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犬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备-其他【2015】主 4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 x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标的包括:
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兽医(动物)治疗机构(以下简称“宠物医疗机构”)完成基础疫苗注射并具有相关疾病抗体、由被保险人合法拥有和饲养、投保时已满 6 周龄但未满 9周龄且身体健康的犬类宠物,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障宠物。
宠物养殖、运输、寄养、训练、治疗机构所有或管理的犬类宠物或其他出于经济、商业、科研、实验目的而所有或管理的犬类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初患本条款附表所列的疾病,且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宠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医疗费用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保险期间届满时,如保险标的必须继续接受治疗,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责任最长延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保险人基于本保险合同累计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对于上述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且必要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十天内(包括第十天)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给保险标的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保险标的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五)保险标的罹患除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疾病;
(六)保险标的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手术、绝育手术的;
(七)保险标的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保障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之前的一年内未注射疫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对于附表中不包含的疾病种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宠物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项目明细清单、费用清单;
(五)宠物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费用证明);
(六)宠物医疗机构出具的保障宠物注射基础疫苗的证明,包括注射记录及缴费证明;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的宠物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并通过年检审查。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x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经保险人同意。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将退回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七条 x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
手续费率)。
【宠物医疗机构】指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9 号)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宠物医疗机构。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定点宠物医疗机构以保单中约定的为准。
【合法拥有和饲养】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宠物来源合法,不属于国家禁止私人买卖和饲养的野生动物。饲养宠物手续符合全国及地方性宠物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所养的宠物具有有效的宠物登记证(如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并通过年检审查。
【基础疫苗】指犬用四联疫苗,能够预防犬瘟热、腺病毒 2 型、细小病毒病、副流感病毒病。
附表:
包含疾病列表
犬瘟热 |
犬细小病毒感染 |
犬副流感病毒感染 |
犬传染性肝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