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助 學 金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遠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學生家長 學生 (以下簡稱乙方)
茲鼓勵優秀之學生就讀本校研究所,凡是符合「遠東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之新生,訂立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提供乙方研究所助學金。
二、乙方領取資格為錄取本校碩士班(含在職專班)之學生。三、研究所助學金內容:
同時符合第(一)、(二)、(三)項者,僅可擇一申請。
(一)凡本校畢業校友放棄國立學校碩士班入學資格而就讀本校者,每學期僅收取雜費,學費由本校助學金支應(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二)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學期發放 2 萬 5 千元助學金(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三)就讀本校管理暨設計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學期發放 1 萬 5 千元助學金(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四、乙方就讀本校未滿修業年限而休學、轉學或退學者,應於辦理離校手續時退回依本辦法所核給之全額助學金(即上述助學金內容)。未退回者,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不提供本辦法所述之助學金。
五、受領研究所助學金者,需符合下列規定,方可於次一學期續領該助學金:當學期無曠課紀錄、操行成績達到80分、事假14節以內且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
六、「遠東科技大學107學年度助學金辦法」請參閱本校網頁之公告。
七、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後,正本存於甲方,乙方視需要可自行影印存執,以為憑據。八、若學生未於開學後四週內(107年10月5日)完成協議書簽署者,視為自願放棄。
立協議書人 甲方:遠東科技大學 代表人:xxx 校長
地 址:xxxxxxxxx 00 xx x:(00)0000000
乙方: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簽名xx)學 生: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