标准。
2 协会持有全套“通用标准”文件。个人会员可在我们上班时间查阅。标准可能被用于解决仲裁和申诉。
3 质量申诉工作小组可以定期查阅标准。如他们认为有任何标准已经发生变更,则工作小组将会采取行动。
章程 343
1 “ICA官方标准”是指已经董事批准并由协会确认的标准。
2 协会持有该等标准文件。个人会员可在我们上班时间查阅。标准可能被用于解决仲裁和申诉。
3 质量申诉工作小组可以定期查阅标准。如他们认为有任何标准已经发生变更,则工作小组将会采取行动。
4 董事会将在听取质量申诉工作小组的意见后批准对标准进行变更。我们将提前14天(两周
)以书面形式向各注册公司和个人会员通知该等拟议中的变更信息。然后我们将确认变更
。新标准于确认后第二天生效。新标准将适用于当天及以后签署的合同。
5 在我们确认新的棉花培植或等级标准后,随即使用该等标准。
对争议采用的价值差异
章程 344
1 质量仲裁裁决书将以价值差异委员会确定的价值差异乘以规则222规定的倍数为基础,适 用章程348或354 的或者发生争议的公司另行商定之情形除外。合同于2017年10月1日即马克隆和强度相关修订条款生效之日之前签订的,则马克隆值和强度值差异参见合同签订当日现行的规则手册(特别是规则234、235和236),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之情形除外。合同于2017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签订的,则应适用价值差异委员会确定的价值差异。
a 对于CIF和CFR合同,所适用的价值差异为棉花到达日期的差异。
b 对于FOB合同,所适用的价值差异为提单或其他产权文件日期之差异。
c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所适用的价值差异为买方获得棉花产权之日的差异。
2 价值差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 如差额不固定,则裁决书将以在与合同相适应的市场价值差异为基础。仲裁员、多名仲裁员、公断人或质量申诉委员会将决定相应的差额。
4 如果根据通用标准(美国农业部等级)销售非美国棉花,则等级和短纤维应适用 ICA 美国 EMOT 和其他陆地价值差异。 这不适用于已在ICA 价值差异通告中根据通用标准描述的增长.
5 将使用上述方法决定裁决内容。
章程 345
1 在质量仲裁中,裁决书可能表现为现金金额,也可以表现为按合同规定的重量以适当货币单位表示的分式。
2 在CIF和类似合同中,对等级和纤维长度的裁决将分别标示。这不适用于棉短绒或废棉合约
。
“平均等级”
章程 346
1 对于按某一特定等级平均级出售的棉花,将通过对不同货品的评级进行仲裁。各种等级或等级下的分等级将分类为该等级标准以上及以下。归入平均级的不作处理。
其余部分计算补贴。
2 除非买卖双方另有协商同意,否则照此执行。
评级
章程 347
1 若一方对质量仲裁裁决书提起申诉并支付额外的鉴定费,则质量申诉委员会将签发一份证书,注明详细的等级、颜色和纤维长度的评级情况。
2 美国高地棉
a 美国高地棉的颜色和叶片等级将按“通用标准”评级。美国皮马棉
b 美国皮马棉的等级和颜色将按美国官方棉花标准评级。在两种情况下,纤维长度均按美国农业部标准评级。
在这两种情况下,主食长度将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标准进行分类。
3 非美国棉
a 若对某一棉品有“ICA标准”,则按该等标准评级。纤维长度按美国农业部标准评级。
4 希望对棉花进行评级者必须在申请申诉的同时提出此要求。
5 仅对样品进行评级。
超出一般质量范围的棉花
章程 348
1 在对超出相关品种一般质量范围的棉花进行仲裁和申诉的过程中,将确定棉花的内在价值
。在做出裁决时将考虑其价值因素。若价值无法判定,则在合同价格基础上进行仲裁。
2 在对废棉、棉短绒、下脚等产品进行仲裁和申诉的过程中,按已知价值进行仲裁如实际价值无法确定,则按合同价格进行仲裁。
3 独任仲裁员、仲裁员、公断人或任命的质量申诉委员会可以向熟悉棉花行业并对 棉、棉短绒、下脚等具备专业知识的公司或个人咨询意见或采集证据。
匿名仲裁
章程 349
1 裁决应使用我们的官方表格,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仲裁员或裁判员(如适用)签署并注明日期。上诉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和仲裁小组必须签署上诉裁决。
2 如品质争议双方均同意采用匿名质量仲裁,则适用以下各节,作为一般仲裁程序的例外情况。
3 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秘书申请匿名仲裁。申请方必须解释争议要点并提供对方同意该请求的证明。
4 申请仲裁者必须向秘书提供公司身份信息,以便确定收费。
5 主席收到证明后,将指定两名个人会员担任仲裁员。如仲裁员于任命之后21天(三周)内不能作出裁决,则主席将任命一名公断人。
6 在下列情况下,主席可以任命一名新的仲裁员、或多名新仲裁员、或一名公断人:
7 我们在裁决书上盖章后,将通知有关各方。
8 只有在支付了加盖印章的费用和任何未付的费用、成本和开支后,裁决书才能发放。
9 本协会将保存每份裁决书的 PDF 版本,并制作两份纸质版本。仲裁组将在裁决书发布时向每一方当事人快递其中一份原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 PDF 副本),同时在裁决书公布时向每位仲裁员发送一份 PDF 格式的裁决书。如果各方当事人在公布日之前(提前一周通知)向仲裁组提出书面请求,仲裁组可制作更多的纸质裁决书副本,但需收取费用。
裁决书裁定的利息
章程 350
仲裁员、公断人或质量申诉委员会可判给单利或复利,从其认为公正的日期和利率起算。
质量申诉
章程 351
1 如果任何一家公司不同意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裁决,可在裁决允许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发出上诉通知。上诉时必须说明上诉理由。然后,质量申诉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将确定必须收到进一步理由或答复的日期。
2 我们可以要求支付董事规定的申请费。详情见《规则》附录 C1。我们必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 14 天(两周)内收到这些款项,否则上诉将被驳回。
3 本附则不适用于仲裁费用争议。
4 上诉将由从每年选出的质量上诉小组中选出的质量上诉委员会审理。质量上诉委员会成员将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将从小组成员中选出不少于两名但不多于四名被认为最有资格评判有关增长的成员组成质量上诉委员会。
5 在允许上诉的期限结束之前,质量上诉委员会将不审理上诉,除非两家公司都同意或都已提 出上诉。
6 质量上诉委员会可允许提出新的证据,以涵盖所有争议事项,除非上诉涉及仪器测试仲裁
, 在这种情况下,最后一份测试报告中的信息将是最终的。
7 质量申诉委员会将以简单多数票对问题做出决定。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在内的每位委员都有一票。如果双方票数相同,主席将再次投票决定。
8 如果主任曾在争议中担任仲裁员或裁判员,则不得参与有关上诉的任何决定,也不得 加入
质量上诉委员会,否则可能导致严重不公正。
9 如果个人会员曾在争议中担任仲裁员或裁判员,则不能担任质量申诉委员会委员,否则会造 成重大不公。
章程 352
1 质量申诉委员会在参考仲裁员的裁决之前,必须对棉花进行评估,或在仪器测试的情况下
,对测试报告进行评估,并形成意见。但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委员会必须参考仲裁裁决
。
2 如果就管辖权或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提出新的论点,而这些论点又不是技术仲裁或 上诉的主题,则质量上诉委员会将根据证据作出决定并做出裁决。
3 但是,在依据第 349 条对裁决书提起的上诉中:
a 如有任何一方提交一份先前的上诉裁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若未提出上诉),必须同时提交一封保证函,向我们保证提出上诉的争议批次就是先前裁决书中所涉及的批 次(棉包依次对应);并且向 ICA 提供服务的仲裁员、技术上诉委员会成员和独立人员有权收取费用,但该费用应参考每位仲裁员/技术上诉委员会成员合理投入仲裁/上诉的总时间来确定,并应符合以下比例或我们不时确定的比例:
b 委员会在做出裁决前可参考仲裁或上诉决定,但不受其约束。
c 本协会将保留每份裁决书的 PDF 版本,并制作两份纸质版本。仲裁组将在裁决书发布时向每一方当事人快递一份原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 PDF 副本),同时在裁决书公布时向每位仲裁员发送一份 PDF 格式的裁决书。如果各方当事人在公布日之前(提前一周通知)向仲裁组提出书面请求,仲裁组可付费制作更多的纸质裁决书副本。
友好解决
章程 353
1 如果有争议的公司在仲裁开始前达成和解,但要求以裁决书的形式进行记录,它们可以共同商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作出裁决,记录商定的和解。
2 如果公司在仲裁开始后解决争议,必须立即通知我们。独任仲裁员、仲裁庭或上诉委员会将不会做出任何裁决,除非他们被要求以裁决的形式记录和解情况,并且他们同意这样做
。
3 如果独任仲裁员、仲裁庭或上诉委员会做出裁决,该裁决将具有与任何其他裁决相同 的地位和效力,但当事方放弃上诉权,因为他们在要求将和解协议转换为裁决时同意受 和解协议条款的约束。没有上诉权。
4 必须支付独任仲裁员、仲裁庭或上诉委员会的任何未付费用和开支,以及我们规定的任何印花税。
5 如果根据《附则》第 358 (4) 条或《附则》第 312 (2)条将款项存入我方账户,以抵扣与仲裁或上诉(视情况而定)有关或由仲裁或上诉(视情况而定)引起的任何费用、成本或开支,则应由仲裁庭或上诉委员会决定应退还的比例(如有)。该决定应考虑到仲裁庭或上诉委员会在收到和解通知之日所承担的工作量和/或法律费用。
费用和收费
仲裁申请费
章程 354
1 董事会为仲裁设定的申请费在规则手册的附录 C 中规定。 当董事会就费用做出决定并将其发布在ICA 网站上时,对附录 C 的任何更改生效,无需将修正案提交给协会的特别会议或其他股东大会以确认更改 ) 担心的。
2 一项争议可能涉及多个合同,但公司必须为每项仲裁向我们支付单独的申请费。
3 我们收取的申请费、成本、押金等金额将根据收到仲裁申请之日的章程和规则手册附录 C
中规定的金额计算,而不是合同年份 (s) 有关或任何其他版本的附录“C”。
上诉申请费
章程 355
1 董事会为上诉设定的申请费在规则手册的附录C 中规定。
2 如果他们认为合适,董事可以减少申请费的金额,或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3 我们收取的上诉申请费、成本、仲裁裁决的保证金等金额将是收到仲裁申请之日现行规则手册中章程和附录 C(或裁决)中规定的金额 , 不是相关合同的年份或附录 C 或章程的任何其他版本。
其他费用和收费 - 技术
章程 356
向国际仲裁协会提供服务的仲裁员、技术申诉委员会成员和独立仲裁员有权收取费用,费
1
用应参照每位仲裁员/技术申诉委员会成员为仲裁/申诉合理投入的时间总量确定,并应符
合以下收费标准或我们不时确定的收费标准:
a 小时费率不得超过附录 C1 中规定的最高小时费率。 b 第一小时后的零头小时应按比例收费.
c 每名仲裁员的最低收费为 100 英镑。
d 每次仲裁需向主席支付 250 英镑的额外费用。
我们收取的申请费、成本费、保证金等金额将以收到仲裁申请之日的附则和《规则手册》附录 "C1 "中规定的金额为准,而非相关合同的年份或附录 "C1 "的任何其他版本。
3 如果仲裁庭或技术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就仲裁或申诉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征询法律意 见,则应按照裁决的规定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4 在我方收到 "请求 "后的任何时候以及此后,仲裁庭庭长可随时要求争议的任何一方向我方交存款项,作为与仲裁有关或由仲裁引起的任何费用、成本或开支的保证金。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支付任何此类款项,仲裁庭有权暂停或中止仲裁程序,直至这些款项支付完毕。
5 当裁决书根据附则 309 提交盖章时,每名仲裁员或技术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向我方开具所有费用的发票,并明确说明其适用的小时费率。仲裁员必须按照理事批准的格式提交考勤表
。
6 仲裁员或技术申诉委员会委员有权要求支付的唯一费用是快递费或印刷费,每份快递/印刷品最多不超过 80 英镑,除非有收据证明。仲裁员可申请任何合理的差旅费、住宿费、生活费、收费和双方事先明确同意的每日差旅费。
7 向仲裁员和技术申诉委员会成员支付费用和开支的条件是协会收到考勤表。
8 在上述前提下,裁决书发出后仲裁员和技术上诉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立即支付费用和开支
。如果董事会依据第 357 条判定任何费用或开支不合理,则仲裁员和技术上诉委员会成员
须按董事会的决定采取行动。
仲裁庭或技术上诉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用双方提供并由 ICA 持有的资金临时支付仲裁员
9
的费用。此类付款可以按照董事会约定的现行标准来判令。
章程 357
1 如果裁决书发出后,某家公司或仲裁小组认为费用和开支不合理,可以请求董事会审查金
额,并书面详细说明提出该请求的理由。将由董事会决定应付金额。
2 我们必须在裁决书发出后 14 天(两周)内收到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通知。
3 董事会的决定将为终局决定。
章程 358
1 一般原则是根据所发生的情况支付费用,但仲裁庭和技术上诉委员会有充分权利裁定双方 按何种比例承担仲裁费用。即使提出索赔,当事方因获取与提交至仲裁庭或技术上诉委员会的索赔相关的法律意见或技术咨询援助而产生的费用也不可追讨。董事会的决定将为终局决定。
2 法庭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到所有重要情况,包括可能相关的下列情况
a 仲裁中提出的哪些问题导致产生大量费用,以及哪一方在这些问题上胜诉。
b 部分胜诉的索赔是否有不合理的夸大。
c 在任何索赔上胜诉一方的行为以及另一方做出的任何让步。
d 各方的成功程度。
e 各方提出的费用。
其他收费 - 质量
章程 359
1 优质仲裁
a 《规则》附录 C1 规定了高质量仲裁的最低收费标准,但仲裁员可收取更高的费用。
b 两家事务所均应支付费用。仲裁员将分摊每家事务所应支付的费用。
2 质量申诉
a 质量申诉的最低收费标准见《规则手册》附录 C1,但申诉委员会可收取更高的费用
。
b 每家提出上诉的公司都应支付一定的费用。质量评定委员会将分摊各公司应支付的费用。
3 棉花废料、棉绒和采摘物
a 棉花废料、棉绒和采摘物的质量仲裁和上诉费与棉花质量仲裁和上诉费相同。
4 分类
a 附则 347 规定的分类费见《规则手册》附录 C1。只有要求分类的公司才需支付费用
。
章程 360
1 如果在优质仲裁中指定了一名公断人,他们将获得相当于特约事务所为优质仲裁支付的最低费用的 50%的金额。
2 裁决/结论与公断人的裁决/结论相差最大的仲裁员,应从其酬金中支付公断人的费用。如果分歧相同,则每名仲裁员支付一半。在质量申诉中,质量评定委员会将决定由哪位仲裁员支付公断人费用。
章程 361
1 如果在裁决发布后,事务所认为仲裁员、公断人或质量上诉委员会收取的费用和开支不合理,则可要求董事对金额进行审查。董事将决定应支付的金额。
2 我们必须在费用和开支通知发出后或裁决发布后 14 天(两周)内(以较早者为准) 收到根据本附则提出申请的通知。
3 董事会的决定将为终局决定。
盖章费
章程 362
1 盖章费标准见规则手册附录C。盖章费费率将按当事公司在引起争议的合同签署之日的注册身份计算。如当事方已经遭到暂停或开除会员资格处理,或者在仲裁开始以后被拒绝再注册,则其必须按非注册公司费率付费。
2 质量仲裁和申诉
在质量仲裁中,双方公司都有义务支付盖章费,但仲裁员将确定各方的付费比例。
在章程354项下的质量申诉中,各申诉公司有义务支付盖章费,但申诉委员会将确定各方的付费比例。
支付费用的义务
章程 363
如有主公司为其非注册附属公司任命了一名仲裁员或公断人,而该非注册公司未能支付费用,则主公司有义务支付到期的仲裁、裁定和盖章费用。
未执行的裁决书和违约方
报告
章程 364
1 如协会收到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下称“报告方”)或其代表的书面意见,称对方(“违规嫌疑人”)未遵守裁决书,则应通知董事会。
2 在根据该等建议采取行动之前,仲裁小组应致函被指控的违约方,告知其董事会意图将其列入违约名单,除非被指控的违约方在 14 天(两周)内向董事会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请求不这样做。董事会应在决定是否应分发从报告方收到的信息之前,考虑被指控的违约方所提交的任何理由。
3 董事会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将违规方的名称通告给个人会员、会员公司、棉花协会(CICCA
)国际合作委员会成员协会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将违规方名称和适当的细节列于协会网站公共开放区域。
4 如董事会作出决定,则该信息和任何其他适当信息将列入一项裁决未执行名单,称为“ICA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1部分”。
5 如协会收到书面通知,称一方当事人已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诉,董事会可在报告方的要求下传发通知给个人会员、会员公司、棉花协会(CICCA)国际合作委员会成员协会,说明该方的名称,以及由于等待英国高院判决,仲裁裁决未执行。如有要求,该方有义务证明申诉即将结束并使董事会满意,否则董事会可将该方的名称列入 “ICA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 1部分”,直至高等法院申诉得出结果或仲裁裁决的执 行让报告方满意。
6 董事会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个人会员、会员公司以及棉花协会国际合作委员会(CICCA)成员协会发出建议通知,告知其某一实体可能与违规者有关或被其利用。该通知应被认为是ICA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2部分。
7
a 秘书将致函违规方和其他各方(他们与“ICA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1部分”中的违规方名称相关),建议列入“ICA未执行裁决书名单:第2部分”,通知他们拟议在后一份名单中增加一个关联方名称,并要求他们在14天(两周)内提供证据反驳该名单的内容。
b 董事将考虑收到的任何评论或证据,并将决定是否应将关联方添加到ICA 未履行裁决清单:第 2 部分。在此过程中,他们将获得并考虑显示“密切关系”的证据,并且 /或“共同控制思想”,在该方与“ICA 未履行裁决清单:第 1部分”中指定的违约者之间
,有问题。 该决定将传达给要上市的关联方和ICA 成员.
c 在获悉董事决定将其列入ICA 未履行裁决清单:第 2 部分后,被指控的关联 方有权在 14 天内向 ICA 提出上诉。 董事将考虑任何额外证据并决定是否除牌.
8 报告方应对其依本章程直接向ICA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如因该等信息不准确导致协会及其董事发生任何责任、损害、成本和支出的,报告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并确保不发生损害
。如就裁决书达成和解,则报告方须立即通 知协会,将相关方从裁决未执行名单中撤除。
9 建议方应对其依本章程及上文第(6)和(7a)节直接向ICA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如因该等信息不准确导致协会及其董事发生任何责任、损害、成本和支出的,建议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并确保不发生损害。
10 参与任何仲裁的当事方须视为同意董事会采取本章程所述的行动。
11 如果买方不愿意或无法修改装运指示,以装运到LOUA1或LOUA2上所列的公司,则卖方必须根据ICA章程和规则终止合同。
12 如果卖方收到买方的质量索赔或重量索赔,而买方已将棉花装运至LOUA1或LOUA2上的一家公司,则卖方没有义务与买方就索赔达成和解。
第4部分: 行政管理章程
第4部分:行政管理章程
目录
页码 | |
会员资格与注册 | 87 |
委员会 | 89 |
一般规定 | 89 |
仲裁策略委员会 | 90 |
价值差异委员会 | 90 |
质量申诉工作小组 | 91 |
纪律程序 | 93 |
行政管理章程 会员资格与注册章程 400
成员资格申请必须使用董事会批准的表格提出。此类表格可在ICA 网站上获取,也可向管理小组
成员资格专员获取。
章程 401
如果向协会提交的任何申请信息有所变更,个人成员和注册公司必须立即致函ICA 管理小组。如果 ICA 管理小组要求个人成员或注册公司确认其在申请中提供的信息仍然正确,其必须立即予以答复。
章程 402
如果董事会暂停某一注册公司的资格,则将适用:
1 如会员公司被暂停资格,该会员公司将不会被允许对在暂停期间签订合同的争议进行仲裁
。这包括该会员公司的关联公司。
2 对于已被暂停协会资格的会员公司,若合同日期早于暂停日期的,则在暂停期间可接受仲裁,但需以非成员的费用,作为被暂停协会资格的成员参与。
章程 403
注册的条件规定于协会章程中。
章程 404
1 会员公司每年均须支付董事会确定的注册费。
2 所有会员公司均有权获得协会当前的章程和规则及所有嗣后修正文件的副本。
3 董事会可以注销某一会员公司的注册,但将按资格撤销当年未到期期间的比例返还已支付的注册费。
章程 405
1 1 主公司既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生产商或磨坊主.
注册申请必须由协会个人会员提出并获得附议。
每家公司会有至少一名个人会员。
主公司可以申请将自己的关联企业注册为独立关联公司或非独立关联公司。主公司 可注册的关联公司数量不限,但经董事会确定支付会费的不超过五家。主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关系将保密。
2 关联行业公司是指向棉花业提供服务的公司或组织。注册申请必须由协会个人会员提出并获得附议。
每家公司会有至少一名个人会员。
关联行业公司可以申请将其任何关联公司注册为非独立关联公司。关联行业公司可 注册的关联公司数量不限,但经董事会确定支付会费的不超过五家。关联行业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关系将得到保密。
3 代理公司是指提供代理服务、在主公司与他方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公司。注册申请必须由协会个人会员提出并获得附议。
4 附属协会是指任何与棉花业有关的、得到行业认可,并且宣称支持ICA的主要原则及其章程和规则的协会。
注册申请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5 协会会员公司无权拥有个人会员资格。.
章程 406
1 如有下列情形,则个人会员、主公司或关联公司不得退会
a 其涉及一项由受国际棉花协会章程或规则或ICA仲裁规则管辖的合同引起的仲裁;或
b 其有一项根据本会章程对其提出的质量未达标或尚未履行完毕技术仲裁或上诉裁决
。
2 (1)节并未剥夺董事会依据章程在任何时候于个人会员或会员公司依据章程被认定为违规的情况下暂停或剥夺其会员资格的权利。
3 董事会可以注销注册的个人会员,但可按资格撤销当年未到期期间的比例返还已支付的注册费。
4 如有任何个人会员或注册公司退会,但董事会不予接受,则该个人会员或注册公司将丧失其因会员资格或注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和特权。他们也不能撤回或逃避因已经签署的合同而发生的仲裁。
5 丧失权利和特权并不妨碍其他公司依据已有的合同提起索赔的仲裁。
委员会
一般规定
章程 407
有权任职的个人会员可以提名自己加入会员委员会。他们不需要经提名或附议。通常情况下,董事会、
任何委员会或工作组成员中来自同一家公司的代表不得超过一 (1) 人,但经 FGC 批准的特殊情况下除外
。除仲裁战略委员会之外,委员会及其主席应每年由董事会任命。
章程 408
1 委员会须有效运作,但可自行选择运行方式,包括:
a 会议;
b 电话讨论;
c 电话会议;
d 电子邮件交流;以及
章程 409
e 视频会议。
1 下列委员会构成人数应符合表中规定。法定人数是指构成委员会有效运作的最少委员人数
。
指定会 构成法定人数的人数
仲裁策略委员会 参见章程 410 5
规则委员会 | 12 | 5 |
价值差异委员会 | 参见章程411 | 5 |
2 每当根据章程审议共同条例时,CICCA成员协会的代表可获任为规则委员会成员。但是,他们不能担任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除非他们是ICA的个人会员。
3 除仲裁策略委员会之外,委员会成员的任职仅为一年。任职期满,委员可连选连任。
4 ICA委员会主席将根据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选举产生。通常情况下,主席至少每3年轮换一次。
仲裁策略委员会
章程 410
1 仲裁策略委员会由最多10名会员组成,所有会员必须为完全合格的仲裁员。
2 委员会的一半成员为完全合格的仲裁员,另一半由董事指定。每三年指定一次。
3 委员会会员任职三年,任职期满,委员可连选连任。
4 ASC 主席将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还将任命最多六名 ASC 成员,如果董事会确定需要增 | ||
加主席人数,此类成员将有资格担任仲裁庭和技术上诉委员会主席。这些附加 ASC 成员将 | ||
每年任命一次,以期在最初的三年内担任法官,并且可以列席 ASC 会议(如果 ASC 提出 | ||
此类要求),但不能投票。 |
董事会可另行任命最多五名具备仲裁知识、能够在仲裁战略
5 在咨询仲裁策略委员会之后,
委员会中参与战略层面的讨论且任期为三年的成员。这些人不具备主持仲裁庭、技术上诉
委员会或其他 ICA 仲裁的资格。他们仅可出席由仲裁战略委员会主持的主要或完全致力于
解决战略仲裁问题的扩大会议。
价值差异委员会
章程 411
1 价值差异委员会的会员中由我们指定最多4名会员,由Bremer Baumwollboerse 指定最多
4名,由董事从有意向的个人会员中指定最多8名。
2 价值差异委员会可以同意向委员会增加个人会员或非会员。接受任命的人员拥有与选举产生者同样的投票权。
3 价值差异委员会至少每四周开会商讨一次。主席可以更频繁地召开会议。
4 只要主席批准,价值差异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由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
a 必须与委员属于同一家公司;
b 可以是个人会员,也可以不是个人会员;并且
c 可以在委员会会议中投票。
质量申诉工作小组
章程 412
1 质量申诉委员会可以同意向委员会增加任何个人会员,以就提交到委员会的棉花产品提供咨询意见。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加入委员会者视为委员会成员。
2 在质量申诉委员会会议中,各公司投票数不得超过一票。如有涉及美国棉商协会会员的“美国棉”、美国/皮马各品种或其他棉花交易,则美国棉花承运人协会可以指定一名代表加入质量申诉委员会。但是,不得担任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
3 本章程不适用于从美利坚合众国任何地区装运美国棉的承运合同。
章程 413
从质量申诉工作小组受命进入任何一个质量申诉委员会者,同一家公司的不得超过两人。章程 414
质量申诉工作小组成员候选人必须为棉花行业从业者。
纪律程序
章程 415
1 与 CICCA 和 ICA 未履行奖励清单所列个人、公司或公司签订购买或销售原棉或提供服务合同的成员公司:第 1 部分或第 2 部分( 该合同是在公司上市通知的次日或之后签订的)或签订购买或销售原棉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以规避 CICCA 和 ICA 未履行奖励清单 :第 1 部分或第 2 部分应接受本章程规定的调查和任何纪律处分程序。
2 如果新当选的成员所有未完成的合同与名称出现在 CICCA 和 ICA 名单上的一方未完成的奖励:第 1 部分或第 2 部分,在 7 天内(一个周),成员公司应提供董事份或多份合同的副本,显示该合同的日期、参考编号和预计履行日期,并按要求编辑任何机密信息。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上述第(1)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合同。
3 如果成员公司希望与在CICCA 和 ICA 未履行奖励清单中列出的未兑现奖励的一方进行交易
:第 1 部分或第 2 部分的唯一目的是结算该奖励,则该成员公司将被要求提供建议 董事以书面形式表明该意图。 在为此目的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后的七日(一周)内,成员公司应向董事提供一份或多份合同的副本,注明日期、参考编号和预计履行该合同的日期以及相关的和解协议,并根据需要编辑任何机密信息。此外,他们还应提供证明业务(合同)和和解协议确认的支持信函。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第(1) 以上不适用于该合同。
4 如果成员公司有未履行合同或棉花可能已“装运”但尚未在目的地港口上岸且其名 称随后出现在 CICCA 和 ICA 未履行裁决清单上的任何合同:第 1 部分或第 2 部分 , 在上市后 7天(一周)内,成员公司应向董事提供一份或多份合同的副本,其中显 示该合同的日期、参考编号和预计履行日期,并按要求编辑任何机密信息。 此外,他们还应提供证明业务(合同)和和解协议确认的支持信函。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上述第(1)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合同。
章程 416
主题如果成员公司与名称出现在 CICCA 或 LOUA1 和 2 上的一方有未完成的合同、结算协议或任何棉花可能已经“装运”但尚未抵达目的港的合同:成员公司应 每六个月向董事提供该合同、和解协议等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更新,显示日期、参考编号、执行数量、未完成数量、修订(如果有)和对该合同履行日期的合理估计, 和解协议和类似信息
索引
页码 | |
友好解决 | 78 |
上诉 - 见质量上诉、技术上诉和小额索赔技术上诉 | |
仲裁 - 参见质量仲裁、技术仲裁和小额索赔技术仲裁 | |
仲裁费 | 附录 C1 |
仲裁员重新认证程序 | 附录 C5 |
仲裁员资格程序 | 附录 C4 |
国际档案理事会成员行为守则 | 附录 C2 |
仲裁员行为守则 | 附录 C3 |
索赔: | 22 |
国家损失 | 34 |
笔误 | 23 |
水分恢复 | 34 |
分类 | 75 |
委员会 | 89 |
合同: | 15 |
附则和规则的适用 | 15 |
关闭 | 38 |
纪律程序 | 93 |
费用 | 附录 C1 |
国际档案理事会未完成奖项清单 | 83 |
国际档案理事会官方标准 | 73 |
仪器测试 | 36 |
保险 | 20 |
洲际交易所棉花期货 | 23 |
发票返回 | 38 |
管辖权 | 15, 50, 77 |
会员资格 | 87 |
Micronaire | 37 |
保🗎 | 34 |
质量申诉 | 76 |
质量仲裁: | 67 |
获奖情况 | 52 |
收费 | 附录 C1 |
销售 "随叫随到 | 23 |
取样 | 31 |
运输 | 19 |
小额索赔技术上诉 | 64 |
小额索赔技术仲裁: | 58 |
印花税 | 附录 C1 |
实力 | 38 |
皮重 | 27 |
技术申诉 | 54 |
技术仲裁: | 46 |
未兑现的奖项 | 83 |
通用标准 | 73 |
价值差异 | 30 |
重量 | 24 |
ICA章程和细则–附录
内容
附录 |
附录 A1:合同表格 |
附录 A2:质量仲裁时间表 |
附录 B:删除。 |
附录 C1:技术仲裁、小额申诉仲裁、质量仲裁、公证和上诉的收费一览表 |
附录 C2:议员行为守则 |
附录 C3:仲裁员行为守则 |
附录 C4:成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的标准和程序概要 |
附录 C5:仲裁员的重新认证 |
附录 C6:《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附录A1: 合同表格合约表格
附录A2 “附录 A2 - 质量仲裁时间表” – “附录 A:合同表格”变为“附录 A1:合同表格” | ||||||
参考编 号 。 | 主题 | 章程/规则编号 | 行动 | 时限的开始日期 | 时限 | 笔记 |
1 | 装运和提单 | 规则201.1 | 如果卖方提供发票或提单全部细节的期限已过,则关闭合同 | 合同中规定的卖方提供发票或提单全部细节的最后期限 | 14 天 | |
2 | 规则201.2 |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上述截止日期,则关闭合同 | 提单日期 | 21 天 | ||
3 | 规则201 | 如果卖方在上述截止日期后提供发票或提单的全部细节,则关闭合同 | 卖方提供发票和提单全部细节的日期 | 3 天 | ||
4 | 规则202 | 申请仲裁 | 陆运货物,收到提单的详细信息(不正确或不符合合同条款) | 42 天 | ||
5 | 对于海运,收到提单细节的日期(不正确或不符合合同条款) | 28 天 | ||||
6 | 国家损害 | 规则207.2/208.2 | 将损坏的包分开并提出索赔 | 称重或脱粒日期,以较晚者为准 | 7 天 | 必须在两个时限内 |
7 | 抵达日期 | 42 天 | ||||
8 | 运输毛重 | 规则216.1a | 测量装运毛重 | 预计装运前 | 28 天 |
2024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