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TG202001 )
(合同编号:TG202001 )
海安农商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2018011 版)
甲方: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章 托管人报告
鉴于甲方拟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单只理财产品时,甲方将单只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就该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1.1 甲方
名称: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海安市海安镇长江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1.2 乙方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宁波银行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⑵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并要求乙方予以配合;
(5)要求乙方对因为其过错或违约行为给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⑵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⑶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⑷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⑸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⑹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
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⑴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⑵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2)乙方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其他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业务资格;
(3)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4)为甲方单只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5)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与甲方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7)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安全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1)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及资金划付
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一个工作日将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邮件或者易托管系统发送至乙方指定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系统,乙方收到上述材料后,双方就单只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邮件形式或
者易托管系统提供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3 甲方通过传真、邮件方式或者易托管系统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4.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
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⑴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为以下第 ② 种方式:
①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海安农商银行金蝶**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 “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②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_海安农商银行金蝶**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一级户
(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海安农商银行金蝶**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一级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一级户开立后,乙方为所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分别开立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为乙方根据有关规定以二级户的形式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二级户的预留印鉴以一级户的预留印鉴为准,该账户应遵循乙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的开立需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通过易托管系统向乙方发送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乙方在收到《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易托管发送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后,根据该通知书或开立申请中提供的单只理财产品名称等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
乙方对托管专户存款利息按 %计算;对托管专户相关利息的支付,应按单只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4.2.2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⑴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需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由其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付款账户划入托管专户;返还受益人的理财利益需要从托管专户划入其另行开立的利益返还收付款账户。
⑵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3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如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
利率等要素,同时加盖托管人监管名章一枚,并由托管人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4.4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4.4.1 乙方负责为本理财产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专用证券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投资的清算和保管。专用证券账户应以“商业银行名称-理财产品名称”联名的方式开立,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
4.4.2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乙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亦不得使用本银行理财产品的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本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4.3 专用证券账户卡由甲方进行保管,证券账户的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
4.4.4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甲方为本理财产品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甲方所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乙方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5 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4.5.1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乙方负责以本理财产品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本理财产品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理财产品进行债券和资金的结
算,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乙方负责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甲方代表理财产品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和债券交割由乙方办理。甲方应及时将债券成交通知单及划拨指令通过易托管、邮箱或者传真给乙方,乙方据此办理资金收付和债券交割。
4.6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4.6.1 本理财产品如投资基金,甲方应开立基金账户,并将托管账户作为唯一的回款账户。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5.1 投资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投资范围按照第 5.1.1 种方式:
5.1.1 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5.1.2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等具体如下(请按照实际要求填写):
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 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
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新授权通知书从乙方审查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6.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书中预留的印鉴,并由指令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及/或审核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6.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易托管系统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 。 甲 方 发 送 指 令 的 传 真 号 码 为 : 0513-88913518
邮箱为: xxxxx00000000@000.xxx 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
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1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
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6: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乙方的工作日时间为:8: 30-11:30,13:30-17:00)。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6.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一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邮件或易托管系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只理财产品,并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应在接到划款指令后立即通知甲方,乙方有权对甲方未提供约定文件资料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
6.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4.6 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制定托管业务相关操作流程,确保托管专户的安全,对托管的资金及资产的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7.1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托管专户向其它账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
甲方签发的“划款指令”、“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7.2 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具体以“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8.1 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8.2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8.2.1 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8.2.2 程序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
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复核并反馈甲方。
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9.1 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
如无特殊约定,估值方法及估值频率具体如下(请根据实际要求填写):
9.1.1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
(一)经甲方书面确认,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9.1.2 具体资产估值方法如下:
9.1.2.1 银行存款、回购、借款和拆借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9.1.2.2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最近一个估值日公布的基金净值进行估值。
9.1.2.3 债券的估值方法(1)债券如按市值法估值,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经甲方出具书面函件确认为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3)未上市债券及按照上述方法无法取得估值的债券按照其成本估
值。应收利息按债券发行利率逐日计提,计入理财产品的当日净值。
9.1.2.4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9.2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估值方法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如果甲乙双方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甲与乙双方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9.3 乙方如有需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协助将乙方所需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发送给乙方;甲方如有需要,在甲方提出后乙方应协助将甲方所需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发送给甲方。
9. 4 提供估值及核算报表
9.4.1 每个工作日对甲方提供上一工作日的理财产品估值表,月度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估值结果于当日核对完成。每月乙方可配合甲方以托管人角色向甲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核算报表。无论甲方是否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本理财产品主会计人职责,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估值、核算结果不视为对甲方主会计人职责的替代。如甲方需将乙方提供的产品估值、核算结果直接用于本理财产品收益核算分配或对外披露等,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9.5 估值错误处理
9.5.1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9.5.2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并进行定期对账;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10.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10.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第十一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11.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1.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11.3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十二章 费用
12.1 乙方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 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开户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 号: 11070126102000013
甲方支付乙方的托管费率为 0.01% 。若甲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主动从托管账户扣划相应托管费,甲方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计算公式:每日计提理财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金额=当日理财资金余 额×【0.01%】/365 支付时间:按年支付:在下一会计年度的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
上年托管费用
12.2 不收取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2.3 银行间费用(如有):
甲方应根据银行间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将账户开户、结算管理等各项费用列入或摊入理财财产运作费用,经乙方核对无误后,由甲方授权后划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授权划付的,由乙方从委托资产中扣划,无须甲方出具指令。甲方在此xx已了解理财资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间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间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间费
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如理财资产未起始运作,由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乙方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
12.4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3.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单只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3.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3.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单只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单只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3.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专户中单只理财产品对应的科目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13.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13.2.4 甲方账户:
甲方账户是甲方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划出账户与提取理财资金
的划入账户。甲方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划出账户与提取理财资金的划入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其他应解汇款
开 户 行: 海安农商银行清算中心
账 号: 10132062190020119905000001
大额支付行号:314306100006
理财产品理财业务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收入划入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理财业务收入
开 户 行:海安农商银行清算中心
账 号: 10132062190060212005000001
大额支付账号:314306100006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账户或提取理财资金的账户与上述账户不一致的,甲方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取得乙方的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资金的移交、追加和提取。
第十四章 托管人报告
14.1 乙方应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托管人报告。说明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如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乙方配合出具临时托管机构报告的,乙方应当配合。
14.2 乙方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在经过甲方许可后,对托管人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不时的变动
和更新。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15.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5.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同时,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5.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16.1 不可抗力
16.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6.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
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6.2 保密条款
x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3 争议的处理
16.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6.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6.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
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回执且单只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效;
16.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6.4.3 本协议项下的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由提供原件的一方须承担责任。
16.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止。
16.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6 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 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万元,并已于 年 月 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托管专户,产品成立日为 年 月 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
银行
(公章)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 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附件 2: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单只理财产品名称 |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 称 |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只理财产品,具体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根据贵行与我行签署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规定,请贵行为我行发行的上述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贵行予以开立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划款指令授权书
理财产品保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于你行的所有理财产品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本授权自签署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章 |
专户划款指令 | ||||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与托管人其他函件往来的预留印鉴(可选) | ||||
密押公式 (可选)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用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说明:经办(任一)、复核(任一)、审批(任一)同时加盖预留业务印章,方为有效。
3、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变更,需提前通知乙方。
海安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5:划款指令(样本)
划款指令(格式)
年 月 日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支付日期: | |
划款事由及备注: | |
划款指令预留印鉴: |
(必须与划款指令授权书预留印鉴一致) | ||
公司(甲方) 经办人: | 复核人: | 审批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经办人: | 复核人: | 审批人: |
附件 6:业务往来印鉴授权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日常业务往来。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7:单只理财清算及分配报告
理财到期清算报告
理财产品于 年 月 日成立,现于 年月 日到期进行清算,清算期间相关情况如下:
理财产品清算要素: 1、 理财份额
2、 兑付客户金额
3、 理财净值
4、 托管费
5、 浮动管理费
特此通知
海安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