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明细
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编号:
委托人(甲方)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受托人(乙方) | |||
公司名称 | 江苏开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明细 | |||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 | 众邦融资租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租赁业务租金收益权 | ||
发行机构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 预期收益率 | 6.5%/年 | ||
定向委托投资明细 | |||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 起始日 | 2017 年 9 月 7 日 |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 期日 | 2018 年 2 月 21 日 |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 获得期 | 167 天 | 定向委托投资委托总 金额 | 2375 万元 |
甲方定向委托投资 金额 | 元 | ||
乙方管理费率 | 0.5%/年 | 甲方预期收益率 | 6.0%/年 |
甲方预期收款日 | 不晚于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 | ||
*注:“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预期收益率”、“甲方预期收益率”、“甲方预期收款日”仅供参考,实际收益率以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实际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实际收益为准;甲方收款日以实际收款日为准。 |
第二部分:定向委托投资管理通用条款第一章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第一条 《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定向委托投资明细”;第二部分为“定向委托投资管理通用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愿将合法所有资金委托乙方进行定向投资管理的自然人或机构。甲方为“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注
册用户。
第三条 乙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 定向委托投资: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乙方以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按约定进行定向投资管理,以获取投资收益。
2.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资金所投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该产品信息参加本协议“第一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明细”中列明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明细。
3.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剩余存续期:指预计自乙方受托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日期至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到期日的期间。
4.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预期收益率:是指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发行过程中,发行机构所披露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预期收益率。
5.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起始日:指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收益计算的起始日,该日期等于乙方实际取得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日期,即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成立日或受让日。如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实际取得日与本协议“第一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明细”中列明的收益起始日不同的,以实际成立日为收益起始日,届时乙方将变更信息通知甲方。
6.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是指本协议中双方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计算的到期日,该日期等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到期日。如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实际到期日与本协议“第一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明细”中列明的收益到期日不同的,以实际到期日为收益到期日,届时乙方将变更信息通知甲方。
7.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是指本协议中双方定向委托投资收益的取得期间,即自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起始日至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的期间,该期间为乙方管理费率及甲方预期收益率的计算期间。
8. 定向委托投资委托总金额:是指乙方受托投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而接受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总金额。本产品定向委托投资委托总金额 2375 万元,最终的产品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为准。
9. 甲方定向委托投资金额: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愿向乙方提供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金额。
10. 乙方管理费率:是指在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内,乙方管理费用占定向委托投资总金额的年化比率。
11. 甲方预期收益率:是指甲方在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内,预期收益占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的年化收益比率。本协议中列明的甲方预期收益率仅供参考,实际收益率以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扣除乙方管理费用后计算的实际收益率为准。
12. 甲方预期收款日:指预计向甲方支付其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实际收益的日期,该等日期将根据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实际付款日进行调整。
13. 定向委托投资清算期:是指自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含本日)至甲方实际取得全部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实际收益的期间。
14. 定向委托投资资产:指委托人根据本协议交付委托资金后所享有的收取委托资金本金及收益的财产性权
益。
15. 甲方收款账户:是指本协议项下甲方指定的作为收取本协议项下相应款项的甲方途牛宝账户或在途牛金服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16. 乙方收款专户:是指由乙方指定的作为收取委托人向乙方支付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其他款项的账户。
17.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18. 工作日:系指乙方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9. 自然日: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20. 年:系指 365 个自然日。第二条 关于各方当事人的定义
1. 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或多个委托方,包括本协议中的甲方。
2. 受托人:定向委托投资法律关系中的受托方,在本协议中即为乙方。
3. 发行机构:是指发行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 途牛金服:是指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平台等。
第三条 本协议中所涉及到的金额均精确到分位,分位以下的金额均舍去;本协议所涉及到的百分比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条 本协议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第三章 定向委托投资
第一条 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以直接投资或受让形式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乙方以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委托资金按约定进行投资管理,以获取投资收益。
第二条 甲方作为委托人之一,应于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起始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甲方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用于乙方按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配置。
第三条 在甲方根据本章第二条的约定足额支付了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前提下,如因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未成立等非乙方原因致使本协议之目的不能实现的,则乙方应在收回委托资金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将委托资金本金足额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内,为此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或利息。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的定向委托投资法律关系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定向委托投资款项时生效,至甲方取得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实际收益,委托目的达成时终止。
第五条 在甲方根据本章第二条的约定足额支付了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前提下,乙方受托履行了定向投资职能,且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顺利投资成立或投资受让的,则本协议项下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于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起始日起计算投资收益。
第六条 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范围限于本协议“第一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明细”中列明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乙方受托以定向委托投资委托总金额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并持有到期。甲方同意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履行定
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职能,并签署投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相应协议。
第七条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来自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所产生的收益。乙方有权收取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乙方的管理费,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内管理费率的计算标准以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为准。
第八条 乙方应于甲方预期收款日内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其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及收益。如因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未及时偿付等原因,致使甲方实际收款日迟于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后五工作日的,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并保证在收到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发行机构支付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所产生的收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乙方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向甲方分配委托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对因发行机构支付迟延而造成的甲方实际收款日的顺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自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含本日)后即进入清算期,清算期内不计算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利息及收益。
第十条 除本协议的附件外,协议项下的相关信息的更新通知将由乙方通过途牛金服平台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在甲方交付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日起,至甲方实际收款日止,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或提前解除本协议。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自定向委托投资生效起,享有定向委托投资关系中委托人享有的相关权利, 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第二条 甲方保证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甲方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委托投资风险。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资金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并承诺全权委托乙方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和操作。第四条 甲方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或提前要求支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 定干涉乙方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与本协议项下委托投资相关的应缴税款由甲方依法自行申报并缴纳,乙方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成立后,甲方收款账户中的资金即被冻结;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 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通过途牛金服网络平台从甲方收款账户中扣收本协议项下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收款专户未能在委托投资申请截止日之前收到甲方支付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本协议终止;甲方应赔偿乙方及其他相关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乙方将及时告知甲方其知道的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或者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信息。
第二条 自乙方收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日起,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第三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定向管理运用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建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 乙方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授权途牛金服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邮件、在途牛金服网上发布公告、书面信函等。
第五条 委托投资期限内,乙方将履行如下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定向委托投资确认通知
当甲、乙双方经途牛金服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订立定向委托投资协议后,乙方通过途牛金服向甲方进行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甲方定向委托投资金额、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起始日、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等。
(2)定向委托投资取消通知
因各种原因导致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未成立及定向委托投资不成功的,乙方应通过途牛金服通知甲方,通知中应说明定向委托投资不成功的原因。
第六条 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权属登记等内容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应将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与乙方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独立核算。
第八条 乙方应保存定向委托投资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九x xxxxx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做好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分配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实际收益。第六章 通知
第一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做出的通知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或通过途牛金服平台发布等方式传送。
第二条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3.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4.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电子信息反馈为送达后一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5. 通过途牛金服平台发布的方式通知的,在途牛金服平台发布之日为有效送达。第七章 协议生效及终止
第一条 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通过途牛金服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订立,根据本协议第三章的约定生效和终止。第二条 本协议双方委托途牛金服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本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由途牛金服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作为本协议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
第八章 保密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 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向非本协议方(途牛金服及其关联方除外)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信息”);
2.任何一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
(2)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
(3)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
(4)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第二条 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款的限制:
1.向本协议双方的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咨询公司披露;
2.因遵循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
3.依据其他应遵守的法规向审批机构和/或权力机构进行的披露。
第三条 虽然有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条的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本协议、甲方资料、保密信息等资料和信息。乙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是乙方对于相关合作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不对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条 当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未能按期履行本金或预期固定收益支付义务时,或甲方未能按相关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乙方认为适当的场合披露相应责任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等。
第五条 甲方、乙方提供给途牛金服的信息及甲方、乙方接受途牛金服服务产生的相关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由途牛金服管理。
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双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息时均应同时将信息提供给途牛金服。本协议双方授权途牛金服根据本协议任意一方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本协议另一方向途牛金服提供的所有信息。
第七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采取所有其他必要、适当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第八条 双方应促使其向之披露保密信息的人严格遵守本条约定。
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第十章 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一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第二条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条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且实际可履行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第二条 如任意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意。
第三条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其通过各自途牛宝账户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 归属于各自本人,其授权和委托途牛金服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
属于各自本人,与途牛金服无关,途牛金服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双方之间或双方与途牛金服之间在任何时候均不是也不会被认为是信托法律关系。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凡本协议中涉及途牛金服或者途牛宝账户的相关事宜,以及甲、乙双方各自与途牛金服之间的关系均受其与途牛金服签订的协议的约束;本协议规定与上述协议不一致的,以上述协议的规定为准;凡本协议中出现的与上述协议相同的词语或术语,如果在本协议中无特别定义,适用上述协议中的定义、涵义或解释。
认购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人:
感谢您认购牛甄选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在您签署本认购风险揭示书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及《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具体内容。凡签署本认购风险揭示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内容,对本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认购本产品可能带来的财产损益和法律责任。
本产品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产品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投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投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信用风险。若本产品投向的资产出现违约时,将对本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
5、流动性风险。在本产品到期前投资者不能提前终止,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江苏开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认为
需要提前/延期终止本产品的情况时,江苏开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提前/延期终止权。如因标
的资产发行方提前/延期终止本产品,江苏开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投资者,
并在提前/延期终止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和收益,投资收益按实际投资期限
计算。
6、购买力风险。投资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
7、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本产品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本产品的交易过程当中,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数据传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传输数据可能出现错误;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产品的认购、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方:江苏开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风险承诺书
致:江苏开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以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理解投资本产品的所有风险,愿意依法承担本产品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本人明确了解江苏开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途牛金服平台并无对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实现有任何承诺与保证责任,且本人风险承受能力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自愿购买本产品,自行享有本产品的全部收益及承担本产品的全部风险损失。
投资者:(通过网页点击确认方式签署)
途牛宝份额支付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人
乙方: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网上直销途牛宝份额支付业务,用于在丙方平台进行消费支付。为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与乙方、丙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
第一条 定义
1、途牛宝份额支付服务(以下简称“份额支付”服务,又称“货币基金网上直销份额支付”服务):即乙方通过丙方直销的全额宝货币基金份额,如甲方需在丙方平台(丙方网站—— xxxx://xx.xxxxx.xxx)进行支付时,甲方用货币基金份额换取丙方同等金额的实名产品和服务。
2、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途牛宝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短信校验服务、签约时设置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及乙方、丙方认可的其他要素。
第二条 特别提示
1、身份认证要素是乙方、丙方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交于任何第三方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要素所发出的一切指令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对非乙方、丙方原因造成的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
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知晓并同意,为向甲方提供途牛宝服务,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联系地址等)提供给丙方。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乙方的账户、交易信息、资产状况等)提供给丙方。
3、甲方理解并同意,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提供具体代扣服务时决定途牛宝在扣款资金渠道中的顺位,具体以页面提示或丙方网站的相关规则、解释为准。
甲方理解并同意,当甲方发送代扣指令(含单笔代扣指令、预授权方式等),且该代扣指令对应的扣款渠道为途牛宝时(简称“途牛宝支付”),即会触发途牛宝货币基金份额支付的申请。甲方理解并同意自甲方发送“途牛宝支付”指令之日起,甲方将不再承担\享有对应的途牛宝货币基金份额的损益。
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平台申购的货币基金(即途牛宝充值),可以享受乙方提供的“份额支付”服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如果甲方需要资金进行份额支付,可选择“份额支付”,可提交“份额支付”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自然日 7*24 小时。
2、甲方使用“份额支付”服务,需签订“途牛宝份额支付用户服务协议”。
3、乙方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于甲方单笔和日累计申请份额支付的金额设定上限;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该金额上限。
4、份额支付赎回份额与赎回费用:如果用户份额支付所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时,则实际赎回份额=份额支付申请金额+手续费。
(二)甲方使用份额支付服务,暂不收取手续费。乙方享有根据业务需要对份额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份额支付手续费、金额上限等服务内容)进行改进、调整的权力,但事先需要得到丙方的书面同意。
(三)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实际份额支付不能及时进行,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乙方垫付的份额支付资金等情况,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四)甲方发起“份额支付”申请,应遵守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最低赎回份额、交易时间等业务要求。
(五)若出现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导致甲方重复或额外收到乙方划付份额支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六)甲方应当充分认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份额支付服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等情况对份额支付业务规则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变更时乙方将通过其官网、手机平台通知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即视为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乙方做出上述变更前,需要得到丙方的书面同意。
(七)甲方认可在丙方平台购买丙方平台的产品的行为及所有与购买的产品有关问题及争议均与乙方无关,不会就此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因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以及其他乙方、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申请份额支付,经乙方、丙方系统确认之后即自动生成支付指令向甲方账户划款,可快速到账,若因银行或支付机构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发生迟延到账情况,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从客户签署协议时生效,客户于网页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第七条 其他
乙方、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甲方:投资人
乙方: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