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6-03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03 号),中国证监会核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173,611,108 股新股。本次募集资金发行价格为 11.52 元/股,实
际发行股票数量 73,784,720 股,募集资金总额 849,999,974.4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11,50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838,499,974.4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6】6-45《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专户金额(元) | 资金用途 |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381870642367 | 395,499,974.40 | 偿还银行贷款 |
浙江盾安 禾田金属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19048101040034712 | 227,000,000.00 | 制冷配件自 动化技改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和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 | 浙江省分行 | 目 | ||
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 1211025329201603051 | 216,000,000.00 | 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 |
合计 | 838,499,974.40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以及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及子公司已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和查询。
4、 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子公司及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公司及子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 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子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及子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或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建投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及子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及子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的上述工作。
12、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协议自公司及子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信建投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