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5797920241
三林产业社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服务合同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清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及三林产业社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磋商结果,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主要条件: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三林产业社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本合同所提供服务范围及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服务标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书中的内容为基础。服务范围及内容应至少满足并涵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合同金额:
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129000 元(壹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与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服务费用的支付
3.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3.2 付款方式:
1)本项目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支付 50%合同金额的预付款。
2)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后 30 天内支付剩余金额。
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5.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二、合同条款:
1.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1.2 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
利。
1.3 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保密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3.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4.2 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4.3 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所委托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与委托有关的服务活动负责。
4.5 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4.6 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4.7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酬金总额。但下例情况除外:
(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8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4.9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
4.10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
4.11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4.12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4.13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1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4.15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乙方的服务工作质量。
5.2 甲方有权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5.3 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直至
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
5.5 甲方有权得到合同范围内乙方的服务和其服务成果。乙方提交的全部服务成果及相关资料,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6 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
5.7 甲方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 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
6.违约责任
6.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 5%。
6.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6.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4 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6.5 合同履约过程中,xxx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将按照违约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争端的解决
7.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7.2 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7.3 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8.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9.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盖章后生效。
10.合同附件
10.1 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采购)文件、磋商(响应)文件。
1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或补充文件;(4)磋商文件及其澄清或补充文件;(5)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2.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