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2 年 11 月版 醫療儀器採購暨保固保養合約書 採購編號:
立合約人
申購案號: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紀念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乙方)
今甲方向乙方訂購儀器設備乙批,經雙方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 品 名:
第二條: 廠牌/型號/製造國:
第三條: 出廠年份: 年 數 量: 台
第四條: 總 價:新台幣 元整,另捐贈或折讓 元整,本價款包含一切稅金及加值稅、運費、機器安裝、試車及與本件儀器設備有關之一切費用,本合約訂立後,如因稅法變更而增加稅捐或匯率變動及其他費用之增加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不得請求變更原訂之總價額。贈品 。
第五條: 訂約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條: 交貨日期: 年 月 日前第七條: 安裝期限:到貨後 天以內完成。
第八條: 試機期限:安裝後 天內完成。
第九條: 驗收日期:試機完成後 天內完成。第十條: 驗收地點:使用單位
第十一條: 保固期限:啟用日期起算 年 月;啟用日期以醫工室簽收日為準。第十二條: 付款辦法:
一、 總價不滿新台幣一百萬元時,甲方於驗收入庫後一次付清。(月結兩個月,以電匯方式付款)。
二、 總價高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需繳交保證金),甲方按下列方式付款: (一) 第一期款:本合約成立時,甲方給付乙方總價款百分之十為訂金,
計新台幣 元整。(乙方如不先收取訂金者,則甲方得於貨品送達驗收後一併付款)。
(二) 第二期款:貨品送達甲方時,甲方應給付總價款百分之六十,計新台幣 元整;
(三) 尾款:驗收入庫後,甲方再給付總價款百分之三十,
計新台幣 元整。(尾款於入庫完成後,月結兩個月,以電匯方式付款)
三、 付款均應於合約成立時,按上述規定由乙方開立統一發票,交甲方依甲方之流程辦理支付。
第十三條: 驗 收:
一、 乙方送貨時需持甲方「儀器設備驗收單」經由甲方保管課點清數量並經使用單位會同醫工室,試用合格後認可簽收,如儀器需要安裝,廠商應事前會醫工室處理。
二、 乙方所售儀器設備必須依期限以全新品交貨,若於履約過程中發現非全新品者,則乙方應免費更換該項設備,且以本合約價金之 5 倍計算以為懲罰性違約金;該儀器設備經甲方監督、檢查後安裝,於試機期間內,如有不合格或損壞部份功能者,乙方應無條件調換新品,其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自理,與甲方無關。
三、 乙方於交貨日之同時應檢附下列有關手冊資料給醫工室 (所有資料手冊以中文或英文為限):
(一) 型錄一份
(二) 原版之操作說明手冊(或光碟)、中文操作手冊(或光碟)、中文維護保養規範(或光碟)各二份。
(三) 原版之維護說明手冊(或光碟)二份,本手冊(或光碟)內容應包括:
機體組合圖 電機配線圖 電子線路圖
零件位置圖 零件規格圖 (四) 儀器該年份之修護材料及零件價格表。
四、 保固期滿後,乙方須與甲方醫工室簽立保固保養合約書,且附保固期限之定期保養內容表,並保證供應所需維護材料、耗材或零件八年以上,若原廠在八年內停止供應零件者,則供應商應無條件依折舊後價格回收。
五、 乙方於驗收前應辦理使用人員及醫工室人員之訓練,以熟悉該項儀器之操作及維護,其訓練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不再另計價給付。
六、 乙方於交貨日應檢附“馬偕紀念醫院醫療儀器操作說明規格範本”詳如附件一。第十四條: 逾期罰款暨解除合約:
一、 乙方如未依照合約規定之期限內交貨驗收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日期以保管課(如使用單位驗收無誤)或使用單位驗收日(交貨有瑕疵時)之簽章為準,每逾一天按照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為懲罰性違約金,超過 日仍未交清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合約,另乙方應賠償甲方之一切業務及價格損失及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若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但如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之事由,致使乙方遲延交貨驗收者,經乙方持相關證明會同甲方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 未經甲方同意而變更儀器規格或型號,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合約,並依前項違約規範辦理。
三、 除逾期及懲罰性違約金外,本合約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前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若於法令另有規定、乙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該損害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第十五條: 履約保證金條款
一、 若本合約總價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乙方於簽定合約時,應繳交履約保證金。二、 金額:付款總額之 10%。
三、 方式:履約保證金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為之。
四、 執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若仍有不足者,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五、 期間:履約保證金於驗收入庫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第十六條: 保固保證金條款
一、 保固責任:如保固保養合約。
二、 保固保證金:取回履約保證金時,應同時繳交保固保證金。 (一) 金額:付款總額之 5%。
(二) 期間:驗收入庫完成日起至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第十七條: 保固保養條款
一、 乙方為保證儀器設備保持良好之操作情況,同意自驗收後免費售後服務 年,保固保養期間內每 個月固定保養乙次,保養內容以說明手冊之記載為準則,每次作保養後,保養記錄應存留甲方查核,如遇臨時發生故障,接到通知應隨時到達修理。
二、 乙方應於保養前彙整出下次保養時間表乙式三份給甲方認可,若有異動,雙方須在
天前通知對方同意後,以便配合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週一至週五 9:00 至 17:00。
三、 保固期間內倘遇情況不良或故障時,乙方願給甲方免費修護或調換零件,但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故障或損壞需修配零件時,一律按成本計算之。
四、 保固保養合約期限後
(一)不含零件費用之例行保養維護費用為每年新台幣 元整
(包含維護儀器之工時費),如需修換零件時,一律按成本計算之,免收工資。 (二)包含零件更換費用之保固保養維護費用每年為新台幣 元整
五、 違約罰則:
(一) 保固期間內,乙方未按日期固定保養,每逾壹天,依該儀器購價總金額之千分之一為懲罰性違約金。
(二) 臨時故障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半個工作天即四小時內,派遣技術人員前往搶修,每逾半個工作天,甲方得予罰乙方被保養儀器設備購價之千分之五為懲罰性違約金。
六、 保養當日乙方應先至甲方醫工室辦理換證領取廠商名牌,保養完成後乙方須提出保養記錄表(內容須與所提保固期限內定期保養內容相符)一式三份,由甲方核對工作內容後簽章認可存查,並換回廠商證件。
七、 乙方於保養時有義務提供甲方技術知識,甲方可要求乙方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八、 乙方違反本合約之規定除罰款外,如因此致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所有醫療器材均應依主管機關醫療器材之管理公告規定,於期限內依其等級辦理查驗登記許可,並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等相關規定;所交醫療器材如經有關政府機關明令註銷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禁止使用等情形時,乙方應即原價收回甲方未用存貨或調換等值其他合格品項。另衛福部如有新(修)頒法令,應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相關耗材交貨協訂:
一、 試劑/耗材下單後須於 日內到貨,乙方未依交貨期限交齊訂貨量或未依規定期限調換合格品者,甲方得課予第 1 日至第 15 日之逾期違約金,每逾 1 日,按該次需給
付貨款總金額扣罰千分之二(0.2%)累加計罰;自逾期第 16 日(含)起至交貨日止,每逾1 日,以扣罰千分之四(0.4%)累加計罰。但如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且乙方於一週內提出證明並經查明屬實者,甲方得免計逾期違約金;本款所課處之違約金以未依交貨期限交齊之貨款總額百分之二十(20%)為上限。
二、 在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中途缺貨,否則:
(一) 甲方如在他處臨時採購試劑/耗材之差額損失,概由乙方負擔;甲方臨時採購價格如低於目前使用廠牌者,甲方得加罰本條第一項之延遲交貨 1/2 罰款,乙方不得異議。
(二) 無法明確告知缺貨期間者,甲方得逕行終止合約並由乙方支付甲方在他處採購品項之差額損失,乙方不得異議。
三、 若甲方於使用中發現乙方供貨係屬次級品或舊品、有變質、效果不佳、或引起不良反應之可能時,乙方應無條件依不良品數調換二倍之符合甲方驗收標準物品,以為懲罰性違約金;如因連續發生前述交貨問題者達交貨量之 5%,甲方得終止合約、沒收履約金及要求返還已給付之貨款,乙方不得異議。
四、 乙方應提供符合政府法規之產品,若因嚴重事件影響品質或安全,致造成回收或下架等事宜,甲方除終止合約亦得依損害及所失利益向乙方求償;另情節較輕者,則依實際回收所產生相關費用(含所失利益)向乙方求償。
五、 健保核價如有所異動,或不再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時,則甲方得終止該品項之合約並另重新議價,且得以新議價格續購,或改採購其他廠牌並辦理在庫量退貨。
第二十條: 採購品若有侵權或來路不明涉及法律及賠償問題則由廠商(乙方)全權負責,合約若有誤繕以正本為主,合約條文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並以本院網站公告為主。
第二十一條: 保密協定
一、 甲乙雙方為執行本合約所取得或持有的資訊僅得於執行本合約之範疇內使用,非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立約雙方應要求其參與本合約之人員遵守本合約之約定。任一方違反本合約約定者,應負責賠償另一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 本條規定於本合約期間、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年持續有效。
三、 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政策包括但不限於簽屬保密同意書、資通安全條款及人員保密切結書等並列入附件;若前述文件、條款內容變更,乙方亦應配合重新簽署及提供之。。
第二十二條: 商標、廣告使用限制
一、 甲乙雙方如欲使用他方、他方之員工及他方所屬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徽章、商標及其他標章(包括文字及圖像)於本合約相關之廣告或宣傳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於產品說明、產品廣告、產品文宣、產品目錄或大眾傳播之使用),應事先取得他方書面同意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二、 甲乙雙方任何與本合約有關之重大消息或新聞如涉及他方者,雙方承諾嚴格遵守他方所提供之對外消息披露制度,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以有形或無形之方式告知、傳播或提供。
三、 甲乙雙方應使其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股東、受僱人、受託人、關係企業等相關執行本合約之人遵守本條規定內容,並負擔同等於本條之義務。
四、 任一方違反本條規定者,視為重大違約,每次違反即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如因而致他方受有損害者亦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且須於收到他方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取消或撤回所有相關廣告、宣傳、重大消息及新聞,並將違約產品下架。
五、 本條規定不因本合約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免除。第二十三條: 附件效力
一、 附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但附件與本文有相牴觸時,則以本文為準。
二、 任何於本合約簽訂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第二十四條: 因本合約所生之法律關係具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及適用之,如因執行本合約相關事項發生爭議而致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 本合約書正本貳份,由乙方貼足印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至保固期滿。
除立約人用印及日期外以下空白
立合約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甲 方: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馬偕紀念醫院
代表人: x x x
地 址: 104217 xxxxxxxxxxxx 00 x
xx: xxx:xx:
x保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馬偕紀念醫院醫療儀器操作說明規格範本
各廠商請於點交儀器時應依以下格式完成規格範本:
1. 請依以下格式內容書寫。
2. 此操作說明為方便置放於機器上,內容請縮小在 46 或 57 之範圍內,儘量擇要書寫若內容很多可用兩面。
3. 縮小後之字跡需清晰。
4. 內容經使用單位主管簽章確認後再護貝,每台機器需有一份,另加留一份給醫工室存檔。
5. 使用單位將於收到完成之操作說明後再簽收。
6. 其他問題請與醫工室聯絡。(00-0000-0000 轉 2112)
一、品名規格:
二、使用方法:
三、注意事項:
(廠商名稱可寫於此)
馬偕紀念醫院醫工室製
年 月 日
馬偕紀念醫院合約相關保證金明細
合約名稱 | |||||
申購案號 | |||||
簽約廠商 | |||||
簽約單位 | |||||
承辦人員 | 電話 | 00-00000000 分機 2457 | |||
保證金名稱 (敬請鉤選) | □履約保證金 | □保固保證金 | |||
保證金金額 (計算至百位) | (大寫)新台幣 (小寫)NT$ | ||||
□現金 | |||||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抬頭:馬偕紀念醫院) | |||||
保證金形式 ( 敬請依本次提具之形式,自行鉤選) | □郵政匯票 應繳保證金金額高於 NT$1,000,000 元時,可選擇下列三種形式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 ||||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 |||||
□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 |||||
保證金 收受單位 | 出納課 | ||||
出納課章 | 年 | 月 | 日 |
附件二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
醫療儀器委外合約資通安全條款
□一般 □敏感 □機密版 本:V2
文 號:MMH-DMS-4-1380-005
一、本工作範圍為放置醫療儀器之場所。
二、若屬放置本院使用之醫療儀器(即具有本院財產編號、租賃契約、BOT 契約、買耗材無償提供儀器之契約等醫療儀器),委外廠商之注意事項:
(1) 驗收前繳交「承包廠商保密同意書(委外廠商填寫)」及「人員保密切結書(包含每位工程師、技術師…等非本院人員)」至權責單位(即本案主驗或驗收單位,下同)。
(2) 委外廠商須於合約內標明資安維護費用之金額。
(3) 委外廠商提供服務所使用之資通訊軟硬體設備,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亦不得使用行政院依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公布之廠商清單所提供之產品,或本院主管機關公告之禁用廠商名單,如產品係由上述廠商進行設計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ODM)或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者,同屬限制範圍。
(4) 委外廠商提供之服務,或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如經本院主管機關以正式函文、新聞稿或類此方式公告有資安疑慮時,本院得請委外廠商提出說明並綜合一切情事決定是否暫停委外廠商服務被訂購、或採取暫停履約等措施。
(5) 委外廠商保證承攬本契約所涉及之人員未具有陸籍身分。
(6) 委外廠商須協助醫工室填寫本院「OT 資產風險評估上傳表」。
(7) 委外廠商於醫療儀器保固內應做定期維護保養,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委外廠商應每次填寫維修保養工作紀錄(工單),內容包括維修保養項目、工時、故障原因、檢修紀錄及更換零組件紀錄,並將工單送交權責單位與及本院醫工室簽章並各自收存備查。
2. 委外廠商應填寫本院資安維護紀錄工單(至少每三個月一次),內容包括將儀器校時與更新醫療儀器漏洞,包含工作站、防毒軟體病毒碼更新…等與配合資訊室弱點掃描發現之漏洞,檢查儀器對外傳輸功能或接孔是否有連接或開啟,若有資安疑慮委外廠商須改善相關要求,並將工單送交權責單位與及本院醫工室簽章並各自收存備查。
(8) 若委外項目為本院評估中風險以上之醫療儀器,委外廠商須於醫療儀器保固內每年填寫資通安全維護自我評估表,沒有做到的部分,醫工室須追蹤委外廠商改善。
三、若屬具本院財產編號之醫療儀器簽訂維護保養合約,委外廠商之注意事項:
(1) 委外廠商應於得標後繳交合約時檢送參與本合約工作人員之名冊至權責單位,如非名冊內人員欲進入作業場所,須事前取得本院核可。
(2) 委外廠商應於繳交合約時檢送「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合作廠商保密契約(委外廠商填寫)」及「人員保密切結書(包含每位工程師、技術師…等非本院人員)」至權責單位。
(3) 委外廠商須於維護保養合約內標明資安維護費用之金額。
(4) 委外廠商提供服務所使用之資通訊軟硬體設備,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亦不得使用
行政院依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公布之廠商清單所提供之產品,或本院主管機關公告之禁用廠商名單,如產品係由上述廠商進行設計(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ODM)或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者,同屬限制範圍。
(5) 委外廠商提供之服務,或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如經本院主管機關以正式函文、新聞稿或類此方式公告有資安疑慮時,本院得請委外廠商提出說明並綜合一切情事決定是否暫停委外廠商服務被訂購、或採取暫停履約等措施。
(6) 委外廠商保證承攬本契約所涉及之人員未具有陸籍身分。
(7) 委外廠商執行醫療儀器維護保養合約期間內須提供以下資料:
1. 每年保養排程計畫表。
2. 標準操作暨作業程序。
3. 故障無法排除時之儀器更替、零組件緊急供應或儀器能順利運作配套等應變措施。
4. 委外廠商應每次填寫維修保養工作紀錄(工單),內容包括維修保養項目、工時、故障原因、檢修紀錄及更換零組件紀錄,並將工單送交權責單位與及本院醫工室簽章並各自收存備查。
5. 委外廠商應填寫本院資安維護紀錄工單(至少每三個月一次),內容包括將儀器校時與更新醫療儀器漏洞,包含工作站、防毒軟體病毒碼更新…等與配合資訊室弱點掃描發現之漏洞,檢查儀器對外傳輸功能或接孔是否有連接或開啟,若有資安疑慮委外廠商須改善相關要求,並將工單送交權責單位與及本院醫工室簽章並各自收存備查。
6. 委外廠商得 24 小時有人接聽服務電話。
7. 因委外廠商造成本院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應於知悉 1 小時內,將事 件發生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通報本院,並於 15 日曆天內 依院方指定之方式,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8. 本契約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委外廠商應配合院方之要求,返還、 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
四、機關「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合作廠商保密契約、醫療儀器委外合約資通安全條款」視同合約之一部份,廠商應依其規定行事。
五、廠商於執行工作關係而知悉屬於病歷資料、研究發展有關資料,或屬於第三者業務有關之軟體或手冊、技術資料或檔案資料,均應視為機關機密資料,一概不准以任何形式加以複製或傳達予非機關授權之第三者。
公司名稱(關防):負責人: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人員保密切結書
文件編號:MMH-ISMS-4-GE-015 文件版本:1.4 生效日期:2022/09/28紀錄編號: 機密性等級:敏感
保存期限:與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無往來 5 年
本人因業務上可能持有、保管、知悉或接觸馬偕紀念醫院、馬偕兒童醫院、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台東馬偕紀念醫院、新竹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市立馬偕兒童醫院(以下簡稱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非公開之資料,保證僅限於執行該業務使用,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採取必要措施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遵守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暨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要求之管理機制及規範,非經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提供予第三人,亦不得為執行該業務範圍以外之目的使用。如因本人故意或過失,違反上開情事致資料被竊取、洩漏、利用或受有其他侵害者,本人除接受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相關規定處理外,並願負起一切相關法律刑責,絕無異議。
此致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
具切結書人: (正楷簽名)
身分證號碼:任職機關: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馬偕紀念醫院、xx兒童醫院、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台東馬偕紀念醫院、新竹馬偕紀念醫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目 的,取得您識別類(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內,於本國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您拒絕提供,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將無法讓您持有、保管、知悉或接觸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非公開之資料。在符合法令規定前提下,您可向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請求查閱、提供複本、更正或補充個人資訊,及請求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請您連繫以下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