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食堂管理服务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招案 2019-3433
招 标 文 件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 术 部 分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
食堂管理服务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信息
1.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食堂管理服务招标项目
2. 项目编号:招案 2019-3433
3. 标讯xx:xx
0. xxxx:xx
5. 项目联系人:xxx xxx
6. 项目联系电话:021-52555817 000-00000000
二、采购单位信息:
1.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
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xxx 021- 65700068
3. 联系地址:xxxxxxxxx 000 x
4. 一级预算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三、代理机构信息:
1. 单位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xxx xxx 021-52555817 021-62445303
3.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xx路 528 弄 35 号中世办公楼
四、标讯信息:
(一)基本情况
1.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食堂管理服务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 采购品目:餐饮服务
3. 行业划分:服务(餐饮业)
4. 预算金额:1950000 元/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服务期限: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招标为一招三年首年(2020 年 1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每年末对中标单位承诺的服务质量、工作满意度等做考评,根据服务考评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后二年的经费须待采购人年度预算批复后实施。
2. 采购内容:餐饮服务(总建筑面积 830 平方米,餐厅分为二层,一楼为工作区,包括烹饪区、主食库、副食库及办公室等;二楼为就餐区,包括排队等候区、备餐区、发售窗口、面点窗口、就餐区及一个包间等,就餐区域设座位 160 个。主要负责大楼内工作人员的餐饮服务工作,就餐人数早餐约为 300 人,午餐就餐人数约为 500 人,就餐形式为自选餐。)。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需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等
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9 年 12 月 6 日起,到 2019 年 12 月 13 日每天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3 时至 16 时(北京时间,双休、节假日除外)
2.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 000 x
3.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或事项:现场获取。
4. 纸质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800 元/本,售后不退。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等:
1. 投标截止时间: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2. 开标时间: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3. 开标地点:上海市普陀区xx路 528 弄 35 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
(六)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报名的时间、地点、提交的资料及报名步骤:
1、报名时间:2019 年 12 月 6 日起,到 2019 年 12 月 13 日,每天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3 时
至 16 时(北京时间,双休、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000 x
3、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被授权人身份证。
注:供应商携带上述报名资料,在上述时间段内至代理公司进行现场报名、领购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标文件为准。
二、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本公告有效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综合评分法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食堂管理服务招标 项目 |
采购预算 | 人民币 1950000 元/年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无 ☑有,金额:1950000 元/年 | |
核心产品 | 无 | |
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地址:xxxxxxxxx 000 x 电话: 000- 00000000 联系人:xxx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单位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xx:000000 联系人:xxx xxx 电话:021-52555817 000-00000000 传 真:021-62446678 |
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其他特定资格条件:无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 1.时间: 2.地点: 3.其他: |
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2.样品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 办法及标准 |
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分包 | ☑不接受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
8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 品 | ☑否 □是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 品 | ☑否 □是 | |
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 品(非强制类) | 无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 志产品 | 无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 |
型企业扣除 6%,微型企业扣除 6%。 | ||
支持监狱企业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6%。 注:根据《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x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
13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详见招标文件 |
14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另行通知 |
15 | 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 2019 年 12 月 27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9 年 12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 会议室 |
16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19 年 12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会议室 |
17 | 其他唱标内容 | |
18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提交方式为/。 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 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投标保证金)。 |
19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90 日(日历日) |
20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 |
副本肆份 电子文件一份(□扫描件,☑ Word,) | ||
21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食堂管理服务招标项目(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招案 在 2019 年 12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之前不得启封投标人名称: 其他 |
22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 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后。 □投标人自行查询信用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 截止时点为 |
23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
24 | 定标原则 |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 |
25 | 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 ①项目服务期限: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招标为一招三年首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每年末对中标单位承诺的服务质量、工作满意度等做考评,根据服务考评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后二年的经费须待采购人年度预算批复后实施。 |
②服务方式:食堂管理 ③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
26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 按月支付 |
27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提交方式为 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 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28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天内,中标人一次性向 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人民币xxx整 |
29 | 其他规定 |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
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 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条款)
14.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供应商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7)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
(2)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3)投标人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
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
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 “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6.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8、 19、20 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按本章 21.1 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x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26.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6.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供应商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7.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
告。
32.中标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 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6.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综合本项目的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保护竞争,维护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评标办法,作为选定本次招标中标人的依据。
1、资格性审查
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性进行审查,若下述项缺漏或无效的或存在重大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将不通过资格性审查,且不进入后续符合性审查及详细评审。具体内容如下:
(1)营业执照;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在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xxx.xxxx.xxx.xx/xx/xxxx)对参与开标会的投标人进行信息查询,确认投标人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7)本项目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其他资格条件;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满足 3 家的,进入详细评审,若通过不足 3 家则不得进行评标。
2、评标委员会
2.1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货物/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 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2 评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详细评审
3.1 本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 100 分,价格标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对联合投标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2%的扣除(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
(3)根据《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财库〔2017〕141 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或大型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 和《财库〔2017〕141 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
3.2 对于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的产品,应根据财政部、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相关标准规范执行;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上述品目清单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若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若属于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
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须推荐符合强制节能要求产品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若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则作无效标处理。
3.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后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参照上述
3.4 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各包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评分细则
一、价格评分(10 分)(小数点保留两位)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说明 |
1 | 投标报价 | 10 | 1、根据财政部令第 87 号文件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 分。 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
二、商务技术评分(90 分)(最小打分单位 0.5 分)
序号 | 评分分项 | 评分分 值 | 评分说明 |
1 | 整体服务方案及质量检查保障措施等相应服务承诺 | 35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本项目整体服务方案(包括菜单配置、食品加工处理,餐饮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服务定位、应急预案、合理化建议或设想、项目交接方案等)、日常服务保障措施及相应服务标准与承诺进行综合打分: 1、菜单配置丰富合理、食品加工处理及设施设备维护方案完善、服务定位准确、应急预案完备、有非常合理可行的建议或设想、项目交接方案可行、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完整且针对性强的得 35 分。 2、菜单配置基本合理、食品加工处理及设施设备维护方案基本完善、服务定位基本准确、应急预案基本完备、有可行的建议或设想、项目交接方案基本可行、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基本完整且有针对性的得 30分。 3、菜单配置略有不足、食品加工处理及设施设备维护方案基本完善、服务定位基本准确、应急预案有所欠缺、未提供合理可行的建议或设想、项目交接方案简略、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 25分。 4、菜单配置有明显缺漏、食品加工处理及设施设备维护方案简略、服务定位有所偏差、应急预案可行性差、未提供合理可行的建议或设想、项目交接方案粗糙未详述、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简略有明显缺漏的得 20 分。 |
2 | 管理架构及管理水平 | 20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公司介绍、管理架构设置、管理方案、各类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实际操作性、可行性、 |
针对性;针对餐饮服务所做的规划情况、工作方法与流程、检查验收方案、食堂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标准、办法与监管措施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1、公司架构设置合理、管理方案完整、各类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可行性及针对性强;针对本项目的规划合理、工作方法及流程完备、检查验收方案、考核标准及监管措施合理完善的得 20 分。 2、公司架构设置基本合理、管理方案基本完整、各类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有一定针对性;针对本项目的规划基本合理、工作方法及流程基本完备、检查验收方案、考核标准及监管措施基本完善的得 15 分。 3、公司架构设置有所欠缺、管理方案有缺漏、各类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针对本项目的规划有欠缺、工作方法及流程有缺漏、检查验收方案、考 核标准及监管措施简略粗糙的得 10 分。 | |||
3 | 人员配备和管理 | 20 分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各类人员的招聘要求、人员配置齐全、科学、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经历、体检合格基础上持证上岗;其他证书持有情况;岗位职责、上岗仪表、行为,标准统一规范、人员考核有标准、有措施、奖罚淘汰机制、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1、人员配备充足,具有与项目完全吻合的专业背景、专业证书及工作经验;上岗人员要求统一规范且培训考核机制完善合理的得 20 分。 2、人员配备基本满足要求,有相关的专业背景、专业证书及工作经验,但存在部分不足与缺陷;上岗人员标准基本统一且培训考核机制基本完善合理的得 15 分。 3、人员配备不足,专业背景、专业证书及工作经验与项目关联度不大;上岗人员标准不统一或培训考核 机制存在缺漏的得 10 分 |
4 | 履约能力 | 10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近一年内在管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进行打分,有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10 分;没有业绩 的得 0 分。提供的业绩以提供合同复印件为准。 |
5 分 | 投标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得 5 分,不提供不 得分。 |
注:
1.以上各项评分内容,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对应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受最低评分标准限制,可予以零分计算。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两位)。计算每个投标人的实际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技术部分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食堂管理服务招标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采购人名称)
乙 方: (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 采购(采购方式)确定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 项目(项目名称)的 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 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
项 | |||
… |
3.合同金额
x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合同生效
x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
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时间、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 |
8 | 付款方式: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
10 |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重新设定)。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x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
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
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
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 2
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xxx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
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格式附后)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委托投标)二、开标一览表(格式附后)
三、分项价格表(格式附后)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五、投标保证金
六、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 6-1)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 6-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6-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附件 6-2-3 投标人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附件 6-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 6-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
附件 6-3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联合体协议(格式附后)
七、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 7-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附件7-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格式附后)
附件 7-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附件 7-4 供应商书面声明(格式附后)
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投标资料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服务方案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三、投标人服务承诺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五、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六、其他资料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邀请, (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参加本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据此函,作如下承诺:
1.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天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具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投标保证金) 份。
5.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函),理解投标人须知的所有条款。
6.完全理解贵方“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的规定。
7.接受招标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贵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10.愿意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等。
1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2.对本次招标内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13.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附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附件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附件 1-3: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供)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一)(适用于法人投标)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就 (项目名称)投标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年 月 日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投标)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 ( 姓 名) 系 自 然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姓 名) 以 本 人 名 义 参 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本人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本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报价 | 大写:人民币 元/年 小写:¥ /年 | ||
2 | 服务期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分项价格表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服务内容 | 报价 | 备注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总计 |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件 6-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附件 6-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6-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附件 6-2-3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
备注: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复印件。(如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 6-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附件 6-2-5
本单位xxxx: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6-4
联合体协议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 7-1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相关规定。
2.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7-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应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首页及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应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首页及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标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 7-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7-4
供应商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
我公司承诺已自查,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投标文件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一、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服务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六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说明。服务方案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方案;
(2)质量保障措施; (3)合理化建议
(3) 管理架构;
(4) 人员配备;
(5) 履约能力;
(6) 其他。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 投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 偏离 | 说明 |
说明: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投标人售服务承诺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
职务 | 职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 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项目需求”规定(包括投标货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资料
公章授权书(如有)
公章授权书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供 应 商 名 称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企 业 , 法 定 地 址 :
。在参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中,我公司授权投标专用章在此次活动中代为公章使用。
投标专用章所签署的投标文件、澄清等,我公司承认并同意具备与我公司公章签署等同的法律的效力。
投标专用章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投标专用章: (盖章)
公司公章: (xx)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 服务期限: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招标为一招三年首年(2020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每年末对中标单位承诺的服务质量、工作满意度等做考评,根据服务考评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后二年的经费须待采购人年度预算批复后实施。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食堂管理服务项目。
2.服务对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招标方)。
3.项目地址:xxxxxxxxx 000 x。
4.食堂概况:总建筑面积 830 平方米,餐厅分为二层,一楼为工作区,包括烹饪区、主食库、副食库及办公室等;二楼为就餐区,包括排队等候区、备餐区、发售窗口、面点窗口、就餐区及一个包间等,就餐区域设座位 160 个。主要负责大楼内工作人员的餐饮服务工作,就餐人数
早餐约为 300 人,午餐就餐人数约为 500 人,就餐形式为自选餐。
5. 项目期限:服务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招标为一招三年,首年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对中标单位承诺的当年的服务质量、工作报告等做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评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后二年经费待预算批复后实施)。
二、管理服务目标
项目运营方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达到服务行为规范化、伙食结构营养化、质量规范标准化、卫生化安全制度化、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服务标准。
三、管理模式
1. 采取劳务费加管理费的管理模式。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付款方式,招标方定期支付项目运营方食堂工作人员劳务费、食堂运行管理费(付款方式:每月支付)。
2. 招标方负责提供设备、餐具、水、电、煤配套到位,项目运营方人员到位后即可投入使用。 3、食品采购渠道须经招标方认可,新增、变更食品采购渠道均须提前 10 天报告招标方并取得招标方同意。食品采购需求标准由招标方制定,采购工作由项目运营方具体操作,招标方有权对食品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4.食堂的管理、食堂管理服务的保障、人员的招聘、人事管理安排、用餐环境的卫生保洁、采购运输、财务管理以及收款结算等工作均由项目运营方负责。
5. 菜点定价应根据零利润的原则制定(特色菜除外),未经招标方同意,项目运营方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6.食堂每天采购原、辅材料采用直接采购,单独计价,以实际采购进价与招标方进行核算(由招标方对原辅材料不定期进行抽查)。
7.食堂餐厅不对外经营、仅供招标方使用。四、就餐时间与供应要求
1、 每周供餐五天(周一至周五),每天供应早餐、午餐。
2、 早餐:就餐人数为 300 人左右,供应时间为 7:15—8:15,每天供应基本品种不少于 7 种,包括但不限于:粥、牛奶、豆浆、白馒头、肉馒头、汤面等;及多种特色食品包括但不限于:拌面、油条、烧卖、馄饨、糕点等。
3、 午餐:就餐人数为 500 人左右,供应时间为 11:15—12:30,每天供应基本品种为:大荤不少于 5 种、小荤不少于 4 种、蔬菜不少于 3 种、米饭、汤或酸奶。另每日中午供应汤面、手工水饺、馄饨等。
4、 招标方在需要时可要求项目运营方提供小锅菜等服务。
5、 原则上一周内菜单不重复,每周五确定下一周的菜单。
6、食堂可以合理价格适度供应熟食,农历节日制作特色手工点心,高温期间供应绿豆汤等防暑食品。
7、 如因发生特殊原因,招标方不能在食堂就餐的,项目运营方须提供应急外送套餐服务。五、餐饮服务总体要求
1、 项目运营方应具有统一配送渠道资源。
2、 餐饮服务与物业服务相互协调配合。
3、 投标方需制定完善的食堂餐饮服务配套管理规章制度。
4、 项目运营方须遵循招标方对岗位设置与调整和临时任务调派。
5、 项目运营方的服务人员按工号佩证上岗,每月应自查自评,每季度张贴意见听取表,由大楼机关各部室进行评分。
6、 做好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工作。六、 供餐服务需求
(一)食品卫生需求
项目运营方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食堂各项卫生工作,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1、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的卫生管理制度,保持个人卫生,制作、
供应食品时,按规范的程序操作;
2、 食物的原材料和消耗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3、 制作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标准,按照 HACCP 的质量标准操作,每天提供的食品必须专人负责留样 48 小时,并作好记录以备查验;
4、 全面负责餐厅环境、设备、餐具的清洗并专人负责消毒工作,并作好相关的记录;
5、 必须对员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如因项目运营方过失造成招标方就餐人员食物中毒或其他管理饮食事故〔经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确认的食物中毒〕,责任均由项目运营方负责。
(二)成本控制需求
食堂经营以不盈利为原则,确保广大就餐者吃得物有所值。
1、 食堂应按成本供应,不盈利;
2、 成本控制原则:先算后投料,收支基本xx;
3、 价格制定的原则:销售价格=原料价格+调料价格。销售价格中还应当包括原料损耗和计入成本的就餐辅助必需品等费用。食堂免费提供的自选调料计入伙食成本。
4、餐具、清洁用品、一次性用品等由项目运营方负责采购,并计入此次报价总额。
(三)人员配备需求
1、 项目运营方聘用的本项目派驻人员应具备“五证”(健康证、身份证、务工证、外来人员居住证、派出所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项目运营方人事部门必须对录用人员身份和背景逐个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的的基础上,将相关资料交招标方审核,对有不良记录者不得派驻; 2、 在人员业务素质上,要求进驻人员中:项目经理 1 名,高级厨师 2 名或以上,二级点心师
2 名或以上,领班 2 名,辅助工(切配、勤杂、服务)11 名,并对全部员工组织正规培训保证服务质量,配足配强工作人员,确保食堂厨师队伍的技术水准;
3、 项目运营方厨师、点心师的工作调动应事先商经招标方同意,其他人员的调整应及时通报招标方。招标方对项目运营方的工作人员认为其不适应在食堂工作的,应书面提出,项目运营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一周内予以调整;
4、 项目运营方派出人员,必须经一年一次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必须遵守招标方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招标方有权要求项目运营方更换人员;
5、 项目运营方应做到xx服务,礼貌待人,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定期听取用餐人员的意见,定期召开会议,商讨餐厅工作,改进服务质量。按时开饭,做到热菜、热饭、热汤,饭菜新鲜可口。
七、 考核评价需求
(一)满意度测评需求
1、 每季度评估项目运营方管理质量,每月听取项目运营方餐厅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提高餐厅服务质量的建议和方法;
2、 每月组织一次书面满意度测评工作,满意率应该达到 85%为标准,每下降 2%扣除当月管理费 1%;连续两个月满意率低于 80%的委托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扣罚管理服务费。
3、定期召开食堂服务座谈会,沟通餐品质量情况。
(二)人员配置考核需求
1、 抽查项目运营方的《考勤表》,掌握工作的人员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确保服务人员的数量;
2、 抽查项目运营方的员工资料,掌握技术人员的比例,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确保餐饮服务质量;
3、 对项目运营方进驻人员进行审核,员工进驻大楼时应事先向招标方书面提供员工的身份证
(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务工证(复印件),并填制《调入人员审批表》,经招标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驻;未管理审核同意的员工不得进入食堂工作(试工人员一样按此规定操作)。
八、 安全生产需求
(一)制定安全生产制度
项目运营方应制定生产、消防等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防火、防盗、防毒,保证安全生产,凡因违章操作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均由项目运营方负责。
(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项目运营方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招标方可以提供场地等帮助。
(三)安全生产检查
项目运营方定期地进行内部安全生产检查,接受招标方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
(四)加强保密制度教育
项目运营方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意识的教育,遵守委托方有关规定,发现泄密事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 食品卫生制度
项目运营方应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杜绝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一)地面清洁无污物、纸屑杂物、积水,各种物品放置整齐;
(二)厨房桌面、墙面擦洗清洁,无脏物、无油腻。工作间内设备用具、灯具、通风设备定期擦拭,无赃物、积垢,下水道畅通,隔油池清洁无异味;
(三)厨房和就餐区域内无苍蝇,无蟑螂,消灭鼠迹,杜绝出现活鼠。积极开展灭鼠、灭蟑螂和卫生防疫,每月配合对阴沟污水井喷洒虫药杜绝虫害工作。
(四)保持下水管通畅,每月对排水沟清扫四次(明沟每周一次,暗沟每周一次)。其他排水管道每月检查 2 次,如有堵塞应及时联系疏通,保持进出水位正常。
十、其他服务需求
(一)设备管理需求
1、招标方提供的所有厨房设备、通讯设备和消防器材等设施需开具清单,要求项目运营方必须签收后,方可使用。
2、招标方无偿提供食堂运转必须的场地、设备和设施供项目运营方使用,项目运营方有责任妥善保管及爱惜使用,以确保招标方的场地、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合同到期后归还招标方。以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的费用由招标方负责支付(项目运营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除外);
3、招标方负责餐厅所需保洁材料(包含大、中、小马夹袋,擦手纸、白色环保袋、大黑垃圾袋、餐巾纸等)、泔脚处理等社会杂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质量管理需求
1、严格按照 ISO2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从食品验收入库、领用加工、成品出菜以及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人员的卫生健康和环境的卫生等工作,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的每个环节的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质量把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料,及时向招标方报告并予以更换。
3、项目运营方应接受招标方的随时监督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招标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同时项目运营方应保证有一名管理员负责现场指挥,且保持同招标方联络。
十一、 服务费用需求
1、项目运营方聘用的本项目派驻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费(福利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教育基金);
2、项目运营方聘用的本项目派驻人员的劳动保护费;
3、项目运营方运营管理本项目所发生的有关的办公费;
4、项目运营方运营管理本项目所产生的应付法定税金;
5、服务费中人员费用根据实际确定人员编制数,需附详细说明;管理费用根据行业惯例编制;
6、其他必须费用;
7、如遇政府政策性调价、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增设缴费项目、物价指数上升等因素导致管理服务费成本显著上升,经招标方同意后,可对管理服务费做出相应的调整。
十二、服务期限和终止
x协议从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年。如果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一)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在另一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发出二周内,未能整改的,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
(二)一方违反协议条款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三)本协议终止时,项目运营方必须按所签收的清单在一周向招标方移交所有签收使用物资;
(如双方不再合作,最后一季度付款中留 10000 元,待移交完毕后支付。)十三、其他
(一)本项目采购预算(管理服务费)为 1950000 元∕年;服务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本项目投标人除报总价外,还需按月、年提供分项报价。
(三)本项目采取一次采购三年享用,分年签订合同。每年结束后预算单位应对中标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签署下一年度合同,次年签订的采购合同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第一次采购确定的合同价格。如年度考核未通过或项目内容及价格变动较大的(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应重新采购。
十二、验收及付款
1、验收:由采购人现场验收。
2、付款方式: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