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GF—2017—0201)
合同编号:(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 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江苏海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盱眙经济开发区科创园 10kV 开关站外线接入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盱眙经济开发区科创园 10kV 开关站外线接入项目。
2.工程地点: 盱眙经济开发区科创园。
3.资金来源: / 。
3.工程内容:
4.1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图纸所载明的电力工程,及本合同协议书及构成本合同的其他合同文件对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修改和补充。
4.2 工程承包内容包括甲方提供图纸所示全部工程内容,由承包人全费用报价,包括但不限于:①供电高可靠性费用、
新建间隔 费用、总承包管理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②用电报装、工程跟进、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发电及上述工程
内容中与供电有关的全部工作;办理供电工程报建报审及验收过程中所有手续,如报建报审及验收过程中需增加任
何项目或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③高压电缆:室内高压电缆穿桥架敷设(除变配电室内桥架外,
其他电缆桥架由总包完成),室外高压电缆按供电方案设计图纸采用管井敷设、高压电力管井施工由乙方完成。④
低压电缆:室内低压电缆穿桥架敷设⑤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的供货、安装、调试就位。⑥变压器、高低压开关
柜的电缆、母线、控制线等连接。⑦变配电室接地系统的安装,接地电阻的测试,包括门框、门扇、排气扇等的
接地。设备基础型钢的预埋及接地,电缆支架的安装。⑧表箱及电缆分支箱的供货、安装、接地、调试就位。⑨
室外供电管网的敷设及电缆井的浇筑,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且满足当地供电局的要求。⑩全系统的检验、调试、
试运行、验收、发电,直至达到正常运行。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5.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08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9 月 29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
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期已包含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发电到户的时间,如有调整,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需遵照执行,不得据此提出索赔。后期如遇抢工,乙方需无条件配合,不计取抢工。
竣工验收: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内容,义务无偿配合验收通过,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质量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等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的要求,竣工资料齐全。组织和协调供电单位的工作,完成供电工程验收、及时完成送电工作。负责配合甲方将本项目居配工程整体移交供电公司维护管理,在移交前由乙方负责维保。
工程质量 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等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 ,组织和协调供电单位的工作,完成供电工程 验收、及时完成送电工作。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陆拾万零贰x玖拾捌元 (¥ 1600298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签订。
x合同在 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合同签订后 生效。
x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2MA1WQCQK1A 地 址: 地 址: 淮安市清xx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 1102 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23001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xxx 电 话: 电 话: 0517-83912818 传 真: 传 真: 0517-83912818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淮安淮海南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10350201040019820
此部分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 响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但须经发包人批准。应 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所涉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已包含发包价内,发包人不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承包人申请,经发包人批准的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可视情况协助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踏勘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淮安市以及盱眙县现行的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10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技术标准和设备选用原则》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
(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9)《地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11)《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DLGJ154-2000)
(12)电缆性能标准应符合 GB/T3956、GB12706、GB/T12666 相关规定。
(13)电缆生产制造质量标准应符合 GB/T13033.2-2007;BS6207;IEC60702-2002、
GB/T18380.3—2001、GB/T12666.66—1990、GB/T19216.21---2003、GB/T17650.2—1998 和 GB/T17651.1-1998
等标准和地方相关要求。
(14)电缆绝缘层厚度必须满足《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的要求,线芯直径必须和标称值一致,不能有偏差;
(15)所有电缆相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内相关要求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及各附件;(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招标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6)投标书及其附件;(7)本合 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
。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14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全套施工图或施工说明 2 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由承包人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1)施工组织设计: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但至迟不得晚于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 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2)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工程实施前 7 日内;
(3)工程进度计划:每月 25 日前报月进度计划,每周工地例会前报周进度计划;
(4)材料及设备采购清单与进场计划、已完工作量报表、劳动力计划等:每月 25 日前及每周工地例会前;
(5)其他文件:及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提交。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首先递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审核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3 份(具体由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电子文件
1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已投标时综合考虑,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如施工需要的 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及施工绿色围挡(含绿色围墙、张贴广告等)由承包人自行建设或维护及协调,其费用承包人已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竣工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 漏有关内容或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程竣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原图全部收回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综合单价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负责安全、质量、进度,监督材料、设备的定样,材料价格的确认,以及代表发包人对工程量造价的 核算和工程结算(包括索赔违约事件及费用等)、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包括工期顺延等)、变更、认价、工程量的增减等所有相关文件的签字确认;
(2)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及外部组织协调;
(3)对不称职的监理、施工人员的更换权;
(4)委派工程师代表或工程顾问进行工程管理,但其所行使的权力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确认,承包人凭发 包人代表书面授权范围接受工程师代表或工程顾问的管理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15 天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xx,xx: (0)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已完成。
(2)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本工程所需施工用水由发包人提供供水接口,从供水接口至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施工中应承担的水费和水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所需施工用电由发包人提供供电接口,从供电接口至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施工中应承担的 电费和电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一周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的相关施工手续,承 包人应及时提供相关手续,因承包人原因手续未能及时办结,所引起的相关责任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 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委托并会同承包方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首先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同时应及时向监理和发包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共同决策,但因承包方责任或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损失的,其损失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 验和检测报告、施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及竣工图等,具体应符合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资料的要求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不少于 4 套含电子文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申报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竣工资料(包括竣工 图)报相关部门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报送审计并完成所有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移交工作,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延误或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正常工程竣工验收,导致发包人的工程不能按期交付或投入使用,无论哪项拖延,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每拖延一天 1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且发包人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补偿不足部分的权利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除提供纸质文件(书面形式且装订成册)外,还应提供相关信息电子 文件及影像文件且满足相关职能部门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发包人按照淮安市以及盱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用于申办本工程备案、 报批等手续所需的必要资料,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未办妥的而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
(2)承担发包人上级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检查、视察工地所需的现场准备工作;配合质监、安监等单位的 现场检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
(3)承包人必须遵守江苏省及淮安市、盱眙县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
及到承包人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 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
(4)涉及到的所有消防、交通、环卫、市容、施工噪声及劳务用工管理等各项应办手续及费用,均由承包 方自行办理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外地施工单位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渣土费及垃圾管理费等。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工期,否则仍须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而产生相应的行政处罚,概由承包人承担 。
(5)承包人所报价格应包含其自身分包引起的各项增加的或额外的费用 。
(6)承包人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并根据发包 人的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导车辆、行人交通,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
(7)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用电的额度和设计图纸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供水管路及用水设 施、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等必须符合有关临时供水、供电设施的安装、使用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对所使用的供水、供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
②承包人负责布设临时水、电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以保证满足整个工程期间的需要,所发生的布设、 维护管理费用在投标时已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 。
③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用电负荷控制和漏电保护,否则承担一切损失 。
④承包人的自行分包项目,其使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管理 。
⑤承包人应该充分考虑为各专业承包人提供足额的用水量,否则造成重新从总水源接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
⑥如因如因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等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电、停水超出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承包人可 提出合理工期索赔 。
⑦临时水电设施的拆除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批准,拆除后的临时水、电设施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除由承包人自身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 工作外,还需负责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等工作;以及本工程全区域的卫生管理与检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xx施工,保证工完场清 。
①设置、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 。
②每天保持施工道路的畅通与清洁,负责保养及维修进入工地施工区域道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③收集和处理所有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内的所有垃圾,直到竣工交付为止 。
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按规定做好场内道路硬化、布置各项标识、标牌、便于检查、视察或参观 。
⑤竣工交付时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并清理至发包人满意,承包人承担其相应的费用 。
(9)在现场施工中,承包人应负责自身施工区域与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的搭设与维修管理工作,以及为安 全检查所进行的管理、协调、配合工作等。
(10)承包人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内先期建成的设施,工程施工期间如先期建成的设施被盗窃或损坏,均由 承包人负责,整修被盗或损坏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同时还应负责由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施工、安装的设备、材料等的安全保卫工作,任何遗失、被盗、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
(11)承包人应当服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合理调动资源,保障工期、质量目标 的实现。承包人对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与整改,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
(12)承包人必须立刻执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书面指令。若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 间之内执行指令,而在收到发包人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 7 日之内,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可另聘和指派其他承包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其他承包人完成此项工作的相关费用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而无须承包人认可,由此造成发包人额外损失或间接损失的,作为债务向承包人追讨 。
(13)承包人必须签收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资料,如有异议必须在收文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 同认可 。
(14)承包人应履行施工总包管理职责(如有)。施工总包管理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采购的甲供材料以及 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实施统筹管理,即承包人须承担专业工程在建设阶段、竣工验收后直至正式交付使用期间、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所有管理责任,就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xx施工对发包人总负责,实施工程建设的总管理、总控制、总协调,确保本工程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按计划交付发包人使用。具体工作如下:
①承包人负责上述整个项目的现场管理、工期控制、各专业工程间协调 。
②承包人负责制定上述整个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总施工组织设计、执行监理人的有关指令,圆满解决 施工、验收中的所有问题 。
③承包人必须负责将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之中,对其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 确保按时、按质的完成上述整个项目内所有专业工程项目。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列举 。
a.配合专业工程的施工,包括提供施工场地和工作面 。 b.承担施工界面交接处产生的缺陷修补及收头处理 。
c.负责向专业工程单位提供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接口和容量、提供搭设临时设施的场地、并负责整个施工 区域内(包括临时设施)的用水、用电、排水、生活卫生、xx安全施工等的协调、xx、日常维护与管理 。
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并进行严格管理。其分水、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并自行维护,同 时本合同承包人也应安装分表。各分表用量总和与供水、供电部门计量的差额,按分表用户的用量比例分摊。承包人除根据各专业承包人水、电计量结果按市价向各户收取水、电费用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
d.负责向专业工程单位,按届时的现场条件提供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的使用方便,且不得向其收 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
e.督x和落实专业工程单位严格按施工图所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协助审查专业工程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对工序、安全措施、施工条件等衔接进行协调并督促落实及实施。对施工交叉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让其纠正,确保安全施工 。
f.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有针对性地落实工程各阶段、各专业的质量管理措施,督 查专业工程单位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目标 。
g.督促和检查专业工程单位按发包人的要求整理各类施工及竣工(包括竣工图) 的工程技术资料编制,并负 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和其他各类工程档案文件资料 。
h.督查专业工程单位落实产品保护工作。设置足够的为产品保护所需的人力及其他必要的临设,以确保已 完工程的完好 。
i.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的其他专业施工需要,积极进行现场调整,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工作面和作 业时间,配合其他专业施工;若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能有效地履行施工总承包的管理与配合义务,则发包人有权按监理及跟踪审计出具的书面意见扣除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各专业工程总包管理费用以及专业工程承包人支付的施工配合费用 。
15)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预留洞口尺寸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 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将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拆除及外运等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
16)承包人应协调处理扰民与民扰问题,非发包人原因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17)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临时建筑搭建位置,如在项目竣工前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其占地时,无论何时,承 包人应无条件且自费予以搬迁与重建,发包人不予任何补偿 。
18)现场项目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①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识别,编制项目的《环境因素辨识清单》 和《危险源辨识清 单》,并识别出其中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
②《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应报监理部备案。
③针对识别出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承包人须编制管理方案,报发包人、监理 单位批准后实施。
④承包人须识别出本工程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应急事件,针对应急事件编制 《应急预案》,组织 应急演习。
19)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规章规定及要求或相关部门, 因承包人原因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由承包人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因承包人未及时缴纳其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情形代为缴纳,发包人代承包人缴纳的费用可从当期工程款或履 约保证金中双倍扣回。
①承包人应按国家、江苏省及淮安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含民
工工资),承包人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②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 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 。
③本工程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即:每个分项工程开始前,由承包人填报报审表,在报审表附件中, 承包人应将此分项工程的每道工序详细说明,监理单位依据报审表设置停检点、隐检点,一旦报审表以及停检点、隐检点被确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如若违反,监理单位可建议处罚违约金。
④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路面标高、坐标、宽度、厚度、坡度、尺寸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 意图,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xx工作;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及时提出,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若有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人)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应在施工该部位 7 天前书面报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联系单 7 日内解决,超出时间工期可顺延;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及时提出,造成各单位工程、各施工工种之间的施工交叉、矛盾等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拆除及外运等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
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规章规定, 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承包人停工直至终止合同。因承包人未及时缴纳其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情形代为缴纳,发包人代承包人缴纳的费用可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中双倍扣回。
注:上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 不予补偿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身份证号: 320802197809142015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机电工程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苏 232182526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苏建安 B(2018)0013858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对于项目经理在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利,承包人不得违法违规加以剥夺和限制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 不少于 8 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地例会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 金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同时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如超过期限,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解除本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1000 元/天,如果是缺席的每 周工地例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
项目经理如果一周有 5 个工作日(有请假手续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或一个月累计 10 个工作日不在现 场或二个月缺席工程例会 3 次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时发包人有权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参与本单位其他项目的投标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且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低于 2 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且发包人有权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参与本单位其他项目的投标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 人一切损失,且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上报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且发包人有权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参与本单位其他项目的投标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且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千分之二/人•次的违约金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接 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考勤,每周工地例会须通报考勤情况。离开施工现场前,项目经理必须提前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申请并报发包人批准,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提前书面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向发包人备案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不低于合同价的千分 之二/人,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不低于合同价千分之一/人•次,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而未参加工地例会的,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不低于合同价千分之二/人•次,如月累计 三次及以上的,承包人须再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不低于合同价千分之三,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管理人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履约担保形式: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采用基本户 转账或银行汇票等方式 ,存入发包人指定的帐户中,或合同生效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银行保函(不接受有条件保函),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1% ;
(3)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受证书之日 止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四控两管一协调,即对工程进行进 度、质量、投资、安全四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监督安全生产,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等,具体监理工作内容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监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就工程质量和进度发出指示、进行检查、现场管理、
在权限范围内合理调整量价、进行变更估价、索赔等。一般情况下,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的事项主要是(1)工 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及现场签证单;(2)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3)承包人付款的审核及确认(含索赔);(4)开工/停工(在紧急状态下的情况除外)/复工/竣工指令。(5)分包单位的确定;(6)材料设备价格及品牌的认定;(7)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的使用和确认等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免费负责提供发包人和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备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设施,相关费用承包人投标时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发包人不再额外予以补偿。监理人的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如果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食宿等,不论有偿或无偿,都将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 1%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1 质量要求:满足相关部门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检查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 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伤事故;达到安全xx工地合 格要求;机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安全有效率达到 100%;塔吊等起重设备、限位装置安全有效率达到 100%;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达到 100%,优良率达到 90%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要达到 100%;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要达到 100%等。承包人在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费用含在安全xx施工费中。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的人身安全 ,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承包人负责为安全检查进行的协调、配合、管理工作等以及自身施工区域与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的搭设和维修管理工作,并在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有关施工工器具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核验;确保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严格认真执行本协议附件《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中的有关要求,注重安全保障、安全教育,确保人员安全;承包人须制定各种切实有效、可行的规章制度,妥善安排和利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安全施工、xx施工,建立、健全现场安全、xx施工网络。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一律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无论发包人(或监理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本工程承包人应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案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做到xx施工,使本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安全生产及安全防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 安保卫职责,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①根据监理、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适当地方设置门卫,并安排专人 24 小时看管,禁止非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车辆进入现场;②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③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承担非夜间施工照明和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④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后 7 日内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①对进入到施工现场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的管理;②配合公安、 交警等部门的管理;③承担治安管理工作相关费用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本工程施工场地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和xx工地
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1) 按江苏省及淮安市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完料尽、场地平整清洁、创达标化工地,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并符合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一切xx施工、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承包人须严格按投标文件中xx措施项目落实,因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2)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承包人的所有机械及设备都应醒目地标注承包人的名称及相关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对围挡、围墙(绿色围墙、围挡)等外围进行整改或张贴广告,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已包含在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中。(3)现场废水和污水排放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不得污染环境。(4)现场现有围挡及围墙的拆除,建筑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淮安市城市管理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定期清运。(5)承包人应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搞好职工宿舍卫生和食堂的饮食卫生,并做好厕所保洁工作。(6)临时搭建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且应整齐美观。(7)承包人应保持道路畅通整洁,如污染城市道路和排水管网,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8)施工过程中如遇地下管线、电缆、道路、道板、场地及其它设施等破坏修复费用及管网移位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低于原标准或未能及时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修复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现行计价办法两倍计算,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9)“防止建筑工地扬尘、工程车抛洒滴漏”。承包人须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并有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施工车辆不得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疏于管理被有关部门处罚,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负。(10)承包人须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相关规范及标准等要求,如有一项达不到将处罚 5000 元,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当前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注:上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时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 予补偿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1 项〔付款周期〕的 约定予以支付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施工管理机构、资源保证计划、季节性施工 的技术组织保证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全方位智能监控布置、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与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等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但至迟不得晚于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日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 条款执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天的 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 3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3)日气温超过 37℃的高温大于 3 天或日气温超过 35℃的高温连续 5 天及以上;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10 ㎜及以上;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发包 人不再额外予以补偿。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执行。
(1)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应提供样本作认可之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或批准。发包人、监理人对任何样本之认可或批准,并不会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2)如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供不少于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材料或设备品牌供选择或考察时,承包人 须无条件执行且推荐品牌质量在同类或同行中为优等品;
(3)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材料或设备所选的品牌、厂家,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选用何 种品牌,发包人可以指定其他任一品牌厂家,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发包人推荐品牌及要求详见清单,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推荐品牌范围内提供样品或样册,经监 理人、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在招标文件规定推荐品牌范围内更换或调整材料,同时仍按承包人相应投标价格进行竣工结算;
(5)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材料采购环节进行监控,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相关风险承包人在投标时需综 合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道路、交通、绿色围挡(围墙)并满足相 关部门要求等临时设施的费用,并自行保养施工区域,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并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踏勘现场时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承包人所承担的临时设施建设须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发包人已建设完成的临时设施费用将从承包人签约合同价款(临时设施费)中按实际发生的价款扣除。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配置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单上必 须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项目部)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图片资料、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和签证时间,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对于其他签证,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和发包人必须在完工后七日内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每月底报送当月符合本合同范围的变更签证预算。每月初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所有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相关程序执行,发包人指令以及盖有发包人受控章的变更图可作为结算依据,其它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审记录、洽商、会议纪要等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字xx的均不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未办的,均按有利于发包人一方的解释为准,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发包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今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必须经承、发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使用 部门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无效),任何涉及到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该种方式调整补充约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 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控制价、付款比例、工期及质量标准等。暂估价合同所涉款项皆由承包人独立承担并按其合同约定向中标人及时足额予以支付,因承包人支付不及时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标人与承包人发生的纠纷、索赔等,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最终由审计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暂估价合同及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等进行审计。承包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及费用并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保证不再向发包人提出其它额外费用补偿 。
如果出现招投标监管平台仅允许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时,承包人仍然同意按照上述条款 执行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可直接发包给承包人的,须经发 包人批准,但在竣工结算时,审计单位将依据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总承包合同、投标让利幅度及现场实际情况等进行审计,否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0.7.1 项约定执行 。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或使用。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除允许调整的建材市场价格风险; 2、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风险;3、招 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费用;4、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应可以预见的风险;5、如清单特征描述与图纸有遗漏的地方,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出答疑,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未提出答疑的按特征描述与图纸中说明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合同价按投标报价执行,不予调整;6、法律法规、条例中规定的其他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投标时充分考虑风险并计算风险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图纸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实际变更按实调整,其增减部分按投标价 执行,竣工后由审计部门核定 。
⑪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调整办法,(1)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的 工程量偏差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其调整原则为: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和中标价/标底价作同比例让利提出适当的变更工程项目单价调整结算(中标价或招标控制价中的预留金、暂列金额、暂估价部分应扣除) 。
(2)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人工、机械、材料等价格变化的,不予调整。
(3)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规费和税金变化的:①相关规费承包人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先 行代缴,工程结算时在规定范围内不高于招标文件规定比例审计后计取;其中工程排污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排污费凭证按实结算;如有文件规定取消或减免相关规费,则在结算时予以扣除。②税金
按照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最新发布的相关税金文件执行。
(4)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具体报价由投标单位自行现场勘察后,根据本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增减相关 措施费用,发包人不考虑在后期施工因招标文件未列出的项目而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
其他说明事项:
⑪总承包服务费(如有)
①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 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
②承包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并为专业工程分包提供施工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 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已有的、可以利用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设施、仓储设施、安全保卫等 。
③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工程分包,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给定计算基数,自报费率,总承包管理费计入报价中, 竣工结算时按照分包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基数,费率不予调整。承包人自行分包项目的总承包管理费不计列,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自行商议 。
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
如发生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因素,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条款及时申报,经监理人审核, 发包人批准,最终审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时)。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对应的 2013 版计量规范、《江苏
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计量范围与要求
①只能对工程量清单、变更工程、计日工等合同规定支付的项目计量,此范围以外的不得进行计量 ;
②计量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进行 ;
③工程质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
④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因此,属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预付款为合同总价 40%,待工程机械、人工进场后支付(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付款保函作为担保,有效期至相关职能部门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后付至合同价的 70%,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 95%,余款待工程质保期满二年后付清(无息)。(以 上进度支付付款均不包含利息及增项或签证应支付的费用,变更或增项应支付的费用待工程审计结束后纳入工程审定价内支付,也不包含预留金和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施工单位凭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取工程款)
12.4.1 付款周期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1 项〔付款周期〕的约定,及时提交进度付款申 请单。但如发生合同内调减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核实后,在同期工程款支付中予以全部扣除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2.3.3 项
〔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4 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本条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该项目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其它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条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 该项目。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绿化移交条件:/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条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该项目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各种损失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 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满足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1 项〔付款周期〕中相应时间节点要求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外,尚应提交相关的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1)
竣工结算书原件、工程量计算书原件及电子文件;(2)施工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3)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原件及电子文件;(4)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蓝图)及电子文件;(5)竣工资料原件(包括开竣工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以及材料检测等资料,经监理核查装订成册,拟报档案管存档的资料);(6)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等结算资料;(7)电子录像及照片;(8)甲供材料结算单、水电费结算单(如有);(9)其他需要的资料。资料清单一式不少于 3 份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及时认真细致地完成核查并报送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其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及时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盱眙县审计局进行全面审计,最终根据盱眙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时间,结合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1 项〔付款周期〕的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
如因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不完整,或者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或者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审计结 果,导致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延误,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本条通用条款不适用该项目,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1 项〔付款周期〕的约 定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不少于 4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本条通用条款不适用该项目,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1 项〔付款周期〕的 约定执行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3 日内。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但不补偿费用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双方另行商定,但不记取延期利息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慎重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已包含在发包价内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少于 10000 元/次。各道工序施工质量无论是否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收确认,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 量所负的责任 。
(2)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的,除无条件及时整改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低于 20000 元/次 。
(3)因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原因影响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 。
(4)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承担责任外,还必须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 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后续工程延期费用,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5)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其在施工过程中获悉的发包人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如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内容),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不少于合同价格的 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泄露发包人商业秘密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
(6)如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垃圾、平
整场地,承包人除应负担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外,还应按合同价格 2%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7)被有关部门检查通报批评的,除立即无条件整改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低于 10000 元/ 次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本项目经发包人确认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工程内容,承包 人不准转包或违法分包,若发现擅自分包或确认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单位进场,除按本合同的相关违约约定执行外,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或第三方单位退场并视情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低于 20 万元。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如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前不通知发包人跟 踪的或未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样品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该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如进场材料未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检测合格,在结算时对该部分材料和人工及工程设备等费用不予计量;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后再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确认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则结算时不予计量;无论任何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用于本工程的情况,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离工地并承担更换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损失,直至验收达标,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异议未解决为由拖延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低于 20000 元/次 。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凡经验收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自 费返工,由此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需要鉴定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鉴定费用,因返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要执行工期违约处罚条款。工程二次验收工程质量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 5 万元的违约金;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经返工修复后工程质量仍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通过验收的,或已经完成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并拒绝返工修复的,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将不再支付,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不再支付,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 1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 。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 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少于 10000 元/次 。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7.5.2 项执行 ,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 复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按相关现行江苏省计价表的两倍计算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
金中支出,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另行追索,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少于 20000 元/次 。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属于承包人单方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单 方解除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且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少于 200000元,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和相关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由此更换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每天不少于人民币 5 仟元的违约金。
(8)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 改;有偷工减料现象及不符合规范的施工和质量问题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仟元,并及时整改返工,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索赔;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按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量价款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其它违约处罚条款继续有效。
(9)如发现承包人有以下行为勒令整改并加以处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索赔不少于人民币 5 仟元的 违约金;整改无效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施工队伍加强施工,按该部分所发生费用实际结算价的两倍从承包人合同价格中扣除,或视情节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直接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①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与合同及投标文件有较大差距;②在建设、安全、卫生系统行业检查中未达标;③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④如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组织的人力、物力不足以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影响总工期,在催促通知书下发后,仍无反映的;⑤其它类似情况。
(10)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延误了工期,需要监理单位再对工程施工延长监理服务 期的,则由承包人按延误天数,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费用按合同工期(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可顺延工期相应顺延)折算的每天费用支付其监理费用。
(11)在施工过程、工程移交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原 因,受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给本工程及发包人社会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 5 万元的名誉损失费,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发包人,每延迟一天承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 仟元,延期超过 15 天的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行接收工程。
(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及的所有事项,都视为是对发包人及本工程的承诺,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未 经发包人同意而实际操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违约处理。
(14)承包人财产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及承包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经营、财 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承包人无资金能力等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或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交付的,属于承包人单方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如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也由 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每天不少于人民币 5 仟元的违约金。
(1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承包人违约必须用现金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如承包人不及时交纳违约金,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或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回。
(16)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届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及处罚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 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承包人应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和相关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洪水、风灾、雪灾等;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飞行坠落;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续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投保的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 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需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 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盱眙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有应由承包人负责又需发包人派驻代表/监理审批或确认的事情均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合同责任。
21.2 发包方或审计局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时,如果核减金额超出送审金额的 5%及以上时,所有审 计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21.3 在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必须保证专款专用,若发现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发包人将有权无条件地解 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4 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并及时发放雇员工资,如造 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给发包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自愿接受人民币 30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接受发包人暂停承包人 1 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处罚,同时承包人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如发生拖欠且造成 5 人以上集体上访的,或承包人组织的施工人员以农民工工资拖欠为由投诉并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秩序,发包人有权同相关部门协调从承包人预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预提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连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
21.5 对承包人因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及时扣除,且承包人需及时重新补足履
约保证金,或发包人有权从当期节点付款时扣除。
21.6 本项目工程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因质量不合格导致重复检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7 一般变更,工程竣工由审计部门审计,重大变更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具体要求按补充协议执行。
21.8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在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否则将按工期延误处罚。
21.9 因拆除修复等出现工程量增减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审计单位现场签证。
21.10 关于签证、变更:a、现场发生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将工程变更签证报监理组初审(如需现场计 量,监理单位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项目代表、建设单位人员到场);甲方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审批权限签署意见报相关领导或经审计单位审计。b、签证单位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签章,签证单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及签证时间,在签署意见时,各单位应明确签证意见,不得出现“情况属实,以 XX 单位意见为准”等类似签证意见。C、临时用工签证单上需注明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工作时间。
21.11 其他约定:1、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缴纳风险保证金的一并扣除, 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 16.2.3 支付违约金,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进行索赔:
(1)发包人在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擅自一周停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安排其他施工 队伍进场施工,施工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人擅自停工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追偿。
(2)、承包人施工进度缓慢或消极怠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无法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发包人有权 另行安排施工队进场施工,施工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3)、承包人必须服从现场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人的调解或指挥,不得野蛮施工。如三次警告无效后,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煽动施工人员攻击公务人员或行政机关,如有发现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设计及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劣质产品,如发现必须无条件返工。并处罚 20000 元/次。
3、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发包 人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审核。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收方不得拒签。
4、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工程竣工由审计部门审计,在竣工审计结束后进行支付,期间不予 支付变更、签证费用。
5、合同及其附件中涉及的相关经济处罚,发包人签字盖章生效,不需承包人及监理签字确认。
6、所有往来文件必须采用 A4 纸打印,手写的一律视为无效文件(人员签名除外)。
7、承包人在施工时要对地下管线进行保护,因地下管线保护不力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在施工过程中,如遇阻工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协调。对此造成的工程延误,由承包人书面向发包人申请,
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对延误的工期给予顺延,但费用不予索赔。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应积极 配合施工,如承包人不予施工的按照无故停工处理。
9、垃圾清运(含生活垃圾)的运距、行政政策性收费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如承包人未报价,视 为给予的让利行为,发包人在结算时不予承担该项费用。
10、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及人身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单独解除协议通知单后,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已完成并经合格的工作量结算工 作。结算工作量的单位由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组成。现场清理工作需在 7 个日历天内完成,并退场。如承包人有异议可向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如承包人拒不退场或阻扰发包人安排的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的,延迟退场或阻扰其他单位施工的按 5 万元每天进行处罚,同时发包人可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江苏海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 盱眙经济开发区科创园 10kV 开关站外线接入项目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 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及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全部工程内容为保修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及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全部工程内容为保 修内容。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80 号令《房屋建筑工 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淮安市清xx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xxx 电 话: 电 话: 0517-83912818 传 真: 传 真: 0517-8391281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淮安淮海南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1035020104001982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2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