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本信托计划委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可能因IT系统故障、交易错误等故障或代理收付机构电子合同管理不尽职导致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无效或错 误,进而给委托人和信托财产造成影响。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加入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系列信托计划”)【1】号。在您确认本认购风险xx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xx书、《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以及《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凡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的方式确认签署信托法律文件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内容,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投资的私募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政策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调整的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由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 金管理人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或货币市 场基金。“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债券、股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投资。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
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全部损失。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为全部损失。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特此xx如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计划投资于证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5、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收益水平。
(二)投资的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
x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由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势通”)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债券、股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为主要投资标的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
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执行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基金募集失败风险、基金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的风险、基金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资金损失风险等。被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所拥有的该私募基金基金份额的价值,使得本信托面临如下风险:
1、 该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主要运用于债券、股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投资标的。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因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下降,从而导致委托资产价值下降,进而影响本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
2、 该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由汇势通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私募基金资金财产账户进行管理运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决策失误等因素影响委托资产价值及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4、 该私募基金合同中提示的其他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处于非赎回开放日或发生巨额赎回;因债券暂停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监管等原因而导致被投资私募基金不能及时变现等原因)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赎回、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鉴于本信托计划封闭运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受益人不得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存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无法退出变现风险。
(四)管理风险
x信托计划选择的保管人或受托人、投资顾问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五)投资顾问风险
x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标的的投资交易。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
x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六)操作、技术风险
x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及代理收付机构,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若本信托计划委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可能因IT系统故障、交易错误等故障或代理收付机构电子合同管理不尽职导致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无效或错误,进而给委托人和信托财产造成影响。
(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x“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终止,则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当所投资标的私募基金基金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400 元时,则私募基金触及平仓线,
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对私募基金项下委托资产进行平仓处理,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后,私募基金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平仓结束后的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因投资标的暂停交易,或由于处于封闭运行等原因致使投资的私募基金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待投资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将非现金资产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八)信托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投资标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400 元时私募基金触及平仓线,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对基金财产进行平仓处理,全部基金财产变现完毕后,私募基金终止。私募基金终止日,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以平仓结束后的委托资产为基础进行信托财产清算。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200 元时触及信托计划平仓线,受托人将提取本信托计划投资的私募基金项下全部委托资产,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对私募基金项下委托资产进行变现处理,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以平仓结束后的委托资产为基础进行信托财产清算。
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损失(即信托单位净值小于 1 元),B 级受益人需放弃其持有的 B 级信托单位份额,放弃的信托单位份额以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为限,直至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 1 元,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
人无法执行xxxx或受过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执行平仓操作但平仓结果仍然使信托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暂停交易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信托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九)“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
x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将同样面临“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全部风险。本信托计划投资的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若投资管理人不能勤勉尽责,则可能给本信托计划带来损失。“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历史净值均作为本信托计划备查文件,请签署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委托人认真了解“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并在对“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内容理解无误且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
(十)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信托文件的风险
x信托计划委托人、受托人、代理收付机构三方一致同意并接受 A 级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与在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可能因 IT 系统故障、交易错误等故障或代销机构合同管理不尽职导致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无效或错误,或存在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及无法达到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留痕保证发行符合监管要求的风险。
(十一)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受益人信托资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x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存在基金终止时基金收益不足从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该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货币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沪深 A 股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该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多种金融衍生品,投资上述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策略、交易系统、投资管理人的要求较高,风险较大。投资标的本身面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税收风险、资金损失风险等所有风险均可能传导至本信托计划,且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投资能力、运营能力不足或发生道德风险,导致本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进而导致受益人本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十二)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
x信托计划可能因信托募集资金规模未能达到约定要求、监管政策变化等原因面临无法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由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本信托计划存在因未能顺利履行完毕所有相关报告程序或因监管政策变化而不能成立或生效的风险。同时,存在监管政策及其变化导致其投资标的基金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不能成立或生效的风险。
(十三)政策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及其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新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政策的修改、监管要求的新增或变更等)可能对本信托计划及其投资标的基金的正常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故本信托计划存在无法正常运行或提前结束的风险。
(十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此外,特提请委托人注意信托文件的以下约定条款: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尽管外贸信托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外贸信托作为受托人xxxx与xx:
(一)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三)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 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的方式确认签署信托法律文件,与签署纸质版本信托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仅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
(六) 本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仅包含《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简称“信托文件”)。受托人从未提供除上述信托文件以外的任何其他推介材料,也从未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推介材料。受托人仅对上述xxxx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不对除上述信托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推介材料承担任何责任。
(七)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由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将同样面临“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投资的全部风险。
(八) 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过往业绩不能作为其作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业绩预期,仅供参考。关于投资顾问的有关情况,请委托人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有关内容,《信托计划说明书》关于投资顾问的有相关情况可能不全面,请委托人谨慎做出是否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决策。
(九) 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各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以各期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为准。
(十) 委托人可能选择银行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这并不表明银行对您交付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该银行不承担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您的任何投资风险。
xx人/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声明:推介人员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本信托计划要点、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和信息披露方式;本人对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有充分了解,并同意受托人聘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同意聘请投资顾问提供投资服务所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本人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及指定授权投
资顾问的意愿投资于由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所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所有的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以及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的基金文件(包括基金文件的附件),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及“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方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委托人、受托人、代理收付机构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000 0000-X000 001 001
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xxxxx 00 xxxxxxxxx X0 xxxx:000000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系列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风险xx书:指《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4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1.5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保管合同对“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均有同等效力。
1.6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委托人: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 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9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系列信托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10 投资顾问:指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势通”)。
1.11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保管人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江分行”)。
1.12 本系列信托/本系列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或本系列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受托人根据各信托文件设立的一系列信托计划,该系列信托计划具体包括“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若干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交易结构、投资对象等各项信托要素相同,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行,单独核算。
1.13 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4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扣除认购费/申购费后的资金金额。
1.15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6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价值总和。
1.17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1.1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所有经济利益。
1.19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和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1.20 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1.21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计划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1.22 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2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对应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本信托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A 级受益权(享有 A 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A 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B 级受益权(享有 B 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B 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同时在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承担放弃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份额的义务。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和代理收付机构协商一致B 级受益人不得办理受益权份额转让。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本信托 B 级受益人由投资顾问或其指定且经代理收付机构与受托人同意的投资者认购。
1.24 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5 认购:指信托计划募集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26 工作日:即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27 代理收付机构:本信托计划的代理收付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简称“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为本信托计划唯一代理收付机构,未经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同意,受托人不得直销。
1.28 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监管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等相关事宜均按照以下条款规定执行。
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各期信托
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以各期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为准。
第二条 x信托计划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事务管理,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聘请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 A 级受益人和 B 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3.3 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约定享有 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
4.2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3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若由于其伪造、虚构、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人客户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或护照首页复印件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产,委托人需从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及认购费/申购费交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4)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4 委托人认购的资金要求
4.4.1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顾问和经代理收付机构及受托人认可的投资顾问指定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之一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级受益权,并作为本信托计划 B 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全体 A 级和 B 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
4.4.3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中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可通过代理收付机构代为办理本信托计划认购资金的划转业务。委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委托人提交书面认购/申购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4.5 认购费
x信托计划无认购费。
4.6 认购份额的确认
全体委托人缴纳的信托资金按照“1.0000 元/份”确认认购份额,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截位。
第五条 x信托计划募集规模
x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第六条 x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6.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期以受托人公布为准。
6.2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x信托计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信托计划成立。
6.2.1 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
6.2.2 本信托计划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
6.3 受托人可根据发行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
6.4 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自动终止,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信托银行账户获得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5 信托计划的生效
x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6.6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期限
7.1 本信托计划期限 1 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7.2 本信托计划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履行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程序后可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并指定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
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形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仅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8.2 投资范围、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8.2.1 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仅限投资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如本信托计划扩大投资范围或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提前 20 个交易日在其网站(xxx.xxxxx.xxx.xx)上公告。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受托人通知或公告为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关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事项受托人特提示如下:
“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历史净值相关资料为本信托计划备查文件,请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认真了解“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并在对“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内容理解无误且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 “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估值方法参见备查文件,其运行的历史净值可通过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查询。
8.2.2 投资限制
8.2.2.1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2.2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2.3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2.4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3 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中关于信托财产投资范围的规定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在预留了必要的信托费用后投资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8.3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及平仓
x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8.3.1 预警线
8.3.1.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5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2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起,投资顾问需在2个交易日内出具相关投资建议,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70%(以成本价计算)。若投资顾问未按约定时间调整非现金资产,使得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70%,则受托人有权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起根据自身判断自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70%(以成本价计算),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8.3.2条之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8.3.2 平仓线及平仓
8.3.2.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K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20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2.2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则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K+1日)起,投资顾问的管理职责终止,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任何投资建议。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K+1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若对于处于停牌、封闭期等非现金资产,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进行变现,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后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8.3.2.3 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3.2.4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和投资标的私募基金的平仓结果(变现的时间和收益情
况)不做任何的承诺或保证,因受托人进行平仓操作而产生的任何亏损或者盈利由信托财产承担,因股票停牌等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平仓操作对信托财产的影响由信托财产承担。
8.4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3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4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5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6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8.5 信托事务的管理
8.5.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5.2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5.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8.5.4 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第九条 信托财产保管及估值
9.1 受托人选择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银行,并与中国银
行浙江分行签订《保管合同》。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和申购资金的归集、受益人赎回资金的支付、信托财产的存放、清算和支付等。
9.2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9.2.1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投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货币资金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2.2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9.2.3 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9.2.4 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相关费用核算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无误后受托人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估值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形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至保管人,保管人复核无误后在受托人传真的书面结果上加盖业务章回传至受托人。
9.2.5 估值方法
9.2.5.1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份额(包括申购所得信托份额/基金份额和因分红再投资所获信托份额/基金份额)按该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最新核对日信托单位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9.2.5.2 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利息于银行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如项目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则依据券商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9.2.5.3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投资本金进行估值,不计提利息,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9.2.5.4 上述约定的“应收”概念仅为便于会计处理,不代表一定取得的收益。
9.2.5.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2.5.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条 x信托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x信托封闭运行,运行期间不设开放日,不进行申购和赎回。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xx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被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市场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管理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操作与技术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基差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流动性差异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保证金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强制减仓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交易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系统执行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提前结束或延期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策略调整等风险、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政策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由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债券、股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投资。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
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1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1.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信托经理及托管行简介
12.1 信托经理
x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xx,x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业务总监,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开发及项目管理方面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12.2 投资顾问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12.2.1 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号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层 2227&2223法定代表人姓名: xxx
投资经理简介:
xxx 投资总监
现任上海汇势通投资高级合伙人、投资总监。先后获得人大经济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 MBA。曾任职于国泰人寿保险权益投资处兼债券投资处总经理,拥有逾 13 年的股票债券组合管理经验,曾经指导外资保险团队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架构、资产配置及风控体系,兼国泰人寿银行间债券首席交易员,投资收益率持续超越保险行业平均收益率水平。
投资总监xxx入围首届“新财富中国最佳私募证券投资经理 TOP50”。“汇势通方相纯债 1 号”入选 2016 年中国私募基金英华榜一年期债券策略最佳产品,连续两年在固收私募产品业绩排名前五。
12.3 托管行信息
托管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人:xxx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 321 号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关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范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2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信息,但必须以合理范围为限。
14.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
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且自然人委托人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虚假xx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4.2.7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6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5.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5.2.4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15.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5.2.7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2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6.3A 级受益人的 A 级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B 级人的 B 级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和代理收付机构协商一致不得转让,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承。
16.4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6.5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
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分资料、信息。
16.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7 受益人是中国银行推介客户的,可通过中国银行网站进行产品净值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16.8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 信托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并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登记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以 5000 元为上限。受益人和转让人需按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前述转让手续费为含税价,受托人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如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的,则退出本信托计划。
17.6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形时,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受益人须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7.7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
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7.8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和代理收付机构协商一致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级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8.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2.2 更换受托人;
18.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2.4 提前终止信托,但信托文件已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18.2.5 受托人认为或本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6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8.7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
19.1 本信托计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9.1.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9.1.3 辞任或者被解任;
1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20.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固定投资顾问费、固定代理发行费、信托报酬、保管费、浮动投资顾问费、浮动代理发行费(含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 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20.2.1 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2%÷365成立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2%÷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2.2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25 日、6 月 25 日、9 月 25日、12 月 2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信托报酬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给受托人。
20.3 固定投资顾问费
20.3.1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3.2 固定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3】%÷365成立日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3】%÷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3.3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如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 1.0520,则固定投资顾问费计入信托财产,由全体委托人共同享有;如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 1.0520,则固定投资顾问费在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
20.4 固定代理发行费
20.4.1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8】%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4.2 固定代理发行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8】%÷365成立日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8】%÷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4.3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25 日、6 月 25 日、9月 25 日、12 月 2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固定代理发行费在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20.5 保管费
20.5.1 保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
算。
20.5.2 保管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05】%÷365成立日计提的保管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05】%÷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5.3 保管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25 日、6 月 25 日、9 月 25 日、 12 月 2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保管费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管人。
20.6 浮动投资顾问费
x信托计划终止日,本信托单位净值大于 1.0520 时,收取浮动投资顾问费,浮动投资顾问费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投资顾问费={[W -( N ×1 元/份×1.0520)]×15%
W =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扣除浮动投资顾问费(如有)和浮动代理发行费前(如有)
的信托财产净值
N =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全体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
浮动投资顾问费(如有)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其中,浮动投资顾问费支付账号具体如下:
户 名: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梅花路支行
账 号 :310066920018010002432
20.7 浮动代理发行费
x信托计划终止日,本信托单位净值大于 1.0520 时,收取浮动代理发行费,浮动代理发行费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代理发行费={[W -( N ×1 元/份×1.0520)]×5%
W =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扣除浮动投资顾问费(如有)和浮动代理发行费前(如有)的信托财产净值
N =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全体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
浮动代理发行费(如有)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本信托计划代理发行机构。其中,浮动代理发行费支付账号具体如下:
户 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代销信托资金收付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杭大支行
账 号 :353265167139
20.8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2)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3)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如有);
(4)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5)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服务费等;
(6)信托设立、发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为信托计划的合法设立或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7)信息披露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信托清算时发生的费用(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及收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1)-(8)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0.9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税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缴纳。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报酬(如有)为含税金额,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各类信托管理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均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22.1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2.2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2.1 本信托计划的分红
x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红。
22.2.2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分配
22.2.2.1 若本信托计划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的信托份额累计净值小于 1.0000 元/份,则 B 级份额持有人需放弃其持有的 B 级份额,放弃的信托份额以 B 级份额持有人在本信托终止
时持有的 B 级份额总数为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全体B 级份额持有人放弃的B 级份额总数=min 【 N
W
1.0000元 / 份
, H 】, 即取
W
N 与H中的较小值。如计算结果为零或负数,则全体B级份额持有人无需放弃
1.0000元 / 份
其持有B级份额。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以份为单位,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截位。其中,
N为本信托终止日在B级份额持有人放弃信托份额前全体信托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体信托份额总数。
H 为本信托终止日时B 级份额持有人在放弃信托份额前持有的 B 级份额总数。 W 为本信托终止日在B 级份额持有人放弃信托份额前的信托资产净值。
全体 B 级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 B 级份额总数占本信托全部 B 级份额总数的比例分别放弃部分或全部B 级份额
22.2.2.2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全部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全体受益人按其终止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22.2.2.3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22.2.2.4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日,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因处于非赎回开放日或被认定巨额赎回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变现,则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当日本信托计划终止,由受托人在全部非现金类资金变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22.3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注销。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22.4 委托人接受受托人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分配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本信托计划分配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金额,向委托人支付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
第二十三条 信托延期、终止与清算
23.1 信托的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1)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情形;
(2)其他导致本信托不能正常终止的情形。
23.2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2.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3.2.3 信托被解除;
23.2.4 信托被撤销;
23.2.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2.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2.7 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自然日的估值结果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 0.9200 元,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则在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8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23.2.9 监管机构对本信托计划提出异议并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3.2.10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3 信托清算
23.3.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3.3.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3.3.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信托清算报告将在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23.3.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3.3.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等费用外),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23.3.6 其他:清算开始后除清算费用外信托财产发生的损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
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x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26.1委托人已签署纸质版本信托合同或已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委托人已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且受托人已以与代理收付机构约定的方式确认合同签署成功;
26.2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且受托人确认已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6.3 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或受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反馈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27.1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7.2 期间的顺延
x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3 xx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xx: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全部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7.4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x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制的各项通用条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条款。受托人已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条款,并应委托人要求对该类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第二十九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事宜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本信托计划以一定比例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 联络和通知
30.1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1 日发生变化,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30.2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其他方式的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送达日期为:挂号信方式的,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传真方式的,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记录的当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三十一条 备查文件
1、《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3、《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文本;
4、《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 X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5、《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销服务协议》
6、《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7、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每一期信托计划投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具体签署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
10、“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历史净值等相关资料。
(以下无正文)
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经充分调研和详细论证,推出了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本合同》、《外贸信托
-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请投资者在加入前仔细阅读上述文件。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系列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风险xx书:指《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4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1.5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保管合同对“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均有同等效力。
1.6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委托人: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 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9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系列信托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10 投资顾问:指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势通”)。
1.11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保管人均为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江分行”)。
1.12 本系列信托/本系列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或本系列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汇势通
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受托人根据各信托文件设立的一系列信托计划,该系列信托计划具体包括“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若干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交易结构、投资对象等各项信托要素相同,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行,单独核算。
1.13 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4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扣除认购费/申购费后的资金金额。
1.15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6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价值总和。
1.17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1.1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所有经济利益。
1.19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和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1.20 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1.21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计划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1.22 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2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对应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本信托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A 级受益权(享有 A 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A 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B 级受益权(享有 B 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B 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同时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承担放弃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份额的义务。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和代理收付机构协商一致 B 级受益人不得办理受益权份额转让。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本信托 B 级受益人由投资顾问或其指定且经代理收付机构与受托人同意的投资者认购。
1.24 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5 认购:指信托计划募集期内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26 工作日:即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日。
1.27 代理收付机构:本信托计划的代理收付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简称“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为本信托计划唯一代理收付机构,未经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同意,受托人不得直销。
1.28 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监管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等相关事宜均按照以下条款规定执行。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各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以各期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为准。
第二条 x信托计划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事务管理,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聘请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 A 级受益人和 B 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3.3 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约定享有 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4.2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3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若由于其伪造、虚构、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人客户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或护照首页复印件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产,委托人需从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及认购费/申购费交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4)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4 委托人认购的资金要求
4.4.1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顾问和经代理收付机构及受托人认可的投资顾问指定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之一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级受益权,并作为本信托计划 B 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全体 A 级和 B 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
4.4.3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中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可通过代理收付机构代为办理本信托计划认购资金的划转业务。委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委托人提交书面认购/申购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4.5 认购费
x信托计划无认购费。
4.6 认购份额的确认
全体委托人缴纳的信托资金按照“1.0000 元/份”确认认购份额,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截位。
第五条 x信托计划募集规模
x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第六条 x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6.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期以受托人公布为准。
6.2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x信托计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信托计划成立。
6.2.1 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
6.2.2 本信托计划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10%;受托人可根据发行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
6.3 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信托合同自动终止,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信托银行账户获得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4 信托计划的生效
x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6.5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期限
7.1 本信托计划期限 1 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7.2 本信托计划期满时,除信托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履行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程序后可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信托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并指定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形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仅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8.2 投资范围、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8.2.1 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仅限投资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如本信托计划扩大投资范围或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提前 20 个交易日在其网站(xxx.xxxxx.xxx.xx)上公告。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受托人通知或公告为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关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事项受托人特提示如下:
“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历史净值相关资料为本信托计划备查文件,请签署信托合同的委托人认真了解“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并在对“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内容理解无误且认可的情况下签订信托合同。“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估值方法参见备查文件,其运行的历史净值可通过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查询。
8.2.2 投资限制
8.2.2.1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2.2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2.3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2.4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3 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中关于信托财产投资范围的规定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在预留了必要的信托费用后投资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8.3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及平仓
x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8.3.1 预警线
8.3.1.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5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2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起,投资顾问需在2个交易日内出具相关投资建议,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70%(以成本价计算)。若投资顾问未按约定时间调整非现金资产,使得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70%,则受托人有权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起根据自身判断自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70%(以成本价计算),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信托合同8.3.2条之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8.3.2 平仓线及平仓
8.3.2.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K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20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2.2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则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K+1日)起,投资顾问的管理职责终止,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任何投资建议。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K+1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若对于处于停牌、封闭期等非现金资产,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进行变现,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后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8.3.2.3 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3.2.4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和投资标的私募基金的平仓结果(变现的时间和收益情况)不做任何的承诺或保证,因受托人进行平仓操作而产生的任何亏损或者盈利由信托财产承担,因股票停牌等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平仓操作对信托财产的影响由信托财产承担。
8.4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3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4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5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6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8.5 信托事务的管理
8.5.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5.2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5.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8.5.4 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8.6 本信托计划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受托人公司章程;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管理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的开展符合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信托财产保管及估值
9.1 受托人选择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银行,并与中国银行浙江分行签订《保管合同》。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和申购资金的归集、受益人赎回资金的支付、信托财产的存放、清算和支付等。
9.2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9.2.1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投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货币资金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2.2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9.2.3 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9.2.4 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相关费用核算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无误后受托人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估值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形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至保管人,保管人复核无误后在受托人传真的书面结果上加盖业务章回传至受托人。
9.2.5 估值方法
9.2.5.1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份额(包括申购所得信托份额/基金份额和因分红再投资所获信托份额/基金份额)按该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最新核对日信托单位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9.2.5.2 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利息于银行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如项目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则依据券商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9.2.5.3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投资本金进行估值,不计提利息,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9.2.5.4 上述约定的“应收”概念仅为便于会计处理,不代表一定取得的收益。
9.2.5.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2.5.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条 x信托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x信托封闭运行,不设开放日,运行期间不进行申购和赎回。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xx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被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市场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管理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操作与技术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基差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流动性差异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保证金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强制减仓风险、
被投资私募基金交易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系统执行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提前结束或延期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策略调整等风险、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政策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由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债券、股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投资。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11.2 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1.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 本信托计划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信托经理及托管行简介
12.1 信托经理
x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业务总监,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
开发及项目管理方面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12.2 投资顾问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12.2.1 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0 x xxxxxxx 0 xx 00 x 0000&2223法定代表人姓名: xxx
投资经理简介:
xxx 投资总监
现任上海汇势通投资高级合伙人、投资总监。先后获得人大经济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 MBA。曾任职于国泰人寿保险权益投资处兼债券投资处总经理,拥有逾 13 年的股票债券组合管理经验,曾经指导外资保险团队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架构、资产配置及风控体系,兼国泰人寿银行间债券首席交易员,投资收益率持续超越保险行业平均收益率水平。
投资总监xxx入围首届“新财富中国最佳私募证券投资经理 TOP50”。“汇势通方相纯债 1 号”入选 2016 年中国私募基金英华榜一年期债券策略最佳产品,连续两年在固收私募产品业绩排名前五。
12.3 托管行信息
托管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人:xxx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 321 号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关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范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2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信息,但必须以合理范围为限。
14.1.3 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且自然人委托人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虚假xx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4.2.7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8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5.1.2 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6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5.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5.2.4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15.2.5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5.2.7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2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6.3 A 级受益人的A 级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B 级人的 B 级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和代理收付机构协商一致不得转让,可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继承。
16.4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6.5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
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分资料、信息。
16.6 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7 受益人是中国银行推介客户的,可通过中国银行网站进行产品净值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16.8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 信托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可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并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登记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以 5000 元为上限。受益人和转让人需按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前述转让手续费为含税价,受托人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信托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如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的,则退出本信托计划。
17.6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形时,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受益人须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7.7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7.8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和代理收付机构协商一致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级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8.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2.2 更换受托人;
18.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2.4 提前终止信托,但信托文件已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18.2.5 受托人认为或本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6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8.7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
19.1 本信托计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9.1.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9.1.3 辞任或者被解任;
1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信托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20.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固定投资顾问费、固定代理发行费、信托报酬、保管费、浮动投资顾问费、浮动代理发行费(含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 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20.2.1 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2%÷365成立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2%÷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2.2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25 日、6 月 25 日、9 月 25日、12 月 2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信托报酬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给受托人。
20.3 固定投资顾问费
20.3.1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3.2 固定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3】%÷365成立日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3】%÷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3.3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如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 1.0520,则固定投资顾问费计入信托财产,由全体委托人共同享有;如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 1.0520,则固定投资顾问费在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
20.4 固定代理发行费
20.4.1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8】%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4.2 固定代理发行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8】%÷365成立日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8】%÷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4.3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25 日、6 月 25 日、9
月 25 日、12 月 2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固定代理发行费在固定代理发
行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20.5 保管费
20.5.1 保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
算。
20.5.2 保管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05】%÷365成立日计提的保管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05】%÷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5.3 保管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25 日、6 月 25 日、9 月 25 日、
12 月 2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保管费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管人。
20.6 浮动投资顾问费
x信托计划终止日,本信托单位净值大于 1.0520 时,收取浮动投资顾问费,浮动投资顾问费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投资顾问费={[W -( N ×1 元/份×1.0520)]×15%
W =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扣除浮动投资顾问费(如有)和浮动代理发行费前(如有)的信托财产净值
N =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全体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
浮动投资顾问费(如有)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其中,浮动投资顾问费支付账号具体如下:
户 名: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梅花路支行
账 号 :310066920018010002432
20.7 浮动代理发行费
x信托计划终止日,本信托单位净值大于 1.0520 时,收取浮动代理发行费,浮动代理发行费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代理发行费={[W -( N ×1 元/份×1.0520)]×5%
W =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扣除浮动投资顾问费(如有)和浮动代理发行费前(如有)的信托财产净值
N =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全体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
浮动代理发行费(如有)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本信托计划代理发行机构。其中,浮动代理发行费支付账号具体如下:
户 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代销信托资金收付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杭大支行
账 号 :353265167139
20.8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2)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3)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如有);
(4)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5)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服务费等;
(6)信托设立、发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为信托计划的合法设立或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7)信息披露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信托清算时发生的费用(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及收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1)-(8)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0.9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税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缴纳。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报酬(如有)为含税金额,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各类信托管理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均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22.1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2.2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2.1 本信托计划的分红
x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红。
22.2.2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分配
22.2.2.1 若本信托计划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的信托份额累计净值小于 1.0000 元/份,则 B 级份额持有人需放弃其持有的 B 级份额,放弃的信托份额以 B 级份额持有人在本信托终止时持有的 B 级份额总数为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W
全体B 级份额持有人放弃的B 级份额总数=min 【 N , H 】, 即取
1.0000元 / 份
W
N 与H中的较小值。如计算结果为零或负数,则全体B级份额持有人无需放弃
1.0000元 / 份
其持有B级份额。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以份为单位,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截位。其中,
N为本信托终止日在B级份额持有人放弃信托份额前全体信托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体信托份额总数。
H 为本信托终止日时B 级份额持有人在放弃信托份额前持有的 B 级份额总数。 W 为本信托终止日在B 级份额持有人放弃信托份额前的信托资产净值。
全体 B 级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 B 级份额总数占本信托全部 B 级份额总数的比例分别放弃部分或全部B 级份额
22.2.2.2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全部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全体受益人按其终止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22.2.2.3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22.2.2.4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日,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因处于非赎回开放日或被认定巨额赎回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变现,则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当日本信托计划终止,由受托人在全部非现金类资金变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22.3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注销。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22.4 委托人接受受托人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分配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本信托计划分配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金额,向委托人支付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
第二十三条 信托延期、终止与清算
23.1 信托的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1)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情形;
(2)其他导致本信托不能正常终止的情形。
23.2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2.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3.2.3 信托被解除;
23.2.4 信托被撤销;
23.2.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2.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2.7 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自然日的估值结果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 0.9200 元,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则在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8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23.2.9 监管机构对本信托计划提出异议并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3.2.10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3 信托清算
23.3.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3.3.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3.3.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信托清算报告将在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23.3.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3.3.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等费用外),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23.3.6 其他:清算开始后除清算费用外信托财产发生的损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
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不可抗力”是指信托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信托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信托合同或终止信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信托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托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信托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26.1委托人已签署纸质版信托合同或已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委托人已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且受托人已以与代理收付机构约定的方式确认合同签署成功;
26.2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且受托人确认已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6.3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或受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反馈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27.1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信托合同为准。
27.2 期间的顺延
信托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3 xx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xx: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在签署信托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全部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7.4 合同文本
信托计划说明书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信托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对信托合同印制的各项通用条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条款。受托人已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信托文件中的加粗条款,并应委托人要求对该类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事宜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本信托计划以一定比例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 联络和通知
30.1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信托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1 日发生变化,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30.2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其他方式的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
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送达日期为:挂号信方式的,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传真方式的,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记录的当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三十一条 备查文件
1、《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3、《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文本;
4、《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 X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5、《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销服务协议》
6、《外贸信托-汇势通华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7、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每一期信托计划投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具体签署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
10、“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历史净值等相关资料。
(以下无正文)
信托计划发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000 0000-X000 002 001
【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1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分别做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编码为【P1001198】。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面临投资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预期风险高的风险投资品种,适合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私募基金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备案、投资人风险适当性调查、投资者人数合并计算、信息披露、基金评级、预警、平仓等环节,存在基金管理人未尽职履责或未依法及时履行登记备案、信息披露、信息报送等义务而被基金业协会处罚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导致基金需提前结束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x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 5 年(有延期则以延长期限为准)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另外,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财产所投资证券停牌、交易所监管)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基金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基金费用支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x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如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投资标的风险
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投资标的本身面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税收风险、资金损失风险等所有风险均可能传导至本基金,且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投资能力、运营能力不足或发生道德风险,导致本基金投资损失的风险。
6、基金备案失败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本基金可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备案失败或未备案通过,导致基金财产不能进行投资运作的风险或本基金提前终止等风险。
如基金备案失败,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基金财产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确认基金备案失败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基金投资者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x基金的收益取决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股票等证券资产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尽管本基金管理人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管理,但仍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期货平仓开仓风险、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本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风险。此外,如本基金某一临时开放日发生大额赎回,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在短时间内对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以满足赎回资金支付要求,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同时,按照本基金的赎回约定,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临时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资金,因此本基金存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情况下可能需承担额外的损失。
8、税收风险
按照国家相关税务征税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于私募基金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或收益应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税费,对于该部分税收基金管理人不予代扣代缴。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存在国家税务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税务机关对私募基金税务缴纳和处理方式变化,要求补缴税款的可能性,从而降低投资者所获收益的风险。
9、关联交易风险
投资人知晓本基金将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基金持有人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对于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造成的损失、收益未达预期或其他责任,向基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10、基金管理人管理风险
x基金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备案、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
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信息披露、基金评级等诸多环节,存在基金管理人未尽职履责或未依法及时履行登记备案、信息披露、信息报送等义务而被基金业协会处罚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导致基金需提前结束的风险。投资者知悉,鉴于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势通”)负责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事务,负责选择具体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判断能力、投资水平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存在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决策失误,或其在基金存续期间内不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能,导致本基金损失的风险。
汇势通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的制定、投资组合的构建、资产配置管理等投资决策事宜。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备案、投资人风险适当性调查、投资者人数合并计算、信息披露、基金评级等诸多不同的环节,存在基金管理人未尽职履责或未依法及时履行登记备案、信息披露、信息报送等义务而被基金业协会处罚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导致基金需提前结束的风险。由于汇势通的过错或未尽职履责导致基金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应向汇势通追究法律责任,但政策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债券暂停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监管等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除外。
此外,本基金设预警线和平仓线,对基金管理人操作要求较高,存在基金管理人未尽职履责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11、基金销售机构尽职风险
x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具体以基金管理人与指定的销售方签署的协议为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另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投资者认购时,存在因基金销售机构未尽职履行基金募集义务和合格投资人审查等义务,进而导致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产品募集行为违规及合格投资者人数不符合法规要求等风险,进而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造成损失。
12、系统执行风险
x基金根据投资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证券经纪商和期货经纪
商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场内投资交易,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道德风险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软件系统故障等风险。此外,由于我国信息系统认证体系的缺失等原因,存在经纪商提供的交易系统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从而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因所使用的投资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基金管理人及交易员系统使用不当等原因使基金财产出现投资错误甚至投资损失的风险。
13、金融衍生品风险
x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多种金融衍生品,投资上述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策略、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较高,风险较大。
14、本基金的平仓风险
x基金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 [0.9400]元时,则本基金触及平仓线。如本基金触及平仓线,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基金管理人须对本基金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基金提前到期。基金管理人不对本基金触及平仓线后基金财产进行平仓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因基金管理人进行平仓操作而产生的任何亏损或者盈利由基金财产承担,因股票停牌等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平仓操作对基金财产的影响由基金财产承担。
15、政策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新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政策的修改、监管要求的新增或变更等)可能对本基金或标的基金的正常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故本基金存在政策变化导致无法正常运行或提前结束的风险。如因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应监管机构要求本基金需提前终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基金,因基金提前终止导致的一切风险均由基金财产承担,与管理人无关。
16、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基金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
三、基金管理人声明
1、基金合同如载有任何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的,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实际获取的收益(率),也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该等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2、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3、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4、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xx和声明,并(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确认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提示书即表明: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xxx.xxxx.xxx.xx)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七部分“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
12 、本人/ 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 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 】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基金管理人(盖章):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 2017 年 月 日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
住所:
联系电话:证件类别:证件号码:
基金管理人: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00 x
通讯地址:xxxxxxxxxx0000 x证xxxxxx0 xx00 x0000、
0000 x
xxxx: 000000联系人: xx
x 话 : 021-50803997 传 真 :021-50803987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人:xxx
住所: 杭州市凤起路 321 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凤起路 321 号邮政编码:310003
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0
邮箱: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目录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1 -十六、 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3 -十七、 信息披露及报告 - 105 -十八、 风险揭示 - 106 -
十九、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交易、冻结、解冻及质押 - 111 -
二十、 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签署及效力 - 112 -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3 -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 114 -
二十三、 清算程序 - 115 -二十四、 违约责任 - 116 -二十五、 通知与送达 - 117 -
二十六、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117 -
二十七、 其他事项 - 117 -
(十一)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5、 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6、 自本基金成立且基金投资者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成为
x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任何份额之日起,其不再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7、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9、 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不构成其对本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或基金的财产安全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基金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如托管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需配合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及按职责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十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本基金:【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 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
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5、 基金投资者:拟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6、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势通”)。
7、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划分为等额份额的基金单位。
8、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9、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之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
10、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1、基金运营服务商:由《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营服务合同》中约定接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运营服务商为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12、注册登记机构/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13、关联方:于本合同中,关联方将根据中国有效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进行认定。
14、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5、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共同交易日。
17、临时开放日:为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封闭运行,在基金存续期间内不设固定开放日。本基金成立后可设置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可接受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18、T 日:除本合同特别说明外,指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临时开放日。
19、T+n 日: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当n 为负数时表示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20、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交纳的款额所形成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21、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2、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23、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4、期货结算账户:指基金管理人在期货存管银行为基金财产开立的存款账户,用途仅限于基金财产进行期货投资的出金和入金。
25、期货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账户,用于存放基金财产期货保证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期货结算账户划回结算
回款等,该账户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唯一的银期转账关系。
26、经纪服务商:指本基金聘请的提供证券或期货经纪服务的公司,包括证券经纪商及期货经纪商。本基金证券经纪商为xxx源证券有限公司,本基金期货经纪商为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本基金的经纪服务商。
27、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8、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价值。
29、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计算结果保留 4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30、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1、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时间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1 个月,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32、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33、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申购:指在基金临时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5、赎回:指在基金临时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临时停牌以及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监管要求新增或变更等政策因素等。
3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监管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三) 声明与承诺
(一)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及符合有关文件
(如有)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 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4、 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应对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基金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编码为【P1001198】。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本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履行相关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对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保证其已通过要求基金投资者向其或销售机构(如有)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确认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保证其为合法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已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保证其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01198】。基金管理人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五) 基金托管人承诺其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托管人有权将本计划的托管运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交收、核算估值、投资监督等)内部委托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办理。
(十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运行,可设置临时开放日
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实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投资于本基金,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四、 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 5 年,自本基金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根据本合同约定本基金提前终止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协商一致时可调整本基金的存续期限。
五、 基金的投资范围: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新股、二级市场股票、优先股、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分级基金的劣后份额)、混合型基金、ETF 基金;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3)固定收益类: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私募公司债、金融机构次级债、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分级基金 A 类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 ABS、资产支持票据 [ABN]等)等各类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标准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4)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5)其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划分为等额份额的基金单位。七、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
八、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九、 基金运营服务商:xxx源证券有限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服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A00038。
(十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冷静期 1、 募集期
x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1个月,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基金销售机构。
2、 募集方式
x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本基金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募集机构
x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具体以基金管理人与指定的销售机构签署的协议为准。
4、 募集对象
x基金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5、合格投资者确认
(1)投资者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投资者时,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届满后的回访确认等程序,并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同时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
(2)投资者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投资者时,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外的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有义务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人,并合并计算人数,确保合格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冷静期:本基金设置 24 小时冷静期,募集机构(如有)及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冷静期满后本基金不设回访制度。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持有限额
1、 认购资金应是投资者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从投资者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交付至本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间追加认购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购。
2、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投资者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3、 投资者可于临时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申购资金应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内可以多次申购。
4、 投资者提交书面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文件且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
(指投资者已签署的合同扫描页及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投资者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累计规模上限为 200 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每个工作日,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本次认购所缴纳的基金资金金额÷1.0000 元/份
认购份额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款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归入基金财产。
(六)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应通过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自到达注册登记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监督机构: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在初始销售期间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注册登记账户中的投资者认购资金挪作他用。
注册登记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运营服务商开立,该账户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资金的归集与支付。注册登记账户是基金运营服务商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基金运营服务商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不表明基金运营服务商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注册登记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基金运营服务商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基金运营服务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册登记账户监督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和监督机构另行约定。
(七)投资冷静期
x基金为基金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八)回访确认
冷静期满后本基金不设回访制度。
(十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x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成立: 1、基金投资者交付的基金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
(二)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托管人出具起始运作通知书。本基金的成立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发布的公告所载日期为准。
(三)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如基金备案失败,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基金财产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确认基金备案失败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非因基金管理人方面的原因,而是由于基金业协会备案系统等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备案失败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不满足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宣布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得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或请求任何报酬。
基金募集失败,投资者应退还所有已签署的基金认购文件。
(十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临时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封闭运行,在基金存续期间内不设固定开放日。本基金成立后,可设置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可接受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拟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收到该申购或赎回申请后应于 1 个工作日内设立临时开放日。
临时开放日按照临时开放日当日的净值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x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并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基金投资者人数。基金管理人在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申购申请。超出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的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除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外,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后,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投资冷静期内或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若有)解除基金合同。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T 指申购/赎回申请日)对 T 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不成功或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或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若有)要求解除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T+10 日(T 日指提交申购申请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6 日内(T 指赎回申请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
1、拟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申请,并出具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提出申购申请时,未持有基金份额的申请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申请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内可以多次申购。
2、申购资金的缴纳
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购申请文件或签署基金合同的同时通过自有银行账户将相应申购资金
(含申购费)支付至本基金注册登记帐户。若基金管理人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将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投资者返还其已支付的申购资金。
3、申购费
x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4、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本次申购所缴纳的基金资金金额÷临时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份额的赎回
1、拟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赎回申请文件,出具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对赎回申请进行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投
资者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
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将对该基金投资者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不适用本项。
2、赎回申请一经提交,不得变更或撤销。
3、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赎回基金份额×临时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资金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临时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外包机构出具的当日核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出具的当日核算的基金份额净值数据不及时或错误的原因,造成的临时开放日赎回不成功或赎回金额错误,这部分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外包机构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外包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其外包而免除。
4、赎回资金的支付
赎回资金于临时开放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银行账户。若届时托管专户中现金资产不满足赎回支付的要求,则待本基金项下的现金资产满足赎回资金支付要求后一并支付。
5、赎回费
基金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a)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临时开放日的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外包机构出具的当日核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b)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c) “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接受全部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将使得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超过 200 人时,则在 200 人范围内:提交申购申请在先的优先予以确认;同时提交申购申请的,则申购金额大的优先予以确认。
d)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 申购份额依照本合同确认后于临时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计入基金财产,赎回份额依照本合同确认后于临时开放日的第二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新的申购、赎回原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前述调整的通知,以告知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ii.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iii.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iv.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相同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以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f)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g)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i.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ii.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iii.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iv. 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v.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vi.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vii.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viii.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h)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i.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ii. 应为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人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iii. 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及符合其他相关文件(如有)约定;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遵守本合同;
iv. 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v. 如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所交纳的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项下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vi.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vii.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viii. 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ix.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x.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xi. 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xii.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费、托管费(如有)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xiii.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xiv.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本基金的的风险收益特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十五)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00 x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000 x证xxxxxx 0 xx 00 xxxxxxxxx 0000、0000 x
xxxx:000000联系人:xx
x话: 000-00000000
(十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并宣布本基金成立;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4) 依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6)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7)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
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如有)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必要时有权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10)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 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17)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8)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19)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20)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七)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应当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基金财产进行资产管理,包括投资策略的制定、投资组合的构建、资产配置管理等;以及在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做出投资决策并出具交易指令;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同意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5) 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 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8) 按照本合同规定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9)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5 年;
(12)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3) 在从事关联交易时承担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并对违反市场公允价格交易原则的交易行为给基金财产/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责任;
(14) 按照本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按照本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应当向其披露的基金信息;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19)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托管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运营服务商提供基金业务运营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21) 制作调查问卷或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22)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3) 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4) 依据本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所支配的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可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基金管理人对自身所管理的上述各类金融产品
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自行判断,并应及时采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等措施。
(26) 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自身管理的各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一致行动人身份从事利益输送或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7) 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督;
(28) 基金管理人保证和承诺,对本基金项目名称、本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中使用的“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 “汇势通”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权、商标专用权等),没有也不会侵害第三人的任何权利;
(29) 本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中使用“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 “汇势通”等导致本基金与第三人引起相关纠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第三人交涉、参加诉讼、进行辩护,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会下达涉及内幕交易等法规和监管机构禁止的不当行为的交易指令,不会利用基金管理人身份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基金投资人或基金的行为;若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指令而给基金造成声誉风险或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1) 基金管理人不得因行使相关权利义务(包括不限于投资决策权、表决权、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而损害本基金利益;若基金管理人在使用证券经纪商或期货经纪商提供的交易系统过程中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基金投资者有权解除终止基金合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32) 经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交易系统进行调整,并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于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上就调整事项予以公告;
(33) 基金管理人保证设立本私募基金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向相关部门履行报批、登记或备案的程序,保证其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届满后的回访确认、信息披露等)合法合规,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或其他相关方的损失或基金提前结束的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4) 如基金管理人投资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投资本基金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已经取得了其内外部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应当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5) 基金管理人使用证券经纪商或期货经纪商系统过程中、因其操作人员疏忽、过错及失误等原因,导致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人: xxx
通讯地址: 杭州市凤起路 321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前终止其在本基金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自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4)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按本合同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净值报告,其中年度报告的复核结果书面需通知基金管理人;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2)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根据本合同“十、基金的投资”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章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投资监督
(16)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7)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必要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 必要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注册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i) 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j)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k)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l)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m)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n)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 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包括投资策略的制定、投资组合的构建、资产配置管理等;以及在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做出投资决策并出具交易指令。本基金的投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执行。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或未尽职履责导致基金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追究法律责任。
(一)投资经理
x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本基金的投资经理为:投资经理简介:
xxx:现任上海汇势通投资高级合伙人、投资总监。先后获得人大经济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 MBA。曾任职于国泰人寿保险权益投资处兼债券投资处总经理,拥有逾 13 年的股票债券组合管理经验,曾经指导外资保险团队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架构、资产配置及风控体系,兼国泰人寿银行间债券首席交易员,投资收益率持续超越保险行业平均收益率水平。xxx:上海交通大学金融硕士,2016 年加入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职于
宁波银行资产管理部,熟悉全球宏观经济,大类资产配置,债券信用分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投资目标:通过实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合法所有资金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投资于本基金,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基金收益。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所形成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或未尽职履责导致基金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投资范围: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新股、二级市场股票、优先股、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分级基金的劣后份额)、混合型基金、ETF 基金;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3)固定收益类: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私募公司债、金融机构次级债、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分级基金 A 类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 ABS、资产支持票据 [ABN]等)等各类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标准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4)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5)其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投资策略
1、纯债现金管理策略
x资管计划 80%的资产将投资于上市高等级债券和现金管理工具,均为固定收益产品,
策略一般无信用和本金损失风险。纯债现金管理策略有以下特点:
流动性高:配合委托人需要进行流动性安排,债券组合进行流动性分配管理,所有投资标的交易活跃,保证资金流动性。
收益稳健:合理运用债券回购,杠杆不超过 1 倍,预期总收益在 5%-6%之间。 2、国债期货套利策略
(1)期现套利策略
国债期现套利交易是指利用国债期货和国债之间价差偏离合理范围,低买高卖以获得无风险利润。根据套利成本和空间的分析,以建立套利头寸。套利期末收益已经在套利初期锁定,不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期现套利时期货头寸和现货头寸一一对应。国债期现套利没有逼空风险,同时国债没有信用风险,国债期货的交易对手是中金所,基本不可能违约。
(2)跨期套利策略即在同一国债期货品种的不同月份合约上建立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交易头寸,最后以对冲或交割方式结束交易、获得收益的方式。最简单的跨期套利就是买入近期的期货品种,卖出远期的期货品种。如果二个合约之间的价差偏离合理价差,投资者可进行买入一个合约同时卖出另外一个合约,待到价差回归后再进行相应的反向平仓,进而利用价差的合理回归获得利润。国债期货当季合约与下季合约之间的价差由各自的 IRR 决定,同时也受国债期货多空双方供需关系的影响。一般由于期货多头担忧在交割时收到流动性差的老券,所以有更xx的换仓需求。这造成了国债期货的价差在临近交割月前几周出现大幅上行,然后快速下跌。所有跨期套利获利不受国债收益率波动的影响,只和价差偏离度有关。
(3)收益率曲线套利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随着宏观经济和利率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有平坦化和陡峭化的之分。正常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斜向右上。当投资者预期收益率曲线发生平坦化或陡峭化的变化,即不同期限间的利差发生变化时,通过国债期货可以进行基于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套利交易。例如,当投资者预期收益率曲线将更为陡峭,则可以买入短期国债期货,卖出长期国债期货,实现“买入收益率曲线套利”;相反,当投资者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得平坦时,则可以卖出短期国债期货,买入长期国债期货,实现“卖出收益率曲线套利”。
(五)投资限制
x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回购:持有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0%。
2)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的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 A-1 级,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企业债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公司债的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
3)信用债组合加权久期不得超过 3.5 年。
4)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财
产净值的 20%。
5)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4.99%;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 10%;投资于单一股票(不含创业板),按前一日收盘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5%;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按前一日收盘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投资于创业板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参与单一债券首发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且不得超过该债券本次发行总量的 20%;持有单只新股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10%,持有新股总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参与新股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股票和债券的上市交易时间不得晚于产品到期前 5 个工作日。
7)投资于单一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总值的 10%,合计比例不超过 20%。
10)投资于单一开放式基金(含 ETF、LOF)、场内分级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股票基金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同时投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 1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11)债券正回购投资额与组合国债期货净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组合资产净值的
200%;国债期货净空头合约价值不得超过组合资产总值的 100%。
12)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含可转债)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减去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之差,介于集合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10%,10%]。
14)不得主动购买 s、sst、s*st、st、*st 类股票,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投资商品期货,不得投资其他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投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债权收益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债权收益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
其中,债项评级(包括主体信用评级、债项评级)不采纳中债资信的评级结果,来源限定为以下 9 家内信用评级机构:(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3)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4)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5)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6)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7)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8)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9)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基金托管人于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仅根据以下 1、2 点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投资监督:
1) 回购:持有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0%。
2)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0.9700]元设为预警线,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0.9400]元设为平仓线。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限制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限制的要求,但因债券暂停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监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基金无法立即调整到位,则基金调整期可延长至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的 10 个交易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存续期间,经基金管理人及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
x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承销证券。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交割国债期货合约。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托管人对以上投资禁止行为不予监控。
(八)本基金的预警及平仓
x基金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1、 预警线
(1) 本基金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K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0.9700]元时,则本基金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托管人估值清算出具的净值数据为准。
(2)自本基金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K+2日)起,基金管理人须根据自身判断自主变现本基金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基金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财产总值的30%(以成本价计算),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变现时间相应顺延。若在基金管理人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之相关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2、 平仓线及平仓
(1)本基金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0.9400]元时,则本基金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托管出具的净值数据结果为准。
(2) 如本基金触及平仓线,无论之后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基金管理人须对本基金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基金提前到期。基金管理人不对本基金触及平仓线后基金财产进行平仓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因
基金管理人进行平仓操作而产生的任何亏损或者盈利由基金财产承担,因股票、债券停牌等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平仓操作对基金财产的影响由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3) 平仓完成后,本基金提前终止。
(九)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二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在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 3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私募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资金账户的户名为“上海汇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德)”,预留银行印鉴为基金管理人公章+托管业务部门被授权人名章。上述两枚印鉴由双方各自保管,同时用印时方有效。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期货账户,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
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
(二十二)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发送划款指令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划款指令有效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以电话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xxx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划款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 13:0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但仍应有义务尽力推进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 14:3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但仍应有义务尽
力推进完成划转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相关交易已生效,托管人应通知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对于此类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管理人此类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xxx的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托管资金账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表面形式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二十三)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商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并与其签订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本基金存续期间如需调整证券经纪商,需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及期货交易所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选任并委托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证券经纪机构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T 日(指临时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T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基金资产净值等数据。
2、T+1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5 日(包括 T+5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4、基金管理人应对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五)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x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产品存续期间如需调整期货经纪机构,需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经纪机构向托管人传送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并要求其保证发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或由于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二十四) 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其所拥有的各类证券、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产品和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3、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5、估值核对时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每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申购赎回的临时开放日、基金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触及预警线、平仓线之日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核对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于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将估值核对日的估值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形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至基金托管人,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结果上加盖业务章回传至基金管理人。
6、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7、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期货、期权、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产品和资产及负债。
8、估值方法
x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LOF、ETF 等),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股票及基金的分红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入基金财产。
(2)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但不直接卖出的 LOF 等)以估值日当日
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未公布净值的,以最近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不包含创新型货币基金)以单位净值 1 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每日计提万份收益,实际入账权益以基金公司对账单为准。
(3)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4)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未上市债券、在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债券本息的发放及兑付以权责发生制计入基金财产。
银行间市场交易金融工具(包括债券等)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公允价值信息加应收利息进行估值。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每日计提。交易手续费逐笔从基金财产中扣收,作为应付累计,按季度支付。
(5)银行账户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如项目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则依据券商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6)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应期货当日结算价估值。
(7)上述约定的“应收”概念仅为便于会计处理,不代表一定取得的收益。
(8)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签署本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认可上述估值方法。 9、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核对日的估值表加盖
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形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至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结果上加盖业务章回传至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10、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计算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如有)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按如下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执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计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B、如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估值错误给其他直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其他当事人或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D、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