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集中供热 PPP 项目
焉耆县集中供热 PPP 项目
合 同 书
签订地点:焉耆县
二〇二〇年六月
x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20 年 6 月 日签署:
甲 方: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新疆巴州解放路住房和城乡xxxx x:000000
x x:
xxxxx:x x:
x x:
xx:
1、根据焉耆县人民政府批复的焉耆县集中供热PPP 项目实施方案,焉耆县人民政府授权并委托甲方(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政府主体责任实施机构。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已纳入财政部PPP 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项目库。
2、为了有效地解决本项目的资金问题,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也为了有效地控制本项目运营的成本、质量,政府授权并委托甲方作为政府实施本项目的主体责任实施机构,就本项目的经营权面向社会投资者实施政府采购(包括本项目的投融资、运营维护及移交)。
3、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甲方已经过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社会资本方,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及运营维护,以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投资回报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PPP 项目合同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推动焉耆县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引进先进 的管理机制和技术,提高焉耆县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效率,焉耆县人民政府决定通过 PPP 模式实施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关于规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 号、财 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
〔2019〕10 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条例》(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5〕127号)等相关规定和焉耆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6 月在焉耆县签署本项目合同。
1.2 本项目主要转让内容:焉耆县集中供热项目包含锅炉房、供热管网、过河桁架、换热站、监控中心及换热站监控系统等资产。
1.3 焉耆县人民政府授予乙方经营权,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PPP 项目合同》。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2.1 名词定义
(对合同中涉及技术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 或限定,明确合同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指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指焉耆县集中供热PPP 项目。甲方:指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中标社会资本方。
中标社会资本方:
项目转让内容:焉耆县集中供热 PPP 项目包含锅炉房、供热管网、过河桁架、换热站、监控中心及换热站监控系统等资产。
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合同。
批准:指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或为焉耆县集中供热 PPP项目的投资、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
履约担保:指根据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的运营期和移交的履约担保。
法律变更:指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后
(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
(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
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运营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焉耆县集中供热 PPP 项目的投资、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运营日:指项目资产交接完成后甲方向乙方签发运行通知书的当日。
移交日:是指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合同提前终止)。
PPP 项目经营权:指本合同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合作期限内,经营范围内投资、运营、维护焉耆县集中供热 PPP 项目并获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权利。
转让期:为 1 年(以实际发生为准)。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沙尘暴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融资文件:指依据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合同、票据、契约、担保合同、保证金、外汇套期保值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关的文件。
完成融资交割:乙方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的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其他费: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PPP 项目咨询、招投标、财务费用等 ,以上费用纳入投资额。
2.2 合同的解释
2.2.1 解释规则
(1)完整的合同
x合同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xx或安排。
(2)修改
x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
2.2.2 解释
在本合同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均为本合同的条款;
(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合同中含有“但不限于”;
(8)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经焉耆县人民政府授权批准,甲方(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政府主体,可以全权代表政府签订本合同。如未来本项目项下的政府主体发生调整,应由政府明确指定的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的其他行政部门作为本项目的政府主体,继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在此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日:
3.1.1 本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焉耆县人民政府审批(焉政函【2020】 263 号)。
3.1.2 甲方已经获得焉耆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1.3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1.4 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3.1.5 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本项目运营的优惠待遇。
3.1.6 为确保本合同和其它合同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
乙方为本合同和其它合同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其批准的其它
合同等,甲方应该给予及时批准。
3.1.7 由甲方牵头成立焉耆县集中供热 PPP 项目运营领导小组,并负责全面协调本项目实施相关工作。根据焉耆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本项目实施的各项文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及便捷措施。
3.1.8 本合同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监督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①参与本项目招标工作,审核相关招标文件;
②参与项目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整改;
③可能对本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1.9甲方尽力协助乙方获得国家、自治区、焉耆县并适合于本项目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税费优惠及减免政策。
10、若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方可提供部分材料、设备或动力。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在此声明:
3.2 .1乙方是经过合法、合规政府采购程序的中标社会资本方。乙方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本项
目投融资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合同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3.2 .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2 .3本合同一经签订,并经焉耆县人民政府出具批准文件后,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2 .4 签署本合同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和任何未决
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3.2 .5 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合同、融资文件项下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合同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乙方应该尽责但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合同生效后得到满足。
3.2 .6 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每一项义务。
3.2 .7 为了保证项目顺利移交,签署本合同后 90 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向政府方提交所有的融资文件,如未按期完成融资交割,双方可协商推迟,但不得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如因甲方或政策原因导致融资进度暂停或缓慢,融资交割期限相应延长。
3.2 .8 贷款利率根据实施方案,暂定为 4.9%。乙方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
3.2 .9 对于投资总额与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由乙方以其拥有的政府授予的收益权或乙方本项目的股权进行质押贷款或其他途径,融资解决。该差额未能通过项目收益权质押或其他途径融资解决的,由乙方自行筹措,政府出资人代表除履行公司资本金出资义务外,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不再承担任何出资和融资义务。
3.2 .10 乙方根据项目进度和融资方案完成融资交割,乙方未能如期完成融资义务的,由此产生的融资风险和未能如期完成融资义务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融资义务。
3.2 .11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进行监督。
3.3 履约保函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3.3.1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提交符合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
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甲方权益不受侵犯;
3.3.2 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簿及其他与项目运营、维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提供给甲方查阅;
3.3.3 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接受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3.3.4 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3.3.5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后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在每年乙方年报公布后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3.3.6 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交专项报告以及关于项目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3.4 再融资
为了调动乙方的积极性并保障融资的灵活性,允许乙方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对本项目进行再融资:
3.4.1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缺口,乙方需要通过再融资的方式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作;
3.4.2 再融资应增加项目收益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
3.4.3 签署再融资协议前须经过政府的批准。
3.5 投融资监管
3.5.1 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
施对项目资金实行监管,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
3.5.2 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工具等途径筹集项目实施资金,对贷款资金和募集款项,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以及引入金融机构参与资金管理等手段和方式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3.5.3 甲方实施投融资监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5.4 甲方有权就以下事项对项目资金实行监管:
(1)筹措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2)筹措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
(3)是否严格执行甲方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本金与负债性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4)是否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是否规范。
3.6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乙方投资的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或者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经甲方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 14.5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可以根据本合同 12.1 与乙方解除合同。
3.7 履约保函
3.7.1
.
。
3.7.3 若担保形式为履约保函,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应当为甲方接受的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保函受益人为甲方。
3.7.4 运营期、移交期履约担保也可以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以扣押可行性缺口补助相应金额作为履约担保。
3.8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合同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四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3.9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起生效:
3.9.1 本合同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3.9.2 社会资本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合法合规;
3.9.3 本合同经焉耆县人民政府批准(合同以批准内容为准)。
3.10 合同变更
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3.11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3.11.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正文及附件(含乙方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投标文件附表;
(5)投资协议;
(6)招标文件;
(7)项目实施方案;
(8)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11.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如协议当事人就某项协议文件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3.11.3 在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四章 项目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
4.1 项目概况
4.1.1 项目名称
焉耆县集中供热PPP 项目
4.1.2 项目转让内容
焉耆县集中供热PPP 项目包含锅炉房、供热管网、过河桁架、换热站、监控中心及换热站监控系统等资产。
4.1.3 合作模式
x项目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模式运行。
4.1.3 投资规模
项目总投资约为 3.25 亿元(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4.1.4 合作期限
项目合作期限 21 年,项目转让期 1 年,运营期 20 年。
4.1.5 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
(1)项目资产评估值
x项目资产价值总额为 32500.00 万元。其中:经资产评估形成固定资产价值 31877.17 万元;投标、PPP 项目咨询、项目评估等前期费用
622.83 万元(前期费用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2)股权结构
项目资本金 6500.00 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为 20%,资本金由社会资本方全权投入,政府不占股。
(3)融资
银行融资 26000.00 万元,融资占比 80%。利率暂按 4.9%计算,贷款期限 19 年。
4.2 经营权的授予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经焉耆县人民政府批准,甲方授予乙方在经营期内对焉耆县集中供热PPP 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运营、维护、移交的权利;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需负责焉耆县集中供热 PPP 项目转让范围内的日常运营、管理、维护工作,并在经营期满后无偿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焉耆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经营期限自焉耆县集中供热 PPP 项目资产交接完成之日起至项目经营期满。
4.3 经营权的内容
经营权的内容包括:
4.3.1 投资、运营、维护和经营期届满后无偿移交本项目。
4.3.2 根据本合同乙方在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的收益权,运营期收到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对项目专项补助、上级各项补助等将用于抵扣可行性缺口补助。
4.3.3 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土地。本项目在合作期内,乙方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也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项目之外目的。
4.4 经营期
项目合作期限 21 年,项目转让期 1 年,运营期 20 年,期限自转让日起至移交日止。
4.5 资产权益
本项目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所有在其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使用权、项目运营维护权和收益权。
4.6 抵押与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 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出于为本项目再融资的目的(不得为其他目的),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以本项目的经营收益权设定质押,但该质押不得损害政府和公众的权益,不得影响该项目的连续稳定运行,其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
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经营权是独占性的,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或其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
4.7 风险
项目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同承担。
本项目在运营期政府给予运营维护收入,使风险减到最少。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其他风险可通过购买相关保险规避。
乙方应保证按行业惯例自费购买和保持本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运营保险。保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项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向乙方主张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4.8 产出说明
4.8.1 产出标准指标体系制定原则
(1)科学性和互斥性原则
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求关于印发《PPP 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 号) 文件规定: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
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指标设置应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力求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指标之间应不具有强相关性,各指标所包含的信息尽量避免重复。
(2)全面性和层次性原则
PPP 项目产出标准指标体系应该是PPP 项目实施后对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的客观描述,指标设置既要从政府宏观整体角度出发,又要从个体消费者微观处着手,力求全面完整;另外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应由不同层次组成,这样,可以用不同层次反映项目指标体系的内在结构、关键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措施,便于发现问题。
4.8.2 产出内容
焉耆县集中供热PPP 项目包含锅炉房、供热管网、过河桁架、换热站、监控中心及换热站监控系统等资产。
4.8.3 产出标准
x项目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8.4 产出绩效
项目绩效管理的目的是促使项目需求目标的实现,并使项目的相关利益者满意。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运用绩效管理的有关理论和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确定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等,对项目运营期内的过程和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二个方面,分别为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和移交绩效考核标准。
(1)运营期绩效考核
1)本项目将对项目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实施机构对项目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实行考核金制度,对应的考核金额将在相应投资回报中核算。
本项目运营维护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中供热项目相关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及配套设施管理等方面。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常规考核、临时考核和社会监督等。
2)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满分为 100 分,具体考核指标及标准详见下表所示。
表 4-1 运营绩效考核表
项目阶段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要求 | 扣分标准 |
运营阶段评价体系 (100 分) | 项目管理 (40) | 制度管理 (5分) | 管理体制(2分) | 管理体制顺畅,管理权限明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 | 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权限不明确,每存在一个问题扣 1 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每一人 扣 0.5 分。 | |
规章制度(3分) |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强,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到人,执行效果好。 | 规章制度不健全,每缺 1 项扣 0.5 分;关键 岗位制度未明示,每一处扣 1 分。 | ||||
组织管理 (20分) | 人员编制 (1.5 分) | 参照相关规定,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 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每一人扣 0.5 分。 | |||
技能培训 (1.5 分) | 技术工人、作业人员上岗前须培训、考核,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 30%以上。 | 技术工人未实行持证上岗,每一人扣 0.5 分;无培训计划或职工年培训率未达到 30%此 项不得发 | ||||
薪酬管理 (1.5 分) | 1、严格执行工资发放标准,计算准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发放的原则。 2、员工调整岗位及时调整工资并报批,实行先报批后执行的原则;按时发放工资。 | 每一次问题扣 0.5 分 | ||||
员工管理 (2.5 分) | 1、做好各类新员工上岗培训,成批次新员工上岗前统一培训,陆续进入人员要参加调人后下一次的培训,新员工上岗前要组织体检。 2、严格员工调配手续,禁止擅自借调、未履行调整手续。 3、建立员工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员工报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建立档案,各类入档材料每年、年度上报入档。 4、严格考勤、工装管理制度 | 每一次问题扣 0.5 分 |
保险管理 (1.5 分) | 1、按照规定办理各类法定保险,新员工 3 个月内办理完毕。 2、加强各类保险的管理,依法接时足额交纳各类保险, 及时调整年度缴费基数。 | 每一次问题扣 0.5 分 | |||
安全宣传 (1.5 分) | xx居民进行安全宣传,广泛宣传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每年进行一次宣传得满分,未宣传得 0 分 | |||
安全教育 (1.5 分) | 做好经常性警示教育工作,应有警示标语。 | 因教育不到位发生事故每次扣 0.5 分。 | |||
保洁(1.5 分) | 完善的标识系统,构筑物内外保持干净整洁,保洁覆盖率达标,规定区域内垃圾桶无缺失;不得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性设施或没有及时清除 | 经检查发现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每处扣 0.5 分。 | |||
安保(2.5 分) | 有专职安保人员,安保为 3 班轮流制,设立的安保区必须有人看守,不得存在空位,未携带身份证进入厂区需进行身份核实与登记,非开放日期不得闲杂人等进入厂 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经检查发现问题每项扣 0.5 分,重大安全事故或污染事件此项不得分 | |||
消防管理(2分) | 全体员工熟悉消防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定期展开消防培训或应急演练(尤其是发生火灾时工作人员必须有序引导游客迅速撤离)消防设施设备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挪动,消防通道应时刻保持畅通,不得占用消 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维修。 |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 0.5 分,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此项不得分 | |||
应急预案 (2.5 分) | 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紧急救援人员,并具备一定的救援技能;利用消防安全专栏、宣传标语等大力宣传防爆、疏散、灭火的基本常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确定突发事件各部门工作程序及职责分工;发生事故时具备应急处理能 力;发生事故能够及时上报。 |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 0.5 分,若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处理不得当或没有应急预案本项不得分 |
财务管理 (10分) | 财务制度与资产管理(6分) | 1、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 2、设罝资产管理岗位,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启用资产管理专用章.明确资产管理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卡片及时录人、登记;卡片信息资料齐全:账、卡、物相符;总账、明细 账、卡片账对应并相符 3、实物管理明确部门或专人;在用低值易耗品等建立备査账;定期组织资产盘点清查工作。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购置、验收、调拨、转让、捐赠、出租、报废、盘盈、盘亏按照程序办理:资产移交信息齐全、 程序规范。 | 每一处问题扣 1 分 | ||
财务报表(4分) | 财务报表编写规范、内容详实.报表分析报告内容全面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 每一处问题扣 1 分 | |||
档案管理 (5分) | 劳动合同管理(3 分) | 1、按照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上岗后 2 个月内完善合同手续 2、建立合同台账;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假期管理等制度。 | 每一次问题扣 0.5 分 | ||
档案管理(2分) |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对各种项目技术资料档案进行详细记录和归类整理。 |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每一处扣 0.5 分;资 料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每一处扣 0.5 分 | |||
运营维护(60分) | 供热质量(14分) | 是否有完善的热源保障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 是得 2 分,否得 0 分 | ||
是否建立供热运行监控平台并有效运行。 | 是得 2 分,否得 0 分 | ||||
供热运行调节方案是否科学,是否按规定检测、记录运行参数,并进行有效控制和调节。 | 是得 2 分,否得 0 分 | ||||
供热系统运行期间,民用住宅室温不低于 18°C,用户室温合格率是否 98%上。 | 是得 4 分,用户室温合格率低于 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2 分。 | ||||
供热系统运行期间,设备完好率是否为 98%以上。 | 是得 4 分,设备完好率低于 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2 分。 |
供热服务(14分) | 是否严格按照焉耆县的要求开展供热收费工作。 | 是得 3 分,否得 0 分。 | ||
是否在供热系统运行期间,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为 100%。 | 是得 3 分,用户报修处理率及时率低于 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 |||
是否定期召开用户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每采暖季不得少于 1 次。 | 是得 3 分,否得 0 分。 | |||
因故停热须是否及时告知用户,一般故障抢修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大故障抢修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 是得 3 分,未及时告知用户,扣 1 分,一般 故障抢修时间超过 8 小时,每超 1 小时扣 0.5 分,大故障抢修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每超 1 小时扣 0.5 分。 | |||
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对来访办事人员热情接待,耐心为用户排忧解难。 | 是得 2 分,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扣一分,对来访办事人员服务怠慢,扣一分。 | |||
安全生产(10分) | 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设有安全监督员,实施情况良好。 | 是得 2 分,否得 0 分。 | ||
供热生产运营期间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否得 2 分,每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扣一 分,重大安全事件本大项不得分,即扣除 10 分。 | |||
是否将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位。 | 是得 2 分,否得 0 分。 | |||
是否做好劳动防护和保护工作,按专业和工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时间发放。 | 是得 2 分,未按专业和工种配备劳动防护用 品,扣 2 分;未按规定时间发放,扣 1 分。 | |||
是否建立有各种机电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规范进行操作 | 是得 2 分,未建立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扣 2 分;未按规范操作,扣 1 分。 | |||
社会效益(8分) | 受益群体供暖质量满意度(通过发放调查问卷)(4 分) | 98%以上得 4 分。 | ||
95%-98%得 3 分。 | ||||
90%-95%得 2 分。 |
80%-90%得 1 分。 | ||||
80%以下得 0 分。 | ||||
受益群体供暖服务满意度(通过发放调查问卷)(4 分) | 98%以上得 4 分。 | |||
95%-98%得 3 分。 | ||||
90%-95%得 2 分。 | ||||
80%-90%得 1 分。 | ||||
80%以下得 0 分。 | ||||
供暖经济效益(14 分) | 供热费用收取比例(=已收取费用/实际供暖应收取费用 *100%) | 90%以上得 14 分 | ||
80%-90%得 7 分 | ||||
60%-80%得 3 分 | ||||
60%以下得 0 分 |
3)考核办法:
实施机构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乙方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
①常规考核
a.乙方在整个运营维护期内须在两个季度(半年)结束后 20 日内向实施机构提交上两个季度(半年)的情况报告。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记录的两季度汇总表,日常维护维修情况记录的两季度汇总表,相关的投诉、建议及处理情况汇总等。
b.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公司提出半年度报告之日起 5 日内组织进行半年度考核,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集中供热项目运营维护内容进行检查,实施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半年度报告汇总为年度报告,进行年度考核。
c.实施机构对乙方的运营维护绩效考核从本项目转让完成后正式运营第一年开始。
②临时考核
a.实施机构可以随时自行考核乙方的运营维护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该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b.临时考核结果纳入考核当月所在的半年度考核结果。
③补贴额的计算与支付
政府每年实际可行性缺口补贴额=A-(B+C)*(1-K)其中:
A:根据可行性缺口补助公式及当年实际发生的收入及成本(实际成本、收入需符合调价公式要求且经过实施机构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审计,若不符合调价要求则根据当年的估算成本、收入计算当年补助基数)计算得到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B:运营期 20 年,平均到每年的转让价格;
,
,
,
,
,
C:考核当年实际发生的运营维护成本(实际成本需符合调价公式要求且经过实施机构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审计,若不符合调价要求则采用当年的估算成本);
f.考核期内连续两次平均分在 60 分以下的,因项目公司管理经营不善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转或发生事故,政府相关职责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警告后,项目公司在 30 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有效解决,实现项目正常运转,政府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在此期间,项目公司应继续整改,并继续履行运营维护服务的职责,直至重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接手运营项目,在此期间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项目公司按PPP 项目合同约定赔付。
注释: 1)本方案中考核金扣除额不得与合同中违约金重复,因同一问题产生的考核金扣除额与违约金只计取一次;
2)不因乙方因管理不善承担相应的考核金扣除额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
④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公式
( i)
i
,
表 4-2 可行性缺口补助表(1)
单位:万元
序 号 | 细目 | 合计 | 合计 | 年均 | Y1 | Y2 | Y3 | Y4 | Y5 | Y6 | Y7 | Y8 | Y9 | Y10 |
1 | P=项目投资总额 | |||||||||||||
2 | 投资回报率 i | |||||||||||||
3 | 运营年限 n1 | |||||||||||||
4 | 年度付费额 A1 | |||||||||||||
5 | 投资及回报 | |||||||||||||
6 | 可用性总付费额 | |||||||||||||
7 | 运营维护合计 | |||||||||||||
8 | 运营维护成本 | |||||||||||||
9 | 合理利润 | |||||||||||||
10 | 使用者付费 | |||||||||||||
11 | 可行性缺口补助 | |||||||||||||
注释:本次测算依据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
表 4-2 可行性缺口补助表(2)
单位:万元
序 号 | 细目 | 合计 | 合计 | 年均 | Y11 | Y12 | Y13 | Y14 | Y15 | Y16 | Y17 | Y18 | Y19 | Y20 |
1 | P=项目投资总额 | |||||||||||||
2 | 投资回报率 i | |||||||||||||
3 | 运营年限 n1 | |||||||||||||
4 | 年度付费额 A1 | |||||||||||||
5 | 投资及回报 | |||||||||||||
6 | 可用性总付费额 | |||||||||||||
7 | 运营维护合计 | |||||||||||||
8 | 运营维护成本 | |||||||||||||
9 | 合理利润 | |||||||||||||
10 | 使用者付费 | |||||||||||||
11 | 可行性缺口补助 | |||||||||||||
(3)移交绩效考核
1)移交范围
起草合同移交条款时,首先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项目移 交的范围,以免因项目移交范围不明确造成争议。移交的范围包括:项目设施;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 件。
2)项目移交前的维护
项目公司应和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在移交日 12 个月前共同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但此维护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 6 个月完成。
通过移交前维护,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整体完好率达到 90%以上,可以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如项目公司不能或不愿根据本条进行移交前维护,视作项目公司违约,实施机构有权扣除移交履约保函。
3)移交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供热设备验收移交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
自移交日起,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及项目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项目合同产生的但于项目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移交期绩效考核由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 和项目公司成立的移交委员会进行考核。如移交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则以焉耆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考核为准。
28
表 4-3 项目移交绩效考核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考核内容 | 具体指标 | 评分标准 |
一 | 移交前大修方案 | 时间 | 按照约定时间由项目公司提出大修方案 | 未按时提出大修方案的,每延迟一日扣 0.1 分 |
方案确定 | 大修方案经过实施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大修 | 拒不提交大修方案的扣 3 分 | ||
二 | 恢复性大修要求 | 大修次数与时间 | 不早于移交日之前十二(12)个月,对项目设施进行一 次计划内的恢复性全面大修 | 未进行大修的提取 100%的移交履约保证金 |
大修完成时间 | 不迟于移交日之前 6 个月完成 | 每延迟一日扣 0.2 分 | ||
固定资产状况 | 固定资产和设施完好、能正常运营、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担保。 | (1)每项基本指标中的每个资产不达标的扣 0.3 分; (2)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超过整改期未能完成整改的每处加扣 10 分。 | ||
质量控制 | 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性能要求满足当时的国家标准。 | (1)每项基本指标中的每个资产不达标的扣 0.3 分; (2)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超过整改期未能完成整改的每处加扣 10 分。 | ||
三 | 移交要求 | 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 | (1)合作期结束二十四(24)个月前,按照 PPP 项目合同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 (2)移交工作小组需配合政府方移交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 因项目公司原因,每不满足一项基本指标要求扣 1 分,并给 予 5 天的整改时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加扣 3 分 |
项目公司情况、人员及人员培训 | (1)项目公司因劳动纠纷影响项目如期移交 (2)在移交日的六(6)个月前,项目公司应提交一份当时雇佣的职员名单,包括每个职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 (3)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指定机构在移交日之 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项目公司应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 | ①每项基本指标中的每处不达标扣 0.3 分; ②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超过整改期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每处加扣 5 分。 | ||
移交的内容 | ①本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植物等 ②与本项目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必备配套基础设施; ③本项目改扩建设施(如有); | ①每项基本指标中的每处不达标扣 0.5 分; ②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超过整改期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每处加扣 5 分。 |
④本项目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养护资料、操作及维修手册和检测、评定资料电子文档等; ⑤项目范围内全部设施的使用权;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构件、设备、零备件和配件的使用权;和项目设施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的使用权。 ⑥所有尚未到期并且依其性质可以转让的担保、保险及其他合同性权益; ⑦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形成的一切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及所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文件; ⑧项目运营管理方案、维修和养护资料的移交 | ||||
最后恢复性大修后资产所应达到的运行状态或生产设施、设备完好 率 | 最后恢复性大修后资产所应达到的运行状态或生产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90% | (1)最后恢复性大修后资产所达到的运行状态或生产设施、设备完好率每低 1%,扣 0.3 分; (2)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超过整改期未能完成整改的每处加扣 5 分。 | ||
建构筑物质量 | 构筑物质量经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无质量缺陷,满 足设计使用寿命内的功能要求和质量 | 移交时每项构筑物经第三方鉴定质量不符合设计使用要求 的,每项扣 2 分。 | ||
移交的零配件和备品备件 | 所有零配件、备品备件应至少具有与本合同生效日时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 求。 | (1)每项基本指标中的每处不达标扣 0.3 分; (2)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超过整改期 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每处加扣 5 分。 | ||
移交的时间 | x项目需在 PPP 合作期结束后的次日完成移交 | 每延误一天扣 0.3 分 | ||
移交保修责任期 | 移交后项目设施保修期为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保修期内,社会资本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 ①如在保修期资产发生质量问题,按照管理标准要求每处不达标的扣 0.3 分; ②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超过整改期未能 完成整改的每处加扣 5 分。 |
注:1. 满分为 100 分。
2. 若国家、自治区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移交期绩效考核机制如下:
。
4.9 投资回报方式
本项目属于“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 项目。采用绩效合同模式,可行性缺口补助与运营期绩效考核挂钩。社会资本方回报机制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向社会资本方支付项目可用性服务费,二是维持项目生产经营所需的运维绩效服务费。其中,可用性服务费指社会资本方为本项目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转发金额、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运维绩效服务费指社会资本方为维持本项目生产经营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
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市财政局将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来源。
4.10 调价机制
本项目生命周期为 21 年(1 年准备期,20 年运营期)。在此运营期内项目各种因素的影响将会导致价格调整问题,为此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项目状况进行预测、分析,设计合理的调价机制,以期达到各参与方的合理收益。
(1) 根据经济波动情况调价
1)价格调整的因素和启动程序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关键性指标如运营维护成本,对项目直接运营成本进行调整。初步设计为满三年且当上述影响因子变化指数的加权平均值比上次调整时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 6%,则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相应调整。通过该调价机制,基本保证项目公司回到其投标报价时的经济地位。每次调价工作自价格调整年前一年的 11 月 1 日开
始,并于该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确定调整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届时,
调整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自每个价格调整年的 1 月 1 日起执行。
2)价格调整公式
①根据当年中期评估(每三年一次)结果进行调整。调价公式:Rn=K1×Rn-3,其中:
Rn 为第n 年调整后的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
Rn-3 为第n-3 年的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
K1 为调价系数,K1=(Cn-Cn-1)/Cn-1;当K1>±6%时,启动调价机制,根据以上公式进行调价。
N 是第n 年时调整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的当年。
Cn 是中期评估得到的项目公司于第n 年的运营成本。
Cn-1 是项目公司聘请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
审计报告中项目公司第n-1 年的运营成本。
②当本年(非中期评估年份)调价系数>±10%时,项目公司可向实施机构提出申请,进行评估并启动调价机制。
(2) 国家政策行业标准变化
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公司运行成本增加,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项目运营收入增加或减少,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商调整。
(3)税收政策变化
x项目开始运营后,项目公司应根据届时的税法规定及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政府方应尽力协助。在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未发生变化前,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依法缴纳的税收。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后的处理办法,由协议双方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4.11 股权锁定期
本项目股权锁定期为进入正式运营日期 2 年,在锁定期内乙方不得变更其股权,超出锁定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其股权。
第五章 项目转让
5.1 交接前期工作
甲方已完成项目的资产评估等项目前期合法性手续,乙方负责项目的其他前期工作。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前期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责任,计入项目投资额。
5.2 项目招标工作
本项目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其他采购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人,由中标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运营维护与移交工作。
5.3 交接工作小组
甲乙双方应各派 2 名代表共同组建交接工作小组负责进行项目资产的清点、移交、运行交接、人员安置等交接的具体工作。交接工作小组工作至资产交接完成之日解散。
交接工作小组在进行上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办公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5.4 资产移交范围
双方同意对本项目采取TOT 的模式,甲方向乙方移交供热中心所有的资产(包括锅炉房、供热管网、过河桁架、换热站、监控中心及换热站监控系统等有形及无形资产)。
5.5 项目设施移交标准
经双方同意,甲方按项目资产的现状向乙方移交,甲方应保证本项目没有附带任何债务、义务、留置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项目设施己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其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5.6 原有债务承担
本项目在移交之前已经存在的所有负债及与其相关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无论这种负债、义务和责任是已知、未知或潜在的,已经结清或尚未结清的,属于附有条件的还是不可撤销的、不可转移的,乙方均不承继任何此类负债、义务和责任。
5.7 保修责任
自资产交接完成起,属于第三方保修责任的,继续由第三方负责保修。
5.8 TOT 转让款及其支付
本项目全部转让款为 3.25 亿元。
5.9 资产交付及融资担保
(1)在资产转让完成日,甲方应与乙方签署书面移交手续。
(2)经甲方同意,在遵守本合同及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自资产转让完成日起,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有权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资产作为担保进行融资。本条所涉及的因融资担保事宜而产生的债务,乙方应于经营期届满二年前或提前终止经营一个月前处理完毕。并保证在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经营前,解除相应资产的担保或抵押。若乙方违反本约定,导致对甲方交付的资产损失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以上述资产和权利向债权人提供融资担保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融资文件,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融资担保。甲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在前述期限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同意该项融资担保。
5.10 资产转让税费。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负担因资产的转让所引致的全部税费和开支。
5.11 交接工作进度
(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款(资本金部分)且乙方完成项目融资交割后,开始向乙方交接项目资产,并于三个月内完成交接的全部工作。如非乙方原因导致交接工作不能如期完成,双方协商延长期限,甲方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或支付相当于该延长期内的经营利润作为补偿。延长期满如果仍未交接完毕,视作项目正式进入商业运营。
(2)甲乙双方约定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即为资产交接完成日,具休时间由双方书面确定:
1)交按工作全部完成,乙方占有项目设施,收到了甲方交接的项目设施的全部资料文件及各项批复;
2)项目己获得合法运营所需的各项批准;
3)乙方己向甲方支付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包含资本金部分与银行贷款部分)。
5.12 项目运营日
自双方确定的资产交接完成日起,焉耆县集中供热项目开始正式运营。
第六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6.1 运营与维护
6.1.1 运营维护期间乙方的义务
在整个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负责焉耆县集中供热PPP 项目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在不损害上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在整个经营期内:
(1)始终按谨慎和运营惯例以及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运营设备,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2)在运营期间建立运营日记,记录每一区域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备的检修等事项。为保证本项目的运营安全,乙方应遵循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监督。
(3)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而影响项目xx居民和交通。
(4)在经营期间,应按照谨慎运营惯例以及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运营现有设备,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6.1.2 运营维护期间甲方的义务
(1)在整个经营期内,甲方应确保不将本合同规定之经营权及其任何相关权益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授予任何第三方。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或相关方应遵循谨慎运营惯例,运营、管理和维护与焉耆县集中供热PPP 项目相关的、应由甲方或相关方负责的配套公用设施。
(3)甲方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出检查人员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条件是检查员或代表的进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和义务。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所有可能的协助。
6.1.3 紧急情况处理
对于任何紧急情况,如有必要,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乙方负责协调相应部门、经理、技术专家及工程师,无论何时何地,根据需要召开紧急会议,重点处理紧急问题,以保证重大故障得到及时解决。
6.1.4 质量保障
乙方应在经营期内保证项目设施的运营质量,在经营期内,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抢险,乙方无法自己抢险的,可另行委托第三方修复。
6.1.5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
(1)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在开始运营日前,双方应成立一个由甲乙双方代表组成的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主任 1 名,委员 2 名(双方
各派 1 名)。如一方推荐代表担任主任,则另一方在两名代表中推荐一人任副主任,第一年由甲方代表担任主任,乙方代表担任副主任。
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
该委员会应制订其会议制度,保存会议纪要。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分别由甲乙双方代表每年轮换担任。该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委员会多数成员的通过。
(2)协调委员会的职责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将对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及维护中所涉及双方的事项提出建议,并对争议进行调解。
6.1.6 检验与维护手册
在运营开始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本项目运营、管理、维护手册。
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大修和年修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同时,应列明本项目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xxx及时将手册和对手册所做的任何修改,报送甲方备案。
6.1.7 监督管理手册
甲方应编制监督管理手册,包括对于乙方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等内容。
6.1.8 乙方运营本项目设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6.1.9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定期报告: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 号)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 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包括每季度的运营报告、每半年的财务报告及每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运营成本说明材料等。
6.1.10 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维护的监督和介入,政府方对于项目运营、维护享有监督和介入权,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3)审阅乙方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5)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重大违约情形,认为需要行使介入权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在非紧急情况下,甲方应指定合理的期限由乙方自行补救。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甲方即有权行使介入权。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介入,无需给予乙方自行补救的机会。
6.1.11 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为每三年一次,从开始运营之日起算。中期评估由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发起,组织甲方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乙方的运营、管理及维护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确认本 PPP 合同是否实现了其目标;评估乙方在经营期内的运营、管理、维护状况;与经营权有关的其他需评估事项。
评估小组在评估结束后 15 日内,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果、修改 PPP 合同的建议。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如评估小组提出的项目合同修改建议被采纳,合同双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对合同进行修改,修改的合同条款在随后的经营期内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未被采纳,则该建议无法律效力。
6.1.12 项目的改建和更新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焉耆县集中供热 PPP 项目范围内擅自进行任何涉及到本项目主体工艺的改建或扩建工程。
6.2 项目的财务管理
6.2.1 在经营期内,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乙方在经营期内应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所有设施进行及时维修、正常维护及必要的更新,以保证在经营期届满后全部
设施能继续保持正常运转。本项目所有设施在经营期内的维修、正常维护及必要更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乙方运营管理成本。
6.3.2 乙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并执行中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
乙方的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审核乙方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账本,并出具审计报告。
xxx在每年末提交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报告给甲方备案;若有需要,甲方将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规定和国家会计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6.3.3 乙方应按照中国法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财务,在每年一季度前,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 PPP 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3.4 乙方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甲方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以监督乙方遵守中国法律和本合同。
第七章 项目财务及收入
7.1 全生命周期成本预测
7.1.1 项目总投资的确定
项目转让金额约 3.25 亿元。
7.1.2 运营成本
项目运营成本主要包括工资及福利费、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维修费、其他运营成本等,详见附表。
表 7-1 项目运营成本费用一览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合计 | 年均 | ||||||
1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5.1 | |||||||||
1.5.2 | |||||||||
1.5.3 | |||||||||
1.5.4 | |||||||||
1.5.5 | |||||||||
1.5.6 | |||||||||
1.5.7 | |||||||||
1.5.8 | |||||||||
1.5.9 | |||||||||
1.5.10 | |||||||||
2 | |||||||||
3 | |||||||||
4 |
)
项目经营收入来源主要为:
(
,
)。
7.2 收入预测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m2) | 单价(元/m2 | 合计 | 年均 |
1 | 供热(住宅) | ||||
2 | 供热(其他) | ||||
3 | 过热器收费 | ||||
合计 | |||||
7.3 可行性缺口补助预测
由于项目公司运营性收入不足以覆盖项目的投融资、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文
件,根据项目投资额及项目经营成本,暂定项目投资回报率为
)
在以上假设条件下,
)
)
)。
)
)
)
)
-
Pv:本项目的转让价格; i:投资回报率;
n:为 20 年。
7.4 超额收益分配
分成机制保证政府获取部分超额收益。
)
)。
为了督促社会资本更好的提服务,同时抑制社会资本获取暴利。针对本项目运营收入,在PPP 项目合同中设立超额收益分配机制。该机制能在激励项目公司提供优质服务以获取更大利润的同时,利用
注释:由于投资内部收益率是个时期指标,故在第N 年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超额收益分配时,N 年及之前的数据采用实际发生数据, N 年之后的数据依据,即N+1 年起成本、收入、可行性缺口补助根据第N 年数据进行估算。
7.5 税费
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7.6 核心要素设定
依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根据项目投资额及项目经营成本,暂定项目投资回报率为 6%。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金〔2015〕21 号)第十七条,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本项目折现率按 4.9%测算。
7.7 财务监管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金〔2015〕21 号)第十七条,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
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本项目折现率暂按 4.9%测算,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和核算,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并对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7.8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如果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不真实、准确,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经证实后,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乙方为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设置障碍,或拒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 14.5 的约定处理。
第八章 项目的移交
8.1 项目的移交
依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 号)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社会资本方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 项目债务的监控。PPP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社会资本方的债务,由社会资本方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社会资本方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的规定。
8.1.1 经营期结束前 12 个月,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负责有关移交事项的商定。移交委员会应由 3 名甲方代表和 2 名乙方代表参加。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本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如何保持本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在本项目股权移交时,均处于可正常运营状态等,以及向公众公布移交的方式。
8.1.2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 6 个月开会就项目移交或优先(继续)经营等事宜进行交谈,确定移交的实施步骤与方法。
8.1.3 经营期届满,乙方应承担公司在经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人员安置和股权等其他经济、法律责任。如在项目经营期届满时仍存在经营期内形成的债务等问题,依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 号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 项目债务的监控。PPP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社会资本方的债务,由社会资本方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社会资本方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之规定,乙方应负责继续清偿,并应按时无条件地将本《PPP 项目合同》所规定的移交内容全部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同时项目场地在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或环境遗留问题。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履行,且此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8.1.4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所有设施、设备、工具、器材及车辆在移交时均处于可正常运行的状态。
8.1.5 本项目经营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乙方应免费培训甲方指定的人员,并做好本项目移交的一切准备工作,以保证本项目移交后能正常运行。
8.1.6 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1)焉耆县集中供热PPP 项目的所有设施等;
(2)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3)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4)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5)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8.1.7 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即项目经营期届满之日。乙方至少应在项目经营期届满前六个月提交所移交项目的移交清单;
(2)乙方至少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告知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他与移交有关的事项;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及有关部门参加移交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
(4)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 5 日内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5)在移交之日,甲方和乙方应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甲方的管理人员正式接管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
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所拥有的本合同授予的项目经营权的结束和终止。
涉及到本项目设施的任何移交,双方须签署移交备忘录,以示移交完毕。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起 6 个月内,甲方可检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范围的缺陷或损坏。乙方在证实甲方提出的书面索赔要求正确无误后,应根据该要求修理或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并根据双方的合同对甲方进行补偿;如有异议,可按本合同第 16 章约定解决。
8.2 最后恢复性大修
8.2.1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个月,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有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个月之前完成。恢复性大修费用纳入运营成本内。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由移交委员会商定。
8.2.2 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
(1)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2)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
(3)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乙方有义务将甲方提出的合理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最后恢复性大修后资产所应达到的运行状态或生产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90%。
8.2.3 如果乙方不能根据第 8.2.2 款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甲方可以自行进行大修,其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费用支出的详细记录与正式发票,并向乙方作出合理的解释。
8.3 移交验收
8.3.1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共同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经验收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并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果大修后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乙方应修正本项目的缺陷,并重新进行验收。如果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日内修正上述缺陷,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8.3.2 本项目移交后,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人员安置和股权等其他经济、法律责任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他方的追索,甲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8.4 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退还上述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在移交日期之后继续有效的保险期间所对应的保险费。
8.5 无形资产的移交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将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机构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除非乙方因上述权益向技术许可方支付了经营期外的使用费用。
8.6 有效合同的移交
乙方有义务将其签订的、在移交日期之后仍有效的运营、管理和 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有偿转让给甲方或 其指定机构,并促成供应商以不低于之前优惠的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解除这些合同。甲方对于解除上述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为此受到损害。否则,乙方应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害予以补偿。
对于向甲方移交和转让本项目及有关的承包商的保证、技术和供应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或收购费用。
8.7 人员的续用与解聘
经营期结束的 6 个月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当时乙方的员工名单,包括每个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等细节。人员的安置由甲乙双方具体协商。
8.8 无关物品的搬移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 30 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非乙方所属的全部物品。移走的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本项目的设备、工具、备品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其他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保
管期最长为 90 日。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保管期满仍未移走的,视为该物品为无用物品任凭甲方处理。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8.9 移交费用和支出
本项目移交和转让有关所产生的税费,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各自承担自行承提部分。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致使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补偿该项支出或损失。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承接乙方的运营和维护,以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于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8.10 再次授予经营权的优先权
如甲方计划在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结束后,再次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新的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若甲方在移交日之前决定了由乙方再次获得经营权,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本次移交程序不再履行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8.11 提前移交
根据本合同第 12 章发生的提前移交,参照本章执行。
第九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除享有本协议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在焉耆县政府授权的范围内还享有以下权利:
9.1.1 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9.1.2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人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9.1.3 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9.1.4 对项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公司股权变更,重要资产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9.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 甲方的一般义务
9.2.1 甲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9.2.2 甲方作为焉耆县政府的授权单位,代表焉耆县政府行使权力并负有配合乙方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工作的义务,如由于机构调整或甲方编制撤消,应由焉耆县政府及时指定新的授权部门;在未指定新的授权部门前,由焉耆县政府直接行使权力并承担义务。
9.2.3 甲方在对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政承受能力报告、项
目实施方案、本项目入库等。
9.2.4 在项目的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甲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乙方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9.2.5 甲方不得擅自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9.2.6 甲方应协助乙方争取相应的税收减免,甲方补助项目的税金以实际项目发生为准。
9.2.7 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9.2.8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9.2.9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9.2.10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9.2.1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9.2.12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
9.3 乙方的权利
乙方除享有本协议其他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9.3.1 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9.3.2 享有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按协议约定获得政府支持及补助的权利;
9.3.3 有权对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等以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9.3.4 有权对第三人侵害项目经营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9.3.5 按项目协议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
9.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的一般义务
9.4.1 乙方的出资时间及金额
。
,
: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且其未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有关要求全额缴付该等出资的书面通知六十(60)日内全额缴付该等出资,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索赔意向书的三十(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金额见 14.5(2)。
9.4.2 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
乙方应在其章程中做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份或权益证书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股份或权益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并且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任何股份或权益的转让不予登记或不予生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股东不得将其在本项目中拥有的股份或权益进行转让,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这种转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法庭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强制的转让;
(2)这种转让是根据甲方同意的乙方与其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在其任何股份或权益之上,设立或实施担保物权所导致的转让;
(3)这种转让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4)如乙方有任何形式的股东(股份)转让,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经营权以及终止本合同,并按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除非该转让得到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或事后书面追认。
9.4.3 遵守适用法律、项目合同和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1)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项目合同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行业管理。
(2)乙方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
(3)乙方在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员工。
9.4.4 接受甲方及相关机构监管
接受甲方及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将乙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报甲方备案。
9.4.5 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的安全、环保标准和要求
乙方在运营和维护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9.4.6 乙方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9.4.7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使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公司章程、项目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项下要求的内容,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同本合同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条款和规定。
9.4.8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税金、关税及收费。
9.4.9 乙方应按行业惯例自费购买和保持本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运营保险。乙方的保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项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 保险,并且有权向乙方主张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9.4.10 乙方应按国家要求实行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遵循会计准则。
9.4.1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9.4.12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9.4.1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9.4.14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9.4.15 乙方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损害业主或第三方利益,不准与第三方串通,为其谋取非法利益。
9.4.16 乙方对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要求有权予以拒绝;对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业主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及司法机关举报和投诉。
9.4.17 乙方应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廉政检查工作,督促本单位人员自觉严守本规定。
第十章 双方的共同义务
10.1 不可抗力
10.1.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的定义见 2.1 款。
10.1.2 免于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合同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10.1.3 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0.1.4 费用及进度日期的修改
(1)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免除双方相应权利义务。
(2)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0.1.5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无法克服,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关提交的证明不可抗
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等书面材料。同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A.如果双方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者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13 章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B.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12.2 条送达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提出终止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0.1.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尽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2 法律变更
10.2.1 对乙方有利的法律变更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发生了任何变化,包括颁布任何新法规、修改或撤销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对任何法律法规作出不同解释或采取不同的实施方法,也包括任何与本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如管理和运营等。
这些变化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能获得更优惠的待遇,乙方有权取得或申请取得该优惠待遇。甲方应协助进行申请。
10.2.2 对乙方不利的法律变更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发生了任何变化,包括颁布任何新法规、修改或撤销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对任何法律法规作出不同解释或采取不同的实施方法,也包括任何与本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如管理和运营变更等。
这些变化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乙方可以提出书面请求改变本合同的条款或通过协商以甲方特别补助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使其基本上达到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的同样的经济条件。
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发出书面请求中,应明确包括因这种变化造成 的费用增加的合理的详细情况,以及乙方建议的对待这种变化的方式。如果乙方不以合理谨慎的方式经营本项目,对所发生的费用项目,不 应根据本条提出获得任何补偿的要求。
10.3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有关项目及项目合同的资料、信息和文件(不论是财务、商务、技术、劳动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尚未以其它方式公开获得即应视为保密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且获得上述保密信息的一方之保密义务应一直持续至经营期最后一日之后的十年期间。
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发布稿件。
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0.4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
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a.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章 临时接管
依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 号)第二十六条:“社会资本方违反 PPP 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的规定,如果社会资本方违反PPP 项目合同约定,焉耆县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
11.1 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委托经营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卫生事件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1.2 甲方决定实施临时接管后,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xxx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5 日内申请听证,甲方应于 20 日内组织听证。
甲方应根据听证笔录,决定是否进行临时接管。
如乙方于接到书面通知后 5 日内,没有申请听证,则甲方可以自行决定临时接管。
11.3 甲方临时接管项目设施,须同时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运营服务,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运营成本、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接管费用。
11.4 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后,经乙方纠正,并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应当终止临时接管,恢复乙方的经营权。
11.5 如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 60 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乙方的经营权。
12.1 合同的终止
12.1.1 由甲方提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条款,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且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本合同其他提款未规定整改期限的,乙方可于甲方协商整改期限)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根据第 12.2 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乙方在第 3.2 条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经营权、股权、项目设施或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乙方已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无其他特殊的原因,乙方连续 1
个月或任一运营年累计 2 个月,中止运营项目设施,经甲方警告后 5
日内仍未恢复运营;
(5)乙方不能或不愿根据规定进行移交前大修;
(6)乙方根据适用法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7)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9)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项目设施以及在项目合同项下获 得的经营权等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
(10)乙方投资的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的;
(11)xxx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经甲方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12)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不真实、准确,存在弄虚
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的;
(13)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 60 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2.1.2 由乙方提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条款,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根据第 12.2 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第 3.1 条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由于与其他部门机构调整、合并或被撤 销,且无相应的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3)甲方非依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了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或将经营权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且在乙方通知 180 日内仍未足额支付且达不成协议的;
(5)甲方未履行本合同和服务合同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 60 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2.1.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任一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
12.2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2.2.1 终止意向通知
(1)根据第 12.1.1 和 12.1.2 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情况。
(2)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 20 日之内或双方同意
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3)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内纠正了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2.2.2 终止通知
(1)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A.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B.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2)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终止通知。
(3)任何一方有权根据第 12.1.3 款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
(4)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提前终止日”)。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
12.3 终止的一般后果
12.3.1 继续履行
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终止日,双方应继续履行项目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2.3.2 其他
(1)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但自提前移交日至“实际终止日”期间,乙方有义务行使看守职责,使项目设施始终保持提前移交日的状态。
(2)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项目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12.4 提前终止后的移交
12.4.1 移交范围
自提前移交日起,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乙方应于提前移交日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按照第 8.1 条规定的项目设施所有权利和权益。该等权利和权益移交时应保持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
12.4.2 提前移交程序
(1)乙方应于提前移交日后,立即向甲方或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的占有权、控制权和运营权。
(2)自提前移交日起,应立即按照第 8.1.1 款的规定组成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委派。
(3)提前移交日后 3 日内,移交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施进行移交前检测,并尽可能地完整记录项目设施在当时的运营状态及相关技术数据,并形成“提前移交报告”,该报告应不迟于提前移交日后 15 日内完成。
(4)乙方应确保移交委员会和专家组能够为上述检查、记录和制作提前移交报告之目的自由进入项目设施。
(5)提前移交报告作为“实际终止日”后 12 个月的缺陷责任认定的依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4.3 补偿金的支付和移交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后 30 日内按第
15.6 条确定终止补偿金额。
如需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 90 日内支付终止补偿金额的 40%。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中不需要办理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的部分,即全部转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乙方应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办理为移交项目
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的其他部分所必需的产权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将在完成所有的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 60%的终止补偿金额。终止补偿金额全部支付完毕之日即为“实际终止日”,移交即全部完成。
12.4.4 责任承担
x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负责在第 12.4.1 款中规定的移交前的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责任和义务,但甲方明确承担的除外。
12.4.5 责任的限制
x合同依据第 12.1 条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第 14.6 条规定的终止补偿金额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
12.5 保险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项目设施破坏,致使本合同终止情况下,乙方有权得到本项目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
第十三章 履约担保
13.1 履约担保的提交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
当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提取保证金,乙方应在保证金被提取后三十日内补足。
13.2 履约担保的金额
:
,
保函形式: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保函。运营期、移交期履约担保也可以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以扣押可行
性缺口补助相应金额作为履约担保。
13.3 履约保证金的提取
13.3.1 如果发生本合同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的相应金额;
13.3.2 如果乙方未按照第 13.1 条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13.3.3 乙方未向甲方按期支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到期应付的违约赔偿和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相应金额;
13.3.4 甲方有权按照第 6.1.1 款“未履行维护义务”的规定提取履约保证金。
13.3.5 甲方在根据本条款提取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之前,应向乙方
提前 15 日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对方其提取的理由和拟提取的金额。
13.4 履约担保的退还
13.4.1
:
(
)
,
.
)
(
,
。
13.4.3 本合同中要求的履约保函均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保函或现金。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违约赔偿
14.1.1 赔偿
受限于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明确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4.1.2 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 10.1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相关条款免责。
14.1.3 减轻损失的措施
(1)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2)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3)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14.1.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4.1.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损害赔偿负责。
14.2 补救限额
本第 14.1 条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一方因多项补救措施所获得的利益,不得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14.3 甲方的违约及处理
14.3.1 甲方违约导致运营开始日延误的违约金
.
.
.
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运营开始日发生延误,甲方必须逐日向乙方支付以下标准的违约金。
如延误时间超过 6 个月,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贰佰万元的违约金。
14.3.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补助金额,若甲方超出约定支付时限 6 个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14.3.3 若甲方无故取消经营权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14.3.4 经乙方书面通知后,甲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乙方的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甲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17 章的规定解决争议。
14.3.5 乙方获得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影响其在规定情形下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14.4 乙方的违约
14.4.1 乙方延误的违约金
.
.
.
(1)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商业运营开始日延误,乙方必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
(2)乙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 中明确的期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该等违约金,直至履约保证金已全部提 取完;如延误时间超过 6 个月,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若乙方
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16 章的规定解决争议。
(3)甲方获得本合同第 14.1 款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应影响其
在第 13 章下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14.4.2 乙方其他违约情形
(1)乙方投资的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的;
(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的;
(3)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移交义务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后的移交义务;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运行本项目;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经营权、项目设施或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xx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变更的;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8)未经甲方同意为第三方提供债权性资金或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
(9)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10)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项目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
(11)为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设置障碍,或拒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
(1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管理人员;
(13)未按本合同 13.2 的约定按时提交履约保函的;
(14)未按本合同 13.1 的约定恢复履约保函数额的;
(15)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16)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5 乙方违约的处理
(1)乙方发生本合同 14.4.2 约定的违约情况,经甲方责令限期
改正后 60 日内仍未能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七章的约定立即解除合同;
(2)乙方发生本合同 14.4.2(2)项约定的情形,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每日按照未融资交割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计算的违约金;
(3)乙方发生本合同 14.4.2(3)项约定的情形,每延误或超过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每日一万元的违约金;
(5)乙方发生本合同 14.4.2(4)-(10)项约定的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百万元的违约金,经甲方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每日承担二万元的违约金;
(6)乙方发生本合同 14.4.2(11)、(12)项约定的情形的,经甲方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每日一万元的违约金;
(8)乙方发生本合同 14.4.2(13)项约定的情形的,每延误或超过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每日应提交保函金额 0.1%计算的违约金;
(9)乙方发生本合同 145.4.2(14)项约定的情形的,甲方有权发出书面催告,乙方应在甲方书面催告的 30 日内对保函金额予以补足,并承担每日未补足金额 0.1%的违约金;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项目合同。乙方未补足履约保函金额的情况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乙方补足保函金额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止。
(10)xxxxxx,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安全责任事故的所有赔偿责任。
(1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履约担保扣除。
14.6 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的计算
若本合同提前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则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金:
根据项目提前终止的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终止补偿方案。
表 4-1 提前终止补偿方案
序号 | 提前终止原因 | 运营期内 |
1 | 政府方违约 | A+C |
2 | 项目公司违约 | B-E |
3 | 不可抗力 | A+C-D |
其中,字母 A、B、C、D 和E 分别用于表示不同的提前终止情形下,作为应付的终止补偿金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字母代表下列金额:
A=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价值的评估值,由双方共同
接受的一家专业的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B=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价值的评估值*0.8;
C=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应向政府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运营维护当期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原材料的合理评估值。
D=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可以获得的保险赔款。
E=项目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评估值。
14.7 违约金争议
如对违约金金额有争议,应根据第 16 章解决。
第十五章 合同的转让
15.1 甲方的转让
15.1.1 转让的同意
甲方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1.2 除外条件
上述第 15.1.1 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机构调整或合并,条件是该继承实体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服务合同的义务。
15.2 乙方的转让
15.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5.2.2 乙方资产转让及抵押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
(2)为项目融资的目的,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在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相关权利和权益之上为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的利益依法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条件是不能分割抵押、质押或部分抵押、质押,并且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在行使该等抵押或质押权时,不能移动、拆除、关闭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也不能影响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上述权利和资产是一个整体,乙方不得将该等权利或资产分别抵押或质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乙方为融资而签署的融资文件应在规定格式内尽量包括上述条件。
15.2.3 乙方股权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的所有股东不得转让股份。任何一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须事先征得焉耆县政府的书面批准。
15.2.4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擅自转让的,甲方有权按照第十二章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16.1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为依据,遵循公平原则。友好协商 30 天仍未解决的,或合同任何一方拒绝友好协商的,另一方均可向项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6.2 如果该项争议在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的六十日内未能解决,则根据以下原则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民事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焉耆县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而涉及经营权的授予、取消等行政争议,乙方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16.3 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调解或仲裁时,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拒不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不能确定与争议是否有关的条款或其它条款,在必须履行时,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16.4 与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以及解除有关的争议,无论是友好协商、调解期间,还是提请仲裁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履行本合同的,不影响对方根据裁决追究终止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章 其它
17.1 法律
本《PPP 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新颁布的中国法律对现行的法律有修改、废止的,按新法律执行。
17.2 通知
17.2.1 地址
x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至对方。
甲方地址:新疆巴州解放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地址:
如果甲方或乙方变更联系方式,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17.3 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一式壹拾贰份,甲方、乙方各持陆份。
17.4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有关项目及项目合同的资料、信息和文件(不论是财务、商务、技术、劳动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尚未以其它方式公开获得即应视为保密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且获得上述保密信息的一方之保密义务应一直持续至本合同终止之后的十年期间。
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发布稿件。
17.5 生效
18.5.1 本合同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的文首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合同约束。
18.5.2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满足本合同 3.9 相关约定后生效。
甲 方: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