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富人寿[2019]两全保险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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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富人寿祥利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富人寿祥利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是保险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本合同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 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第十二条
▪ 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十三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十五条
▪ 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五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五条 犹豫期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
第七条 保险责任 3
第八条 责任免除 4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4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4
第四部分 保单账户如何运作 4
第十条 保单账户 4
第十一条 费用收取 4
第十二条 保单账户结算 5
第十三条 保单账户价值 5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6
第十四条 受益人 6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6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6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6
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处理 7
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7
第二十一条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7
第二十二条 保单贷款 7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中止 7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7
第二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第七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8
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8
第二十八条 欠款扣除 8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变更 8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9
第三十一条 释义 9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xxx),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xxx)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系数 |
0-17周岁 | 100%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的机动车(释义八);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九);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交清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一、一次交清保险费
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
x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您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第四部分 保单账户如何运作
第十条 保单账户
x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载明报告期内保单账户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第十一条 费用收取
一、初始费用
x公司收到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初始费用为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您交纳的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2%。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 2.5%。
二、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每月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本合同保单管理费为每月 0 元。
三、风险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对本合同承担的身故保险金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其金额根据被保
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额决定。其中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本公司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按当日至下个结算日(释义十一)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本公司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按该结算日至下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千元风险保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日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
在每月结算日,当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的风险保险费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四、部分领取手续费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该手续费将从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
部分领取手续费 =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本合同各保单年度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率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 5% | 4% | 3% | 2% | 1% |
五、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指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其金额为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保单年度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退保费用率 | 5% | 4% | 3% | 2% | 1% |
第十二条 保单账户结算一、结算利率
x公司每月确定并公布一次结算利率,并于每月保单结算日后的8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及对应的日利率,两者的换算公式为:
1
(1+年利率)12 -1日利率=
当月天数
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二、保单利息
(1)本公司于保单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
(2)本公司每月在结算日,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或本合同生效日)至本结算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3)在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根据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所对应的结算日至本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三、最低保证利率
x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3%。第十三条 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一、您交纳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二、本公司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三、本公司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四、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五、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
六、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更正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变更为更正后的金额;七、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四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顺序和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和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
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之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一、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自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手续费标准见本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而相应减少。
二、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您只能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您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四、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五、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
20%。
六、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二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我们将按定期公布的保单借款利率(释义十二)计算保单贷款利息。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您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
欠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和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七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少收的风险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按累计实收风险保险费与累计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风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保单账户价值和调整后的风险保额之和。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计入保单账户价值。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并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等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通知的,我们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xx
x、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
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四、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五、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释义十三)后驾驶。
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未经审验、审验不合格或已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的其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七、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